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种类
第九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
第九章诉讼时效、除斥期间和期限引读案例1.2002年5月10日,甲向乙借款5万元,但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
2004年6月7日,乙因购买房屋,遂向甲索要借款,但甲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不还钱。
为此,甲、乙发生争吵,甲将乙的头部打伤。
2005年2月7日,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钱并赔偿医疗费等损失。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2.2002年7月9日,甲向乙借款3万元,双方约定于2002年12月9日还款。
在还款期届至时,甲并未还款,乙也没有索要。
2004年6月10日,乙为孩子考大学筹集学费,遂向甲索要欠款,但甲没有还款。
此后,乙没有再提及此事。
2006年2月4日,乙因交通事故造成大脑神经受损,一直处于昏迷状态。
后经多方治疗,乙于2007年6月6日病愈。
2007年8月1月,乙向法院起诉,要求甲还款,而甲以早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还款。
请分析本案中的诉讼时效问题。
司法考试要点诉讼时效的含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诉讼时效的效力;除斥期间的起算和效力例题53 2001年4月1日,范某从曹某处借款2万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期。
2003年3月22日,曹某通知范某还款,并留给其10天准备时间。
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2006年司法考试卷三第一题第6题)A.若曹某于2003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B.若曹某于2005年3月2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C.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裁定驳回其起诉D.若曹某于2005年4月2日或其之后起诉,法院应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解析:本题的考点是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和效力,答案为D项。
范某的债务未约定履行期限,其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债权人确定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曹某确定的宽限期为10天,至2003年4月2日届满。
因此,曹某的诉讼时效期间应于2005年4月2日届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权人丧失胜诉权,但并不丧失起诉权,债权人起诉的,法院不应裁定驳回起诉,而是应当受理,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自考 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59) 不要式法律行为:是指法 律没有要求特定形式的法律行 为。这类法律行为的形式可由双 方当事人自由议定。
17) 民事权利能力:公民民事 权利能力是指公民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 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 的人格,才能成为独立的民事主 体,才能享有某项具体民事权利 或承担某项具体民事义务。
18)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 指公民通过自己的行为行使民事 权利或履行民事义务的能力。公 民的行为能力不仅包括公民的合 法行为的能力,而且也包括公民 对其违法行为应承担责任的能 力。公民的行为能力是以其权利 能力为前提的。
14) 形成权:依民事权利的作 用不同,民事权利可分为请求权 与形成权。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仅 凭自己单方的行为便可使某种权 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
15) 主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主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的民事权利中,可以独立 存在的民事权利。
16) 从权利:从民事权利的相 互关系上,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 利。从权利是指在互有关联的两 个以上民事权利中,必须以其他 权利的存在为前提的民事权利。 从权利随主权利的存在或消灭而 存在或消灭。
法律上所说的物是指行为的当事人一方负有义务而代理权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民事权利主体能够实际控制或支当事人另一方仅享有权利的法律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故又民事权利能力者才享有法律上配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财产
1)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 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
第4章民事法律行为多选题
正确答案:A,D
13、甲和乙约定,如果甲的妻子调进北京,甲、乙间的家具买卖合同即行生效。该民事法律行为所附的条件的种类是()。
A.肯定条件
B.否定条件
C.延缓条件
D.解除条件
正确答案:A,C
14、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D.某丁在其父亲生命垂危之际,为挽救其父亲的生命,以100的利息向周某借款10000元
正确答案:A,B,D
6、公司甲与工厂乙签订一份合同,在执行中,发现对主要条款(标的物的质量)有重大误解,双方当事人()。
A.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合同无效
B.都有权向对方宣告此主要条款无效
A.甲的捐助行为效力待定
B.甲的捐助行为有效
C.甲的捐助行为可撤销
D.甲的捐助行为经其父母追认后有效
正确答案:A,D
27、下列哪些属于效力未定合同?
