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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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农村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在农村的主要实现形式。

改革开放以后,江苏创造了以发展乡镇企业为主体的“苏南模式”。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苏南等地区积极探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合作经济和股份经济。

特别是近年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以社区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力促进了集体经济发展壮大和农民增收致富。

截至2016年底,全省已有7000多个行政村(居委会)进行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村级资产总额达到2687亿元,村级集体年经营性收入超过300亿元,形成了较为雄厚的物质基础,成为江苏“三农”发展的突出亮点和优势。

但从总体上看,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区域之间仍不平衡,一些地方集体资产家底不清、产权归属不明、管理不够规范、收益分配不够公开,部分社区股份合作社运行质态不高,亟需通过深化改革,来完善制度、增强活力。

在新的发展阶段,进一步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是“聚力创新、聚焦富民,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客观要求,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为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维护农民群众集体资产权益,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紧密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按照我省农村改革“确权、赋能、搞活”三步走的总体思路,围绕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大力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的支撑保障。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1、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

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

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

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账实相符。

2、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

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报经主管财务的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定期交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

审核同意后,由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账。

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3、财务预决算制度年初应当编制全年资金预算方案,按民主程序形成决议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

年终应当及时进行决算,并将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果向全体成员公布4、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支票、财务印鉴分别保管。

要按照会计核算主体分设账户(簿),应当尊重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和财产管理自主权,不得改变集体资金的性质。

5、财务公开制度应当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月或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1、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实、账款相符。

2、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抓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促进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1 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农村“三资”管理是加快农村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其作用为:一是可以进一步完善农村各项经营机制,确保制度得到贯彻落实,切实保护农村集体财产免受不法侵害;二是可以盘活农村集体存量资产,使集体资产得到充分利用,为广大农民创收;三是可以使农村集体经济实力得到进一步增强,丰富集体组织的服务功能,使民众享受更加多元化的服务;四是可以加快党风廉政建设。

提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水平是实现乡村振兴战略目标(上接72页)除了剩余房屋,开发顺利进行,闲置土地逐步进入开发阶段。

靠开发建设积累资产和门头房出租资金,每年为居民发放福利2300元/人, 2018年为居民缴纳养老保险102.8万元,村集体每年为每名村民缴纳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东埠村:由于种种原因导致旧村开发停滞,经过都昌街道主导招到开发商,2019年重新启动了旧村改造。

计划城市建设的用地承包户仍旧以种植菜园子为主,因为地处城边,以生产特色品种的西红柿为主,菜园采摘收入很客观,村民徐建伦家的10亩地、5个大棚,2017年纯收入达到26万元,其他菜农纯收入每亩也在1万元以上。

以上3个村的一些土地被规划为建设用地,上级的失地补贴全部投入了居民的养老保险。

韩屯村单是2018年就为全体享受待遇村民216人购买养老保险55.3万元。

4 提升城乡接合部资源价值保证城乡接合部村(居)民生活富裕的几点思考城乡接合部因为地里位置的特殊性,城市化改造过程中,要从土地、劳动、资本三大生产要素中挖掘市场价值,使村集体经济收入增加,并多措并举保证居民生活富裕。

4.1 政府主导破解房地产难题城乡接合部开发中的村与村之间的地界纠纷、道路打通等难题,要街道以上政府主导解决,避免村级层面互相要挟、推诿,导致城区主道不通、开发停滞问题发生,力促房地产、商业市场繁荣,让开发建设产生更大价值,使村集体资源变资产,闲置资本产生价值,保证村民改善居住条件的同时,提升村集体经济收入,为村集体积累资产。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6•【字号】苏政办发〔2022〕46号•【施行日期】2022.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促进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上下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部署要求,深化改革、规范管理、增强实力,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整省试点任务,集体经济持续健康发展,集体资产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的轨道。

为进一步巩固提升全省改革发展成果,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半篇”文章,完善新型集体经济运营、管理、监督机制,推动全省新型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制度保障。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牢记“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我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创新集体资产运营机制,推动新型集体经济和市场经济融合发展,引领和带动广大农民群众实现共同富裕。

(二)目标任务。

通过3年左右的努力,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全面明晰,资产财务管理更加规范,经营发展机制更加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持续发展能力、内部治理能力和服务成员能力显著提升,新型集体经济发展迈出新步伐,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取得新成效,农民农村共同富裕开创新局面。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篇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苏政办发〔20XX〕17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1—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XX〕252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林厅的职责、原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2—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发布:2018-05-31实施:2018-10-01现行有效法律修订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管理部门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指导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明确相应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

辖有村、涉农社区的街道办事处,行使前款规定的乡镇人民政府职能。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农村集体资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经营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并依法开展监管。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正文:----------------------------------------------------------------------------------------------------------------------------------------------------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2018年5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第三章资产权属与运营第四章财务管理第五章股份合作第六章保障监督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村集体资产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

