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达: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林达
林达,是一对美籍华人作家夫妇合用的笔名。另有“丁林”、“Dinglin2”等笔(网)名。夫为丁鸿富,妻为李晓琳。他们都于1952年出生在上海,1978年进入大学。曾在黑龙江省插队。1991年移居美国。
林达,在中国大陆风靡一时,被誉为是介绍美国最好的作者之一,是中国的托克维尔。同时,林达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开设专栏,不仅有时事评论,还有散文和特稿。林达的文字朴实自然,富有洞见,写作领域涉及宪政、法治、历史、国际关系,是少有的全能型作家。
作品有:“近距离美国”系列:
《历史深处的忧虑》(之一)(台湾版名《辛普森案的启示》)
《总统是靠不住的》(之二)
《我也有一个梦想》(之三)
《如彗星划过夜空》(之四)
本书通过精彩动人的故事,展示了与美国种族问题相关联的社会意识和法律演进史。介绍了在契约社会里,立法的民众基础、法律对人性的思考、法律的变化与社会进步的关系等问题。通过作者的叙述,读者能够看到:在法治国家里,民众、尤其是弱势人群怎样运用法律,经过长期抗争,取得自身权益,并由此推动全社会认识的深化,使整个国家在消除不公正的历史进程中取得稳定的进步。
我也有一个梦想
其实种族矛盾这个东西,过去有现在有未来也一定会有,而且随着大量各色人群的混居,种族问题也从最初的简单的种族冲突变化到了更加复杂的种族矛盾。粗略来看这样的一个问题似乎是无解的,尤其是在美国这样一个思想高度自由的国度,越是不能同化思想,越是容易产生思想的冲突,总会有那么些个人操着种族主义的言论将这样些个矛盾归因到种族问题上面来。
(完整word版)《总统是靠不住的》读后感
总统为什么是靠不住的?
——读林达先生《总统是靠不住的》随感
读了林达先生的近距离看美国之《总统是靠不住的》之后,我有了一些思考和想法,现把这些不成文的随感写与大家分享和交流。
林达先生从“美国总统是什么?”这样一个问题开启,用自己在美国的所见所闻和查考得来的一系列真实的故事或者历史事件,层层铺排出美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本原理和运作程序及其细节。随着一封封书信的展开,使我透过他的这本书更加深刻的了解美国这个国家是如何在自身的制度系统中,通过合理的“平衡与制约”这台“收银机”去实施对权力的监督和限制。因为人性恶的本质,意味着绝对的权力必然会导致权利会被滥用以致绝对的腐败.
一、概念辨析及基本制度
书中通过几个概念性的解析,帮助我对美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的三权分立制度有了正确的认识,比如:“美国政府"是个集合概念,具体指美国的国会、司法和行政之合;“白宫”是指总统办公之地,而非美国政府之地;“美国总统”就是美国政府的“行政主管”,或者比喻“管家、办公室主任”之类;“美国的国务卿”是相当于美国的外交部长而非所谓的国家总理;“民主党和共和党"是指有着共同政治社会主张的美国公民自由的联合,并非隐含着对政党委身与效忠的附加条件,甚至其行使选举权时,每个成员都可以充分自由选择本党的人员也可以选择非本党的其他人员;“美国的司法部”是指行政分支下面的一份部门而已,也就是美国的检察部门,并且检察部门的任何搜查、逮捕和起诉还需要通过法院监督这一道程序.还有美国总统大选之后,当选的总统有权对其领导下的行政班子组阁,但是其提名成员还必须通过国会的审议通过方成。
辛普森案
林达书信:辛普森案(经典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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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hk0730 执行置顶操作(2007-11-14)林达书信:从辛普森案了解美国司法1
卢兄:你好!
