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五)发展与协调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略论我国民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决机制
摘要:面对日益增多且越来越复杂化的民事纠纷,必须在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下建立以司法裁判为主导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解决各类社会纠纷,并使得诉讼解决的替代性方法——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ADR)成为可能。
关键词: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方式;调解;仲裁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表现形式
(一)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形成
多元化是多方式、多层次、多渠道评价指标体系基础的统一体系。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主要是指在社会众多民事纠纷中,利用民事诉讼和多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其各自功能特点上形成互补,以满足不同社会主体需求的程序机制和调整体系。
现代社会中,当问到一个案件通过何种手段得到解决,以达到定纷止争化解民事纠纷的目的时,大部分的回答是经过司法审判,走诉讼程序根据与案件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判例法(英美法系国家),然后,采信、衡量运用合法取得的证据,以法律的权威来解决纠纷。这种司法判决或诉讼裁判的方法直至今天,仍被视为是最公平、权威解决争端的方式并可有效抑制和解决社会冲突,实现化解纠纷、社会和谐的机制。而事实表明,社会在积极的进步之中,公民不再依赖法律强制的报复性来矫正冲突带来的不利后果,而是逐步倾向于以非诉讼程序为主导的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
(二)适用多元化解决纠纷的主要思路
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广义上可分为诉讼和非诉讼两种方式。对于后者而言,世界上统一的称谓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替代性解决纠纷方式”。实质意义就是非诉讼解决纠纷。理性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运用归因于公民对解决纠纷方式多样化的需求。现代社会对于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需求更是经历了由国家司法权统一集中行使逐渐到其他解决纠纷方式的出现,再到以ADR机制全方位辅助解决争议,替代民事诉讼审判的单一性模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
题目: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立调研报告
摘要: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本调研报告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进行了调研和分析,并给出了建议和展望。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需求的增加,纠纷的频率和复杂性也在不断提升。传统的
诉讼方式难以满足人们对纠纷解决的多元化需求,因此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成为
必要。
二、调研内容和方法
本次调研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和问卷调查的方式进行。文献研究主要关注多元化纠纷解
决机制的定义、类型、优势和研究现状;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人们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
制的认知和期望。
三、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定义和类型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指通过不同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包括诉讼、调解、仲裁等。根据不同的场景和需求,还可以分为专门性机构和通用性机构。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势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具有许多优势,包括灵活性、高效性、低成本、保密性等。相较
于传统的诉讼方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够更好地满足人们的不同需求。
五、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现状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进展,包括制度建设、制度运作、案例分析
等方面的研究。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机制设计不完善、操作规范不统一等。
六、建议和展望
为了更好地建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需要深入研究和改进现有机制,提高法律意识
和法律素养,加强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各种机制的合作与协调。
七、结论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对于解决纠纷、保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应该充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人民调解法律论文
从法律上讲,人民调解组织是群众性自治组织,其工作理念、工作方法应该是以社会化、自治性为特征的。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在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水平还没有足够到达顺应形势变化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的自我建设、开展、管理水平教之其他兴旺地区的人民调解工作还有很大的差距,一定程度制约影响了其职能的充分发挥。
