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导民间专业团体办理艺术技能评审与授证办法草案总说明

合集下载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

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一、前言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文化产业的蓬勃发展,艺术专业人员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了更好地激励和引领艺术人才,根据国家教育部等有关部门文件的要求,我院制定了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旨在更好地促进艺术专业人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的提高,进一步提升艺术教育质量。

二、艺术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工作的基本要求1. 职称评价宗旨:通过职称评价,全面客观地评价艺术专业人员的教学、科研、艺术表演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工作能力,以及业绩成果,激励和引导艺术专业人员提高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推动艺术教育事业的发展。

2. 评价原则:(1)公平公正,客观评价;(2)权威性,科学性;(3)激励导向,鼓励创新。

三、职称评价的内容1. 教学能力评价:主要考察艺术专业人员的教学理念、教学设计、教学方法及实际教学效果等。

要求教学内容符合教育规划、教学计划和学科建设的要求;教学方法新颖、灵活;教学效果出色,学生受益良多;具有良好的师德师风和学生评价良好。

2. 科研能力评价:主要考察艺术专业人员在科研领域的专业基础、科研项目立项、科研成果、学术论文、著作等方面的贡献。

要求具有扎实的学科基础;在科研项目申报、立项等方面有一定的成绩;发表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论文;在学术著作方面有一定的成就。

3. 艺术表演能力评价:对音乐、舞蹈、戏剧、美术等专业艺术表演人员将具体考察其专业技能、艺术表演成就以及在艺术表演领域的影响力。

4. 社会服务能力评价:评价艺术专业人员在本专业服务、社会服务、创新创意等方面的工作业绩。

四、职称评价的程序1. 资格审核:申报者须提交个人资料及工作业绩材料,并经过学校专家组织的资格审核。

2. 学术评审:学校将组织专家对符合资格审核的申报者进行学术评审,并形成初步评审意见。

3. 评审公示:公布申报者的初步评审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4. 聘任程序:经学校聘任程序批准,对通过评审的申报者授予相应职称。

人社部关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关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社部关于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艺术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实际,现就全市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一、评审范围全市各类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非公组织中,在艺术系列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并且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人员均可申报评审。

二、评审条件(一)基本条件1.品德条件: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凡申报艺术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2.学历条件:申报评审者须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其中,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演员、戏曲演奏员、舞台技术人员和电影放映人员可放宽至中专学历。

对长期在县级及以下单位工作、业绩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中级职称,学历可放宽到中专。

其中,舞蹈、戏剧、戏曲、曲艺、杂技演员、戏曲演奏员、舞台技术和电影放映人员学历可放宽到中专以下。

3.任现职年限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自本单位聘任相应职务当年算起,实算至2019年12月31日。

其中,获硕士学位,要求任四级技术职务满2年(即2017年底前);大学本科毕业,要求任四级技术职务满4年(即2015年底前);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要求任四级技术职务满5年(即2014年底前)。

申报四级技术职务,大学本科毕业,要求任现职满1年(即2018年底前);大学专科毕业,要求任现职满3年(即2016年底前);中专毕业,要求任现职满4年(即2015年底前)。

4.业务能力条件:申报评审者须具有较高的艺术修养、本专业系统的理论知识和一定的生活积累,基本功扎实,有独立工作能力。

5.考核条件:申报评审者必须参加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

年度考核和任职期满考核结果须均在合格以上。

申报四级专业技术职务,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结果在合格以上中专学历要求有四年、大专学历要求有三年、大学本科学历要求有一年。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6.02•【文号】文市函[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文化部关于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的若干意见文市函[2009]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为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精神,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文化部、财政部、人事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发展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意见》,现就扶持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我国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繁荣城乡基层文化市场的生力军。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来自于民间、成长于民间、服务于民间,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二)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是传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载体,是构建城乡协调发展的演出市场,促进城乡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

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的发展,对推动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戏剧、曲艺保护和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走出了一条以非物质生产方式转移城乡富余劳动力的新途径。

(三)国务院“三定”方案要求文化部对从事演艺活动的民办机构实施监管。

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解放思想,深化改革,着力破除演出市场经营主体的所有制壁垒,调整城乡演出市场不平衡的二元结构,建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和国有文艺院团良性互动机制,进一步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繁荣发展。

