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国家级文
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文化和旅游部
•【公布日期】2018.12.10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号
•【施行日期】2019.03.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1号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传承与创新-传统工艺论文-轻手工业论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传承与创新-传统工艺论文-轻手工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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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非遗重新进入生活”是传统工艺继续传承和发展的必然,在推动传统工艺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过程中,必须厘清非遗传统工艺及其创新设计与文创产品设计、现代产品设计三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异,才能正确处理好非遗传统工艺项目的传承与创新。创新设计的传统工艺能够更好地融入当代生活,并促使其成为当代生活方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的传承发展;而从“传统工艺”文化元素出发进行整合性创新设计的文创产品,源于传统工艺文化元素,以传统文化提升了产品的附加值,将对传统工艺的普及与传承发展起到促进作用;汲取“传统工艺”文化元素的现代产品设计,将会以其独具魅力的“非遗传统工艺项目”文化元素对国家文化软实力的建构起到积极作用,三者都是非遗传统工艺在当代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的形式,但是在具体实践中需要明确各自的定位。
[关键词]非遗;传统工艺;文创产品设计;现代设计;创新
“非遗”重新进入生活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具体行动,2015年以来随着文化部、推动实施“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全国110余所高等院校积极参与由文化和旅游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实施的‘中国非遗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截至目前已惠及中青年非遗传承人群超过7万人次。”①,再加上文化和旅游部推出的非遗博览会、文化遗产日等一系列活动及中央和地方媒体高密度报道,“非遗”成为当代热点话题,“非遗”重新进入生活已成为全社会共识。在此背景之下,非遗传统工艺项目(下称传统工艺)的传承与创新发展也开展得有声有色和形式多样。当然,新生事物的出现我们对其发展规律和认识总是不够深刻的,伴随着讨论甚至是争论和有誉有毁也是正常的认识过程。非遗传统工艺及其创新设计与文创产品设计、现代产品设计三者之间是否有边界和界限?传统工艺创新是否存在“设计过度”的问题?“传统工艺创新”如何正确实施?都是现阶段传统工艺传承发展中亟待解答的课题。讨论总是有益的,会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传统工艺”及其创新的内在发展规律。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最新版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冲刺题
2023年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之环评法律法规冲刺题
单选题(共60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 ),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A.海洋生态功能区
B.海洋自然保护区
C.海洋主体功能区
D.海洋特别保护区
【答案】 D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内容和格式,由( )制定。
A.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B.国务院
C.省级人民政府
D.国务院授权省级人民政府
【答案】 A
3、《环境影响评价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试行)》所称从业人员是指在承担()工作的单位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
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B.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C.环境影响评价、术评估、“三同时”环境监理
D.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环境影响后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保护耕地,严格控制
()。
A.建设用地转为农用地
B.耕地转为非耕地
C.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D.农用地转为未利用地
【答案】 B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是()。
A.工业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
B.生活垃圾污染陆域环境的防治
C.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D.放射性废液污染环境的防治
【答案】 B
6、甲地轮船公司在乙地码头拟对该公司油轮的货油舱进行清洗作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船舶水污染防治的相关规定,该轮船公司应当制定作业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并报()批准。[2016年真题]
试论建设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意义及保护区特色
收稿日期:2018-09-02
基金项目:2015年辽宁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研究———以筹建中的新宾核心区为中心”(W2015148)
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王兴(1970-),男,辽宁抚顺人,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教授,主要从事东北区域文化及东北当代文学研究。
2018年第5期 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
NO.52018
(总119期) JOURNALOFLIAONINGTEACHERSCOLLEGE(SOCIALSCIENCESEDITION)
GeneralNo.119
试论建设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的意义及保护区特色
王 兴1 史 峰2
(1、2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辽宁抚顺113122)
摘 要: 辽东地区是满族的故乡,是清王朝的发祥地,孕育了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点的辽东满族文化。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以保护满族文化和辽东地域文化为主要特色。建设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对完整、活态、系统地保护和传承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填补我国在满族文化生态保护和东北地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空白、维护多民族国家文化的多样性和均衡性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 辽东;文化生态保护区;满族;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图分类号:G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3898(2018)05—0036—03
文化是民族的灵魂,决定国家繁荣昌盛的国运,是当今国际社会强国竞争的制高点,能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久不竭的澎湃动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的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现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
2018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内容)
2018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全文内容)
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的具体方案如下。
一、关于国务院组成部门调整
(一)组建自然资源部。
将国土资源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利部的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部的草原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职责,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的职责整合,组建自然资源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自然资源部对外保留国家海洋局牌子。
