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初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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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休闲农庄是农业产业的一种新兴形式,其特点是将休闲旅游和农业生产相结合,给人们提供了一种独特的休闲娱乐方式。

为了保障农庄的正常运营和顾客的满意度,制定一套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下面是一份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

一、农庄的基本行规1. 进入农庄需出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进行登记,对于未登记或拒绝登记的人员禁止进入。

2. 严禁在农庄内吸烟,除指定区域外禁止饮酒。

3. 不得在农庄内损坏设施,如发现损坏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4. 禁止投放垃圾,需按规定投放到指定垃圾桶内,保持农庄环境的整洁。

5. 不得在农庄内做出损害他人利益或违法行为,如有发现将被立即驱离,并追究法律责任。

二、农庄的安全管理1. 农庄内配备安保人员,负责维护农庄内的秩序和安全。

2. 出入口设有安全检查,禁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农庄。

3. 在游乐项目前,需进行安全指导和注意事项说明,确保游客的安全。

4. 如发生突发情况,必须迅速向农庄的安保人员报告,并按照指示进行应急处理。

三、农庄的环境保护1. 农庄内禁止随意采摘花草和果实,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2. 禁止乱丢废弃物,保持农庄的环境整洁。

3. 农庄饲养的动物不能随意喂食,以免引发不必要的事故。

4. 农庄内的广告宣传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信息。

四、农庄的服务规范1. 农庄内的服务人员必须礼貌待客,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2. 农庄提供的食品和住宿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3. 农庄的设施和设备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如发现故障需及时报修,确保游客的安全。

4. 农庄提供的活动、娱乐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安全。

五、农庄的投诉处理1. 游客对农庄的服务不满意或者产生投诉时,可向农庄的服务中心进行反馈。

2. 农庄应在72小时内对投诉进行处理,并向游客做出回应。

3. 如投诉无法解决,游客可向有关监管部门投诉。

以上是一份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的范文,农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可以确保农庄的正常运营,提升顾客的满意度,促进农庄的可持续发展。

农家乐协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农家乐协会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协会的管理,提高农家乐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农家乐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协会是农家乐行业的自律性组织,以服务会员、规范行业、提升品质、促进发展为宗旨。

第三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农家乐协会的组织管理、会员管理、活动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农家乐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为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五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事组成。

第六条会长负责协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事务。

第七条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八条协会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负责协会各领域的具体工作。

第三章会员管理第九条农家乐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条会员入会需提交相关资料,经理事会批准后方可成为会员。

第十一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二)获得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三)对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四)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五)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一)遵守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三)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协会声誉;(四)按规定缴纳会费;(五)接受协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违反章程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协会有权给予警告、暂停会员资格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四章活动管理第十四条协会定期举办各类活动,包括培训、研讨会、考察、评比等。

第十五条活动组织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服务会员,提高农家乐行业整体水平;(二)注重实效,确保活动质量;(三)合理规划,提高活动影响力。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六条协会财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十七条协会设立专门的财务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八条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一)会员会费;(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九条协会财务支出应按照预算执行,不得超支。

农家乐规章制度范本

农家乐规章制度范本

农家乐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家乐的管理,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维护农家乐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农家乐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和员工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质量第一、服务至上的原则,为游客提供安全、优质、高效的旅游服务。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消防演练,提高员工应对火灾等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用电、用火安全管理,禁止在农家乐内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气设备,确保电气设备安全运行。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管理,禁止存放过量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中毒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游客服务管理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提供咨询、预订、投诉等服务。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游客住宿登记制度,确保游客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禁止游客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农家乐。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尊重游客的人格尊严,不得侵犯游客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员工管理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能和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员工的考核,对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应当及时调整。

第五章环境保护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环境保护,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农家乐经营活动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垃圾分类处理,提高资源利用率,减少环境污染。

协会会员制度

协会会员制度

协会会员制度第一条: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坚持思想基本原则,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能吃苦耐劳,热忠于环保事业。

