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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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哪些项目必须公开招标?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计委令第3号,2000年5月1日实施。(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或国家融资项目。
(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以上类别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备注:即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2.资格审查的分类? 资格审查的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资格审查的分类: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第十七条)
资格审查的主要作用:初步择优筛选合格投标人,减少评标工作量。
第二十条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3.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日期? 有何作用?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国务院七部委令,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投标有效期起算日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九条)
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是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第二十九条)。在此期间投标人的投标行为受到缔约责任约束。4.分析该项目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不妥之处:招标人编制了两个标底且歧视潜在投标人
理由:不应编制两个标底,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四条:“标底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不妥之处: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不同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3)不妥之处:评标委员会委员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本案例并未指出属于特殊项目,故应采用随机抽取方式。
(4)不妥之处:双方于10月1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理由:订立书面合同的时间过迟。按《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不是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而本案例已超过30日。
(5)不妥之处:标后谈判
理由: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四十六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6)不妥之处:排名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1.案例一
案情:2005年,××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市区内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包括两部分,一是6.3万m2的住宅工程,另一部分是和住宅相配套的3.4万m2的综合楼。该项目的住宅工程各项手续和证件齐备,自2002年开工建设到2005年4月已经竣工验收。而综合楼工程由于合作双方对于该工程是作为基建计划或开发计划申报问题没能统一意见,从而使得综合楼工程建设的开工手续未能办理。由于住宅工程已开工建设,配套工程急需跟上,且在综合楼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未进行变更审核的情况下,开发公司自行修改了综合楼的平面图,在东西方向增加了轴线长度,增加了约2680m2的建筑面积,并开始施工。该行为被该市规划监督执法大队发现后及时制止,并勒令停工。问题:分析该案例存在的违法行为涉及的相关法规条款规定?
1.违反工程设计方面法律规定的行为
(1)未依法变更设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修改。”
(2)《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开发公司自行修改综合楼平面图和对变更的设计未依法进行审查的行为显然是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2.违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该规定,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
开发公司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的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行为
(1)未依法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其他有关批准文件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