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合集下载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黄政办发〔2017〕10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正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及《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的规定,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区域划分及要求

黄石主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其中,主城区规划区内禁止畜禽养殖,主城区非规划区内禁止畜禽规模化养殖、农户允许其适当散养畜禽。

大冶市和阳新县结合实际自行划定畜禽养殖区域。

(一)禁止养殖区

畜禽禁止养殖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除因教学、科研、旅游以及其他特殊需要,经当地政府批准保留并完善养殖污染防治工程措施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外,其他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及养殖专业户由当地政府限期关停转迁。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正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5日

黄石市新一轮征地补偿标准调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黄石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调整目的

征地补偿标准调整目的在于不断完善现行的征地补偿制度,保持征地补偿标准的现势性、合理性,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征地补偿的公平性,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一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原则;二是科学性和客观性原则;三是程序合法性原则;四是调整标准合理性原则;五是新旧标准合理衔接原则。

三、工作依据

(一)《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

(三)《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09〕46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6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7]62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

通知

正文:

----------------------------------------------------------------------------------------------------------------------------------------------------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07〕6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三日

黄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黄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和监督的决议》(2007年7月4日)和市政府关于加强财政性投资项目管理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性资金以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投资的建设项目。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配套资金、科技三项费用;

(二)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环保专项资金(排污费)、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的资金;

(四)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款、赠款;

(五)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

物资源化利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8.01.19

•【字号】黄政办发〔2018〕4号

•【施行日期】2018.01.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畜牧业

正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

用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4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已经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9日黄石市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精神,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促进畜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立科学规范、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制度,构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能力明显提升,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其中,2018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8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2019年,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到90%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9.29

【实施日期】2013.09.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

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9月29日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地方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3〕18 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鄂政发〔2013〕36 号)和《省编办关于市州食品药品监管体制改革有关部门职责调整和机构编制划转的通知》(鄂编办文〔2013〕110 号)精神,设立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室” 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将药品经营行政许可与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

(二)承接的职责。

1、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执业药师注册职责。

2、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广告备案职责。

3、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第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职责。

4、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职责。

5、承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放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核发职责。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作者:

来源:《湖北畜牧兽医》2016年第12期

为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指导各地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以下简称禁养区),推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引导畜牧业绿色发展,制定本指南。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主要畜禽禁养区的划定。

2 划定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3 术语与定义

3.1 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3.2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以下简称养殖场)。

3.3 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4 基本要求

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以统筹兼顾、科学可行、依法合规、以人为本为基本原则,根据《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全国生态功能区划(修编版)》,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重要性,在与生态保护红线格局相协调前提下,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科学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促进环境保护和畜牧业协调发展。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 规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

五” 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2.30

•【字号】黄政发〔2021〕20号

•【施行日期】2021.12.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

五”规划的通知

黄政发〔2021〕2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30日黄石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

第一章生态环境好转开启美丽黄石建设新征程

“十四五”时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是谱写美丽黄石建设新篇章、实现生态文明建设新进步的五年,是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五年。必须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为美丽黄石建设开好局、起好步,为黄石深化和拓展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一节“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市上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中央、省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部署,坚持“碧水、绿岸、洁产、畅流”工作思路,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突出环境问题整改为抓手,以长江大保护为总揽,全面开展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公众生态意识明显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五)肉羊年出栏100只以上;
(六)所有种畜禽场、奶牛养殖场;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畜禽养殖场的备案规模标准,由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确定。
第四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生产发展实际情况,对养殖规模备案标准进行调整。
第五条申请备案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建设选址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湖北省农业厅
2015年6月26日
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加强畜禽养殖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湖北省畜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备案,是指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符合备案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予以登记并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
第九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将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备案情况于次年1月15日前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经备案的畜禽养殖场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一条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对应申请备案而未备案的养殖场不得发放养殖代来自百度文库。
(二)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动物防疫消毒、畜禽污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等配套设施齐全。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04.29

•【字号】黄政办发[2011]32号

•【施行日期】2011.04.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1〕32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黄石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国办函〔2010〕55号)和《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鄂编文〔2010〕27号)文件精神,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厅级派出机构,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开发区内经济社会事务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开发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

织实施。

(二)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开发区行政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按规定权限审(报)批开发区的投资项目,并发放相关证件;审核或申报区内出口创汇企业、技术先进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四)负责开发区内的征地劳力安置、房屋拆迁还建工程、房地产与建筑业管理和开发区管委会承担的基础设施建设及开发区内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市容环卫、城市管理工作。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 畜禽 规模 养殖 划定标准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