承认本章程。

志愿无偿为协会工作的同学,可加入本协会。

第二条:协会会员实行五星级会员管理制度:(1):一星会员,志愿加入协会,符合会员标准。

(2):二星会员,由一星会员转化而来,积极参加协会各项活动。

(3):三星会员,由二星会员转化而来,组织协会的各项工作。

(4):四星会员,由三星会员转化而来,筹划协会的各项工作。

(5):五星会员,由四星会员转化而来,组织并决策协会的各项工作。

第三条:协会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意见的权利,有入会和退会的权利,有优先参加协会活动、发表文章的权利。

第四条:协会成员工作态度要端正,要积极向周围同学宣传环保知识,能以身作则,在同学中树立良好的环保形象,能积极虚心接受师生的意见。

第五条:协会成员必须服从协会安排,不允许任何人把个人利益凌驾与组织利益之上。

第六条:协会成员如果违背协会医院、违反协会规定、破坏协会形象,都将受到出发或撤消职务的处分。

第七条:定期招收“环保志愿者”使广大同学积极加入到协会中来,壮大“环保协会”组织。

第八条:每学年评选若干名“环保积极分子”、“先进个人”、“优秀干部”,本协会将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

协会招会员的具体制度第一条:内务人员及各组长每学期根据旧会员退会及其他情况向会长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条:需要设置新组的应由内务人员或其他各组长写报告,会同有关组讨论,由会长会议讨论批准。

第三条:招会员计划由有关组根据本组的需求情况及根据我协会的实际提出招会员计划初稿。

第四条:招会员人员由会长指派,一般由各组长及内务人员组成。

第五条:招会员人员在招会员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招会员政策和纪律,认真负责完成招会员任务。

招会员工作人员的职责:第一条:根据协会的现有情况,按时写好上报每年招会员计划,做好有关组的工作,确保招会员计划的顺利进行。

农庄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农庄的规章制度和标准

农庄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庄管理秩序,维护农庄正常运作,保障员工和客人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庄规章制度适用于农庄内全体员工和来访客人,所有人员都应严格遵守规章制度。

第三条农庄主要的管理机构为农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规章制度、管理和监督农庄的日常运作。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经农庄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农庄负责人签字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章农庄员工行为规范第五条农庄员工应当服从农庄管理委员会的决定和布置,不得有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条农庄员工应当尊重客人,礼貌待人,积极为客人提供服务,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第七条农庄员工不得私自接受客人的礼物或贿赂,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八条农庄员工上岗时应穿着整洁、统一的工作服,保持个人卫生。

第九条农庄员工不得擅自调动或挪用农庄的财产,不得私自借用农庄的设备或资金。

第十条农庄员工应当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三章农庄客人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农庄客人应当遵守农庄的规章制度,尊重农庄员工和其他客人,文明礼貌。

第十二条农庄客人应当保持农庄环境卫生,不得破坏农庄的设施和物品。

第十三条农庄客人不得在农庄内吸烟,不得带有宠物进入农庄,不得喧哗扰民。

第十四条农庄客人如有特殊需求或意见建议,应当及时向农庄管理委员会反映,不得私自采取任何行动。

第四章农庄安全规定第十五条农庄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保障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第十六条农庄员工在工作中如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报告农庄管理委员会,并协助整改。

第十七条农庄员工在使用农具或设备时应当认真阅读使用说明书,做好安全防护。

第十八条农庄员工在火灾发生时应当迅速疏散人员,切断气、电源,灭火器材。

第十九条农庄员工不得私自调用电气线路,不得擅自拆卸或改装设备,不得用火或明火进行作业。

第二十条农庄员工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妥善处理废弃物品,保护农庄的生态环境。

第五章农庄纪律处分第二十一条农庄员工如有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警告、罚款、停职、开除等。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3篇)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文一、概述1. 为了确保休闲农庄的正常运营和提供良好的服务,制定本管理规章制度。

