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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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其适用

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其适用
c o n t r o v e r s i e s :f i r s l t y,w h e t h e r i n t e r n s h i p s t u d e n t s a r e l a b o r e r o r n o t ;s e c o n d l y ,wh e t h e r c o l l e g e i n t e r n s h i p s a r e l a b o r r e l a t i o n s o r
labor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关于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和法律适用由本事例涉及的是我国劳动法理论界和实务于立法未有明确规定理论界出现了实习大学生是否属于界以及社会各界长期以来争论激烈分歧严重的劳动者以及大学生实习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实习大学生的法律身份及其权益保障问题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2 8卷第 6期 2 0 1 3年 l 1月
J oURNAL oF GUANGⅪ ADM I S TRATI VE
V0 1 . 2 8 . NO . 6 NO V . 2 0 1 3
CADRE I NS TI T UTE oF P OLI T I CS AND LAW
T h e S t a t u s o f t h e I n t e r n s h i p S t u d e n t s a n d H o w t o A p p l y t h e L a w
[ 摘
要] 关于 实习大学生的 法律 身份 和法律 适用 , 由
本 事 例 涉 及 的 是 我 国 劳 动 法 理 论 界 和 实 务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于立法未有明确规 定,理论界 出现 了实习大学生是 否属 于 劳动者 以及 大学 生实 习属 于 劳动 关 系还 是 劳务 关 系的 争 论。笔者从 劳动者主体界定标准和 劳动 法立法 目的的视 角 考察 ,认 为符合条件 的大学生实习应纳入 劳动 法的保 护范 畴。 同时 , 借鉴德 国和 美国的相关制度 , 在具体适 用上给予

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

对高校实习生法律身份的新认识——兼谈实习生劳动权益的保护

有 组织认 同也无 联络 ” 是 学 者们 为 了某 种需 要 , ,
将这 些散 落 的人 放 在一 起 进 行研 究 , 一个 虚拟 是 的“ 群体 ” 。’ 埔 社会 弱 势 群 体 最 主 要 的 两 种 类 型 就 是 自然 性 弱 势群 体 和 制 度 性 弱 势 群 体 。 自然 性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由于 自身 体 能和 智 能 的孱 弱 , 导致 在 基 本 权 利 的行 使 上 存 在 障 碍 。制 度 性 社 会 弱 势 群 体 则 是 由于制 度不 公 正 引 起 的 , 以通 过 权 利 的合 可
对 社会 弱 势 群 体 的关 注 和 研 究 发 端 于 社 会
义 上 的群体 的组 织 化 特 征 和 聚拢 性 特 征 , 们 是 他
“ 会生 活 中被边 缘 化 、 落 的人 群 , 此 之 间没 社 散 彼
学 领域 , 是社 会学 上 描 述社 会 不 平 等 状 态 的描 述 性 概念 。 社 会 学 领 域 , 者 们 从 不 同 的 角 度 ¨在 学 和侧 重点 对其 进行 了各 自的界 定 , 括 贫 困群 体 包 论、 竞争 弱者 论 、 功能 脆 弱论 、 2 地 位不 利 论 、 _ ∞ 风 险承受 论 、 能力 不 足论 、 势 缺 乏 论 、 利 制 约 优 权 论 、 合论 8 等 。但 是 , ‘ 济 贫 困 ’ 构 成 综 “经 是 社会 弱势 群体 的 主要特 征 ” 3。从 法 学 的视 角 研 _ 究社会 弱 势群体 , 主要 是 从权 利 的角 度 来 分 析 社 会弱势 群 体 的相关 问题 。因此 , 权 利 贫 困 ” 社 “ 是 会弱 势群体 的重 要 特征 。“ 会 弱 势群 体 的法 学 社
校 实 习生劳 动权益 保 护的法 理依据 主要 体现 在 :

