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1.前言银行作为一种特殊的金融机构,其经营风险相对其他经济机构更大,且不良贷款是其最为突出的风险之一。
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不良贷款需要及时清收,以保障银行的健康经营和客户的利益。
本文对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不良贷款清收管理进行了详细探讨,旨在加强对银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2.不良贷款定义和分类不良贷款是指银行贷款或其他债权融资业务的偿债人逾期 90 天以上或客观上存在风险信号,并且无法按时归还本息的资产。
根据不同的风险程度,不良贷款可以分为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四类。
3.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银行风险资产经营部应该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清收管理流程,以确保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基本流程如下:(1)贷款逾期,贷款人存在风险信号。
银行应当及时与贷款人联系,了解其还款情况和还款意愿。
(2)如果贷款人仍未偿还债务,银行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催收,如电话、信函、短信、法律程序等。
(3)根据贷款人的实际还款情况,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以便更好地管理和监督不良贷款清收进度。
(4)如果贷款人无法按计划偿还债务,银行可以采取一些强制措施,例如查封、扣押、拍卖等,以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5)如果不良贷款清收工作过程中发现可能涉及犯罪行为,银行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
4.风险控制措施风险资产经营部应当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以规避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风险:(1)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管制度,提高贷款人还款意愿,及时发现和解决潜在的风险点。
(2)结合贷款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降低还款风险。
(3)建立完善的审批制度和风险分析体系,严格把控贷款风险。
(4)加强执法合规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有效防范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5)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确保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有条不紊、高效有序地进行。
5.结语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银行面临的风险也日益严峻。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doc
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管理办法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提高不良贷款管理和清收处臵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照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的有关规定划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的贷款及表外不良贷款。
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是指根据不良贷款的内在特点,通过科学的管理方法与流程,对不良贷款移交、日常管理、清收处臵和监测、检查与奖惩等各个环节进行的全过程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公司业务部、个贷中心、营业部及基层信用社等。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管理单位是指承担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等职责的农村信用社经营机构,包括县级联社资产管理部及承担不良贷款管理处臵职责的贷款管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还款义务人是指借款人、保证人以及依法承继其还款义务的个人或单位,如财产继承人、虚假出资或抽逃资金的企业股东、改制后具有债务承继关系的企业、企业开办单位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的原则(一)真实反映。
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不良贷款的形态状况及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各环节的工作情况。
(二)依法合规。
不良贷款管理、清收处臵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有关规定。
(三)尽职履责。
不良贷款管理人员根据尽职管理要求,忠实履行工作职责,维护信用社权益。
(四)科学管理。
科学合理设臵不良贷款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创新工作模式,提高处臵技术水平。
(五)优化处臵。
合理把握处臵效率和效益的关系,通过处臵时机的选择、处臵方式的比较和定价机制的运用等,实现不良贷款处臵效益的最大化。
(六)信息保密。
严格保密不良贷款管理、处臵相关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和贷款损失。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六条资产管理部门。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和县级联社要设立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数量的工作人员。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
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不良贷款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不良贷款的存在不仅会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流动,还会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对于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一、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背景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环境和企业经营状况的变化,不良贷款风险不可避免地会出现。
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应对不良贷款风险,并制定相应的清收处置方案来降低风险。
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原则1.风险分类管理原则: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程度,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化处置原则:采用市场化手段进行不良贷款的处置,促进资金回笼。
3.风险分散原则: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不良贷款的处置,降低风险集中度。