二、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四)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争取设立民营文艺表演团体专项扶持资金,努力协调金融机构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运用扶持资金为民营文艺表演团体提供贷款贴息服务,对优秀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实行以奖代补,大力扶持其繁荣发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

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其职责是:(一)开展艺术考级工作有关政策、法规等方面的研究;(二)审定艺术考级专业目录、艺术考级标准、艺术考级教学大纲;(三)制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认定标准,审定艺术考级考官资格;(四)制定艺术考级辅导教师资格认定标准,指导艺术考级辅导教师的培训工作;(五)制定艺术考级机构评估标准;(六)论证申请单位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资格,并向审批机关提供书面论证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公布日期】2020.09.10•【文号】人社部发〔2020〕68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艺术专业人员是我国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文化改革发展、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力量。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围绕人才强国战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目标,坚持党管人才,遵循文艺规律和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完善符合艺术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畅通职业发展渠道,更加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推动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将广大艺术专业人员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为繁荣发展社会主义文化艺术事业、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1.服务发展。

坚定文化自信,坚持唱响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着力提升艺术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着力加强艺术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2.遵循规律。

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遵循艺术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其职业发展特点,建立分类科学、合理多元的评价体系,引导艺术专业人员刻苦研究、潜心创作,推动文艺创作由“高原”迈向“高峰”。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发布部门】文化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7.01【实施日期】2004.07.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31号)《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家正二00四年七月一日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活动的管理,维护考生利益,促进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规范化,保障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的质量,推动社会艺术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艺术水平考级(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是指依照本办法取得资格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机构(以下简称“艺术考级机构”),通过考试形式对学习艺术人员的艺术水平进行测评和给予指导的活动。

第三条艺术考级必须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四条文化部负责全国艺术考级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能:(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二)制定全国艺术考级工作规划,确定艺术考级机构的总量、布局、结构;(三)审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四)实施和指导实施对全国的艺术考级活动的监督检查;(五)组织开展对艺术考级机构的评估工作;(六)负责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七)协调有关部门对艺术考级工作的有关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艺术考级的政策、法规,监督检查艺术考级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艺术考级机构。

第六条全国社会艺术水平考级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在文化部领导下的艺术考级指导机构,由文化部聘请专家组成,每届任期四年。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办函[2005]127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民办函[2005]127号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正文:---------------------------------------------------------------------------------------------------------------------------------------------------- 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7月19日民办函[2005]127号发布)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民政行业从业人员素质,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民政事业,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能等级的考核和资格的考评。

第三条民政部人事教育司负责综合管理和指导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统筹规划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包括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布局等),并制定有关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对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管理并监督检查。

(三)负责组建和管理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四)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颁发全国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和标牌。

(五)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综合管理和资格审核,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颁发考评员资格证卡。

(六)负责审核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库,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实施。

(七)负责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对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的检查、评估工作。

第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民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对本辖区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鉴定检查。

(二)负责向民政部申报本辖区需要建立的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并实施管理。

民间艺人表演团队的选拔与培训计划

民间艺人表演团队的选拔与培训计划

民间艺人表演团队的选拔与培训计划一、引言民间艺人表演团队的选拔与培训计划是为了发掘和培养优秀的民间艺人,提升其专业表演水平,提供高质量的表演节目,推动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创新。

本计划旨在通过选拔和培训,建立一支技艺娴熟、风格多样、充满创造力的民间艺人表演团队,为民众提供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享受。

二、选拔流程1.招募广告发布: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布招募广告,包括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吸引有兴趣的个人参与招募。

2.初步筛选:甄选出符合报名条件及基本要求的参与者,初步核对报名信息,包括个人资料、艺术背景等。

3.初试表演:参与者按照自己擅长的艺术门类进行现场表演,评委根据表演水平、艺术特点等多个方面进行评分和综合考量。

4.复试与面试评估:本环节主要通过面试的方式进一步了解参与者的艺术技能、创新能力、团队合作意识等,评估其适应性和发展潜力。

5.资料审核与体检:对通过面试评估的参与者进行资料的认证与审核,包括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等,同时进行必要的体检以保障健康状况。