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

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研究
题。

习单位 指 导人 员同样 是实 习法律 关系 的重 要主体 。 、Biblioteka 实 习概 念的 基本界 定
2 . 组织 人 。 组织 人与 自然人 在本质 上 是不 同的 , 自然人 只是
实 习是 我们生活 中经常 见到的 词汇 , 但 目前仍 有许多人 分不 单 纯 的个 人, 而 组 织人 则是 由很多 自然 人组成 的组织 , 自然人 承 清 实习 、 实训 与见 习的区 别。 实习就 是指 理论 与实 际相结 合 , 大 担 民事 义务是 由 自己承担 , 而 组织人 承担义 务时则是 由组织 自身 学生 在校 期问掌 握 了丰 富的科 学文化 知识 , 必 须要通 过实践去 检 承 担 , 这 种责任 与组 织构 成 人员是 无关 的, 所 以在 大学 生实 习期 验 和运用 , 以增 强工 作能 力; 实训 是指学 校按 照 国家培养 人才 的 间法 律 关系 中 , 组织 人主 要有 以下几类 : 首 先是高 校。 高校为 了 要求 , 对大 学生 开展相 应 的职业 技能技 术教 育课 程 , 采取 模仿 性 完成 教学 目的 , 实现培 养人 才 的 目标 , 根据培养 纲 要而 开展大 学
作者简介: 孔佰洪, 青海民族 大学法学院, 2 0 1 1 级法律硕士( 法学) , 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中图 分类号 : D 9 2 0 . 4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2 9 7 . 0 2
两种 : 国家 机关 、 事业 单位 和私 营企业 、 合伙 组织 。 实习单位 承担
人 单位 对见 习生 的一种 考核 办法 , 考 核通 过后 予 以留用 , 考 核不 的责任 就是协 助高校 完成任 务 , 安排 指导人 员指导 实习生 的 日常 及 格者 予以延 长见 习期限 , 延 长期 限内仍不合 格者 予 以降低 工资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摘要】本文针对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展开研究。

引言部分介绍了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分析了大学生实习的现状,接着阐述了劳动者身份认定的法律依据,然后探讨了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的问题以及影响大学生实习的因素。

最后提出了解决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的对策。

在总结了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的解决方向,并展望了未来研究的方向。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帮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劳动者身份,促进实习制度的健康发展,为相关法律政策的制定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劳动者身份认定、法律依据、问题分析、影响因素、解决对策、解决方向、未来研究方向。

1. 引言1.1 研究背景大学生实习是大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实习可以帮助学生将学到的理论知识应用到实践中,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和实际工作经验。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就业形势的变化,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

在实习期间,大学生既是学生,又是劳动者,其权益保障面临着一定的挑战。

由于现行法律对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标准相对模糊,且缺乏具体的规定,导致一些用人单位或实习单位存在对大学生实习身份的不清晰认定,甚至存在侵害实习生合法权益的情况。

对于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不仅有助于保护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也能促进实习教育的有效开展。

探讨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和解决对策,有助于规范大学生实习关系,维护实习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实习教育的健康发展。

1.2 研究意义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的研究意义在于探讨和解决实习过程中存在的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进一步明确大学生在实习中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实习制度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化。

研究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可以帮助大学生了解自己在实习中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受到欺骗和侵害。

对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的探讨可以促进实习单位和学生之间的沟通和理解,构建和谐的实习关系,提升实习效果和质量。

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

2016年第11期社会经纬169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张恩宁摘 要:由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压力不断增大,致使大学生群体不得不通过各种形式兼职实习的机会来逐步增强自身的就业竞争力,但是,大学生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尴尬乱象时有发生,近年来,如何增强大学生在兼职实习过程中自我保护能力,已经逐步成为一个广泛关注与思考的社会焦点。

关键词:大学生兼职实习 合法权益 自我保护基金项目:吉林省教育厅“十三五”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名称: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研究DOI: 10.16722/j.issn.1674-537X.2016.11.075一、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具有劳动者身份的法律依据近年来,就业形势日趋严峻,就业市场日益开放,高校培养策略尤其关注毕业生质量,而毕业生质量主要表现为专业功底与就业能力,因此,愈来愈多的在校大学生会利用假期等课余时间到校外寻求适合的短期工作机会,而且得到高校的鼓励与认可,在此背景下,为了能够更好地保护大学生群体的合法权益,理应为大学生的劳动者身份确定可靠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第42、46条规定依据我国《宪法》第42、46条的规定可知,公民同时拥有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因此,在校大学生的“学生”身份与兼职实习过程中的“劳动者”身份并非相互排斥,而且劳动权与受教育权属于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二)《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据我国《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四类人群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即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文体及特种工艺单位除外)、精神病患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行为自由被限制或剥夺的人。

