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农户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户贷款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支农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暂行办法》,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指农户贷款包括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抵押贷款、农户质押贷款和农户其他保证贷款。
第三条农户贷款发放一律核发贷款证,全部上柜台办理。
第四条农户贷款操作程序包括:信用等级评定、借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签订合同、核发贷款证、贷款发放、贷后管理和贷款收回。
第二章信用等级评定第五条成立信用评定组织一、每个村成立由信用社信贷员、村“两委”成员、村民代表、支农信息员组成的5~7人的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辖区内农户信用等级的初评工作。
二、信用社成立由主任、外勤主任、信贷员等组成的3~5人的信用评定小组,负责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工作。
三、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县联社)成立由分管信贷工作的主任、业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5~7人的信用评定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信用评定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信用等级的划分。
农户信用等级划分为AAA、AA、A三个等级,主要参考以下因素确定:1.生产经营状况;2.社会信誉状况;3.年纯收入;4.资产、负债情况;5.自有资金比例;6.贷款本息偿付情况。
第七条农户信用等级评定方式和程序农户信用等级评定采取集中评定和随时评定两种方式。
集中评定是指信用社每年第一季度对服务区域内的农户集中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对有贷款需求、未能参加集中评定的农户,采取随时申请随时评定的方式。
一、集中评定程序:(一)农户申请。
农户填写《农户信用等级申请评定表》(由各办事处(市联社)指导县联社根据各自实际自行制定),提出评级申请。
(二)信用调查。
村信用等级评审小组负责对农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
主要内容包括家庭基本情况、社会信誉状况、主要经济来源和收入情况、贷款的使用及本息归还情况等。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及分支行,以下简称信用社或贷款社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第四条信用社在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信用社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应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信用社原则上只接受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社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社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贷款社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贴现、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七条使用一种担保方式不足以防范和分散贷款风险的,应当选择两种以上的担保方式;同一笔贷款设定两种以上担保方式时,各担保方可以分别担保全部债权,也可以划分各自担保的债权份额;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一般应先行使抵押权或质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在担保合同中约定担保债权的实现顺序;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保证担保和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份额,而由各担保方分别担保全部债权,贷款社可以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请求保证人或者抵押人或出质人承担全部担保责任;如果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担保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和抵押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八条同一担保方式的担保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各保证人的保证份额;如果保证人要求划分保证份额的,双方可以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抵押人或出质人的,贷款社一般不主动划分他们所担保的债权份额;如果抵押人或出质人要求划分其担保的债权份额的,双方可以在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约定;第九条贷款社一般应采用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制式印发的统一文本签订担保合同;对确需修改的,应经市地联社含以上机构审核确认;第十条信用社应当按照省联社有关信贷管理系统、信贷作业监督、贷款档案管理的规定,加强贷款担保的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管理,确保信贷管理系统录入内容和信贷档案的完整性、有效性和连续性;第十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含农户,下同向信用社申请各类贷款的担保;第二章贷款保证担保第一节保证人的资格第十二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作为借款人在信用社贷款的保证人;本办法所指的其他组织主要包括: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三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非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五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第十三条在办理贷款保证担保时,应优先选择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强、信誉状况好的法人为保证人;对集团公司本部母公司为本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单位之间担保、其他保证人之间相互担保以及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保证人的,应当从严掌握;第十四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办理年检手续;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有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处分权的独立财产;三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五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征信系统中无不良环保信息记录;六无重大经济纠纷;第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二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组织机构;三自主经营、独立核算,在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四有符合规定比例的资本金;同时必须有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五经财政部、人民银行认可的评级公司或信用社评级结果认定,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六无不良担保记录;第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除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外,还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保证保险产品已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或报备;二保险责任条款的约定原则上应当与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义务一致,至少应当与借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息等主要义务一致;三保险金额一般应当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相关费用、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至少应当包括全部贷款本息;四保险期限应不短于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五保险人对约定的保险责任承担无条件赔偿责任;六贷款社对保险赔偿金享有第一顺位的全额请求权;七投保人应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本办法所称保证保险,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保险公司为作为被保证人的投保人借款人向作