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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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日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534号(以下简称534号通知,见附件一),其中,调整了部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

第一,534号通知调整了《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2002]1980号)(以下简称1980号文)的部分招标代理收费标准,增加了中标金额的档次,降低了中标金额5亿元以上的收费标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分别为:5—10亿元为0。

035% ;10—50亿元为0.008%;50-100亿元为0。

006%;100亿元以上为0.004%。

同时,设置了货物、服务、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的最高限额为(货物)350万、(服务)300万和(工程)450万,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件二.第二,534号通知澄清了收费的基准价格“一次招标"(指完成一次招标投标全流程),对于达到招标代理服务费上限的项目“按各标段中标金额比例计算各标段招标代理服务费”。

第三,534号通知明确了对于5 亿元以下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仍执行1980号文件。

并针对该文件第三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包含的内容做了合理的界定和澄清。

1980号文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委托,从事编制招标文件(包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底)……"。

该文附件的附注1中又表述:“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鉴于科学、合理、可行的实际情况,534号通知明确界定“按(1980号文)附件规定计算的收费额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但不含工程量清单、工程标底或招标控制价的编制费用”。

为了合理调整和规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中国招标投标协会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招标代理的收费现状、存在问题以及行业诉求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了可靠的科学依据。

附件一:《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件.附件二: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附件一:调整后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标准(2011)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3]33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3]33号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正文:---------------------------------------------------------------------------------------------------------------------------------------------------- 宁波市物价局关于核定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等收费标准的批复(南价费[2003]33号2003年3月12日)宁波市招投标中心:你中心《关于要求核定有关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请示》收悉。

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服[2003]77号)和市政府《关于市招投标中心投入试运行有关问题的意见》(甬政发[2003]4号)规定,经研究,现就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等有关问题批复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交易登记、咨询和发标、收标、开标、评标等交易服务的,承发包关系确定后,可对该项目的业主和承包商收取交易服务费。

具体标准为:对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交易,按交易额的0.3‰向承发包双方分别收取50%的交易服务;对工程设计或监理等服务项目,按工程概算总价的0.1‰向发包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费合计低于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上述项目不实行招投标的,交易服务费按每项目100元,向承包商收取。

二、信息服务费对工程承包单位、中介机构、建材生产企业和经营商委托招投标中心发布信息的,可收取100元/次的信息服务费,重复发布不收费。

三、复印、打字、传真文件可以收取成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招投标中心按照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原则确定。

四、场地(设施)租赁费另行核定。

五、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有偿服务的经营性收费,应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服务场所公布服务内容、收费方法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本批复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6.13•【字号】宁价费发[2003]162号•【施行日期】2003.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宁价费发[2003]162号二00三年六月十三日)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请求重新核定我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项目的函》(宁建办字[2003]44号)收悉。

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精神,参照外省区收费标准,现就我区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包括场地使用费和服务费。

场地使用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而收取的费用或其他单位使用交易中心场地而缴纳的费用;服务费是指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标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服务,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包括报名、开标、评标、报建、咨询等全过程服务。

二、收费标准1、场地使用费由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和使用单位协商确定,向使用单位收取;2、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向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收取,各承担50%,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场地使用费。

建设工程施工、装饰、装修工程、采购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专业)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一,勘察设计、监理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表二。

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执收单位是按规定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没有建立有形建筑市场的县(市)不得收费。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按隶属关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税务票据,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湘价服[2009]157号

湘价服[2009]157号

湘价服[2009]157号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各市州物价局: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下发后,执行情况良好。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特定服务价格,根据《湖南省特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湘价服[2004]23号文件执行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是指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通知》(湘政办函[2000]47号)精神,各市州所在城市规划区内按照“同城合一”原则设立、具有编委正式批复或经工商登记注册,且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脱钩的自收自支的独立法人事业单位或企业。

二、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进场交易者提供交易服务方可收取交易服务费。

交易服务内容包括:1、为进入交易中心的客户提供招投标技术咨询和所需全部登记材料,并以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办理程序及指南服务;2、利用电子屏幕显示系统等先进手段收集、储存和发布各类工程、企业状况、材料价格、政策法规等信息;3、为发标、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符合国家要求、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以及评标技术专家库;4、为工程报建、施工许可、消防、合同鉴证、质量安全监督等部门提供办公场所。

