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2.22
•【字号】湘林资[2008]10号
•【施行日期】2008.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的通知
(湘林资[2008]10号)
各市州、县市区林业局:
为科学指导受灾林木的清理利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资源林政处联系。
二OO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受灾林木清理方案
为抓住农闲劳动力充足的大好时节,及时清理利用受灾林木,尽量消除灾后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等灾害隐患,最大限度地减轻森林资源损失,切实维护灾区资源林政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做好受灾林木清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林资发[2008]28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清理受灾林木的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和森林分类经营为指导,以受灾林木调查评估为依据,以恢复林地生产力和森林生态功能为目标,以清理折断木竹、倒伏木竹、劈裂木、爆裂竹为重点,采取清理、利用、更新相结合的方法,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维护资源林政管理秩序,促进林业又好又快发展。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8.09.23
•【字号】湘林策[2008]4号
•【施行日期】2008.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湘林策[2008]4号)
为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林,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全省林业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法制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林业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废止《关于实行松脂生产经营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等10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
二、湖南省林业厅决定,宣布《关于公布<湖南省统一凭证运输木材具体名录>的通知》等12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2)。
三、湖南省林业厅决定,确认《关于合作(托管)造林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3)。
四、湖南省林业厅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等33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
上述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省林业厅的决定,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
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公告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但是,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法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继续有效、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进一步作好全省林业的各项管理工作。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12.09
•【文号】林资发[2007]252号
•【施行日期】2007.12.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自然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促进和保障集体林
权制度改革的通知
(林资发[2007]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已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通过改革,极大地解放了林业生产力,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充分肯定,得到了林农群众的真心拥护。但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森林资源管理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必须认真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为促进和保障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健康有序发展,全面推进现代林业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通知如下:
一、要改革森林经营管理制度,落实经营主体林木的处置权
(一)认真落实森林采伐有关管理政策。近年来,我局先后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经营单位单独编制限额、木材生产计划单列、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确定、采伐指标结余结转使用等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初步体现了森林经营分类管理、分
区施策和依法保障森林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上述政策落实到每一位经营者身上。
(二)切实抓好森林采伐管理改革试点。为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森林资源采伐管理的新模式、新举措,2007年初,我局批复同意福建省开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我局将跟踪加强试点指导,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提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森林采伐的具体意见,重点在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方便林农群众。要实行采伐公示制度,依法保障中小经营者和林农平等获得采伐的权利,要优先考虑森林抚育间伐和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求。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12.08.08
•【字号】湘林策[2012]4号
•【施行日期】2012.08.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的通知
(湘林策〔2012〕4号)
各市州林业局,厅机关各处室局站中心: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49号令,以下简称《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全省林业行政审批工作在简化程序、提高效能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决定》精神,推动现代林业和绿色湖南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我省实施扩权强县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林业部门实际情况,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县(市)林业部门经济社会管理能力,深化林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林业部门职能转变,促进我省林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扩权事项及内容
根据《决定》规定,本次扩大县(市)林业部门经济社会管理权限25项,其中:减少审核层级22项(包括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19项,由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直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批3项),委托下放1项,取消2项(具体内容见附件)。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报告
龙游县地处金衢盆地,县内交通发达。浙赣铁路横穿东西,县内有三条高速纵横交错通过,加上320国道、50省道、46省道交通便利给木材检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我县今年木材检查人员进行了调整,原保留的木材巡查大队与局林政科合并。紧紧围绕县局年初制定的工作计划,以保护森林资源为目的,认真有效地开展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根据浙林资[2022]81号文件精神,现将我县木材检查和木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自查工作归纳如下:
一、加大教育整顿力度,提高队伍素质。
认真贯彻执行省厅提出的防止“公路三乱”教育活动,加快木材检查站建设,进一步规范木材检查的执法行为,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首先是组织巡查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其次是从思想上彻底扭转过去那种贪图一时利益不顾大局的错误的价值观,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三是以县局和县检察院人员举办的法制讲座作为主题,开展正面警视教育,抓好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和勤政廉洁的教育,全面提高巡查人员的队伍素质。二、加强源头管理,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严格控制非法木材进入流通市场。