A.某甲15岁与他人订立的买卖房屋的合同
B.某乙在解除代理关系后又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他人订立的合同
C.某丙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丙妻订立的显然对被代理人不利的合同
A.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B.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
C.受欺诈人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
D.受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为意思表示
正确答案:A,B,C,D
18、下列哪些选项为重大误解行为?( )
A.甲不知女友已与他人结婚而购买订婚钻戒。
B.乙误真画为膺画而贱售之。
C.丙承揽粉刷他人围墙,因估算平数错误,报价偏低。
D.丁误认某人为地震救命恩人而赠与五千元。
正确答案:B,C,D
19、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哪些条件( )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
经济法第二章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练习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是;A、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C、所附条件尚未成就的附条件民事行为D、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民事行为2、上海某夫妻的儿子在北京读大学,夫妻俩将自己在上海的房屋出租给某人居住;双方约定,如果该夫妻的儿子毕业后分回上海,则租赁关系终止;该法律行为属于的法律行为;A、附延缓条件B、附解除条件C、附延缓期限D、附解除期限3、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3个月后即2009年5月1日合同生效,该约定属于;A、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B、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行为D、无效的民事行为4、下列行为中,不构成代理的是;A、甲受公司委托,代为处理公司的民事诉讼纠纷B、乙受公司委托,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C、丙受公司委托,代为申请专利D、丁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在宴会上致辞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被代理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应当由;A、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负责任B、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被代理人不负责任C、被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D、先由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无法承担责任的,由被代理人承担责任6、张某是甲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甲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来张某因为收取回扣被甲企业开除,但空白合同书未被收回;张某以此合同书与不知情的李某签订了一份商品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的效力是;A、不成立B、有效C、无效D、效力待定7、甲将行李寄存于火车站寄存处,提取时被告知该行李丢失;甲要求寄存处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为;A、1年B、2年C、3年D、4年8、198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经过长时间的访查,赵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确凿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钱某;赵某要求钱某赔偿的诉讼时效届满日应为;A、1990年2月8日B、2008年2月8日C、2008年10月31日D、2009年10月31日9、2009年1月1日,甲向乙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并且未作任何的声明;乙于2009 年4月1日得知,但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9年9月20日,乙因出差遇险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A、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B、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C、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20日D、2009年4月1日至2011年4月20日10、甲购买乙的一套房屋,2011年3月1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3个月后即2011年6月1日合同生效,但2011年4月1日乙反悔,表示会拒绝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则甲对乙提起诉讼的请求权的起算日期是;A、2011年3月1日B、2011年4月1日C、2011年6月1日D、2011年9月1日11、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乙银行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A、中止B、中断C、延长D、暂停计算12、下列法律规定中,属于长期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是;A、民法通则规定,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B、民法通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C、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另一方当事人的不当减少财产行为的期间为1年D、合同法规定,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13、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属于;A、要式法律行为B、主法律行为C、不要式法律行为D、附条件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均从当事人受伤之日起算B、均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C、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D、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诉讼时效的中断只能进行一次B、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C、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D、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3、2010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如A企业在2011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履行偿还借款,则以下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A、2011年6月1日B银行对A企业提起诉讼B、2011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借款的要求C、2011年5月16日A企业同意偿还借款D、2011年6月5日发生洪水4、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12年1月5日签订买卖合同,2012年1月15日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于当日发出信函通知乙公司,乙公司1月17日收到通知;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债权转让的行为不能导致诉讼时效中断B、债权转让的行为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C、诉讼时效从2012年1月15日之日起中断D、诉讼时效从2012年1月17日之日起中断5、下列属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的有;A、代理人无代理权B、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C、客观上有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情形D、相对人基于客观情形而与无权代理人成立民事行为6、下列关于诉讼时效的说法正确的有;A、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B、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C、当事人可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长度D、当事人不可以协议变更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条件7、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的要素有;A、必须具有当事人B、必须具有意思表示C、必须具有标的D、必须有标的物的交付8、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下列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的有;A、口头形式B、书面形式C、推定形式D、沉默形式9、在实践中,有一种不通过文字或语言,而以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的形式,该形式只有在情况下才能产生法律效力;A、法律有规定B、当事人有约定C、有交易习惯D、政策允许10、在下列各项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表述正确的有;A、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合法行为也可以是非法行为B、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C、多方的法律行为是两个以上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且意思表示还需一致D、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赠与、奖励的行为,是有效的11、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下列选项中,适用于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形有;A、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B、拒付租金的C、拒不履行买卖合同的D、寄存财物被丢失的12、关于无权代理,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经被代理人追认后,视为有权代理B、无权代理成立后,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C、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D、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视为无权代理13、业务员张某到某地采购一批等离子电视机,张某到该地后意外发现当地乙公司的液晶电视机很畅销,就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介绍信和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了购买200台液晶电视机的合同