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概要
中日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
关于中日社会保险制度的比较
摘要:中国社会保险体系建设面临着诸多深层次矛盾的困扰:人口老龄化趋势日益严重,失业率高居不下,社会保险覆盖面狭窄等等。另外,我国建立社会保险制度的历史比较短,日本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也不长,情况却比我们好。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应对人口老龄化为例,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有些方面值得我们借鉴。
关键字:社会保险制度、养老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启示
一、社会保险制度
1952年2月政务院公布了《劳动保护条例》,标志着新中国的社会保险体系的建立,其保障对象是企业职工,保险项目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医疗、退休、死亡和待业等。社会保险制度作为需求管理的一个重要工具来发挥作用,从而对经济起正面的作用。但中国社会保险最大的特点是缺位与福利早熟并存。制度的缺位是指对农民的保障制度缺位,福利的早熟是指城市中某些项目福利水平太高。
日本现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有四项,即养老金保险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工伤事故保险制度。各项保险制度都是相关法律制定的。例如属于养老金的有《厚生养老金保险法》、《国民养老金法》、《农业从业人员养老金基金法》、《国会议员互助养老金法》等;属于医疗领域的有《健康保险法》、《老人保健法》等;属于雇用领域的有《失业保险法》、《劳动保险征收法》等;属于劳动灾害领域的有《工伤事故补偿保险法》、《国家公务员灾害补偿法》等。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与社会保险事业配套的法律体系,为社会保障制度的实施和管理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
二、养老金保险制度
1997年中国构建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该制度的目标只是为被保险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退休金的工资替代率将逐步调低,从改革前的近100%下降到60%左右。该制度在所有制方面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体现公平与效率的结合。该制度由企业和雇员共同负担费用并实行随收即付与积累相结合的财务制度。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达阅)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经济、医疗和社会的发展,综观世界,人口老年化已成为我们人类所共同面对的一大问题。诚然,长寿百岁一直是我们共同的梦想。而这个梦想成为现实的同时又为我们带来了新的忧虑。为了适应人口结构的变化,日本政府对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做了重大调整,从而有效的缓解了由于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日本和中国同属于亚洲国家,其生活习惯。生理特点及其所处的自然环境都有相似之处,而且两个国家都面临人口老年化的问题。本文拟就通过对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分析,对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进一步探讨。
一、日本保险制度改革的背景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作者:苏莉娅韩国丽郭伟世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7期
摘要: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较为典型,经过不断的改革与完善,已将广大农民纳入了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之中。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以“国民皆保险”为理念,以政府主导为特征,多样化的内容构成和多层次的保障标准满足了农民的基本养老生活和不同的养老需求。日本现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立法先行、政府主导、保障项目、组织机构的建立等都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同时,日本目前面临的老龄化和城市化问题与我国较为相似,其改进的方向也能给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国民年金;政府主导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01
二战后,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受到欧美福利国家普遍保障的福利思想和儒家文化的双重影响,由此催生了日本“全民皆保险”“国民均年金”的福利理念。日本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双层结构年金制。第一层次是国民年金制度,是由国家主导,全体社会成员强制加入的基础养老金,体现了“国民皆年金”,有助于促进社会成员之间的公平性;第二层次是农民年金基金制度,以自愿性为原则,农民以自己土地经营的收入状况自愿参加,政府予以税收优惠,为国民年金的重要补充内容。
一、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组成部分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包括国民年金制度、农民年金制度和国民年金基金制度。多层次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设立可以满足日本农民对养老保险的不同需求。
1.国民年金制度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作者:谢琦
来源:《现代交际》2018年第10期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老年人口的不断增加,养老保障制度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逐渐成为我国养老保障发展的巨大障碍。本文研究和借鉴了日本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经验,针对我国养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提供建议。
