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下)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民法的基本原则一、定义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其基本含义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第二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第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二、功能1.指导功能: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突出表现在它的指导性。
立法者立法的指导思想,民法所放映的社会经济本质落实在条款上就是基本原则。
民事基本原则也是司法机关处理案件的指导准则。
2.约束功能:民事基本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行为、民事司法都有约束力。
民事法律规范不能违反基本原则。
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法官解释和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应当以基本原则为依据。
3.补充功能:由于立法者的认识有局限性;由于法律具有稳定性与灵活性上的矛盾;由于社会关系不断发展,因此法律往往不能完全适应社会实际需要,因此以基本原则作为补充,以正确的理论指导,以进行创造性裁决和解释。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有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平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没有平等就没有民法,平等原则是其他民法原则的基础。
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也即民事主体资格平等,具有民事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主体资格一律平等。
第二,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无论自然人还是法人,不论所有制性质为何,不论经济实力强弱,民事主体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凌驾于另一方之上的特权。
第三,民事权益平等的受到法律的保护。
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的民事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民法的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犯。
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指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必须遵守的,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一、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坚持自愿原则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其行为无效。
自愿原则含义: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
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包括机会平等,结果平等。
平等原则含义: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在同一民事关系中,对各民事主体适用同一法律,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平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4、民事权利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符合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
公平原则含义:1、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是公平的。
2、民事主体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应公平合理,不能显失公平。
3、民事主体合理承担民事责任,条件是公平的、相同的,在通常状况下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责任与过错的程度相适应;双方都没有过错但有损害的,由双方合理分担损失。
4、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该考虑公平原则,使裁判既符合法律规定,又公平合理。
在缺乏具体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裁判者更应当本着公平和正义观念进行裁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指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都应当善意,诚实守信。
诚信原则要求:1、民事主体应讲究信誉,恪守诺言,诚实不欺。
2、任何人应当依照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充分尊重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恶意加害于他人。
五、公序良俗原则民事行为主体不得违背社会的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不得违背国家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六、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均不得超过其正当界限,否则即构成权利滥用,需承当责任。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

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考前必备知识大全(—一)民法总论1.民法的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其中公序良俗原则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 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如:某地经工商登记新成立了一家名为“喜悦家庭”的商户。
该商户的核准经营范围为娱乐服务,客户只需提供一男一女两张照片或一张合影照片,输入“高科技速配优生自动成像系统”,即可在2分钟内生成两人“结婚生子” 后孩子1岁、10岁及20岁的彩色图像各一份。
“喜悦家庭”开业后,不少热恋中的青年男女频频光顾,甚至有已经婚育的父母携子抱女前来“先睹”孩子长到10岁、20岁时的模样。
在付出较高费用后,大都欢声笑语地离去。
一些追星族也拿着心中偶像一一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来到“喜悦家庭”,与自己的倩影一道输入“系统”。
看到与大明星“结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们甚是满意。
更有好事媒体将此事连同多幅某人与明星“结合”的“后代”照片作为新闻报道、刊登,引发了不少议论,或褒或贬,或以为无所谓,且都能从法律上谈出一二三。
谈谈你的看法。
权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产生了不同的“私人权利”的冲突,最后导致权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冲突和平衡问题,要求我们在行使权利的同时注意他人的权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权利滥用”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如:下列选项中,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是(C )A甲向税务机关纳税B政府向某灾区拨款C乙向某小学捐税D违章死机丙被交警罚款 3.宣告死亡制度(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成立要件条件: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时为2年。
起算: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则从战争结束开始计算,意外事故从发生事故之日起。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下)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下)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公告暂未发布,根据去年公告发布时间,安徽中公教育预计今年公告将在8月下旬发布,届时安徽政法干警考试职位表也将出炉。
