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四条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机制第五条加强医疗纠纷风险评估第六条加强患者知情权的保障第七条加强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第八条加强医疗纠纷预警和应急处理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程序第九条医疗纠纷的申诉和受理第十条医疗纠纷的调解和解决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仲裁和诉讼第十二条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第十三条医疗纠纷的纪律处理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四条医疗纠纷的监督和评估第十五条医疗机构的责任第十六条医务人员的责任第十七条政府部门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处罚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和修订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表附件二医疗纠纷处理申诉表附件三医疗纠纷处理调解书附件四医疗纠纷处理仲裁书附件五医疗纠纷处理诉讼证据清单附件六医疗纠纷赔偿和补偿方案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纠纷:指患者与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产生的争议或纠纷。
2. 受理:指对医疗纠纷进行受理并进行调查、调解、仲裁或诉讼处理。
3. 调解:指通过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4. 解决:指通过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最终解决医疗纠纷。
5. 仲裁:指通过仲裁机构对医疗纠纷进行仲裁处理。
6. 诉讼:指通过法院对医疗纠纷进行诉讼处理。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医疗纠纷的证据收集困难。
解决办法:加强医疗纠纷证据的保存和管理,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2. 困难:医疗纠纷调解过程中的协商难题。
解决办法:设置专门的医疗纠纷调解人员,加强培训,提高调解效果。
3. 困难:对医疗纠纷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的确定。
解决办法:建立科学公正的赔偿和补偿标准,确保受害人得到合理赔偿。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行为,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与患者之间的权益纠纷及其处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提供符合规范的医疗服务,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业道德和医疗规范从事医疗工作。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服务规范,并向患者公示有关规定。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自主权和隐私权,对患者保守医疗秘密。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维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加强医学知识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反馈和监测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问题。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临床路径和规范诊疗流程,确保医疗过程的连贯性和连续性。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使用医疗知识和技术,不得滥用、错误使用或者违规使用。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医疗纠纷处理机制,及时调解和解决医患纠纷。
第三章处理医疗纠纷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应当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进行处理,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由相关机构协助调解。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医疗纠纷申诉,并依法组成调解组织。
第十五条当事人对医疗纠纷调解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医疗纠纷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并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或者参与调解。
第十九条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将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依法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患关系稳定,防止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障患者合法权益,促进医疗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自主权;(二)强化医疗安全责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注重医患沟通,化解矛盾纠纷;(四)依法维护和调解医疗纠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平等参预、主动化解,维护医患和谐关系。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第三条医疗纠纷预防(一)加强医疗质量控制,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务人员职业素质和医疗技术水平;(二)完善知情允许制度,保障患者知情权和自主权;(三)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纠纷隐患;(四)加强医疗事故报告和处理,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五)优化医疗纠纷调解机构,提高调解效能;(六)加强医疗纠纷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和医疗素质。
第四条医疗纠纷处理(一)商议解决;(二)调解解决;(三)仲裁解决;(四)行政处理;(五)司法解决。
第五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一)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二)设立医疗纠纷仲裁委员会;(三)设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四)建立医疗纠纷预警监测机构。
第六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一)受理医疗纠纷申请;(二)组织调查和调解;(三)制定调解意见书;(四)履行调解协议;(五)执行调解监督。
第七条医疗纠纷处理的权利和义务(一)患者的权利和义务;(二)医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三)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医疗纠纷责任追究(一)追究医务人员的责任;(二)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三)追究监管机构的责任;(四)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医疗纠纷赔偿(一)依法赔偿;(二)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三)设立医疗赔偿基金。
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在医疗活动中发生的过错责任纠纷。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生效日期】起施行。
附件列表:1.《医疗纠纷处理法》2.《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范本》3.《医疗纠纷仲裁裁决书范本》4.《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设立管理办法》法律名词注释:1. 医患关系稳定:指医生和患者之间建立良好、和谐、互信的关系。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维护医患关系稳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院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疗服务机构与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与患者发生的因医疗服务而引发的争议。
医疗纠纷包括事故损害、医疗责任、医疗合同、医疗保险等方面的争议。
第三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应当由医疗服务机构按照法定职责和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予以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对于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应当注重法律规定和专业标准,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专业判断,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第二章 医疗纠纷的预防第六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明确医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职责和权利。
第七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医疗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控制规定,确保医疗安全。