当前,随着改革力度的不断加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开展进入了矛盾多发期,民间纠纷也呈现出和以往完全不同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一方面,传统的民间纠纷大量存在并呈现出与其他纠纷相互交错、互为因果的状态;另一方面,公民与法人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利益关系的纠纷也大量出现;同时,群体性纠纷特别是由动拆迁和企业改制等引发的矛盾明显增多。面对新形势下民间纠纷的这些特点,传统的人民调解工作,无论是在组织机构,还是在队伍素质、工作手段上,都暴露出一些不适应之处:一是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这些人民调解组织普遍缺乏专职人员,而且经费得不到足够的支持和保障,工作质量、水平、效果都不尽人意。二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数量和素质不适应。真正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往往身兼数职。整个队伍文化层次较低,年龄结构不合理,业务能力和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三是人民调解的社会化、自治化程度不高。
人民调解是一种群众性、自治性的纠纷解决方式,它的本质属性主要表达在三个方面:一是民间性。二是自治性,我国《宪法》第11 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机构合作和协同发展
司法调解中的调解机构合作和协同发展
司法调解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通过第三方中立调解员的
引导和协助,帮助当事人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具有快速、灵活、经济
的特点。在司法调解过程中,调解机构的合作和协同发展起着重要的
作用,可以提高调解效率和质量,实现司法调解的有效推进。
一、加强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关系到调解工作的高效进行。合理利用现
代科技手段,建立调解机构之间的信息互通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和信
息交流,可以有效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共享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案件
进展情况等重要数据,调解机构可以及时了解案情,做到针对性辅导
和提供专业的调解服务。同时,通过信息共享,也可以避免重复办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确保司法调解工作的有序进行。
二、建立调解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
调解机构之间的联动机制有助于解决复杂纠纷案件和跨领域纠纷的
调解工作。鉴于调解机构在不同领域有各自的专业特长,可以建立联
动与协同机制,实现不同调解机构之间的互补优势。例如,在处理企
业劳动争议案件时,可以联动法律专家、心理咨询师、劳动经济学家
等多个领域的专业人士,共同解决纠纷,提高调解的成功率。
三、开展调解机构之间的培训交流
调解机构之间的培训交流有助于不断提升调解员的专业能力,提高
调解机构整体水平。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形式,调解机构
可以进行专业知识的交流和经验分享。在培训过程中,各个调解机构
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工作经验,将优秀的案例分享给其他机构,推广
好的调解经验和方法。通过互相学习和借鉴,可以不断提高整个调解
行业的水平和质量。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的调解重构
充 分 保 证 , 有 较 高 的权 威 和 信 誉 。在 我 国 , 些 因 素基 本 上 都 不 具 具 这 备, 因此 , 调解 的运 作 就 存 在 诸 多 问 题 , 实 践 角 度看 , 要 包 括 以下 从 主 几个方面 :
( ) 一 法律及 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简单 , 审判 实践 中难以操 作
请 法 院 把 和 解 事项 记 载 在 裁 决 上 ; 是 申请 T ml 二 o i 定 。 美 国被 认 n裁
、
调 解 所面 临 的质 疑
正 视我 国法 院调 解 面 临 的社 会 条 件 和 现 实 。 在 一个 健全 的法 治 社 会 , 事人 的诚 信 程 度 和 责 任 能 力 也 必 然 相 应 较 高 , 当 一些 相 应 的社
费, 助长 了当事人在调解中随意言行 、 负责任 的倾 向。 不
二 、 自 比较 法 的 借鉴 来
( ) 较 法 上 的诉 讼 和解 一 比
引发的传统民事案件 中, 当更加注重调解, 应 便于当事人在未来 的生 产、 生活中和 谐相 处。 ”
一
曾经 有人 认 为 西 方诉 讼 率 高 , 决 率 也 高 , 院 不 注 重 调解 , 实 判 法 其
会 机制 会 提 供 许 多减 少 或 转 移 风 险 的 机 会 和 渠道 ( 如社 会 保 障 或 保 险 ) 由此提 供 多元 化 的 解 纷方 式 : 时 , 院和 法 官 的独 立 性 能得 到 并 同 法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与发展_范愉
当代中国非诉讼纠纷解决
机制的完善与发展
范愉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100872)
内容提要20世纪80至90年代,随着法制发展和诉讼高潮的到来,中国的调解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开始走向衰落。然而,实践表明,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难以满足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而一种建立在法治基础上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更符合社会和法治的可持续发展的需要。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人民调解的改造和转型出现了一些新的迹象,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正在进行重构。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的司法解释和司法部的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本文对近年来人民调解及其他非诉讼机制的一些变化进行了分析,并试图对当代中国ADR的发展做出预测。
关键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调解当代中国
