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办发20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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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
[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12.13
•【字号】永政发[2012]33号
•【施行日期】2012.12.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
〔2005〕22号文件的通知
(永政发〔2012〕3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为做好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安置补偿、征收房屋安置与补偿及附属物和青苗的补偿工作,我市先后出台了《关于印发〈永州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3〕9号)、《关于发布永州市征地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05〕22号)、《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09〕9号)、《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0〕2号)、《关于公布永州市征地补偿补充标准的通知》(永政发〔2012〕26号)等5份规范性文件,其中2012年10月11日出台的永政发〔2012〕26号文件已涵盖了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的内容。

目前,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安置补偿、征收房屋安置补偿及附属物与青苗的补偿的实际工作,均按永政发〔2009〕9号、永政发〔2010〕2号和永政发〔2012〕26号文件执行,已不再使用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

为此,市政府决定废
止永政发〔2003〕9号和永政发〔2005〕22号文件。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永委办发〔2010〕194号 - 中国永嘉

永委办发〔2010〕194号 - 中国永嘉
被永委发(2013)第62号废止
20
关于鼓励企业整合重组和扶持企业上市实施意见
永政发〔2011〕42号
被永政发〔2012〕124号废止
21
永嘉县旧村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永政发〔2011〕82号
被永委发(2013)42号文件废止
22
永县银行机构支持重点工程建设专项考核奖励办法(试行)
永政发[2012]75号
26
永嘉县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永政办发〔2004〕5号
被永政发〔2014〕109号文件废止
27
永嘉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永政办发〔2012〕109号
被永政办发〔2014〕83号文件废止
28
永嘉县企业应急转贷专项资金使用操作细则
永政办发〔2012〕110号
被永政办发〔2014〕111号文件废止
永政发〔2010〕175号
被永政发〔2012〕117号废止
17
关于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66号
被永政办发〔2012〕150号废止
18
永嘉县县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
永政办发〔2011〕82号
被永政发〔2013〕180号废止
19
永嘉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
永政办发〔2011〕157号
被永政发〔2014〕43号废止
23
永嘉县拥军优属若干规定
永政发〔1998〕321号
被永政发〔2009〕158号废止
24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11〕208号
被永政办发〔2013〕216号废止
25
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发〔2008〕123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十月十九日永州市殡葬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殡葬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三条殡葬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殡葬工作的组织领导,把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完善殡葬管理工作制度。

第四条市、县区民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政府殡葬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居民(村民)委员会、社区负责做好本区域本单位的殡葬管理工作。

第二章火化管理第五条实行遗体火葬的地区,应有计划的全面实行遗体火葬。

暂不具备条件实行遗体火葬的偏远山区,应做好农村公益性墓地的规划和建设工作。

第六条正常死亡遗体凭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死者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非正常死亡人员遗体和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置完毕后,凭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办理火化手续。