三、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步骤1.风险评估和分类: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分类管理,确定不同的处置方式和优先级。
2.催收和追偿:通过合法手段催收不良贷款,包括上门催收、电话催收等。
对逾期未还的不良贷款,积极追偿欠款。
3.资产转让和出售:对于难以催收的不良贷款,可通过将其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或出售给有意向投资者的方式来处置。
4.破产和清算:对于无法催收或转让的不良贷款,可通过破产程序和清算程序进行处置。
五、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实施效果评估在实施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后,应及时进行效果评估。
通过评估来验证清收处置方案的实施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相应调整和改进。
六、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优势和局限性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的优势在于能够全面考虑市场风险和风险分类管理的原则,采用多样化的处置方式,提高不良贷款清收的效率。
然而,清收处置方案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比如清收成本较高、清收时间较长等问题。
结论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不良贷款清收处置方案对金融机构和整个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合理分类管理、市场化处置、风险分散等原则,可以提高不良贷款清收的效率和成功率,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暴露。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逾期银行催告的规章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贷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贷业务贷后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是指对个人逾期贷款的借款人及担保人进行追偿,直至贷款转为正常、贷款收回或债权债务关系终结这一过程的管理行为。
三、个人逾期贷款催收工作主要分为总行集中远程催收、个贷中心辖内电话催收、经营行属地催收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规程适用于银行辖内分支机构个人信贷业务,不含“三农”特色个人信贷业务和信用卡透支业务。
单项产品对催收管理有特殊规定的,按单项产品规定执行。
五、总行和一级分行个人信贷业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1、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目标和整体规划;
2、制定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制度办法;
3、制定并优化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策略;
4、研发个人逾期贷款催收管理工具;
5、组织开展个人逾期贷款管理工作;
6、总结评价个人逾期贷款管理成效。
六、总行电子银行部门和客户服务部门负责个人逾期贷款集中远程催收的短信催收和语音催收工作。
七、特殊资产经营部门负责对风险形态为次级、可疑和损失类的个人不良贷款进行监测和处置,制定相关处置政策,对个人不良贷款处置项目进行审查。
八、法律事务部门负责对司法催收履行案件分析论证、拟定诉讼方案、审定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与司法机关联系沟通、处理诉讼相关事务,并协助客户部门办理案件执行事宜等。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
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XX省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管理,加大不良贷款监测、考核、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农村信用社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监测、考核、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列入农村信用社统计口径的不良贷款。
实行贷款五级分类的联社,按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可疑、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现阶段重点是按期限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末收利息)。
非信贷不良资产的分类标准和考核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制定前可参照贷款五级分类标准掌握.第三条不良贷款管理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其监测、考核、清收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由县级联社信贷(风险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员专(兼)职,实行专项考核。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要加强不良贷款管理,真实反映不良贷款.损失类贷款(呆滞、呆帐贷款)的认定必须由县(区、市)联社信贷、会计、稽核部门联合审查认定,报理事会批准后方能进行帐务调整。
要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真实、准确。
对采取故意隐瞒、做假帐等手段造成不良贷款不真实、数据不准确;对重大问题隐瞒不报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
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要给予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监测和分析第五条建立健全不良贷款管理监测体系。
各信用社要建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各县级联社要建立大额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贷款客户的经营情况以及在农村信用社贷款情况.大额不良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各县联社确定。
第六条县联社要采取有效方式,对重点农村信用社和客户进行直接监控。
重点农村信用社指:不良贷款率前5名的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不减反增或不良贷款率不降反升的信用社。
重点客户指:大额不良贷款客户及贷款余额(排列在本社前十名)的客户和拥有关联企业的集团客户。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
不良清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不良贷款管理,提高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不良清收工作,是指银行对不良贷款进行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控制和化解的一系列措施,包括不良贷款的催收、处置、核销等环节。
第三条不良清收工作应遵循依法合规、分类管理、风险可控、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银行应设立专门的不良贷款管理部门,负责不良清收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具体实施。