6.正式录取:根据选拔结果确定最终录取名单,与参与者进行签约并发放录取通知。

三、培训计划1.基础训练:针对不同艺术门类的参与者,设立专门的基础训练课程,包括技巧训练、形体训练、音乐理论基础等,旨在提升参与者的表演技能和艺术修养。

2.专业指导:聘请优秀的民间艺人和表演教育专家担任培训导师,定期进行现场指导和个性化辅导,帮助参与者提升专业技能和艺术创作能力。

3.团队合作:开展团队合作培训,培养参与者的团队合作意识和协同能力,通过合作练习和集体创作,提高团队整体的表演水平和舞台演出效果。

4.文化素养提升:组织参观学习、研讨交流等活动,加强参与者对传统文化的了解和认识,培养对传统文化的热爱和自豪感,激发创作灵感。

5.演出实践:安排定期或不定期的专场演出,提供舞台机会,让参与者能够展示自己的才艺和创作成果,增强舞台表演经验和台风。

6.评估与调整:定期进行参与者的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培训计划进行调整和优化,确保培训效果和参与者的成长。

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

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12.26•【字号】鲁政发[1994]141号•【施行日期】1995.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发〔1994〕14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山东省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专业艺术表演团体(以下简称表演团体)的管理,繁荣艺术表演事业,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表演团体。

第三条表演团体应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致的原则,发展艺术事业,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生活需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是表演团体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专业艺术表演事业的领导和扶持,使其与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同步发展。

第二章表演团体的设立第六条表演团体是自主经营、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艺术生产、经营、服务的文化实体。

第七条表演团体的设立、布局应同艺术发展的客观要求及不同地区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第八条表演团体的设立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由同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省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颁发演出许可证。

第九条表演团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有达到相应专业水准,能够完成正常创作和演出任务的演职人员;(二)有与艺术创作、演出相适应的机构;(三)有保证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的经费来源;(四)有排练、演出剧(节)目必需的场所和设施;(五)有保障演职人员正常工作、学习、生活的基本条件。

艺术类的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流程

艺术类的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流程

艺术类的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艺术类培训机构申请办学许可证的详细流程在创办一家艺术类培训机构之前,首要的任务就是获得办学许可证。

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

广东省乡村工匠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专业人才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修订)第一章总则一、为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乡村人才振兴,推进“乡村工匠”人才工程高质量发展,让民间杂技人才在农村广阔天地大施所能、大展才华、大显身手,加快培育壮大我省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乡村工匠专业人才队伍,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有关精神,结合广东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本标准条件适用于在广东省内基层一线非公文艺类组织中,从事柔术、力技、蹬技、顶功、耍弄技巧、口技、高空技艺、魔术(幻术)、木偶、模仿技、驾骑技、滑稽(小丑)、醉龙、飘色、舞狮等方向工作,熟练掌握表演、创作、传承等技能,适应乡村振兴发展需要,集创新型、技能型、应用型于一体的德艺双馨高素质人员的职称评审。

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的专业方向分类如下:(一)柔术:主要包括滚灯、反弓、倒挈面戏、三道弯等。

(二)力技:主要包括顶功、角力、争交相扑、象人、载竿等。

(三)蹬技:主要包括蹬弄纸伞、蹬积木、蹬大缸、蹬八仙桌等。

(四)顶功:主要包括顶碗、木砖顶、椅子顶、板凳面等。

(五)耍弄技巧:主要包括耍坛子、手抛技、口捻子、飞叉、转碟等。

(六)口技:主要包括飞禽猛兽、风雨雷电、鸡鸣狗盗、二鸟争食等。

(七)高空技艺:主要包括撞技、走索、戏车等。

(八)魔术(幻术):主要包括意念取物、仙人栽豆、吉庆有鱼、连环等。

(九)木偶:主要包括布袋木偶、提线木偶、杖头木偶、铁线木偶等。

(十)模仿技:主要包括娱乐型、演员型、山寨型、模仿秀团等。

(十一)驾骑技:主要包括骑马、骑象、骑摩托等。

(十二)滑稽(小丑):主要包括杂技小丑、魔术小丑、独轮小丑、高跷小丑等。

(十三)醉龙:主要包括长洲醉龙舞等。

(十四)飘色:主要包括唐僧取经、桃园结义、貂禅拜月、嫦娥奔月、哪咤闹海等。

(十五)舞狮:主要包括鸡公狮、麒麟狮、鸭嘴狮、文狮、采狮等。

三、民间杂技专业类别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

民间声乐团体协会章程模板

民间声乐团体协会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旨在规范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促进民间声乐艺术的传承与发展。

