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新农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四篇)

新农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新农合是我国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是对参与新农合的农民的行为和贡献进行评价和奖惩的制度。
新农合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参保率考核:对各地的参保率进行考核,通过评估各地参保率的高低,对达到一定要求的地区给予奖励,对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进行警告或处罚。
2. 参保缴费考核:对农民的参保缴费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缴费情况对农民进行评价和奖惩。
如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而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农民可能会被限制享受某些待遇或者被暂停参保资格。
3. 医疗消费考核:对参保农民的医疗消费行为进行考核,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支出情况、门诊和住院次数等指标。
医疗消费考核可以用来评估农民的用医行为是否合理,对于医疗费用过多或滥用医疗资源的农民可能会采取限制参保待遇或者责任追究等措施。
4. 管理绩效考核:对新农合各级管理机构的管理绩效进行考核,评价其工作情况和效果,并对业绩突出的机构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的机构进行警告或处罚。
5. 问题发现和处理考核:对农民参保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监测和考核,对问题发现及时处理和纠正,对问题处理不当的单位进行警告或处罚。
通过以上的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可以鼓励农民积极参与新农合,合理用医,同时也规范了新农合的管理和运行,提高了财政、医疗资源的使用效率。
新农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二)为巩固和发展新农合制度,根据新农合有关规定,进一步为参合农民服好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一、全院职工必须熟悉新农合政策,报销流程及报免转诊等有关规定二、各科室必须掌握《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和《医疗诊疗项目补偿规定》,严格要求执行二、三级用药和特殊检查的使用,必须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如未执行分级审批制度,发现一律罚款____元。
三、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认真核实住院患者的身份,严防冒名顶替、挂床、离床的情况发生,如发现离床、挂床,罚款____元,发现冒名顶替、串换药品的,罚款____元。
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的不端行为及其治理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

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制度目的:为提高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水平,规范医保新农合管理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制定本制度。
制度范围:适用于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
制定程序:制定本制度应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制度编写小组,确定制度编写任务、起草计划和工作分工。
2.对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现状进行调研与分析,明确制度内容。
3.起草制度,由小组成员逐条审核,形成草案。
4.对草案进行审查、修改,形成定稿。
5.定稿后审批、签署并制定实施计划,组织实施。
制度内容:一、制度名称: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制度二、制度范围:适用于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
三、制度目的:为提高医院医保新农合管理水平,规范医保新农合管理行为,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四、责任主体:1. 医院负责人:对医保新农合管理工作负总责,监督检查本制度的执行并对未执行的情况进行问责。
2. 医保新农合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并实施相关管理制度,对新农合和医保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报告。
3. 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医院人员的合同管理、工资福利等方面,确保医生、护士及其他医护人员的工作满意度。
五、执行程序:1. 接待和登记医保新农合患者。
2. 签订医疗服务合同。
3. 给予按规定享受医保新农合待遇的患者实施正确的医疗行为。
4. 保护患者的隐私和医疗权益。
5. 根据医保新农合有关规定,按照规定报销和结算医药费用。
六、责任追究:对医院故意违反本制度的人,应根据公司内部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违反制度行为的严重性,给予不同程度的惩戒,包括停职、解除劳动合同等。
同时,必要时可追究其法律责任,要求赔偿损失。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完整版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处罚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确保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在我县顺利实施,根据**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乡两级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和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
第三条违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单位或个人除要以通报批评、罚款等方式处理外,还要按照党纪政纪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条参加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暂停合作医疗待遇;造成基金流失的要全部追回;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合作医疗证》转借给他人就诊的;(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合作医疗补助基金的;(三)因本人不遵守农村合作医疗办事程序、造成医药费不能补助而无理取闹的(四)私目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合弄虚作假的;(五)利用双好合作系户定点医疗机构,非法谋利的;(六)其他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力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给子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医疗机构定点资格;对有关医务人员取消其合作医疗处方权并建议单位对其做出相应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基金流失的单位或个人,除如数赔偿外,处以3一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管理措施不到位,宣传工作深入,有违规行为,影响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二)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医师负责制,推倭病人,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三)工作人员不验证、不登记,故意隐瞒冒名就医者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四)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合作医疗基金损失或发生合作医疗医患纠纷的;(五)不严格执行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和《入、出院判定标准》等相关规定,分解收费、乱收费,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的;(六)违反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
涉及新农合资金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法律规定