今天在这里,按美国人的说法,真是一个“大日子”!夜已深了,我还始终无法平静下来,决定给你继续写信。
今天并不是节日,但是确实是一个特殊的日子。整个美国,绝大多数的人都受到不同程度的精神上的冲击。今天是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
我不知道国内对这个发生在一年以前的美国谋杀案有多少篇幅的报导。但是我想,不管你对于这个案子有怎样的了解,我都必须在这里好好写一写它。等你读完了之后,你就不会再感到奇怪,为什么在天天都有谋杀案发生的世界上,我会要特别向你介绍这样一个谋杀案。我们自己都感到惊奇,怎么就在我们对美国的司法制度发生兴趣的时候,居然就发生了这么个案子!我还是从头讲起吧。
去年六月,在洛杉矶的高级住宅区发生了一桩重大谋杀案。死者为一名三十多岁的女人和一名二十多岁的男性年轻人,都是白人。事情一发生就十分轰动,因为两名死者之一,是这幢房子的女主人,名人辛普森的前妻。辛普森是一名黑人球星,当我们来到美国的时候,他已经从球场上退役了。退役之后他还拍过一些电影,所以也可以算是一名影星。我们当时既没有看过他打球,也没有看过他的电影,可以说是在美国少有的“辛普森盲”。我们是在此案发生之后,才“补上这一课”的。
在这里还不得不稍微谈一谈美国人的运动。绝大多数的美国人都是球迷。他们迷的品种不多,主要就是称为美式足球的橄榄球,棒球和篮球。说实话,刚从东方来到这里,觉得橄榄球实在是野蛮人的运动,尤其是看到几十个人扑在一个球上,在地上滚作一团的时候,真想不通美国人怎么会喜欢如此愚蠢的游戏。直到后来亲眼看到了运动场上的橄榄球,才体会到了那种特有的激动和刺激,也开始学会欣赏它的运动技巧。我必须说明的是,美国人的“运动观”好象和中国完全不同,一般的老百姓很少关心美国在世界运动会上得了什么金牌,也从来没有类似“冲出美洲,走向世界”这样的口号。他们最感兴趣的事情,莫过于自己所住的城市或是州的运动队在全国联赛上的成绩。出类拔萃的球星在人们的眼里活脱脱就是一个“美国英雄”。所以,当辛普森案出来之后,我们的朋友迈克再三向我们说明:你们要知道,他在大家眼里,是一个“美国英雄”,而且,他以前给人们的印象始终是一个善良的好人。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怎样产生?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的任命规则,不论是美国首席大法官还是其他最高法院大法官,都是相同的。根据美国1787年宪法规定,包括美国首席大法官在内的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们由总统提名,参议院批准,总统任命。1、提名一般来说,当新总统选举后,他的团队就要开始准备可能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候选人的档案了。因为美国宪法和法律并没有规定最高法院大法官们有什么任职资格,因此他们准备的候选人不仅仅是法官,还可能是政治家,甚至是其他人。这个名单不仅包括全美周知的全国性人物,也还会包括不那么知名的。他们通过分析这些候选者的裁决结果、公开文章、演讲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来了解他们的价值观和对宪法的认知。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年龄、健康情况、种族、性别,受教育程度以及是否能为参议院接受等因素。一旦最高法院大法官出现空缺,就比如说2018年6月27日,已81岁高龄的最高法院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宣布7月31日辞职,大法官出缺,总统就开始与其幕僚讨论候选人问题,当然参议员也可以像总统提出建议。反过来,白宫也会游说关键参议员投赞成票。当初步名单被拟定后,总统会联系可能的候选人,并询问他(她)对在最高法院任职的意愿。总统的幕僚们会给候选人们发一份表格进行填写。他们也会拜访候选人以审查他的税务记录和雇佣记录。而联邦调查局则会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的调查。在总统会见候选人之前,如果某个候选人从未见过总统那么首先由白宫官员对其进行面试。当然,这个候选人名单通常会提交给美国律师协会征求意见。美国律师协会的联邦司法委员会则对候选人的司法能力进行调查,并给出评估,评估结果为“突出合格”、“很合格”、“合格”以及“不合格”四等,向司法部提出报告。这一报告是总统据以提名的重要参考。一般来说,美国律师协会联邦司法委员会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候选人有时候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但对大法官候选人,不论多么不合格,都不会做出不合格的评价。总统所在党的领袖、在职大法官都可以对总统的提名产生影响。在做出最终决定后,总统会通知候选人为总统正式宣布而做好在媒体面前公开露
2016选修三:3.3美国的三权分立制
2、对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基本评价(框架图) 进步性 三权分立制 局限性 反对封建专制;维护资产阶级民主
只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配机制, 效率低下; 难以在政治实践中真正贯彻;
三权分立制的实质:一种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美国为什么实行两院制?