关键词:养老保障改革养老保险启示
中图分类号: F8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10-0046-02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人口结构出现了很大的变化,日本政府针对养老保障制度出现的财务危机,制定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建立了多层次和立体化的养老保障制度体系和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我国人口众多,受到传统养老保障机制的影响,养老保障制度不全面,不同地区存在很大差异,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因此,本文主要分析了日本养老保障制度的内容,然后针对其给我国的重要启示展开论述。
一、日本养老保险的特点
(一)建立了多支柱立体化的制度架构
在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又称为年金制度,结合日本老年人的基本情况,建立了多支柱立体化的架构,包括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公共养老金主要保障老年人最基本的需要,在公共养老金难以满足实际需要的情况下,需要企业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进行补充。其中公共养老金主要包括自营业者的国民养老金、雇员养老金、供济养老保险。随着社会的经济发展,日本养老保障制度出现了新的特点,日本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对年金制度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在以上养老金中,导入新的共通部分,其中把国民养老金改为国民支付的基础养老金,然后针对公司职员,推行共济养老金和厚生养老金,由此形成了公共养老金制度,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基础养老金;第二,与个人报酬相关的共济养老金。
中外历史上社会保障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中外历史上社会保障制度对当今社会的启示
社会保障制度作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石,一直是各国政府关注的重点。从历史的角度看,无论是中国还是外国,都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形成了各自独特的社会保障体系。这些历史经验对当今社会有着重要的启示。
首先,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需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在古代中国,社会保障主要以家庭为单位,依靠宗族和乡绅进行救济。然而,随着社会的变迁,这种模式逐渐无法满足人民的需求。于是,现代社会保障制度应运而生。例如,中国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都是为了应对人口老龄化和医疗费用上涨等问题而设立的。同样,外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经历了多次改革,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必须与时俱进,才能更好地服务于人民。
其次,社会保障制度需要公平与效率的平衡。在中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之初,就强调了公平原则,如全民覆盖的医疗保险等。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保障的负担也在不断加重。政府需要通过提高缴费率、降低保障水平等方式来提高社会保障的效率。同样,外国的一些国家也面临着社会保障的公平与效率问题。例如,美国的社保制度就曾因效率低下而备受诟病。因此,在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时,必须充分考虑公平与效率的平衡问题。
第三,社会保障制度需要政府与市场的共同作用。在中国,政府在社会保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如公共养老金、医疗保险等都是由政府主导的。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一些私营机构也开始涉足社会保障领域,如商业养老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这既减轻了政府的负担,又提高了社会保障的效率。在外国,也有一些国家采用了政府与市场共同作用的方式,如新加坡的公积金制度等。这表明,在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过程中,政府与市场都是不可或缺的力量。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介护保险是指对需要长期护理的人士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在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已经建立并实施了20多年时间,成为了日本社会保障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经验对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启示意义。本文就就日本介护保险制度进行深入分析,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一、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基本情况
介护保险制度是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人群而设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它包括居家护理服务、居家服务事业、居住型长期护理服务、设施入住型长期护理服务和日间护理服务等。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各地方自治体,由政府制定标准,地方自治体负责具体的服务实施和管理。而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三个方面,分别为参保者的自己缴费、家庭成员的自费以及政府的财政支持。在发展过程中,日本还不断改进和完善了介护保险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善的运行机制和监管体系。