,并约定货到付款;货到后,甲公司拒绝付款;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A、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B、甲公司应接受货物并向乙公司付款C、张某无权代理签订购买液晶电视机合同D、若甲公司因该液晶电视机买卖合同受到损失,有权向张某追偿14、下列选项中,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的有;A、12周岁的李某订立的遗嘱B、贾某以在马某的家里放炸药为要挟,迫使马某放弃对贾某的债权C、甲国有独资公司与乙外企订立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甲公司董事会收受贿赂而将价值5000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2000万转让出去D、买卖毒品的合同15、下列属于除斥期间的有;A、当事人在知道权利被侵害时2年内提起诉讼B、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C、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当事人的保证合同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D、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则消灭16、关于除斥期间,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B、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C、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D、除斥期间是可变期间17、王某是一个很有经验的古董商;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张某的一副古代名画,那么,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王某的收购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B、张某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王某的这一收购行为C、张某自知道该行为显失公平之日起半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D、张某行使撤销权撤销该行为以后,王某的该收购行为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18、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有;A、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B、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C、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D、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19、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的特征有;A、须有一方当事人在客观上处于危难境地B、行为人有乘人之危的故意C、须严重损害了处于危难境地的当事人的利益D、一方当事人可能处于危难境地20、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既可以是自然现象、事件,也可以是人的行为;但它应当具备下列特征;A、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B、必须是将来不确定的事实C、条件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D、条件必须合法21、下列关于代理与代表的说法中,表述正确的有;A、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理行为B、代表人与法人是两个民事主体间的关系C、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D、代表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答案部分:一、单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民事行为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5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6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7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选项A是否无效是不确定的;选项C属于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选项D属于可撤销的民事行为;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由于题目中是当条件成就时,租赁关系终止,所以属于附解除条件的法律行为;3、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附期限的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指当事人设定一定的期限,并将期限的到来作为效力发生或消灭前提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所说的情况属于附生效期限的法律行为;4、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代理的概念;根据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选项ABC均构成代理;选项D中,丁不是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以不是代理;5、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处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6、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情形;根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7、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期间;根据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本题中,是寄存财物丢失,因此诉讼时效为1年,选项A正确;8、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最长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权利侵害之日为1988年2月8日,实体权利保护期限截至2008年2月8日;9、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短期诉讼时效的期间和中止;1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适用于 1年的特别诉讼时效期间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日;2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前10月1日前发生不可抗力,至最后6个月时不可抗力仍然继续存在,则应在最后6个月时中止诉讼时效的进行;因此乙2009年9月20日出差遇险耽误的20天,只有进入10月1日后的10天才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所以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9年4月1日至2010年4月10日;10、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根据规定,附期限的债的请求权,从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因此,本题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2011年6月1日起计算;11、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本题中首先乙银行起诉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如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就谈不上中断了,其次权利人提起诉讼引起诉讼时效中断;12、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故选项B属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2选项C是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属于除斥期间;13、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要式的法律行为是指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或者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二、多项选择题1、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发现,后经检查确诊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2、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诉讼时效的中断可以数次进行,当然不得超过20年最长诉讼时效的限制;3、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中断;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4、正确答案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中断制度;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5、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题目的四项内容均属于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6、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7、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法律行为的成立,应当符合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即必须具有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三个要素;8、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口头形式;2书面形式;3推定形式;4沉默形式;9、正确答案A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对于该种形式不能随意使用,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形下方可使用该意思表示;10、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一种合法行为,因此选项A的说法是错误的;11、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期间;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本题C选项不在上述规定之内,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12、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经被代理人追认,视同有权代理:“表见代理”应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选项D为代理权的滥用;13、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1被代理人甲公司将某种有代理权的证明文件如盖有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空白合同文本、合同专用章等交给他人张某,他人以该种文件使第三人乙公司相信其有代理权并与之进行法律行为为“表见代理”行为;在此情形下,