第八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并公布医疗服务规范,依法履行医疗保密义务,保障患者隐私权及医疗信息安全。
第九条 医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疗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保证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第十条 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前应当向患者充分告知患者的病情、诊疗方案、可能的治疗风险及预后等信息,并取得患者的知情同意。
第三章 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一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设立医疗纠纷处理委员会,并制定医疗纠纷处理工作规程。
第十二条 患者对医疗纠纷有权向医疗服务机构提出投诉,医疗服务机构应当及时查明事实,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患者可以选择采取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医疗纠纷。
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通过仲裁委员会或者法院进行仲裁或者诉讼。
第十四条 医疗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依法履行调解协议。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及时、合理解决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二章医疗纠纷的防范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律观念,确保医疗安全,预防医疗纠纷。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院科两级质量控制,分析总结院内外不安全因素,及时消除隐患,防范医疗纠纷的发生。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提高病历及各种医疗文书的书写质量并加强管理,确保病历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护患沟通,及时解答患者的疑问,尊重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防范医疗纠纷。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实习生带教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因实习生引起的医疗纠纷。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患者文明就医,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健全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医疗事故防范预案、程序等,便于医护人员掌握相关事宜,做好自我防护,并有效防范医疗纠纷扩大化。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提高医疗机构的风险防范能力。
第三章医疗纠纷的预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制度,对可能发生的医疗纠纷及时预警,并采取措施防范。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降低医疗纠纷的风险。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医疗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的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第四章医疗纠纷的处理第十七条医疗纠纷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合法、和谐、效率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明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保护医疗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规范医疗行为,维护医疗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坚持以下原则:(一)保护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激发医务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尊重患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知识产权,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医患沟通,促进医患关系和谐,预防和化解患者与医务人员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四)推行责任制,明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责任,加强医疗质量监督和评价。
(五)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及时处理医疗纠纷,确保纠纷得到合理解决。
第二章预防医疗纠纷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医疗纠纷预防的组织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提高医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强化患者教育和沟通技巧的培养。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完善医疗技术质量控制体系,规范医疗活动,加强医疗质量评估,提高医疗服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医疗纠纷的苗头,采取措施予以化解。
第七条医务人员应当遵循医德,尊重患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患者的隐私,恪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八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构,明确处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患者对医疗行为有异议的,应当向医疗机构提出投诉。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受理投诉,并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调解机制,通过调解解决医疗纠纷。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对于医疗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应当依法处理,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制度模板附件2: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操作规程附件3:医疗纠纷仲裁程序规定附件4:医疗纠纷诉讼程序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医务人员:指在医疗机构中从事医疗工作的专业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医疗纠纷预防是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共同责任,通过加强管理和技术能力提升,预防医疗纠纷发生。
第三条医疗纠纷处理是指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判断、处理,找出责任,并依法给予处理的过程。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医疗事故报告与处理机制,准确记录医疗活动和患者信息,对医疗纠纷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当依法取得医师资格证书,严格遵守医德、医风和医疗规范,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不得从事超出自身专业范围的医疗活动。
第六条患者应当了解医疗服务内容和风险,按照医务人员的建议进行治疗和护理,并保持合理的沟通和配合。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疗纠纷处理机构,负责协调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及时调查、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
第八条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健康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查明医疗纠纷的事实、责任和损失,并进行调解、赔偿或追究责任。
第九条对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进行调查处理时,应当尊重患者权益,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客观、细致地进行调查工作。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十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加强对医疗纠纷处理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和要求,配合医疗纠纷处理机构开展工作,提供医疗事故调查所需的相关证据和资料。
第五章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 医疗纠纷处理申请表2. 医疗纠纷处理程序流程图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的患者死亡、伤残、器官损害、功能障碍等不良后果的事件。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