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公共科目笔试分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两科,全部采用闭卷考试的方式。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为客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20分钟,满分100分。
申论为主观性试题,考试时限150分钟,满分100分。
详细可以参考2015年安徽政法干警考试大纲。
为帮助广大考生备考安徽中公教育为大家提供了2016年安徽政法干警笔试真题、模拟题以及热点类文章。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整理

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部分名词解释整理1、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
3、人身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5、自愿原则,法律确认民事主体得自由地基于其意志去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6、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7、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的,要求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
8、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所形成的以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核心内容的社会关系。
9、财产法律关系,是指因财产的所有和财产的流转所形成的、满足民事主体财产利益需要的民事法律关系。
10、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为满足民事主体的人身利益所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
11、绝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2、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是特定人的民事法律关系。
13、物权关系,指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不需要义务人实施某种积极行为予以配合即可行使并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4、债权关系,是指权利人必须由义务人的一方行为相配合,才能行使和实现其权利的民事法律关系。
15、自然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16、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17、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18、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1. 平等原则:民法确立了人民平等的法律地位,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和不平等对待。
2. 自由原则:民法保障人民的自由,包括自由意志、自由选择、自由行为等方面的自由权利。
3. 合同自由原则:民法倡导自由的合同订立,承认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愿,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4. 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强调诚实信用的重要性,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保持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
5. 公平原则:民法追求公平的法律秩序,要求在民事关系中实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6. 保护弱势群体原则:民法关注弱势群体的权益保护,特别关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
7. 追溯效力原则:民法规定法律对过去行为的效力具有追溯效力,即按照法律的规定追溯到过去的时间点。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价值观和指导原则,为民事关系的建立、发展和解决提供了法律基础和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解释
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指引人们在法律行为中实现公正、公平交易、保护自身权益的根本准则。
在各个国家的民法中都有不同的规定,但其核心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自由原则:民法基本上是在尊重人类自由、平等和尊严的基础上制定的,因此包括几个核心原则,例如人民自由的原则、平等的原则、民事权利的自由和保护等。
2. 真实原则:任何民事行为应当建立在真实、清晰的基础之上,包括真实的交易、真实的合同、真实的证据等。
同时还要尊重合同的好意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原则。
3. 应当合法得到的利益原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每个人都有权利获得自己的利益,并对他人的获得行为进行监督和控制。
此外还包括公正原则、国家利益原则等。
4. 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特定的群体或个人因为种种原因可能处于弱势地位,这些弱势群体的权益应得到充分保护,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女性等。
基于上述原则,民法在各个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但其基础是相似的,都是为了保证公正而制定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答题
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等价原则:即一切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在相互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各方在自愿、平等、等价的基础上进行交易或合同,并同时具备合法性。
2. 自主原则:即法律尊重个人的意愿和选择权,保障个人的自由,允许个人依法自主选择与他人建立民事法律关系。
3. 保护原则:即民法应该注重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各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
4. 公平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在公平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不允许一方占据绝对优势地位对他方进行不正当行为。
5. 诚信原则:即民事主体应当根据道德、诚信和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交易和合同,并要求各方在交易和合同中具备诚实守信的行为。
6. 守合同原则:即各方在合同中应当遵守已经订立的合同义务,诚实信守合同的约定,保障合同的效力。
7. 法律优先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的规定优先于一切自愿约定,各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这些基本原则是民法制度的基石,也是保障民事法律关系的公正和稳定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一、引言民法是指调整人与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制度,是一部关系最为密切、实际意义最为深远的法律。
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正常的社会秩序,民法制定了一系列基本原则,以引导人们之间的行为,并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的基本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原则之一,它强调人们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合同订立和其他民事行为。
根据这一原则,任何人都应该在法律框架下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行为方式。
