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合集下载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2.01.17•【文号】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印发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险中心函〔20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根据全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印发2012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号)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要点2012年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总体思路和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会议部署,紧紧围绕健全和完善覆盖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以贯彻《社会保险法》和落实“十二五”规划为主线,进一步推进精确管理,做好重大改革政策实施的经办工作,全面施行新农保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加强扩面征缴,确保各项待遇按规定发放和支付,大力推进标准化、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优化和创新经办管理服务流程,丰富便民利民举措,强化社保基金管理,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贯彻《社会保险法》(一)抓好已出台配套法规的实施。

重点抓好《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等施行,抓紧修订经办操作规程和实施细则,及时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完善相关措施,确保实施到位。

(二)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加快起草和修订《社会保险登记管理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社会保险稽核办法》,争取在上半年出台实施。

2012社保缴费标准

2012社保缴费标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设为每年500元、700元、900元、1100元、1300元、1500元、1700元、1900元、2100元、23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区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对应上述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为每年200元、250元、300元、350元、400元、425元、450元、475元、500元、525元。
2.7%
0.8%
0.5%
外来从业人员
2599-12993元
22%
8%
12%
2%
1.7%
1%
0.8%
0.5%
1949元(注2)
6% (注2)
1% (注2)
……
……
……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2599元 (注3)
19% (注3)
8% (注3)
9% (注3)
2% (注3)
1.7%
1%
0.8%
0.5%
2012年上海市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
保护视力色: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03月31日
【字体:大中小】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单位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等单位
2599-12993元(注1)
22%
8%
12%
2%
1.7%
1%
0.8%
0.5%
注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本标准执行期:2012年4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09•【字号】粤人社发[2012]55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离退休人员管理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55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2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2011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调整比例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按照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办法,并按国家文件要求确定倾斜人群。

具体的调整办法如下:(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1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即83元定额计发。

2、2011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12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二)倾斜调整。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 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


豫建建〔2016〕62号废止中社会保障费相关文件的通知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
豫建建〔2016〕6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市政建设环保局,林州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建筑行业社会保障体系,维护建筑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减轻企业负担,依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83号,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劳保费)管理方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废止《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
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

二、改变建设劳保费统一收缴的管理方式,由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结
算时直接计取计价项目中的社会保障费,并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人。

三、建设劳保费属规费,是不可竞争费用。

发、承包双方在编制工程预算、
招标标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应单独列项,要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费标准足额计取建设劳保费。

四、建筑施工企业须按有关规定足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职工养老保险
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等费用,建筑施工企业要按资质规模达到相应的参保人数。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凡已招标但未计取建设劳保费,也未向当地建设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相应费用的项目,由发包人按照建设劳保费计价标准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对于已办理分期缴纳手续的项目,尚未缴纳的部分,由发包人直接支付给承包方。

2016年9月7日。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含表格)

关于申报二○一二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市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现就申报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申报范围我市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参保单位和个人。

2011年12月已按照《关于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徐人社发[2011]304号)申报2012年缴费基数的行政事业单位此次不再申报。

二、申报内容(一)单位申报参保单位申报本单位所有职工2011年度月平均工资。

2012年新参保的职工按照办理参保手续时申报的缴费工资申报。

参保单位根据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据实申报职工缴费工资。

工资总额和缴费基数的计算口径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等规定执行。

此次申报的缴费基数用于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

(二)个人申报参保个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申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纳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上下限标准核定参保个人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如果参保个人没有申报,社保经办机构将按最低缴费标准予以核定。

三、申报时间、地点4月6日到6月25日,市劳动保障服务大厅二楼(淮海西路188号)。

四、申报方式(一)网上申报1、网上申报范围对已经领取或持有电子印章(K盘)的单位实行网上申报。

2、参保单位4月6日到6月25日期间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在“缴费基数预申报”菜单按照要求如实统计填写《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3、参保单位在6月25日前使用《劳动保障业务基层应用软件》并加盖电子印章(K盘),在网上报送《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花名册》和《2012年度申报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汇总表》。

汕头市2009至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汕头市2009至2012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

