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东省教育厅工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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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4.22•【字号】鲁教师字〔2015〕4号•【施行日期】2015.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4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统一部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现将2015年全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申请认定范围2015年在山东省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包括:(一)参加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并取得教育部考试中心颁发的考试合格证明(在规定有效期内)的申请人员。

(二)2012-2015届师范类毕业生申请人员。

师范类毕业生是指我省普通高校师范教育类专业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三)已取得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教育学、心理学考试合格证(在规定有效期内),并参加2015年山东省组织的教师资格面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员。

二、认定条件(一)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应届师范类毕业生为就读学校)在山东省的中国公民。

(二)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条件,按鲁教师发〔2013〕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二级乙等以上标准,取得相应合格证书。

(四)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

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通知》(鲁教师函〔2010〕4号)及《山东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及操作规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加体格检查,体检结论为合格。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3•【字号】鲁教师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中等教育,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0.15•【字号】鲁教职字〔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37号各市教育局:为进一步促进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健康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19号文件进一步完善现代职业教育政策体系的意见》(鲁政发〔2015〕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建立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目的意义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是向社会宣传展示各地、各中等职业学校改革发展成果及办学特色的重要途径,是中等职业教育进一步增强社会责任意识、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体现,是开展自我评估、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信息公开制度的应有之义。

建立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制度,对中等职业教育增强与社会沟通,强化与行业企业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改进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分为省级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市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县(市、区)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及中等职业学校发展与质量年度报告。

“报告”主要围绕区域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提升进行撰写,既要反映中等职业教育事业发展与人才培养的共性,又要反映区域及学校自身的特性,展现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与教育教学改革的新思想、新政策、新措施、新成果(详见附件3)。

(一)各市、县(市、区)“报告”应包含:政府(主办方)履责、发展举措、经费投入、发展规模(含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办学规模比较)、办学条件、学校教学、服务地方、问题与展望等部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14•【字号】鲁教职字〔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8.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中等教育,招生考试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21号各市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厅〔201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职成司函〔2013〕6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加强学籍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办学行为1.各市要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和办学行为,建立中等职业学历教育招生审核备案制度,严格实行资格审查,学校招生简章必须经市教育局主管科(处)室和招生部门审核后方可向社会发布。

对不具备基本办学条件和招生办学严重违纪的学校,要坚决停止招生。

2.各市要充分利用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招生工作规范。

对中职学校举办普通高中班招收的学生,不得注册中职学籍。

招生工作结束后,要对学校招生情况进行核查。

3.加强对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管理。

开展联合办学的学校双方都必须具有中等职业学历教育资格,经学校双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主办方学校所在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我厅核准。

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跨市设置教学点,在同一市域内确需设置教学点(班)的,要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我厅备案。

联合办学招收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注册学籍,在联办学校备案。

各中等职业学校在申请注册学生学籍时,对于不在校本部学习的学生,要如实注明学生的学习地点。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各中职学校分校、校外教学点(班)学生学习和学籍管理加强监管,对达不到基本办学条件和教学质量要求的分校、教学点(班)坚决予以清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西部经济隆起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西部经济隆起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西部经济隆起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6.09•【字号】鲁教师字〔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15年西部经济隆起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7号各市教育局:根据省委组织部等9部门《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人才支持的意见》(鲁组发〔2014〕49号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对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人才支持的意见〉有关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鲁组发〔2014〕5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下达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的通知》(教民厅函〔2015〕9号)精神,为认真落实教育部和我省确定的教师选派任务,经商省财政厅同意,现将2015年西部经济隆起带和“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落实教师选派任务根据鲁组发〔2014〕49号文件要求,我省西部经济隆起带人才支持计划和国家“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合并实施,受援地由55个县(市、区)扩大到77个。

考虑到2015年“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省专项资金已经预拨,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专项计划不含新增受援县(市、区),待下达下一年度计划时调整补齐,非义务教育学段教师专项计划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按照教育部下达的年度选派计划和各市去年“三区”人才计划实施情况,核定2015年教师选派计划(详见附件1)。

教师选派工作原则上以本市范围内调配为主,本市无援助任务的青岛、东营、烟台和威海4市分别对口支援援助任务较重的菏泽、聊城、临沂和济宁4市,具体组织实施由支援市和受援市协商进行。