2.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休闲农庄的所有员工和顾客。

3. 所有员工和顾客都应遵守本规章制度。

二、员工管理规定1. 员工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或早退。

2. 员工应穿着整洁、干净的工作服,不得穿着露骨的或不雅观的服装。

3. 员工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吸烟、喝酒、嚼槟榔等不良习惯。

4. 员工应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离岗位或私自离开工作区域。

5. 员工应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定期清理工作区域。

6. 员工应与顾客保持礼貌和友好的态度,提供优质的服务。

7. 员工应保守企业机密,不得泄露任何与企业有关的信息。

三、顾客管理规定1. 顾客应遵守休闲农庄的规章制度,不得违规行为。

2. 顾客应尊重休闲农庄的员工,不得侮辱、挑衅或恐吓员工。

3. 顾客应遵守公共秩序,不得大声喧哗、放任儿童乱跑等行为。

4. 顾客应妥善保管个人财物,如有丢失,休闲农庄概不负责。

5. 顾客应爱护休闲农庄的设施和环境,不得损坏或破坏任何设施。

6. 顾客应按规定购买门票并出示有效证件,未购票或逾期离开的顾客将被拒绝入内或要求离开。

四、安全管理规定1. 休闲农庄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以提醒员工和顾客注意安全。

2. 员工应定期参加安全培训,掌握基本的应急处理和救援知识。

3. 在发生火灾、地震等突发事件时,员工应迅速向顾客提供安全疏散指引,并协助撤离。

4. 在水域活动时,员工应提醒顾客注意安全,不得擅自进入深水区或进行危险水上活动。

5. 休闲农庄应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并及时进行维护和修复。

五、卫生管理规定1. 休闲农庄应设有卫生区域,员工应定期清洁卫生区域,保持环境整洁。

2. 顾客应使用指定的公共卫生间,不得在非指定区域随意大小便。

3. 顾客应自觉保持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得乱扔垃圾或随地吐痰。

4. 休闲农庄应负责处理卫生废弃物,确保环境卫生和垃圾分类处理。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模板】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模板】

三、机构设置。

经理办、财务部、规划部、财务部、服务部.四、团体守则。

1、加强学习,遵守国家政策和法令山庄规章制度,争光优秀员工。

2、爱山庄和集体,同山庄荣辱与共,树立团队、竞创、协作精神。

3、服从领导关心经营情况,钻研业务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不折不扣完成在职工作和领导交由事项.4、不迟到早退,出满勤,干满点,不串岗和办私事,工作时不饮酒吸烟或自制饮食;不损坏公物和做有损团结的事。

做到文明用语、礼貌待客,不以貌取人,谦让礼貌;讲卫生、重仪表、勤换衣、常理发、常剪指甲,不食生蒜。

6、讲站姿、带微笑、态度诚恳、有耐心、不抢话、不争辩,不高腔、持冷静。

7、尊重宾客风俗习惯和人格,不揭短、讥笑、议论,对生理缺陷人不歧视和嘻戏。

8、对来电和客人咨询,做到有问必答,知无不言.声调温和,用语文明,不收礼品小费.9、与宾客交往不谈山庄是非,客户长短,保守山庄文件、资料信息,报表内容,保守不泄密。

10、不图私利和贪污受贿及挪用公款;不以权谋私,原于打击歪风邪气.11、戒免家大业大,浪费难免论,珍爱设施设备,节省器材器具,精算紧缩支出,保持勤俭兴业优良传统。

五、部门职责1、经理办(1)围绕山庄目标实现,充分发挥参谋助导作用,优质高效为总经理部门提供全方位服务。

(2)做好山庄与上级和政府相关部门协调通联,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信息的反馈和贯通.(3)做好督办督查,考勤考核,汇总公布,确保山庄运作及时有效贯彻落实。