第二条本协会名称为“民间声乐团体协会”,以下简称“协会”。

第三条协会性质:本协会是由民间声乐爱好者、专业工作者和关心民间声乐艺术的社会各界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四条协会宗旨:弘扬民族民间声乐艺术,传承民间音乐文化,促进民间声乐艺术的交流与合作,为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第二章任务第五条本协会的主要任务:1. 组织开展民间声乐艺术的研究、发掘、整理和推广活动;2. 举办各类民间声乐艺术展览、演出、比赛等活动;3. 加强与国内外民间声乐艺术团体的交流与合作;4. 对民间声乐艺术进行学术研讨,提高民间声乐艺术的理论水平;5. 为会员提供声乐艺术培训、演出机会和交流平台;6. 开展民间声乐艺术的普及教育工作,提高人民群众的音乐素养。

第三章机构与职能第六条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七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能:1.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2. 审议和批准协会的工作报告;3. 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4. 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5. 监督协会财务状况。

第八条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会员第九条会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2. 热爱民间声乐艺术,愿意为协会工作贡献力量;3. 经理事会批准,缴纳会费。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1. 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2. 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3. 对协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4. 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培训、演出和比赛;5. 优先获得协会提供的各类信息和服务。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1. 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2. 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3. 交纳会费;4. 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财务与资产管理第十二条协会经费来源:1. 会员会费;2. 社会捐赠;3. 政府资助;4. 其他合法收入。

民间艺术表演者职称申报工作总结

民间艺术表演者职称申报工作总结

民间艺术表演者职称申报工作总结
1.背景
随着民间艺术的不断发展和传承,对民间艺术表演者的职称申报工作也越来越重要。

本文将对最近的职称申报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

2.申报流程
职称申报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需要准备个人简历、专业技能证书、推荐信等申请材料,以证明自己在民间艺术领域的能力和经验。

审核评估:申请材料将由专家组进行审核评估,评估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专业水平、表演技巧、参与演出的经历等。

结果公示:经过评估后,申请人的申报结果将进行公示,以便广大民众和专业人士进行监督和检验。

最终决定:最终的职称申报结果将由相关机构作出决定,并颁发相应的职称证书。

3.工作总结
近期的职称申报工作中,我们总结了以下几点经验和教训:
申请材料准备要全面、准确:申请人需要仔细准备申请材料,确保内容全面准确,以充分展示自己的专业水平和经验。

提前了解评估标准:在申报之前,申请人应该提前了解评估标准,并根据标准来有针对性地准备自己的申请材料。

注意申报截止日期:申请人要注意申报截止日期,避免错过申报机会。

加强自身能力培养:职称申报过程中的审核评估结果可以作为一种反馈,申请人可以根据评估结果来调整和提高自身的能力。

4.展望未来
随着社会对民间艺术的关注度不断提高,职称申报工作将更加重要。

我们将进一步提升申报流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为民间艺术表演者提供更好的职称评定平台。

以上为民间艺术表演者职称申报工作总结,感谢大家的支持和参与!。

艺术类办证培训章程模板

艺术类办证培训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艺术类办证培训机构的运营管理,保障学员权益,促进艺术类教育培训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从事艺术类办证培训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美术、舞蹈、音乐、表演、播音主持、书法、导演、设计等非学历教育培训服务。

第三条本章程旨在明确培训机构的管理目标、办学宗旨、办证流程、师资要求、学员权益保障等内容。

第二章办学宗旨与目标第四条办学宗旨:本培训机构以培养具有专业素养、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艺术人才为目标,为学员提供优质的艺术教育服务,满足社会对艺术人才的需求。

第五条办学目标:1. 建立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师资队伍。

2. 完善课程体系,提高教学质量。

3. 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激发学员艺术潜能。

4. 加强与其他教育机构的交流与合作,提升培训机构的知名度。

第三章办证流程第六条办证条件:1. 举办者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无失德失信或严重违纪行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 举办者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活动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3.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办学宗旨、业务范围、出资比例、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 机构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并应含有“培训”二字,不得含有“大学”、“学院”等字样。