涉及新农合资金违法违规问题处理的法律规定新农合资金是民生资金,农民、社会、政府高度关注。
我们既要有使命感责任感,也要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增强做好此项工作的法律意识和紧迫感、危机感,以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态度来面对此项工作,确保工作中不出问题。
这是我给大家讲法律条文的目的所在。
(一)《青岛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条例》规定:第五十条参合居民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是对参合农民讲的。
对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呢?第五十一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定点医疗机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无正当理由拒收参合居民住院治疗的;2、为参合居民提供与所患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服务的;3、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内的费用转嫁个人负担的;4、未经参合居民同意,使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外的药品或者实施诊疗项目目录外诊疗项目的;5、对参合居民限定住院费用的;6、将不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居民转诊或者未及时为符合转诊条件的参合居民办理转诊手续的;7、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五十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骗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骗取基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由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主管人员给予处分,并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将非参合居民的医疗费列入报销范围的;2、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或者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费用列入报销范围的;3、销毁、隐匿、伪造医疗文书的;4、其他严重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新农合的参保范围包括农村居民及其家庭成员,参保对象应当具备农村户籍,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条,参保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的保费,保费标准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并依据参保人员的收入情况进行调整。
第四条,新农合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障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相关医疗服务,具体范围由国家相关部门统一规定。
第五条,新农合参保人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遵守医疗机构的规定、合理使用医疗资源等。
第六条,对于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报销,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和报销,确保合法合规。
第七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章制度的行为,将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可能取消其参保资格。
第八条,国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新农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能够有效发挥保障农村居民医疗需求的作用。
第九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以上就是新农合规章制度的内容,希望各位参保人员和相关部门能够严格遵守,共同维护好新农合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目录总则......................................................... ........................................................... ................7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 .........................................7第二章处理种类、方式及规则......................................................... .....................................9分则......................................................... ........................................................... ..............13第三章领导人员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3第四章违反有关法人授权制度行为及处理......................................................... ...............19第五章违反法律与合规制度行为及处理......................................................... ...................20第一节违反法律工作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22第六章违反人力资源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23第七章违反信贷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一节违反信贷基本制度行为及处理......................................................... ............26第二节违反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制度行为及处理.................................................27第三节违反信用评级与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 27第四节违反信贷调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五节违反信贷审查制度行为及处理......................................................... ............29第六节违反信贷审议制度行为及处理......................................................... ............30第七节违反信贷审批制度行为及处理......................................................... ............31第八节违反签订合同制度行为及处理.........................................................理......................................................... ............33第十节违反贷后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5-第三节违反货币市场业务授权授信制度行为及处理...............................................72第四节违反资金清算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3第十二章违反理财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及处理......................................................... .......74第十三章违反中间业务制度行为及处理......................................................... ...................76第十四章违反计算机、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78第一节违反计算机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78第二节违反银行自助设备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82第十五章违反银行卡管理制度行为及处理......................................................... ...............82第十六章违反安全保卫制度行为及处理............................................................................87第十七章违反审计制度行为及处理......................................................... ...........................95第十八章违反监察制度行为及处理......................................................... ...........................97第十九章违反信访制度行为及处理......................................................... ...........................99第二十章违反公文、印章、档案、保密和统计制度行为及处理..............................................101第二十一章违反员工行为准则行为及处理......................................................... .............105第二十二章其他违规违纪行为及处理......................................................... .....................108附则......................................................... ........................................................... ............110-6-总则第一章指导原则和适用范围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内部管理,强化内控建设,防范风险隐患,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制度执行力,促进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全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章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