就当前在校大学生群体而言,几乎完全超16周岁,行为自由且精神正常,具备一定的劳动能力,而且能够依据企业组织的规章制度、生产任务或服务要求按时完成劳动任务,这不仅为企业组织创造了经济效益,更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此,大学生兼职实习过程中理应具备《劳动法》层面的劳动者资格。

最高法关于学生实习期劳动关系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学生实习期劳动关系的解释

最高法关于学生实习期劳动关系的解释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学生实习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要求大学生必须成为公司编制之内的一员,且须缴纳五险一金。

不属于劳务关系,因为劳务关系是指两个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提供劳务一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例如演出,会计,提供劳务一方本身不备支配。

而雇佣关系是指大学生受雇于公司,受公司的支配和管理,公司为大学生提供一定的劳动条件,故该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

教学实习与带薪实习实习生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对于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是否建立劳动关系,理论和实物界目前争议很大,尚无定论。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之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同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议纪要(二)》第23条规定,在校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

但用人单位与在校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据此,笔者个人认为教学实习和带薪学习两种实习方式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不构成劳动关系,因为实习是一个继续学习的过程,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因此,实习状态下的学生不是劳动者。

在校生属于学生身份,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不受劳动法调整和保护,因此,实习生并非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件》规定,学生不在征缴范围,因此不能缴纳社保。

实习是以学习为目的,到相关单位参加社会实践,没有工资,不存在由实习生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岗位、报酬、福利待遇等情形,学生实习打工不构成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

将毕业实习生法律身份的界定

将毕业实习生法律身份的界定

将毕业实习生法律身份的界定摘要:近年来,在校实习生的权益不断受到侵害。

立法的不明确使得许多实习生无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类案件的判决,有的适用民法中的侵权责任的规定,有的则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实习生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法2006年2月,江苏省海门市一家空调设备公司招聘一名办公室文员。

2006年4月21日,陈某上班途中遇到交通事故,伤愈后,陈某多次与公司交涉,认为双方既然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应该享受工伤待遇,但遭到公司的拒绝。

随后,陈某向海门市劳动部门提出认定劳动工伤申请。

公司知道后,也于同日想当地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认为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未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要求双方劳动合同无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后作出裁决:陈某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为在校学生,不符合就业条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因此支持公司的请求,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无效。

陈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原告陈某是否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是否有效。

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原告陈某已年满18周岁,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就业年龄,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

而且,陈某在求职时并没有向公司隐瞒其是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公司也审核通过,方才录用。

双方所达成的劳动合同,不存在欺诈隐瞒事实或威胁等情形,也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规定,因此,法院支持原告陈某的主张。

公司不服,遂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同样认为原告陈某的在校大学生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并不冲突,完全具有劳动者资格,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有效。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要讨论的是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在选定工作单位后,为了将来能在该单位继续工作而提前进入该单位实习,以求缩短毕业后的试用期,尽早成为该单位的正式员工。

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要一刀切,认定即将毕业的大学实习生也不是"劳动者"?一、关于"劳动者"的法律概念《劳动法》第十五条有一条关于劳动者的禁止性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详解实习生劳动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

详解实习生劳动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

详解实习生劳动的关键要素与法律规定实习生劳动的关键要素及法律规定是企业和实习生必须遵守和了解的事项。

本文将从实习生的定义、实习合同、劳动报酬、劳动时间和劳动条件等方面详细解析实习生劳动的关键要素以及法律规定。

一、实习生的定义实习生是指以提高实践能力、获取工作经验为目的,在用人单位或者社会组织内从事一定期限的岗位实践活动的人员。

二、实习合同实习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实习生达成的协议,明确实习的内容、期限、责任等。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习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 实习生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 实习的内容和期限:详细说明实习的具体工作内容,以及实习的开始和结束时间;3. 保险和福利待遇:明确实习期间的社会保险以及其他福利待遇;4. 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工作纪律、积极完成工作任务的责任等内容;5. 实习报酬:明确实习期间的劳动报酬形式和金额;6. 解除实习合同的条件:规定实习双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三、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实习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动报酬。