(4)做好山庄社会主义组织,会议记录,整理归档,完成来宾接待、观光、活动、调研任务。

(5)组织山庄理论和业务学习的培训,开展多样性文娱活动,做好环境卫生,后勤安全,对外宣传事宜.2、财务部(1)严格按财经纪律《会计法》和财务制度办事,控制开支范围和标准,审查原始报销凭证,执行总经理一支笔审批签字的规定.(2)注重操作规程,记帐准确,及时完善,呈送报考,合理运筹资金流向。

(3)按时将微部门、客户资金、严禁裁流和挪用,杜绝票记管理混乱,白条入帐,它项充帐,保障正常业务开展.(4)加大所有财务活动以物品的购进、使用、消耗监督的审查,确保山庄财产不受损失;确保不流失,不铺张浪费。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

农家乐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保障游客和农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经营管理的责任,规范自身行为。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服务意识和素质。

第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农家乐经营者制定,经本地农业部门审核备案后正式实施。

第二章经营管理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详细的经营计划,包括服务项目、价格、促销活动等内容,并及时向游客宣传。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合理配置员工,做好培训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缴纳税费。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游客饮食安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注重环境卫生管理,保持场地清洁整洁。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安全生产管理,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护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诚信经营,不得欺骗消费者。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接受游客的监督和投诉,及时处理涉及游客权益的事项。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游客的安全教育,提高游客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游客保障体系,对发生意外事故给予相应的赔偿和安抚。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游客的隐私权,妥善保管游客的个人信息。

第四章处罚规定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如违反本规章制度,有以下行为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一)提供虚假宣传信息的,罚款并责令改正;(二)服务质量差,多次收到游客投诉的,责令整改并赔偿游客损失;(三)违反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等管理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罚款;(四)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并赔偿受损游客。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向相关部门提起复议,也可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有关解释权归农业部门所有。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如有违规情况,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进行罚款、暂停营业等处理。

农家乐管理章程模板

农家乐管理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的经营管理,保障游客权益,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所有从事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平、公正、公开原则;2. 安全、卫生、舒适原则;3. 诚信、文明、和谐原则;4. 可持续发展原则。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四条农家乐的经营范围包括:1. 餐饮服务;2. 客房住宿;3. 农家特色旅游项目;4. 休闲娱乐活动;5. 其他与农家乐相关的服务。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农家乐设立以下组织机构:1. 董事会:负责农家乐的决策和管理;2. 经营管理部:负责农家乐的日常经营和管理;3. 财务部:负责农家乐的财务管理和成本控制;4. 客户服务部:负责游客接待、咨询和投诉处理;5. 安全保卫部:负责农家乐的安全和卫生工作。

第四章经营管理第六条农家乐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经营,合法经营,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农家乐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1. 财务管理制度;2. 客房管理制度;3. 餐饮管理制度;4. 安全保卫制度;5. 客户服务制度;6. 环境卫生制度。

第八条农家乐应确保食品安全,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规,确保食材新鲜、卫生。

第九条农家乐应提供舒适的住宿环境,保证客房设施齐全、干净、整洁。

第十条农家乐应提供优质的服务,员工应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一条农家乐应加强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五章客户权益第十二条农家乐应尊重游客的合法权益,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农家乐应提供真实、准确的服务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十四条农家乐应设立投诉渠道,及时处理游客的投诉。

第十五条农家乐应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服务内容。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章程由农家乐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农庄规章制度范本大全集

农庄规章制度范本大全集

农庄规章制度范本大全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庄是一个生产生活的地方,所有工作人员都要遵守农庄的各项规章制度,保持农庄的正常运转和发展。

第二条农庄的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做好管理工作,使农庄的各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第三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农庄的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工作要求进行工作,不得私自调动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四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爱护农庄的各类设施和设备,不得损坏或浪费农庄的财产。

第五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为农庄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章工作规范第六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工作,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岗位。

第七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尊重上级领导和同事,不得擅自批评他人,不得造谣生事。

第八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按照工作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推卸责任。