医疗纠纷防范预警与处理规定医疗纠纷是指患者与医务人员或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因诊疗操作不当、医疗事故、医疗费用及赔偿等方面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为了更好地防范、预警和处理医疗纠纷,对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和义务进行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1.预防医疗纠纷预防医疗纠纷的关键是提升医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下面是一些预防医疗纠纷的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操守教育,提高其专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完善医疗流程和操作规范,减少操作失误和疏忽;-强化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医疗事故;-认真执行医疗知情同意制度,确保患者了解医疗风险和后果;-加强医患沟通和交流,尊重患者的权益和意见;-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机制,为患者提供公正透明的解决渠道。
2.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有助于及早发现和解决潜在的医疗纠纷,避免纠纷进一步恶化。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医疗纠纷预警机制:-持续监测医疗纠纷案件数量和趋势,进行数据分析和评估,及早发现问题;-对于过去存在多起纠纷的科室或医生进行重点监管和指导;-依托专家委员会或独立的纠纷预警机构,审查潜在纠纷案例,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及时了解患者的意见和反馈;-鼓励医疗机构开展医患沟通和冲突解决培训,提升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处理医疗纠纷的规定及时、公正、公正地处理医疗纠纷是保障患者权益的重要环节。
以下是一些对医疗纠纷处理的规定:-医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医疗纠纷处理部门或委员会;-对于纠纷案件,应及时调查取证,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采取公正的调解方式,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对于恶意隐瞒、篡改证据等行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纠纷处理结果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确保公正和透明;-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应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总之,医疗纠纷的防范、预警和处理是医疗行业发展的重要环节。
通过加强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定,以及完善的纠纷处理机制,可以有效地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保护患者的权益,维护医疗行业的良好秩序。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2022 版修订稿)为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有力地保障患者安全,增强全院医护人员的医疗安全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促进医疗纠纷、事故处理的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对我院《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规定》进行第三次修订。
一、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程序(一) 医疗质量与医疗安全工作实行科主任负责制。
各临床、医技科室要根据本科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并予以贯彻落实。
(二)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或者不良事件,当事人应即将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应及时亲自参预事件处理,控制事件进一步发展,力争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内,并将调查处理经过在 24 小时内向医务科报告。
(三)在上报医务科的同时,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与纠纷有关的全部病史资料。
若患方要求复印病历,按有关规定办理。
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记录及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严禁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
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 ,封存的病史及实物均保存在医院。
(四)医务科接到报告后,应负责进行专项调查、核实,将调查结果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患者及家属答复、解释。
(五)对于重大纠纷或者医疗事故,应组织院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院内医疗纠纷责任认定专家组(具体人员见附件)进行讨论,确定事件性质,明确主体,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并及时在全院内部进行通报。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科室需组织全体人员进行讨论,提出科室处理意见,提出整改措施,实施持续改进,做好科室相应文件记录,并以书面形式提交医务科。
根据调查结果及科室意见,由医务科拟定初步处理方案。
(七)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处理工作,由所在科室和医务科共同进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总则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处理医疗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完善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健全医疗质量反馈机制,对医疗服务质量进行监测、评价和改进。
第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技术和安全管理,确保医疗技术规范、安全可靠。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医疗器械、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确保医疗器械、药品符合质量要求,使用安全有效。
第三条医务人员应当持证从事医学活动,遵守医学伦理,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确保医疗行为符合医学标准和规范,并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医务人员应当遵照法律规定,正确履行医学义务,保守患者隐私,不泄露患者个人隐私信息。
对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所有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章医疗纠纷处理第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应当及时处理,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现场证据。
医院内部应当成立医疗纠纷处理小组,采取调解、协商等方式处理医疗纠纷。
如无法解决,在满足法律条件的情况下,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诉讼。
第六条医务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医疗服务过程中的告知、取得同意、保密等义务,明确医疗服务内容和费用,排除医疗风险。
医务人员应当认真记录医疗服务过程和结果,留存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患者对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的不当行为,可以采取投诉、举报、申诉等方式。
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维护患者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
对于涉及到患者生命健康的问题和法律纠纷,应当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第八条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治疗结果不满意投诉和医疗事故调查处理,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和配合调查。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医疗纠纷:在医疗服务过程和结果中,医患双方出现争议的行为。
医疗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指医疗机构建立和运行的一整套规范性的医疗服务体系,包括医疗质量管理、安全管理、市场营销和品牌构建等多个方面。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版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起的争议。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催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导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心,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纠纷预防与应对制度