三、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各交易中心按附表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后,不得再以其它名义收取费用。

四、各市州物价局应加强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管理,并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不突破省定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当地具体标准。

五、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到当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手续(长沙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到省),明码标价,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我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的通知》(湘价服[2004]23号)同时废止。

鲁价费发2001-243号

鲁价费发2001-243号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监察局:为规范全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及收费行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省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交易服务费1、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收取;直接发包的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合同价的0.9%收取,由中标单位(或承包单位)缴纳,单项工程交易服务费最低为1000元。

2、各类工程建设及材料采购招标投标(含直接发包)交易服务费,以招标项目中标价为基数按下列标准计收,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单位缴纳50%,中标单位缴纳50%。

(1)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4%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2%收取;(2)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500-1000万元(含l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2%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10%收取;(3)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1000-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10%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8%收取;(4)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3000万元以上部分,按不超过工程建设项目中标价的0.08%收取,直接发包的工程建设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0.06%收取。

单项工程的交易服务费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上述费用为工程交易中心向交易当事人收取的最终服务费用,此外不得再加收任何费用。

二、市场交易中心服务范围和内容1、收集、存储、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提供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中介服务等各类企业相关信息,提供政策、法规、材料设备价格信息。

2、提供评标专家库,政策法规咨询、经济技术咨询服务。

3、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苏价服〔2006〕12号

苏价服〔2006〕12号

江苏省物价局文件江苏省建设厅苏价服〔2006〕12号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设局:为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精神,2003年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收费试行标准。

根据试行两年多来的情况,结合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实行分类管理的状况,决定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作结构性改革,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范围:凡依法成立,符合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规范要求,经过省建设厅类别核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二、收费的项目与内容:建设工程交易的收费项目为综合服务费。

其服务内容包括交易场所服务、现场信息(网络)服务及相关商务服务、交易服务等,即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招投标场所;为建设工程交易各方提供现场发布和查询各类与招投标相关的各类信息,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提供从报名、开标、评标、定标、合同备案等一系列与建设程序相关的服务和指导。

三、收费标准:(一)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

1、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含装饰装修)及材料、设备采购的招标项目,由招标单位支付30%,中标单位支付70%,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

按照交易中心类别和中标价收取,具体标准见下表。

中标价200万元(不含200万元)以下200-500万元(不含500万元,下同)三类48006800二类49507150一类51507500500-1000万元(不含)1000-1500万元(不含)1500-3000万元(不含)3000-5000万元(不含)5000-1亿元(不含)1-5亿元(不含)5亿元及以上1000012500155001800023000310004000010500135001650020000260003500045000110001450017500220002900039000500002、勘察、设计、监理的招标项目,不论交易中心的类别,中标价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每宗2000元,10万元以上的,每宗3500元。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涉企收费目录清单1、大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股权类)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大连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收费办法(试行)3、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4、大连产权交易所出租业务收费办法(试行)1、大连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股权类)业务收费办法(试行)2、大连产权交易所增资业务收费办法(试行)3、大连产权交易所资产类交易业务收费办法(试行)4、大连产权交易所出租业务收费办法(试行)其他无鞍山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无政府采购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无国有产权无其他无抚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无政府采购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无国有产权无其他无本溪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本溪市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中心中标价在1000万(含)一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3000万(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以上部分,费率为0.5,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关于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辽价函(2018)1号)政府采购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无国有产权无其他无丹东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无政府采购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无国有产权无其他无锦州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锦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费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按中标价分段计费: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

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招投标交易双方各承担50%。

《辽宁省定价目录》、《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辽价函(2018)1号政府采购无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无国有产权无其他无营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营口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中标价在1000万元(含)以下的,费率为1;超过1000万元-3000万元(含)部分,费率为0.8;超过3000万元以上部分,费率为0.5.每项收费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发改价格〔2011〕534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2]房457号各市、县(区)物价局: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现就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证书》,从事各类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法人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竣工决算;接受有关部门委托对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定;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等中介服务活动。