第九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懒惰拖延,不得偷懒玩忽职守。

第十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遵守劳动规章,不得违反工作纪律,不得擅自调动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一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加强安全生产教育,不得违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得擅自操作危险设备。

第十三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积极参与安全检查和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农庄的工作人员要及时上报危险情况和事故隐患,不得隐瞒漏报。

第四章纪律处分第十五条对于违反农庄规章制度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警告、记过、降级、辞退等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解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纪律处分应当依法依规,公正合理,不得随意滥用职权或变相打击报复。

第五章审查制度第十八条农庄的管理人员要定期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加强规章制度的宣传普及。

第十九条对于规章制度执行存在问题的地方,要及时整改,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的落实。

第二十条对于严重违纪的工作人员要依法予以处分,同时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农家乐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农家乐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保护农户权益,促进农村旅游发展而制定的。

第二条农家乐是指以农户自有农房、农田、农产品等为基础,提供农村风景观赏、休闲娱乐、农产品交流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关经营许可,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活动。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建立的管理制度,保障游客权益,确保经营安全。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注重环境保护,遵守农村生态建设规划,确保自然生态的完整性。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卫生、舒适安全的住宿、餐饮、娱乐等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基本需求。

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服务意识和业务水平,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反馈。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宣传推广,提升品牌形象,吸引更多游客前来体验。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违反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章经营行为规范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经营许可所列明的经营范围和区域进行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按照游客需求,提供合理的服务价格,并明示于服务定价表上。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良好的经营秩序,不得进行恶意竞争,不得扰乱公共秩序。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厨房卫生,保证食品安全,不得使用过期食品或劣质食品。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明示食材来源,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人身安全,不得提供不安全的设施和服务。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不得随意破坏自然景观和农田。

第三章客户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整洁的住宿环境,保障游客的休息需求。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丰富多样的农村旅游项目,满足游客的休闲娱乐需求。

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提供安全可靠的交通工具和设施。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休闲农庄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休闲农庄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行为,保障客户权益,维护农庄良好的经营秩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休闲农庄的所有员工和客户。

第三条休闲农庄是一个以农业园区为基础,提供农业、休闲和娱乐等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休闲农庄的管理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第五条休闲农庄的管理目标是为客户提供舒适、安全、便利的休闲环境,提高农产品的附加值,推动农业产业升级。

第六条休闲农庄的管理职责由农庄经理全权负责。

第二章客户管理第七条客户通过休闲农庄官方网站、电话、微信等方式进行预订和购买服务。

第八条客户在预订时,应提供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客户在休闲农庄内享受服务时,应遵守园区的管理规定,不得损坏农庄设施、植物和物品。

第十条客户应遵守农庄的安全规章制度,注意个人安全和公共秩序,不得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

第十一条客户有权利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投诉,农庄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客户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十二条农庄将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对客户的评价进行跟踪并改进服务。

第三章员工管理第十三条农庄经理有权招聘、培训、考核和奖惩员工。

第十四条员工应具备相关的技术和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员工应遵守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工作纪律,遵循工作流程。

第十六条员工应严守客户隐私,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员工应主动学习产品知识和行业动态,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八条员工应友好、礼貌地对待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九条员工不得向客户索取、接受任何礼物或好处。

第二十条员工应保持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合理使用设施和物品。

第四章农庄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农庄设施由农庄经理负责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二条农庄设施应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经常进行设施巡检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农庄设施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上报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农庄设施的使用权属于农庄,禁止滥用和破坏设施。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

农家乐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家乐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游客权益,促进农家乐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家乐经营场所及其所有经营者、从业人员。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场所应设立管理机构,负责农家乐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守本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应符合卫生、安全、环境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培训,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意识,确保游客的满意度和安全。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积极引导游客爱护农田、农业生态环境,宣传农业文化,推广农业科技。