第七条办证程序:1. 向拟设地所在区的行政审批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2. 行政审批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 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办理相关营业资质。

第四章师资要求第八条师资队伍:1. 师资力量充足,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丰富教学经验。

2. 教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育教学能力。

艺术家评职称艺术团体鉴定材料

艺术家评职称艺术团体鉴定材料

艺术家评职称艺术团体鉴定材料背景为了评职称艺术家的职业资质,需要进行艺术团体的鉴定,以确保申请者具备相关的艺术技能和经验。

目的本文档旨在提供艺术家评职称所需的艺术团体鉴定材料的详细说明,以便申请者准备完整有效的申请。

鉴定材料申请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作为艺术团体鉴定的凭证:1. 申请表格:请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艺术团体等。

申请表格:请填写完整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所属艺术团体等。

2. 个人简历:陈述自己的艺术经历、成就和重要演出经验。

个人简历:陈述自己的艺术经历、成就和重要演出经验。

3. 艺术作品集:提供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相关艺术作品的样本,以展示自己的艺术技能。

艺术作品集:提供包括音乐作品、舞蹈作品、戏剧作品或其他相关艺术作品的样本,以展示自己的艺术技能。

4. 成果证明:提供参与过的专业演出、展览、比赛或奖项的证明文件,以验证个人的艺术成果。

成果证明:提供参与过的专业演出、展览、比赛或奖项的证明文件,以验证个人的艺术成果。

5. 推荐信:提供来自艺术界专业人士或艺术团体的推荐信,证明自己在艺术领域中的才能和贡献。

推荐信:提供来自艺术界专业人士或艺术团体的推荐信,证明自己在艺术领域中的才能和贡献。

6. 相关培训证书:提供与艺术技能相关的培训或学术证书,如音乐学位证书、舞蹈专业培训证书等。

相关培训证书:提供与艺术技能相关的培训或学术证书,如音乐学位证书、舞蹈专业培训证书等。

7. 艺术团体证明:提供艺术团体的有效注册证书或批准文件,以确保艺术团体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艺术团体证明:提供艺术团体的有效注册证书或批准文件,以确保艺术团体的合法性和专业性。

注意事项- 所有提供的鉴定材料必须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篡改证明文件。

- 申请者应根据艺术团体的要求和要求准备材料。

- 申请者可以参考相关艺术团体的官方网站或联系艺术团体进行了解和获取更多鉴定材料的要求。

以上是艺术家评职称艺术团体鉴定材料的详细说明,希望可以对申请者提供帮助。

文艺培训审批制度范本

文艺培训审批制度范本

文艺培训审批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艺培训活动的管理,规范文艺培训市场秩序,促进文艺培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文艺培训,是指在非学历教育范围内,针对成年人及未成年人开展的音乐、舞蹈、戏剧、书画、摄影等艺术类培训活动。

第三条文艺培训审批制度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文艺培训活动,促进文艺培训质量和水平的提高,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文艺需求。

第二章审批权限和程序第五条文艺培训审批权限如下:(一)省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跨地区文艺培训活动;(二)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文艺培训活动;(三)县级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在本行政区域内举办的文艺培训活动。

第六条文艺培训审批程序:(一)申请。

举办文艺培训活动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二)审核。

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登记。

文艺培训机构应当自取得批准文件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四)公告。

文艺培训机构应当自登记注册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三章审批条件第七条文艺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合法的名称和固定的培训场所;(二)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三)有与培训活动相适应的教学设施和设备;(四)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文艺培训机构的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和教学能力;(三)具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职称证书。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文艺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实施办法

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实施办法

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实施办法一、组织机构主办单位: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委员会承办单位:全国艺术特长生地方认证办公室二、组织方式通过艺术水平认证、艺术人才选拔、艺术成果展示等环节,对全国青少年儿童进行艺术特长的评鉴及认证工作,每年组织1-2次,集中在寒、暑假期间进行,由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委员会授权的地方承办机构组织实施,由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委员会省(自治区)级认证办公室统筹协调,由具有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委员会考官资格的社会艺术专家、院校专业教师担任评委工作。