认真做好木材流通各项日常工作,切实做好每月木材流量统计工作,及时掌握木材运输证办理情况,全面控制非法木材进入流通市场情况。对违法运输的木材处理严格执行省厅的处罚标
准。根据省厅要求配合局其它科室进一步对木材经营加工厂的检查,规范了木材经营加工的合法行为。严格执行“加强源头管理”的要求,实行了木材凭证运输,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做好服务承诺,转变木材检查的林业执法形象。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
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林业工作站技术员业务培训。针对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从事伐区作业设计时,设计书填写不规范、因子错漏写、一些设计书没有附林权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等问题,我县已在10月份聘请了市林业局监测中心专家到我县专门开办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伐区作业设计培训班,并进行实地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技术员林业设计水平。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进一步规范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发放程序。加强办证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发证前的审核,做到“六个不准”:一是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准核发;二是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核发;三是公益林或封育期内的林木不准核发;四是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核发;五是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的不准核发;六是采伐山场有林权纠纷的不准核发。
2、进一步加强对伐区的监督检查。要求林业工作站切实履行职责,伐区采伐许可证核发后,伐前要与森林经营者到采伐山场实地进行伐
前拨交,并在拨交卡上签字,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工作站监管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滥伐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整改。伐后林业工作站要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7.09.20
•【文号】林造发[2007]198号
•【施行日期】2007.09.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的通知
(林造发[2007]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当前,松材线虫病、美国白蛾、松突圆蚧等危险性病虫疫情不断扩散蔓延,危害程度日趋严重。截至2007年5月,松材线虫病疫区已扩大到全国12个省(市)的113个县(区)。扩散蔓延态势如此严重,而各地能够查处到的疫情流失案件却很少。查不出源头,就难以有效地遏制疫情,形成工作上的被动。造成当前严重局面的重要原因就是各地重视检疫工作不够,执法力度不大,漏检情况严重,没能充分发挥检疫执法职能,工作开展不到位。为了有效控制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蔓延,进一步加强检疫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际国内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极大地增加了危险性有害生物传播蔓延的几率,一些欠发达地区,也成为外来有害生物入侵的重灾
区。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严重发生,不仅对森林健康和生态环境建设构成重大威胁,而且直接影响到我国的对外贸易和交流,影响到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因此在新形势下,各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林业有害生物检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森林植物检疫是森检机构的根本任务和职责,必须采取有效措施,牢固树立抓检疫就是抓重点、抓检疫就是保资源、抓检疫就是建和谐的思想,加强领导,有效遏制林业有害生物传播蔓延,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保护生态建设成果,维护生态安全、木材安全,维护社会和谐。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2019发布
附件2
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
(52项)
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直接
赋权
委托
下放
服务
前移
1 县级公安部门居民身份证核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2 县级公安部门居住证核发√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3 县级公安部门流动人口管理√乡镇(街道)公安派出所
4 县级民政部门临时救助待遇核定√乡镇(街道)
5 县级民政部门城乡特困供养待遇核定√乡镇(街道)
6 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
贴发放
√乡镇(街道)
7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办理特困供养证√乡镇(街道)
8 县级人社或民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
乡镇(街道)
(可由税务部门代征代缴)
9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社保证明√乡镇(街道)
10 县级人社或医保部门医保证明√乡镇(街道)
11 县级人社部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登记√乡镇(街道)
序号赋权部门赋权事项
赋权方式
承接部门直接
赋权
委托
下放
服务
前移
12 县级人社部门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乡镇(街道)
13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违法占用、破坏耕地的处罚√乡镇(街道)
14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乡镇(街道)
15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非法占用土地的处罚√乡镇(街道)
16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处罚√乡镇(街道)
17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拒不交还土地或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
地的处罚
√乡镇(街道)
18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乡镇(街道)
19 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
2005年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央林业《决定》),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推进林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生态建设状况处于“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特点和要求,现对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1.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成效显著。经过多年努力,初步建立了以行政管理为主体、监督检查和综合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管理体系,基本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体系,日益强化了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管理的理念。特别是近五年来,认真贯彻“严管林"方针,全面实施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和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森林资源呈现出面积和蓄积持续增长、质量明显提高的可喜局面。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面积已达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上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达136.18亿立方米。森林资源数量的增长和质量的改善,是推动我国生态建设状况进入“治理与破坏相持阶段”的重要因素。
2.森林资源管理工作面临的形势严峻。我国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效益低下,难以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一些地方过度依赖森林资源、以牺牲生态为代价换取暂时的经济增长,林地非法流失、超限额采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森林资源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机构队伍不稳定,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薄弱,不能适应当前林业快速发展的新形势。特别是,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打赢相持阶段攻坚战,对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显得十分必要。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林资字【1989】235号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正文:
---------------------------------------------------------------------------------------------------------------------------------------------------- 林业部关于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989年8月10日林资字﹝1989﹞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自治区农委,西藏自治区农牧林委,黑龙江省森工总局,大兴安岭林业公司:
为了切实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发[1987]2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强木材运输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的木材运输证件,现对出省木材运输证发放与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林业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自1989年10月1日起使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核发与管理。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以前,向林业部报批下年本省自产木材外运的控制总量。控制总量包括国拨材和非国拨材两部分。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运输证件所累计的本省自产木材外运数量,不得超过林业部批准的控制总量。国拨材按国家下达的计划执行。
二、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按有关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以外,凡运输出省的非国家统一调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调拨和品种串换)的木材;必须持有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并货证同行。否则,各级木材检查站有权予以制止或扣留,并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与林木种苗统计述职报告汇编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与林木种苗统计述职报告
汇编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
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林业工作站技术员业务培训。针对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从事伐区作业设计时,设计书填写不规范、因子错漏写、一些设计书没有附林权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等问题,我县已在10月份聘请了市林业局监测中心专家到我县专门开办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伐区作业设计培训班,并进行实地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技术员林业设计水平。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进一步规范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发放程序。加强办证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发证前的审核,做到“六个不准”:一是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准核发;二是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核发;三是公益林或封育期内的林木不准核发;四是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核发;五是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的不准核发;六是采伐山场有林权纠纷的不准核发。
2、进一步加强对伐区的监督检查。要求林业工作站切实履行职责,伐区采伐许可证核发后,伐前要与森林经营者到采伐山场实地进行伐前拨交,并在拨交卡上签字,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工作站监管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滥伐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整改。伐后林业工作站要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XX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精简篇)
XX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市林木采伐管理工作情况汇报
XX市位于西江中游南岸,土地总面积758573.9公顷,下辖5个县(市、区)、11个国有林场(其中省属林场5个,市属国有林场6个)。全市森林覆盖率68.4%。一、全市林业建设基本情况(一)森林资源现状根据2016年森林资源数据统计,全市现有林业用地506972.6公顷(760.5万亩),其中有林地455538.3公顷(483.3万亩)。全市生态公益林152607公顷(228.9万亩),占30%;商品林354365.6公顷(531.5万亩),占70%。全市活立总蓄积量2284万立方米,林木总生长量1.5万立方米。(二)机构设置情况全市林业机构设置有林业局、森林分局、森林派出所、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和林业站等机构。成立了林木流转产权交易中心、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二、全市林木采伐管理基本情况 1、领导重视,加强林木采伐管理力度。我市各级党委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充分认识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消耗、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高度重视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大力宣传林木采伐管理的相关政策,做好凭证采伐工作。 2、加强宣传,全民管理林木采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等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林木采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采伐限额等,通过大力宣传林木采伐管理的程序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使林农主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的相关手续,形成有利于推进林木采伐管理的良好氛围 3、组织培训,提高业务水平。我市结合实际,组织了林木采伐调查规划、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办理林木采伐和木材运输证等专项培训班,通过培训,提高森林资源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 4、严格采伐限额,合理安排木材生产。我市严格执行省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的要求,根据年度木材生产计划,结合各县(市、区)、国有林场的采伐限额,及时分解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要求各地在组织木材生产过程中,要以提高森林质量和功能,实现森林可持经营为目标,合理安各类型的木材生产。 5、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制度。我市根据《森林法》、XX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和《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结合XX实际,以便民为原则,进一步健全林木采伐审批制度,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
材流通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林业厅
•【公布日期】2003.04.09
•【字号】湘林资[2003]12号
•【施行日期】2003.04.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森林资源
正文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全面整顿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
管理秩序的紧急通知
(湘林资[2003]12号)
各市州林业局、县市区林业局: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由于受利益驱动和市场需求的影响,少数地方出现了乱采乱挖阔叶树、乱砍滥伐、乱收乱购松木和无证运输木材的现象,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资源林政管理秩序,给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了较大破坏。为确保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严格执行,进一步规范树木采挖、林木采伐和木材流通管理,坚决制止乱采乱挖树木,乱砍滥伐森林、乱收乱购和无证运输木材行为,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认真执行国家林业局林资发[2003]41号通知(附件一)规定,将树木采挖、运输和经营活动,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林木采伐、木材运输、木材经营加工的规定进行管理。
(一)从2003年5月1日起,采挖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经营加工采挖的树木,必须按照《湖南