为保证受益人的被保险人贷款社提供的一种贷款履约保证保险,如投保人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偿付借款本息的义务,保险人按照保证保险条款的约定向贷款社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七条信用社不得接受下列单位、组织或情形的保证担保:一国家机关;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二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但有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且不超出该书面授权范围的除外;四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第十八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有固定的住所;四有合法收入来源和充足的代偿能力;五无贷款逾期、欠息、信用卡恶意透支等不良信用记录;第十九条信用社原则上不得接受下列人员的保证担保:一担任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公司在其任职期间有过破产、逃废银行债务等行为的;二有过拖欠银行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三有赌博、吸毒等不良行为或犯罪记录的,但过失行为除外;四贷款社认为不适宜提供保证担保的其他人员;第二节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第二十条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表,属于金融、建筑、食品、医药等需要批准方能经营的特殊行业的,须同时提交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五章程;六贷款卡及最近年度的年审证明未申领贷款卡的保证人除外;七税务登记证明及最近年度的年检证明;八当期及经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审计的近三年,至少是近一年的财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九预留印鉴卡;十或有负债清单及情况说明;十一贷款社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第二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成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提交下列材料金融类上市公司除外:一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刊登该保证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资料;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依公司章程作出的签约人授权委托书及签字样本或印鉴;三存在以下包括但不限于情形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决议原件: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第二十三条国有独资公司为保证人的,还应有董事会依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做出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决议;公司章程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授权文件没有规定的,须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四条承包经营企业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发包人同意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五条专业担保机构为保证人的,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依法成立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实收资本验资报告或有关实收资本来源的证明文件;二一定数额的担保基金已存入在信用社设立的专门账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户管理的证明文件;但事先报经省联社批准无须将担保基金存入信用社的除外;三担保责任余额清单;四同意提供该保证担保的书面文件;第二十六条以保证保险为担保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人经营保证保险产品的批文;二保险条款;三投保人已全额投保保证保险并缴清全部保费的证明文件;四保证保险单;第二十七条自然人为保证人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二保证人的居住证明户口簿或近三个月房租、水、电费收据;三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合法、有效的财产所有权证明;单位财务或人事部门出具的收入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或贷款社认可的其他证明材料;四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五贷款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第三节保证担保的调查和审查第二十八条对提供保证担保的,在贷款调查过程中应对保证人的主体资格、意思表示、授权情况、资信状况、代偿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一法人、其他组织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营业执照号码及注册登记和年检情况,经营许可证记载及年检情况,贷款卡记载及年审情况;2.授权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保证担保是否已获必需的批文、内部决议和授权,保证人是否提供了经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有关该担保事项的决议原件,内部决议和授权文书是否按照保证人公司章程记载的议事规则作出公司章程未明确规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的,应视为其所有对外担保须由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4.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资产状况、经营状况、银行账户资金情况,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企业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环保信息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5.印章及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样本或印鉴的真伪;二自然人为保证人的1.主体资格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的姓名、家庭住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件、户口簿及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提供本次担保并承担连带责任的意思表示是否自愿、真实,是否征得其配偶书面同意;3.资信及代偿能力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财产与收入状况,本次担保金额、已对外提供担保金额及可担保能力,是否有贷款逾期、欠息、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及治安或刑事处罚;4.签字情况,主要包括保证人本人及其配偶签字的真伪;三以保证保险作担保的1.保险单证的真实性、有效性;2.投保人是否投保全额保证保险并一次性缴清全部保费;3.保险合同条款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是否有不利于信用社贷款债权的特别约定;第二十九条贷款审查人员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务管理办法,对保证担保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进行审查,审慎确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第三十条法人、其他组织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应综合考虑保证人的资产负债规模、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现金流量、信誉状况、发展前景等因素,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额度=N×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其中:N为调整系数,最高不超过1;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的差额采用当期和上一年度财务数据分别计算并取其较低值;有关法律法规或法人、其他组织的章程对保证担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限额;自然人的保证能力,应根据其财产和收入状况等具体情况,参考下列公式合理确定:保证担保额度=3×年正常税后收入-年债务性支出-年生活保障支出-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或者保证担保额度=1×净资产-已为他人提供的各类担保余额;第三十一条专业担保机构的保证能力和保证额度,除省联社另有规定外,应当根据借款人和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按照下列原则予以核定:累计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担保机构存入信用社担保基金