二、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第五条银行应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与评估体系,对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担保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
第六条银行应定期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明确不良贷款的范围、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动态监测,及时发现风险隐患,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不良贷款催收第八条银行应制定科学合理的催收策略,针对不同类型的不良贷款客户,采取不同的催收措施。
第九条银行应加强催收团队建设,提高催收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素养。
第十条银行应规范催收行为,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四、不良贷款处置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处置机制,包括催收、转让、重组、拍卖等手段。
第十二条银行应根据不良贷款的风险状况和市场环境,选择适当的处置方式。
第十三条银行应加强不良贷款处置过程中的风险控制,确保处置收益最大化。
五、不良贷款核销第十四条银行应对符合核销条件的不良贷款进行核销,真实反映银行资产状况。
第十五条银行应建立不良贷款核销审批制度,严格把关核销事项。
第十六条银行应对核销的不良贷款进行后续管理,及时发现和追回潜在的风险。
六、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十七条银行应明确不良贷款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八条银行应对不良贷款管理过程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银行应加强对不良贷款管理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管理水平。
七、不良贷款信息披露第二十条银行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不良贷款信息。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市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减少信贷资金损失,根据人总行颁发的《贷款通则》、《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城市合作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我行《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实行两级管理。
支行、营业部 以下简称支行 应建立、完善贷款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认定分类、登记和催收 总部对支行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二章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登记和监控第三条 不良贷款的认定分类。
《贷款通则》中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呆帐贷款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各分支机构必须严格遵守。
逾期贷款系指按借款合同约定到期 含展期后到期 未归还的贷款 不合呆滞和呆帐贷款 。
呆滞贷款系指逾期 含展期后到期 超过二年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规定年限,但生产经营已终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 不含呆帐贷款 。
呆帐贷款系指按国家有关规定列为呆帐的贷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包括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被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四 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不足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五 贷款本金逾期 年,贷款人向法院申请诉讼,经法院裁决后仍不能收回的贷款。
六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消、解散在 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七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的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八 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贷款。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
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不良贷款催收服务方案
不良贷款催收服务方案
一、服务方案背景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不良贷款已经成为金融
系统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金融稳定和金融业绩的影响非常大。
因此,加强不良贷款的催收工作,变成金融机构和投资者的经济必要。
二、服务方案主要内容
1、搜集信息
在催收过程中,首先要搜集借款人的信息,包括借款人的基本信息、
财务状况、贷款状况、还款意愿等,以此来了解借款人的真实情况,并用
来催收。
2、催收策略
根据借款人的信息,定制不同的催收策略,确保催收费用不至于过重,有效地提高催收成功率。
可以搭配司法手段,进行法律斗争,强制借款人
履行还款义务,有效的实现催收目标。
3、售后服务
如果催收成功,应给予借款人恰当的服务,帮助他们重新正确的使用
贷款资金,有效降低非正常还款的可能性。
三、服务方案措施
1、完善贷款审批程序,加强贷款审查,有效抑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2、加大贷款管理力度,包括定期检查、定期维护等,确保贷款符合
要求,以及及时处理不良贷款问题。
3、监控催收过程,及时发现不良贷款,避免催收成本过大。
4、定期发布相关通告,流通相关信息。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划分标准是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垫付款项,从垫付日起纳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认定标准进行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消、关闭、解散,并终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停止,但产品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严重并濒临倒闭。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含展期后到期)后未归还,又重新贷款用于归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依据借款人的实际还款能力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下列四项条件的,应列为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担保有效;(四)属于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格认定,以保证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对不良贷款的认定应遵循“本级负责、分类认定、超限核准、归口管理、检查评价”的原则。
