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请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按照《期权结算规则》的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中国结算委托结算银行直接扣款(第四十七条)、结算参与人提前申报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及提交其他交收担保品(第六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组合策略维持保证金收取(第四十二条)、结算参与人利用自营证券完成经纪业务中的行权交割义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暂不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四、关于证券形式交纳保证金(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暂不实施,中国结算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0.03.13•【文号】上证发〔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中国的一家证券交易所,成立于1990年11月,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规则,下面简单介绍一下这些规则。
1. 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通过制定交易规则,规范证券交易行为,制定交易制度,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交易规则包括股票交易规则、债券交易规则、基金交易规则、期权交易规则等。
2. 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主要针对企业上市的要求和流程进行规范。
企业如果想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需要符合一系列规定,例如企业必须拥有稳定的财务状况、良好的经营管理和合规运营等。
3. 信息披露规则
信息披露规则是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公平公正交易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
企业在上市后需要按规定定期披露相关财务报表、业绩预告、股东持股变动、重大事项等信息。
4. 交易制度
交易制度是指针对证券交易市场的交易流程、交易方式、交易价格等方面进行规范的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制度,即买卖双方在集合竞价时对股票价格进行报价,并由交易所对报价进行撮合,最终确定交易价格。
总之,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覆盖了证券交易的方方面面,其中包括交易规则、上市规则、信息披露规则和交易制度等。
通过这些规则的制定和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障证券市场的安全、公正、透明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SSE)的交易制
度是指在该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其他证券的交易规则和程序。
以下是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制度:
1.交易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上午开市时间为9:15,下午闭市时间为15:00。
2.交易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
易两种交易方式。
开盘和收盘时段进行集中竞价,中间时段进行连续竞价。
3.交易市场: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了主板市场、科创板、债券
市场和基金市场四个交易市场。
不同类型的证券在相应市场内进行交易。
4.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了一系列交易规则,包括交易所规则、交易所细则、交易行为规范等。
交易所规则是交易所的最高决策机构,规范了交易所的运作和各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
5.交易程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程序包括报价、买卖委托、成交撮合、成交确认、交割和结算等环节。
交易参与方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报价、委托和查询等操作,交易所的交易系统负责撮合买卖双方的订单,并生成成交结果。
6.交易价格: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以最优价成交原则为
基础,具体的交易价格可能由最高限价、最低限价、竞价规则等因素决定。
7.交易限制: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上海证券交易
所实行了一系列交易限制,如涨跌停板机制、交易保证金制度、交易风险警示机制等。
总的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制度旨在保障交易公平公正,维护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交易规则和程序会根据市场需要和监管要求进行不断调整和完善。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的流动性,规范期权做市商的做市业务,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期权做市商(以下简称“做市商”),是指按照本指引的规定和要求,为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流动性服务的期权经营机构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专业机构。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的期权合约流动性服务(以下简称“做市服务”),包括下列类型:(一)向投资者提供双边持续报价;(二)对投资者询价提供双边回应报价;(三)本所规定或者做市协议约定的其他业务。
第四条做市商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主做市商应当提供前条规定的全部做市服务,一般做市商应当供前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做市服务。
第五条做市商从事做市业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本所业务规则,不得利用做市业务,进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做市申请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向本所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可以从事期权做市业务;(二)参与本所期权模拟交易做市业务并且做市时间达到3个月,并且通过本所实验室环境的各项做市业务测试;(三)在模拟交易期间的做市表现符合本所相关做市指标要求;(四)通过本所组织的专项检查;(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为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的,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材料:(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主做市商业务申请书或者一般做市商业务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相关行业自律组织备案从事期权做市业务的证明文件;(四)做市业务风险控制制度及有关内部管理制度;(五)负责做市业务的部门、岗位设置、人员情况说明;(六)开展做市业务的技术系统准备情况;(七)申请做市的合约品种名单及具体做市业务实施方案;(八)本所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沪深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
所有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行为,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交易所应当依法执业,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环境,保障市场交易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交易所应当依法进行监管,加强市场风险管理,保障交易系统的稳定和安全。