中国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以调解¹为传统象征。西方学者将20世纪80年代以前的调解称为/毛泽东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体现着政治化功能,渗透着斗争哲学理念,全面承担着社会调整职能,并且几乎不存在与之相对照的法律体系º。在某种意义上,20世纪80年代以前中国社会调解的空前发达和成功,也恰恰是法制不健全的产物和象征。而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调解,则被称之为/邓小平时代的调解0,其特点是法制与调解的并存及共同发展。傅华伶教授指出: /有讽刺意义的是,恰恰在西方社会寻找可供替代的纠纷解决方式并为社区司法的价值欢呼的时候,中国正通过将大众司法制度化和将公众参与形式化而遵循西方法律秩序的老路0»。很多人预见,随着法制和诉讼发展高潮的到来,调解将会不可避免地走向衰落。然而,经过20世纪90年代的衰微之后,在社会纠纷解决需求的促进下,人民调解开始发生变革。2002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5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6,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和效力。司法部制定了5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6,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范围、组织形式、调解行为和程序等做出了具体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了人民调解工作。之后,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5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6,这表明人民调解已经进入了一种现代化的转型,开始融入到世界性的ADR潮流之中,并在中国当前纠纷解决机制的重构中扮演新的角色。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doc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诉解决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当今社会的纠纷解决模式是多元化的,包括诉讼方式和非诉讼方式。ADR是在国际上新兴起的在司法程序内快速的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是世界上非常普遍并且独立存在于传统的民事纠纷解决方式之外,受到了各个国家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多年以来,我国一直都在大力的建设杜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法治社会, 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在于正确的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和形成比较完善的纠纷解决体系。此时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与完善则虻得尤为重要了,因此本文将对ADR机制的概念、特点及主要模式进行研究而,着重介绍HI:界上其他国家关于ADR机制的先进经验和优秀的制度,以期对构建具有屮W特色的ADR机制有所借鉴。
1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述
1.1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概念以及兴起原因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也称为“代替性纠纷解决机制”和“审判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种的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它是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汉译,故常常称为ADR,即缩写。这个概念最初时源于美国,原来的意思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纠纷的诉讼外解决方式,现引中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争端解决程序机制的总称。起初ADR 在产生时与法院进行的诉讼并没有任何的关系,直到20阯纪70年代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把仲裁和调解等第三人解决纠纷的方式制度引入了法院,从而大大的提高了法院解决纠纷的效率节省了国家的司法资源。
另外,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兴起是与其的优势分不开的。从法律角度来讲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是对诉讼机制的一种补充,并且具有不可替代性。争议解决的成本更加的低廉,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得到缓和并且可以按照自匕的意愿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这可以使得纠纷双方在和谐平静的氛围下协商谈判从而达到解决纠纷的0的。这也是诉讼程序所不具有的优势,所以,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世界上各个国家广泛兴起,并且不断地被完善不断地发展。
贸易法律纠纷解决
贸易法律纠纷解决
在全球化背景下,贸易活动愈发频繁,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各类贸易法律纠纷。贸易法律纠纷的及时解决对于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探讨贸易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并提出建议以提高贸易法律纠纷解决的效率和公正性。
一、主动协商解决
贸易法律纠纷解决的第一步应当是主动协商。当出现纠纷时,各方应秉持着解决问题的意愿,通过对话和妥协达成共识。主动协商解决不仅可以节约时间和成本,更能维护双方的合作关系。双方可就纠纷的事实进行交流和沟通,并以诚意和理性解决分歧,寻求共同解决方案。
二、选择合适的争端解决机构或程序
如果主动协商不能解决纠纷,双方需要选择适当的争端解决机构或程序来进行处理。不同国家和地区有各种争端解决机构可供选择,包括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等。根据纠纷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适宜的机构或程序是关键。争端解决机构的专业性和独立性会对解决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此选择信誉良好的机构至关重要。
三、仲裁解决贸易法律纠纷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贸易法律纠纷解决方式。在仲裁中,双方委托一位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团进行裁决,该裁决具有同等效力。相比于诉讼解决,仲裁通常更加迅速、便捷、灵活,且保护商业秘密。国际商
会国际仲裁院(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国际知名仲裁机
构具有丰富的经验和专业性,是常见的仲裁选择。