第七条火葬区内的医院要加强医院太平间的管理,对因医治无效死亡的人员,要及时通知殡仪馆接运遗体。

禁止丧户将遗体运出土葬。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废止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宁政办发〔2015〕99号)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分别予以保留、修改、废止:一、对下列54部市人民政府规章予以保留1、银川市行政督查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8号令,发布日期1995年5月9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2、银川市为民解忧督办工作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8号令,发布日期2003年7月11日3、银川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7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4、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8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5、银川市人民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解释规定6、银川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7、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办法(试行)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1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8、银川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2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9、银川市行政执法公开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3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日10、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程序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5号令,发布日期2005年4月1611、银川市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受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6日12、银川市市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执法机构行使部分行政执法权管理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号令,发布日期2011年3月24日1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2号令,发布日期2012年2月7日14、银川市严禁用公车办婚事、钓鱼的规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101号令,发布日期1992年5月7日,修改日期2010年12月14日5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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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怀远县招商引资项目中介人奖励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办法考核办法的通 知 关于切实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关于印发深化改革推进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的实施意 见 关于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示范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印发怀远县批而未供和低效闲置地清理处置工作方 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林木〔苗木〕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怀远县户外广告管理暂 行办法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茨淮新河石榴示范区的通告 转发市政府关于调整怀远县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 适用税额标准的批复 关于调整土地开发复垦整理项目房屋及地面附属物拆迁 安置补偿暂行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县乡中医药一体化管理试点工作方案的 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加强“三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创建怀远县全国白内障无障碍县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关于修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拆迁补偿相关 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房屋安全排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印发关于加强农村集体土地控违拆违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以船为家专业渔民上岸安居工程实施方 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中共怀远县委办公室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 进一步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等三个 文件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专项资金整合实施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规范县担保公司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布告 转发国务院《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配套政策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府转发省房改小组《关于对怀远县住房制 度改革试行方案的批复》的通知 关于住房制度改革试行方案出台实施的通知 批转县房改领导小组《关于实施房改方案的意见》的通 知 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办公厅关于加强碘缺乏病区碘盐加工 销售管理的通知 关于公有住房出售问题的通知 关于改革我县土地面积计量单位制的实施意见 批转县国资局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动时必须进行资产评 估意见 的通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管理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配房租赁保证金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公有住房租金计收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快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消灭无标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怀远县成本价出售公有住房实施细则的通知 转发省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暂行办 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通知 转发《安徽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的通知(永政办发〔2008〕30号)零陵区、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及省政府新发布的《湖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税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税额标准方案的批复》(湘财税[2008]51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分级定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我市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调整后,其分级定额按如下标准执行:(一)冷水滩区部分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单位税额(元/平方米)12元10元8元6元4元3元2元0.9元(二)零陵区部分地段等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单位税额(元/平方米)12元8元6元4元3元2元1.2元二、城区及所属建制镇应税范围的具体地段所适用的等级税额标准,按照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执行。

三、对因土地使用等级税额调整过高,税负增加过多,纳税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此调整方案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00八年八月十四日附件1:永州市城区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分段调整表(一)冷水滩区部分土地等级单位税额(元/m2)征收范围一级无二级无三级121、零陵路一段:自零陵北路铁路桥南侧,经老火车站至珍珠路交叉口止两侧用地2、清桥路、湘永路、潇湘西路全路段两侧用地3、凤凰路一段:自零陵路凤凰路交叉口至凤凰园铁路天桥止两侧用地4、双舟路:全路段两侧用地四级101、凤凰路二段:自凤凰铁路铁天桥至凤凰园城标止两侧用地2、梅湾路、百业街:全路段两侧用地3、育才路、翠竹路、逸云路:全路段两侧用地4、觅湘路:全路段两侧用地。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永政办函[2010]84号
【发布部门】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9.06
【实施日期】2010.09.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永政办函〔2010〕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
储备一定数量的耕地指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障建设用地报批需求的前提条件。

一段时间以来,由于部分县区重建设用地报批,轻耕地指标储备,导致全市储备耕地指标严重不足,目前有七个县区储备耕地指标为负数,其他县区储备耕地指标数量也严重不足,已影响到了建设项目的用地报批。

为确保建设用地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通知如下:。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 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自2006年7月12日起施行)为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及时清理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一致或与实际不相符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经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985-2005年发布实施的25件政府规章及1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政府规章目录┌──┬───────────┬───────┬───────┬──────┬───────────────────┐│序号│名称│发布日期│施行日期│发布文号│废止依据│├──┼───────────┼───────┼───────┼──────┼───────────────────┤│ 1 │《银川市科技情报工作规│ 1985年3月8日│ 1985年3月8日│银政发│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定》│││[1985]42号││├──┼───────────┼───────┼───────┼──────┼───────────────────┤│ 2 │《银川市城市建设综合开│1991年5月24日│1991年5月24日│1991年市政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发管理办法》│││第156号令││├──┼───────────┼───────┼───────┼──────┼───────────────────┤│ 3 │《银川市征收城市排水设│ 1992年6月1日│ 1992年6月1日│1992年市政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29•【字号】永政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的通知(永政发〔2006〕1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金洞林场、回龙圩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九月二十九日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6年-2010年)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5]1号),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纲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政府的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进一步推进政府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转转变,为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制环境。

(二)工作目标。

经过五年的努力,政府职能转变取得明显成效,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基本到位;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初步形成;各级行政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办事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程序逐步完善,质量显著提高;行政执法主体及依法行政基本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进一步提高;政府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应对突发事件,抵御和抗击各种风险的能力更加增强。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永政发〔2013〕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1日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