数额的3倍,最高不得超过10倍;对单个借款人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担保机构自身实缴现金资本的10%;第三十二条对经调查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保证担保,应及时告知借款人重新提供新的保证担保或其他有效担保;第四节保证合同的订立第三十三条贷款经有权签批人批准后,方可与保证人订立保证合同;第三十四条保证合同的成立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保证人与贷款社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二保证人向贷款社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对主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书面担保文件;第三十五条贷款社与保证人可以就单个借款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订立一个最高额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额度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核定;第三十六条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二保证方式;三保证范围;四保证期间;五双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六违约定义及违约责任;七合同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保证合同中载明的借款合同编号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编号一致;保证合同中借款人的名称须与已签署的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名称一致;保证合同各方加盖的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须真实、有效;第三十八条同一笔贷款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同一笔贷款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与保证人和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有关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的签订,依照本办法第三章或第四章的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贷款社认为保证人担保能力较弱的,应当在贷款发放前与借款人、保证人共同到县级含以上联社认可的公证机关办理赋予保证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第五节保证担保的管理第四十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后检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贷后检查间隔期,对保证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及保证合同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检查结论和风险防范措施等写入贷款检查报告;第四十一条对保证担保进行检查时,应当主要检查保证人是否发生下列情形:一财务状况恶化、发生不良环保记录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二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发生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承包、租赁、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联营、与外商合资或合作等;三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或利用其他直接融资方式增加负债水平;四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被申请破产;五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变动;六保证人为自然人的,其住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婚姻发生变化;遭受重大疾病或亡故;涉嫌经济或刑事犯罪;七发生其他大额借款或对外提供担保;第四十二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督促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的约定按期提交有关材料并履行各项义务;第四十三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证人;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四十四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贷款社应当就下列事项事先取得保证人同意继续担保的书面意见:一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的;二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变更借款合同项下币种、金额、利率等内容,加重或将要加重借款人债务的;三贷款社与借款人协议对原贷款进行再融资或重组的;四贷款社许可借款人转让债务的;贷款社应当将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一、二、四项的书面文件作为保证合同的必要附件;在取得保证人同意上述第三项的书面文件后与保证人签订新的保证合同;第四十五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上的变化的,贷款社应当及时督促保证人妥善落实保证合同项下全部保证责任;第四十六条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尚未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借款人另行提供令贷款社满意的担保,借款人未能按要求提供所需担保的,贷款社应当及时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人民法院受理保证人破产案件的,如果在破产宣告前保证人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保证责任,贷款社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就该保证责任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保证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向借款人求偿;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借款人破产案件的,贷款社按照有利于贷款债权保护的原则,既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在债权申报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加借款人破产财产分配,并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继续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四十七条保证合同有效期间,保证人如发生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
1. 前期准备:
农村信用社贷款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材料,如个人id、户口簿、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份详细的贷款申请书和还款计划表,以便信用社对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
2. 申请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提交给农村信用社,然后由信用社进行受理和审核,审核通过后会与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
3. 贷款发放:
在签订完贷款合同后,信用社会根据申请人的贷款用途将贷款发放到申请人的银行账户中或直接发放给申请人。
4. 还款:
贷款的还款期限和方式由贷款合同中约定,通常分为每月、每季度或每年还款。
申请人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还款,否则会被视为逾期还款,逾期后还款金额将会加收罚息。
5. 贷款结算:
当申请人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后,信用社会进行贷款结算,并将抵押财产的抵押权解除。
此时,贷款流程也就结束了。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题库一、填空( 38 题)1、信贷业务操作流程: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贷款审查→审批与咨询→签订合同→(放款审核与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2、信用社同意受理信贷业务到调查结束原则上不得超过(两个工作日);县级联社审批权限内信贷业务自信用社上报至审批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五个工作日);市地联社审批权限内自县级联社上报至审议咨询完成原则上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3、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借款申请。
