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5.16
•【字号】桂劳社发[2007]100号
•【施行日期】2007.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知
(桂劳社发[2007]10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区直有关单位: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七年五月十六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全面实施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当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2024)
【引言】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是在广西壮族自治区针对工伤事故而制定的一套规范,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工作场所的安全环境。本文将对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从工伤定义、赔偿范围、计算方法、标准调整、责任追究等五个大点入手,通过对每个大点中的相关小点的详细阐述,来全面了解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具体内容。
【概述】
1.工伤定义
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
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
2.赔偿范围
2.1医疗费用
2.2护理费用
2.3误工费
2.4残疾赔偿金
2.5丧葬费
3.计算方法
3.1工伤赔偿金计算基数的确定
3.2工伤赔偿金计算公式的具体计算方法
4.标准调整
4.1标准调整的背景和目的
4.2标准调整的时间和频率
4.3标准调整的具体方式和程序
5.责任追究
5.1事故责任的划分
5.2劳动者与雇主的责任
5.3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责任
【正文内容】
1.工伤定义
1.1法律对工伤的定义
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定义为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与劳动有因果关系的、造成劳动者伤病、残疾或者死亡的事件。这些事件可以是意外事故、职业病或者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1.2根据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的定义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对工伤的定义和法律一致,要求事件在劳动过程中发生,并与工作有因果关系。同时,广西工伤赔偿标
准(二)还明确了事件包括意外事故、职业病和其他因劳动过程而引发的疾病。
2.赔偿范围
2.1医疗费用
广西工伤赔偿标准(二)规定,工伤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检查费等一系列与伤病治疗相关的费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次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外,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 支付标准;
(二) 支付项目;
(三) 支付形式;
(四) 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 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 工资的扣除;
(七) 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29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29日)修改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3号1990年12月5日)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区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本办法所称女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和计划外用工。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通过技术改造、工艺改革、设备更新等途径,改善女职工的劳动条件,做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和岗位,必须按照计划确定的女职工名额招收、接收女职工。
实行承包制或者租赁制的单位,必须将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作为合同的内容纳入条款。
第五条在正常情况下,不得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第六条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按照劳动部发布的《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有习惯性流产史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经乡、镇级以上的医务部门证明,所在单位应将其暂时调离经常弯腰、攀高、下蹲、抬举等可能导致流产的作业岗位。
第八条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休息一小时。
第九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休息和哺乳女职工的哺乳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应相应减少其生产定额,其他待遇按上班处理。
女职工怀孕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处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桂政发[1995]2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1995]2号1995年1月4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决定从1995年1月1日起,我区各种所有制用人单位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劳动力合理流动和配置,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职工的主人翁地位,调动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推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范围
根据《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凡是在我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均应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三、要求
到1995年年底,南宁、柳州、梧州、北海、防城港市和沿海开放区实行劳动合同制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职工要求达到85%以上,其它各地、市实行劳动合同制的面要求达到80%以上。到1996年年底,基本上在全区范围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Most people tend to beat their chests at the lost opportunities, but turn a blind eye to the immediate
opportunitie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
20__年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最新版)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
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
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2023年
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3.11.24
•【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14届第13号
•【施行日期】2023.11.24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劳动人事争议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
(2021年5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预防
第三章调解
第四章仲裁
第一节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第二节仲裁管辖
第三节仲裁参加人
第四节仲裁程序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处理劳动人事争议,规范争议处理程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劳动人事争议的预防、调解和仲裁。
对劳动人事争议范围的界定依照国家劳动人事争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处理劳动人事争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预防、调解和仲裁等工作的领导,建立劳动人事争议预警机制和处理协调、考核机制,加强专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
劳动法实施细则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实施细则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9年7月31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具体实施细则。下
面是该实施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劳动合同的订立和解除: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的程序和要求,包括
各方权利义务的明确、解除合同的条件及手续等。
2. 工资和工时:规定了劳动者工资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加班工资的计算和支付、工资
福利、工时安排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3. 劳动保护:规定了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具体要求,包括劳动场所安全和卫生、劳动者
的休假、培训和职业病防治等方面的规定。
4. 工伤保险和社会福利:规定了工伤保险和社会福利制度的具体安排,包括工伤认定、赔偿计算和支付、各种社会福利的申请和享受等方面的规定。
5.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规定了劳动纠纷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包括仲裁和诉讼的程序、劳动争议解决的时效、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等方面的规定。
该实施细则对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行为,营造和谐劳动关
系具有重要意义。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