四、诉讼解决贸易法律纠纷
与仲裁相比,诉讼解决贸易法律纠纷更加正式和法律化。在诉讼中,纠纷双方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裁决。诉讼具有法律效力强、程序规范等
特点,适用于涉及重大权益、法律复杂性高的纠纷。在国际贸易领域,选择适当的诉讼法院和合适的诉讼程序至关重要。此外,争端解决的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民事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构建
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总是充满着矛盾和冲突。这是因为人们在生产、流通、分配、消费等诸多领域,形成了纷繁复杂的各种社会关系。但是由于人们在观念及利益方面的不一致,因此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冲突,使得各种纠纷产生。所谓“纠纷”,是特定主体基于利益冲突而产生的一种双边或多边的对抗行为。纠纷是与秩序相对应的范畴,它不仅是个人之间的行为,也是一种社会现象,纠纷的发生则意味着一定范围内均衡协调的秩序或状态被打破。由此可见,矛盾与纠纷是人类与生俱来的社会现象,与人类的一切活动相生相伴。
社会的变革、利益的冲突、纠纷的产生及争端的解决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全过程,而追求国家的稳定、社会的和谐历来是执政者治国的目标之一,更是人们普遍向往的一种社会理想。如何妥善的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的繁荣,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任何一个社会、一个国家都必须着力解决的重大问题。纠纷解决,就是指在纠纷发生以后,特定的纠纷主体依据一定的规则和手段,消除冲突、对损害进行救济、恢复秩序的活动。纠纷解决既可以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活动.协商谈判,也可以是当事人在中立的第三人的主持和协助下进行的裁决和调解;既可以通过民间的社会力量,也可以依靠国家的职权。纠纷解决概念的外延,可以涵盖一切法律解决和非法律解决。但是,从现代学术的分野来看,当代纠纷解决研究更关注非正式或非诉讼解纷方式及其对正式司法程序的协助和替代。从这个意义上看,纠纷解决是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程序(ADR)同义。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形成了纷繁不一、各具特色的纠纷解决手段。社会越复杂,纠纷解决的方式、手段也越丰富,不同的纠纷解决方式、机构和程序共同构成一种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范文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探析,司法制度-
[摘要]现代社会多元化的利益纠纷以及诉讼的固有弊端要求纠纷解决机制的多元化。民间调解作为我国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方式,其产生、发展有着深刻的历史和文化渊源。本文立足民间调解的视角,检视当下民间调解的困境,对中国纠纷解决资源的利用现状进行了分析,并尝试重构中国的民间调解制度。
关键词: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民间调解
诉讼大爆炸社会的到来,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已经不堪重负。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纠纷解决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建立和谐社会目标的提出,开始更多地为世人所关注。
一、问题的提出
(一)纠纷的多元化趋势
1、纠纷主体的多元化。传统意义上的纠纷主体大多限于自然人之间。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变更着社会主体的社会地位和角色定位,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之间以及其间的相互矛盾纠纷呈现了多元化、多层次的趋向,国家甚至也可以作为单个的经济主体而非政治主体成为纠纷的一方当事人。
2、纠纷类型的多样化。传统纠纷类型的简单化、单一化转化为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的纠纷;劳动、劳务、劳资纠纷;信托信贷、投资纠纷;房屋买卖、租赁纠纷;合伙组织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等形形色色的纠纷层出不穷、类型纷繁。
3、纠纷内容的复合化。现代社会,大多数纠纷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甚至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如夫妻离婚纠纷,除涉及婚姻关系,还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财产的分割、债务的承担、债权的让与等等其他纠纷。农村土地承包、基层选举,城市企业改制等纠纷激化所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频发,这些事件规模扩大、诱因复杂,给纠纷解决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
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对待住房公积金纠纷发展与协调
公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角度对待住房公积金纠纷
李小青 一、住房公积金纠纷产生的背景因素
我国住房公积金制度始建于1998年,是为了解决原有的住房分配不公、全面推行商品住房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为职工住房提供资金保障的制度。1999年4月3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条例》进行修订,2004年10月1日《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实施,以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为宗旨的住房公积金法律制度不断得以健全和完善。但由于企业经济实力所限或对法律政策的认识不到位,加上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对公积金监管上的失灵或失控,据不完全统计,我们河南仍有近60%的单位没有给职工办理公积金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推行过程中遇到不少阻力,出现不少问题。
近年来,随着社会对住房公积金政策的关注和公民个人维权意识的增强,涉住房公积金的诉讼案件逐年增多,一些基层法院不断接到某些单位职工向法院起诉要求单位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者补交住房公积金、公积金提取困难等方面纠纷的案件,是否作民事案件受理以及如何妥善解决此类纠纷成为立案庭当前必须尽快明确的一个新问题。