4、信贷客户经理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5、信贷客户经理负责对客户及担保人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贷款调查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
6、调查时,要调查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7、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8、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9、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10 、客户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销售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11、查阅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报告、账簿等资料,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所有者权益、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
12、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13、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14、客户经理尽职调查时,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能性;15、对个人客户,应调查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
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系统培训:操作规程
01
收益分配原则
阐述农村信用社在理财产品收益分配方面遵循的原则,如公平性、及时
性等。
02
兑付流程讲解
详细介绍理财产品到期后的兑付流程,包括资金划转、收益核算、兑付
通知等关键环节。
03
风险提示
强调在收益分配和兑付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提供相应的风险防
范措施建议。
06 客户服务与风险管理培训
客户咨询解答技巧分享
开立存款账户
审核通过后,农村信用社 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并 告知客户账户相关信息。
存款业务受理及审核要点
受理存款业务
核对客户信息
农村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的存款业务 申请,包括现金存款、转账存款等。
农村信用社核对客户信息与账户信息 是否一致,确保存款业务准确无误。
审核存款凭证
农村信用社审核客户提交的存款凭证, 如现金、支票等是否真实、有效。
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理方案
风险识别
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风险,为风险防 范提供决策支持。
风险防范
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如加强内部控制、完善业务流程等, 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应急处理
建立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确保在突 发情况下能够迅速响应并妥善处理。
05 投资理财业务操作规程
01
02
03
04
有效倾听
积极倾听客户需求,理解问题 本质,避免误解和沟通障碍。
清晰表达
用简洁明了的语言回答客户问 题,避免使用专业术语或晦涩
难懂的词汇。
耐心细致
对于客户的问题,要耐心解答 ,提供详细的步骤和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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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生产经营、个人消费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但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在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暂住证明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的耕地不属于本机构信贷服务范畴的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信用社实际,对信用社进行转授权。
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二章农户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四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且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原则上每户家庭中只对一个自然人发放农户贷款。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两年以上(含两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从事特种行业的,须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第七条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三)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第八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贷:同城交换科目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九条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第十条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出票社(行)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第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第一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
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
内部资料注意保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会计结算部编二O—O年十二月编委会主编:刘希臣副主编:范志贺王岩主审:毕淑清于金凤郭宏蕾刘宏杰编委:(按姓氏笔划顺序)万志刚关强宋晓冬周可心高飞高策梁丽红董玲编者话随着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手段的不断发展,为更好地规范和指导各级农村信用社,省联社会计结算部组织编写了《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以会计工作精细化管理思想为指导,以国家相关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为依据,坚持规范业务操作、强化内控管理、提高核算质量、防范操作风险的原则。
规程以综合业务网络系统为基础,整合了现行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并进行适当补充和细化,是会计人员日常业务操作和管理的工具书,也是各级信用社培训辅导的教科书,以供全省农村信用社柜员和管理人员学习、掌握会计结算业务应知应会知识。
规程在编写过程中,得到了全省各级信用社及相关人员的大力支持,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在此向参与和关心规程编写工作的领导和同志表示衷心的感谢!特别感谢哈尔滨延寿县联社、齐齐哈尔市区联社、佳木斯市郊区联社、绥化安达市联社、大庆林甸县联社的大力支持,周可心、高策、董玲、宋晓冬、梁丽红等参加编写,为规程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规程分会计基础业务管理和业务操作规程两个部分,共二十一章,各章编写人员如下:王岩、董玲、万志刚:第一部分、第二部分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十章;宋晓冬、周可心、高飞:第二部分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高策、梁丽红、关强:第二部分第七章、第八章、第九章。
初稿完成后,由范志贺、王岩进行整理、修改,经毕淑清、于金凤等人审稿,并由省联社相关专业部门审核,最后由刘希臣总纂定稿。