发改、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3.05•【字号】永政发〔2018〕7号•【施行日期】2018.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永政发〔2018〕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构建有利于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政策环境,确保政令畅通和实现富民强市目标,依照《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的函》(湘政法函〔2017〕350号)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对2018年1月1日前印发的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失效规范性文件80件;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256件;重新公布规范性文件6件。

上述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决定印发前连续计算。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本决定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

今后,有效期已满的规范性文件,自有效期满之日起自动失效。

失效的规范性文件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经清理后凡未列入确认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行政管理工作。

附件:1. 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80件)2.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3. 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6 件)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3月5日附件1附件2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56件)。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2.21•【字号】永政办发[2006]2号•【施行日期】2006.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永政办发〔200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中央、省驻永各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加强和规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劳动就业,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4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比例的机关、团体和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均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对象。

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指用人单位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安排为单位正式职工,或与残疾人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合的岗位,并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各用人单位采取以养代安、定期扶持的残疾人不能算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范围,不得计入比例。

二、征收标准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差额不足1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用人单位安排1名盲人或者一级肢体残疾人就业的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年度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额。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政办发〔2015〕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政办发〔2015〕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永政办发〔2015〕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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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永政办发〔2015〕7号文件失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各单位:
根据国家建立招投标制度定期清理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通报全省招投标制度清理复核结果的通知》(湘发改法规〔2016〕816号)文件精神,市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印发的现行招投标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的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现公布《关于印发〈永州市招投标市场十条禁令〉的通知》(永政办发〔2015〕7号)失效,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实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21日
——结束——。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发〔2009〕2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为加强职业病防治,防止重大职业危害事件发生,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健康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4]35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单位关于做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前期预防工作意见》(湘政办发[2008]3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病是严重危害劳动者健康的疾病。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一些新兴产业的不断兴起,我市职业病危害因素不断增多,严重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职业病危害与防治形势严峻。

各级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要意义,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正确处理经济发展和职业病防治之间的关系,不断强化法制意识,切实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着力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要对项目建设、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相应的职业病危害评价,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要求,进行建设和管理。

各级发改委、经委等部门在进行建设项目核准或备案时,对有色、冶金、煤炭、建材、化工、机械、电力、烟草等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建设项目,要按照有关规定,督促建设项目申报单位向卫生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并会同卫生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1.24•【字号】永政办函[2005]90号•【施行日期】2005.1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的通知(永政办函〔2005〕90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2005年是“十五”计划的最后一年,也是“十一五”规划的基数年,做好2005年统计年报工作,对于加强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指导我市经济保持长期稳定发展意义重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统计年报工作的重要性,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明确责任,精心组织,密切配合,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地完成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任务。

二、密切配合。

统计年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加之2005年统计年报正值全省全面推行基层统计一套表改革,任务非常繁重。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要确保统计队伍和人员的稳定,有年报任务的单位,要做到接受年报任务、填报报表由专人负责,不得随意更换统计人员。

各有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参与,了解、支持、配合当地统计部门搞好基层统计一套表改革,切实履行职责,按时、按质上报年报资料。

三、确保统计年报数据真实、可靠。

严格遵守统计报表制度和实行数据质量责任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年报数据从源头上客观、真实、准确。

坚持实事求是,坚决反对统计年报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不得强令或授意编造、篡改统计数据。

对迟报、拒报、虚报、瞒报、伪造和篡改统计数据的违法行为,对指使篡改年报数据的负责人和当事人,要依法予以查处。

二00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8〕1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8〕1号

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2018〕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2日永城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我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机制,完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幼儿就近接受普惠、良好的学前教育,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豫政〔2011〕48号)、《河南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教基二〔2017〕140号)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175-2016)等法规、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或新建住宅小区所应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乡镇和市教育、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确保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先期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督促未按规划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小区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补足配齐学前教育设施,满足幼儿就近入园需要。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16〕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16〕2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的意见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的意见永政办发〔2016〕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饮水工作,适应农村饮水建设与管理新常态,促进人饮工程都能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根据水利部等五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通知》(水农〔2015〕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13〕64号)、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十三五”规划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湘府办阅〔2015〕9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思想认识农村饮水是事关农民健康、农业发展、农村稳定的重要工作,对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对农村饮水工作高度重视,把它作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一项重要举措。