第二章经营活动管理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合理规划经营活动,制定经营计划和行业发展策略,推动农家乐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依法取得相关执照和证书,确保经营合法合规。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食材采购、加工、储存、配送等管理制度,确保食品安全。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制定服务标准和流程,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保障游客权益。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妥善处理垃圾污水,保护农村环境。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严格选拔从业人员,确保其具备相关技能和服务意识。

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为从业人员提供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十五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积极向游客介绍农村风俗、农业文化等,推广农业知识。

第十七条农家乐从业人员应主动关心游客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提升游客体验。

第四章游客权益保障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真实、准确的宣传信息,不得以虚假宣传误导游客。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保障游客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不得存在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提供完善的服务设施和服务体系,确保游客的基本生活需求。

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初稿)

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初稿)

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初稿)第一篇: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初稿)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协会成立(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罗田县农家乐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农家乐”经营、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发展农家乐产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从事“农家乐”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学习餐饮、旅馆行业知识,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总结交流农家乐产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示范推广“农家乐”经营管理的成功模式,提供优质服务,增加产业效益,逐步联接和完善农家乐吃饭、食宿旅游经营产业链,为推进农家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罗田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罗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农家乐的宣传、推介活动和主题活动。

以提高罗田县农家乐的整体知名度,促进农家乐的稳步持续发展。

(二)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研究并掌握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资料,及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家乐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逐步提高天目村农家乐的整体水平。

(三)开展行业间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积极推广农家乐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四)履行行业自律职能,规范会员行为。

严格遵守市场规律,实行统一定价,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经营承诺、诚信经营监理、失信惩戒制度;在行业内规范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导会员单位搞好优质服务,并在全村农家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管理者中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会员。

(五)维护本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利。

(六)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在本地从事农家乐的饭店、旅馆和与农家乐产业相关的单位。

农家乐协会章程

农家乐协会章程

_______________ 农家乐协会、、八章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协会是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等农家乐(旅游、餐饮住宿等服务行业)业主自愿组成的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诚信经营、共谋发展”为指针,通过对 ________________ 镇农家乐的组织、指导、管理和服务,规范行业标准和经营行为,协助完善经营与管理机制,加强相互联系和交流,向政府相关部门争取农家乐发展政策,反映行业情况和会员愿望与建议,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为共同促进新民镇旅游服务行业的持续、快速、健康、稳定发展而努力。

第三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 _______________ 县新民镇人民政府,接受区商委、旅游局等部门的业务指导和_____________ 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协会的办公地点设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五条本协会通过开展调查研究、咨询、培训、对外联络与交流等活动,发挥政府和农家乐之间的桥梁纽带使用,从而促进和加快农家乐的发展。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

(二)对旅游服务行业发展的整体规划、管理、政策措施和市场动态等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参与起草本地区旅游服务业标准、规章制度,向主管部门和有关方面反映有关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三)加强各农家乐之间的联络,交流发展情况,推广先进经验,协调农家乐之间矛盾,营造整体氛围,打造整体形象,增强整体竞争能力,相互支持,共同发展。

(四)加强同其它地区旅游服务行业部门与协会的联系,学习他们的先进经验,外引内联,扩大信息交流和相互间的合作。

农家乐章程

农家乐章程

农家乐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农家乐,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农家乐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公司法》规定执行。

本章程对农家乐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填写):淡水鱼的养殖、垂钓。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二十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第八条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会计年度为公历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告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说明书;(五)利润分配表。

第六章附则第十条公司的营业期限十五年(注:对营业期限也可规定其他时间),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送交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应同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本章程由徐树农家乐设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一式叁份,新花样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财务制度根据我公司具体情况特建立以下财务管理制度。

一、预算编制、分析制度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做到季有分析,年有总结,对经济运行影响重大的事件随时报告。

预决算和各种财务报表编报及时、规范、准确。

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制度

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制度

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制度引言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是以村级农家院餐饮业主为主体,自愿组织起来,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市场规律,互帮互助,共同发展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本制度是为规范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的组织及活动程序而制定。