美国的大州和小州人数相差很大,如果按人口 比例决定议员人数,小州的利益得不到体现;如果 平均百度文库摊到各州,大州又觉得吃亏。开始也是争执 不休,最后终于达到妥协:众议院以人口比例确定 议员的数量,而参议院则不论州的大小,每州两名 议员,以保障小州利益。美国历史把它称为“伟大 的妥协”。
那么,美国的三权分立制是如何实现“权力制约权力”、 “野心对抗野心”的呢?
(二)三权制衡
2.行政权受到 什么制约?
否决权; 问题探究二:三权如何“制衡”? 征得参议院同 立法倡议权; 意后任命联邦 相互分立 发布有法律效 法院法官 第一步,阅读课本并填图:美国的“三权”如何相互制约的? 力的行政命令
——林达《近距离看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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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在“分权”上与英、法两国的不同之处
第一,从分权界限看:美国三大机关的分权界限比较 明确。 第二,从议会和行政机关的关系看:国会不产生政府, 也不能罢免总统(除非定罪),总统不得干涉国会,更无 权解散国会,所以二者的独立性比较强。 第三,从司法独立看:法官虽然是总统征得国会同意 后任命,但可终身任职(除非定罪),其独立性也很强。 综上可知,“分权”思想在美国贯彻得比较彻底,充 分体现了“三权分立”这一权力运行的规则。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书籍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书籍
2010-11-26 9:7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
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
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3、《政法笔记》——冯象
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4、《正义论》——罗尔斯
正义论是一部学术内容丰富、思辨难度颇大的著作。它集罗尔斯思想之大成,把罗尔斯十多年来所发表的论文中表达的思想发展成为一个严密的条理一贯的体系──即一种继承西方契约论的传统,试图代替现行功利主义的、有关社会基本结构的正义理论。它不仅反映了西方学术界20年来争论的主要问题,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会的内在矛盾,为读者思考正义问题提供了极好的文献。
法律人必看经典著作
法律人必看的十本经典著作(岳运生)
2008-11-19 08:59
1、《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林达
一本美籍华人写的关于美国社会的故事性书籍,让人感觉在美国,法律就是身边发生的每一件事,法治是一种生活方式和日常的存在。在这本书里,作者以独特又敏锐的洞察力,结合血肉丰满的生动案例,辅以深入浅出的语言,向我们全面、细致、客观的展示了一幅美国民主政治体制,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精美画卷,矫正了一些人们从看电影大片中产生的想当然的常识性的错误,令人获益匪浅。
2、《政法笔记》——冯象
本书可以说是冯象的“案例”随笔,是旨在提供一种真正的“普法文章”。从孔夫子名誉权、鲁迅肖像权、婚前财产公证、取名用生僻字、性贿赂、人体写真,到版权、美国大选……涉及“政法”的各方面。《政法笔记》所做的,即是对现代资本主义的一种特定社会控制方式——法治——的追究与批判。
3、《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苏力
朱苏力的著作,往往从身边日常惯见的“俗话、俗语或俗事”出发,分析出令人惊叹的学术意义来。本书亦是如此,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一些观点、看法或认为想当然的东西进行了细致的分析。尽管有时候我们不一定同意苏力的观点,但是他对问题的态度、对观点的论证过程、特别是他独特的叙述方式,足以让我们在阅读的同时感觉到知识的愉悦。
4、《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苏力