二、扎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西部经济隆起带和省扶贫开发重点地区人才支持教师选派工作是国家实施的“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管理、推进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和城镇教师支持农村教育的重要举措。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鲁教基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3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精神,创新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提高义务教育管理水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就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管理改革,将义务教育学校划分为若干学区,以学区为单位实行小学与初中九年一贯对口招生,组建学校发展共同体,构建小学与初中纵向衔接、小学和初中学校横向协作的办学模式,推进优质资源共建共享,形成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新格局,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促进教育公平,提高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二、学区设立与管理(一)学区设立。

按照地理位置相对就近原则,以初中招生服务范围为基础设立学区,可以由1所初中与几所小学组建成1个学区,也可以由几所初中与若干所小学组建成1个学区。

学区设立具体办法各地可因地制宜确定。

(二)管理体制。

建立学区理事会,负责学区业务协调工作。

学区理事会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授权范围内行使业务管理职能。

学区理事会主任实行任期轮流制度,产生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运行机制。

学区理事会由学区内小学、初中学校校长、教师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社区代表性人士等组成。

建立理事会工作章程,依据章程进行管理,保障学区各项工作有序、科学开展。

学区理事会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区内教育教学与管理工作,尊重各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办学特色,调动学区内各学校的办学积极性。

三、学区主要任务(一)统筹招生培养。

认真落实义务教育招生政策,以学区为单位,统筹开展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情况排查摸底,实行九年一贯制招生,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对口入学。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9.06•【字号】鲁教人字〔2015〕15号•【施行日期】2015.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职业能力建设,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全省中专中小学教师和实验技术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教人字〔2015〕15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省直有关单位: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精神和有关工作要求,我厅承担山东省中等专业学校教师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职称高级评审委员会、山东省实验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等3个高评委办事机构工作,并继续组建相应的中级、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以上3个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为做好2015年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工作程序。

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山东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试行)》(鲁人发〔2002〕26号)及《山东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鲁人社发〔2012〕53号)要求开展申报、推荐及呈报工作。

开展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改革试点的青岛、潍坊、德州3市,还要按照《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18号)要求,依照程序做好相关试点工作。

二、控制晋升数额。

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数额要严格按照鲁人社字〔2015〕297号文件要求,控制晋升数额。

其中,中小学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教师(青岛、潍坊、德州3市)系列要按照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等级结构和岗位空缺情况组织申报推荐工作。

其他系列继续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要求执行。

三、规范兼职人员申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通知鲁教师字〔2015〕24号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大力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过重学业负担,坚决纠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根据教育部《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加强学习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组织学习、新闻媒体和网络宣传等方式,迅速将《规定》传达到中小学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家长。

要将学习《规定》作为师德培训的重点内容,记入教师继续教育学分。

结合开展向李振华同志学习活动,广泛宣传优秀教师的典型事迹,充分展现当代人民教师淡泊名利、崇德向善的精神风貌,引导广大教师自觉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自觉拒绝有偿补课,对学生认真负责,为学习有困难学生答疑辅导,开展课前课后或假期义务值守等志愿服务。

结合开展“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教育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人师表,立德树人,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

二、加强制度建设,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规定》和《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严格执行《山东省普通中小学管理基本规范》,在我省开展“两规三禁”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制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实施办法或细则,建立健全拒绝有偿补课的教育、宣传、考核、监督、惩处、检查等制度,并落实到教育管理和教师队伍建设全过程。

要将贯彻《规定》作为教育行风建设的重要内容,做好顶层设计,形成适合本地、本校工作实际的长效机制,务求取得实效。

要把治理有偿补课情况作为学校发展性评价、学校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要将在职中小学教师是否组织或参与有偿补课,作为年度考核、职务评审、岗位聘用、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责任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本区域内落实《规定》的责任主体,要加强领导、统筹部署,明确责任、狠抓落实,确保《规定》落实到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15•【字号】鲁教学字〔2015〕24号•【施行日期】2015.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24号各普通高等学校:近几年来,全省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称高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学籍管理规定,组织开展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及时进行学籍学历注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总体情况良好,在保护学生权益,维护高校正常办学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在开展相关工作过程中,也发现部分高校对工作重视不够,放宽要求,存在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不严,学籍学历注册不规范的问题;少数学校对专升本学生前置学历审查不予把关,以“为学生着想”为借口,为未取得专科毕业学历的学生办理了报到入学手续;极个别高校甚至违背国家规定,虚假注册学生专科毕业时间,向不具备毕业条件的学生发放专科毕业证书。