例如,在合同中,当事人应当在平等地位下通过自愿达成协议,而无一方可以强迫或欺骗另一方。
这一原则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
三、保护生命、健康、人身权利原则保护生命、健康和人身权利原则是民法倡导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每个人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受侵犯。
无论是生命权、健康权还是人身权利,都是人们最基本的权利之一。
例如,当一个人的生命、健康或其他人身权利受到威胁时,法律有责任提供保护和救助。
这一原则体现了法律对人的尊重和保护,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信义原则信义原则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应该按照合同的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诚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及不得采取欺骗、虚假等手段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这一原则促进了信用的形成和维护,保证了交易的稳定和有序进行。
五、权利保护原则权利保护原则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它强调要保护每个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当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或要求司法救助。
例如,在合同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这一原则保障了每个人的权益,确保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可信度。
六、司法保护原则司法保护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司法机关对民事纠纷的公正审理和合法保护。
根据这一原则,当事人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民事争议,并得到公正的判决。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虽然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具体权利和义务,但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规范当中。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可以把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概括如下。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当事人地位平等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和性质决定的。
这一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法律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民事主体平等地受法律保护,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主要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具体包括:设立民事法律关系的自愿;选择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和相对人的自愿;选择行为方式的自愿。
违反自愿原则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这一原则也是衡量某项民事活动能否产生法律效力的一个重要依据。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三)公平原则公平的本意是公平合理,是指在民事活动中,要以公平、公正的理念来指导自己的行为。
公平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机会要均等,要正当竞争,不能采取不正当的竞争手段;第二,当事人的利益要合理兼顾;第三,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守诺言、讲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一样,是市场活动中重要的道德规范,也是道德规范在法律上的表现。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特别是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利用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过程中,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于限制和制止不良商业作风有着重要的意义。
政法干警考试民法学重点

第一章绪论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二、民法的性质:1 民法是私法;2 民法是任意法;3 民法是人法;4 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司法、进行民事活动的带有根本性和普遍性的指导意义的基本行为准则。
其效力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的始终。
具体说来,民法有以下几个基本原则:(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主体资格平等。
(2)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3)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三)公平原则(四)等价有偿原则。
(五)诚实信用原则。
(六)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
四民法的渊源五我国民法的历史和现状六现代民法的发展(一)概述(二)民法形式的发展(三)民法内容的发展(1)传统民法的基本内容有所动摇。
(2)家庭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得到改善。
(3)人格权的范围呈日益扩展之势。
(4)知识产权愈来愈来受到保护。
(7)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向无过错责任转变。
(8)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已经开始淡化。
第二章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实并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而形成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民法所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要素:公民、法人、国家。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要素: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要素:民事权利、民事义务。
二、民事权利的概念分类、行使、保护及其和民事义务的关系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为实现某种利益而依法为某种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它具体包括:(1)权利主体依法直接享有某种利益或者实施一定行为的可能性。
(2)权利主体可以请求义务主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保证其享有或实现某种利益的可能性。
(3)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请求有关机关予以保护。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

民法基本原则具体包括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普遍适用、具有根本性和全局性作用的原则。
它是指导和规范民事关系的基本准则,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平的原则提供了重要依据。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介绍民法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上应当享有平等的地位。
平等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不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性别、种族等差异,都应当受到平等对待。
这意味着在民事关系中,不应当因为某个当事人的特殊身份或地位而对其特别优待或歧视,而应当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平等权利。