具体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如下:1. 学生实习生:根据实习生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确定报酬,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2. 非学生实习生:根据实习生和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确定报酬,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同类岗位工作人员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劳动时间实习生的劳动时间应当符合国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劳动法》规定,一般工作时间不超过每日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此外,实习生应当享有合法的休假权利,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其休假申请。

五、劳动条件1. 安全保障: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其人身安全;2. 培训指导: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确保其能够完成实习工作任务;3. 实习评估:用人单位应当定期对实习生进行评估,及时反馈实习表现;4. 职业发展:用人单位应当为实习生提供合理的职业发展机会,鼓励其继续提升自身能力。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

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20100800277 李汉渠摘要: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赔偿还是按照侵权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明显争议,而这种争议主要的焦点在于大学生实习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本文基于我国现有的劳动立法,在梳理实习、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概念的基础上,矫正认识上的误区,分析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关系一、问题的提出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事件层出不穷,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以及实习生本身身份认定上存在明显的争议,导致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日益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我们以下面的两个个案作为例子,理清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面临的主要法律难题。

案例一:19 岁女孩李淑是河南省某医药技工学校二年级学生,2004 年2月16 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另外11名同学来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药业公司实习。

尽管她们在校期间学过系统的制药工艺,但实际上他们在药厂仅是从事极简单的药品包装工作,实习学生每个月可以得到公司方面发放的 200元生活补助。

上班两个月后,李淑感觉到身体不适并且症状逐渐加重。

6月23 日,李淑被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李淑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案例二:23 岁的廖尚军是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学生。

经学校推荐于2003 年9月到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

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公司客车倒车时,将廖尚军撞倒致伤。

直至2004 年6月底汽运四分公司负担了廖的全部医疗费用2.6万余元。

事发后,成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的伤残等级为 7 级。

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

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

论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性质
实习,就 是指在校或毕业大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 实践 , 将 他社会组织进行与专业相关 的实践性教学活动 。
所学 的理 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 以运用和检验 , 以提高 自身综
合素质 、 增强就业 能力 的学 习过程 。而广 东省人大常委会制定
二、 习学生 的法律身份分析 实
1 .大学实习生不是实习单位 的劳动者。关 劳动者 ”在 ,
性意义 。传统实 习模式下 学生或者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实 习, 系是 由当事人双方按照平等协商 的原则建立 的, 方当事人各 双
或者 由学校指 导教师直接带 队去企业实 习。 生的角色是学 习 学 自有 平等 的相互协商的权利 ; ‘ 世 劳动关系一经建立 , 劳动者则
者, 受到学校 的直接 管理, 只是学 习的地 点不在教室而在企业 。 必须 听从 用人 单位 的指挥,把劳动力的支配权交给用人单位 ,
经济与法
论大 学 生实 习的法律 性质
卢进 伟
( 郑州大学体 育学院, 河南 郑 州 404 ) 5 04 【 摘 要】 大学生 实习是 高等院校根据教 学计划, 安排学生到企事业等单位进行 的与 专业相 关实践性教 学活动, 大学生 与 实习
单位 不是 劳动合 同关系, 实习大学生是 实习单4  ̄教育管理者。 + - -
为, 学生实 习就 是学 生在 教师或 实际工作 者的指导 下, 参加 一 得经验和技 能, 更好地开始 自己的职业生涯。综上 , 实习的概念
定的实 际工作 , 把学到 的书本知识运 用到 实践中去 , 以取得 实 应 当以广 东省 的规定为准 , 是指高等学校按 照专 业培养 目标 和
践经 验、 高理论水平 、 提 锻炼工作 能力 。还有学者认 为, 大学 生 教学计划 , 组织学生到 国家机关 、 企业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及其