由于编者水平有限,规程中的内容难免出现疏漏,敬请各位领导、广大同仁谅解并多提宝贵意见,以便再版时修订,力争使规程的内容更为全面、完善、严谨和实用。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会计结算部二O-O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会计基础业务管理第一章机构及柜员管理 (3)第一节机构管理 (3)第二节会计人员(柜员)管理 (5)第二章会计科目管理…………………………………………… (l l)第三章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管理 (13)第一节会计凭证 (13)第二节会计账簿 (17)第三节会计报表 (19)第四章会计记账方法及规则 (21)第一节账户设置 (21)第二节记账方法 (22)第三节记账规则 (22)第四节错账冲正 (23)第五章印章管理... (26)第六章日常业务处理 (30)第一节日初处理 (30)第二节日间业务处理 (31)第三节日终业务处理 (31)第四节月(季)末计提业务处理 (32)第五节年终决算 (32)第七章账务核对 (35)第八章计息规则 (37)第九章会计档案 (39)第十章会计事后监督与检查辅导 (42)第一节事后监督 (42)第二节会计检查、分析、辅导 (43)第十一章资金清算 (47)第二部分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现金业务管理 (52)第一节基本规定 (52)第二节尾箱管理 (53)第四节现金调缴款业务 (56)第五节其他现金业务 (59)第二章重要空白凭证管理 (67)第一节基本规定 (67)第二节自用凭证使用 (71)第三节客户凭证使用 (74)第四节凭证余额核对及查询 (76)第三章客户信息管理 (78)第一节基本规定 (78)第二节业务处理 (79)第四章存款业务 (82)第一节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82)第二节单位其他存款账户 (107)第三节印鉴管理……………………………………(ll5)目录第四节个人储蓄账户管理….…..(ll8)第五节存款特殊业务……… ….(125)第六节农信银通存通兑业务……… ….(147)第五章代理业务…….(152)第六章银行卡业务………….(157)第一节基本规定…… ….(157)第二节银行卡业务处理…… ….(158)第七章贷款业务…….(171)第一节基本规定…… ….(171)第二节贷款业务处理……… ….(174)第三节贷款特殊业务……… ….(178) 第八章股金业务…….(187)第一节基本规定…… ….(187)第二节股金业务处理……….….(187) 第三节股金特殊业务……….….(193) 第九章结算业务….….(195)第一节支票…..….(195)第二节银行汇票…….….(199)第三节商业汇票…….….(2ll)第四节银行本票…….….(226)第五节汇兑…一….(232)第六节委托收款…….….(237)第七节托收承付…….….(243)第八节票据交换…….….(255)第十章内部账户管理…… ….(266)第一部分会计基础业务管理第一章机构及柜员管理第一节机构管理会计机构是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部门,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各信用社、营业部及其信用分社。
第三条各社办理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贷款回收与处置。
各社对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全额保证金贷款等低风险贷款业务,在确保质押物的合法、足值、办贷程序合规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贷款手续。
第二章贷款申请第四条借款人需用贷款时,应按照属地和便于管理的原则,向就近的社以书面形式提出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恪守诚实守信原则,承诺所提供资料和要件真实、完整、有效。
申请书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借款种类、金额、期限、用途、用款计划、还款来源、担保方式及还本付息计划等。
第五条各社接到客户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处理。
处理客户申请的一般流程为:(一)指定1-2名客户经理与客户面谈;(二)审查借款人资格;(三)按贷款权限进行内部受理审核;(四)向客户反馈受理意见;(五)通知借款人准备申请资料;(六)初步审查。
第六条与客户面谈。
主办客户经理约见客户并与客户面谈,了解客户基本情况,尽快形成对客户的整体判断,以决定是否正式受理客户申请。
面谈前主办客户经理应当做好充分的准备,拟定详细的面谈提纲,提纲内容主要包括:(一)借款人的基本情况;(二)申请贷款的原因、金额、具体用途、期限及还款方式;(三)生产经营情况、负债情况、对外担保情况及融资需求;(四)贷款担保方式及具体种类;(五)借款人与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往来及信用履约记录;(六)借款人的其他情况,包括其他债务情况、对外经济纠纷等;(七)针对不同客户类型及不同贷款品种需要面谈的其他内容。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重组管理办法(DOC)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贷款重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管理,及时处理和解决、减少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规程》,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重组是指为降低和化解贷款风险,对因借款人财务状况困难而不能按期全额归还的贷款,对借款主体、担保方式、还款期限、适用利率、还款方式等合同规定的还款条件进行调整的处理手段。
第三条贷款重组必须遵从如下原则:(一)有效重组原则:贷款重组应有效降低信贷风险和减少贷款损失,重组后的贷款风险必须低于原贷款风险;(二)规范操作原则:贷款重组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操作和审批(咨询)。
第四条黑龙江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所划归分支机构,以下缩写“各行社”)均适用于本办法。
1第二章适用于对象、条件及模式第五条贷款重组适用的对象包括企(事)业法人、经济组织、农户、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客户。
第六条对以下具体内容情形,可以办理贷款重组:(一)通过贷款重组,可收回部分贷款本金及废旧贷款本金部分的利息,且贷款借款效力不高于原借款;(二)贷款重组后有利于贷款安全和借款人落实还款计划,通过贷款重组能使原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存在的法律缺陷得到完善,或使信用贷款转化为担保贷款,或进一步增强担保的可靠性;(三)贷款重组后确保、抵(质)押权不能失去或弱化,而通过其他方式处理将引致贷款借款或优先债券持有人权失去;(四)变更借款人后贷款风险明显降低;(五)其他通过重组可以降低贷款风险的情况。
第七条对上述情形需要办理贷款重组的,必须同时符合如下条件:(一)贷款已逾期,且贷款形态为高度关注、次级、蹊跷;(二)借款人因财务状况发生困难,且未出现实质性的、不可逆转的有利于贷款偿还债务的变化,暂时无力按期偿还债务贷款本息;(三)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和重点扶持的行业;(四)在原贷款期限内未发生恶意拖欠利息、挪用贷款2等情况;(五)已请示合约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约确保人、抵(质)枭首人同意对重组贷款稳步分担担保责任,或崭新成立规定的确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对重组贷款分担担保责任;(六)2021年8月2日以前发放的贷款办理重组,担保效力明显改善的,其中抵押贷款的抵押率不低于50%;担保效力未明显改善的,必须现金回收5%以上的贷款本金,方可办理贷款重组。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2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部分业务处理手续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农信银支付清算业务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农信银系统)银行汇票是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第二条参加农信银系统的农村信用社(含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在签发银行汇票时,必须使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银行汇票、汇票专用章和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农信银中心)统一确定的编、核押系统。
第三条出票社(行)在办理签发银行汇票业务的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印、押、证”分管制度。
第四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通过农信银系统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第五条资产类科目及账户1124科目下设置“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二级科目。
用于核算省中心存放在农信银中心清算的款项。
本科目增加时记借方,减少时记贷方,余额反映在借方。
第六条负债类科目及账户(一)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2621科目下设置“262124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二级科目。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2农信银待处理应付清算款项-银行汇票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收到的待解付的款项以及其他临时性存款。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262124科目设置“262124-3农信银汇票解付、退票应付款”账户,用于核算办理农信银银行汇票业务过程账户无法入账而临时挂账的款项,属于临时性过渡账户。
本账户增加时记贷方,减少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
(二)244103汇出汇款:244103科目设置“244103-1农信银系统汇出汇款”账户,用于核算签发农信银银行汇票移存到省中心的款项。