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连续10年将农村饮水工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去年又将农村饮水工作列入重大民生项目。

近十年来,我市农村饮水工作取得了巨大成效,解决了260多万农村人口饮水安全问题。

但是,我市农村饮水工作仍存在建设资金缺口大,运行管护滞后,自来水普及率、供水保证率和水质合格率偏低等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喝上自来水”、“喝上好自来水”的愿望非常强烈并交织叠加,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建后管理任务非常艰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农村饮水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艰巨性,切实加强领导、落实保障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做好农村饮水工作。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正文:----------------------------------------------------------------------------------------------------------------------------------------------------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场、管理区、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事局《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九日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市人事局二OO三年四月十四日)为加快推进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1号)、《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试行聘用(任)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湘人发[2000]1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的有关具体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

全市除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外,其它所有事业单位都要试行人员聘用制。

今年,教育部门重点抓好中、小学校的人员聘用制度,结合核编定岗工作,要求在8月底前完成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卫生部门要结合农村卫生体制改革,着重在农村乡镇卫生院实行全员聘用制,同时,还要搞好其它医疗机构试行人员聘用制的工作,以形成有生机的用人机制和分配激励机制;广电、文化、科研、涉农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加大试点力度,先易后难,分步实施,逐步到位,力争我市事业单位在2005年前全面试行人员聘用制度。

二、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制度。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30•【字号】永政办明电[2008]106号•【施行日期】2008.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明电﹝2008﹞10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有关单位: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的《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八年五月三十日永州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市财政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人大三届二次会议精神,确保城镇职工居有所住,不断推进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加快构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按照永政办发[2008]5号文件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住房公积金扩面征缴专项行动。

为确保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通过扩面征缴专项行动完成以下目标任务:恢复缴交住房公积金6681人,征缴收入862.3万元;达标缴交住房公积金5845人,征缴收入240.4万元;新增缴交住房公积金30000人,征缴收入3600万元(具体任务分解情况见附表一)。

二、扩面征缴范围和重点(一)扩面范围和对象住房公积金扩面范围对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及其在职职工(含临聘人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在职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扩面征缴重点国有改制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含园区企业、民营企业等)、民办学校、私立医院、服务行业的在职职工,乡镇公职人员、医疗卫生系统在职人员、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和中央、省驻永单位职工及临聘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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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政办发〔2009〕55号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七日
- 1 -
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县直部门(总分100分)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细则和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题网站栏目名称
得分
情况 机构信息 5
1、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未公开或领导成员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未更新的(机构信息
/领导成员)扣5分;
2、机构职责,内设科室和直属单位职能、联系电话未公开的(机构信息/机构职能)扣5分。

工作信息 5 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未在4月底前公开的(工作信息/计划总结)扣5分。

部门业务信息 30
根据各单位机构职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本单位所拥有的,应重点公
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如:发展规划、统计信息、收费标准、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社会救助政策和资金拨付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方面的实施情况等信息未公
开,扣30分,公开不全面的,扣10分。

注:单位名单及项目详见《2009年度部门应主动公开的重点业务类信息》
1 主动
公开
工作
情况
(70
分)
主动公开渠道 30
在各新闻媒体(包括永嘉网)刊登的各类通告、公告、公示,未在第一时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
站上主动公开的,发现一次扣10分。

2 工作
制度
落实
情况
(30
分)
保密审查、依申
请公开及其他
制度落实情况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10分:
1、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
2、依申请公开、群众申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而导致申诉对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
的;
3、依申请公开受理和办结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未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季报形式上报县公开办的;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或存在瑕疵的;
5、上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3月31日前及时公开的;
6、上级布署的其他专项任务未落实,被通报批评的。

- 2 -
信息规范性
5
主动公开的信息能严格按照县府办《关于规范编制政府公开信息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标题规范、分类准确、正文内容完整的,加5分。

行政许可和办
理结果的主动公开 10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能按月份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行政许可),加10分。

行政执法的主动公开 10
行政处罚或监督检查结果能按月份主动公开的(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或 行政执法/行政监管),加10分。

