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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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01.01.20

•【文号】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施行日期】2001.0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五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2001年1月20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12.29

•【文号】国科发创〔2016〕419号

•【施行日期】2016.12.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科发创〔2016〕419号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依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科技部研究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2016年12月29日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关于加快建立国家科技报告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43号),为推动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科技报告的统一呈交、规范管理和共享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报告是描述科研活动的过程、进展和结果,并按照规定格式撰写的特种科技文献,目的是促进科技知识的积累、传播交流和转化应用。科技报告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科技资源。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是中国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

术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的,于2024年6月30日实施。该办法的目的是对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管理和评价进行规范,以推动科技创新和

国家发展。

该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主要内容和管理过程。首先,明确

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目标是服务于国

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需求,其任务是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和重大科技方向,推动科技创新、集成创新和跨学科创新。

其次,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的组织实施机制由国家发展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和财政部共同负责,

具体负责机构由国家发展委员会和科学技术部确定。该机制明确了各部门

的职责和分工,以确保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进行。

然后,办法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国家重点研

发计划的评价和监督机制包括评价和考核、项目实施监督和经费管理等环节。评价和考核环节主要通过中期评估、结题评价和经费使用情况等指标

对项目的进展和成果进行评估。项目实施监督环节主要通过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研究成果等进行监测和管理。经费管理环节主要通过财政

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和管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课题批准和项目组织管理等

具体规定。课题批准环节需要参照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评审的规定进行,

确保选取和审批的课题符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要求。项目组织管理环节

主要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管理、项目实施计划的编制和调整、项目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附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

验收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管理,保证验收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规范性,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民口科技重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知识产权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科技管理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是重大专项组织管理的重要环节,旨在客观评价重大专项项目(课题)目标任务的执行和产出情况、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促进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及产业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更好地推进重大专项顺利实施.

第三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以项目(课题)任务合同书、财政部批复的项目(课题)预算、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和国家相关财政财务制度等为主要依据.

—1—

第四条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要统一部署、同期实施.财务验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重大专项验收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确保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确定的民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工作.

第二章验收的组织

第七条科技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简称三部门)负责重大专项项目(课题)验收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在重大专项领导小组领导下,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负责项目(课题)的验收工作,重大专项实施管理办公室具体抓好验收的组织实施。项目(课题)验收可通过组织验收专家组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具体实施.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

【发文字号】国科发计[2008]453号

【失效依据】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

【发布日期】2008

【实施日期】20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管理暂行规定

(科技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科发计[2008]45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简称《规划纲要》),保证《规划纲要》确定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组织实施科技重大专项若

干工作规则的通知》,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和指导。

科技部作为国家主管科技工作的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做好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和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工作。

第四条重大专项组织实施管理的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重大专项围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重大问题,强调坚持自主创新,突出重点,力争实现有限目标。

(二)创新机制,统筹资源。集成和优化配置全社会科技资源,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部门、地方、企业、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各方面积极性,加强科技大协作和优势科技资源的有效整合,促进各类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进

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以下简称科技经费)的管理,建立和完善经费管理与监督制度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转

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经费监督是指科技部对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行为追究责任的工作。目的是规范科技经费管理和使用行为,帮助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制度,实现关口前移、预防为主,更好地为科技计划和专项的顺利实施服务。

第三条科技经费监督的主要服务对象是承担科技部管理的各类科技计划、科技专项的单位及其合作单位(以下简称承担单位)、项目(或课题,以下统一简称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等。

第四条科技经费监督工作,在财政部、审计署等相关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有关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依法、客观、公正、透明的原则组织开展,建立职责明确、措施有力、程序规范的监督管理机制。

第五条承担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科技经费监督过程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所属单位(属地单位)承担项目的预算申报、预算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六条科技经费的使用遵循承担单位法人负责制的原则。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构,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负责科技经费的日常管理和使用。承担单位财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经费使用的财务审核和会计核算,保障专项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并自觉接受科技部或其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组织的监督工作。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管理方案暂行办法》是为了加强国家科技

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促进科技创新和技术发展,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和

科研成果转化率而制定的一项管理制度。下面将从背景、目的、内容和实

施等方面对该方案进行详细解读。

一、背景

科技创新是推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科技计划和专项经

费作为支持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之一,对于促进技术进步和提升国家综合

实力具有重要作用。然而,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着一些不规范和不合理的

现象,如经费使用不透明、效益不高、科研成果转化率低等。因此,有必

要制定该方案,明确管理的具体要求,规范经费使用,保证科技计划和专

项经费的有效利用。

二、目的

该方案的主要目的有以下几点:

1.规范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的管理,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相关政策和法

规的要求;

2.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对经费投入的评估和监督;

3.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推动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

4.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推动科技创新的持续发展。

三、内容

该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经费管理责任:明确各级科技部门、科研机构和项目负责人的经费