签发银行汇票时记贷方,汇票结清或汇票退款时记借方,余额反映在贷方,此账户为省中心专用户。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签发第七条出票社(行)签发银行汇票的账务处理(一)出票社(行)签发转账汇票时,会计分录:借: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二)出票社(行)签发现金银行汇票时,会计分录:借:101101网点现金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51110201结算手续费收入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贷: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三)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第四章银行汇票的解付第八条代理付款社(行)办理银行汇票解付时,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持票人在本社(行)开户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实际结算金额)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二)持票人未在本社(行)开户的,需通过同城交换等方式转入持票人开户社(行),需通过“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过渡,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62124-3农信银解付、退票应付款贷:同城交换科目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持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支取现金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借:243102应解个人汇款(实际结算金额)贷:101101网点现金(实际结算金额)(三)汇票解付后,省中心会计分录:借: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第九条出票社(行)经办人员接收解付通知,按是否全额结算分别进行结清处理:(一)解付时,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全额)贷:112401存放农信银中心款项(实际结算金额)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二)有多余款时,出票社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多余款金额)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多余款)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多余款)第五章银行汇票退票第十条原申请人要求退款时的账务处理省中心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出票社(行)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转账汇票)或相关科目(申请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第十一条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不获付款,在票据权利时效内请求付款时的账务处理(一)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省中心的会计分录:借:244103-1农信银银行汇票款项贷:232301联社上存清算款项(二)银行汇票超期付款时出票社的会计分录:借:112402联社上存清算款项贷:2011活期存款或相关科目(持票人户)或243102应解个人汇款(现金汇票实际结算款项)第二部分银行汇票业务操作流程第一章签发银行汇票第一条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申请人需填写一式三联“结算业务委托书”。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操作规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三农”业务发展,规范农户贷款行为,提高农户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有效防范贷款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户贷款是指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发放的用于农户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发放的贷款。
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和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林)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第三条农户贷款实行逐级授权制度。
县级联社根据授权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各基层社实际,对基层社进行转授权。
各基层社在授权范围内审批办理农户贷款。
第四条农户贷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制度,县级联社实行审贷部门分离,基层社实行审贷岗位分离,具体设置调查岗、审查岗、审批岗、审核岗。
第五条农户贷款实行面谈面签制度,确保贷款真实用途,并以转账方式向借款人指定个人结算账户发放贷款。
第二章个人贷款对象、条件与用途第六条申请农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5周岁以下,在农村区域有固定住所,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劳动能力,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农村家庭的户主或户主书面指定的本家庭其他成员。
(三)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
(四)有明确的生产经营计划,具有稳定的经营收入及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借款人从事特种行业的,具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从事种植业的,必须拥有以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可耕种的土地,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2年以上(含2年);从事养殖业等生产经营的,必须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未来可持续生产经营期限在4年以上(含4年)。
农村信用社做企业贷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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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是怎样的在农村,当人们需要资金来开展农业生产、创业或者解决其他经济问题时,农村信用社往往是一个重要的选择。
那么,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流程到底是怎样的呢?下面就来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首先,贷款申请是第一步。
借款人需要向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贷款申请,在申请中要清楚地说明贷款的用途、金额、期限以及还款来源等信息。
比如,如果是用于农业生产,要说明具体的生产项目和规模;如果是用于创业,要阐述创业的计划和预期收益。
同时,还需要提供一些基本的个人或家庭信息,包括姓名、年龄、住址、家庭收入情况等。
接下来,就是准备相关的资料。
这通常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或离婚证等)、收入证明(比如工资流水、经营收入证明等)、抵押物的相关证明(如果是抵押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资料要确保真实、有效,并且齐全。
然后,农村信用社会对借款人提交的申请和资料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的合理性等。
如果在初步审查中发现问题,信用社可能会要求借款人补充资料或者对某些情况进行说明。
通过初步审查后,信用社一般会安排信贷人员进行实地调查。
信贷人员会到借款人的家庭、生产经营场所等地进行走访,了解实际情况。
比如,查看农业生产的土地、设备、作物生长情况;考察创业项目的场地、设备、市场前景等。
实地调查能够让信用社更直观地了解借款人的情况,从而做出更准确的判断。
实地调查完成后,信贷人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撰写调查报告,并提交给信用社的贷款审批部门。
审批部门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包括借款人的信用记录、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实地调查情况等,来决定是否批准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和利率等。
如果贷款申请获得批准,信用社就会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
在签订合同前,借款人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关于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重要内容。
如有不明白的地方,要及时向信用社工作人员询问。
农信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
农信社质押贷款操作流程一、申请1.客户首先需要了解农信社质押贷款的相关政策、要求和申请条件,确定自身是否符合申请要求。
3.填写申请表:客户填写农信社提供的贷款申请表,并签字确认相关信息的真实性。
二、审批1.提交申请:客户将填写完的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一并递交给农信社。
2.农信社初审:农信社的贷款部门会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如确保资料完整、合法,并根据其贷款额度、还款方式等进行初步评估。
3.征信查询:农信社会向相关的征信机构查询客户的信用状况,以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程度。
4.评估:农信社会对客户提交的质押物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价值和可接受的质押比例。
5.审批决策:农信社根据客户的资信状况、资产评估结果等进行审批决策,确定贷款是否通过,以及贷款额度和利率等。