关于汕头市2009至2010年度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汕劳社〔2009〕85号发文日期:2009-07-31各有关单位:根据汕头市人民政府颁发《关于调整我市2009至2010年度社会保险费征收和社会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汕府[2009]13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汕府[2002]120号)的规定精神,现就汕头市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社会保险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申报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缴费基数(一)全市企业职工的养老、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高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759元的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2759元×300%)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23元的6 0%的(含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为零,下同),以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 0%即1154元(1923元×60%)为缴费基数。

工资薪金低于1154元的,按1154元申报,11 54元至8277元之间的,按实申报。

(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由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其收入状况在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1154元至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8277元之间选择。

(三)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以本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为缴费基数。

参保人当月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收入超过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300%的,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即5142(1714×300%)元为缴费基数;低于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714元的,原则上以1714元为缴费基数。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9]6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9]64号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文件
建管造[2009]64号
关于调整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劳动保险费)计取规
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马鞍山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障基金统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马政办[2009]55号),自2009年6月1日起停止征收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

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费停征后,我市建设工程造价的计取内容作出如下调整,请遵照执行。

1、凡在我市范围内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项目,在编制规费项目清单及组价时应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安徽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及相关有权部门的规定列项、组价。

2、采用定额计价模式的工程项目,其劳动保险费按现行安徽省费用定额中间接费项下的费率执行。

本通知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7月1日期间未执行本通知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时按本通知进行调整。

马鞍山市建筑管理处《关于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建安劳保费用计取规定的通知》“建管造[2006]108号”文同时废止。

2009年6月29日。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由哪一方承担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必不可少的项目规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承担主体?哪一方是社会保障费的享有主体?下面对其进行详细法律分析,但因各地法律规定不一,致使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所处理的结果也各有差异。

鉴于地域原因,本文主要参照其他区域的相关规定对河南省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进行分析。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定义】社会保障费包括按国家规定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障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尚未划转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等。

也称为"社保"。

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缴费比例、缴费方式向社保机构或其他第三方机构所缴纳。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统一的法律概念,在建设工程领域一般包含在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单列为社会保障费,顾名思义就是在建设工程领域方面的社会保障费,是对缴费方式、缴费比例、缴费主体、享有主体等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明确。

【建设工程项目计价中社会保障费的法律分析】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但在具体运用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规定有符合本地区相关的地主性法规或政策。

如2006年3月1日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筹集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依据国家和自治区建设工程费用计算规则,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统一按照工程造价(税前)的 3.5%计取。

第六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在两年之内的,建设单位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

可见在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计取标准为工程造价的3.5%,由建设单位一次性足额缴纳。

根据该办法规定,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管理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的该项费用时,划拨给建筑业企业单位。

建筑业企业收到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机构划拨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和调剂金后,应当依法向当地社会保障经办机构缴纳职工的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
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保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人社[2012]224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09
【实施日期】2012.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2〕224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2年度社会保险有关基数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 199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市2012年度(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 / 1。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鲁标定字

鲁标定字〔2016〕33号
关于调整社会保障费费率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17 15:13
各市标准定额站(造价处、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降低财务支出成本的意见》(鲁政发〔2016〕10号)和省住建厅、省财政厅《关于落实鲁政发〔2016〕10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建办字〔2016〕21号)文件的精神,降低企业社会保障性支出,减轻建筑企业用工缴费负担,经研究测算,决定调整山东省建设工程费用项目组成中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的社会保障费的费率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5月1日起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执行本费率标准。

附件:社会保障费费率调整表
山东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
2016年8月17日
附件:
计税方法原费率调整后的费率
增值税一般计税法 3.09% 1.52%
增值税简易计税法 2.6% 1.3%
省标准定额站。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8〕258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变更为社会保障卡收取工本费的函》(津劳社办函[2008]365号)收悉。

根据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变更医疗保险卡工本费的函》(津财综[2008]8号),原由你局收取的医疗保险卡工本费收费项目已变更为社会保障卡工本费。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社会保障卡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卡5元,补办社会保障卡和将原医疗保险卡更换为社会保障卡按规定的工本费收费标准执行。

二、你局应按规定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取的收费资金,全部纳入市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收费,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8年10月20起执行。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医保制(补)卡工本费的通知》(津财综[2006]11号),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保险卡及医疗保险手册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 [2008]119号)文件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二OO八年十月十三日——结束——。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