管理责任,建立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制度。

2.经费使用审批:明确科技计划和专项经费使用的审批程序和标准,

确保经费使用符合科技发展方向和优先领域的要求。

3.经费使用监督:建立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经费使

用过程的监督和检查,防止经费的浪费和滥用。

4.经费使用报告:要求科技项目负责人按规定时间提交经费使用报告,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作为我国科技创新发展的重

要文件,明确说明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基本原则、年度计划调整实

施流程、监督管理等内容,对促进国家重大科学技术项目的顺利实施

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首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体现了国家重点研发

计划的重要意义,表明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当以“诱发重大创新,

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鼓励多种创新体系的研发项目,为

维护国家科技领先地位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其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也明确了年度计划的

制定流程和调整实施程序。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应当由国家科技部

提出,向中央及有关部门报告,经审批后才能开始发挥调整实施功能。另外,牵头机构还要求将《办法》融入研发计划制定和汇总,以确保

年度计划的实施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最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还规定了科技部的监

督管理职责,要求科技部定期评估重点研发计划的运行情况,完善调

整机制;另外,全国重点研发计划督查小组还需要定期对重点研发计

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查,以保证政策落实质量。

总之,《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意义重大,既

可以明确重点研发计划的基本原则,又可以实施年度计划,加强监督

管理,为推动国家科技创新做出积极的贡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文

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制定了《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

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

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12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实施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申报,列入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各类科技计划,获得中央财政经费支持,并在自治区范围内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计划、政策引导类科技计划及专项和其他计划中的项目。

第三条项目根据公开公正、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科技厅)为项目的组织单位,科技厅

各业务处室是相关项目的主管处室,对项目承担具体组织实施责任。

科技厅组织管理项目的基本职责是:

(一)负责自治区申报项目的组织工作;

(二)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

(三)受科技部委托或授权,组织项目的招投标、评估或评审等工作;

(四)组织签订项目计划任务书和项目预算书;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三章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的制定程序

第四章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

第五章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制度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明确设立国家科技计划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强化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责任机制,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基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国家科技计划是指: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安排的,以中央财政支持或以宏观政策调控、引导,由政府行政部门组织和实施的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及相关的其它科学技术活动。国家科技计划是国家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问题、实现科技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制定、实施和管理国家科技计划必须依法进行;

(二)国家科技计划设立和项目选择必须保证国家目标的实现;

(三)简化管理程序,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政策、制度和规律研究,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效率;

(四)建立国家科技计划的管理公开制度,促进公众对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了解和参与,提高管理决策的公开性和公正性。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

(一)涉及国家科技计划体系中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基础研究计划、研究开发能力条件建设计划、科技产业化环境建设环境等;

(二)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而新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

第二章国家科技计划的设立

第五条科技部根据国家科技发展战略、科技发展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安全等对科技的现实需求,适时向国务院提出需由中央财政新增经费支持而设立的国家科技计划的建议。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对公司承担及参加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以下简称“课题”)进行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课题的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根据国家相关管理政策,结合公司管理制度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以及与课题有关的二级单位。公司承担的其他省部级课题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公司科技委员会(以下简称“科委会”)对公司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科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课题的管理、监督及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承担或参加课题的二级单位应设立课题管理小组,负责本单位课题的管理、监督、检查等具体工作。

第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课题经费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科委会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承担或参加的课题实行统一领导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贯彻、传达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相关的政策、制度、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

(三)负责审定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四)负责决策与课题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科委会办公室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课题管理办法及相关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落实科委会的决议;

(三)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关于国家课题的政策、法规,组织相关人员学习,并将课题实施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促进政策、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四)组织课题任务书、课题预算书的形式审查与签订,检查课题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抽查工作;

(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交流实施课题的相关经验;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承担人员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提高科技资源的使用效率,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高质量、按时完成,现就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人员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1.本办法所指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是指由科技部归口管理的面向研究开发的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的项目和课题(以下简称项目),即863计划、科技攻关计划和基础研究计划的项目。

2.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作为项目的负责人(战略性软科学项目除外),退休人员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研究人员,是指除项目负责人以外的投入本课题研究工作的时间在其实际工作时间25%以上的项目组其他科技人员。

3.项目负责人同期主持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一项。作为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保证足够时间投入科研工作,其在主持的项目上投入的工作时间和精力应达到自身实际工作量的50%以上。作为主要参加人员同期参与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数(含负责主持的项目数),不得超过两项。

若因特殊原因,如项目有重大创新且国内又无其他合适承担者,或国家急需的某些特殊领域和特殊人才等,经计划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可以申请主持两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4.对同一项目,包括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在国家科技计划中重复或分别申请立项。

5.三大主体计划项目负责人同期申请与国家三大主体科技计划相配套衔接的科技基础性工作、社会公益性研究专项、科研院所技术开发专项、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等国家其他研究开发计划项目,不得超过一项,且只能作为主要参加人员,研究内容上应相互衔接,不得重复。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