1. 精细化评估: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实行了精细化的评估标准,将被保险人的护理需求分为了7个等级,以此来确定不同等级的护理需求,并提供相应的护理服务。这种精细化评估可以更准确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护理需求,确保了资源的合理分配。
2. 多元化护理服务: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包括了各种类型的护理服务,包括居家护理服务、日间护理服务和居住型长期护理服务等。这种多元化的护理服务可以更好地满足被保险人的不同需求,提供更全面的护理保障。
3. 公私合作: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主体是地方自治体,同时还借鉴了民间的力量,包括了社会福利机构和私营企业。这种公私合作的运作模式可以更好地调动各方的积极性,提高护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现代经济信息
128
中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体系的比较及启示
李 晨 天津商业大学
摘要:本文以日本农村四种主要社会养老保险为例,从历史、改革、现状等不同层次对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体系进行了立体分析。同时在划分新旧两个时期的基础上,阐述了中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通过分析日本在推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对我国新农保建设的借鉴与启示。
关键词: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新农保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128-01
一、日本农村社会养老体系的介绍
1.日本四种养老保险介绍
二战后,因农村劳动力缺失、老龄化问题加剧,家庭内部代际抚养体系瓦解,1959年颁布的《国民年金法》,首次将农民这一主体纳入到养老保障的体系中。此后,日本政府出台了《农业劳动者基金法》,专门针对农民,且不具强制性。为了满足农民对养老的更高需求,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开始实施。除此之外,日本还存在由农业协同组合举办的人身共济保险。
2.两次重要改革
1985年,日本政府修改国民年金法,变成国民基础养老金。国家负担三分之一,个人缴费,基金运营收入。日本政府2002年对“农业劳动者年金制度”进行了改革,扩大了保险的覆盖面;保险费由现收现付制改为缴费确定型,允许农民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自由选择。
3.日本农村养老保障现状
日本是日世界上老龄化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据日本2013年得统计显示,日本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25%,而且这一比例将在2060年达到40%。而到那时年轻人(0到19岁)的比例仅为13%。老年人口与年轻人口的差距越来越大,意味着每个年轻人抚养老人的负担的越来越大。近年,日本养老社会保障支出在逐年增长且占比超过社保总支出的三分之一。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平均寿命延长以及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未来中国的老年人口将变得越来越多,加上城市化、家庭小型化的快速发展趋势,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老年人群体对社会福利的需求将大幅度的增加,这对目前国内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了新的的挑战
日本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老龄化的程度远高于中国,在养老保险政策特别是在农村养老保险金的制定及实施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
日本农村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制度,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和农民年金制度构成
国民年金制度
国民年金,即日本全体国民皆可以享受的养老金制度,也是日本的基础养老制度。具有参保资格的人员分为二类:20-60岁的农民,个体经营者等;厚生养老金制度的加入者及各共济组合的成员和前者参保者的配偶。参保农民每月定额缴纳1.33万日元,凡加入时间在25年以上,年龄在65岁以上的参保者均可领取基础养老金,加入该制度40年的参保者,退休后每月可领取最高6.7万日元的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按照责任共担原则,其财源构成,国家负担三分之一,其余部分由个人缴纳
国民养老金基金制度,
日本政府为向不满足于基础养老金的农民参保者提供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险,缓解不同参保者间的差距,于上个世纪80 年代实行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1991 年
开始实行国民养老金基金制。规定凡满20 周岁以上60 周岁以下的农民均可自加入,每月需缴纳“附加保险费”,满65 岁后,除可获得基础养老金外,还可获得“附加养老金”;凡被豁免缴纳国民养老金保险费及申请加入“农民年金”者,则不得再申请加入国民养老基金,已加入的中途不得退出。此类养老金的支付分为无期与有期两种,标准金额可自主选择,同时享受税制的优惠。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世界上较为完善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之一,对于我国在老龄化
社会背景下构建社会福利体系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将介绍日本介护保险制度的主要
特点,并探讨其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是为了解决老年人长期护理问题而设立的,该制度于2000年正式实施。其核心思想是通过社会共同的力量来共担长期护理成本,使老年人能够获得适当的
护理服务。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有以下主要特点:
适度的保险费用。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采取了一种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的方式,缴费
金额根据个人收入和年龄等因素有所不同。这种分级缴费的方式可以确保年轻人和贫困人
口能够负担得起保险费用,从而实现社会公平。
全面的服务范围。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包括了从家庭护理到机构护理的全面服务范围。老年人可以选择在家中接受护理服务,也可以选择去护理机构接受护理。这一制度还提供
了人员培训、康复辅助器具和住宿服务等多项保障,以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公平的评估和认定。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通过评估来确定老年人是否符合享受护理保
险的条件,评估项目包括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认知能力和健康状况等。评估结果将作为老
年人享受护理保险的依据,以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
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鼓励社区和私人企业成立介护服务机构,
以提供多样化的服务选择。这种多元化的服务提供者,既可以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也
可以促进市场竞争,进一步推动护理行业的发展。
我国应加大对长期护理服务的投入。随着老龄化进程的加速,我国需要加大对长期护
理服务的投入,提高服务的覆盖率和质量。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可以为我国提供一个可行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文章阐述了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成功经验:由保障生存权向发展权转变,多层次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完善的社会福利制度,多功能的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探讨对中国农村养老制度的启示:由保障生存权向保障发展权转变;建设全方位的养老保险体系;加强立法保障和加快老年基础设施建设;建立统一农村福利组织。
标签: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中国人口老龄化;农村社保
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曾经占据统治地位的日本,农业生产建立在分散的、个体农户小规模经营的基础上,具有小农经营的历史传统。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差,农民世代靠土地为生,且人多地少,与我国农村状况有许多相似之处。[1]随着日本城镇化迅速发展,城乡差距扩大,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凸显。传统的家庭保障和土地保障模式已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要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农村经济发展也面临着日本当年经济发展困境。通过探究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经验,推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30年代,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处于萌芽时期。因侵略战争的需要、向殖民地大量移民、自然灾害严重等,[2]农村人口健康状况出现严重问题,迫使日本政府关注农村问题。1938年颁布《国民健康保险法》,正式实施农村居民公共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完善确保国民健康保险全面实施。“二战”后是逐步形成时期,日本依照美国占领军司令部颁布的《关于发展救济和福利的计划》,制定了以全体国民为保护对象的社会辅助政策,先后颁布了《生活保护法》、《国民养老金法》等法令。1961年日本进入全民医疗保险时代。1970年后陆续制定《农民养老基金法》、《老年人保健法》、《高龄者保健福祉推进战略》等法令,把老人的医疗保健独立出来,即使在农村也可安度晚年。20世纪90年代起,日本人口高龄化和少子化问题凸显,围绕《黄金计划》实施相关举措。2000年4月正式施行《护理保健法》,克服了过去老年公共护理制度的缺陷。至此,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了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全球老龄化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在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医疗、护理
等需求方面面临着很大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日本政府于2000年10月实行了“介
护保险制度”,旨在提供全面的医疗保健、疗养、护理服务等保障。该制度为日本老年人
提供了长期护理,延长了生命期,减轻了家庭护理的负担,这对我国老龄化社会来说有着
重要的启示。
一、实行强制参加制度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为全民强制参加,覆盖所有65岁以上的老年人。而我国的社保制度虽然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以及失业保险等,但由于参保人口不足和缴费意愿
低下,致使保障效果不尽如人意。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进一步完善社保制度,加强民众的保险意识,实行强制参加制度,确保保障的覆盖面。
二、实行财源多元化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实行财源多元化,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作用。政
府负责补贴低收入者,企业提供员工的医疗护理保险计划,并支付社保费用,个人也需要
缴纳保险费用。因此,我国可以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支持下,建立社会化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充分发挥政府、企业、个人多方面的作用,保障老年人的福利。
三、区分不同等级的照护