在传统与变革之争中,人们往往以外在的现象为准则判断优劣,而忽视其本质根源。在对西方法律的移植过程中,人们也往往只由于看到西方法制下的繁荣,而没有看到他们的本土资源。从而使我们开始彷徨,于是我们开始反思,然而大多反思的结果是“把‘现代法制’看作一个有待于明天实现的理想,而把本土情境视为存在于今天的一种无可奈何的现实------从而我们面临的便是理想的不能实现和现实的不甘妥协之间的两难困境”(赵晓力言)。正是在此背景下,苏力用一种新的角度来分析这种困境以期寻求最佳答案。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
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
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诏令规定,发生刑事案件后,必须由熟悉情况的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并证明犯罪事实,这就是所谓的起诉陪审团,即大陪
审团。但这种由同一批人既控告犯罪又证实犯罪的制度,极容易使
被告陷入危险的境地,于是1352年,爱德华三世下令禁止起诉陪审团参与审判,要求另设一个12人的陪审团进行实体审理,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小陪审团。至此,英国出现了两个陪审团:大陪审团负责
起诉,决定是否对嫌疑犯提出控诉;小陪审团负责审理,决定被告
是否有罪。大小两个陪审团在英国共存了几百年,并由此构成英国
陪审制的重要特点之一。
随着英国殖民地的扩张,陪审团制度也来到美国,并成为主要
的诉讼制度。1635年,弗吉尼亚建立了大陪审团制度。大陪审团负责指控刑事案件与调查犯罪,并决定是否给法院移送案件。在1641年,《马萨诸塞自由纲领》规定,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选择
法官或陪审团审判。独立战争胜利之后,法官和陪审团的职能开始
分离,陪审团负责裁定案件事实,法官负责如何适用法律。随后,
陪审团权利载入了宪法第七条修正案。
所以《马萨诸塞自由纲领》的条文可以视作是《小爸爸》里文
章选择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初步依据。
但后来美国的联邦宪法中有更多的关于陪审团设立的条文规定: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规定,所有刑事案件的审判,除弹劾案外,都必须有陪审团出庭;
宪法第六条修正案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享受由公正的陪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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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是靠不住的读后感
通过老师的推荐我读了《总统是靠不住的》这本书,林达将本书分为了若干个故事,每个故事看似互不相关,实则息息相关。如果概括起来说,大致可以分为三类:行政,司法,立法,通过合理的“制约与平衡”来实施对权力的监督与限制。这让我明白了一个道理,“人是不可信的”,治理一个国家必须要通过法律来制约,但是法律的执行又要通过人来实现,所以制约人的权力显得那么的重要。
作者发现一个很奇妙的地方,“government”和“administration”的区别,前者指政府,政体,也有行政管理和管理机构的意思,而“克林顿政府”中的“政府”的原文却是后者,它的意思是管理和行政机构的意思,由此看来,总统只不过是联邦政府的一个大管家而已。在我们平凡人眼中,美国总统是全世界最有权力的人了,他就是金字塔的塔尖,然而这却颠覆了我们的想法,他在美国的法律的限制下,只是一个给美国民众服务的“waiter”,而他所服务的民众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美国主人,所以美国民众可以公开的表示对总统的不满,但是总统却不能表示自己对民众批评的不满情绪。反观中国,不管是什么级别的官员都毫不畏惧人民,人民都很害怕官员,自古就有“官大一级压死人”的说法。美国总统的选举时很特别的,处处体现出了民主与共和的理念。美国总统或许是做没有权利的人了。()尼克松总统曾陷入“水门事件”而导致他丢了总统的宝座,而在三权分立的制约之下,美国总统也会受到法律的制约,甚至他们所犯下的一点小小错误会被无限放大成严重的错误。当九名大法官审判尼克松总统的时候,他没有选择抵抗,而是交出了他的三军统帅的权位。无独有偶,给美国民众带来切身利益,但是他却陷入了“性骚扰”的丑闻,他也因此走上了打官司的道路,有人会说,既然他是总统他就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力来解决这些小事,但是他却做不到,他只是美国民众的“仆人”,他只能自己花钱雇佣律师为自己辩证,也因此他身背巨额债务,议会投票罢免总统,结果只是以几票之差保住了总统的职位。美国总统害怕去书店,因为民众都有议论总统的权利,如果总统去书店,他会羞愧难当,民众会批评总统,但是在中国,如果领导去书店,听到的都会是赞美之声。