不良贷款管理规定
农村合作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不良贷款的管理,有效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运行质量,依据法律法规、金融规章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是指按贷款风险分类认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的各类信贷资产;第三条本行不良贷款管理坚持有利于资产保全、有利于沉淀资产的活化变现、有利于激发清收人员积极性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信贷风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清收责任人是指不良贷款形成时,支行含营业部,下同贷款经营管理人或借款借据上签字确认的支行贷款调查人或其责任接收人;第二章不良贷款管理职责第五条清收责任人、信贷主管、支行行长含营业部经理,下同、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按照各自的职责履行不良贷款管理责任;第六条清收责任人在不良贷款管理中,履行不良贷款诉讼前的催要清收工作及诉讼后应积极配合的职责;第七条信贷主管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不良贷款信贷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二接受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在支行行长的领导下,负责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三负责发放和收回不良贷款催还通知单有效回执,确保不良贷款的法律时效性;四负责抵债资产的保管;五提出对不良贷款进行诉讼、以资抵债及处置变现的建议并负责实施;六报送相关不良贷款报表及调查资料等;七按规定负责不良贷款相关责任人的考核;八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对其不良贷款管理的考核;第八条支行行长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负责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责任认定和不良贷款的处置工作,以及对清收责任人和信贷主管的督办工作;第九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全行不良贷款清收方案和对不良贷款进行考核;二负责全行不良贷款管理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服务;三指导全行不良贷款的保全、盘活、清收、处置和变现等工作,提出贷款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四统一指导或直接办理不良贷款诉讼执行工作;五对抵债资产进行管理以及转让、出租和变现;六负责不良贷款责任认定的调查工作;七负责对支行的督办工作;第三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十条自不良贷款形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清收责任人应将贷款信贷档案资料移交给信贷主管,同时要填写一式三份的不良贷款督办表;两份留存,一份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从信贷档案资料移交次日起,信贷主管负责不良贷款日常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移交管理的各类不良贷款,在办理交接时,必须移交下列资料:一法人、自然人客户共同资料:1.资信资料,如: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不良贷款情况说明、资产的权属资料;2.客户开户行账户,存贷款资料;3.借款合同、借据、抵押质押、保证担保合同;4.产权证复印件、他项权证、抵押物清单;5.贷款调查资料、审批资料、贷后检查资料;6.不良贷款催收通知单有效回执;7.还贷明细单;8.不良贷款落实协议书、不良贷款认定表、贷款责任确认书,是呆账贷款的,须有有权部门的批复;9.依法仲裁法律文件;二法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法人执照复印件及企业注册资本金的相关资料;2.企业的预留印鉴章、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原件;3.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有效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4.企业转改制和相关资料如改制申请、主管部门批复、工商登记资料、转改制协议等复印件;5.企业最近3年的相关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企业贷款卡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特殊行业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资信等级证复印件等;7.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的公司章程、董事会相关决议;是集团公司的,需有其子公司分布、生产、经营和资信情况,以及主要房地产、大型关键设备等权属资料复印件;8.企业技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贷款资料;9.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三自然人客户须另外移交下列资料:1.借款人、保证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有营业执照的,须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2.家庭成员一览表;3.自然人个人及家庭财产权证及证明资料复印件;4.其他有关证明资料复印件;第十二条不良贷款形成第1个月内,清收责任人应对贷款进行详尽的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分析不良贷款形成的原因,剖析贷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不足,提出解决办法及清收计划和时间,并将调查报告提交信贷主管;第十三条不良贷款在形成的第2个月内,信贷主管必须对移交的不良贷款再次进行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要求既要对支行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贷款、催要清收贷款过程中所有环节进行分析、评价,指出是否涉嫌违规违法;又要对借款人的贷款条件、用途、形成风险原因、解决问题的办法作出分析;调查报告应提交支行行长审核确认,在此期间还需帮助贷款经办人催收贷款;第十四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3个月内,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负责对贷款调查分析,形成调查报告和处置意见,特别要说明清收责任人在贷款发放、经营管理、催要清收过程中有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支行行长和信贷主管应帮助清收责任人上门催收不良贷款,在催收无果的情况下将调查报告、处置意见申请表和支行督办表上交总行风险管理部;第十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收到支行上交的不良贷款督办表,应根据督办表检查支行不良贷款是否按计划及时处理;第十六条不良贷款形成的第4个月内,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收到支行上交的相关资料,对贷款进行检查、责任认定调查,形成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