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村卫生室新农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按照黑卫农发〔2015〕220号、〔2015〕497号、〔2015〕4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及门诊慢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治疗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医疗费用,是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户家庭成员中因患疾病发生的门诊药费及门诊慢病和住院医药费用。
第四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农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充分发挥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的职能作用,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1、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领导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统筹基金管理、参合农民报销补偿等具体业务工作。
3、各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办公室统筹安排本乡镇具体业务工作。
4、各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具体负责宣传动员、基金收缴、参合人员登记等具体工作。
第三章合作医疗参与对象第六条合作医疗参与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的所有农业人口及农场、林场、粮库下岗非在职人员。
第七条参加合作医疗必须以户为单位参加,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
参加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的不能参加合作医疗,否则不予以补偿。
凡申请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均由本村村委会负责为其办理参合手续,同时建立合作医疗花名册,于2015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不主动缴费或超过缴费期限的,视为自愿放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待遇。
第八条县、乡(镇)合管办为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户发放《合作医疗证》,由农户保管并建立合作医疗档案,对农民缴纳的合作医疗资金、各级政府配套资金逐项进行登记。
新农合违规处理办法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纪违规行为的处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稳步健康发展,规范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切实解决农民就医难、看病贵的问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对象为我市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旨在倡导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诊疗,防范和避免过度检查、治疗和“大处方”行为,防范和惩处套取、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等违纪违法行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高效、安全、合理使用。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必须符合本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院专项医疗技术许可证、医院专项业务许可证(合格证),审批的执业范围。
自本办法下发后,对超范围行医所发生的补偿费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一律不予支付,对已支付给参合患者的补偿费用由医疗机构自理,并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视其情节给予医疗机构和责任人警告、责令其改正、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处分。
第四条医疗机构不按住院指征严格把关,随意放宽住院指征或故意延长住院天数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
视其情节对医疗机构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经教育不改的取消其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五条虚挂住院病人、伪造住院资料或将门诊病人资料改为住院资料、与患者串通记空帐等方式套取合作医疗基金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按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
对参合患者套取的金额全部追缴,并通报批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在病人入院时不严格验证或知道所住病人与证件登记不吻合,也不向院领导或医院合管办反应,由此给医疗机构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造成损失的,经办人员和医务人员负全部赔偿责任,医疗机构应依纪对责任人予以问责处罚并上报处理结果。
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