不再保留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二)组建生态环境部。
将环境保护部的职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职责,国土资源部的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水利部的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农业部的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职责,国家海洋局的海洋环境保护职责,国务院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南水北调工程项目区环境保护职责
整合,组建生态环境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生态环境部对外保留国家核安全局牌子。
不再保留环境保护部。
(三)组建农业农村部。
将农业部的职责,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农业投资项目、财政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国土资源部的农田整治项目、水利部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等管理职责整合,组建农业农村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将农业部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交通运输部。
不再保留农业部。
(四)组建文化和旅游部。
将文化部、国家旅游局的职责整合,组建文化和旅游部,作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省域管理体制探略
二、江苏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设的实 践探索
大运河江苏段作为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唯一重点 建设区,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其“先行探路” 的建设定位是非常明确的。《长城、大运河、长征国 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规定江苏省大运河国家文化公 园应于 2021 年底前完成建设,率先构建“权责明确、 运营高效、监督规范的管理模式”,形成“可复制推 广的成果经验”,为全面推进大运河国家文化公园建 设创造良好条件。
美术与设计 | FINE ARTS & DESIGN
2021_03
理论与批评
045
系。而由于我国传统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是按照资源类 型分类设置的,因此,在实践中便出现了国家自然保 护区、国家风景名胜区、国家水利风景区、国家森林 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国家地质公园、国家矿山公园 等 7 种类型。
十八大以来,中央高度重视新时代文物和文化资 源保护传承利用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 个五年规划纲要》与《国家“十三五”时期文化发展 改革规划纲要》将建设国家文化公园确定为国家重大 文化工程。国家文化公园将逐步被纳入国家公园体系, 成为我国国家公园体系中的新类型。《长城、大运河、 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的发布则标志着这一新 型国家公园进入实质性建设阶段。至此,我国国家公 园已成为包含自然类国家公园和文化类国家公园两种 形态的体系,我国国家公园的内涵也因此而超越了西 方语境下的国家公园内涵(表 1)。
大运河天津段国土空间管控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具体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的通知》,按照市大运河保护传承利用领导小组的指示精神,切实做好大运河天津段文化保护传承利用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1.2 编制原则
1.2.1 科学规划,突出保护。按照真实性、完整性保护要求和大运河天津段活态遗产、自然资源特点,坚持保护治理优先,保护运河文化遗产与大运河河道之间在实体、空间、文化和生态上的关联关系,统筹推进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保护和生态环境修复。
1.2.2古为今用,强化传承。挖掘大运河天津段优秀文化内涵和自然要素特色,预留文化遗产展示空间和生态空间,适当留白留璞,保护和发展传统风貌,坚持在保护基础上做好文化传承和生态永续发展。
1.2.3 优化布局,合理利用。针对大运河天津段文化遗产、自然资源禀赋和当前建设现状,突出文化属性、生态建设和综合功能,统筹考虑自然资源承载能力,优化国土空间布局,集约节约利用土地,明确国土空间管控要求。
1.3 编制依据
1.3.1中办、国办有关文件
《大运河文化保护传承利用规划纲要》、《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长城、大运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建设方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
1.3.2 法律法规、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等。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精选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自然保护区与生态安全 课件(34张).ppt
角度 生态 系统 动植物 特殊 价值 自然 遗迹 特殊 区域
内容 典型的自然地理区域、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以及已经遭受破 坏但经保护能够恢复的同类自然生态系统区域 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 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岛屿、湿地、内陆水域、森林、草 原和荒漠 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化石分布区、冰川、 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 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予以特殊保护的 其他自然区域
2.广义的自然保护区 受国家法律特殊保护的各种自然区域的总称,不仅包括自然保护区,还包括国家 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迹地等各种保护地。
二、自然保护区设立的依据和意义
1.自然保护区的设立 (1)国家条例:国务院199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设立标准 凡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题目
2.据图可知,图示地区是我国大熊猫分布的重点区域,该区域最可能 位于( ) A.四川省 B.广东省 C.陕西省 D.辽宁省
题目
3.关于该地区大熊猫栖息地范围的变化的叙述,不正确的是( ) A.1976年栖息地连成一片 B.1987年栖息地面积退缩,碎片化严重 C.国道的建成使大熊猫栖息地扩展 D.2000年栖息地面积有所增加,分布范围有向北、向西扩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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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自然保护区的意义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28日经生态环境部第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
2018年4月28日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现决定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的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六条和第七条中的“环境保护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将第六条中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修改为“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二、对项目类别、环评类别部分内容予以修改。修改内容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改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
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8.10.17
•【字号】黔府办发〔2018〕35号
•【施行日期】2018.10.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8〕3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0月17日