和贷款处置意见书等书面材料;第十七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在进行责任认定调查时,应分清贷款责任,并责令各责任人在责任确认书上签字确认;第十八条贷款处置意见书经总行合规管理部审核并经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批后,总行风险管理部按照或督促支行按照贷款处置意见书确定的意见实施;第十九条不良贷款的诉讼统一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总行合规管理部协助总行风险管理部实施;只有在责任认定后,才能进行不良贷款诉讼;但如果不立即诉讼将导致本行债权失效,或者本行债权将得不到有效维护的,可以先行诉讼,诉讼后进行责任认定;第二十条总行风险管理部对不良贷款进行责任认定调查后,将形成的责任认定调查报告、责任人处理意见书提交总行分管信贷管理的副行长审核,审核后,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提交总行责任追究委员会进行责任追究;第三章不良贷款考核第二十一条不良贷款采取划线责任追究,对2008年底前发放的贷款形成不良的,由总行进行一次性责任追究,该责任追究应于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对2009年初发放的并形成不良的贷款,总行根据本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的规定逐笔追究;第二十二条不良贷款考核采取双向考核制;即每年初,由总行风险管理部根据总行整体经营管理目标,下达支行不良贷款清收任务并纳入支行经营目标责任制考核,其中对支行按完成任务的70%兑现奖罚,对信贷主管按完成任务的10%兑现奖罚,对清收责任人按完成任务的20%兑现奖罚;第二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形成的不良贷款,按以下标准考核清收责任人:一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小于2%含,不对其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二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2%不含,每月从其应得收入中按超过2%部分绝对额的1‰进行扣划考核,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考核金额全部返回清收责任人;三当清收责任人月末不良贷款占其贷款调查发放贷款额超过5%不含,待岗清收不良贷款,应追究违规责任的,按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罚款;通过清收后,不良贷款占比小于2%含,按本行规定重新上岗;待岗清收期间,按本行规定发放工资;第二十四条对违规贷款,一次性按照金额的5‰且每笔最低不低于100元含进行罚款,造成损失的,按本行规定追究责任;违规罚款金额按照第二十七条规定全部纳入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五条清收责任人外的人员清收回不良贷款的,按照清收回的现金额进行奖励,其中贷款本金按照收回额的%奖励,贷款利息按照收回金额的10%奖励;以物抵债的,在处置变现后,按照变现所得金额奖励;第四章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六条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制度;对信贷从业人员应建立信贷风险准备金;第二十七条信贷风险准备金构成;信贷风险准备金由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罚款以及每年对信贷从业人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组成;第二十八条每年按以下方式虚拟提取信贷从业人员贷款损失准备金:一调查人员按个人所调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3‰提取;二审查人员按个人审查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2‰提取;三审批人员按个人审批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四审议人员按个人审议发放贷款月均余额的1‰提取;第二十九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的用途;贷款损失准备金只用于核销或冲销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可用于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良贷款损失的顺序;先核销因不可抗力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再冲销信贷从业人员非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最后弥补因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第三十一条信贷人员退休、离职或离岗时,信贷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或弥补不可抗力因素或信贷从业人员人为因素造成的不良贷款损失后,有剩余的,经审核认定后,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予以一次性返还,虚拟提取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按余额的10%奖励给个人;信贷从业人员的风险基金和个人因贷款责任所交的罚款部分不足以弥补信贷从业人员违法违规因素形成的不良贷款损失,信贷从业人员必须以现金一次性偿还;第三十二条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完毕后,信贷人员若仍从事信贷岗位工作,须补足信贷从业人员风险基金;第三十三条信贷风险准备金由风险管理部管理;信贷风险准备金使用由信贷从业人员本人提出申请,风险管理部审核,总行贷款审查委员会审议,总行行长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行长办公会解释、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行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
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三篇篇一: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整体凝聚力、执行力和战斗力,提高工作质量和不良贷款清收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全体队员。
第二章组织及管理构架第三条队伍组建。
支行成立“XX农村商业银行XX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队”(下称“清收队”),设队长一名,队员若干名。
第四条管理体系。
清收队隶属于支行资产保全部门,属资产保全部下设临时机构,接受资产保全部管理。
第三章主要工作职责第五条清收队主要工作职责:(一)重点清收全行表外不良资产。
包括已核销贷款,中央银行专项票据置换不良贷款,XX专项借款置换不良贷款和政府及发起人出资置换不良贷款;(二)负责清收全行表内不良贷款中重点户、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三)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四)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抵债资产接收、处置工作;(五)负责配合资产保全部搞好法律诉讼等维权工作;(六)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清收队队长工作职责:(一)负责对清收队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二)负责对清收队各项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主要包括:按照支行总体要求,研究制订清收队年度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专项工作计划;研究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及工作措施,并组织实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完成;(三)研究解决清收工作中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总结清收工作中好的经验和作法,并在支行内推广;(四)负责对清收队员日常工作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考核等工作;(五)负责对清收队员的日常管理。