深入美国三部曲
林达其人
严格来说,应该是林达其二人。因为“林达”实际上是一对美籍华人作家夫妇合用的笔名。另有“丁林”、“Dinglin2”等笔(网)名。丈夫为丁鸿富,妻子为李晓琳。他们都于1952年出生在上海,1978年进入大学。曾在黑龙江省插队。1991年移居美国。
林达的书,在中国大陆风靡一时,被誉为是介绍美国最好的作者之一,是中国的托克维尔。同时,林达在《南方都市报》、《新京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开设专栏,不仅有时事评论,还有散文和特稿。林达的文字朴实自然,富有洞见,写作领域涉及宪政、法治、历史、国际关系,是少有的全能型作家。
“近距离看美国”系列
《历史深处的忧虑》(之一)
《总统是靠不住的》(之二)
《我也有一个梦想》(之三)
写作背景
“近距离看美国”系列成书的背景是在上个世纪90年代初移居美国后。就像他们在一本书的前言中所写:最初落脚点的选择十分偶然,他们落在了美国南方,那是在现代机械化大农业挤兑之下的传统农村。
他们因同样的谋生劳作开始和美国的普通人建立友谊,开始了解这个不寻常的国家。他们看到的美国完全在意料之外,法治所保障的,是个人不受到他人或政府的侵犯。在这个保障下,百姓五花八门地享受着最大可能的个人自由。个人自由,这才是美国公民最关注和维护的东西。这一切让人好奇。
于是林达开始给朋友写信,不仅写出见闻,也试图写出美国现象的制度根源,写出大厦如何在常识常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而每个普通人的个人自由,为什么竟可以是一个大国的立国之本。
这两年国内学术界正在反思法国大革命,反思卢梭,林达离开美国之后的写作涉及了巴黎,用林达自己的话说,其实只是触动了法国的一小段历史,可是这段历史曾赋予“革命”一词以神圣的光环,不论它裹挟着怎样的血腥,它似乎总是对的。正是由于另一种生活方式让人对个人自由有了新的观照,人才能够回过头来,重新打量法国式的自由口号,林达想写出民众曾经呈现的另一种面貌。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美国法院设置及法官选任简介
与中国、德国、法国等大陆法系国家不同,美国是实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司法制度体现了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法院组织体系复杂。
概言之,美国法院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最高法院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宪法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法院;行政纠纷案件除由普通法院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法院,如联邦权利申诉法院等。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政府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最高法院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政府出庭,参加诉讼。地方各级不设立专门的检察院,城、郡、州检察官属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法院。
美国法院诸诉讼都实行“三审终审制”,不同于我国的二审终审制。联邦法院系统有三个等级的法院,即联邦最高法院(U.S. Supreme Court)、联邦巡回法院(U.S. Circuit Court)、联邦地区法院(U.S. District Court)。其中巡回法院亦称上诉法院,相当于国内的中级法院,但不直接审理一审案件。联邦地区法院则作为联邦系统的基层法院。美国五十个州划分十三个审判区域设有十三个巡回法院,一个巡回法院往往下辖数个地区法院。所有联邦法院的经费直接来源于联邦政府。与联邦法院系统相比,州法院系统的情况相对复杂。原因在于美国是联邦制国家,各州有自己的宪法,有各自的法院系统,自成体系。但州法院系统一般分为三个层次:州最高法院(State Supreme Court),州上诉法院 (Superior Court of Appellate Division),及初审法院(County or Municipal Court)。2004年11月18日,我们参观的位于洛杉矶郡 SAN FERNANDO市的加州高等法院,实际上属于州法院系统的初审法院,即基层法院。