第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交易规则保障体系,建立和完善证券市场风险预警和管控机制。
第六条交易所应当定期评估和修改本《交易规则》,及时公布并告知市场参与者。
第二章交易机制第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证券交易准入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证券及其发行人进行上市审核。
第八条交易所应当规范证券交易时间,保障证券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第九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合理有效的买卖撮合机制,保障交易的公开、公平和高效。
第十条交易所应当建立证券交易费用制度,合理确定交易费用标准,并对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平收费。
第十一条交易所应当积极推进证券交易方式的创新,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交易工具和渠道。
第三章交易行为第十二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交易行为。
第十三条交易所应当规范市场参与者的交易行为,禁止欺诈、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交易所应当强化对市场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和处理,保障证券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第十五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机制,及时公开市场信息,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四章监管和处罚第十六条交易所应当加强对市场参与者的日常监管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市场违规行为。
第十七条交易所应当建立完善的市场纪律处罚制度,对违规交易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第十八条交易所应当对违规市场参与者进行公开处理,向市场宣传警示。
第十九条交易所应当对市场违规行为进行追责,保障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和有序。
第五章其他第二十条交易所应当密切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证券交易资料、信息、技术支持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试点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引导投资者理性参与期权交易,促进期权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指引的要求,建立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操作指引和相关工作制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客户告知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要求。
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协助办理开户手续的,应当与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建立业务对接规则,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全面介绍期权产品特征,充分揭示期权交易风险,准确评估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不得接受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的客户从事期权交易。
投资者适当性评估及交易权限分级管理等事宜应当由期权经营机构总部进行审核。
第四条投资者应当根据适当性管理制度的要求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交易。
投资者应当遵循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与履约责任。
第五条本所对期权经营机构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配合,如实提供客户开户材料、资金账户情况等资料,不得隐瞒、拒绝。
第六条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违反本指引规定的,本所可以依据《期权交易规则》及其他业务规则,对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或实施纪律处分,并计入诚信记录。
第二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一节投资者适当性标准第七条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其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本所认可的相关测试;(四)具有本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本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七)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根据中国证监会《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风控办法》”)。
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风控办法》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请各期权经营机构按照规定,尽快做好业务和技术准备。
二、关于组合策略(第二章第四节)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三、关于证券保证金(第二章第五节)的规定暂不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就此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具体实施时间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五年一月九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试点的风险管理,保障期权交易的正常进行,保护期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以下简称“《期权交易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以下简称“《期权结算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期权交易风险管理,实行保证金制度、持仓限额制度、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强行平仓制度、取消交易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
第三条期权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投资者及其他主体参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市场期权交易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保证金制度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四条期权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保证金应当以现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交纳。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1、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一)证券买卖交易1. 证券买卖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采取“现货买卖、买断式买卖及询价买卖”相结合的模式进行证券买卖交易,主要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围绕交易安全、公平、公正和有序等方面设置和不定期更新交易规则。
2. 交易安全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审查业务用户的账户状态、支付能力及投资目标,确保业务用户能够按时完成资金申报等操作,从而确保交易安全。