三、专业类别1.音乐类。

健盘乐类:钢琴、手风琴、电子琴(单、双排键)等。

西洋管弦乐类:长笛、双簧管、单簧管、大管(巴松管)、圆号、小号、长号、次中音号、大号、竖琴、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木琴及吉它、电吉它、电贝司等。

民族管弦乐类:竹笛、笙、唢呐、管子、巴乌、葫芦丝、琵琶、扬琴、柳琴、月琴、古筝、古琴、中阮及大阮、三弦、二胡、板胡、高胡等。

打击乐类:西洋打击乐器、民族打击乐器等。

声乐类:包括独唱、重唱、演唱组合、小合唱、大合唱等类别。

音乐基础知识:基础乐理、视唱练耳。

2、舞蹈类。

舞蹈类:包括中国舞、拉丁舞、芭蕾舞、国际标准舞、中国民族民间舞、体育舞蹈。

武术类:包括中华武术、跆拳道、散打、空手道、太极拳。

3、语言类。

汉语普通话:对普通话水平进行考试,包括读单音节字词、读双音节词语、400字短文朗读、说话等。

英语口语:对英语口语能力进行考试,包括课程的基本句型和常用的口语会话等。

4、美术类。

中国画类:人物、山水、花鸟。

西画类:素描、速写、水粉画、水彩画、油画。

书法类:软笔书法、硬笔书法。

四、教材参考全国艺术特长生认证不局限教材,参考使用全国通用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教材,主要参考《中国音乐学院社会艺术水平考级通用教材》(中国音乐学院编)、《全国音乐等级考试教材》(中央音乐学院编)、《中国歌剧舞剧院院外艺术考级教材》(中国歌剧舞剧院编)、《全国美术考级指定专用教材》(上海书画出版社编)、《普通话水平测试(PSC)大纲》(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

艺术专业类别评审办法及要求

艺术专业类别评审办法及要求

艺术比赛专业类别评审办法及要求为能充分体现本次大赛的专业性和权威性,增强比赛的透明度,使参赛选手能够依据相应的标准准备比赛。

本届大赛评审委员会综合了各种因素,同时遵照国际惯例特制定本评审办法,具体条款如下:一、器乐类(包括西乐类和民乐类)1、要求在演奏中音准和节奏的把握要准确,统一。

2、在演奏中要有一定的表现力,能够比较完整、清晰地表现出乐曲的主题。

3、演奏乐曲要有完整性。

4、同伴奏的配合要准确、默契。

5、拉弦乐器要求弓法准确。

6、管乐器要求流畅、吐音清楚。

7、演奏姿态要自然,形体要端正。

二、声乐类1、要求演唱者吐字清楚,气息自然。

2、要求在演唱中音准要好,节奏要准确。

3、在演唱中要有感情,能够通过歌声表达歌曲的内涵。

4、同伴奏的配合要准确、默契。

5、在演唱中形体动作要舒展、到位、自然。

6、合唱团参赛时要求有指挥、服装要统一。

三、舞蹈类1、参赛舞蹈内容要丰富多彩。

2、要求参赛舞蹈要新颖、多样化。

3、参赛选手在表演中的基本功要扎实,动作要到位。

4、参赛选手在表演中有丰富的表现力,能够通过肢体语言较完整的表现作品的主题。

5、同伴奏音乐的配合要默契、准确。

四、朗诵类比赛内容要积极向上、活泼健康;要求参赛者吐字清晰、发音准确;在比赛中能够善于运用语言技巧表达感情;对作品主题要有较好的领悟能力,能够通过声情并茂的朗诵,准确地表现作品的主题;在比赛中形体要自然、端正,动作要协调。

五、服装展示类要求参赛队每队人数不得少于10人;要求参赛服装款式不得多于4种;要求表现形式要符合少年儿童的实际年龄、要健康活泼;要求参赛者形体自然、动作舒展、行走时身体姿态要优美到位;要求参赛者的动作能很好地结合伴奏音乐展示服装的主题;要求整体配合默契、有序。