评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部曲
评林达《历史深处的忧虑》三部曲
作者:殷艳
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8期
摘要:林达的《历史深处的忧虑——近距离看美国》姊妹篇三部曲通过讲述及分析“辛普森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白水门案”、“水门事件”等个案,微观系统地介绍美国宪政文化联邦与州的关系,选举制度、三权分立与相互之间平衡监督的运行原则。以及美国百姓在社会不同阶段对自由与代价的选择。
关键词:林达夫妇;历史深处的忧虑;美国宪政文化
中图分类号:D771.2;D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23-0280-02
作者简介:殷艳(1977-),女,四川自贡人,硕士,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律翻译、国际民航法、口译理论与实践。
林达是夫丁鸿富,妻李晓琳的笔名,他们1952年出生在上海,文革期间中断学业,插队于黑龙江。恢复高考后考入同济大学,李晓琳后来考取硕士研究生,师从陈从周学习建筑。夫妇于九十年代初移居美国,最后定居在乔治亚州的乡下。在国内,他们主要从事建筑相关工作,出国后同样“干的活在农业、仓库、建筑、运输等等的边缘”。闲暇时开着一辆类似“依维柯”的小货车走街串巷,赶集出售一些小艺术品。朱学勤在美国时,林达夫妇去哈佛探望他,“圣诞来临,有两个小贩从南方开车来波士顿看望”。他们为“小贩”二字笑弯了腰,却喜欢这样的称呼。这也正是林达夫妇生活状态的真实写照。他们以最普通的“劳动人民”游走在北美大陆乡村、城镇的生活方式,这样积累沉淀旅行的感受都成为林达夫妇创作素材和思考的源泉。加上半年劳动,半年思考写作,使他们更能微观地了解与分析美国社会。
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yuhuaichu
美国司法制度的好处yuhuaichu
篇一:美国司法制度
独特的法院体系
美国法院分为联邦系统和州系统,联邦法院是由美国宪法授权的,适用国会颁布的法律;州法院是由州宪法授权的,适用该州和当地政府颁布的法律。这种双重法院体系是美国法院体系一种独有的创新的特征。全美包括联邦法院和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5个属地的分立法院系统。这些不同的法院系统每年审理大约1亿起案件,绝大多数案件在州法院审理。区分案件由州法院审理还是由联邦法院审理,有许多复杂的规定。其中联邦法院仅审理以下3类案件:1、因联邦法律、条约或州宪法而讼争的“联邦问题案件”,包括宪法规定由最高法院初审或终审的案件,以及联邦法律规定由联邦系统的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如破产案件;2、双方当事人系不同国籍或州籍而且讼争数额达1万美元的案件,可由当事人自行决定由联邦法院或州法院审理,但离婚案件除外;3、联邦其它法院移送的案件,以及原属联邦与州双重管辖而双方当事人自愿转由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
各州和各属地都有权建立和运作自己的法院系统,其系统的结构也有所不同,有的只有两级或三级法院,有的则为不同类型的案件设立多级法院体系。各个州的法官在选立方式上也会有所不同,其中包括州长任命、全民选举和立法机构选立。州法官的任期自4年到终身不等。
宽松而富效率的法院庭审
我们有幸旁听了大法官罗伯特带领6位大法官听审案件的片断。在上诉法院,并非所有的案件都能由大法官听审,只有涉及判处死刑的案件、政府官员解职案件和法律问题确认案件才能够让大法官听审。而决定哪些案件由大法官听审还必须经过一种专门程序决定。可让我们略感意外的是,经过如此严格程序才能进行的听审,氛围和过程却十分宽松和简单。身着红袍的法官们可以坐在转椅上自由活动身体,也可以随意地交头接耳进行议论和发问。法官在听审过程中喝水不会被认为行为不规范,同样对当事人,也不会被看作不尊重法庭。法台前面有专为当事人和代理人准备的饮用水及纸杯。
辛普森杀妻案
美国世纪大审判—震撼的美国法律辛普森案(转自网络,经校内的朋友指点得知是林达写的,仅供参考)来源:陆晨颖的日志
说在前头:对法律、文化、种族等等有兴趣的话就看下去,特别长,但是看完绝对不后悔!