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医保工作是保障人民健康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医保工作的公正、透明和有效,各级医保机构建立了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以惩治违规违纪行为,保障医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人民群众的权益。
一、制度背景与目的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加强医保管理,打击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维护医保资金的安全与稳定。
其目的在于规范医保工作,保障医保基金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提高医保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二、制度内容与主要措施1. 违规违纪行为的界定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虚报、瞒报医疗费用;伪造医疗费用凭证;违规调整医保待遇支付标准;违规发放医保待遇;滥用医疗保障政策等。
2. 追究责任机制对于发现的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将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责任追究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追回医保资金、扣发奖金等措施,具体根据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进行判定。
3. 案件调查程序医保工作违规违纪案件的调查程序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调查程序主要涉及案件登记、受案审查、证据收集、听证、调查报告等环节,确保调查过程的公正、公平和规范。
4. 预防与监督机制为了预防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各级医保机构需要加强制度建设和培训教育,增强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职业道德。
同时,通过加强监督检查、建立举报投诉机制等措施,严格监管医保工作,防止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三、制度的意义与作用1. 加强医保管理医保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加强医保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保障医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2. 维护医保资金安全追究违规违纪责任,可以有效打击各类违规行为,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待遇。
3. 建立信任与公平的医保制度通过实施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可以提高医保工作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人民群众对医保制度的信任和满意度,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https://img.taocdn.com/s3/m/9b65e2cfc0c708a1284ac850ad02de80d4d8064a.png)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正文:---------------------------------------------------------------------------------------------------------------------------------------------------- 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的意见(卫农卫发〔2011〕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卫生厅(局),财政厅(局):近年来,随着政府补助标准和保障水平的稳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的规模不断扩大。
根据卫生部等五部门《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为切实加强新农合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绩效,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参合管理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的原则,农村中小学生应当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进城务工的农民及随迁家属、进城就读农村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新农合或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加、重复享受待遇。
各地要逐步建立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的信息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参合(保)人员身份信息比对,消除重复参合(保)现象。
地方各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在准确核查参合人数和个人缴费情况的基础上,按照要求及时将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材料上报上级卫生、财政部门,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足额划拨上级和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坚决杜绝虚报参合人数、虚报地方补助资金等套取上级补助资金的行为。
加强合作医疗证(卡)管理。
新农合管理经办机构要认真核实身份,做好缴费、制(发)证(卡)和就医结算工作,引导农民妥善保管合作医疗证(卡),任何单位和他人不得扣留、借用。
二、规范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各省(区、市)要加强对县(市、区)的指导,逐步规范和统一全省(区、市)的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中国政府为了实现全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全覆盖而推行的一项农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新农合的各项规章制度。
一、参保对象及参保条件: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主要是农村居民和流动人口。
参保条件是指申请参保人员需符合一定的条件,包括户籍、年龄、身体状况等。
一般来说,中国的农村居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业居民、外出务工人员等都可以申请参保。
二、参保费用:新农合的参保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和政府共同承担。
个人参保费用由其家庭根据自身经济状况交纳,政府会补贴一部分费用以减轻个人负担。
三、医保待遇:新农合提供的医保待遇包括医疗费用报销和基本医疗服务。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新农合会根据参保人员的疾病和医疗费用进行报销,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
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急诊和住院等服务。
四、医院选择和医保定点: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享受医保待遇时只能选择规定的医院就诊,这些医院称之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人员选择其他医院就诊时,将无法享受新农合的医保待遇。
五、报销程序和报销比例:新农合报销的程序一般是先由参保人员自行支付医疗费用,然后凭医疗费用收据等材料到规定的医保定点机构进行报销。
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而异,一般在50%以上。
六、门诊自付比例和封顶线:新农合规定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需要自行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这个比例称之为门诊自付比例。
门诊费用达到一定金额后,新农合将不再报销,这个金额称之为封顶线。
七、门诊慢性病管理:新农合对慢性病的管理比较严格,规定参保人员必须按照医生的治疗方案和药物购买清单进行治疗和用药。
如果违反规定使用药物,新农合将不予报销。
八、医院费用结算:新农合规定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必须采用电子医保结算方式进行费用结算。
参保人员就诊后,医保经办机构会直接与医疗机构进行费用结算。
九、责任追究:新农合规定对于违反参保规定、虚假报销、贪污挪用医保资金等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涉及违法犯罪的还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新农合制度是我国为解决农民大病医疗问题而推行的一项全民医保制度,它包括了一系列的规章制度。
下面将详细介绍新农合各项规章制度。
首先,新农合制度的参保对象是农民及其合法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养老金已申领人员。
参保是自愿的,但一旦农民选择参加新农合制度,则需要持续参与,不得随意退出。
其次,新农合制度的基本医疗待遇范围是以国家规定的病种为主,包括了基本妇幼健康、常见病、多发病、少见病和罕见病等,但不包括美容整形、不必要的中草药治疗等项目。
第三,新农合制度实行先付后核算的方式。
也就是说,农民在就医时需要先垫付一定比例的费用,然后再通过医疗机构和农合管理部门的核算来报销医疗费用。
第四,新农合制度实行医保资金的统筹管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农民医保基金的筹集,保障农民和合作医疗机构的正常使用。
同时,也对农民医保基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平公正。
第五,新农合制度对于违规行为有严格的处罚措施。
对于违规参保、虚报医疗费用等行为,将追究相应责任,包括退费、罚款、暂停医保资格等处理措施。
第六,新农合制度还推行了居民医保卡和移动支付等便民措施。
通过居民医保卡,农民可以在就医时实现电子结算,方便快捷。
同时,推行移动支付,方便农民缴纳医保费用。
第七,新农合制度还注重对农村医疗机构的支持和建设。
通过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基层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水平,满足农民基本医疗需求。
综上所述,新农合制度在解决农民大病医疗问题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通过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农民可以享受到基本医疗待遇,医保资金也得到了有效的管理和使用,同时也提高了农村基层医疗服务的水平。
然而,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服务农民健康。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