3. 交易公正公平上海证券交易所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管理规定》和《关于建立证券综合交易制度的规定》以及新股发行上市挂牌管理办法等,严格公正公平审核上市公司及发行人,落实市场准入管理体系,保证交易公正公平。
4. 交易有序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多种措施,防止对证券市场的操纵活动及风险事件的发生。
例如,设立异常波动检测标准,制定股票涨跌幅度限制,实行涨跌停板管理,并在特定的重大消息及投资者活动的情况下开展财经新闻特殊交易。
(二)交易细则1. 委托报价上海证券交易所鼓励业务用户自主报价,要求客户自行对交易对象报价,价格必须符合上市公司新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上市公司当期股票波动价位或其他因素而产生的价格限制;用户可以调整报价策略以提高交易效率。
2. 交易数量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保证交易有序性,维护交易安全,规定用户的交易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或其他数量上限,以免造成市场混乱。
3. 交易事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实行"实时"方式进行交易,交易事务由用户经办,上海证券交易所依据规则审核交易,如果出现违规情况,上海证券交易所会根据交易性质当场处理或进行审查。
4. 交易费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费率分为两部分:买卖指令费和交易手续费。
买卖指令费:定于每笔交易中单方交易单次指令费,不足0.25元的部分按0.25元收取;交易手续费:计算为每笔交易中实际交易货款的0.3%或者其他特殊规定的收费标准。
上交所期权试点结算规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结算业务,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期权结算业务包括日常交易结算和行权结算,是指本公司根据本规则对期权日常交易和行权进行清算,并完成期权合约记录、资金收付、合约标的划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具有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银行(以下简称“结算银行”)、投资者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有关规定。
结算银行申请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有关事项由本公司另行规定。
第四条 本公司对经营机构和参与期权结算业务活动的主体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期权结算参与人管理第五条 经营机构直接参与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首先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向本公司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
非证券公司类经营机构申请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除符合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满足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的条件。
具有本公司多边净额担保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期权结算业务资格。
第六条 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结算参与人”)开展期权结算业务的,应当与本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不具有本公司期权结算业务资格的经营机构(以下简称“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应当按照本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有关规定的要求,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代为办理期权结算业务。
非结算参与人机构委托具有本公司期权委托结算业务资格的结算参与人与本公司进行期权结算的,应当与其签订委托结算协议。
委托结算协议应当包括本公司制定的必备条款,并向本公司报备。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沪深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沪深证券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行为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准则,目的在于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市场稳健发展。
本文将对《交易规则》进行详细解读,包括其内容、适用范围和相关规定。
一、《交易规则》的内容《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交易制度、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交易程序、交易价格形成机制、交易成本、交易费用、交易限制等。
这些内容涵盖了证券交易的各个环节和要素,为交易行为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1. 交易制度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采取的制度安排,包括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不同交易方式的要求,规定了交易时间的安排,确定了可交易的证券品种等。
2. 交易规则交易规则是指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包括交易程序、交易限制、交易价格形成机制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明确了交易程序的各个环节和步骤,规定了交易限制的内容和条件,确定了交易价格形成的具体方式和机制。
3. 交易成本交易成本是指投资者进行交易所需支付的各种费用,包括交易费用、交易税费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成本进行了明确规定,规定了各种费用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方式,保障了投资者的交易权益。
4. 交易限制交易限制是指交易所对于交易行为所采取的限制性措施,包括交易数量限制、交易时间限制、交易方式限制等。
《交易规则》对交易限制进行了具体规定,明确了各项限制的适用范围和条件,保障了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二、《交易规则》的适用范围《交易规则》适用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交易行为,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各种证券品种的交易。
对于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如投资者、证券公司、交易所会员等,也都适用《交易规则》的相关要求和规定。
对于特定交易行为,比如大宗交易、跨境交易等,也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规定和管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则摘要: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负责组织和监管证券的交易。
本文将为您介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交易规则以及收盘价产生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上海证券交易所概述上海证券交易所(简称上交所)成立于1990年,是我国首家证券交易所。
上交所致力于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渠道,帮助企业扩大规模,同时为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在上交所交易的证券包括股票、基金、债券等。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每个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为:1.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15至9:25;2.连续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7;3.收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至15:00。