今天,是美国人称为“世纪大审判”的前美国橄榄球球星辛普森的宣判日。之所以被称作世纪大审判,那是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案子让全体美国人这么关注过。
我曾经经历过一次美国大选,人们等待新总统的选举结果都远没有这样紧张的气氛。新闻界事后报道说,在宣布前后的这十分钟里,全美国的人几乎停止了一切活动,不工作,不上课,不打电话,不上厕所,人人都在听辛普森的判决。
在亚特兰大的哈茨夫国际机场,由于大家都看电视,使达美航空公司的数班飞机延迟登机,一名工作人员在宣判的关键时刻催大家登机,结果一百多名旅客一起大吼,叫她" 闭嘴"。
在迈阿密的银行里,出纳员停止点钞,排队的长龙消失,大家都看电视去了。
纽约证券交易所虽然没有停止交易,但在一点钟之后变得非常缓慢,到一点十分,在显示股价的标示板上,多打出了一行字"辛普森被判所有罪名无罪",之后,交易才恢复正常。
芝加哥期货交易所平时充满交易员震耳欲聋的喊叫声,在宣判的那几分钟里,完全鸦雀无声。
首都联邦政府的高级官员们,平时你很难让他们承认,有什么事情会比他们手头的公事更重要,但是这一天,一度各机关部门几乎停摆,从白宫到国会和联邦各部门,原定下午一点钟举行的许多有关国家政策的简报,听证和记者会,不是延期就是取消,只为了等待辛普森的审判。人们用各种方法获得消息。
首都的自行车邮递员利用无线电从公司调度那里获得结果,一路喊叫着告诉行人。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美国司法制度发展
篇一: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美国司法制度对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影响
一、美国司法制度
美国属于普通法法系国家,普通法法系是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普通法又称判例法,法官在法律创制中发挥着主要作用。19世纪中叶普通法在美国得以确立,美国法的成文宪法、联邦法律和各州法律并存等独创性制度对世界各国法律产生了重要影响。
(一)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陪审团制度是美国诉讼程序中的代表制度,表达了美国司法制度的特征。美国陪审团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依据法律或者民间惯例,吸收非职业法官的普通民众作为陪审团成员,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种司法民主制度。1《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当事人有权要求法院使用陪审团审判。在庭审调查和法官指示结束之后,由陪审团成员对案件进行评议,陪审团评议后投票作出裁决。如果达成了一致意见或符合制定法所规定的不一致意见则作出裁决并告知法官,由法官审查裁决书的形式要件后交由陪审团长或由法官本人在庭上公开宣读。诉讼双方有权要求法官在公开
的法庭上询问每一位陪审团的成员,让他们各自回答裁决结果。2
在美国的司法发展史中,陪审团制度因其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而意义重大,对美国诉讼制度的建构和运行起到了塑造性和支柱性的作用。这个制度不但作为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有其自身的重要性,它影响了法庭程序的很多方面,美国法律的许多特点都是与陪审团制度环环相扣的,他们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现代美国陪审团的责任是从证据中找出并认定事实、证据和事实裁决案件,具有明显的自我保护功能、教育功能和增强民众民主意识的作用。
专题三 3.美国三权分立制
上述材料说明美国三权分立制的实质是什么?