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规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稿)第一条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安全,促进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德江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铜仁地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新农合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县新农合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中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以下称参合人员)。
第三条在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未按规定落实新农合补助资金的;(二)不按规定为农村“低保户中一、二类对象”、“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户和二女结扎户”资助参合费的;(三)从新农合基金中提取、列支工作经费的;(四)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贪污新农合基金的;(五)不履行组织、宣传、发动职责,达不到筹资标准的;(六)职能部门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七)其他违反新农合资金筹集管理的行为。
第四条在新农合基金补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经办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的;(二)有意拖延补偿款兑付时间,向参合人员或定点医疗机构索取好处的;(三)在补偿工作中,因失职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四)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与定点医疗机构或参合人员合伙套取新农合资金的;(五)在监督、调查、走访、核实过程中,敷衍塞责,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六)其它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
第五条在新农合医疗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不认真核实参合人员身份,造成冒名顶替的;(二)分解大处方,进行分次报销的;(三)出具新农合有关虚假证明的;(四)使用自费或贵重药品及进行特殊检查或治疗不告知的;(五)不按病情收治病人,小病大治的;(六)采取伪造病历、处方、收费票据及挂床住院、少收费多报销等手段套取新农合基金的;(七)搭车开药、串换药品的;(八)重复收费或无医疗服务行为收费的;(九)推诿病人、截留病人,不及时转诊延误治疗的;(十)参合人员因意外伤害住院,接诊医生在病历记录中不详细记录受伤原因,造成基金损失的;(十一)不严格执行新农合诊疗目录或药品目录的;(十二)不能提供住院病人病历资料的;(十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新农合规章制度

新农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新农合是指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由政府和农民共同筹资,共同管理,为农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第三条新农合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费用负担,促进农村居民健康。
第四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负责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新农合的参保对象为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参保范围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第二章参保与缴费。
第六条农村居民参加新农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年满16周岁,无法定劳动能力的儿童和老年人,以及其他符合规定的农村居民。
第七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政府和农民共同负担。
第八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缴费标准由政府规定。
第九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费,不得拒缴、少缴或逃缴。
第十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参加定期体检,保持健康生活方式,积极配合医疗机构的治疗和康复。
第三章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包括门诊、住院、基本药物、基本医疗设备等。
第十二条参保农村居民可以在规定的医疗机构享受大病保险待遇,对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偿。
第十三条参保农村居民应当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滥用医疗资源,不得进行虚假报销。
第四章基金管理。
第十四条新农合基金应当专款专用,用于支付参保农村居民的医疗费用和管理费用。
第十五条新农合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政策进行,保证基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六条新农合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基金的收支情况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监督和处罚。
第十七条新农合的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的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参保农村居民和医疗机构,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止资格等。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

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5号)《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已经2011年3月31日省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姜大明二○一一年四月一日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了及时查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违法违纪行为,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维护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责任。
第三条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过错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对新农合违法违纪人员的处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新农合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农合管理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保障新农合工作规范开展。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反新农合制度规定的行为有投诉、检举、控告的权利。
收到投诉、检举、控告的部门、机构,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于60日内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不属于本部门、机构职责范围的,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移交相关部门、机构,并告知投诉、检举、控告人。
医疗保障局责任追究制度

医疗保障局责任追究制度一、总则1. 为加强医疗保障管理,确保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合理使用,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医疗保障局全体工作人员及参与医疗保障活动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3. 责任追究应遵循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程序合法、处罚公正的原则。
二、责任追究范围1. 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行为。
2. 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
3. 泄露医疗保障信息、个人隐私等保密事项的行为。
4. 其他损害医疗保障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利益的行为。
三、责任追究程序1. 发现违规行为,由监察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调查。
2. 调查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给予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3. 根据调查结果,确定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法依规提出处理建议。
4. 处理建议经医疗保障局领导审批后执行。
四、责任追究方式1. 警告:对轻微违规行为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
2. 罚款:对造成一定损失的行为,根据损失程度处以相应罚款。
3. 降级或撤职:对严重违规行为,给予降级或撤职处理。
4. 解除合同或开除:对严重违反医疗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合同或开除。
5. 法律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行为,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监督1. 医疗保障局应设立监督机制,确保责任追究制度的执行。
2.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责任追究制度的行为进行举报。
3. 对举报人的信息应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本制度由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3. 本制度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需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新农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6篇)