本条例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对依法属于本集体所有的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

未设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村民委员会代行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应当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和集体资产产权归属情况,尊重和体现集体成员意愿,保障和维护其合法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领导,支持和配合村民委员会工作,参与农村社区建设,为农村社区事业发展提供物质和经费支持。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doc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日期:1999-11-8执行日期:1999-11-8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5.30•【字号】•【施行日期】2019.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民主自治正文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6年9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5月30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村民委员会第三章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四章村民小组第五章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社区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并附村的集体资产处置意见,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不得侵占村的集体资产。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并与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承担委托工作所需经费和相应的责任。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策略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策略
强化内部审计
定期开展内部审计,对集体资产的运营情况进行 监督和评估。
引入第三方审计
引入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集体资产进行独立审计 ,确保资产运营的合规性和透明度。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
鼓励群众举报集体资产运营中的违规行为,建立 举报奖励机制。
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优化资源配置
根据农村发展需要,合理配置集体资产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 率。
04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策略建议
完善管理体制
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
设立专门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集体 资产的全面管理。
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资产的管理 范围、责任主体和监管要求。
建立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资产信息的实时更新和动态管理。
加强资产运营监管
成功经验总结
统一管理
成功的案例中,集体资产都得到了统一的管理,明确了产 权归属和经营主体。
01
创新发展
通过引入外部资本和技术,发展特色产 业和乡村旅游等方式,实现了集体资产 的增值。
02
03
村民参与
在发展过程中,注重村民的参与和利 益共享,提高了村民的积极性和满意 度。
对策建议的启示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特点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具有地域性、集体 性、公益性等特点,其目的是为了促 进农村经济发展和提高农民收入。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01
02
03
保障农民权益
通过有效的农村集体资产 管理,可以保障农民对集 体资产的合法权益,增加 农民的财产性收入。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良好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可以盘活农村集体经济, 吸引社会资本投入,促进 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

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21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9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1年3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运行第三章促进发展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高质量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运行、促进发展、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开展以下一种或者多种业务:(一)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使用;(二)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及其他相关服务;(三)农村民间工艺及制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经营等;(四)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设施建设运营等服务。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指导、协调、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建设和发展给予指导、扶持和服务。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苏政发〔1989〕92号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通知(1989年8月18日苏政发〔1989〕92号)为了适应国家宏观控制的新形势,切实改善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就加强我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按照国民经济计划管理的要求,各级计委(计经委)受同级政府委托,负责统一管理本地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编制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平衡、上报、下达各类投资计划。

将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成一本计划,作为各部门共同执行的依据。

(一)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包括:全民基建、全民技改、全民其他、城镇与农村集体、城乡个体投资、利用外资(包括外商独资)、国内各地区、各部门间的横向联合投资等。

所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论何种建设性质、资金渠道、所有制形式,均应纳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范围。

(二)服从国家宏观管理。

按照“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将国家核定给我省的投资总规模分别下达给各市和省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据此安排本地区、本部门年度投资计划。

下达的投资规模控制指标实行市长、厅局长、行长负责制。

(三)实行分类计划管理。

全民基建、技改投资项目和城乡集体投资项目中的贷款规模,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严禁突破。

城镇、农村集体自筹投资、个体投资计划实行指导性管理(治理整顿期间,按国家规定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考核指标实行指令性管理,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银行贷款项目实行双重计划控制,即既要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又要列入国家信贷计划。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2024年江苏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节约集约、一户一宅、保障权益、依法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农村宅基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纠纷仲裁管理和宅基地合理布局、用地标准、违法用地查处,指导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加强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和监管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计划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农村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

第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村庄规划应当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的位置、范围、面积等。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23•【字号】苏办发[2010]6号•【施行日期】2010.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意见(苏办发[2010]6号)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是巩固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保障。

近年来,全省各地积极探索实践,大力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涌现出一大批各具特色的先进典型,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各地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不平衡,部分村集体经济仍比较薄弱。

根据中央有关部署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发展村级集体经济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村级集体经济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工作要全面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方略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按照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拓宽思路、规范管理的要求,以增强村级集体经济实力为目标,以经济薄弱村为工作重点,加快推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为推进富民强村、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到2012年,苏南、苏中、苏北地区行政村村级集体收入力争达到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以上,村级集体经济实力进一步增强,带动、服务和保障能力显著提高。

(三)基本原则。

第一,深化改革、完善体制。

积极探索村级集体经济有效实现形式,对以村行政区域为范围的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改革创新,大力发展农村社区股份专业合作社等多种形式的法人经济实体。

第二,城乡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加大对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税、金融、土地保障等扶持力度,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加快发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1999.11.08【实施日期】1999.11.08【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11月8日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季允石1999年11月8日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相应的增值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

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2022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1998年9月8日徐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制定1998年10月31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根据2006年5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06年7月28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1日徐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4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徐州市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指村集体成员以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制为基础建立的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活动。