包括政治思想、劳动纪律、行为规范、考勤管理等;(六)负责定期向支行汇报清收工作开展情况;(七)完成支行领导及部门经理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清收队全体员工工作职责:(一)服从清收队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二)尽职履责、团结协作,努力完成表外不良资产清收任务;(三)配合做好表内不良贷款钉子户、赖账户等恶意逃废债、负面影响较大、久拖不决、久攻不下的典型户贷款清降工作;(四)配合做好资产维权工作;(五)负责清收职工及关系人贷款、职工违规贷款及涉政贷款(包括清收队员自身此类贷款);(六)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不参与“六害”行为,自觉维护好单位利益,自觉维护好单位形象。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专业完整版)
商业银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风险,对本行不良贷款、抵债资产实行持续、审慎、有效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结合本行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抵债资产管理是指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认定、清收转化、监测分类、考核奖惩等一系列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包括:按照《贷款通则》规定列入逾期、呆滞、呆账的贷款;按照《** 信贷资产风险分类实施细则》应界定为次级、可疑、损失类的信贷资产;未能在规定到期日收回的汇票贴现款、承兑垫款、保函垫款、应收利息等。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本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客户部、支行(以下简称“各经营单位”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如实提供资产质量的真实情况,对存在风险的信贷资产及时提出不良认定;(二)负责对本单位发生的不良贷款进行调查评估、拟订具体的清收方案;(三)落实不良贷款清收责任,实施具体的清收转化工作;(四)定期对本单位不良贷款进行分析,按季上报不良贷款分析报告;(五)配合做好呆账核销的核销报告的撰写及相关材料的收集。
第五条合规风险部在不良贷款管理中的主要职责:(一)在信贷业务发生不良或形成实际风险的1 个月内进行尽职调查和认定工作;(二)定期对不良贷款情况进行分析。
包括不良贷款余额和户数的增减变化分析,不良的地区分布、行业分布、客户对象分布分析,新发生不良贷款的内、外部原因分析及典型案例分析;(三)负责指导和落实客户部、支行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和保全工作,对大额不良贷款牵头制定具体的清收方案,协调各经营单位、支行间相互关联的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督促各经营单位落实清收责任;(四)负责对各经营单位诉讼案件的管理;(五)负责本行风险代理清收的管理与风险代理清收的招投标工作;(六)按季向董事长室、行长室汇报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进度和效果等情况;(七)负责对各经营单位不良贷款的管理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实施具体的奖励和处罚措施;(八)组织开展对全行呆账贷款的核销初审工作。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农业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加大不良贷款清收、盘活、保全力度,提高全行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对象是全口径不良贷款,重点是四级分类的呆滞贷款、呆账贷款,实行五级分类后的可疑类、损失类贷款及其表内外应收未收利息。
第三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实行行长负责制,机构专设,人员专职,专项考核。
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指导,规范管理、有效运作,严格考核、绩效挂钩的原则。
第二章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的标准 第四条 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包括不良贷款的清收、盘活、保全和以资抵债。
第五条 不良贷款清收是指不良贷款本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
清收的标准为: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确需自用的原“744科目以资抵债贷款”资产,按农业银行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 不良贷款盘活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
盘活的标准为(必须同时符合): (一)债务主体合格,银企关系正常。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
(三)企业按时支付当期利息,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如有新增贷款,企业必须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保证担保。
(五)贷款形态由不良转为正常。
第七条 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
保全的标准为: (一)原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
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制度不良贷款催收管理是银行业的重要工作之一,其管理的目的是有效降低不良贷款比例,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
本文将介绍不良贷款催收管理的办法和制度。
一、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办法1.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识别和催收流程。
银行应对不良贷款进行有效的识别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催收计划和措施,加强贷后管理。
2.加强不良贷款的逾期催收。
银行应制定逾期催收的流程和措施,加强催收力度,提高回收率。
3.针对连续拖欠的账户采取严厉的催收措施,如限制银行卡使用、降低额度、加强财产查封等。
4.多管齐下,采取综合措施。
推广企业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债务纠纷,相应的减少不良贷款的数量。
同时,银行也应该通过各种方式加大对债务人和担保人的法律风险提示和法律风险预警,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
二、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制度包括以下内容:1. 催收管理流程银行按照特定的流程来管理不良贷款催收工作。
这包括不良贷款识别、逾期及滞纳金处理、催收方式、催收函件的内容、催收工作标准及时间安排等。
银行员工要掌握催收管理流程,并按照流程严格执行。