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分析

大学生顶岗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分析

不 与大 学生 签订劳 动合 同 , 给 他们 的待 遇也不 称作 工资 , 称 作生 含 工伤 保险 , 如 果大 学生在 工作 中受到伤 害 , 由工伤保 险处 按照 活补助 , 也 不给他 们缴纳“ 五险 一金” 。 但是, 在 这种情 况下 , 如果 《 工作保 险条 例》 的规定 负责处 理, 赔偿 的原 则是无 过错 原则 。 当 用 人单位 与大 学生形成 了密切 的管理与 被管理 的关系 , 大 学生要 然 , 大学 生有义 务接 受用人 单位 的管理 , 按 照用 人单位 的要 求从 按 照用 人单位 的管 理制度 上下班 , 上班 期间 , 自己不 能按照 自己 事 工作 。
工作 , 用 人单位 也给 予他们 相应 的待遇 , 他 们与 用人 单位之 间形 容 。 二、 大学 生身份 确认 后相关各 方权 利义务 的划 分 第一, 学校 方面 的权利 和义务 。顶 岗实 习期 间 , 由于大 学生 大学生 签订 了劳动合 同, 给他们 的待遇称 为工 资, 为他们缴 纳“ 五 险一金 ” , 大 学生享 有正 式 的劳 动者 身份 。 还没有 正式 毕业 , 学校 和大 学生之 间仍然 是教育 与被 教育 、 管理 第 三 ,部分 用人单 位 只是接 受大 学生 在单位 里从 事某 项工 与 被管 理的 关系 。 学校享 有对大 学生 教育管 理的权 利 , 也 负有 教 作, 而不 与大学 生签订劳 动合 同, 给 他们 的待遇也 不称作工 资, 而 育 管理 不到 位承 担过错 责任 的义务 。如 果大学 生在 工作 中受 到


大 学生顶 岗实 习期 间法律身份 的 多样性
定的就 业年龄 , 法律 并没有 禁止 临毕业 大学生 就业 的规定 。 恒紫
第一 , 大学 生顶 岗实习期 间, 还没有 正式毕业 , 仍然是 学校的 金 公司虽称 刘某 在该单位 属于实习 , 但 鉴于该 公司 向刘 某 明确 了 学生 , 其 学生 身份是 毫无疑 问的。在这 段时 间里 , 学 校还要 对学 在单位 的具体 岗位和职责 , 并向其发放 了一 月份的工 资, 这表 明, 生进行 管理 和指 导, 大 学生 也要 按照学 校的要 求 , 完成 相关 的实 刘 某在 该公 司并非 实习 , 而应 属于就 业 , 属于 劳动合 同法 管辖 的

大学实习期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大学实习期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随着我国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务派遣作为一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已经逐渐成为企业招聘实习生的重要途径。

然而,对于正在实习的大学生来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可能带来一系列法律问题和实际困扰。

本文将针对大学实习期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并提供一些建议。

一、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性质劳务派遣合同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由劳务派遣单位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工作的劳动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二、大学实习期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法律问题1. 实习生身份认定在大学实习期间,实习生既是学生又是劳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为劳动合同。

因此,实习生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具备劳动者的身份。

2.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应当为二年以上。

对于实习生而言,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应当注意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实习生需要明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的关系。

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用工单位作为实际用工单位,应当对实习生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保障。

4.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实习生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需要了解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实习生权益受损。

三、大学实习期间签订劳务派遣合同的注意事项1. 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实习生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合同内容合法、合规。

2. 确认合同期限实习生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确认合同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避免因合同期限不符合规定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3. 了解用工单位情况实习生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了解用工单位的情况,包括企业的信誉、规模、发展前景等,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权益及其保障问题研究作者:彭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02期摘要大学生的实习是高校学生培养的重要环节。

但现实中,大学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模糊,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屡屡受到侵犯。

本文从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着手,剖析大学生实习权的具体内涵,分析大学生实习权益受侵犯的原因,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基金项目:本文系2011年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多维视角下大学生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研究(2011 SJB880099)”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彭海,南京师范大学中北学院党委副书记,副教授,主要研究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2-03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问题严峻。

面对此种情况,高校高度重视大学生实习环节,把它作为培养大学生专业素养,提升就业能力的重要环节。

由于大学生身份的特殊性,兼具学生和“劳动者”双重身份,其实习时涉及校园、社会两个场景,大学生实习期间相关权益的保障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然而,在我国,目前无论是法律理论层面、法律规范层面、还是司法实践层面均未对在校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但现实中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权益受到侵犯的现象屡屡发生,使得对于此类问题的研究又显得迫在眉睫。

在此,笔者拟对大学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认定、实习权益的保障等问题作粗浅的探讨,并以此提出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机制的具体思路。

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认定(一)大学生实习的概念和种类实习,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

