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内生创新还是外生合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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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内生创新还是外生合规(三)2012年10月24日10:58 来源:《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作者:于一何维达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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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委员会回归模型中也可能存在前述内生性和动态性问题,我们分别使用不考虑内生性问题的OLS回归、考虑内生性问题的双向固定效应FE回归、2SLS回归三个静态模型与考虑动态内生问题的系统GMM 模型进行回归。结果如表3模型l~模型4所示,主要解释变量的作用方向及显著程度在各模型间的差异并不显著,说明动态内生问题虽然存在但不严重。我们发现,委员会数目与董事会规模正相关,即大的董事会更倾向于设立委员会,因为委员会规模相对较小,使命更加明确[38]有助于清晰界定每位董事的责任,能够有效减轻“搭便车”行为。多数委员会负责人由独立董事担任,成员同时包含内外部董事,这有助于促进内外部董事的沟通,从而降低协调成本,因此成为了大规模董事会的有益补充。然而,与Reeb和Upadhyay的结论不同[37],我国商业银行独立董事比例与专门委员会数目负相关,说明两者之间是一种替代关系。政治干预、信息成本与其他一些制度因素阻碍了独立董事作用的全面发挥,通过将独立董事的职责转移给委员会能够降低董事会运作的成本。
与董事会的职能相对应,委员会同样肩负监督与建议两大职责,仅对委员会设立总数进行回归并不能对此加以区分。为此,我们将委员会区分为监督类与建议类两大类,其中前者主要包括审计委员会、风险委员会和关联交易委员会,后者则包含战略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⑾这里,分别使用两个变量MC 和AC表示监督类、建议类委员会的设立数目,然后在模型5和模型6中重新进行模型4的回归。结果显示,董事会规模与两类委员会都显著正相关,进一步验证了委员会是大规模董事会的有益补充,但监督类委员会的回归系数更大也更显著,说明选择大董事会的银行倾向于获取更强的内部监督。董事会独立性变量仅与建议类委员会显著负相关,显示出设立委员会能够更好地发挥独立董事的建议职能,但无助于独立董事监督作用的发挥。
对于控制变量,尽管贷款比例高的银行并没有使用更多的独立董事,但我们发现,贷款比例、贷款风险与委员会变量正相关,且贷款比例越高、风险越大,越倾向于设立监督类委员会,说明委员会能够强化董事会对信贷业务的监管。当期与前期银行绩效与委员会数目正相关,进一步证明了“董事会治理一绩效”的良性循环,但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绩效差的银行可能进入对立的恶性循环。国有股比例高的银行会设立更多的委员会,如前所述,这类银行董事会规模更大,需要设立更多的职位。
(三)稳健性检验⑿
本文从四个方面进行了稳健性检验。(1)在对董事会结构的回归过程中,我们同时使用了多个指标表示同一类变量(如DIVER、BAge和TA同时衡量银行业务复杂性)。Lubotsky和Wittenberg指出,在一个回归方程中使用多个指标度量同一变量可能造成衰减性偏误(attenuation bias),使回归系数趋于零[39]。为了检验这种偏误,我们参考Boone等、Pathan和Skully等的研究,对上述多个指标回归系数的显著性进行了Wald联合检验[5][9],结果显示,各变量均在5%及更高水平上显著,从而排除了衰减性偏误的影响。(2)在表2的回归中控制了银行属性,引入3个虚拟变量分别表示四大国有银行(GB)、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MB)和城市商业银行(CB),在检验中将MB设为基础组,GB和CB分别与之比较。结果显示,控制地区因素后,其他变量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没有显著区别。(3)考虑到大型国有银行的特殊性,在表2和表3中剔除四大国有银行重新进行回归,结果与基准回归基本一致。(4)相比委员会数目,Brick和Chidambaran提出委员会会议频次能更好地反映其勤勉程度,为此,我们使用年度委
员会会议频次(CommMeetings)替代委员会变量重新进行表3的回归,结论基本不变。上述处理证明,本文的经验结论是基本稳健的。
五、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外生合规和内生创新是董事会构成的两类动力机制。本文利用系统GMM方法对我国52家商业银行2004~2009年的董事会结构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发现,通过前一阶段的治理改革,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已不仅是外生合规的产物,银行也能够依据自身业务范围、风险、规模、绩效等异质性因素对董事会结构进行内生创新。但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过度监管产生了明显的替代效应,行政化的行长任命改变了CEO 与董事会的谈判模式,国有股权带来的政府干预限制了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的自主选择空间,特殊的经营环境导致了我国商业银行董事会规模大、独立性低的独特结构。进一步分析表明,在监管替代与政府干预的双重背景下,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主动设立是这种大规模、低独立性董事会的有益补充,成为董事会内生创新的现实选择。
本文的研究结论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首先,通过前一阶段的金融改革,各商业银行已初步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尽管受到监管替代与政府干预的双重影响,但商业银行董事会结构及委员会设置仍具有明显的内生创新特征。内生创新机制证明了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董事会模式,未来银行的治理改革既不可简单照搬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也不宜按照“一刀切”的规章或指引进行,应切实推动各银行依据自身情况进行董事会治理创新。
其次,政府持股容易带来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干预,这种干预阻碍了银行根据收益最大化原则理性选择董事会结构,“去国有化”仍是未来银行改革的重点。但是不同于其他发展中国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增长中政府的主导地位与银行业的工具属性,决定了中国的银行体系不可能在产权改革后完全民营化或外资化。未来“去国有化”改革应由“所有权改革”转向“控制权重新配置”,目的是有效减少政府对银行日常经营的干预,同时不丧失国家对大型商业银行的控制力。
第三,我国商业银行的公司治理改革呈现出明显的政府主导特征,过度监管是其中一个突出的现象。监管部门在银行经营范围、信贷流向、金融创新、内控建设甚至人事安排等方面都拥有相当大的影响力,这替代了董事会的若干职能,不利于董事会作用的真正发挥。为了解决监管替代问题,一方面应进一步明确监管部门的定位,变参与为引导;另一方面可考虑实施差别监管,对达到一定标准的银行给予较大的自主权,从而推动银行董事会治理由“形似”走向“神似”。
注释:
①参见《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09[15]号)。
②截止本文写作时,仅有Admas和Mehran(2008)、Pathan和Skully(2010)两篇文献检验了美国大型银行控股公司董事会构成的内生创新构成机制,针对转轨国家金融企业董事会结构的研究尚未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