此外,基金、债券、债券回购的交易时间与股票交易时间相同。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交所实行会员制,证券商(会员)需遵守相关规定。
证券交易采用竞价交易方式,即证券商之间通过报价竞争来确定买卖价格。
在交易过程中,证券商需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产生方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收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若无法产生收盘价或未进行收盘集合竞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分钟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收盘价。
对于基金、债券、债券买断式回购,收盘价同样采用成交量加权平均价计算。
债券质押式回购的收盘价则以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前一小时所有交易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为准。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上交所对上市、证券主管机关、证券商等概念进行了定义。
上市指证券在交易市场挂牌买卖。
证券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
证券商为本所会员,负责受托买卖证券。
综上所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为我国重要的金融市场,有着严格的交易规则和收盘价产生方式。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详解
股票期权交易规则及操作方法详解股票期权交易是一种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以通过购买或出售期权合约来进行交易。
股票期权是指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或特定日期前,按照事先约定好的价格,在事先约定的数量内购买或出售某支股票的权利。
下面将详细介绍股票期权交易的规则及操作方法。
一、股票期权的基本概念股票期权是一种金融工具,分为认购期权和认沽期权。
认购期权是指买入者有权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购买标的资产的权利;认沽期权是指买入者有权在未来某个特定日期以特定价格卖出标的资产的权利。
二、股票期权的交易规则1. 期权合约每一份期权合约都对应着100股标的资产,投资者在购买期权的过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权利金。
期权合约还包括行权价格、行权日期等重要条款。
2. 买入期权买入期权的投资者需要支付权利金,如果认为标的资产价格将上涨,则可以选择买入认购期权;如果认为标的资产价格将下跌,则可以选择买入认沽期权。
3. 卖出期权卖出期权的投资者会收取权利金,但需要承担潜在的无限风险。
卖出认购期权的投资者在标的资产价格上涨时可能面临无限亏损;卖出认沽期权的投资者在标的资产价格下跌时可能面临无限亏损。
4. 行权买入期权的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期权到期日行使权利,也可以选择放弃权利;卖出期权的投资者则需要在期权到期日履行义务。
三、股票期权的操作方法1. 趋势分析在选择买入或卖出期权时,投资者需要进行市场趋势分析,了解标的资产未来价格走势。
2. 风险控制期权交易存在较大风险,投资者需要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设定止损点位,以控制风险。
3. 资金管理在期权交易中,合理的资金管理至关重要。
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资金状况和风险偏好来确定合适的仓位和杠杆比例。
4. 及时止盈当交易达到预期利润时,投资者应及时止盈锁定收益,避免过度贪婪导致损失。
四、结语股票期权交易是一种高风险、高回报的金融衍生品交易形式。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谨慎对待,根据市场趋势和风险偏好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并合理控制风险,以实现稳健的投资收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合约及规则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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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交收违约
如E+1日结算参与人衍生品保证金账户资金余额不足以完成行权资金交收,中国结算不
释放该违约结算参与人的维持保证金,并在E+1日垫付资金完成交收后,通过暂不交付应 收证券、扣划自营证券、收取违约金等方式处理。
三、交易制度:非交易指令(4)
处置证券账户划转指令 划入处置证券账户(处理类别为被行权垫付划入/行权垫付划入) : 对于行权交收,部分或全部行权款项由交易参与人垫付的,交易参与人可以 在交收日 9:15—9:25、 9:30—11:30、 13:00—15:30向上交所交易系统申报划 入处置证券账户指令。 划出处置证券账户(处理类别为转处置申报返还) :
期权,当日可以行权。
额标的证券,否则行权无效。由中国结算日终进行有效性检查。(认购期权权利
方需准备好足额的钱) • 交割方式 实物交割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实值期权的协议行权服务
三、交易制度:非交易指令(3)
• • 行权指派 行权日( E日)日终按“比例分配”的原则进行行权指派。 被指派到的义务方在行权日次一交易日(交收日)需准备好钱券,该日日终
交易所股票期权交易制度采用在竞价制度下引入竞争性做市商的混合交易制度。 竞价交易为主体,通过做市商连续提供双边报价,平衡市场供给,确保期权定
价合理。
做市商包括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其他机构,分为主做市商和一般做市商。 做市商可以申请为单只或多只合约品种提供做市服务,一个标的证券可以有多 个做市商,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交易情况,确定并调整某一标的证券期权合约 的做市商数量。上交所可以要求做市商必须为特定不活跃的合约提供做市服务。 做市商做市评价。
• 连续竞价交易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 则撮合成交 • 以涨跌停板价格申报的指令,按照平仓优先、 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
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5.01.28
•【文号】上证发〔2015〕16号
•【施行日期】2015.01.28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经手费的通知
上证发〔2015〕16号各期权经营机构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为平衡股票期权市场供需,降低投资者交易成本,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决定在股票期权试点初期暂免收取卖出开仓(含备兑开仓,下同)交易的交易经手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股票期权试点初期,对上证50ETF期权合约进行卖出开仓的,暂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二、本所可以根据股票期权试点开展情况,恢复收取卖出开仓交易的相应交易经手费。
三、除第一条规定事项外,股票期权的其他交易经手费,仍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收取。
四、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参照本通知规定,对客户卖出开仓交易暂免收取相应交
易佣金。
特此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于2014年1月15日宣布,在选取的9个股票交易所试行股票期权交易,以探讨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平、公正、有序的股权投资市场运行机制,推动股权投资市场有效开放。
为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的管理工作,根据《证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适用范围包括发行、交易、转让、处置和管理等一体化的理财活动。
一、运用财务主体和财务活动对象
股票期权交易试点应当运用民间股权投资合伙企业(简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作为财务主体,其参股企业作为财务活动对象。
二、试点交易要求
1、交易标的物应不少于三个;
2、发行期权交易费用统一收取,不得进行优惠合同收费;