大学生实习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大学实习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专业实习、带薪实习、就业实习。

专业实习,即传统意义上的实习,是指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之下在学校内或是前往校外参加相关专业的实践活动。

实习期的法律规定介绍

实习期的法律规定介绍

实习期的法律规定介绍
实习期的法律规定介绍
实习期是指在校学生充分结合自己的理论知识,参加社会实践工作,以充分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和工作适应能力的一段时期。

它有助于学生将来找到一份适合自己的职业;或是提前熟悉即将就职单位的基本情况,给本人和聘用单位相互熟悉、了解的机会。

实习,是指学生在校期间,到单位的具体岗位上参与实践工作的过程,其针对的是在校学生。

关于实习,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可以以雇佣关系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或由学校基于与单位之间的实习合同的相关约定主张权利。

实习期只适用于在校学生。

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保险或最低工资的'限制,故意与符合劳动者资格的非在校学生签订实习协议,这是违法的也是无效的。

实际上即便签订实习协议,用人单位和非在校学生也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或与实习生、实习生所在的学校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实习生的实习时间、工作时间、实习费、实习内容等细节。

同时用人单位可以为实习生购买商业保险,避免实习过程中发生因工受伤后产生经济赔偿纠纷。

实习期间实习生须努力并且注重实践。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

大学生实习期间劳动者身份认定问题研究随着社会的发展壮大,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就开始了自己的实习工作。

实习不仅能够让大学生更好地了解所学专业,更能够提前积累一些实践经验,培养一些实际能力。

然而,相对于正式员工,实习生的身份定位却受到了广泛关注和争议。

本文就解析实习生的身份认定问题,以期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实习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实习生的身份实习生的身份,往往被归类于劳动者或非劳动者两大类别。

然而,实习生的身份认定却不如预期一般简单明了。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实习生的认定原则主要体现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实习人员是指取得学历或者学位,在用人单位从事实践性工作并为完成专业学业要求而实习的人员。

实习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可以订立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不等于劳动合同,双方应当在协议中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问题。

根据该法律规定,实习生不等于正式职工,但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交往属于民事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不同。

因此,在实习期间,只能签署实习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雇用实习生的,应当明确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基本工资以及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义务。

对于实习期限的规定,该条例还特别规定: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因此,对于实习生的身份认定,我们不仅要考虑实习生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长、工作内容与劳动合同是否一致等因素,还要结合法规来进行综合判断。

因此,在实习期间,适用的法律是《实习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1.工资福利待遇实习人员应当与用人单位签订实习协议。

实习协议一般约定实习期限、实习内容、实习报酬等。

实习报酬为单位的报销费用或者补贴形式。

但实习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实习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实习报酬应当符合最低工资标准或者不低于企业正式员工同等岗位的薪酬。

2.工作时间及休息在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均未对实习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进行特殊规定。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认定工伤吗
实习生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涉及到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法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习生可以认定为工伤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首先,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
当为实习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并对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作意外负责。

实习人员在工作场所发生的意外事故,例如因工伤导致的身体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

其次,实习期间因工作引发的职业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实习期间患上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实习期间如果由于工作环境、工作条件或工作任务等原因导致患上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最后,实习期间因工作引起的急性病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实习人员因工作引发的急性病,可以认定为工伤。

这些急性病通常是在短时间内发生,与实习期间的工作直接相关,并且经过医疗机构的诊断和鉴定。

需要注意的是,实习生认定为工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实习人员必须在正式的用工单位进行实习,而非在个人实习或非正式实习的情况下发生的意外事故。

其次,对于意外事故或病情,实习人员需要及时报告,并经过用人单位或相关部门证明,如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书、医疗证明等。

最后,实习人员在认定为工伤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包
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总之,实习生是可以认定为工伤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实习期间发生的工作意外、职业病或急性病,经过相关部门的鉴定和证明,可以认定为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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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20100800277 李汉渠摘要: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应当按照工伤赔偿还是按照侵权赔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存在明显争议,而这种争议主要的焦点在于大学生实习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即大学生在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本文基于我国现有的劳动立法,在梳理实习、劳动者、劳动关系的概念的基础上,矫正认识上的误区,分析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法律身份。