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及时纠正并采取措施进行规范。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严格普通高校新生资格审查,规范学籍学历注册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规范办理新生报到注册手续,据实标注学生学籍学历状态,是核实新生入学资格、落实国家招生政策的必要措施,是准确掌握学生信息、加强学生管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在保护学生合法权益和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对于维护国家基本教育制度的严肃性和社会公平正义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高校特别是学籍管理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严格要求、规范管理的理念,高度重视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和学籍学历注册工作。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1.17•【字号】鲁教师函〔2015〕12号•【施行日期】2015.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继续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2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3 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全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分登记对象纳入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范围的人员。

二、学分登记范围1.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各类培训。

2.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培训,承担授课、指导、公开课、示范课等活动。

3.中小学教师参加的校本培训活动,包括集体教研、听评课、学术研讨、专题讲座、支教等。

4.中小学教师自主研习活动,包括发表教育教学论文、出版著作、承担各级教改项目和科研课题、各项教学、科研获奖、志愿服务、拜师、带徒等。

5.中小学教师参加的国民教育系列提升学历(学位)的学习活动。

三、学分登记方式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采用证书登记和信息系统网上登记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1.证书登记可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证书。

2.信息化登记依托“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

实现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登记—认定—查询—统计检索”等功能,学校管理员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教师继续教育学分录入“山东省教师信息管理系统”,教师、学校和省、市、县管理员分别享有查询、登记、认定、统计、检索等权限。

四、学分计算办法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举办或认可的面对面集中培训项目,教师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依据培训项目开班通知和培训证书中注明的学时数折算学分,原则上1小时为1学时,1学时计1学分。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7•【字号】鲁教基发〔2015〕6号•【施行日期】2015.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的通知鲁教基发〔2015〕6号各市教育局:现将《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2月17日山东省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促进我省中小学教学活动的有效开展,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特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教学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学校的一切工作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教学。

学校各部门要树立教学中心思想,努力保障和服务教学活动,积极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

第三条中小学教学应面向全体学生,尊重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尊重学生个体差异,遵循学科教学规律,科学有效地实施教学活动。

第四条本规范包括课程管理、教学管理、教学实施、课外指导、教学评价、教学研究、组织保障等,是中小学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评估学校办学水平、考核教师教学水平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课程管理第五条学校要根据办学理念、育人目标、办学特色和学校实际,科学规划学校课程,制定并落实学校课程方案,包括课程目标、课程内容与结构、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管理等。

第六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课程,不得以任何名义增加或缩减规定的课程、课时。

第七条学校要重视艺术、体育、综合实践活动、传统文化等课程,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书法教育等。

第八条学校要加强实验课教学,按照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实验课,指导、鼓励学生课外实验活动,提高学生动手实践能力、自主设计实验能力。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2.15•【字号】鲁教职字〔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适当调整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3号各市教育局,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2〕3号)精神,我厅拟对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点作适当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原则(一)若学校未申请撤销,《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举办学校及专业备案结果的通知》(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继续有效;(二)在鲁教职字〔2013〕7号公布的专业点基础上微调,不作大规模调整,支持鼓励学校保持合作学校和专业稳定,贯通培养、办出特色;(三)除个别学校开展人才培养模式探索外,国家示范(骨干)性高职院校及已升格的本科高校不再设置新的五年一贯制专业点,但鼓励与中职学校合作举办“三二”连读。

二、基本要求(一)新设专业申请新设专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高等职业院校申请新设的五年一贯制专业,应是具有一定办学规模和办学水平的特色专业、品牌专业或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优势明显的专业。