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申请领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运输采挖、加工的树木,必须依照《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原省林业厅印发的湘林资[2001]25号、32号、42号文件关于活立木采挖、运输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2001年2月1日开始启用的《湖南省活立木移植批准书》没有用完的,由各市州林业局进行清理登记,并于5月1日前交市(州)林业局进行统一销毁。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认真做好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
四、积极扶持、鼓励木竹加工企业自办原料林基地。要积极鼓励和支持木竹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自己的原料林基地,形成企业+基地+农户的原材料供应格局。从2006年起,将原料林基地建设作为木竹加工企业的准入条件和年审内容,通过建设原料林基地,逐步提高木竹加工企业原材料自供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技术上搞好服务。
二、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进一步规范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审批。2005年7月,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了《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木材节约和代用工作的意见》,在年审过程中,要认真贯彻上述文件精神,年审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扶持与调控相结合,鼓励木竹综合利用和精深加工,对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生产工艺落后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加以限制、淘汰,提高森林资源利用率;要科学制定林业产业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根据产业规划和《湖南省木竹经营、加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批条件。根据年度木竹产量合理控制经营加工单位或个人数量;新建扩建以消耗木竹资源为主要原料的加工企业,应当提供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单位提交的《设立木竹加工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对经可行性论证不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不得审批发证;要严格限制以天然阔叶林或珍贵木材为主要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为进一步规范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的发放管理,从2006年起,凡木材经营加工企业年耗材1万立方米以下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审发证,年耗材1-10万立方米的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年审发证,年耗材10万立方米以上的由省厅年审发证。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二篇)
林政资源三项工作整改报告
一、加强业务学习培训
1、认真组织全县林政资源管理人员学习《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毁林开荒和乱占林地的通知》、省林业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有关政策的通知》、《省木竹加工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进一步提高林政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
2、加强林业工作站技术员业务培训。针对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从事伐区作业设计时,设计书填写不规范、因子错漏写、一些设计书没有附林权证复印件和申请书等问题,我县已在10月份聘请了市林业局监测中心专家到我县专门开办基层林业站技术员伐区作业设计培训班,并进行实地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技术员林业设计水平。
二、加强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1、进一步规范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证发放程序。加强办证员的业务素质培训,严格发证前的审核,做到“六个不准”:一是申请材料不全或材料弄虚作假的不准核发;二是审批手续不全的不准核发;三是公益林或封育期内的林木不准核发;四是上年度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不准核发;五是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事件、森林火灾、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整改措施的不准核发;六是采伐山场有林权纠纷的不准核发。
2、进一步加强对伐区的监督检查。要求林业工作站切实履行职责,伐区采伐许可证核发后,伐前要与森林经营者到采伐山场实地进行伐前拨交,并在拨交卡上签字,进一步明确森林经营者应履行的法
律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求在采伐过程中林业工作站监管员要经常到现场进行监督,对有可能出现的滥伐苗头要及时制止并整改。伐后林业工作站要派专人进行检查验收。
国家林业局公告
国家林业局公告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国家林业局对2011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4件,失效或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07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告。
国家林业局
2012年10月23日
国家林业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印发《国家林业局关于接受民间生态绿化公益事业捐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办发字﹝2001﹞101号)
2. 国家林业局、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办发﹝2001﹞540号)
3. 对《关于查处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林函策字﹝1993﹞109号)
4. 关于非法收购死虎、倒卖虎皮案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3﹞289号)
5. 林业部关于森林植物检疫处罚有关问题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133号)
6. 关于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能否再授权的答复(林函策字﹝1995﹞264号)
7. 林业部办公厅关于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厅函策字﹝1996﹞28号)
8.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区分林地和园地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171号)
9.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吉林省安图县土地局向白河林业局征收土地年租金有关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8﹞236号)
10. 国家林业局关于挖掘他人林木据为己有如何定性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4号)
11. 国家林业局关于如何计算盗伐、滥伐林木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问题的复函(林函策字﹝199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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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4]34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4.07.18
【实施日期】2004.07.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的通知
(湘林资[2004]34号)
各市州林业局:
木材凭证运输制度是《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采伐消耗,监督木材生产计划执行的有效措施之一,是防止乱砍滥伐、制止非法来源木材进入流通的重要手段。该项制度的实行,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最近省厅对部分县2003年核发的木材运输证进行了认真清查,发现部分地方没有严格遵守《湖南省木材运输证核发管理办法》的规定,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还相当混乱,必须引起高度重视。现就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积极推进林业电子办证系统的启用。从7月1日起,岳阳市等部分市州开始启用新的《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新证删除了原《湖南省省内木材运输证》、《湖南省县内木材运输证》备注栏中的“四统一”内容,一式二联,使用无碳复写纸,其式样、规格、成色和防伪标识等保持不变(见附件)。在此期间,原证、新证同时适用。根据省厅2004年6月7日下发的《关于启用全省林业电子办证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湘林办[2004]16号)要求,从2005年1月1日起,全省所有林木采伐证、木材运输证、植物检疫证、林权证、种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