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4.03.31

•【文号】国科发资〔2024〕28号

•【施行日期】2024.03.3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计划

正文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

国科发资〔2024〕28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4年3月31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重点专项设立

第三章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四章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五章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六章监督与评估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

1. 引言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是指为了解决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具有较长期研发周期和较大风险的科技项目。为了规范这些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国家出台了《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该规程对项目的立项程序、管理机制、经费分配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两个方面来探讨这一主题。

2.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背景

在探讨规程的具体内容之前,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背景。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国家对于科技创新的需求日益凸显,尤其是在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背景下,对于解决一些关乎国家发展和安全的重大科技问题,启动一些长期、高风险的科技项目显得尤为迫切。

3.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的立项程序和条件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立项程序和条件是整个规程的核心部分。按照规程,项目的立项需经过科技主管部门初审、专家评审、部委审定等程序。项目的立项条件包括与国家战略需求紧密相关、具有较长期研发

周期和较大风险、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经济效益等。这些条件旨在确保项目的重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对国家科技发展的促进作用。

4.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管理机制和经费分配

除了立项程序和条件外,规程还对项目的管理机制和经费分配做出了详细规定。项目的管理机制包括项目组织机构、研发进度管理、成果评价等内容。经费分配方面,规程对项目经费的申请、使用、审计等进行了严格约束,以防止出现浪费和滥用经费的现象。

5. 总结和展望

《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和管理暂行规程》的出台,为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更为规范和有力的支持。通过本文的探讨,我对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有了更深入的理解,也对规程的具体内容有了更为清晰的把握。未来,在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申报和管理中,我会更加注重规程的遵守,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更好的效果。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

•【公布日期】2016.03.07

•【文号】国科发创〔2016〕70号

•【施行日期】2016.03.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

正文

科技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

(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

通知

国科发创〔2016〕70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为加强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和有关制度规定,科技部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了《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2016年第一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依照执行。

科技部

2016年3月7日附件

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是指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确定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工作的科研管理类事业单位或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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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科技计统与财税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第5号

【发布部门】科学技术部

【发布日期】2001.01.20

【实施日期】2001.0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令

(第五号)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0年10月27日科学技术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月20日

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三章项目实施管理

第四章项目验收

第五章专家咨询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项目)是指在国家科技计划中实施安排,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并严格按《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相关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以中央财政投入为主的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的项目立项、实施管理、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立项

第五条项目立项一般应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六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在启动项目申请工作前,应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发布项目指南或优先领域,并依据计划的性质、宗旨和功能定位,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领域、性质、规模、目标方向等,确定项目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

第七条项目指南和优先领域已明确项目目标和任务,并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依据《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暂行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申请项目的申请者(包括单位或个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该计划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国籍)等方面要求;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科技政策,符合国家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的总体部署和安排。

第十条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三部分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由科技部统一印制);

(二)项目建议书(由申请者按照科技部要求的内容框架编写);

(三)项目建议书的附件(与项目建议书内容有关的证明材料、专家评议意见、相关单位的项目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建议书的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

(三)现在研究基础、特色和优势;

(四)应用或产业化前景、科技发展或市场需求;

(五)研究内容与预期目标;

(六)研究方案、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课题分解;

(七)年度计划内容;

(八)主要研究人员和单位简况及具备和条件;

(九)经费预算;

(十)有关上级单位或评估机构的意见。

除满足上述条件外,不同类型项目的建议书可有所侧重,或根据需要增加新的内容。

第十二条项目申请,必须严格按各类国家科技计划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方式、时间执行。申请渠道可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汇总、审核;或由申请者经有关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推荐后直接申报,最终由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受理。

第十三条经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项目建议书进行讨论、咨询和审查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查的项目,可以进入可行性论证或评估。

第十四条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项目可行性报告的论证或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可行性报告内容和框架一般应包括:

(一)项目的背景和意义;

(二)国内外研究开发现状和发展趋势(包括知识产权状况);

(三)拟承担单位的技术优势和条件;

(四)项目目标、研究内容和关键技术;

(五)技术路线方案、课题分解;

(六)经费的预算;

(七)年度进度和目标;

(八)预期成果;

(九)项目负责人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介绍;

(十)有关上级单位的意见。

第十六条可行性论证或评估报告应对项目给出可行、不可行或需作复议的明确结论

意见,并交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负责审核。对论证结论“需作复议”的项目,申请者应对有关内容进行必要的修改,然后将修改完善后的论证报告送科技部专项计划部门进行复审。

第十七条对通过可行性论证审核的项目,科技部将以部发文的形式给予批复,并根据管理公开制度在相关范围或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列入计划项目公告。

第十八条对符合评估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科技评估管理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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