摘要:

1.引言: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现状及划定标准的重要性

2.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现状

3.划定养殖规模的必要性

4.养殖划定标准的详细解读

5.对养殖户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6.结论:湖北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对行业发展的意义

正文:

【引言】

近年来,我国畜禽养殖业发展迅速,规模养殖逐渐成为主导。湖北省作为农业大省,畜禽养殖业在当地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了规范畜禽规模养殖,保障生态环境和公共卫生安全,湖北省政府出台了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本文将对这一标准进行详细解读,分析其对湖北畜禽养殖业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湖北畜禽规模养殖的现状】

据调查,湖北省现有畜禽养殖场(户)数量众多,养殖规模各异。在一定程度上,规模养殖提高了养殖效益,促进了产业升级。但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环境污染、疫病防控难度加大等。

【划定养殖规模的必要性】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湖北省政府决定对畜禽规模养殖进行划定。划定养殖规模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提高产业集中度;有利于规范养殖行为,降低环境

污染风险;有利于加强疫病防控,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养殖划定标准的详细解读】

湖北省政府发布的《畜禽规模养殖划定标准》对养殖场的规模、选址、设施、环保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养殖场需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标准进行整改。具体包括:

1.养殖规模:根据养殖品种、生长周期等因素,划定了不同养殖规模的门槛。

2.选址要求:考虑到环保、交通便利等因素,对养殖场的选址提出要求。

3.设施设备:要求养殖场具备良好的基础设施,如圈舍、饲料车间、防疫设施等。

4.环保措施:强化养殖场的环保意识,要求配备相应的废弃物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号】黄政办函[2014]47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函〔2014〕47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职责,认真抓好相关工作,使我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建设工作取得新的更大成效。

黄石市“两镇一区”“四化同步”试点工作项目建设实施方案为加快推进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大王镇、太子镇、金海开发区(以下简称“两镇一区”)“四化同步”项目建设工作,确保用三年的时间使“两镇一区”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建设为支撑,围绕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三大重点,按照“科学规划、统筹资金、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的总体思路,策划、申报和整合一批涉农项目,充分发挥建设项目的聚集效应和投入放大效

应,努力把“两镇一区”建设成为全市生态文明的样板区、“四化同步”发展的示范区。

二、工作要求

“两镇一区”项目建设要形成“开发区主导,阳新县配合,部门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一)立足区情,积极谋划和申报项目。一是要认真研究筛选和策划建设项目。开发区、“两镇一区”要与阳新县和市直相关部门就“四化同步”试点建设项目进行认真对接。阳新县要及时组织“两镇一区”及县相关部门召开项目申报协调会,并落实支持项目目录、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具体支持政策。开发区和“两镇一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在认真调研的前提下,提出“四化同步”建设项目清单。市直相关部门要根据开发区上报的项目清单,对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实地调研、仔细筛选,确定建设项目申报,并对确定的申报项目进行前期技术指导和跟踪服务。二是要紧密配合,确保项目申报成功。对已确定的建设项目,市直相关部门要和开发区共同做好项目前期工作。阳新县要将开发区和市直相关部门确定的项目纳入阳新县项目申报计划,共同做好项目申报工作,确保建设项目申报成功。三年试点期间,阳新县要确保“两镇一区”每年向中央、省申报和到位的项目资金增幅与该县其他乡镇申报的项目和到位资金增减同步。

2023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3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

2023年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摘要:本文提出了一种畜禽养殖区域划分工作方案,旨在合理规划和管理畜禽养殖业发展,提升养殖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该方案主要包括区域划分原则、划分步骤和划分结果等内容。

一、引言

畜禽养殖业是我国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但由于规模扩大和不合理布局,导致了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因此,合理划定畜禽养殖区域是实现畜禽养殖产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二、区域划分原则

根据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行动计划(2015-2020年)》等相关政策,制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原则如下:

1.生态优先原则:以生态环境保护为目标,避免对环境的进一步破坏。

2.资源合理利用原则:依据不同地区资源禀赋,合理配置畜禽养殖区域。

3.限制外来养殖原则:限制外来养殖企业的投资,保护当地养殖业的发展。

4.科学规划原则:根据畜禽养殖特点和发展需求,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区域。

三、划分步骤

1.收集相关资料:收集当地养殖业的数据和发展现状,包括养殖企业的数量、规模、地理分布等。

2.编制评估指标体系: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土地资源利用、环境容量、社会承载能力等指标。