2. 催收管理组织架构银行应设立专门的催收管理部门或成立专门的催收管理小组,负责不良贷款催收管理工作。
3. 催收人员的配备银行催收管理部门需有专门的催收人员,催收人员要有相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能够按照流程对不良贷款催收工作进行有效管理。
4. 催收方式银行应根据不同的不良贷款情况,采取不同的催收方式,如电话催收、上门催收、邮件催收、法律催收等。
5. 催收记录银行应对催收工作进行记录,记录催收工作流程、催收日期、催收方式、催收结果等。
催收记录可作为法律证明材料。
6. 风险管理银行应设立风险管理制度,以便及时识别和应对风险。
同时,要加强对担保物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降低风险。
总之,不良贷款催收管理是银行业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建立完善的不良贷款管理制度,银行可以加强对不良贷款的管理和逾期催收工作,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管理办法》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不良贷款的判定标准和程序,强化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严防和解决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
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表示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僵硬贷款和呆账贷款(缩写“一逾两呆”)。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划分标准第四条《贷款通则》中“一逾两呆”的分割标准就是判定不良贷款的基本标准,商业银行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条逾期(含展期后逾期)90天以内的不良贷款,列为催收贷款,在逾期贷款项下单独统计和上报。
第六条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及借款等同业业务项下的退还款项,从退还日起至列入不良贷款核算,并按“一逾两呆”的判定标准展开分类。
第七条贷款虽未逾期,或逾期未满规定年限,但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列入呆滞贷款:(一)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停用、退出,并中止法人资格;(二)借款人虽未依法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三)借款人的经营活动虽未暂停,但产品并无市场,企业资不抵债,亏损轻微并频临经营不善。
第八条按第七条规定列入呆滞贷款后,经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列入呆账贷款。
第九条贷款到期(不含展期后到期)后未交还,又再次贷款用作交还部分或全部原贷款的,应当依据借款人的实际借款人能力判定不良贷款。
对同时满足用户以下四项条件的,应当列入正常贷款:(一)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重新办理了贷款手续;(三)贷款借款有效率;(四)属周转性贷款。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认定第十条不良贷款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严苛判定,以确保不良贷款数据的真实可信。
坏账催收管理制度
坏账催收管理制度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市场的不断扩大,信贷业务也逐渐增加,这也导致了坏账风险的提升。
坏账催收管理制度的建立是为了规范公司的催收行为,加强风险控制,保障公司的资金安全和财务稳健发展。
二、催收对象范围1. 坏账催收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贷款、信用卡逾期、应收款项等各类坏账催收活动。
2. 对于个人客户和企业客户的坏账催收进行分类管理,确保催收工作有针对性和效果性。
三、催收部门设置1.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催收部门,负责坏账催收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执行。
2. 催收部门应具备专业的技术和丰富的经验,确保能够有效地开展催收工作。
四、催收流程1. 催收前期准备:确定催收对象、制定催收计划、了解客户情况等。
2. 催收措施执行:采取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进行催收。
3. 催收记录保存:对每次催收活动进行记录保存,保留相关证据,便于日后追溯和监督。
五、催收考核和奖惩机制1. 催收人员应按照制定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有成效者给予奖励,没有取得效果者进行考核和奖惩。
2. 对于表现突出的催收人员给予奖金、晋升等奖励措施,激励其积极开展催收工作。
六、催收技巧和方法1. 善用语言沟通技巧,化解客户的抵触情绪,争取客户的理解和配合。
2. 灵活运用催收手段,根据不同客户的情况采取不同催收方式,提高催收的成功率。
七、法律法规依据1. 公司催收工作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能采取暴力手段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催收工作。
2. 催收部门应定期培训员工,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操守,确保催收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八、制度执行和监督1. 公司高层领导应高度重视坏账催收管理制度的执行和推行,确保每个环节的顺利进行。
2. 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或者专门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催收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九、风险防范和应对1. 定期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和分析潜在的坏账风险,采取措施进行预防。
2. 针对已发生的坏账,及时进行催收工作,减少损失,维护公司的资金安全。
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规范处置行为,防范处置风险,提高处置效率,根据x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及《xx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是指在贷款(含信用证垫款、承兑汇票垫款、保函垫款和银行卡透支等)形成不良(包括次级、可疑和损失)后,不良贷款处置机构运用各种处置方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处置,最终达到不良贷款恢复正常、收回或核销等各项处置管理活动的总称。
第三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有关规定,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处置回收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分层处置模式。
(一)属地管理指新形成不良的贷款,管理主体不变,仍由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债权维护、押品管理和资产处置工作,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提供处置业务政策支持、专业指导及项目审查。
(二)分层处置指不良贷款因处置管理需要,变更管理主体,由管理行资产处置部门负责直接处置或牵头成立项目组,原经营行及管理行客户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第五条不良贷款处置决策坚持集体审议、按权限审批。