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1986.12.27
【实施日期】1987.04.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日)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1986年12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职责
第三章工程建设和劳动场所
第四章设备
第五章劳动卫生
第六章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第七章劳动保护教育
第八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九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我区境内从事生产活动的一切企(事)业单位。
在我区境内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独资经营企业适用本条例,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三条劳动生产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做到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的劳动部门是劳动保护工作的综合管理机关。
第五条实行劳动保护监察制度。
各级劳动部门的劳动保护监察机构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国家监察。各级经济管理部门、企(事)业主管部门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行政管理。各级工会组织对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桂劳社发[2003]1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维护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但国家和自治区对次类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工资。除法定或约定允许扣除工资的情形外,严禁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不得违反最低工资规定支付工资。
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代替。
第五条劳动者有依法享有获得工资报酬的权利。权利受到侵犯时,可依法向政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工资支付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章工资支付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约定以下工资支付内容:
(一)支付标准;
(二)支付项目;
(三)支付形式;
(四)支付周期和日期;
(五)特殊情况下工资支付标准;
(六)工资的扣除;
(七)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之日起计发工资。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在法定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含试用期、见习期等人员)支付工资,支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
正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细则
(1994年12月1日政府令第7号发布)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全民的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是指从农民中招用的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包括从农民中招用的定期轮换工(以下统称农民工)。
第三条企业经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到农村招用农民工。但从农村招用国家承认学历,不包分配的大中专(含五大)毕业生,以及矿山企业从农村招用农民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即可。
第四条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并到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第五条农民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与所在企业其他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
农民工不转户口粮食关系,由用工单位造册,向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暂住登记,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企业依法自主决定招用农民工的时间、条件、方式、数量。企业应当制定招工简章,内容包括:招工人数、对象、条件、工种、考试或考核办法、报名时间、地点及录用后的合同期限、工资、保险待遇等,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
一、引言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稳定的重要法律。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劳动关系的变化,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以确保劳动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本文将详细阐述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的内容。
二、工作时间和休假
1. 标准工时
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标准工时为每周40小时,超过部分应按照加班工资进行支付。同时,规定了加班工资的计算方式和上限。
2. 弹性工作制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允许企业与员工协商实行弹性工作制,但需确保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包括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等。
3. 年假和带薪休假
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年后有权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工龄确定。此外,还规定了病假、产假、婚假等特殊情况下的休假规定。
三、劳动合同和劳动报酬
1. 劳动合同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明确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程序,要求企业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同时,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合法程序和补偿标准。
2. 工资支付
根据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企业应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不得拖欠工资。同时,规定了工资支付方式、周期和计算方法等具体细则。
3. 绩效工资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鼓励企业采用绩效工资制度,以激励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同时,规定了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四、劳动保护和安全
1. 劳动保护设施
最新劳动法2023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应提供的劳动保护设施,包括安全防护用品、紧急救援设备等。同时,要求企业定期进行设施检查和维护,确保员工的安全。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1987.01.03
•【字号】桂政发[1987]1号
•【施行日期】1986.10.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就业促进
正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营企业招用工人实施细则(试行)
(1987年1月3日桂政发〔198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招用工人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编制定员内招收常年性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按自治区劳动局下达的劳动计划指标(含减员指标)进行。任何单位不得在计划外招收工人。
企业招用工人在常年性工作岗位的,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内,必须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二章招工计划和对象
第三条企业因解除、自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减员指标,在编制定员内生产、工作需要的,当年可以重新招用补充。指标跨年度无效,但当年十二月份的
减员指标可延至第二年第一季度招用。企业不重新招用的,减员指标由地、市、县劳动部门或区直主管部门统一使用。
补充减员必须通过地、市、县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安排,首先招用待业职工,不足部分,可以从社会上招用。
第四条企业招用工人初次应招的年龄:技术工程为十六至二十五周岁,熟练工、普通工可以延至三十五周岁。招用待业职工在退休年龄以前不受限制。
第五条企业招用工人贯彻“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应先从专业对口的下列人员中择优录用:
1、待业职工;
2、县以上劳动服务公司举办或批准各机关、企业举办的各种职业培训班和教育部门办的各种职业高中的毕业生;
广西关于贯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关于贯彻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了保障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贯彻文件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定》第三条所称“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具体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二、《规定》第十二条所称“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系指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劳动者一次工资的时间间隔。如:实行月薪制的,以一个月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实行周时工资制的,以一周为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三、《规定》第十八条中,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其经济补偿和赔偿金,按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三条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规定处理;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最低工资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令[1995]3号)的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四、《补充规定》第一条中,因劳动合同制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确有困难时,可暂行按劳动者本人现行的基本工资支付。