二、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享有自由与平等的权利。
自由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自主决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自由选择的权利。
自由原则体现了个人的自主意识和自由意志,并且保障了个人在民事关系中的自由行为。
三、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受到公正对待。
公正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通过公正的程序来处理和解决各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并且以公正的标准来评判和裁决争议。
公正原则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司法的公正性,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准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各方当事人在民事关系中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且不得以欺诈、虚假陈述等手段来获取不当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体现了诚信的重要性和信用的价值,是维护民事关系稳定和秩序的基础。
五、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指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特别保护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弱势当事人包括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劳动者等。
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要求在民事关系中,法律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来保护弱势当事人的权益,防止其受到不公平待遇和侵害。
以上所述的平等原则、自由原则、公正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势当事人原则是民法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立法和司法中必须遵守的,其效力贯穿民法始终的根本性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活动的根本属性,其内容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的最高准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二)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
从而确立了本原则。
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不违反法律的条件下能够充分根据自己的内心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
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
该原则只有在私法领域才可适用,而且主要在财产关系中适用,在人身关系中其适用的空间不大,因为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原则上是不能由主体创设的。
同时,应注意的是,自愿原则并非当事人可以任意作为,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也须遵守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1)当事人有依法进行某种活动或者不进行某种活动的自由,他人无权干涉。
(2)当事人有选择行为相对人、行为内容与行为方式的自由。
(3)当事人有权约定纠纷的解决方式,明确纠纷发生后的解决办法。
贯彻自愿原则的同时不得违反法律中的强制性或者禁止性规定,否则其行为无效。
2.平等原则《民法通则》第3条确立了这个原则。
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方服从另一方的关系的原则。
平等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具有历史文化性,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平等有两种:一种是结果平等,即不论人的天赋、才能、机遇等如何,通过民事活动产生的结果应大致均等;二是机会平等,即社会为每个人提供的机会是相同的,平等的,至于结果上的不平等,是正常的,符合规律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只能是机会平等,民法的作用和任务是保障民事主体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进行竞争。
但是,结果平等也是法律关注的,如果出现了普遍的结果不平等影响了人类的进步,法律就应当修改有关的规则,调整机会的合理性。
3.公平原则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应本着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

浅析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是指规定私人间权利关系以及其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中,有一些基本原则,它们为规范私人间的关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保障,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就民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浅析。
第一、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个人在一定程度上有权利自由地处置自己的财产和行为。
在民法中,自由原则是保障私人财产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经济自由发展的重要前提。
自由原则的实现,可以促进个人的创造力和创新力的发挥,推动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第二、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它指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贵贱、贫富、民族、性别、职业等因素,所有人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在民法中,平等原则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基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安定的重要手段。
平等原则的实现,可以减少不公平的情况,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加强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第三、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指的是当事人应当遵守自己订立的合同或者承诺,并忠实地履行相应的义务。
在民法中,诚信原则是保障公平交易和良好信誉的重要依据,也是规范商业行为和维护公正竞争的基础。
诚信原则的实现,可以提高商业交易的可靠性和稳定性,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建立良好的商业信誉体系。
第四、公益原则公益原则是民法的另一重要原则。
它指的是当法律规定的个人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冲突时,应当以社会公共利益为优先考虑的标准来进行权益的平衡。
在民法中,公益原则是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规范个人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础。
公益原则的实现,可以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共同利益,加强法律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
综上所述,自由、平等、诚信和公益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民法体系提供了基本的指导和保障,是促进平等、公正、合法、有序的社会秩序和良性发展的基础。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运用这些原则,以实现民法的基本目标和意义。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是指涉及到民众私人关系的法律,包括所有成年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权利主体之间的行为规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五个:
一是个人自由原则,也称作自由自主原则。
这一原则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行使其权利而不受到任何限制,他可以根据自身的意愿,决定自己的行为动机和内容。
二是以司法程序实现法律原则。
要充分保护和发挥个人权利,就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诉讼,确保当事人和被告之间有公平的合法审理。
三是保护少数人权利原则。
虽然国家发展是以大多数人为主,但也要保护少数特殊人群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也是民法原则之一。
四是保证当事人的权利原则。
在民法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当事人的权利必须特别充分地保护维护,因此让当事人有足够的自由来行使自己的权利。
五是定罪以及判处必须有法定证据原则。
任何企图以欺诈、毁坏证据以及篡改事实而让被害人损失其合法权利和利益的人,在民法中都必须受到必要的处罚。
同时,根据法律要求,对犯罪行为必须有法定证据来证明,才能做出合法的定罪判决。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民法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对民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
1. 平等原则:民法中的所有民事主体都应该平等受到保护,不得因为其所有制形式、地位、能力等因素而获得不公平的对待。
2. 意思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进行民事活动,但是其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3. 合法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应该合法,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会导致法律后果。
4. 自愿原则:民事活动应该自愿进行,民事主体不得强迫或者欺诈他人进行民事活动,否则会导致法律后果。
5. 责任原则:民事主体因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失或者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得逃避或者推卸责任。
6. 保护原则:民法应该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对于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应该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进行制止和处罚,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7. 恩惠原则:民法中应该保障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因为其所有制形式或者地位等因素而歧视或者排斥他人,应该尊重个体差异,保障公平。
这些原则相互交织,共同构成了民法的基本框架,是制定和执行
民法规范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民法制定、应用和解释中贯穿始终的规则,是民法的灵魂。
这些原则是指导民法发展的理论基础,是解决涉及民事纠纷的基本依据。
1. 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民法基本原则的内涵较为丰富,主要包括:平等自由原则、合法性原则、公正合理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弱势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和独立自主原则。
(1)平等自由原则:所有人在法律面前应该平等,其他人不能侵犯个人自由。
(2)合法性原则:民事法律行为、权利、土地等应符合法律规定。
(3)公正合理原则:在实现公正公正中可以适度考虑各方利益,保持平衡。
(4)诚实信用原则:信用是商业活动的基础,必须遵守信用原则。
(5)保护弱势原则:相对于缺乏知识、信息、能力或资源的一方。
(6)物有所值原则:买卖行为以买卖双方在代价或报酬等方面的对等表现为合法。
(7)独立自主原则:个人的独立意志应该受到保护。
2.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它们不仅指导着法律的制定和修改,而且在解决民事纠纷时为法官和各方当事人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指导和准则。
此外,民法基本原则还有以下作用:(1)规范行为:国家法律制度的设置要追求的是在有规则的情况下促使公民行使自由,使民间纠纷少发生。
(2)促进合作:民法基本原则要求各方在经济、社会等方面合作与互利。
(3)强化社会公正:民法基本原则体现了社会公正,避免了落后、侵权。
(4)保护弱势群体:基本原则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3. 民法基本原则的发展随着社会经济秩序的发展和历史的进程,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国家的民法中,民法基本原则所包含的内容可能会有所不同。
世界各国在制定和修改民法时,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协调法律制度,创新发展,体现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制定、维护社会正义、保护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指导价值。
总之,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的核心概念,贯穿着民法的各个领域。
在实践中,信守这些基本原则,能够使法律更具实效性,确保公平和正义得到维护。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概念:民法基本原则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指导其他民法制度和规范的根本规则,是对民法调整的市民社会关系本质和规律的集中反映,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
两个层次上得以运用:一是在民事活动层次上,它反映了市民社会的根本价值和基本要求,是民事主体一体遵循的行为准则;二是在民法规范层次上,它不仅是效力贯穿于民法始终的根本规则,而且是克服民法规范有限性的工具。
具有填补具体民法规范和制度调整空白的功能。
特征1.内容上的根本性。
2.效力上的贯穿始终性。
民法基本原则是负载市民社会根本价值,对自始至终的全部民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是各项民事制度和民法规范的基础和来源。
3.形式上的非规范性。
表现民事立法的立法目的和宗旨,属于思想的范畴,其存在有助于人民准确理解和运用民法。
虽然具体的民事关系的建立以及民法规范的使用都必须遵守民法基本原则,但是,民法基本原则形式上的非规范性决定了其本身原则上并不能直接成为处理民事关系的法律依据,只有通过司法解释或具体民法规范相结合,才能发挥法律调整的作用。
4.功能上的补救性。
只有在不存在具体规范即法律漏洞是,法官才能根据民法基本原则,行使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在克服法律局限性的过程中实现公正的判决。
民法基本原则的作用(一)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规范的民法制度起统帅作用的立法方针。
在制定民法基本立法时,要先确定民法基本原则,再根据该原则设计各项具体的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
在制定次一级的民事法律时,民法基本原则仍然保持其立法准则功能,据此确定次级民事立法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使其与民事基本法保持价值取向上的一致。
(二)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守的行为准则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当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法律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
特别是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当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中的基本原则⑴.平等原则:身份平等,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⑵.自愿原则:即民事中的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涉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内容包括:①.自己行为: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