在此问题上,一种观点认为这类案件可以作为劳动争议案件受理;另一种观点则持相反的意见,下面分别予以阐述。
二、支持对住房公积金纠纷作民事案件受理的理由
理由一: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推行住房保障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它实质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是归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专项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保障性资金。一般认为,住房公积金具有保障性、强制性、工资性、互助性的特点,是法律强制规定单位给职工办理的一项福利,是企业支付给职工劳动福利报酬的一部分,具有工资性质。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可以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不服可以进行民事诉讼,法院应作劳动争议案件受理。 理由二:司法救济是最后的救济途径,当职工的该项权利被侵犯,通过其他途径仍得不到解决时,职工有权提起民事诉讼。《河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4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补缴本息。逾期仍不补缴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对住房公积金案件作民事案件予以受理是有地方法律依据的。
我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
显属必要 。同时 . 根据 医疗纠纷解决时须兼顾维系医患之间的和谐关 系的特 点和需求 , 妥善 建构和选用 医疗 纠纷所适合 的程
序制度 和程序法理 . 使我 国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多元化 、 合理化 。
mi s r tv e rng nlt a i e h a i
随着我 国社会 、 经济情 势 的 变迁 , 们的 就 医观 念 、 人 权利 意识 发 生很 大的 变化 , 医疗 服务 的要求也 越来 对
越 高 。伴 随着 医疗 改革 的深入 , 现行 医疗 体制 存在 的问题越 来越 突 出 , 上社会 因素 、 加 舆论 导 向等原 因 , 医疗 纠纷 呈逐年上 升 的趋 势 , 医疗 纠 纷 的形 态 、 容 日趋 多 样化 、 杂 化 。为 了适 应情 势 的 变化 , 0 2年 4月 国 内 复 20 务 院颁 布 了《 医疗 事故处 理条例 》 以下称 《 例 》 , 门就 医疗事 故 的处 理 、 ( 条 )专 认定 、 鉴定 和赔 偿作 了规定 。《 条 例 》 医疗事 故引起 的争 议处理 方 式有 三 种 : 方协 商 ; 请 行 政 部 门调 解 ; 起 民事诉 讼 。从 实 际 运 行来 对 双 提 提
b i n s h e a r c s y t ms a d p o e u e h c r u t b e f r t e me ia ip t s n u l a d u e t e lg lp o e s s s e n r c d r s w i h a e s i l o h d c ld s u e ,a d d a
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关于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意见
金融纠纷是指在金融活动中出现的法律纠纷和争议,这种纠纷是广泛存在的,尤其是在金融市场不断发展壮大的今天,金融纠纷的形式和数量更加复杂,处理难度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一、建立多元化解机制
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应该包括多种解决方式:一是设立纠纷调解中心,通过专业的调解机构对金融纠纷进行评估,以达到快速解决问题的目的。二是建立仲裁制度,对金融纠纷采取独立仲裁机构解决,仲裁结果具有法律效力,并且仲裁速度快,成本低,更适合于小额纠纷解决。三是依托司法机关,由法院对金融纠纷进行审判,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判决,维护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强化技术手段支持
在多元化解决机制的建立之外,加强技术手段方面的支持也是非常必要的,如建立金融纠纷信息管理系统,通过对纠纷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为金融市场监管提供更有效的数据支持。同时,建立金融纠纷风险预警系统,预判和发现可能存在的金融纠纷风险,为相关机构提供预防和应对策略。
三、提供法律保障
在建立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同时,也需要为其提供法律保障。一方面,加强金融纠纷案件的法律服务,通过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为参与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个人提供法律援助。另一方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金融机构的管理职责和责任,规范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为金融纠纷的防范和解决提供法律依据。
四、加强宣传教育
市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实施还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推广金融法律知识,增强市民的金融风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金融风险防范知识,畅通纠纷解决渠道,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
WTO纠纷解决机制与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WTO纠纷解决机制在解决争端的过程中,不断推动国际贸易规则的制
定和完善,为国际贸易的发展提供了更加稳定和透明的法律环境。
03
加强国际贸易的法治化
WTO纠纷解决机制通过其强制性的争端解决程序,加强了国际贸易的
法治化,提高了国际贸易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对国际经济关系的作用
缓解国际经济关系紧张
WTO纠纷解决机制为各国提供了一个和平解决经济争端的 平台,有助于缓解国际经济关系的紧张局势,维护国际经 济关系的稳定和和谐。
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与协调
WTO纠纷解决机制在与其他国际组织合作与协调方面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未来应加强与其他国际组织 的沟通与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和问题,推动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THANKS