劳社险中心函文件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7984发布时间:2012-05-22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2001-11-15员工取得虚拟股权分红的税会处理<邱晓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2年度社会保险费缴纳标准的通知(2002年6月3日)各区(海沧)人劳局、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厦门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和市政府的有关社会保险规定,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管理工作,巩固两个确保,现将2002年度(2002年7月--2003年6月)职工社会保险费缴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社会保险缴费执行标准:2001年厦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为1390元;2002年7月起厦门市最低工资为470元(如有调整,另行通知),以上作为各项社会保险缴费计算依据。

各参保单位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填写《2002年度厦门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申报表》,分别报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作为2002年度该职工缴费基数。

缴费基数全年一定。

一、养老保险1、基本养老保险按《厦门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的单位中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按职工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2%计缴,其中单位缴16%、个人缴6%;个人2001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全市职工月人均工资60%的按60%(834元),超过300%的按300%(4170元)为缴费基数。

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计算的,以全市2001年职工月人均工资(1390元)为缴费基数。

持有厦门市“蓝印户口”的职工从我市公安行政部门批准之月起按本市职工缴费标准执行。

张立娟、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娟、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立娟、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辽11行终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李野【审理法官】王庆丰张凤平李野【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立娟;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当事人】张立娟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当事人-个人】张立娟【当事人-公司】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苏洲宝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岩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苏洲宝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岩苏洲宝【代理律所】辽宁泰来律师事务所辽宁光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立娟;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盘锦市分公司【被告】盘锦市大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盘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本院观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告知起诉人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起诉。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证明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机关告知起诉人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起诉。

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行为内容之日起1年内起诉。

本案中,上诉人接到市社保局大洼分局于2018年11月26日作出的《关于张立娟退休申请书的回复》后,曾在起诉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遗漏被告大洼人社局而驳回起诉,因此,本次起诉以二被上诉人为被告,并未超过起诉期限。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沪建市管[2012]74号

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

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

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

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

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

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1、计时工资,包括:(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郑政文〔2012〕30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筹集管理,切实解决建筑施工企业社会保障费的来源,根据国家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人〔1996〕512号)及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郑州市自1998年开始对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实行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工作实施以来,在保障建筑施工企业及职工的合法权益、创造建筑施工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条件、解决困难企业长期拖欠社会保险费、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及维护社会安定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2012年8月,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意见》(豫建建〔2012〕76号),进一步要求全省实行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的统一管理。

根据国家建设部及河南省建设厅文件规定,现就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统一管理。

建设工程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对象,实行统一计取标准,统一向建设单位收缴,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

建设单位应当将缴纳的建设劳保费列入工程总造价、计入成本;建筑施工企业应列入工程施工产值,各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工程预结算时,不直接计取费用计价项目中社会保障费。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2〕6号)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各项工作平稳衔接,结合国家政策规定和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0%,其中,个体工商户招用的从业人员个人缴费比例为8%,经营者为从业人员缴费比例为1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及其招用的从业人员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缴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可办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缴费不足规定年限的,可选择按《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规定继续缴费。

其中,2011年7月1日前参保人员,可以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20%的比例一次性缴费至规定年限,并从办理手续的下月起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三、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全部返还法定继承人,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暂按原办法执行。

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返还暂缓办理,待国家明确政策后,统一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四、《社会保险法》实施前,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应缴的滞纳金,按《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实施后产生的滞纳金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执行。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沪建市管[2012]74号
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实施在沪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沪建交[2012]508号)的精神,结合本市建设工程(含养护维修项目,下同)计价实际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如下:
一、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是指企业为职工(含外来从业人员)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社会保险费。

二、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标底涉及社会保障费,应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相应各专业工程规定费率计算。

其费用标准详见附件。

三、投标报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应当根据项目用工情况,结合本通知费用标准,以工程人工费之和为计算基础,乘以投标人自行测算的费率并填报。

四、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其合同价中单独列明的社会保障费,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照相关规定协商确定。

五、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市原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计价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费用标准(2012年度)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四日附件:
上海市建设工程造价中的社会保障费
费用标准(2012年度)
注:水利工程相关费用标准由市水务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另行发布。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