六、戏剧类选段要有代表性,内容积极向上;发音要清晰、准确;唱腔要字正腔圆、有板有眼;动作要自然、协调,能反映人物心理。

七、曲艺类选段内容要健康活泼、积极向上,要能表现出所选曲艺形式的特点;动作表情要自然,配合默契;音要准确、清晰,标准。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艺人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艺人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艺人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3.09•【字号】•【施行日期】2011.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艺人及农民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大力弘扬千年帝都的传统文化,为福民强市和“三化”示范市提供强有力的智力支撑和人才保障,进一步加强民间文化艺术人才、农村技术人才队伍建设,促进我市民间文化艺术的蓬勃发展,有效调动农村实用技术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据省厅相关文件精神,参考外地市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民间艺人、农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真正把那些群众信服的“土专家”、“田秀才”和民间文化艺术人才选拔出来,并将其纳入到全市人才评价体系,切实发挥好职称工作为基层人才服务的作用。

2011年度我市拟受理农民技术人员、民间艺人等申报职称60人以上,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深入挖掘潜力,原则上今年各县(市)申报农民技术人员或民间艺人职称不少于6人,各区不少于3人。

二、有关要求(一)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把民间艺人、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这项工作做实做细,要深入排查和发掘具有洛阳特色、传统文化的民间艺术和民间艺人,要为“土专家”、“田秀才”的健康发展提供便捷的绿色通道。

今年,这项工作的开展情况将作为年终考评、评先的重要内容。

(二)民间艺人、农民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定不惟身份、不惟学历,不受岗位、年龄、外语等条件限制,以实际能力水平、业绩和贡献为主要依据。

同时,在申报、组织评审、证书发放等环节全部免费,不收取任何费用。

(三)办理程序及申报材料。

1.初级:由参评人员分别对应填写《河南省民间艺术人才职称评定情况简表》或《河南省农民技术人员职称评定情况简表》3份、通过职称工作信息系统个人版录入上报的直接认定审核表3份及电子文本,由县(市、区)人事职改部门按照直接认定的方法进行审批办理,并及时报市职改办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辦法草案總說明藝術教育法業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由總統府於八十六年三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八六ΟΟΟ六ΟΟ七Ο號令公布施行在案。

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其辦法由教育部會同中央文化主管機關定之。

」為加強我國社會藝術教育之推廣及社會藝術教育功能之發揮,使業餘藝術學習者得以了解本身藝術造詣及激勵學習意願,特由教育部委請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藝術學院專案研訂有關「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辦法」草案事宜。

本專案研訂範圍以較具客觀性及技術性之藝術技能先行辦理,初期擬先就鋼琴、芭蕾、書法、劇場技術等四類進行試辦。

計畫之執行業經相關文獻資料之蒐集、問卷調查之分析、分區座談會(二場)及研究小組會議(五次)及分區公聽會(三場)之討論後,彙整、歸納各學者、專家及民間專業團體代表之意見,目前已研擬完成本辦法草案,茲將本辦法草案條文之重點說明臚列如下:
一、界定母法第廿三條所稱之民間專業團體為:
(一)經依法設立登記成立之非營利法人而以從事藝術相關工作為其目的事業者。

(二)從事社會藝術教育之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經依法令設立者,但短期補習班不適用之。

此外尚明定民間專業團體得結合依法設立之各級藝術類科學校及設有藝術系(所)、科、中心之大專院校
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事宜。

(草案第三條)
二、揭示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目的,並界定辦理之類別。

(草案第四條)
三、明定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各項措施事宜,包括:
(一)規範民間專業團體之申辦資格與條件。

(二)訂定經指定類別之各類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實施要點,以界定評審對象、檢定方式、評審項目、評分方法、評審人員之資格條件、授證種類與等級、藝術技能證書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審核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實施計畫。

(四)獎勵辦理績優之民間專業團體及其人員。

(五)處置辦理不善之民間專業團體及其人員。

(六)其他相關之必要措施。

(草案第五條)
四、明定民間專業團體依本辦法之規定申請輔導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工作,應提送之實施計畫書期限、內容
及相關證明文件。

(草案第六條)
五、明定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承辦申請輔導案之相關業務;並得邀集藝術專業之學者、專家會同提供審查意見,
據以審核之。

