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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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的
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56号
【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4.11
【实施日期】2014.04.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
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政办〔2014〕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各有关单位:
《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4年4月11日
北海市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工作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该《办法》,进一步推动我市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有效控制机动车污染排放总量,全面完成“十二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改善和提高空气质量,保护群众身体健康,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使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设置布局合理,满足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工作的需要,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规划》(2011-2015)(以下简称《规划》)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推进可持续发展。以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为重点,以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为依据,以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制度为核心,实现高污染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开展路(抽)检和停放地检测,有效控制机动车排放污染,改善与提高北海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规划》目标为原则,在“十二五”期间建立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机动车环保检验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制度和环保标志管理制度,制定配套的技术标准、检测规范、控制措施,将机动车污染控制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阶段措施并行的轨道,保障机动车实行环保初次、年度检验工作的有效执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满足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80%以上的创建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完成“十二五”减排任务,实现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工作目标。
(二)阶段目标。
1.在2014年一季度前按《规划》要求建成2个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试点(市区试点:汽油线5条、轻柴油1条、重柴油1条,服务区域为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和涠洲岛旅游区;合浦县试点:汽油线2条、轻柴油1条、重柴油1条,服务区域为合浦县);完成试点的建设工作,向区环保厅申请委托并逐步开展机动车环保检测工作。建立一个功能较为完善,集网络通讯、视频监控、图像处理、数据分析于一体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制定环保标志核发方案,开展环保标志的核发工作。
2.2014年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依据,形成较为全面、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禁止不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二手车流入我市;根据检测站试点运行情况及市场需求,开展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建设工作;推行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制度;开展在用车环保定期检测和机动车尾气抽检工作;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力争达到80%。
3.2015年,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完成全部机动车排气污染物检测站的建设并投入使用,全市当年应检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80%以上;对全市机动车核发环保标志,设置黄标车、无标车限行区域。
三、检测办法
(一)检测范围:全市范围内的在用机动车。初期主要针对汽车,“十二五”中后期逐步开展摩托车和农用车的检测工作。
(二)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及自治区要求,轻型汽油车定期检测采用稳态工况法(ASM)检测;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检测;轻型柴油车和重型柴油车的定期检测均采用加载减速试验-不透光烟度法(LUGDOWN)检测。
(三)检测项目:检测项目主要包括一氧化碳(CO)、碳氢化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