医疗纠纷防备与应对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了加强医院的管理,真正做到防备医疗纠纷,及时应对和妥当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医院的服务质量和口碑,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规章制度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发生的医疗纠纷防备与应对工作。
第三条医疗纠纷的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者或其家属与医院及其医务人员之间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争议或冲突。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工作第四条宣传教育4.1 医院将定期开展医疗知识宣传活动,提高患者和家属的医疗意识,加强医患沟通。
4.2 医院将组织医务人员参加专业培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风险管理5.1 医院将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医疗过程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掌控。
5.2 医院将加强医疗质量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的风险问题。
第六条医疗操作规范6.1 医院将订立和实施严格的医疗操作规范,确保医务人员依照规范进行诊疗活动。
6.2 医院将建立医疗操作记录制度,记录医疗过程和相关信息,为纠纷应对供应依据。
第七条危重病例评审为了避开危重病例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将建立危重病例评审制度,及时评估危重病例的诊疗方案和风险掌控措施。
第三章医疗纠纷应对工作第八条医疗纠纷应对机制8.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应对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和工作流程。
8.2 医疗纠纷应对机制将由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士构成,包含法务、医务、质控等部门。
第九条医疗纠纷处理程序9.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处理程序,包含接收投诉、调审核实、协商解决、仲裁或诉讼等环节。
9.2 医院将严格依照处理程序进行工作,保证程序的公正、公平和透亮。
第十条医疗纠纷调解和仲裁10.1 医院将乐观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将纠纷当事人引导到调解委员会进行沟通协商。
10.2 医院将敬重当事人的看法,并依据情况做出妥当的处理和弥补。
10.3 如调解无效,医院将依法履行医疗纠纷仲裁程序,按规定的程序进行仲裁。
第十一条医疗纠纷的信息报告和沟通11.1 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向相关部门和管理人员报告医疗纠纷情况。
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

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三)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纠纷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妥善解决纠纷;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调委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方案,报上一级司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
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调委会和调解室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六)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市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最新版(2)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最新版(2)2016关于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最新版)(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进入医疗机构;(七)故意扩大事态,教唆他人实施针对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受他人委托处理医疗纠纷为名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等行为;(八)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所列行为,以及因医疗过失导致患者死亡、重度人身残疾或者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的重大医疗纠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处置:(一)责成医疗机构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组织人员到场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现场处置工作;(二)进行政策法规宣传和教育疏导等工作,引导医患双方选择适当方式解决纠纷;(三)通知患者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参与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接到医疗纠纷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置:(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二)开展教育疏导,甄别现场闹事人员身份,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三)依法查处现场发生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四)对在医疗机构违规停尸等扰乱医疗秩序的,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五)对暴力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节协商调解第三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索赔金额不超过2万元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
医患双方自行协商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一)医患双方参与协商人数均不得超过5名,并出示有效身份证明。
超过5人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二)应当依法文明表达意见和要求,不得有过激或者违法行为,不得扰乱正常医疗秩序;(三)协商一致的,应当制作、签署书面和解协议。
第三十四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进行调解,选择医调委进行调解的,应当遵守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
泉州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

泉州市第一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和处理预案泉州市第一医院二○一三年九月为了防止医疗事故发生、及时处理医疗事故,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制定本预案。
一、启动程序:当接到病区关于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或已经发生医疗事故的报告时,启动本预案。
二、各单位的职责:(一)发生突发事件的科室:当事医务人员发现发生医疗事故或可能发生医疗事故,应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推迟严重后果的出现,同时要上报二线值班人员、科主任、总值班等。
科主任应在得到报告后立即赶到事发现场,科主任不在时由科副主任应行使科主任的职责。
应该先组织人员对患者方进行抢救,及时排除危险因素,并指导本科人员保存相关的证据材料。
(二)医务科、护理部:各自负责因为医疗、护理导致的医疗事故的处理,并互相协助工作;指导临床医务人员病历的封存、复印,证据的保全;组织对患者的救治;医务科、护理部领导接到报告后,应第一时间到达事发现场,及时的组织应对,研究制订处理措施。
(三)保卫科:负责全程的秩序维护、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保护、事发现场的保护;参与医患双方的协商;负责与主管公安机关的接触、联系,情况汇报。
(四)办公室:负责新闻媒体的联系、接待及其他有关事项;(五)总务科、设备科:保障各种抢救设施要经常保持完好状态,保证随时正常使用,负责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作好后勤事务三、事故防范(一)临床、医技及相关科室必须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各自医疗质量保障工作。
(二)大型贵重设备、特殊急救设备根据资源共享的原则,医务科有权根据急救需求调配。
(三)从维护全局出发,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住院病区之间在诊疗工作中应当相互配合,紧密衔接,严禁在患者面前互相推诿、贬低他人、抬高自己。
(四)全院医疗行政及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及交接班制度;各科室要严格执行值班及交接班制度,严禁值班人员脱岗。
医疗纠纷预警和预防制度

医疗纠纷预警和防备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防备和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行和患者的合法权益,订立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的全体医务人员,包含医生、护士和其他医疗技术人员。
第二章医疗纠纷防备第三条医院将建立定期的医疗纠纷防备培训机制。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医疗纠纷防备培训,包含医疗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知识。
新员工入职时也应接受相关培训。