目的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作为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之一,旨在通过加强业主之间的相互交流、帮助与支持,增强村级农家院餐饮业主的组织力和谋发展的能力,达到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提高农村经济效益的目的。

组织形式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采用自愿组织、平等互利、自治管理的原则。

协会主要由村级农家院餐饮业主自愿组成,设主席团,由协会会员推选主席和副主席,设秘书处,设常务理事会。

会员资格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的会员必须是村级农家院餐饮业主,经过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或个体经营者,具有相应的餐饮经营资格。

服务内容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的服务内容包括:1.指导业主依法经营,并在经营中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业主间的技术交流和培训。

3.组织业主开展营销推广活动,并为业主提供市场信息。

4.与政府和相关企业建立联系,为业主提供有关资讯和政策咨询服务。

5.协助业主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并帮助处理投诉纠纷。

会费和财务管理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的会费由会员根据自愿原则自主交纳,会费使用由协会常务理事会决定。

协会应建立健全会费收支管理制度,按规定办理会费的收付、记账、报表、审计等工作。

协会奖惩制度协会奖惩制度是协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协会应根据业主的经营情况,组织评选表现突出业主,并给予嘉奖。

同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协会将依据情节轻重,组织评议并做出相应处理。

入会和退出凡符合会员资格的农家院餐饮业主,均可以提出入会申请,并经协会审核通过后加入协会。

会员可以自愿退出协会,协会不得限制和阻止会员退出。

协会的监督与评估村级农家院餐饮协会应有一名专门的人员对协会组织及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确保协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村农家乐规章制度

村农家乐规章制度

村农家乐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家乐经营行为,提升服务质量,保障游客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村规民约,自觉接受监督,依法经营。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循诚信原则,诚实守信,不得欺骗消费者,不得以次充好。

第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劳动法规,保障员工权益。

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卫生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确保客房卫生。

第六条客人应当尊重农家乐经营者,文明用餐,文明待客。

第二章经营范围第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在经营牌照允许的范围内,提供食宿服务及可选的农耕体验等项目。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明示经营范围,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根据季节情况,合理安排经营计划,做好季节性准备工作,确保服务质量。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安全教育,提升员工意识,确保客人人身安全。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演练,熟悉应急预案,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做好食品安全管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不得使用变质食材。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加强场地卫生管理,确保厨房、餐厅及客房卫生清洁。

第四章服务标准第十四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热情服务态度,提供优质服务,满足客人需求。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环境整洁,提供舒适的就餐环境。

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丰富多样的菜肴,保证菜品质量,确保食品口味。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提供清洁舒适的客房,确保床上用品清洁卫生。

第五章违章处理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若违反本规章制度,将依据情节轻重采取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措施。

第十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检查,不得隐瞒虚报。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经常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得以执行。

第二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如有其他需要进一步规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规定。

农家乐安全规章制度

农家乐安全规章制度

农家乐安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家乐经营活动的安全,维护员工和客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农家乐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本规章制度执行,并对员工和客人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落实责任到人,确保安全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安全管理委员会是农家乐安全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农家乐的安全管理方案和具体措施。

第二章安全生产第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员工和客人的人身安全。

第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做好安全生产的常态化工作,定期检查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七条员工应当加强安全意识,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保护好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第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技能培训制度,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保持设施设备的良好状态,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运行安全稳定。

第十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及时有效地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一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的全过程,用于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三章消防安全第十二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三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维护和消防演练,确保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第十四条员工应当参加消防安全培训,了解火灾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掌握逃生自救的方法。

第十五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出口标识,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确保逃生通道的畅通。

第十六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厨房和用餐区域进行安全检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和相关食品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排查,及时整改并报告消防部门。

第四章卫生安全第十八条农家乐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的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和客人的健康监测和管理。