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区分轻度、中度、重度等不同等级的照护,并制定了相应的护理
计划和付费标准。轻度照护主要包括家庭陪护和日间护理等,中度照护则需要专业的医护
人员进行帮助,而重度照护则需要提供全天候的护理服务,包括有专业服务的养老院。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日本的做法,重视轻度和中度照护,提供及时有效的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减轻全社会对护理人力和资源的压力。
日本养老保险政策及启示
2010年第7
期
HONG GUAN JING JI GUAN LI
○高宝霖陈军清高宝华
日本养老保险政策及启示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起步较早,上世纪60年代初就已实现“全民皆年金”的目标。借鉴日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成功经验,有助于推进我国养老保险工作。
一、日本养老金税收政策的关键要素
1.法定社会保险税收政策。在支付阶段,日本企业按照法律规定为职工支付的保险费用,可以全额计入企业的必要经费,按经营成本处理。企业为员工个人支付应该由员工本人负担的保险费,原则上可以列入企业的经营成本。但视为员工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个人负担的保险费,以社会保险费的方式在年终申报时从所得税中扣除。在基金运用阶段,日本对基本养老金计划的投资回报都给予免税。在领取阶段,当被保险者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时,领取的公共养老金属于其他所得,扣除法定额后缴纳10%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扣除额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不一;如果职工因故辞职从企业领取的一次性公共养老金所得,视为职工的退职所得,扣除一定金额的个人所得税。
2.企业年金税收政策。在支付阶段,企业养老金包括福利养老
金基金和适格退休养老金两类。
税法规定企业支付的与福利养老
金基金有关的费用都可以列入企
业的经营成本。职工个人支付的
保险金费用,在年终个人所得税
申报时可以无限制地扣除。企业
按照适格退休养老金契约的内
容,向信托银行或生命保险公司
等金融机构定期支付的保险金,
可以全额计入企业的经营成本,
同时,该保险也不会立即被认定
为员工的个人所得,课税行为被
推迟到员工领取养老金时进行。
如果该保险金的全部或部分是由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研究及启示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研究及启示
随着全球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老年福利保障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日本作为
世界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其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经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将
对日本老年福利保障制度进行研究,以期给其他国家的老年福利保障工作提供一定的启
示。
一、日本老年福利保障制度的基本概况
日本老年福利保障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养老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和老年救济制度。
1. 养老金制度:日本的养老金制度采用了公平分配和退休制度。基本养老金由国家
统一征收,根据个人的缴纳年限和缴费金额进行计算,从而实现了社会保障的公平性。而
退休制度则允许老年人在达到一定的年龄后退休,并领取养老金,保障了老年人的经济生活。
2. 医疗保险制度: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是一种广泛覆盖的社会安全制度,所有居民
都必须参加医疗保险,包括老年人。医疗保险制度通过支付一定的保险费来提供医疗服务,同时还有额外的补充保险可供选择。这样老年人就能够享受到优质的医疗服务,并且不会
因为医疗费用过高而增加经济负担。
3.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日本为了应对老龄化社会而特别推出的
制度。这个制度主要针对需要长期护理的老年人,为他们提供定期的护理和照顾。长期护
理保险制度通过对所有居民征收一定的保险费来筹措资金,从而为老年人提供长期的护理
保障。
4. 老年救济制度:老年救济制度是日本社会福利制度的一部分,为无法自行生活的
老年人提供财务救助。这个制度主要针对没有家人照料、没有养老金收入的老年人,为他
们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
日本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对我国养老事业的启示
HEALTH OPERATION AND MANAGEMENT 卫生经营管理
[作者简介]习开冉(1991-),女,河北唐山人,研究生在读,研究方向:卫生事业管理。
[通讯作者]郝志梅(1972-),女,河北唐山人,博士,教授,研究方向:社会医学与卫生事业管理,E-mail:haozhimei@。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最为严峻的国家之一,经过长期的探索研究,逐渐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养老体系。《老人福利法》《老年人保健法》及《护理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都为老年人的福利、保险等方面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法律支持。为了顺应当今社会化养老的发展趋势,日本先后建立了年金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介护保险制度[1],其中介护保险制度实现了养老资源的有效利用、高效和统一管理[2],该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详细的
介绍,现报道如下。1年金制度1.1概念及构成
日本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组成。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称之为公共年金:国民年金指20岁以上60岁以下的所有国民都加入的年金制度,称为基础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与收入相挂钩,需要中小型、私营企业和公务员必须参加且具有政府管理特