第四条医院将依据实际情况,订立和完善患者权益保护制度,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此制度,确保患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隐私权。
第五条医务人员应依据患者的病情和需求,供应恰当的医疗服务,并在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实施相关诊疗操作。
医生和患者之间的沟通应明确及时、有效。
第六条医院将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保医务人员按规定操作,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性。
医务人员应全程记录患者的诊疗信息和治疗过程,确保患者病历的完整和真实性。
医院将建立规范的处方管理制度,医务人员在开具处方时应遵守规定的操作规程,减少因药物使用导致的医疗纠纷风险。
医生应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形,合理开具处方,并认真记录药物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八条医院将保证医疗设备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医疗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测。
医务人员使用医疗设备时应依照操作规程进行,并妥当保管和使用设备,减少设备使用欠妥引发的医疗纠纷。
第九条医院将建立科学规范的医疗质量评价制度,依据医疗质量评价结果,提出改进措施,并及时跟进改进情况。
医务人员应乐观参加医疗质量评价活动,并以评价结果为依据改进医疗服务。
第三章医疗纠纷预警第十条医院将建立医疗纠纷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并处理潜在的医疗纠纷风险。
医务人员应自动向医疗纠纷预警机制报告可能存在的医疗纠纷风险,并搭配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一条医院将定期进行全员医疗纠纷风险评估,识别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防备措施。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2

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2)福建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解读问:《办法》对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预防中有什么规定?答: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必须从源头抓起,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工作,减少和避免医疗纠纷发生,医疗机构是主体。
《办法》在第十四条至第十六条中用了较大篇幅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作了具体规定,对医疗纠纷预防工作进行了规范:一是重点强调了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务人员业务和执业道德的教育培训,以提高医务人员诊疗水平、医疗服务能力、道德修养和文明素质;二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医疗安全、医疗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增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的意识,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处理的制度,明确医疗机构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医务人员等不同层级人员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职责,及时化解医疗纠纷防止纠纷激化升级;四是应当建立健全医患沟通机制,防止患方因投诉无门、投诉渠道不畅通、诉求得不到及时回复而滋生不满情绪乃至引发冲突;五是规范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当遵守的规定和禁止行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问: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应遵守什么规定?答:为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办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禁止性的行为,对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活动行为进行规范。
问:《办法》对患方行为有哪些规定?答:依法处理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不仅应对医方行为提出要求,也应对患方行为作出规定。
为此,《办法》第十九条对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行为亦作了规定。
对患方的行为进行规范,既是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的行为要求,也是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对患方的行为要求。
问:《办法》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有哪些?答:《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通过自行协商和解、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解决医疗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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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规定为有效预防和科学、妥善处置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维护医疗秩序,根据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一)本规定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行为和结果及其原因、责任在认识上产生分歧而引发的争议。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
(三)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处置、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四)市和县(市、区)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疗纠纷调委会”),履行下列职责:1.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2.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妥善解决纠纷;3.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4.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5.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6.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医疗纠纷调委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拟定方案,报上一级司法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调解员依法依规开展调解工作受法律保护。
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
医疗纠纷调委会可根据需要,建立医学、法律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主要职责是为调解工作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服务。
二级以上医院均应设立医疗纠纷调解工作室,主要负责调解由医院与患方协商解决范畴的医患纠纷。
医疗纠纷调委会和调解室的组织和工作办法另行制定。
(五)患方所在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医疗纠纷处置工作,应医患双方或一方请求参与医疗纠纷处理。
(六)本市建立医疗责任保险制度。
我市辖区内由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支持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和监督辖区内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七)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招投标或者其他方式确定具有资质能力的保险公司为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
医疗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在保险合同的范围内,承担医疗机构因医疗纠纷发生的赔偿。
(八)参保医疗机构的保险费用从业务费中列支,按规定计入医疗机构成本。
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责任保险而提高现有收费标准或者变相增加患者负担。
(九)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医疗场所的治安管理,明确医疗纠纷现场处置工作程序和方法,及时制止各种干扰医疗秩序的过激行为或违法行为,依法处置因医疗纠纷引发的各类治安事件,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依法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在相关报道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宣部、卫生部有关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客观公正,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十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置工作。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纠纷调委会工作的指导。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对于我市城乡低保对象患者,应按相关规定实施医疗救助;对于经济特别困难的患者,按相关规定实施临时救助。