贵州省旅游资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旅游资源的开发、建设和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和科学开发旅游资源,促进我省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森林公园管理办法》《旅游规划通则》《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中国森林公园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评定》《森林人家等级划分与评定》《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贵州省湿地保护条例》《贵州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贵州)实施方案》及国土空间规划、文物保护规划等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法律法规以最新版为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旅游资源,是指全省各级各类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湿地公园、非物质文化遗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水利风景区、传统村落、山地户外运动赛事、生态体育公园、运动休闲特色小镇、红色旅游景区、温泉景区,也包括未开发的具有旅游利用价值的各种物质和非物质资源。
修订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修订后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05-02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
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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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2018)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2月1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雒树刚
2018年12月10日
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区域性整体保护,维护和培育文化生态,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定文化自信,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文化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并经文化和旅游部同意设立的特定区域。
第三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贯彻新发展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应坚持保护优先、整体保护、见人见物见生活的理念,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也保护孕育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实现“遗产丰富、氛围浓厚、特色鲜明、民众受益”的目标。
第二章申报与设立
第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依托相关行政区域设立,区域范围为县、地市或若干县域。
第六条申报和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本着少而精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履行申报、审核、论证、批准等程序。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传统文化历史积淀丰厚,具有鲜明地域或民族特色,文化生态保持良好;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丰富,是当地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有序,传承实践富有活力、氛围浓厚,当地民众广泛参与,认同感强;
(四)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密切相关的实物、场所保存利用良好,其周边的自然生态环境能为非物质文化遗产提供良性的发展空间;
(五)所在地人民政府重视文化生态保护,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集中、自然生态环境基本良好、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为完整的乡镇、村落、街区等重点区域以及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所依存的重要场所开列清单,并已经制定实施保护办法和措施;
(六)有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
(七)在省(区、市)内已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两年以上,成效明显。
第八条申报地区人民政府向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审核论证,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
第九条申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设立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请和省级人民政府同意申请的相关文件;
(二)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
(三)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评审论证意见;
(四)本省(区、市)内实行文化生态区域性整体保护的相关文件;
(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相关地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编制工作应广泛听取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和当地民众意见,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
第十一条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文化形态形成的地理环境、历史沿革、现状、鲜明特色、文化内涵与价值的描述和分析;
(二)保护区域范围及重点区域,区域内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文物保护单位、相关实物和重要场所清单等;
(三)建设目标、工作原则、保护内容、保护方式等;
(四)保障措施及保障机制;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文化和旅游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申请地区,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考察组进行实地考察。
考察组应当吸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文化研究、规划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三条文化和旅游部根据实地考察情况,对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文化和旅游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地区设立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
第十四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设立后一年内,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文化生态保护区规划纲要的基础上,细化形成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经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审核,报省级人民政府审议通过后发布实施,并报文化和旅游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与相关的生态保护、环境治理、土地利用、旅游发展、文化产业等专门性规划和国家公园、国家文化公园、自然保护区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六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实施三年后,由省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验收申请;文化和旅游部根据申请组织开展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果验收。验收合格的,正式公布为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并授牌。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七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
第十八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承担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文化建设、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各项建设管理制度,创新工作机制和保护方式、措施;
(三)负责实施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总体规划;
(四)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理论和实践研究;
(五)开展文化生态保护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六)评估、报告和公布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情况和成效。
第十九条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各个项目、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