2.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职业院校联合申请新设的“三二”连读专业,中等职业学校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省级规范化中等职业学校立项建设单位;(2)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或立项建设单位;(3)其他中等职业学校须是我厅公布的“合格”学校,拟举办的专业须获得山东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以上,或牵头开发编写山东省专业教学指导方案。

(二)调整、撤销专业1.若学校在鲁教职字〔2013〕7号文件公布的专业点数范围内,申请调整专业,申请替换的专业则不受新设专业条件限制;2.若学校拟撤销已举办的专业点,须向我厅提出申请;3.各市教育局、各高职院校要对已经举办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进行自查评估,对办学条件差、办学质量不高、办学效益低的专业坚决予以停办。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12.08•【字号】鲁教师函〔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15至2016学年“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17号各市教育局: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关于深入开展“一师一优课”和“一课一名师”活动的意见》(鲁教师字〔2014〕18号)精神,现将2015至2016学年活动开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活动范围全省普通中小学教师。

二、活动安排(一)创建优课。

2016年3月底前,各学校组织教师全员开展“一师一优课”创建活动。

通过人人创课、校内亮课和观评课等活动,遴选出具有创新特色,推广价值的校级优秀课例。

由学校负责按照“优课”的内容要求、技术标准,拍摄课堂实录,完成“优课”制作,推荐参加县级晒课、赛课。

(二)组织晒课和赛课。

各县(市、区)在各学校推荐“优课”基础上,分学段、学科组织晒课、赛课,评选出县(市、区)级“优课”,并向市一级推荐优秀课例。

推荐优秀课例的数量由各市确定,县(市、区)级“优课”评选办法由各县(市、区)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从严掌握,确保“优课”的质量。

各市在各县(市、区)推荐县级“优课”的基础上,分学段、学科组织晒课和赛课,县、市两级晒课和赛课活动于2016年6月15日前完成,并评选出市级“优课”。

6月20日前以市为单位向省平台推送市级“优课”,并向省教育厅教师工作处报送市级“优课”汇总表(见附件)。

各市要制定和完善市级“优课”评选办法,从严把握,确保市级“优课”质量。

(三)省级“晒课”。

各市将遴选的市级“优课”推送到山东省教师教育网平台进行晒课。

省平台联系与国家平台对接,并根据对接情况将各市推荐的“优课”课例推送参加国家级晒课和赛课活动。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指导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5•【字号】鲁教基发〔2015〕10号•【施行日期】2015.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幼儿园一日活动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5〕10号各市教育局:为贯彻落实《山东省学前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272号)提出的“学前教育机构应科学安排幼儿一日活动”的要求,增强幼儿园一日活动的科学性与规范性,提高幼儿园管理水平和保教质量,根据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基二〔20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规范幼儿园一日活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基本原则(一)关注计划性、整体性、操作性、趣味性,注重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之间的相互渗透和整合,各环节衔接自然、有序、有趣、高效,优化一日活动效益。

(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将游戏贯穿于一日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地满足幼儿通过直接感知、实际操作和亲身体验获取经验的需要,促进幼儿生动活泼、主动、富有个性的发展。

(三)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减少高控制、整齐划一的集体活动,给幼儿更多自由选择的机会和自主活动的空间。

关注个别差异,引导和支持每个幼儿从原有水平向更高水平发展。

(四)始终将幼儿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保护放在首位,加强对幼儿的安全教育,定期开展安全预防演练活动,提高幼儿的自我保护意识与能力。

二、基本要求幼儿园一日活动主要包括生活活动、教学活动、区域活动、户外活动等。

(一)生活活动生活活动主要包括入园、盥洗、餐点、如厕、喝水、午睡、离园等基本环节。

生活活动蕴含着丰富的教育契机和教育价值,是促进幼儿生长发育,养成良好的生活卫生习惯,形成积极稳定的情绪情感,养成终身受益的生存生活能力和文明健康生活方式的重要途径。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8.27•【字号】鲁教学字〔2015〕14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注册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5〕14号各高等学校: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已陆续报到。

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审查和入学教育,是保护学生权益和维护学校办学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和学籍电子注册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5〕54号)要求,现就做好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学籍电子注册和新生入学教育工作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工作(一)加强对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高校要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做好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