(十二)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加强自身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
(十三)患方的生命健康权、知情权等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
患方应当尊重医务人员,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和解决医疗纠纷,维持医疗机构正常的医疗秩序。
二、预防机制(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规范医疗机构执业准入,加强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维护患者利益。
(二)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安全责任制度。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患方接待场所,接受患方咨询和投诉。
(三)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报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四)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1.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2.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3.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4.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或提出相关建议;5.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五)患者及其家属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医疗机构规章制度,维护医疗秩序;2.如实向医务人员陈述病情,配合医务人员进行诊断、治疗和护理;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履行签字手续。
3.按时支付医疗费用;4.发生医疗纠纷后,通过合法途径表达意见和诉求。
三、报告机制(一)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规范医疗纠纷报告工作。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并按规定报告医疗纠纷,不得隐瞒、缓报、谎报。
(二)医务人员对发生的医疗纠纷或发现患方有扰乱医疗秩序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在按规定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1.停尸闹丧,或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办公场所的;2.故意损坏或窃取医疗机构财产、设备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3.阻碍医务人员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4.有其它严重影响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经劝说无效的。
四、处置机制(一)发生医疗纠纷后,医疗机构应当启动医疗纠纷处置预案,并按下列程序处置:1.根据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采取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将医院专家会诊意见告知患方,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2.在医患双方共同在场的情况下,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封存和启封现场实物及相关病历资料;3.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按规定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
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尸检;4.告知患方有关医疗纠纷处置的办法和程序,答复患方的咨询和疑问,引导患方依法解决纠纷;5.双方协商解决医疗纠纷的,应当在医疗机构专用接待场所进行。
患方来院人数在5人以上的,应当推举代表进行协商,代表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名;6.处置完毕后,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医疗纠纷处置报告,如实反映医疗纠纷的发生经过及调查、处理情况。
(二)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报告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1.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必要时派人赶赴现场;2.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和教育疏导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妥善解决纠纷;3.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进行。
(三)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处置:1.核实情况,及时报告,并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2.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3.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4.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经劝导、警告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殡仪管理部门要主动配合。
(四)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设立医疗纠纷赔偿处理部门,接受医疗机构委托,参加处理医疗纠纷。
(五)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纠纷理赔事项。
每起纠纷索赔金额三级医疗机构在1.5万元以下、二级医疗机构在1万元以下、其他医疗机构在5千元以下的,可以由医疗机构向医疗纠纷理赔处理部门报告后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超过以上索赔金额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应当委托保险机构全程介入,经医疗纠纷调委会调解;索赔金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须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途径等确定;索赔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须经司法途径确定。
赔偿金额确定后,患方的医疗欠费由医疗纠纷调委会一并告知患方,并协助从理赔金额中扣还。
(六)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疗纠纷调委会申请调解。
符合受理条件的,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及时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医疗纠纷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两周。
(七)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处理。
(八)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纠纷调委会不再受理其处理或调解申请;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处理或调解。
(九)当事人协商达成协议、医疗纠纷调委会或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调解或作出生效判决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协议或者判决及时支付赔偿费用,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由保险公司负责按条款赔偿医疗机构。
五、处罚机制(一)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医务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2.由于不负责任,延误危急患者的抢救和治疗,造成严重后果的;3.隐匿、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4.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认为应依法处理或司法部门应依法追究责任的。
(三)医疗机构未制定有关医疗纠纷处置预案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四)患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聚众占据医疗机构诊疗或办公场所,寻衅滋事的;2.拒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或在医疗机构内外拉横幅、设灵堂或张贴大字报,经劝导、警告、责令限时自行撤除无效的;3.阻碍医师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医务人员或者侵犯医务人员人身自由,干扰医务人员正常生活的;4.故意损坏医疗机构财物财产和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的;5.其它扰乱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的。
(五)人民警察在处置医疗纠纷过程中,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