关键词:实习生劳动者劳动关系一、问题的提出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事件层出不穷,由于法律法规的不规范以及实习生本身身份认定上存在明显的争议,导致高校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权益受到严重的损害,日益引发社会的关注和思考,我们以下面的两个个案作为例子,理清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面临的主要法律难题。

案例一:19 岁女孩李淑是河南省某医药技工学校二年级学生,2004 年2月16 日,在学校的统一安排下,她和另外11名同学来到位于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某药业公司实习。

尽管她们在校期间学过系统的制药工艺,但实际上他们在药厂仅是从事极简单的药品包装工作,实习学生每个月可以得到公司方面发放的 200元生活补助。

上班两个月后,李淑感觉到身体不适并且症状逐渐加重。

6月23 日,李淑被河南省职业病医院确诊为“汞中毒并肾损害”,在索要医疗费未果的情况下,李淑将实习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必要支出。

案例二:23 岁的廖尚军是成都交通学校2001级学生。

经学校推荐于2003 年9月到四川汽车运输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

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时左右,汽运四分公司职工何林驾驶公司客车倒车时,将廖尚军撞倒致伤。

直至2004 年6月底汽运四分公司负担了廖的全部医疗费用2.6万余元。

事发后,成都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廖的伤残等级为 7 级。

廖以工伤待遇争议为由向成都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员会以双方未形成劳动关系不属劳动争议为由决定终止审理。

廖不服,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难题一:实习生用工性质的争议。

如上的两个案例均属于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引发的争议,两个案例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而判断此种法律关系性质的关键在于明确在校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即是否属于劳动法上劳动者的范畴。

众所周知,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具有多重性,一方面,对于学校而言,实习期间的大学生属于在校生;另一方面,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大学生是提供劳动一方,但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尚有争议。

可见,大学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认定的难题在于其劳动者身份的认定。

劳动者身份认定的标准源于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的界定,然而我国劳动法上并没有明确何谓“劳动者”,即没有对“劳动者”这一法律概念予以明确界定。

这一立法缺失导致司法实践和学界对大学生实习期间是否属于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争议很大,不利于维护实习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也给权益受损后的救济带来了很大困难。

因此,大学生法律身份的认定,尤其是劳动者身份的认定,是实习期间是否应受劳动法律保护首先要解决的问题。

法律难题二:实习生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遇意外事故的伤害,究竟是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认定为工伤还是应当认定为民事侵权进行民事赔偿,这也是争议的焦点;关于实习生实习期间人身伤害的法律认定,主要存在如下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即工伤肯定说和工伤否定说【1】。

(1)工伤否定说工伤否定说认为,实习生的身份仍然是在校学生而不是劳动者,不属于劳动者,不可能和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两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不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作为劳动者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年满16周岁;二是行为自由,可以同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与单位成立劳动关系完全处于自己的意愿;三是要求双方签订聘用合同。

学生虽然年龄可能符合条件,但是行为自由受到限制,且实习生与实习单位通常都不可能签订聘用合同。

因此,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合同关系。

而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就是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已劳动法律关系,因而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肯定说与工伤否定说相反,工伤肯定说认为: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认定为工伤,主要理由在于有两点。

第一、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同样适用于实习生。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听从实习单位的安排和管理,这些规章制度对实习生也有约束力。

第二,实习生有成为劳动者基本条件。

在校实习生大多年满18周岁,且实习生到实习单位提供劳动力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愿意接纳实习生,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属于劳动法律关系。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是工伤,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同理,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受伤的也应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实际上,实习生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关键取决于对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如果实习生在实习期间法律身份被确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那么实习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则不存在异议;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被排除在劳动者的范畴之外,则实习生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则缺乏法律的上的依据;即法律难题二的解决取决于法律难题一的认定结果,所以对实习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认定是所有问题的关键,应当进行充分的论述。

二、实习的概念和实习的分类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实习的解释,实习是指把学到的理论知识拿到实际工作中去应用和检验,以锻炼工作能力【2】。