学校要成立分管领导挂帅的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机构,明确牵头部门和责任处室,教务、招生、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和院系协调配合,认真制定工作方案,严密程序,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确保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新生入学各环节的资格审查1.及时办理新生报到入学手续。

录取新生要按照招生章程和录取通知书要求,按时报到,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学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未经同意或未有足够证据证明为不可抗拒原因逾期不报到的学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2.严格新生报到环节的资格审查。

对新生报到所需录取通知书、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未办理户口迁移除外)、高考加分资格证明等材料要与纸质档案、录取名册、电子档案逐一比对核查;对录取享受高考加分照顾的新生、自主招生录取新生及面向农村学生的各类专项计划录取的新生资格条件要进行逐一复核;对学生身份信息与省级招生部门录取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民族等)要严格核对,如发现信息不一致或录取数据缺失的,应严格按照《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办法》(教学〔2014〕11号) 相关要求,及时联系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调查核实,属于招生报名及录取期间发生的数据错误或缺失的,由学校向生源地省级招生部门提出申请,待省级招生部门核实修正或补充录取数据并上报教育部后,再办理该生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手续;加强对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新生前置学历的复核,复核未通过的不予报到和学籍电子注册。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师发〔2015〕6号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为深入贯彻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我省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教育部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改革试点实际,经研究,对《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及认定制度改革工作实施办法》(鲁教师发〔2013〕1号)部分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增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次数自2016年起,我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一年举办2次,上半年和下半年各1次,考试时间以国家公布的时间为准。

普通高等学校三年级(含)以上学生,可凭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籍证明报考。

二、将师范类毕业生纳入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范围符合以下条件的师范类毕业生,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须参加相应类型的教师资格考试:(一)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6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专科毕业生;(二)2013年(含)以后入学,且2017年(含)以后毕业的师范类本科毕业生、全日制教育硕士毕业生。

2012年(含)以前入学的全日制师范类专业学生,在毕业后3年内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可免予教师资格考试。

毕业超过3年的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须按教育部规定参加统一的教师资格考试。

三、简化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报名程序为方便考生报考,自2016年起,中小学教师资格笔试报名环节不再进行现场资格审核,在面试和资格认定时审核,对不符合报考条件的,各级认定机构不予认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5.03.26•【字号】鲁教师函〔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5年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通知鲁教师函〔2015〕3号各高等学校:根据《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细则》(鲁教师字〔2009〕1号,以下简称《细则》)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我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考试科目及考试安排考试采用笔试的方式进行。

设《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综合》3个科目。

《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考试每科时间为90分钟,《综合》考试时间为150分钟,各科考试满分均为100分。

其中,符合《细则》规定免试要求的人员,可免试《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科目。

2012、2013年度考试不合格人员应参加此次补考,其中《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不合格者,参加相应科目补考;《高等教育法学与教师职业道德》《大学教学论》不合格者,参加《综合》考试。

本次考试在山东师范大学、青岛大学、山东理工大学、鲁东大学、潍坊学院、曲阜师范大学、聊城大学设立考点,各高校报考人员应按以往划分办法就近选择考二、考试成绩及使用考试成绩将于考试结束两周后公布,考生可通过考试报名系统查询。

考试各科目均合格的,由省教育厅颁发《山东省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考试暨教师资格笔试合格证》,合格证是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的凭证之一。

考试不合格的科目,可在下一个年度参加补考;经补考仍有科目不合格的,原合格科目成绩不再有效,须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并重新参加所有科目考试。

考试过程中有违纪或者作弊行为的,须重新参加岗前培训,并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罚。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区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区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
区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15.09.28
•【字号】鲁教师字〔2015〕19号
•【施行日期】2015.09.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
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区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5〕19号各市教育局: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意见》(鲁办发〔2014〕55号)、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鲁教师发〔2015〕1号)和省教育厅等3部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鲁教师发〔2015〕2号)精神,经我厅组织申报、审核,确定章丘市等26个县(市、区)为“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验区,平阴县等37个县(市、区)为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区(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以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为抓手,加强教师统筹管理,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强化乡村学校教师资源配置,促进县域内教育均衡发展。

各实验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为推进中小学教师“县
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做出积极贡献。