三、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由委托方支付。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必须本着自愿互利的原则,接受社会委托,开展有偿服务。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依法签订咨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双方责任和收费标准等。

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的各项收费率为基准费率(详见附件),委托双方可根据建设工程咨询项目的难易程度等具体情况,在本通知规定的基准费率±20%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五、外商投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收费可参照国外有关收费办法,由咨询单位与委托方具体协商确定。

六、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在其经营场所、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

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原则和收费标准,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凡超过或低于本通知所规定的收费幅度收费的,属价格违法行为,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关于调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文件
关于调整交易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交发〔2017〕6号
各相关单位: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3月29日发布了《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施工和设备招投标及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京发改[2017]378号),根据该函的相关要求,交易中心自4月1日起对进场交易的项目按照新标准计费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计费方式与标准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及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京发改[2017]378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
2017车3月31日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和设备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及专业劳务发包承包交易服务。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文(全)

发改价格[2011]534号(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决定适当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减免保障性住房租赁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限价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等保障性住房转让手续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即执行与经济适用住房相同的收费标准;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转让手续费;依法进行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租赁行为免收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规范并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各地应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管理,经认定设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收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以工程勘察设计收费为基准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的6.5%;以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比率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按照建筑面积计费的,其收费标准应不高于2元/平方米。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高于上述上限的范围内确定。

各地现行收费标准低于收费上限的,一律不得提高标准。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含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价费(2011)007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费(2011)007号各区县物价局、建设交通委、财政局、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环保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重要批示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减免部分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

经批准设立的房屋交易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交易手续时,经济适用住房、动迁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应在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原市房地资源局《关于本市贯彻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价商(2002)012号)规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减半收取,其中:新建住房由转让方承担,存量住房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因继承、遗赠、婚姻关系共有发生的住房转让免收住房交易(转让)手续费;住房租赁不得收取租赁手续费;住房抵押不得收取抵押手续费。

二、降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费基准价按《关于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价费(2011)00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计算,且收费上限不得高于工程概(预)算投资额的2‰;对保障性住房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按基准价的70%收取;取消《通知》附件2中“当收费基准价总金额小于5000元时,按5000元计收”的规定。

三、降低部分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标准。

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对估算投资额100亿元以下的农业、林业、渔业、水利、建材、市政(不合垃圾及危险废物集中处置)、房地产、仓储(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除外)、烟草、邮电、广播电视、电子配件组装、社会事业与服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收费,应在原国家计委、国家环保总局《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5号)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下调20%收取;上述行业以外的化工、冶金、有色等其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维持现行标准不变。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价房地〔2008〕259号市建委: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四)设计交易服务费(五)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0%。

二、其他服务收费(一)网络服务费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7.11.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价格
正文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
题的通知
各区发展改革委,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
根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细则(试行)的通知》(津政办发【2017】102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已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管理,各工程建设交易机构提供的公共服务原则上不收费,确需收费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二、根据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机构的性质,确需收取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的,纳入本市定价目录,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市和区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运行成本原
则核定收费标准,并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三、上述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价管【2016】691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11月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4.27•【字号】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规范和调整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新发改医价〔2012〕832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行为,降低工程交易成本,切实减轻社会和企业负担,提高建设资金的利用效率。

经调查研究,我委决定规范和调整我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相关收费项目和标准。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取消原“交易服务费”收费项目和标准,将原“场地及设施使用费”调整为“场地及设施服务费”。

收费标准为:(一)各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6000元。

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0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投标项目6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

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二)鉴于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场交易项目规模和服务工作量较大的情况,自治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向投标企业收取的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单个招投标项目最高不得超过9000元。

投标企业少于6家(含6家)的按每个投标企业每次1500元收取;投标企业超过6家的,按单个招标项目9000元由投标企业平均分摊。

同时可向招标代理机构按每个招投标项目每次500元收取场地及设施服务费,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向招标人收取。

