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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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长春市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依法行政考核,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和《吉林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考核机关对考核对象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及市政府推进依法行政有关规定的工作情况进行的考查、评价等活动。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遵循公平公开、公众参与、统一组织、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实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政府绩效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考核机关和考核对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编制、审计、信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政府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其所属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考核。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双重管理的部门,由地方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并充分听取其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考核结果抄送其上级主管部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拟定依法行政年度考核方案;

(二)具体实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三)提出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处理意见;

(四)通报依法行政考核结果;

(五)督促整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

(六)对下级政府法制部门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九条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一)依法履行职责;

(二)科学民主决策;

(三)加强制度建设;

(四)规范行政执法;

(五)强化行政监督;

(六)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七)落实推进依法行政保障措施。

第十条依法履行职责的基本要求:

(一)规范机构设置,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合理界定政府部门职能和权限,有效协调所属部门职能争议;

(二)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分开,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机制,加强对社会组织的培育、规范和管理;

(四)建立健全各种预警和应急机制,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

(五)完善公共财政体制,健全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和部门综合预算制度,强化预算管理和监督,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行政审批项目,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

(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机制,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为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八)将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所有面向社会服务的政府部门都要依法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充分告知办事项目有关信息;

(九)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实现政府部门间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

第十一条科学民主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加强行政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二)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制度,并将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反馈和实施情况后评价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决策存在的问题,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

(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决策制度;

(五)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第十二条加强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组织起草或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重点加强有关完善经济体制、改善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以及政府自身建设方面的立法;

(三)建立健全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法制部门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说明以及公布等制度;

(四)建立制定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五)建立和完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制度和有效期、定期清理、定期评估制度,规章每隔5年清理一次,规范性文件每隔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布;

(六)符合依法行政制度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规范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各级行政机关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二)改革行政执法体制,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积极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从源头上解决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缺位问题;

(三)完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调整、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明确执法职权、机构、岗位、人员和责任,并向社会公布;

(五)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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