感谢观看
06
总结与展望
WTO纠纷解决机制的意义与价值
公正、高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01
WTO纠纷解决机制为国际贸易争端提供了一个公正、高效的解
决平台,有助于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促进全球经济发展。
强化国际经济法规则的执行
02
通过WTO纠纷解决机制,国际经济法规则得以更好地执行,提
高了国际经济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推动国际贸易法治化
WTO纠纷解决机制 与其在国际经济法中
的地位
目录
• WTO纠纷解决机制概述 • WTO纠纷解决机制的运作流程 • WTO纠纷解决机制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地位
如何解决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中的冲突与纠纷
如何解决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中的冲突与纠纷公司规章制度管理中的冲突与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是确保组织正常运作的重要一环。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往往会遇到各种冲突和纠纷。本文将探讨解决这些冲突与纠纷的方法和策略。
一、加强沟通与协调
冲突和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息不畅通和沟通不够。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应注重加强内外部沟通,建立良好的沟通机制,包括定期召开会议、开展团队建设活动、设立沟通平台等。此外,公司还应鼓励员工提出问题和意见,并及时回应和解决,以确保信息畅通和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二、明确权责边界
冲突和纠纷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权责边界不清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公司应当明确职权范围和职责分工,确保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内容和权限,并明确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此外,公司还可以通过制定明确的工作流程和流程图等方式,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
对于不可避免的冲突和纠纷,公司需要建立有效的解决机制,以便及时解决并减少其对组织的负面影响。这包括设立专门的纠纷解决部
门或委员会,建立投诉和申诉机制,制定解决纠纷的程序和流程,以及培训员工解决纠纷的能力等。此外,公司还可以考虑引入中立的第三方调解人或仲裁机构,协助解决复杂的冲突和纠纷。
四、依法合规经营
公司应始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健全的合规制度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企业经营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涉及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冲突和纠纷,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决。此外,公司还应积极参与相关行业的自律组织和协会,了解行业最新政策和标准,及时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规章制度,以减少冲突和纠纷的发生。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
1. 引言
1.1 背景介绍
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经济全球化发展的需要。随着我国对外贸易和投资的不断扩大,我国与国外的商事纠纷也日益增多。而且,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范围和广度将进一步扩大,商事纠纷的处理将面临更大的挑战。
当前,我国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例如审理周期长、司法效率低、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我国国际商事领域的法治化和便利化进程,也制约了我国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
对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进行完善和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只有不断优化和完善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地保障国际商事活动的正常进行,促进我国对外经济合作的顺利发展。【200字】
1.2 问题提出
问题提出:我国国际商事法庭作为我国参与国际商事领域的重要机构,其纠纷解决机制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当前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存在效率低下的情况,导致一些商事纠纷难以
及时有效解决,影响了商事活动的正常开展。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在程序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导致当事人难以预期结果,降低了商事活动的可预测性。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的专业性和国际化程度也有待提高,以适应日益复杂的国际商事纠纷形势。如何完善我国国际商事法庭的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其效率和公正性,以促进我国商事领域的健康发展,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1.3 研究意义
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国门的步伐加快,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和经营过程中所面临的纠纷也在逐渐增多。健全的国际商事法庭纠纷解决机制不仅能够保护我国企业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提升我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的形象和声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司诉讼
理由
是什么?