3、交易对象应合法,接受中国证监会若干备案要求;
4、参与交易者应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5、交易信息公开、透明;
6、保证所有资金经审核确保流向合法有效的正规公司;
7、实现全程可追溯的价格和交易信息;
8、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积极开展网络安全监测;
9、完善道德行为规范,保持公平、公正、有序的交易秩序。
三、管理体制
1、试点期间,应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落实中国证监会若干管理措施;
2、合法设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按若干规定接受中国证监会备案;
3、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交易行为,建立完善的风险防范与监督
机制;
4、定期审计,查核企业财务报表,检验试点的价值等。
四、整改机制
试点期间,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依据违规严重性情况,对试点参加方进行通报、严肃处理或责令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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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股票期权交易试点业务,维护期权交易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场功能发挥,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票期权合约(以下简称“期权或者期权合约”)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的上市、交易、行权及风险控制等事宜,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本规则所称期权合约,是指本所统一制定的、规定买方可以在将来特定时间以特定价格买入或者卖出约定股票或者跟踪股票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等标的物的标准化合约。
第三条本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期权交易,并对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有关的业务活动进行自律监管。
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期权交易参与者应当遵守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接受本所对其期权业务的监督管第四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期权合约的结算事宜,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办理。
第二章期权合约第五条在本所上市交易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以及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证券品种,可以作为期权合约的标的物(以下简称“合约标的”)。
第六条股票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上市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波动幅度不超过基准指数日均波动幅度的三倍;(四)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股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五)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被选择作为合约标的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本所公布的融资融券标的证券;(二)基金成立时间不少于6个月;(三)最近6个月的日均持有账户数不低于4000户;(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期权合约条款主要包括合约简称、合约编码、交易代码、合约标的、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行权方式、交割方式等。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对期权合约条款进行调整。
第九条期权合约的到期日为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该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本所休市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同其到期日;到期日提前或者顺延的,最后交易日和行权日随之调整。
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上市与挂牌第十条本所根据选定的合约标的,确定在本所上市的期权合约品种,并按照不同合约类型、到期月份及行权价格,挂牌相应数量的期权合约。
第十一条当月期权合约到期后,本所持续加挂新到期月份的合约。
合约标的价格发生变化,导致已挂牌合约中的虚值合约或者实值合约数量不足时,本所于下一交易日依据行权价格间距,依序加挂新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二条合约标的发生除权、除息的,本所在除权、除息当日,对该合约标的所有未到期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对除权、除息后的合约标的重新挂牌新的期权合约。
第十三条合约标的除权、除息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按照下列公式进行调整:新合约单位=[原合约单位×(1+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除权(息)前一日合约标的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实际变动比例]新行权价格=原行权价格×原合约单位/新合约单位调整后的合约单位,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整数;调整后的行权价格,按照四舍五入的原则取小数,合约标的为股票的,保留两位小数,合约标的为交易所交易基金的,保留3位小数。
第十四条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发生调整的,交易代码及合约简称同时调整,交易与结算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期权合约发生上述调整后,如出现该合约的持仓数量日终为零的情形,本所于下一交易日对该合约予以摘牌。
第十五条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被本所调出合约标的范围的,本所不再对其加挂新合约。
因合约标的除权、除息而发生调整的合约,不再对其加挂新到期月份与行权价格的合约。
第十六条合约标的被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的,本所同时对该合约品种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不再加挂新合约。
第十七条期权合约到期后,即予摘牌。
第四章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八条本所为期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本所期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国家法定节假日和本所公告的休市日,本所市场休市。
第十九条期权合约的交易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
其中,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14:57-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其余时段为连续竞价时间,本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交易时间内因故停市,交易时间不作顺延。
第二十条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本所会员及本所认可的其他股票期权经营机构(以下统称“期权经营机构”),可以申请成为本所股票期权交易参与人(以下简称“交易参与人”),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以下简称“交易单元”)进行期权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开展期权自营及经纪业务,应当分别开设相应的交易单元,自营与经纪业务的交易单元不得联通或者混用。