工作动态更新情况 5
本单位工作动态全年超过24条,且信息时效性在3日内的,加5分(工作信息/政务动态)。

3
加分
项目
(40
分)
工作方法创新
10
能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形成调研文章,并及
时上报县公开办的,每篇加5分。

说明:1、本评分细则实行基准分扣分、加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每一考核项按标准扣分、加分,直到扣完或加满该考核项目的基准
分为止。

2、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评选以总得分为主要依据之一。

3、考核项目里的主动公开渠道均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在其他网站或渠道的不纳入加分范围。

4、考核周期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考核方式采用网上检查为主,专项督查、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6、信息规范性和标题、正文格式参考:
行政许可办理结果:参考永嘉县规划建设局“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目录;
行政监管:参考温州市建设局“行政执法/行政监管”目录;
行政处罚:参考温州市工商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目录或温州市规划局“行政执法/行政处罚”目录。

- 3 -
2009年度永嘉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细则-乡镇(总分100分)
序号 考核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评分细则和对应的政府信息公开专题网站栏目名称
得分
情况 机构信息 5
1、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分工未公开或领导成员调整后20个工作日内未更新的(机构信息
/领导成员)扣5分;
2、机构职责,内设科室和直属单位职能、联系电话未公开的(机构信息/机构职能)扣5分。

工作信息 5 上年度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未在4月底前公开的(工作信息/计划总结)扣5分。

20
社会救助:社会医疗救助名单和资金发放情况、农村低保对象名单和资金发放情况、其他救灾、
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未公开的扣20分,公开不全面的扣10分(民生事项/社会救助)。

15
计划生育:再生育对象、计划生育利益导向享受对象的公示未公开的扣15分,公开不全面的(工
作信息/计划生育)扣5分。

乡镇业务信息
15
财政管理:1、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未公开的(财政管理/财政预决算)扣
5分;2、各类上级下拨的农业、农村补助专项经费发放情况未公开的(财政管理/专项经费)扣10
分,公开不全面的扣5分。

1 主动
公开
工作
情况
(70
分)
主动公开渠道 10
在各新闻媒体(包括永嘉网)刊登的各类通告、公告、公示,未在第一时间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上主动公开的,发现一次扣5分。

2 工作
制度
落实
情况
(30
分)
保密审查、依申
请公开及其他
制度落实情况
30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项扣10分:
1、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不严,发生泄密事件被查实的;
2、依申请公开、群众申诉处理不及时或不妥当而导致申诉对象向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投诉
的;
3、依申请公开受理和办结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的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未在每季度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季报形式上报县公开办的;
4、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确认行政机关违法或存在瑕疵的;
- 4 -
5、上年度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未按规定在3月31日前及时公开的。

6、上级布署的其他专项任务未落实,被通报批评的。

信息规范性
10
主动公开的信息能严格按照县府办《关于规范编制政府公开信息若干问题的意见》执行,标题规范、分类准确、正文内容完整的,加10分。

办事指南公开 5 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计生服务站办事指南能主动公开的,加5分(行政执法/行政许可)。

工作动态更新情况 5
本单位工作动态全年超过24条,且信息时效性在3日内的,加5分(工作信息/政务动态)。

3
加分
项目
(30
分)
工作方法创新
10
能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积极探索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新思路、新举措,形成调研文章,并及
时上报县公开办的,每篇加5分。

说明:1、本评分细则实行基准分扣分、加分制,基准分为100分,每一考核项按标准扣分、加分,直到扣完或加满该考核项目的基准
分为止。

2、年度考核先进单位评选以总得分为主要依据之一。

3、考核项目里的主动公开渠道均指“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发布在其他网站或渠道的不纳入加分范围。

4、考核周期为本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5、考核方式采用网上检查为主,专项督查、现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4、信息规范性和标题、正文格式参考:
社会救助资金发放:参考岩头镇政府“民生事项/社会救助”目录;
计划生育执行情况:参考岩头镇政府“工作信息/计划生育”目录;
财政预算和专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参考岩头镇政府“财政管理/财政预决算”和“财政管理/专项经费”目录;
- 5 -
主题词:政府信息△ 通知
抄送:市府办,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

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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