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城市新用地分类标准解释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题按章含答案

《城市规划原理》复习题按章含答案第2(二)章:城市规划学科的产生和发展1.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雅典宪章》的主要思想是什么?答:(1)城市活动可分为居住、工作、游憩、交通四大活动。
(2)在思想上已经有所认识,在城市建设中要考虑广大人民的利益,要改善居住区的环境,是城市规划的思想基础。
(3)“功能”分区的理论,即让四个主要功能(即居住、工作、游憩、交通)按各自功能要求找到合适的位置。
2.1939年佩里提出的“邻里单位”由六个原则组成,即:(1)规模;(2)边界;(3)开放空间;(4)机构用地;(5)地方商业;(6)内部通路系统3.“小区规划”的理论的主要思想是什么?答:主要思想是把小区作为居住区构成的细胞,不限于以一个小学的规模来控制。
也不仅由一般的城市道路来控制,而趋向于由交通干道、或其它天然干道、或人工的界线(如铁路、河流等)为界。
在这个范围内,把居住建筑、把公共建筑、绿地综合解决,使小区内部道路与四周的城市干道有明显的区别,公共建筑项目及规模也可以扩大,不仅是日常必需品的供应,而且一般的生活服务都可以在小区内解决。
4.城市景象包括的五个要素有:路径、边缘、地区、节点、地标。
第10(三)章城市规划的内容和编制程序1、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什么?答:城市规划的根本社会作用是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根本依据,是保证城市合理地进行建设和城市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及正常经营活动的前提和基础,是实现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目标的综合性手段。
2.我国现阶段城市规划的具体任务是什么?答:(1)确定发展目标。
一般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目标来确定城市发展目标。
(2)合理利用土地。
确定城市各项用地的种类、使用性质、功能分区、开发强度以达到合理利用土地和节约城市用地。
(3)组合空间布局。
确定城市各项建设的空间构成和组合。
(4)安排建设部署。
要制定中、长期发行咱目标,近期建设目标相和当前建设项目的安排。
通过统一规划、分期实施,使近、远期目标相结合。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11,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表3.3.2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08-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附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第4.2.4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Ⅰ级的城市,其规划人均绿地指标可适当降低,但不得小于5.0m2/人。
第4.2.5条其它各类建设用地的规划指标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第三节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第4.3.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4.3.1的规定。
规划建设用地结构类别名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第4.3.2条大城市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规定的下限;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其工业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25%,但不宜超过30%。
第4.3.3条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为第Ⅳ级的小城市,其道路广场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宜取下限。
第4.3.4条风景旅游城市及绿化条件较好的城市,其绿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大于15%。
第4.3.5条居住、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用地总和占建设用地比例宜为60~75%。
第4.3.6条其它各大类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可根据城市具体情况确定。
附录一本标准用词说明一、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用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
二、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或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附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新旧标准对应关系表
备注:C (公共设施用地)对应A/B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不包括A8、B4(外事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
C2(商业用地)对应B1B2(商业用地商务用地),不包括B22(艺术传媒用地)。
C6(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对应A3/B29/B9(教育科研用地、其他商务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不包括A33(中小学用地),B9只包括业余学校、民营培训机构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对应U/S/B4/A1(公用设施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U16、S1、S42(广播电视用地、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2(交通设施用地)对应S/B41/A1(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行政办公用地 ),不包括S1、S42(城市道路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
U6(殡葬设施用地)对应H3/B9(区域公用设施用地、其他服务设施用地 ),B9只包括殡葬用地。
城市用地性质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用地管理工作。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他相关因素。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大类、中类、小类。
其中,R、C、M、W、U、S、T、D、G类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E6类用地属于村建设用地;其余为非建设用地。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增城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老国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80号〕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公告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137-2021,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其中,第3.2.2、 3.3.2、4.2.1、4.2.2、4.2.3、4.2.4、4.2.5、4.3.1、4.3.2、4.3.3、4.3.4、4.3.5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新国标U9 其他公用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施工、养护、维修设施等用地类别代码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小类 G绿地与广场用地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用地 G1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2防护绿地 具有卫生、隔离和平安防护功能的绿地 G3广场用地 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老国标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 实施时间:1991年3月1日发布日期:2021-09-04 来源:省建设厅第一章 总那么第1.0.1条 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开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 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 城市用地分类。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概述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土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类别中文名称开发用地上开发用地英文同义词0.2城市开发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各类用地情况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指上述土地的总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代码strabmwsu1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土地利用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级分类体系。
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中、小类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土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类别hH1中小型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矿业用地等城镇、乡镇和村庄以及独立建设用地,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居民点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H11城镇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H12城镇建设用地、H13乡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建设用地范围h14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用地、乡镇和村庄,包括住宅、工业H15独立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服务设施物流仓储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铁路客货站、公路长途客货站、港口客运枢纽铁路编组站线路、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海港、内河港口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民用和军用机场的辅助生产区和其他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和其他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主要类别中类小类H25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地面管道运输用地3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h3h4小类区域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用地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范围h42安保用地h5e采矿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e11自然水域e1e12水库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e3e31地空闲地用地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其他未利用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新旧用地分类标准对照表