交易单元的开设、使用与管理,参照执行《上海证券交易所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实施细则》以及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的相关条件;(二)具有符合从事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要求的营业场所、设施、专业人员以及业务制度;(三)股票期权业务技术系统达到本所规定的标准;(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应当向本所提交下列书面文件:(一)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书;(二)加盖单位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三)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股票期权经纪业务相关条件的证明文件;(四)股票期权业务方案、内部风险控制与管理制度、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等文本;(五)负责股票期权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与相关业务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六)本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请文件齐备并符合要求的,本所予以受理并于10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
期权经营机构不再符合本所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本所可以终止其交易参与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符合本所对业务运作、风险管理、技术系统等方面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期权经营机构自行使用或者向其客户提供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或者提供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向本所备案。
投资者使用可以通过计算机程序实现自动下单或者快速下单等功能的交易软件的,应当在使用相关软件的5个交易日前告知期权经营机构,并由期权经营机构向本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通过交易单元向本所发送申报指令,并按本规则达成交易,交易结果及其他交易记录由本所发送至期权经营机构。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报记录。
第二十六条投资者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应当与期权经营机构签署期权经纪合同,成为该期权经营机构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
第二十七条投资者必须通过事先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本所市场期权交易。
投资者在期权交易中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与其对应的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经营机构一致。
第二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从事期权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权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第二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接受客户的委托后,应当按照其委托内容向本所申报,并承担相应的交易、结算责任。
第三十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在柜台交易系统中设臵前端控制,对客户的每笔委托申报所涉及的资金、期权合约、合约标的、价格、开仓额度及持仓限额等内容进行核查,确保客户委托申报符合本规则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不得出现客户资金不足、占用以及持仓超限等情形。
第三十一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按照与客户约定的方式,在当日及时将结算结果通知客户。
客户应当及时查询并妥善处理自己的持仓。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于每个交易日日终,向本所报备当日客户资金信息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二条期权做市商对本所挂牌交易的期权合约提供双边持续报价、双边回应报价等服务,并享有交易费用减免、激励等权利。
期权做市商的做市资格、权利、义务以及考核等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节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第三十三条期权交易实行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参与本所期权交易的投资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适当性标准,个人投资者还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买卖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的期权合约。
第三十五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参与期权交易的投资者进行适当性管理,建立投资者资质审查制度,测试投资者的期权基础知识,审慎评估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
对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不得接受其为客户。
前款规定的资质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资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等情况。
投资者资质审查结果,应当以纸面或电子形式记载、留存。
第三十六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客户适当性综合评估的结果,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
满足规定条件的投资者,可在对应级别的权限范围内从事期权交易。
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宜,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期权经营机构与客户签署期权经纪合同前,应当向客户全面介绍期权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产品特征,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
投资者未签署风险揭示书的,期权经营机构不得为其办理开户事宜。
第三十八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持续向客户进行期权交易管理和风险教育,及时了解客户期权交易的盈亏、费用及资金收付等情况。
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明确提示投资者如实提供并及时更新资料信息。
投资者资料信息发生重大变化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重新评估其风险承受能力。
第三十九条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客户纠纷处理机制并公开处理流程和办理情况,明确承担此项职责的部门和岗位,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等事项。
第四十条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遵守风险自负原则,审慎决策,自愿参与期权交易并依法独立承担风险,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及履约责任。
第三节委托与申报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以下简称“合约账户”)和保证金账户。
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应当具有本所市场证券账户,合约账户注册信息应当与证券账户注册信息一致。
投资者合约账户未完成销户的,不得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转指定或者销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