山东省教育厅
2015年9月28日附件
山东省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和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验
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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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2015年工作要点2015年,省教育厅工作的总体思路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办人民满意的教育为目标,坚持立德树人,推进依法治教,深化综合改革,增强保障能力,提高培养质量,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

一、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教1.深入学习宣传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把学习贯彻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将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师生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四中全会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上来。

按照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总体要求,制定全面推进依法治教实施意见。

加强青少年学生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深入开展宪法主题教育活动,推动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推动高等教育法学教育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方式,深入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启动第二批法律实务部门与高校人员互聘“双百计划”。

提高高校法治理论研究和应用水平。

全面开展教育系统法治教育培训。

2.推进教育法治建设。

发挥好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作用,推动教育立法,保障教育沿着法治化轨道持续健康发展。

出台《山东省校车安全管理办法》,加快《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修订,积极推进《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山东省素质教育推进条例》立法进程。

加快学校章程建设,全面完成公办普通高校章程制定任务,形成高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的新局面;制定中小学章程建设指导意见,全面推进中小学章程建设。

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创建活动。

3.推进依法行政。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原则,用好“权力”和“责任”两个清单,既从越位点退出,又把缺位点补上。

严格按省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清单行使权力,高质量做好行政审批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编制行政审批办事指南、业务手册。

进一步简政放权,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根据部门“三定”规定,编制政府责任清单。

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三统一”制度。

完善法律顾问制度。

健全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机制。

推进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

4.依法推进教育督导。

健全教育督导制度,加强督导机构和督导队伍建设,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不断完善逐级督政,做好对市级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

重点推进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将结果作为对市级政府科学发展考核的重要内容。

完善职业教育督导评估机制。

推行督学责任区和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制度,教育投入、教师队伍建设、办学条件改善、素质教育推进、教育综合改革等督导结果向社会公布。

研究制定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体系,试点开展县域教育现代化督导评估。

5.依法维护教育系统安全稳定。

开展“学校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落实年”活动,制定活动方案,分类梳理相关法规制度,落实管理责任,加大督促检查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梳理分析近年来学校安全事故类型及特点,把握事故发生规律,有针对性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教育系统维稳工作机制建设,健全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

深入开展安全教育,强化安全培训,增强师生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加强学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加大安全管理力度,完善教育舆情处置和通报制度。

继续开展安全督导检查专项行动,促进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联合有关部门做好学生交通安全工作,切实规范校车日常管理。

完善校园及周边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做到主管与协管相配合、行业管理和属地管理相协调,整体联动形成合力。

二、深化综合改革,增强教育发展活力6.高度重视、科学编制教育“十三五”规划。

加强对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的形势分析和问题研究,综合考虑新型城镇化、户籍政策、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人口变动趋势,摸清底数、搞好测算。

组织开展教育规划纲要中期评估,全面总结“十二五”发展经验和存在问题,统筹规划,做好“十二五”与“十三五”规划的衔接。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科学编制教育事业“十三五”规划和各专项建设规划,提出一揽子带动全局的重点工程,明确目标,细化项目和措施。

7.推进基础教育综合改革。

认真落实教育部“一授权两报备”的改革机制。

编制我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报备全国教育体改办。

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对市、县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指导和监督。

设立省级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发挥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

指导各市6月底前完成基础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报我厅备案。

推进管办评分离改革。

健全区域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制度,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教育质量综合评价、学生课业负担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

畅通社会参与监督渠道,建立重大决策咨询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加强对教育综合改革的宣传,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学校教育改革典型经验。

对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进行总结验收。

8.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

全面落实国家和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完善部门深度参与、协同推进机制,确保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各项任务按时完成。

启动职业院校管理三年行动计划,建立职业院校退出机制,构建规范办学行为长效工作机制,全面提升职业院校管理水平。

推动职业院校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学校章程,完善内部治理结构。

健全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工作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

健全对口贯通分段培养模式,围绕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支柱产业和特色产业,稳定“3+4”、适当扩大“3+2”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试点范围。

健全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调整和退出机制,不断扩大培养规模和专业点设置数量,优化专业点布局。