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五)
四、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之重构:仲裁
一、现状及成因
《仲裁法》实施以后,仲裁机构的组建取得长足进步。至2000年6月,全国依《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共148家,包括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共有150家。现有仲裁委员会委员2100多人,工作人员1300多人,仲裁员17000多人。但新组建的仲裁机构所发挥的实际作用与立法时的预期相距甚远,最明显的表征是新设的仲裁机构受案极少。据2000年6月在昆明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百市仲裁工作会议公布的信息,《仲裁法》实施五年来,全国各地仲裁委员会共受案17000多件,标的额257亿元。其中受案最多的为1999年,全国150余家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类型案件6353件。而据29个省市工商局1992年统计,该年全国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共受理经济合同争议案件279167件,结案283368件(含前期未结案9777件)。其中调解结案261363件,占结案数的92.2%;裁决结案5520件,占总数的1.9%。将1999年仲裁机构的受案数与1992年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相比,令人顿生今不如昔之叹。当然,此处未对两者间的质量进行比较。
南通市仲裁委员会的两位仲裁委员称:“这实在是一个令仲裁界和所有仲裁人微不足道更是难以自豪的数字。” [67]据业界人士分析,影响仲裁工作开展有四大障碍:1、社会障碍。表现为:部分企业、经济组织和公民对仲裁根本不了解。据南通市仲裁委员会1998年8月在南通地区所进行的调查,受访多个大中型企业中,只有4%的人表示对对仲裁制度比较了解,而这4%的受访人均为企业的法律事务负责人,其余的人对仲裁的实质性内容一无所知。2、司法障碍。表现为法院消极对待仲裁和积极对抗仲裁。消极
对待仲裁是指法院以不作为的形式对待仲裁,对仲裁机构依法向法院提交的保全申请以及当事人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持消极态度。积极对抗是指法院出于自身的利益或其它原因,以积极的行为对抗仲裁。如以挑剔的、吹毛求疵的眼光审查仲裁裁决,随意撤销仲裁裁决。3、制度障碍。仲裁制度上的缺陷主要有:(1)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规定过于苛刻,解释上从严要求,导致协议经常被宣告无效;(2)仲裁过程中的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法院实施,与仲裁机构所在地法院时常不一致,结果是东北某地仲裁机构审理的案件可能要到广东某地法院申请保全。(3)裁决效力不稳。民事诉讼法上规定有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仲裁法上规定有撤销裁决程序,两个程序可以先后启动,一项仲裁裁决可能受到两次挑战,给意图拖延诉讼的当事人以可乘之机。4、自身障碍。仲裁具有明显的行政烙印。如将仲裁委员会按行政模式定级定编;政府分管领导及其他行政领导兼任仲裁委员会及其常设办事机构的负责人;仲裁机构
实际上被视为政府一个部门,或为其确定一个行政主管部门,强调两者之间具有隶属关系,仲裁机构难以独立、公正地处理案件。由于这种行政性定位,使仲裁机构一些工作人员以国家官员自居,在工作作风上与其他所谓有权部门并无二致,给当事人留下不良印象。