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改为居民委员会后代行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居民委员会的财务管理活动,依照本条例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市、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工作。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管理工作应当接受财政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全部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

《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解读《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5月31日通过,将于2018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为了便于各地深入理解把握《条例》精神,把《条例》落到实处,现对《条例》作出如下解读:一、江苏省政府1999年就已经颁布实施《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为什么我省还要专门制定颁布《条例》?我省1999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规范我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全省先后有38个县(市、区)被农业部认定为全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示范县,总数位居全国各省区第一。

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法规加以规范引导。

一是庞大的农村集体资产亟需严格的法律约束。

至2017年末,全省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村均1650万元,当年村均集体经营性收入174万元。

出台《条例》,有助于管好用好农村集体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是我省新时期农村改革实践亟需法律保障。

上世纪90年代,我省苏南农村就自发探索开展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

2005年,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积极推进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

2017年,为贯彻中央文件精神,江苏省委省政府印发《江苏省关于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苏发[2017]32号),推动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全面深化。

在一系列政策的引领指导下,全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稳步推进。

至2017年底,已有近50%的村完成改革。

此次《条例》的出台,将为新时期全面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起到保驾护航作用。

三是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方面的方针政策已经基本落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把它作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大任务进行部署。

浅谈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

浅谈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

浅谈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The document was finally revised on 2021浅谈村级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无锡市惠山区阳山镇人民政府匡一松随着经济的发展,我镇村级集体资产范围不断扩大,金额不断增多,经济实力逐步增强。

到2007年8月,我镇村级集体资产总额达9732万元,净资产也达7128万元,其中总资产超1000万元的有陆区村、尹城村、阳山村等三个村委,净资产超500万元的有住基村、陆区村、尹城村、阳山村,净资产最多的阳山村委达1699万元。

农村集体资产是广大农民多年来辛勤劳动积累的成果,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条件,增强集体经济实力,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持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因此,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确保其不断保值增值,不仅是一项重大的经济任务,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

虽然目前村级集体资产已基本清楚,产权归属也已明晰,各项管理制度正在建立与健全,整个管理工作正在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迈进。

但是目前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管理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村级集体资产的管理体制与形势的现实要求不相适应。

目前,我镇尚没有在村级建立起集体资产登记年审制度,区级也没有统一的集体资产登记证和规范的年审制度,特别是对村建小学、村有电力设施和社区医疗中心使用的村级集体资产,没有统一的资产登记证;另外,当前也没有统一的流转制度和规范的评估制度。

二是政策、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则使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及保值增值,得不到切实保障。

目前仅有《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一部地方性规章,尚没有市区级的实施细则或条例。

从本质上讲,农村集体资产起源于农户的股金,由农民几十年劳动积累而成。

其产权应归广大村民共同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村民对其实行管理,是最直接、合法的管理主体。

但部分基层干部未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往往依靠上级行政机关或其他部门去管理和监督,没有让村民真正参与资产的日常管理和民主决策中去。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江苏省委员会,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苏办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意见(苏办发[2005]33号2005年11月14日)为切实加强村级集体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新增不良债务,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村级民主管理与监督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现就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近年来,各地在推进农村税费改革的过程中重视和加强村级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健全财务制度、民主理财制度和村账乡镇代理制度,积极推行财务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些地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非生产性开支较大;有的村财务公开不规范,民主理财制度不健全;有的地方农村财会队伍不健全,会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影响了农村干群关系,如不引起重视将影响到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

各地各部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要求出发,切实提高对加强农村集体财务规范化管理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推动村级集体财务管理与监督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二、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预决算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障村级财务正常运行。

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地情况,认真制定村级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债权债务监管制度、集体资产台账制度、财务开支审批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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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护农村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

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乡(镇,下同)、村、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尚未建立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由村民委员会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职能。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五条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监督。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七条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
(五)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八条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九条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

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条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集体土地、林地以及水面、滩涂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分别适用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

第三章农村集体资产经营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

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十四条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依法自主决定
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经营者,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

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或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经营者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交纳承包款和租金。

第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独资企业的,应当依法行使投资者权利,保证投资的安全和合法收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四章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完整和增值;
(四)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管理活动中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集体资产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的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充分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对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

对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款和租金、集体股金分红、出售农村集体资产回收的资金以及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专户储存,主要用于发展生产或者安置被征地的农民,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所投入的资产价款。

集体土地被征用的,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补偿。

第二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投入和创造的资产在全部资产中所占的份额,将农村集体资产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入新的集体经济组织,不得私分。

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销后,该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生活费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占有、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农村集体资产评估与审计
第二十八条农村集体资产通过转让或者由于实行租赁经营、股份经营、联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等方式而发生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转移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九条评估农村集体资产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集体资产占有、使用单位的经济活动和其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审计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依法
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由乡人民政府或者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的;
(三)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

对涉及土地管理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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