五、《补充规定》第四条中,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但延期时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个工资支付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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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
劳动法是指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有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离不开调整劳动关系这一核心内容。下文是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劳动法实施细则全文一、总则
1、《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的“等组织”不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还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其他依法登记注册成立的单位。
2、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分公司,经用人单位授权或同意,可以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当分公司不能履行对劳动者的义务时,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招用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人员以外的劳动者,即与其建立了劳动关系,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4、劳动合同法所指的劳动者,应当年满16周岁,且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
5、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家庭直接雇佣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等不适用劳动合同法。
6、用人单位招用与外单位保持全日制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7、用人单位招用自主择业转业退伍军人,应当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8、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9、用人单位招用港、澳、台地区的人员,应当办理港、澳、台人员就业证,并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0、外国企业驻华办事机构、外国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招用劳动者,按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11、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
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经过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由用人单位决定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实施。
12、总公司以下发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执行总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后,该规章制度才能作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据。
13、用人单位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或决定的重大事项,自动适用于新招用的员工,但用人单位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义务。在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若新招用的员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职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决定可以采取劳动者人手一册、学习培训等法律认可的方式完整送达或传达劳动者知晓。
16、《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项”是指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项。
17、工会或职工认为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不适当的,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书面回复意见。
18、用人单位的劳动规章制度中不能规定对违纪职工给予罚款的内容。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
19、职工名册应当包含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号码、户口地址、工作岗位等。用人单位应当将职工名册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20、《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中的“其他证件”是指学历证明、技能证书、资格证等与劳动者就业相关的各类证件。
“担保”即指物的担保,也指人的担保。
“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与建立劳动关系有关的财物,如服装费、驾驶员风险金、保证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单位内部实行全日制的劳动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岗位上,付出相同的劳动量且取得相同业绩的,应执行同等的工资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补贴,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项?)
22、《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中的“一个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从第2个月到第12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从第十二个月开始,视为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24、劳动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一个月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工超过一个月后双方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资,也不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应按照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则须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办理。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补签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期限应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25、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约定终止条件,劳动者符合法定解除、终止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项“连续工作满十年”是从劳动者到用人单位开始劳动时计算。劳动者因组织原因在不同用人单位流动,或者因业务划转而由
一个用人单位到另一个用人单位的,其工作年限连续合并计算为最后一个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27、国有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并获得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不合并计算为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国有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重新与改制后非国有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在原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工作年限。
劳动法: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凡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即劳动者拥有劳动就业权。劳动就业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的切实保证按劳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就业权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推动了基础。
(2)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身的素质、能力、志趣和爱好,以及市场信息等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即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这既是劳动者劳动权利的体现,也是社会进步的一个标志。
(3)取得劳动薪酬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取得劳动薪酬。获取劳动薪酬的权利是劳动者持续行使劳动权不可少的物质保证。
(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劳动法》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这是对劳动者在劳动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及享受劳动权利的最直接的保护。
(5)享有休息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为此,国家规定了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
(6)享有社会保险的福利的权利。为了给劳动者患疾病时和年老时提供保障,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即劳动者享有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在内的劳动保险和福利。社会保险和福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