完善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

建立企业与职业院校协商制度,推动企业将职业院校纳入技术创新体系。

推动落实校企合作税收优惠政策。

启动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

制定促进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的支持政策,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

9.启动高等教育重点改革。

研究制定高等教育重点改革的政策和配套文件,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启动健全省管高等学校治理结构、建设现代大学制度试点。

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快建立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大学制度,积极探索扩大高校依法办学自主权,推动高校可持续发展。

开展大学综合评估,推动应用型大学创新发展,加快建立分类建设、分类拨款、分类评估制度,引导本科院校创新发展;支持高校进一步明确办学定位,主动适应行业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强化应用型专业建设,构建与产业发展相适应的学科体系和课程结构,培养应用型人才。

继续实施“民办本科高校优势特色专业支持计划”和“省属普通本科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专业发展支持计划”,遴选一批具有行业优势和人才培养特色的专业进行重点资助建设,形成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优势特色专业群。

10.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启动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建立完善配套改革政策。

改革方案经省政府同意后,于6月30日前报教育部备案。

2015年起夏季高考外语(含听力)科目使用全国试卷。

完善春季高考技能考试形式和内容,按专业类别组织考试。

制定职业院校与本科高校对口贯通分段培养转段测试办法。

深化高校招生录取方式改革,春季高考实行在专业类别内平行志愿录取模式,调整艺术类提前批次志愿填报和录取方式。

将注册入学试点院校范围扩大到所有招生录取有缺额的高职院校。

规范高考加分政策,严格加分资格审核公示。

加强监管,认真组织编制和严格审核高校招生章程,规范高校招生和办学行为。

科学核定高校招生规模,统筹编制春、夏两季高考招生计划,继续实施省属地方重点高校农村专项计划。

完善初中、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调整学业水平考试内容,健全综合素质评价机制。

建立“文化素质+专业技能”中等职业学校学业水平考试制度。

深化高中招生制度改革,推动各设区市完善职普统一的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平台。

落实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制度,实行九年一贯对口招生。

11.创新社会力量办学体制。

落实优惠政策,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中小学,鼓励其与公办学校建立学校联盟。

支持各类办学主体通过多种形式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

探索建立营利性和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制度,明晰民办学校法人财产权和所有者权益。

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制度,民办教育机构与公办教育机构平等参与政府购买教育服务。

依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鼓励有条件的市开展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试点。

三、推动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提高教育质量12.切实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

实施《山东省学生德育综合改革行动计划》,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以德育课程改革为着力点,系统做好德育课程的研究、设置、开发和整合。

强化实践育人功能,推动青少年校外教育工作开展,加强场所建设和评估,完善社会实践活动基地认证制度。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完善小学、初中传统文化课程,开设高中传统文化课程,鼓励各地各学校充分挖掘和利用本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资源。

创建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带动提升全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水平。

13.提高基础教育课程教学实施水平。

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课程,落实实验教学和社会实践课时。

支持学校开发校本课程和特色课程。

尊重学生的课程选择权,支持义务教育学校设立自主选课学习日,丰富高中选修课。

完善教科书选用工作,加强中小学教科书管理。

启动地方课程教材修订完善工作。

实施特色高中建设计划、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联合育人计划,推进学校办学模式和育人方式多样化,扩大办学自主权,拓展学生学习空间,实现普通高中特色化、多样化、高质量发展。

创新教学方法,研究制定中小学教学基本规范,抓好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立项。

尊重学科差异、学生差异,探索符合学科特点的教学方式方法,坚持因材施教,实施分层教学。

尊重学生主体地位,优化教学过程,促进自主学习。

14.提高基础教育管理水平。

创新义务教育管理模式,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制建设。

实施基础教育质量绿色评价,建立分层评价制度,省级负责普通高中、市级负责义务教育学校教育质量评价。

完善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省级规范化学校评估办法,提高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水平,制定完善教育技术装备管理应用考核办法,建立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长效机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办学行为。

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

推动成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协会、校外教育工作协会。

15.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艺术与国防教育。

实施《山东省学生体质提升计划(2014-2018年)》,启动中小学体育课程教学改革,继续举办阳光体育系列赛事,落实“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鼓励学校实施运动项目化教学,引导学生养成终身体育锻炼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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