3.确定划分依据:根据评估指标体系,确定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依据。

4.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依据确定的划分依据,将养殖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宜养殖区。

a.禁养区:划定在水源保护区、城市居民用地周边等环境敏感区域,严禁畜禽养殖。

b.限养区:划定在农田和农村集中居住区以外的地区,限制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

c.适宜养殖区:划定在农田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内的地区,允许发展规模适当的养殖业。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5.08.25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8.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黄石市农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黄石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鄂办文〔2014〕73号)

精神,设立黄石市农业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挂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市农垦局的牌子。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和下放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委市政府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新农村建设、农业农村改革、“三农”发展调研等职责。

(三)划入原市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承担的扶贫开发、水库移民工作等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农村生态能源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贯彻执行农业产业政策,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引导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三农”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草案,主持制定全市农村改革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相关政策及文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边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8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边界的通知-黄政办发〔2018〕38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边界的通知

正文: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边界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8〕38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厘清部分行业领域存在的监管盲区、职能交叉、职责不清等问题,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明确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边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责任划分

(一)工业企业由经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商贸企业由商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化工、危化、商贸等行业重点工贸企业由安监部门实施综合监管和重点监管。

(二)矿山配套的选厂、碎石加工厂的安全监管由安监部门牵头负责;非配套矿山的选厂、来料加工的碎石厂的安全监管参照工业企业由经信部门牵头负责,建设、国土、环保、工商、规划、城管等部门依职责分工负责。

(三)打击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工矿废弃地治理项目、矿山修复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等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10篇】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

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10篇【篇一】一、工作思路以保障环境敏感区域和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环境安全、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为目标,以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协调一致为基本原则,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重要生态保护地、城镇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范围。以提高环境质量和维护环境安全为核心,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切实加大禁养区内畜禽规模养殖场(小区)的管理力度,促进我县畜禽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二、禁养区划定和养殖场关闭搬迁工作目标和任务(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 643 号),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XX〕xx 号)要求,20 xx 年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二)工作任务。按照《xx 龙江省环境保护厅 xx 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划定畜禽禁养区和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工作的通知》(xx 环函〔20 xx〕67 号)要求,依法落实畜禽禁养工作的责任主体,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并落实补偿措施,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具体任务是: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由畜牧兽医局牵头,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湿地局、林业局、旅游局、水务局、交运局、各乡镇配合,具体负责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关闭搬迁工作实施方案的制定,绘制禁养区划定图。畜禽养殖禁养区内规模养殖场(小区)调查摸底由畜牧兽医局牵头,各乡镇政府、林业局配合,按照我县禁养区划定的范围和省市界定的畜禽规模场标准逐一调查统计,并形成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小区)汇总表。制定养殖场关闭搬迁具体政策由财政局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国土局、住建局、林业局、各乡镇配合,按照不同畜种、畜舍面积等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关闭搬迁政策和补偿标准。组织实施关闭搬迁工作由所在乡镇政府牵头,畜牧兽医局、环保局、公安局、国土局、住建局、旅游局、湿地局、林业局、水务局、交运局、发改局、执法局配合,确保 20 xx 年年底前完成全县禁养区内的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关闭或搬迁工作。三、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及范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原则为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最新)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调整X镇畜禽养殖产业布局,加快推进畜牧业转型发展,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求真务实的原则,兼顾保护与发展,结合X镇实际情况,现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范围。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坚持考虑现状、尊重事实、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的原则;

(五)坚持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六)坚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原则。

二、划分类型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依法划定的区域,禁养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二)畜禽养殖限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一定区域内限定畜禽养殖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的区域。

(三)畜禽养殖适养区是指除禁养区、限养区以外区域,原则上作为畜禽养殖可养区。

三、畜禽养殖区分类划分范围

(一)禁养区

1.X河:起点,X;止点,X。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2.X河:起点,X;止点,X。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3.X河:起点,X;止点,X。离河岸2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4.库塘区域划分:

(1)X村X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2)X村X坎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3)X村高炉沟水库:200米以内为禁养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畜产品

【发文字号】黄政办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3.22

【实施日期】2017.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7〕10号)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22日

黄石市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

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及《环保部、农业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省环保厅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的规定,为合理布局畜禽养殖场所空间和结构,有效治理畜禽养殖污染,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区域划分及要求

黄石主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黄石新港(物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