可见,实习原本的含义是实践性学习,是学生理论学习的延伸学校对学生的教学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理论知识的教学,主要通过课堂讲授的方式实现;第二种是实践性学习,主要通过实习的方式实现在我国的教育传统上,学校一般更加注重理论知识的教学,安排绝大部分时间进行理论教学,而仅在大学生快毕业的时候安排一小部分时间进行实践教学传统实习模式下,学生一般在校内实训基地进行实习,或者由学校指导教师直接带队去企业实习,学生的角色是学习者,受到学校的直接管理,在传统的实习模式下,企业常常安排实习学生在一些非重要的岗位实习,安排的工作只是一些辅助性工作。

学生不能为企业实际做出贡献,有时还需要企业派员指导学习,占用企业资源,因而学校往往还需要向企业支付一定的实习费用。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教育模式的革新,近年来,学生实习模式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实习模式的一些新的实习模式。

在综合多篇文献的基础,我们认为高校学生实习的方式主要有如下几种,在不同的实习方式,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人格从属性”和“获取报酬”存在一定的区别,所以在实习生法律身份的认定上便存在一定的区别。

(1)教学实习【2】中等师范学校和高等师范院校高年级学生到初等或中等学校进行教育和教学专业训练的一种实践形式。

它是师范教育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原则、实现培养目标不可缺少的教学环节,是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教育实习,可以使学生把知识综合运用于教育和教学实践,以培养和锻炼学生从事教育和教学工作的能力,并加深和巩固学生的专业思想。

在通常情形下,教学实习属于学校正常教学活动的一部分,一般是无偿的。

这种实习又存在两种具体方式:一种是学生在学校的安排下在学校内部的实践部门进行实习;一种是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到校外用人单位进行实习。

无论哪种具体实习方式,教学实习都被视为教学的内容和学习的手段,实习的过程也是学校教学和学生学习的过程。

(2)带薪实习【3】带薪实习是近年来出现的新的实习形式,主要是指在教学计划之外,学生进行的实习活动,通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获取一定报酬的行为。

从定义中不难看出,与前述的教学实习不同,带薪实习是有偿的。

同时,这种实习形式不局限于学校的教学计划,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学校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自愿联系实习单位,自主协商实习报酬。

(3)就业实习[3]近几年随着就业压力的增大,很多学校提前一年或半年结束课程学习,安排学生实习与求职一并进行在这种实习模式下,学生进入实习单位的目的不仅仅是学习实践经验,更多的是在实习期展示自己的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以期获得正式签约的机会,而用人单位也是根据招聘录取条件来挑选部分学生进入单位,进入单位后,完全按照单位正式职工的管理办法和薪酬待遇来对待,从而对学生进行培养考察和试用实际上这种模式下的实习学生已经类似于企业试用期员工了。

三、我国现有劳动立法下,劳动者的定义和劳动关系在法学理论上,劳动者可以分为宪法上的劳动者、社会保险法上的劳动者以及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劳动法上广义的劳动者指具有劳动主体资格的自然人,即劳动力市场中的劳动者,狭义的劳动者指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即劳动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可见,我国现行的劳动法并没有对劳动者给出确切的定义,而是从“用人单位”入手,以用人单位和劳动关系为标准区分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与非劳动者。

由于劳动者这一概念在现行的立法文件下,内涵和外延均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各个学者对劳动者的定义均有明显的差别[4]。

有学者认为,劳动者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还给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下了明确的定义。

有学者认为劳动法中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取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自然人。

”有学者将劳动者定义为:“与劳动力使用者相对应的一方主体,是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相应报酬的自然人。

”还有学者则认为,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在现代产业社会中受雇于他人,以工资报酬收入为基本生活来源的体力和脑力工作者。

”此外,也有学者从“劳动关系”入手来界定劳动法上的劳动者。

虽然各个学者对劳动者的定义存在明显的差别,但是从各个学者的定义当中,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的共识,即劳动者的定义应当具备如下3个方面的要义:一、劳动者应当是具备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格从属性,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用人单位能够单方确定工作的时间、地点、任务,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其提供的工作成为企业日常经营不可或缺的部分;三、劳动者就其提供的劳动报酬向用人单位取得劳动报酬。

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是劳动者定义中不可缺少的条件,也是劳动者之所以为劳动者的标准。

四、实习生实习期间法律身份的分析关于实习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者,目前有两种完全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实习生由于教育管理和人事档案均在高校,所以实习生在身份上认定应当认定为学生,而不可能为劳动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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