另得委託依法設立之各級藝術類科學校及設有藝術系(所)、科、中心之大專院校辦理定期評鑑工作。

(草案第七條)
六、明定民間專業團體提出輔導申請之資格補正事宜。

(草案第八條)
七、明定參與評審與授證之相關人員,對相關業務應負保密之責,並不得接受任何關說或干涉。

而參加檢定之人
員且不得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式為之,違者依法究辦。

(草案第九、十條)
八、明定參加評審與授證之檢定人員於報名、受檢及授證等各階段之規範事項。

(草案第十一條)
九、明定辦理評審與授證之民間專業團體如經檢舉或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而不及時處理時,主管機關得為相關
之處置措施。

(草案第十二條)
十、明定證書之申請換(補)發事宜。

(草案第十三條)
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辦法草案
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辦法(草案)
第一條本辦法依藝術教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主管機關指教育部或中央文化主管機關。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民間專業團體指:
一、經依法設立登記成立之非營利法人而以從事藝術相關工作為其目的事業者。

二、從事社會藝術教育之文教機構及社會團體經依法令設立者,但短期補習班不適用之。

民間專業團體得結合依法設立之各級藝術類科學校及設有藝術系(所)、科、中心之大專院校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事宜。

第四條為推廣社會藝術教育,主管機關得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經指定類別之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使經由專業之檢定得以評斷藝術技能之等級,俾利從事社會藝術工作,發揮社會藝術教育之功能。

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民間專業團體申請,指定前項藝術技能之類別。

第五條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措施輔導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
一、規範民間專業團體之申辦資格與條件。

二、訂定經指定類別之各類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實施要點,以界定評審對象、檢定方式、評審項目、評分
方法、評審人員之資格條件、授證種類與等級、藝術技能證書格式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審核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實施計畫。

四、獎勵辦理績優之民間專業團體及其人員。

五、處置辦理不善之民間專業團體及其人員。

六、其他相關之必要措施。

第六條民間專業團體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工作,應先擬具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實施計畫書,載
明下列事項,檢齊相關證明文件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間內申請輔導,經審核同意後辦理之:
一、申請人為合於本辦法第三條規定之民間專業團體,其名稱、辦事處地址、所由設立之法律依據。

二、前款民間專業團體負責人、代表人之姓名、住址、職稱。

三、具有符合規定資格之評審人員、其名單及學經歷。

四、前款人員願依審核通過之實施計畫,以公正、客觀、超然態度辦理評審與授證之同意書。

五、具有符合申辦條件之檢定場地、設備,其得以合法使用之證明文件。

六、擬實施評審與授證之藝術技能類別、對象、報名及評審時間、地點、通知及公告之方式、檢定方式、評
審項目、評分方法、授證種類與等級、收費標準、評審規則等。

七、本次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經費收支概算。

八、其他相關事項。

第七條主管機關應指定專人承辦民間專業團體依本辦法規定提出申請輔導案之相關業務;必要時,得邀集藝術專業之學者、專家會同提供審查意見,據以審核之。

主管機關得定期評鑑民間專業團體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工作;其辦理有缺失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促其改善;該民間專業團體逾期不改善或改善無效果者,得停止其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工作,並公告周知。

為辦理前項評鑑,主管機關得委託依法設立之各級藝術類科學校及設有藝術系(所)、科、中心之大專院校為之。

第八條民間專業團體依本辦法之規定提出輔導申請,其資格條件不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九條參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人員,非依法令規定,不得洩漏因其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應保密之文書、資料、消息或物品,違者依法究辦。

對於依本辦法規定辦理之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以詐術或
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其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亦同。

第十條參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人員應本於專業倫理,以客觀、超然、公正態度執行職務,不受任何關說或干涉。

第十一條參加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檢定人員於報名後發現其報名事項不實致影響其受檢資格者,應取消其受檢資格;於評審時,發現有舞弊行為或其他違反評審規則之行為者,應禁止其繼續參加評
審;於授證後,發現有前述情事之一者,應撤銷其藝術技能證書。

第十二條辦理藝術技能評審與授證之民間專業團體經檢舉或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之情事而不即時依法處理者,主管機關得依情節輕重,為下列處置:
一、糾正並督促其限期依法辦理。

二、將違反規定人員依法究辦。

三、停止其依本辦法規定申請輔導辦理或參與辦理之資格並公告周知。

第十三條依本辦法規定經民間專業團體發給之藝術技能證書有毀損、滅失者,得檢具相關資料申請換(補)發。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