农家乐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农家乐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家乐协会的财务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高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农家乐协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家乐协会全体成员,包括协会办公室、各分支机构及下属单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二)真实性原则: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及时性原则:及时反映财务状况,确保财务信息时效性;(四)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止贪污、挪用等违法行为;(五)节约性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财务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农家乐协会设立财务部,负责协会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五条财务部的主要职责:(一)负责协会财务核算、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二)负责协会资金的收、付、存管理;(三)负责协会财务报表的编制、审核和报送;(四)负责协会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配合;(五)负责协会财务档案的管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六条资金来源:(一)会费收入;(二)政府资助;(三)社会捐赠;(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资金支出:(一)协会日常运营支出;(二)协会项目支出;(三)协会人员工资及福利;(四)其他合法支出。

第八条资金收支管理:(一)会费收入:由财务部负责收取,并开具收据;(二)政府资助:按照相关规定,签订合同,及时拨付;(三)社会捐赠:按照捐赠人意愿,签订捐赠协议,及时拨付;(四)其他收入: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拨付。

第四章财务核算第九条财务核算:(一)按照会计制度,建立健全会计科目;(二)按照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等规定,进行财务核算;(三)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十条财务监督:(一)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财务部的工作进行监督;(二)定期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确保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三)对外部审计,积极配合,确保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农家乐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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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田县农家乐协会章程经2011-年5月28日协会成立(会员)大会讨论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罗田县农家乐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是从事“农家乐”经营、服务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及有志于发展农家乐产业的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从事“农家乐”经营的个体经营户学习餐饮、旅馆行业知识,规范农家乐经营管理,总结交流农家乐产业的先进经营管理经验,示范推广“农家乐”经营管理的成功模式,提供优质服务,增加产业效益,逐步联接和完善农家乐吃饭、食宿旅游经营产业链,为推进农家乐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罗田县人民政府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罗田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一)负责农家乐的宣传、推介活动和主题活动。

以提高罗田县农家乐的整体知名度,促进农家乐的稳步持续发展。

(二)开展业务咨询和服务。

研究并掌握相关行业的最新技术资料,及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提供咨询服务,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农家乐工作者的意见、建议和要求,逐步提高天目村农家乐的整体水平。

(三)开展行业间各种形式的学习交流考察活动积极推广农家乐经营管理的先进经验。

(四)履行行业自律职能,规范会员行为。

严格遵守市场规律,实行统一定价,维护公平竞争的经营环境;大力推进诚信建设,建立诚信档案,建立诚信经营承诺、诚信经营监理、失信惩戒制度;在行业内规范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指导会员单位搞好优质服务,并在全村农家乐经营单位和经营者、管理者中评选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优秀会员。

(五)维护本行业和协会会员的合法权利。

(六)承担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单位委托的相关任务。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一)单位会员:在本地从事农家乐的饭店、旅馆和与农家乐产业相关的单位。

(二)个人会员:从事农家乐产业的个体经营户、农家乐相对集中村的村级组织负责人,有志于发展农家乐产业的人士。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三)在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一)个人入会必须由本人填写个人会员申请表,经本会会员介绍、推荐,由协会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二)团体会员须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后方可成为本协会会员,并发给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三)优先获得本会有关信息和相关技术资料,享受上级农家乐有关优惠扶持政策;(四)免费将农家乐或其他经营单位信息发布在协会网站上;(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七)在本行业有显著成绩的,对本协会工作作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获得本协会的表扬、奖励和推荐。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协会的协议;(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加强与本协会联系,为协会提供相关信息和经验;(六)有经营业务的会员,要遵守本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自主经营、公平竞争、自负盈亏、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且及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并交还会员证。

第十三条会员有较明显故意损害协会形象的,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协会有权通过理事会,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机构与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决定终止事宜;(五)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3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七)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九)决定会员所享有的优惠及对会员的奖励和表彰活动;(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一般为专职;(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七)无不良的社会信用记录。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3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监督、指导本协会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员交纳的会费;(二)有关部门资助及个人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经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三十六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三十八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会员大会于2011年5月28日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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