三、签订合同1.客户初审通过后,农信社将向客户提供贷款合同草案,包括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抵押物描述等具体内容。
2.客户对合同内容进行仔细阅读,并确保自己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与认同。
3.双方签订合同:客户与农信社的贷款部门签订正式的贷款合同,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
四、质押1.资产处置:根据贷款合同的要求,客户需要将其质押物办理相关的所有权变更手续,确保质押物完全处于农信社的控制之下。
2.出质登记:客户需要将质押物进行出质登记,确保农信社在质押物上具有优先权。
3.完善担保手续:如果农信社要求提供其他担保形式(如保证人),客户需要按要求提供相关担保人的资料并办理相关手续。
五、放款1.放款准备:贷款部门会根据客户的申请情况和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放款准备工作,包括放款额度确认、利率调整等。
3.放款通知:农信社会通知客户准备接收放款,包括放款方式(如银行转账)和时间等,并告知相关注意事项。
六、还款1.还款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客户需按时足额还款,还款方式通常有等额本息、等额本金等。
2.还款途径:客户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进行还款。
3.还款记录:农信社会记录客户的还款情况,包括还款日期、还款金额等,同时提供相关的还款提醒服务。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信用社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审慎经营管理,促进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银监会颁布的《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第三条贷款人开展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向有利于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农村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的中小企业、新型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及具有较大竞争力和发展潜能的新兴行业倾斜。
第五条贷款人应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和生产经营情况信息,建立流动资金贷款风险管理制度和有效的岗位制衡机制,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岗位,并建立各岗位的考核和问责机制。
第六条贷款人应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借款的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人应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设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以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实现对贷款资金回笼的有效控制.第七条贷款人应将流动资金贷款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管理,并按区域、行业、贷款品种等制度建立流动资金贷款的风险限额管理制度.贷款人应根据对经济运行状况、行业发展规律和借款人的有效信贷需求等,合理确定内部绩效考核指标,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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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规范贷款业务操作程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银监会《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9年第2号)、《项目融资业务指引》(银监发[2009]71号)、《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1号、《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2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基本涵盖了现行贷款种类(不含农户小额贷款),是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商业银行,下同)在贷款业务操作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程遵循审贷分离制和信贷部门岗位责任制的要求,实行贷款调查、审查、审批部门或岗位分离运作,从而实现信贷操作相互制约、规范运作及程序化管理。
第二章借款申请与受理第四条客户申请。
客户需要借款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农村信用社提出借款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贷款的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等。
第五条贷款业务的受理。
信贷部门(或岗位)负责接受贷款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和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及项目可行性等情况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借款的基本条件。
对同意受理的,通知客户填写由省联社统一制式的《借款申请书》,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条客户申请办理贷款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法人客户提供的资料:1.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
2.法人营业执照,特殊行业的企业须提供有权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及其年检证明。
3.合资、合作的合同和验资证明。
4.人民银行颁发的有效贷款卡,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5.公司制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若为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股份有限公司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企业注册资金及资金来源等相关资料。
6.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
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申请借款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7.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8.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主要包括贷款用途证明材料、经营产品的市场前景。
9.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完(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10.中长期贷款项目,应提供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11.中长期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12.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式样,并到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13.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个人客户需提供的资料有:个人及配偶身份证明、婚姻证明;财产共有人身份证明;借款人家庭收入、资产证明、贷款用途证明;需提供的其他资料等。
(三)担保人需提供的资料:具体参照法人类客户和个人客户相关资料。
其中法人类客户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要出具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同意保证、抵押及质押的决议。
个人类客户作为保证人、抵押人及质押人的,要由财产共有人出具同意保证、抵押及质押的承诺。
第三章贷款调查第七条贷款调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调查。
根据客户提交的借款申请和其他相关资料,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贷款调查。
应本着双人经办的原则,为该客户指定一名主办(A)信贷人员和一名协办(B)信贷人员。
第八条法人客户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客户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品行状况。
1.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
2.查询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
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的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了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3.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