行为方式等;②.自己责任: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导致得结果负担责任。
⑶.公平原则: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得利益。
①.是法律适用得原则: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得权利义务关系;②.是司法原则:法官得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则做出合理判决。
⑷.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按照市场制度得互惠刑行事,任何自由都是有限制、受制约得自由。
市场经济得复杂性和多变性,使得法律无论如何严谨也无法限制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①.该原则使得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得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得要求;②.法院可以根据此原则做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得漏洞;③.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得工具,对该原则得应用必须雨其他原则结合起来综合考虑;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市场交易中得一种道德要求,使市场经济活动中形成得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得前提下追求自己得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被法律吸收就同时具有了法律得意义,成为一项基本法律原则。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准则得法律化,是将道德规则和法律规则合为一体,兼有法律调节合道德调节得双重功能。
诚实信用原则得宗旨是体现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合当事人与社会间得利益关系得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得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得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得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得利益,不得损人利己,不得通过自己得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合社会得利益,必须在权利得法律范围内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得方式行使自己得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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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安徽政法干警考试民法的基本原则详解(下)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指从事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时必须意图
诚实、善意,行使权利不侵害他人与社会的利益,履行义务信守承诺和法律规定,最终达到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常被奉为“帝王条款”。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
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
项基本原则,不难看出,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法上有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的效力。
作为一般条款,该原则一方面对当事人的民事活动起着指导作用,确立了
当事人以善意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规则,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
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以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以及当事人的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另一方面,该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
洞的功能。
当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可直接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在民法上的反映,适用于全部民法领域。
当然诚实信用原则主要体现在《合同法》上。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所谓禁止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不得以不正当方式行使自己权利,以加害他人。
我国《宪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此条规定应当是我国禁止权利滥用的法律渊源。
因为所有权利都是法律分配一
部分社会利益给权利人的结果,虽然所有权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损害,但是如果专以损害他人为目的的情形,当然应当属权利的滥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密切相关、相辅相成。
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要求一切民事权利的行使,不能超过其正当界限,一旦超过,即构成滥用。
而这个正当界限,就是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包括明确权利范围,在一定情况下并起到缩小权利行使范围的作用。
(六)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
的法律原则,是指一切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
在现代市场经
济社会,它有维护国家社会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观念的重要功能。
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风俗,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所谓善良风俗,一般多
指为社会、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特定社会所尊重的起码的
伦理要求。
同时与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不同,诚实信用原则中的道德多指在市场交易中的道德准则,而善良风俗则多指在婚姻、家庭等非交易领域范围内的道德准则。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某些表面上看似乎并无禁止性规定,但是有违基本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就可以适用这项基本解决作为裁判规范。
与诚实信用原则相仿,公序良俗原则具有填补法律漏洞的功效。
这是因为公序良俗原则包含了法官自由裁量的因素,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因而能处理现代市场经济中发生的各种新问题,在确保国家一般利益、社会道德秩序,以及协调各种利益冲突、保护弱者、维护社会正义等方面发挥极为重要的机能。
一旦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立法当时未能预见到的一些扰乱社会秩序、有违社会公德的行为,而又缺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时,可直接适用公序良俗原则认定该行为无效。
习题演练:
下列行为中,不违反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的有( )。
A.甲将自己废弃不用的汽车置于马路中央的行为
B.乙拒绝接受丁遗赠给其一台电脑的行为
C.丙于下午在自己的房间里唱卡拉OK直到凌晨影响邻居休息的行为
D.丁在自己承包的耕地上建坟的行为
答案:C。
中公解析:A项不应把自己的车放置在马路中央。
B项乙有权利拒绝别人给予其的遗赠。
C项丙可以唱歌但不能影响到其他人。
D项耕地不可以用来建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