各级行应依据xx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委员会工作有关规定进行集体审议。
第六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实行双线考核,各项指标完成情况与各级行不良贷款处置机构绩效考评及员工收入挂钩,同时与各级行综合经营绩效及员工收入挂钩。
第七条不良贷款处置管理应根据业务需要建立健全债务重组、以资抵债、减免表外应收未收利息、呆账核销、委托代理、中介机构选聘、评估定价等专项管理制度办法,规范处置申报、审查、审批和实施行为。
第八条本办法适用于x银行境内各分支机构,境外各分支机构可结合当地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参照执行。
第二章机构和管理职责第九条不良贷款处置机构指承担不良贷款处置管理责任的各级行资产处置部门、经营行和管理行客户部门及其他负责不良贷款处置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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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财务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工作流程,加大不良贷款清收力度,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内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称不良贷款指按监管部门风险资产五级分类标准认定的不良贷款。
为保证清收效果,在实际操作中将逾期、欠息但尚未认定为不良贷款的贷款一并纳入本办法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条不良贷款清收工作实行经营体负责制,遵循规范管理、高效运作、人单合一的原则。
第二章不良贷款的清收形式
第四条不良贷款的清收的形式有收回、转化、保全和以资抵债等。
第五条不良贷款收回是指不良贷款本金和利息以货币资金净收回,包括:
(一)以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二)票据兑付或贴现后、有价证券变现后收回不良贷款本息;
(三)抵债资产以租赁、拍卖、变卖等方式获取货币收入,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四)自用的抵债资产,按购建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后,经折价入账冲减不良贷款本息。
第六条不良贷款转化是指通过债务重组、注入资金等方式,增强债务主体归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不良贷款转化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务主体合格,与财务公司合作关系正常,还款意愿良好;
(二)借款人为公司的,生产经营正常,有净利润或较以前亏损大幅下降;借款人为个人的,家庭关系、职业收入稳定,偿债能力趋于好转;
(三)借款人能按时支付当期利息,已落实贷款本金及原欠利息还款计划并按期偿付。
有新增贷款的,亦能按时还本付息;
(四)有足值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担保,或已对原有担保方式进行了完善。
第七条不良贷款保全是指在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已部分或全部丧失的情况下,重新落实债权或第二还款来源的行为,包括:
(一)悬空或有法律纠纷的贷款重新落实了合格的承贷主体;
(二)担保手续不合法不合规的贷款或不合格的信用贷款,重新办理了合法有效的担保手续;
(三)已丧失诉讼时效的贷款重新恢复了诉讼时效;
(四)拟进入或已进入诉讼程序的贷款,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并进行债权保全。
第八条以资抵债是指在依法清收过程中,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借款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合法有效的资产,用于低偿贷款本金和利息。
以资抵债,按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章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
第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可视情况采取自行清收、司法清收、外包清收等措施,促进不良贷款的收回、转化、重组和保全。
第十条对于逾期、欠息时间不长,债权债务关系明晰的不良贷款,一般由业务部门前期自行清收。
自行清收的措施可以使短信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等。
第十一条对于担保无效或担保丧失的贷款,应重新确定担保方式,签订担保合同。
已丧失诉讼时效或超过保证期间的不良贷款,应及时向债务人、保证人主张债权,重新恢复诉讼时效或延续保证期间。
第十二条对于借款人还款意愿尚可,但经营管理效率低下、经营困难的不良贷款,应促进借款人进行贷款重组,促使恢复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贷款重组时,要与债务人就原债务合同签订变更合同;同时就变更后的债务合同与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签订新的保证、抵押、质押合同,需要变更抵押、质押登记的应当变更登记,以落实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较长的不良贷款,应重点采取司法催收措施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必要时申请财产保全和强制执行,依法收回贷款本息。
第十四条借款人还款意愿较差,逾期、欠息时间长,且借款人或保证人、担保物在异地,自行清收成本高,清收效果无法保障的,可委托借款人当地有实力、管理规范的收账公司进行不良贷款清收。
委托或外包清收的,应严格外包公司准入条件,明确限定外包公司的代理权限,避免收账公司无权或越权代理给财务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第十五条债务人无货币清偿能力,经与财务公司协商或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裁决以企业的有效资产抵债的,应完善以资抵债手续,并积极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加快处置步伐。
第四章不良贷款的清收管理
第十六条为保证清收工作效果,财务公司成立以副总经理为组长,各业务部门经理为小组成员的不良贷款清收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指导、协调与评审。
第十七条对于逾期或欠息90天以内的贷款,由业务主办部门负责催收。
对于即将到期或未到期但出现风险预警信号的贷款,业务部门也应本着早发现早控制的原则,积极进行到期前的催收工作,避免和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贷款逾期或欠息91天后,清收工作原则上由业务部门移交风险管控部催收经营体。
移交前,业务部门应逐笔填列《不良贷款集中清收移交表》后报总经理审批;批准移交的,业务主办部门将贷款档案及清收工作一并移交给催收经营体。
第十八条收回的不良贷款,应及时联系相关业务部门注销贷款本息;转化的不良贷款,应完善贷款转化资料或手续,报经总经理批准后返交业务部门并调整五级分类;以资抵债的不良贷款,注销贷款本息的同时应转登待处理抵债资产台账,负责抵债资产的管理和处置工作,直至资产变现。
第十九条不良贷款清收过程中应建立不良贷款清收管理监测体系,设立不良贷款分户台账,逐户记载不良客户的经营情况、不良贷款清收进展,并在此基础上编制不良资产管理监测报表。
第二十条清收工作中,各有关责任人应极力维护财务公司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
对清收工作中存在的弄虚作假、越权操作、徇私舞弊等行为,将依法给予严肃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公司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务公司不良贷款清收流程流程图:
电话、信函、上门
催 收
80日内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