回首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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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首往事
1950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总社提出首先在华北试办信用社(部),当年在河北、山西等省试办组织了信用社105个,在供销社内部建立信用部439个。

1951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召开了第一次全国农村金融工作会议,颁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准则(草案)》等,标志着新中国信用合作组织在广大农村开始建立。

1954年1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向各区、省、市分行下达关于为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名称按《共同纲领》规定称为“信用合作社”的通知。

作为信用社组织、经营、管理的基本法规。

1955年1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农村信用合作社章程(草案)》。

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提出《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草案)》,要求在1957年内基本上做到乡乡有信用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村信贷业务和农村储蓄业务。

1956年5月末,全国信用社发展到16万个,覆盖了97.5%的乡(镇)。

1956年7月毛主席等中央领导同志亲切会见出席全国农村金融先进工作者代表大会的代表并合影。

1957年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召开全国信用合作工作会议,明确提出了长期办社、民主办社和勤俭办社的方针。

1957年9月21日邓子恢副总理在农村工作会议上指出农村信用合作的任务是:彻底消灭农村高利贷,巩固农村金融,发放贷款,解决农民生产和生活的需要,吸收存款,支持农业合作社。

1958年12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适应人民公社化的形势改进农村财政贸易管理体制的决定》,信用社和农村的银行营业所统一更名为“信用部”后,划归人民公社管理。

1959年4月中央发布了《关于加强农村人民公社信贷管理工作的决定》,把信用部中的原信用社进一步下放到生产大队,更名为信用分部。

1959年末,全国共建立信用分部近20万个。

1962年11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了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草案的报告》,从此一直到“文革”结束,信用社进入整顿时期。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一些地方对信用社实行贫下中农直接管理,或由贫代会监督。

1977年11月28日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中提到:“信用社既是集体金融组织,又是国家银行在农村的基层机构”。

1978年5月12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加强银行工作的几项规定》,人民银行总行发布《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的几点意见》,对信用社的机构设置、组织领导、业务经营、资金计划、财务制度等十个方面的问题做了具体规定,并开始实行所、社合一,合署办公。

1979年2月23日国务院以[1979]56号文发出了《关于恢复中国农业银行的通知》。

《通知》规定:农业银行领导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农村金融事业。

1984年8月6日国务院下发《批转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改革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4〕105号),全国各地开始组建县联社,由农业银行继续管理,要求
对信用合作社管理体制抓紧进行改革,恢复和加强信用合作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

1986年3月6日《人民日报》发表评论员文章《坚持信用社的改革方向》。

1990年12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笫十三届中央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决定》。

决定指出;信用合作社在交足准备金、留足业务备付金后,适当多存多贷,支持农业生产。

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出台《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发展合作银行体系,在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的基础上,有步骤地组建农村合作银行。

1994年2月23日人、农两总行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领导和管理的通知》。

此后,农业银行基层处(所)与农村信用社陆续实行分门办公。

1996年8月22日国务院出台《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6〕33号),提出把信用社逐步改为由农民入股、由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入股社员服务的合作性金融组织。

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对其业务管理和金融监管分别由信用社县联社和人民银行承担。

1997年2月24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在北京召开“全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会议”,姜春云副总理到会接见了全体会议代表。

1997年6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意见》(国办发〔1997〕20号),人民银行开始承担引导和直接监督农村信用社在改革中发展的历史使命。

1999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下发通知,在农村经济比较发达、县(市、区)联社较多、并已完成规范工作任务的地方进行组建市(地)联社试点。

2000年4月12日朱镕基到江苏省进行调研。

朱镕基指出,农村信用社是最好的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使它成为新形势下农村金融的主力军。

2000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江苏省政府进行农村信用社新的改革试点。

2001年下半年,江苏省联社和常熟、江阴、张家港3家农村商业银行全部开业,由此进行了开始股份制改革的探索。

2002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山东、浙江等地部分农村信用社进行存、贷款利率改革试点。

2003年6月27日国务院印发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确立了新的改革方向:农村信用社定位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和分类实施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合作制等各种产权制度,使信用社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担风险”的市场主体;把信用社的管理交给省政府负责,通过省级联社,对信用社实施管理、指导、协调、服务。

试点省扩大至吉林、山东、江西、浙江、陕西、贵州、重庆8家。

2004年8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04〕66号)。

2005年8月25日第一家省级农商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成立。

2007年8月10日随着海南省联社揭牌仪式启动,宣告全国建立省级联社任务全部完成。

2008年银监会对农村信用社实施三年达标升级规划。

2008年11月15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深入绵阳灾区视察农村信用社支持的灾后农房集中建设点。

2009年6月14日、12月1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先后考察了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通贵支行和湖南省湘潭县信用合作联社响水乡信用社等,对支持“三农”发展、新农村建设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研,称赞农村信用社“你们的服务很深入!”。

2010年12月16日重庆农商行在香港成功上市,成为农商行上市第一股。

2010年12月全国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负债资产首次突破10万亿元。

2011年2月25日至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王岐山在陕西省西安市考察农村金融工作,指出农村信用社要当好支农服务的主力军。

2011年6月27日。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黑银监复〔2011〕272号).
2011年8月11日. 黑龙江东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
2012年8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开展拓宽支农再贷款适用范围试点的通知》(银发[2012]207号),决定在黑龙江省、陕西省辖内开展试点,将支农再贷款的对象由现行设立在县域和村镇的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和村镇银行等存款类金融机构法人,拓宽到设立在市区的涉农贷款占其各项贷款比例不低于70%的上述四类机构。

2014年6月17日。

中国银监会黑龙江监管局关于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黑银监复〔2014〕159号).
2014年6月19日. 黑龙江绥芬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开业.
2016年乃至未来,正等待我们这些新鲜血液创造奇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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