色,日本公共年金制度几乎覆盖了全部日本国民,作为公共年金制度的补充,“私的年金”由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构成。公共年金和私的年金共同保障日本国民退休后生活[3]。1.2特点
日本年金制度的雏形为厚生年金保险,1954年新《厚生年金法》颁布为厚生年金保险构筑了制度框架。新制度对于养老方面主要有以下两点进行了改革:①按照工资比例缴纳养老年金的制度由固定缴费和工资比例相结合的原则所替代;②将退休年龄由55岁更改至60岁。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日本是世界上老龄化程度最高的国家,随着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剧,日本政府也引入
了介护保险制度,以保障老年人的生活和健康。介护保险制度的实施为日本老年人提供了
更多的基本福利,充分体现了政府的人民利益至上的理念,对我国也具有一定的启示。
简述介护保险制度
日本介护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的作用以支持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生活。该制
度的实施标志着日本强调从“老人赡养”向“老人保障”转变。介护保险制度是指,政府
以一种全民基本保险制度的形式,在社会保险中增设了一项特别支出――介护保险,旨在
为有需要的老年人和残疾人提供必要的护理服务和生活支援服务。通过按年龄和神经系统
疾病等进行分类,采取基本保险+公共保险的结合方式,保障了老年人和残疾人从轻度到
重度的各个阶段的需求。同时,政府还鼓励家庭、社会和个人参与护理和服务,提升全体
人民的护理和支援能力,建立了一个全民参与的介护保险制度。
启示对我国
对我国来说,随着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加强老年人的保障。与
日本不同的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医疗保障的初级阶段,各阶段的保障机制还不够完善,
应引入类似于日本的介护保险制度。
首先,应增加社会保险项目,建立老年人的保障制度。我们应该考虑增加类似于日本
介护保险制度的社会保险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更多、更好的保障。这样不仅能够支持老年人,减轻他们的负担,也保证了他们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发挥家庭、社会和个人在老年人保障中的作用。针对我国家庭护理资源的丰富性,应当充分发挥家庭在老年人生活中的作用,同时也应当通过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水平,提升社区的老年人服务水平,同时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老人的保障中来,以形成一个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作者:李巧莎贾美枝
来源:《日本问题研究》2008年第02期
内容摘要: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经日臻成熟和完善。它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生活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还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改进,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能给我国以启示。
关键词: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优化农村的传统家庭保障、土地保障功能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因而农村居民对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制度化的社会保障的需要就越来越迫切。虽然我国近年来在农村社会保障方面做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当前的经济发展态势及农村对社会保障的需求相比,还有很大的不足。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验对我国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
一项新的社会制度的形成,需要一个酝酿和萌动的过程。在日本,农村的社会保障制度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从这种意义上讲,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经历了四个时期:第一期从30年代至“二战”结束,是其萌芽时期;第二期从“二战”结束至60年代,为形成期;第三期从70年代至90年代初,为补充、完善时期;第四期从90年代到目前为止,为转型期。
(一)日本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萌芽时期
日本农村社会保障萌芽于20世纪30年代初,起源于医疗保险。为了满足战争及向殖民地进行大规模移民的需要,日本开始关注作为兵员和劳动力来源的农村社会,再加上自然灾害的袭击等原因,农村人口的健康问题日益严重。在这种情况下,健康保险的范围开始普及到农村的农民。1938年颁布的《国民健康保险法》标志着农村居民的公共医疗保险正式起步。根据战局的发展,1941年日本修改了《国民健康保险法》,把自愿参加保险改为强制性参加,这样日本开始进入了全民保险的第一阶段。至“二战”结束前的1944年,几乎全国所有的市町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日本社会保障制度及对中国之启示
“社会保障”这个概念,1935年首先出现于美国的《社会保障法案》上。一般来说,社会保障就是国家和社会依法对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予以保障的社会安全制度[1]。中国传统社会保障制度的内在缺陷决定了改革的必要性,当今市场化经济改革尤其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决定了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迫切性。借鉴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的经验得失,对中国改革、完善自身的社会保障制度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日本社会保障制度透视
(一)构建历程
1、建立