除场地及设施服务费外,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不得向招投标企业、招投标代理机构(招标人)收取任何其它费用。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4〕40号 2004年12月17日发表时间: 2004-12-24 10:20:58 来源:省物价局省建设厅:你厅《关于申请批复陕西省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中心按宗收取经营服务费的函》(陕建函〔2003〕161号)收悉。

为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筑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按照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有偿服务的原则,我局重新制定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范围和内容1、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承发包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提供质量合格、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2、提供建设工程的招标信息及全省勘察设计、监理、装饰、土建、安装等各类施工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有关信息。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技术专家评委库。

4、提供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以及建筑材料市场价格等信息服务。

5、按照业务规程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服务。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按每宗招标项目中标价为计费基础实行定额收费,由工程项目招标方和中标方各承担50%,最高收费标准见下表:1、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建设工程招标项目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150以下40002 151—300 75003 301—500 95004 501—1000 130005 1001—2000 165006 2001—3000 200007 3001—4000 250008 4001—5000 300009 5001—8000 3500010 8001—10000 4000011 10001—20000 5000012 20001以上600002、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表序号中标价(万元)定额收费标准(元)备注1 2000以下20002 2001—3000 30003 3001—5000 35004 5001—8000 40005 8001—10000 45006 10000以上5000三、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的执收单位为按规定批准成立的各级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未成立的不得收费。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1.08.31•【字号】黔价房调[2001]254号•【施行日期】2001.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物价局、贵州省建设厅关于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价房调[2001]254号2001年8月31日)各地(州、市)物价局、建设局、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加快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建立建筑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贵州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复函》(黔府办函[2001]23号)文件精神,现就省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服务内容我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向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提供服务可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服务内容为:1、收集、存贮、发布各类工程招标、投标、中标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政策法规信息,各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和中介服务组织的有关信息,建立投标企业信息库等。

2、为招投标方提供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洽谈、合同签署、经济技术、政策法规咨询等交易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相关设施、设备服务。

3、提供建设工程招投标及收费等有关法规、规章和相关咨询。

4、为建设、物价、监察、工商等有关职能部门提供统一的办公场地。

二、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1、信息服务费。

对进入交易服务机构获取信息的招投标方,每项信息收取100元的信息服务费。

2、交易服务费。

为施工、设备材料招标活动提供服务,按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向招标方收取交易服务费。

中标额500万(含本数)以下的,按0.15%收取;501万至1000万(含本数),按0.1%收取;1001万以上的,按0.08%收取。

为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活动提供交易服务,向招标方收取中标额的1%的交易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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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价房地〔2008〕259号
关于工程建设交易服务收费
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建委: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的收费行为,根据《关于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津价费[20 08]220号)规定,经研究,现将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程建设交易服务费
为工程建设提供交易服务时可按服务项目定额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标准为:
(一)建设工程施工交易服务费
(二)建安设备交易服务费
(三)工程监理交易服务费
(四)设计交易服务费
(六)上述项目交易服务费由招标方交纳60%,中标方交纳4 0%。

二、其他服务收费
(一)网络服务费
网络会员单位每月收取600元;非网络会员单位在建交中心发布或获取相关信息的,按交易项目对招标、投标单位分别收取信息服务费400元。

(二)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1、大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300元;
2、中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200元;
3、小型交易招标洽谈室,每半天100元;
4、驻场办公室,以实际使用面积计算,每平方米为3.00元/天,包括水、电、暖气、空调费、市内电话费及物业管理费。

为同一工程项目招投标服务已收取交易服务费的,不得再收取工程交易场地租赁费。

三、交易服务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主要用于:
(一)固定资产折旧及物业管理费;
(二)专业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包括信息显示屏、计算机及软件购置费用、维护费;
(三)办公费:包括办公设备、低值易耗办公用品、交通费、差旅费、邮电通讯费、水、暖、电费、专业资料费、业务资料费、
文印整理费等项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基金及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

四、各区、县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按照上述收费标准执行。

五、上述收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费登记(审核)证》管理。

接此文件后,请通知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

六、收费单位应按规定明码标价,严格执行上述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通知自2008年10月20日起实行。

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工程建设交易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函》(津价房地[2004]507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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