笔者认为,仲裁问题的核心在于仲裁与法院之间关系的定位。强调仲裁的自治性、契约性,则法院对于仲裁的监督将会弱化。基于当事人自治原理,法院对仲裁不进行深层次的干预,仅在仲裁严重违背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之时,进行干预。强调仲裁的司法性则是将仲裁定位于国家的一种司法活动,既然是一种国家的司法活动,则国家当然可以通过法院对仲裁进行深度之干预。据笔者看来,仲裁权不可能是纯粹“司法性的”,也不可能是纯粹“契约性的”或“自治性的”,如果非要给仲裁定性的话,则只能属于复合性的,或者说是准司法性的。随着国家与社会相互融合,司法已经不再纯粹;同样,仲裁也已不再纯粹。从司法的非纯粹性而言,民间调解人员参与法院调解,律师应法官之邀对案件进行模拟裁判,陪审员甚至审判员由当事人选定等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法庭组织的民间性和自治性。程序选择权的广泛运用又使司法之程序规则具有很强的契约性和自治性。就仲裁而言,随着仲裁机构的独立以及仲裁程序的规范,仲裁与司法在外观上已具有相当程度的相似性。仲裁附设于法院并实行强制仲裁,更使仲裁具有很大程度的“司法性”。缘此,我国当初订立仲裁法之时,从所谓的“仲裁民间性”角度考虑,将正在发育的各种仲
裁制度予以取缔,实行仲裁一体化并实行一裁终局角度,在目前看来,太过于机械化、教条化。相反,应根据社会发展程度以及社会纠纷的类型,设置多种多样的仲裁制度,并与司法实现有效的联通互动。
二、对策
(一)现行的仲裁机构归口于法院。我国当初取消多头仲裁,实行仲裁一体化理由之一是解决仲裁行政化倾向,实现仲裁民间化。为此,将设于各类行政部门的仲裁机构统统取消,由政府法制部门出面负责组织统一的仲裁机构。立法的本意是在仲裁机构组建完成后,即与政府部门脱钩,但实际是,政府法制部门在统一的仲裁机构组成以后,以“扶上马,送一程”为由,迟迟不愿松手。此后,更有“扶上马,送全程”一说。 [69]结果导致仲裁与行政难舍难分,仲裁不过是从工商、房管、教育等部门统一归口到政府法制部门,实为“换汤不换药”,仲裁的独立性依然没有解决。究其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从行政机关角度而言,政府部门具有自我膨胀、自我扩张的本能。政府法制部门与其它部门相比,由于没有“实权”,一直有位卑言轻之憾,而权力是实在的,与地位直接相关。故此,政府法制部门基于权力扩张的本能,不愿失去对仲裁控制。从仲裁机构本身而言,由于我国仲裁机构本身就不是自生自发的,而是由政府出面组织起来的,其自身造血功能不足,至目前为止,很多仲裁机构尚不能实行自收自支,需要政府的财政和权力支持,为此,依附于行政并使自身行政化就成为仲裁机构的一项理性选择。可以看出,仲裁机构的人员处于一种矛盾的心理:一方面,当其行使仲裁权时,他们希望政府不要干预,尊重仲裁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当其感到自身权威不足之时或难以维系机构生存之时,他们又希望维持仲裁机构的这种“亦官亦民”身份——“背靠大树好乘凉”。但问题在于政府法制部门主要从事立法、复议等“虚的”的工作,不主管具体的社会事务,远不及工商、房屋、土地管理等部门有实权和财力,仲裁机构难以获得足够的资源,为此,仲裁又必须从法院获得资源,这就是所有的仲裁机构在年终总结工作时,念念不忘“与法院搞好关系”的原因所在。而法院由于与仲裁无太强的法律上、利益上的利害关系,对于仲裁机构的支援需求“爱理不理”。法院是否支持仲裁工作,主要取决于法院领导与仲裁机构负责人以及法院工作人员与仲裁机构工作人员及当事人之间的私下关系如何,非规范性运作由此而生。为了搞好与法院的关系,许多地方的仲裁机构将法院的领导尤其是可以用得着的领导——如分管执行的院长——聘请为仲裁委员会委员。为了搞好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