附表《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A2 文化设施用地C3 文化娱乐用地(仅包括其中的原标准C31新闻出版用地、原标
图书展览用地、文化宫、青少准C32文化艺术团体用地以及
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原标准C33广播电视用地中的
报社、出版社、广播电台、电视台、
文化艺术团体等,纳入本标准B22
艺术传媒用地;原标准C33广播电
视用地中的转播台、差转台等用
地纳入本标准U16 广播电视用地;
原标准C35影剧院用地、C36游
乐用地中的电影院、剧场、音乐
厅、杂技场、游
表二《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与原《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对照表
E。
城市建设用地分类新旧对比

在旧版中称为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其中包括七大中类,分别为供应设施用地,交通设施用地,邮电设施用地,环境卫生设施,施工与维修设施用地,殡葬设施用地,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在新版中除了包括原有的供应设施用地,环境设施用地以外,新增了安全设施用地,其他公共设施用地的内容也有所变更。
U1:供应设施用地
包括供水用地,供电用地,供燃气,供热用地。
在原有的基础上增加通信用地,其中包括旧版中的邮电设施用地电信局移动基站等,还新增了广播电视用地。
U3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安全设施用地
旧版中没有专项的安全设施用地,而是被划分在其他用地范围之下。
新增设了安全设施用地,,其中包括消防用地和防洪用地。
U9:其他公共设施用地
旧版中包括了安全设施用地,等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以及旧版中划分在对外交通用地中的广场用地,取消了旧版中两个小类用地分别为街头绿地以及园林生产绿地。
D大类:特殊用地,
E大类:水域和其他用地
在旧版中的两大类用地划分为城市用地。
新版中这两大类划分为城乡用地分类。
总结:在旧版中有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新版中有8大类,35中类,42小类。
新旧版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对比以及区别
姓名________________
学号________________
班级________________
类别名称
旧版
新版
R大类:居住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各类居住用地,住宅,公共服务设施,道路用地及绿地。
绿地及道路用地被包括在住宅用地里面。
R11,R21,R31小类:住宅用地
S: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分为对外交通用地大类,其中包括用交通方式的方法分为铁路,公路,机场,港口,管道运输五中类。以及在道路广场用地大类之下的按道路等级分类的主次支路用地等。在市政公共设施用地大类之下的交通设施用地。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标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市规划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2.1.2 城市用地分类以土地的使用功能为主导因素,兼顾其它相关因素。
2.1.3 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1大类、53中类、80小类。
2.1.4 使用城市用地分类时,应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2.1.5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采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1~2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2.1.6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表2.1的规定。
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2.2 城市建设用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居住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政府社团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
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十大类用地,不包括水域和其它非城市建设用地。
全市城市建设用地的人均指标应控制在105~120平方米。
2.2.2 在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各类主要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和人均单项指标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2.2.3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的规划用地汇总表宜采用表2.2.3的格式。
城市规划用地汇总表表
2.2.3
2.2.4 分区规划及以上层次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宜采用表2.2.4的格式。
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表
2.2.4。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的
低层住宅用地,如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及其必要的配建道路和绿化用地,
住宅建筑可兼容适当公共服务设施,其中商业性的功能兼容不应超过建设量的3%;配建绿化和道路用地为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和道路用地,不包括承担城市公共使用的绿地和支路。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按照对于水\大气
\噪声等的环境指标分类
M1
一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基本无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有一定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
地
对环境有严重干扰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W
物流仓储用地
城市规划新版用地分类标准
四、附表
表4:新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5: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表6:新城乡用地附加分类表
表7:新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原标准比较
表8:新版城市用地分类标准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比较
表4:城乡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门类
大类
中类
Ⅰ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市、镇、乡、村庄的建设用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
训练场、试验场、军用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D2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外事用地
用地分类新标准讲义上

3. 扩展适用范围,调控市场 运行,提高可操作性
城市 县城
2020/12/2
7
4. 体现城乡规划公共政策属性
对公益性用地与营利性用地的甄别
多视角关注:
完善社会保障
城市需求
5. 适应城乡统筹发展要求
乡村发展
应对快速城市化带来的城乡新问题 社会保障 原有规划体系难以满足城市发展要求
6. 加强与相关国家标准的衔接
• “不怕太阳晒,也不怕那风雨狂,只怕先生骂我 笨,没有学问无颜见爹娘 ……”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2020/12/2
4
2020/12/2
5
针对现行标准与实际发展的不适应性的调 整
体现2008年1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乡规划法》的要求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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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应政府职能转型要求
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 城 镇 乡 村
2020/12/2
高碑店市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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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便于用地总量的调控 便于各类统计的统一
202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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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城乡用地分类体系 建设用地小类划分
取消了原来的对外交通用地统计, 划入区域交通设施用地
2020/12/2
原标准中每一居住用地中类还明确区分了住宅用地以外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 和绿地,与现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相衔接。但是,这种小类划分已 不适应市场经济下的开发模式,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 街、小巷、小胡同(城市支路以下的道路)及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除了现 状调查可以使用,在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中很难也没有必要明 确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