新农合考核评价和奖惩制度一、新农合管理制度我院各级领导高度重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新农合管理小组。
根据上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制度实施意见____》与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省、市、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考核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农村合作医疗运转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新农合组织建设按照《____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要求,我院建立了以院长牛满平为组长、副院长张鹏海为副组长、赵文英为成员的农合管理小组,主管我院新农合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医务人员的管理1、加强医务人员对新农合政策的学习和培训,并将医务人员的学习、培训及考核情况记入当年医师考核档案。
2、实行主管医生和护士、科主任、科室三级负责制。
3、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和《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制度。
4、认真执行参合农民出入院标准,要求不得诱导患者入院,也不得推诿和拒收符合入院条件的参合农民;5、坚持合理用药,合理使用抗生素;坚持同类药品使用首选疗效好、价格低廉的原则。
6、严格控制自费药品、二三级药品和其它特殊规定药品的使用范围;7、认真执行医院管理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和技术操作规程,坚持因病施治,为参合农民制定科学、经济的治疗方案,降低患者的经济负担。
(三)、加强出、入院管理严格执行《____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医院各科室及医务人员要按照流程为患者提供全程优质服务。
住院患者不得存在挂床的情况。
各科室要协助患者办理好出入院手续。
(四)、加强证件管理。
严格执行身份查验制度杜绝冒名顶替现象。
发现有与管理中心提供的信息不符的、涂改的、无中心章的或字迹模糊的证件,应扣留并通知农合管理中心。
(五)、加强数据及计算机管理。
医院计算机操作人员必须做到:1、计算机录入的数据要严格,确保准确无误。
2、收费项目要对应,杜绝院内系统中出现多项对一项或一项对多项的情况发生,如需改动需请示管理中心。
新农合奖罚制度

新农合奖罚制度一、总则1. 目的:为激励新农合成员积极参与合作医疗,确保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奖罚制度。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参与新农合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及参保农民。
二、奖励机制1. 优秀医疗机构奖励:- 年度医疗服务满意度高、无重大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给予表彰及资金奖励。
- 对于积极推广新农合政策、提高参保率的医疗机构,给予额外奖励。
2. 医务人员奖励:- 对于工作表现突出、患者评价高的医务人员,给予奖金激励。
- 对于在医疗技术创新、疾病预防控制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务人员,给予特别奖励。
3. 参保农民奖励:- 对于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定期体检的参保农民,提供体检补贴或健康保险优惠。
- 对于在疾病预防、健康教育等方面表现积极的参保农民,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三、惩罚机制1. 医疗机构惩罚:- 对于存在违规操作、服务质量低下的医疗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
- 对于发生重大医疗事故或严重违反新农合规定的医疗机构,取消其新农合定点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2. 医务人员惩罚:- 对于工作态度差、患者投诉多的医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严重者暂停执业资格。
- 对于违反医疗操作规程、造成医疗事故的医务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3. 参保农民惩罚:- 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医保资金的参保农民,追回资金并取消其参保资格。
- 对于违反新农合规定、影响他人权益的参保农民,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奖罚执行1. 奖罚决定由新农合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
2. 奖罚结果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新农合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对于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的奖罚制度框架,具体实施时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完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农合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为规范新农合管理,维护参合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新农合工作的有效运行,严肃工作纪律和规章,特制定以下违规责任追究制度。
一、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新农合工作落实不到位,玩忽职守,影响新农合工作;
(二)未严格执行《福建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试行)》和补助标准等规定,审核不细、把关不严或随意审批,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三)未严格执行服务规范,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有意拖延兑付时间或向参合农民索取、收受好处的,态度蛮横,推诿患者及其家属、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挤占、挪用、截留、贪污新农合基金的;
(五)擅自变更支付项目、降低或提高支付比例造成新农合基金损失的;
(六)与患者串通,弄虚作假,骗取新农合基金的;
(七)编造、虚报、瞒报新农合统计数据及相关信息的;
(八)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对新农合工作领导或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多次发生违规行为,影响新农合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未严格执行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标准,发生分解收费、乱收费及其他违反国家价格政策行为的;
(三)未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延误病情造成不良后果的或放宽入院指征、滥用大型物理检查设备的;
(四)未严格执行新农合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采取出具假证明、假处方、假病历、假票据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变相骗取新农合补助资金的;
(五)医务人员不验证、登记而诊治,导致冒名就医的或为冒名就医者提供方便的;
(六)违反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的;
(七)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以基本用药名义实发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八)选用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非基本诊疗服务项目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九)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三、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报请相关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一)将本户《新农合证》转借给他人使用的;
(二)用虚假医疗费用收据、处方,冒领新农合基金的;
(三)因本人原因,不遵守新农合办事程序,造成不能补偿医疗费用而无理取闹的;
(四)转卖由新农合支付费用的药品的;
(五)其他违反新农合管理规定的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