美国的三权分立制虽然处处打着维护公民权利的旗号,但在美国 “金钱选举”的体制下,下层人民不可能对权力的运用施加重要影响 ,因此,美国的三权分立制在本质上不过是协调资产阶级内部权力分 配的一种机制。
三权分立原则是由美国国情和阶级实质决定的 三权分立 美 国 国 家 权 力 运 行 规 则 三 权 分 立 三权分立的核心是权力的分立、制约和平衡
1、三权分立的积极作用
对于反对封建专制,调节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的利益,维持资本主义民主制度, 有其积极作用。 2、三权分立的局限性和消极作用 ① 广大劳动人民无法对权力施加影响; ② 三大国家权力机关相互扯皮,导致效率低下;
③ 三权分立在实践中难以真正贯彻。
3、三权分立的本质:资产阶级民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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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法官是怎么产生的
者:林达
美国国会众议院原多数党领袖汤姆·迪雷,因涉嫌把企业政治捐款通过共和党总部转给得克萨斯州的竞选,违反了得州法律,被得州地方检察官起诉。迪雷只得从国会多数党领袖的位子上下来,回得州去应付官司。这场官司还没有开始,双方却已经交手几个来回,为的是谁来当主审法官的问题。
美国司法有联邦和州两个体系之分。联邦法官是总统提名,参议院通过,终身任职。可州法官呢,各州宪法自有规定。以北方新英格兰为主,有十几个州是类似联邦的体制,法官职位由现任州长提名,州议会通过。还有三十几个州,却更为民主,州法官同州长和议员们一样,是全民选举产生的,定期改选。得克萨斯州就是这样选举法官的州。
这次迪雷被起诉,法庭一开始指派法官帕金斯(Bob Perkins)主审。迪雷的律师反对说,帕金斯曾经积极向民主党捐款,党派倾向鲜明,难以保证中立,要求换人。法院同意,于是指定法院负责管理的施劳勃(B.B.Schraub)另选主审法官。可是检察官一方提出异议,说这位施劳勃法官曾经向共和党捐款,也有党派倾向。施劳勃立即表示退出,不参与此案。他说,将请求最高层的得州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杰弗逊(Wallace Jeffeson)为此案指派主审法官。
可是,杰弗逊大法官也是选举产生的,也就难免参与过党派竞选活动。杰弗逊竞选大法官时,曾经从共和党全国委员会拿到25000美元的竞选资助。杰弗逊知道自己必须表现中立,所以他指定半退休的资深法官普利斯特(Pat Priest)担任主审,而普利斯特是民主党人。
检察官一方对此还没有提出反对,不过早先却已经对由杰弗逊大法官指定主审法官表示异议,理由也是杰弗逊的党派性。可是,照这样下去,得克萨斯恐怕难以找到一个双方都认可的主审法官。因为这些法官的选举来源,决定了双方都有理由担心主审法官不能保持中立和公正。
这个开场戏,被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批评为得克萨斯司法的"奇耻大辱",其根子却在于司法制度设计中一个无法避免的问题:法官怎么产生?
法官的司法权力和任何权力一样,其行为受权力来源的制约。简单地说,谁有权让你当上这个法官,你就有可能做不到一点也不顾"知遇之恩"。即使你做得到,旁人也有理由怀疑你做不到。总统和州长提名法官,他们必然提名自己信任的人。民主选举法官,本来就是为了避免行政长官对司法的影响。可是,既然选举,就不能没有竞选。既然竞选,就要观察和追随民意,就要作出争取选票的承诺,就要利用现代政党政治的党派活动条件,也就是让党派来帮你竞选。这样选上来的法官,一是在法庭上不可能不考虑民意,因为得罪民意就会在下次改选中下台,二是难以摆脱党派色彩。结果就是此番得州竟难以产生一个主审法官,双方提出的异议全部围绕党派政治。美国人历来把远离党派政治的中立立场看成司法之首要品质,如今这场混战,确实是"奇耻大辱"。
我们所居住的乔治亚州也是选举法官的。我们曾经问过一位法律教授,产生法官的两种方式,哪一种更合理?这位先生坦承,总统或州长提名产生,比全民民主选举更合理。但是,如果法官这个位子是行政首脑给的,法官会不会听行政的呢?美国人的办法是,这种体制下,法官终身任职,而行政首脑却要定期改选,且有任期限制。而且,法官一旦坐上这个终身位子,真正对他有威慑力的,是有权力把他从这个位子上再拿下来的人。宪法规定,这种"弹劾"法官的权力,和行政首脑没有关系,而是在立法议会手里。给他穿法袍的是行政首脑,有权把他的法袍扒下来的就不能是行政首脑了,而只能是立法议会。行政首脑已经拿他没办法了。就是这样,权力的链条环环相扣,一物降一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