有条件的还应查询法定代表人及高管人员的个人征信信息系统。
(三)对客户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前景情况进行调查,分析贷款需求和还款能力等。
1.对客户及其担保人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进行分析。
2.分析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能力和市场前景等情况。
3.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及贷款用途的真实性、合法性。
4.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5.分析还款来源和还款时间的可行性。
6.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7.测算贷款的风险度。
(四)中长期项目贷款须由有权审批社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评估或委托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可行性评估,并撰写可行性评估报告。
第九条个人客户贷款调查的主要内容:(一)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有效,复印件与原件是否相符。
分析其个人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稳定,是否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查询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有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和担保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
(三)分析贷款需求的原因和贷款用途及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十条依据法人客户、个人客户信用等级的评定办法,评测信用等级。
按照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规定,测算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十一条调查人员必须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申请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用途、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的条款;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贷款风险评价;贷款的综合效益分析;提出贷与不贷、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率的建议。
调查人员要在调查报告上签字。
第四章贷款审查第十二条贷款审查岗位(部门)负责贷款业务的审查,对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贷款资料)进行审核。
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基本要素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贷款调查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的审查。
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客户及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的审查。
贷款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贷款用途、期限、方式、利率等是否符合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单一客户和集团客户贷款余额是否符合监管要求。
(四)信贷风险的审查。
审查信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贷款风险度等,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信贷审查岗位(部门)在审查贷款后,要明确审查意见。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1.客户基本情况,项目背景及可行性,客户现有信用与经营社合作情况;2.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效益和市场评价;3.贷款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4.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贷款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十四条各级农村信用社要将有关资料整理后,形成贷款管理档案,由信贷管理部门设专人管理。
第五章审议与审批第十五条贷款审批岗位(部门)根据贷款授权情况负责组织贷款业务的审议与审批。
第十六条贷款审批岗位(部门)收到需审批的贷款业务后,按业务要求进行审查。
审查不合格的贷款业务,将资料退回。
审查合格的贷款业务,必须签署审查意见,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组织对贷款业务进行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并签署审批意见。
(一)贷审会的运作。
贷审会日常工作由信贷部门组织实施,分管信贷的主任为贷审会主任,不参与表决,享有一票否决权。
贷审会审议贷款时,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三分之二(不含)以上同意的为通过,否则,视为否决。
需要提请复议的由贷款社补充意见后,贷审会重新复议,但仅允许复议一次。
(二)“三长”审批。
对贷审会通过的贷款,按照主任、监事长、理事长的顺序分别进行审查和审批。
“三长”均无异议的,该笔贷款方可发放。
如“三长”中有一人不同意,该笔贷款不得发放。
(三)转授权。
如果贷审会主任及审批会签领导公出、学习或因病休假时间较长,可以实行书面转授权。
第六章签订贷款合同第十七条所有贷款业务都必须签订省联社统一制式的贷款合同(农户小额贷款另定),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十八条经审批同意的贷款业务,贷款人通知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款合同商谈。
贷款人参与贷款合同商谈的人数至少在两人以上(含两人)。
第十九条贷款合同由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信贷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不得涂改。
(二)相关条款应与贷款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信贷岗位(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信贷合同上签字、盖章或盖指模,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二十条完成合同填制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并送贷款审查岗位(部门)审查。
审查的主要内容: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客户、担保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审核无误后,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信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按顺序依次登记《信贷合同登记簿》。
第二十一条信贷部门就不同担保方式,要求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办理以下事宜:(一)以抵押担保方式的要到相关的房管、土管、林业、车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社保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方式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动产质押担保方式的,要对质押物进行评估、鉴定,取得有关书面证明,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七章贷款的发放与支付第二十二条贷款资金的发放与支付,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和借款人自主支付两种方式。
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支付委托和相关用途证明资料,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借款人约定账户,并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
广州市华南师范大学公体楼二楼组长:徐303洋(组员:510631 )崔显升约定账户后,由借款人自主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
020)85210269 85211412 第二十四条对需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的,应与借款人签订委托支付协议,约定贷款人受托支付起付金额或其他受托支付条件,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第二十五条10,应与借款人约定专门的贷款资金发放账户,孙孝懿成都体育学院学报第二十六本着信贷风险关口前移的原则,在贷款审批通过后,五楼组长 610041)(028 放款审查人员由组员:85095371借款人申请提款应提交以下资料: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