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始于20世纪20年代(大正年间),至今已有80
多年的历史[2]。而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则是在二战后。1950年10月,日本首相咨询机构“社会保障制度审议会”提出《关于社会保障制度的劝告》,文中对社会保障制度作了这样的界定:“社会保障指对疾病、负伤、分娩、残疾死亡、失业、多子女以及其它原因造成的贫困从保险办法和国家直接负担方面寻求经济保障途径,对陷入生活困境者,通过国家救助保障其最低限度的生活;同时,谋求公共卫生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以便使全体国民都能过上真正有文化的社会成员的生活”[3]。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由此逐步建立。
2、发展
1961年,日本实行“国民皆年金与国民皆保险”体制(即全体国民都参加年金和保险),从而奠定了以全国民众为对象的综合性保障基础。1973年,由于实行厚生老龄年金的物价补贴以及扩大健康保险,推行老年公费医疗制等,该年被称为“福利元年”。此后,日本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以不同阶层为对象,分成三大部分:一是国家扶助(包括救济)——以贫困阶层为对象;二是社会福利——以低收入阶层为对象;三是社会保险——以一般阶层为对象[4]。可以说,到20世纪70年代中叶,日本初具规模的社会保障体制基本形成。
3、完善
随着社会的发展,为了适应不断增长的社会保障需求,日本除了不断颁布新的社会保障法规外,还对现有社会保障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如提高医疗保险与年金的给付率:加强雇佣保险制度;扩大劳工保险范围;制定各种社会福
利法;实行儿童津贴制度与老人、公害等的公费医疗;制定防止污染与保护自然以及美化生活环境的政策等,从而使日本社会保障制度日趋完善。
(二)基本现状
同其它国家一样,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利用了保险原理,并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事故保险等作为主体。
1、医疗保险制度
日本于1960年推行全民医疗保险制度。规定人人都必须投保,投保者患疾病时自付所需医疗费的20%至30%[5]。个人缴纳的保险费与其收入成正比。对低收入者采取特殊措施予以减少,医疗保险分为健康保险和国民健康保险两类。健康保险是根据1922年的健康保险法建立的[5]。其对象是各企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投保人每月缴纳工资的4.2%,政府负担保险支出的16.4%,投保者享受补助金为最近3个月平均工资的60%,享受时间最多为18个月。国民健康保险的对象是从事农业和渔业的人员、个体经营者、无业人员。受保人每户年平均缴纳7.8万日元,政府负担医疗费用的45%。
2、社会保险制度
日本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由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其它年金组成[3]。其它年金包括共济年金、福利年金、企业年金等。加入年金是由法律规定的。年金制度除了参加者缴纳保险外,还来自国库的负担。国民年金于1959年10月施行,对象是20岁至60岁的日本国民。厚生年金在日语中是提高生活水平,增进健康之意,该制度创设于1942年,对象是少数未满15岁的民间企业就业人员。福利年金则是针对70岁以上,由于特殊原因而无法享受上述年金或享受数额很少者。
3、失业保险制度
失业保险,日语中叫雇佣保险,始建于1947年。受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的雇员,保险金的资金来源为投保人缴纳收入的0.55%,雇主缴纳工薪总额的0.9%,政府负担救济费支出的25%和管理费。失业救济金的给付条件是被雇佣者在最近一年内缴纳了6个月以上的保险费,失业后又在“职业保障所”登记的人员,领取天数为90天至300天。
4、工伤事故保险制度
保险对象为全部受雇于工业企业之雇员,保险费由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0.5%~12.9%。保险范围包括因公引起的疾病、受伤及工作能力的丧失、上下班交通以外引起的事故。工伤补助的标准依暂时性工伤和永久性工伤而有所不同。
(三)作用原因和特点
1、五大作用
事实证明,日本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其经济和社会发展确实起到了“稳定器”、“调节器”的作用。具体体现在:
(1)保障国民生活
战后,从总体上看,日本的社会环境一直是比较稳定的,这从其政局比较稳定,失业率、犯罪率和离婚率一直比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低均可得到充分证明。如在1970、1980、1990和1992四个年份,其刑事犯人数依次为51.9万、33.5万、18.2万、11.9万,总体上呈减少之势[6]。而社会保障至少对保证国民生活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全民皆保险”体制的建立,使社会各阶层均获得基本生活和医疗保证;社会保险费运作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各阶层实际收入差距,从而缩小了社会不平等,避免或减轻了因此而引发的社会矛盾和冲突;失业保险也使失业者不会因生活无着而铤而走险[7]。
(2)缩小贫富差距
在日本,既无可与美国比肩的超级巨富,也少有美国街头的“无家可归者”。社会保险惠及较多的,还是各类中低收入家庭,而社会保障资金来源在日本收入最低的1/5家庭中仅占1.9%[8]。这意味着社会保障制度实际上起到了对国民收入一定的分配与再分配功能,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
(3)强化宏观调控
战后,日本之所以能获得比欧美发达国家更为优异的经济发展业绩,与其更为有效的宏观经济调控机制有着重要因果关系。通过扩大或缩小财政支出规模以刺激或抑制社会有效需求,是国家实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障支出又在国家财政支出中占有很大比重,如在1985、1990和1995年3个财政支出年度,社会保障关系费在日本中央财政一般会计预算支出中所占的比重分别高达20.7%、18.4%和21.9%[9]。因此,增加或减少社会保障支出,即成为国家强化宏观经济调控的有效手段之一。
(4)减缓周期波动
在社会保险费收入方面,当经济周期处于高涨阶段,社会保险机构及各级财政和企业取得的收入也相对较多,从而相应减少了政府和企业的实际支付压力,这无疑会对社会需求从而对经济高涨产生一定刺激作用,以致对经济复苏产生积极影响。而在社会保险支出方面,经济出现萧条或危机时,社会失业势必增加,社会保险机构必然要支付更多的失业保险金,失业者利用这部分资金购买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