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所以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2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况:一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二是超越代理权的代理;三是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代理;所以C选项正确;3教材中无明确依据,依据法理,D选项正确;14、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无效民事行为;选项A中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选项B是受胁迫而为的单方民事行为;选项C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选项D是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15、正确答案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某种权利存在的预定期间;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即消灭;不适用中断、中止和延长;A是诉讼时效;16、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除斥期间;选项A正确,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选项B正确,除斥期间无论当事人是否主张,人民法院均应当主动审查;选项C正确,除斥期间届满,实体权利消灭;选项D错误,除斥期间是不变期间,不适用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规定;17、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选项A正确,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指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实施的民事行为;王某是一个有经验的古董商,所以对古董的价值是很清楚的;其用极其低廉的价格收购了张某的一副古代名画,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选项B正确,选项C错误,既然王某的收购行为属于显失公平的行为,那么,张某对此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王某的这一收购行为,而其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应该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张某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选项D正确,根据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后和被撤销后,从行为开始时就没有法律效力;18、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适用短期诉讼时效;19、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乘人之危所为的单方民事行为的特征;ABC是正确的;20、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以上四项内容均属于附条件的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征;21、正确答案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代理与代表;法定代表人从事的行为属于代表行为;代表人与法人同属一个民事主体;代表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存在效力归属问题;代理人从事的法律行为不是被代理人的法律行为,只是其效力归属于被代理人;。
诉讼时效和期限
二、诉讼时效的种类
1 、 普通诉讼时效 。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 是指在一般情况 普通诉讼时效。 亦称一般诉讼时效,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 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是指由法律规定 特别诉讼时效。亦称特殊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的仅适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民法通则》 136条规定: 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1 条规定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 品未声明的; 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品未声明的;(3)拒付或延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 失或者损毁的。 失或者损毁的。 《产品质量法》第45条:因产品 产品质量法》 45条 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 时起计算 。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侵 适用于继承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之债、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权之债、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之债、缔约过失之债等); 2.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但以上权利 不适用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等绝对权;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受侵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亦受诉讼时效约束; 3.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 国家财产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民法通则意见》 170条 时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民法通则意见》第170条); 4.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具有强制性,不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或变更其适用。 【例】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该 甲在集市牲畜栈行内出售一头黄牛,乙有意购买。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 黄牛有病但甲未告知乙。乙交款后甲告知乙一句话:“该牛若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 出现问题,你应当在4个月内起诉我,过了期间就不能再诉我 乙牵牛回去, 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了。”乙牵牛去,4个月后,黄牛病死。问乙可否诉甲?
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诉讼时效的种类和起算
第三单元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诉讼时效的基本理论(★★★)(P36)1.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并不消灭债权人的实体权利,只是让债务人产生抗辩权。
(2)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3)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人民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4)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3.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4.下列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5.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如果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后,该权利消灭。
例如,基于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3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与除斥期间的区别如下:(1)适用对象不同①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②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制度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第二节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第三节诉讼时效的中止;第四节诉讼时效的中断;第五节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一节诉讼时效基本理论(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债权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是基于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的持续存在而当然发生,不为当事人的意志所决定。
∙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有债权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存在,而且该状态持续了一段期间。
2、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
这意味着:(1)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2)债权人起诉后,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即债权人丧失胜诉权;(3)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诉讼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其具体内容,如时效期间的长度、适用条件、适用范围等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或限制。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其他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续的期间,债权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便可发生该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如《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
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一定期间的经过为条件而发生一定的法律后果,都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有如下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
诉讼时效适用于债权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等。
(2)可以援用的主体不同。
诉讼时效须由当事人主张后,人民法院才能审查。
人民法院不能主动援用。
第九章 期日期间
•
3.以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其开始当天不算入, 从下一天(即次日)开始计算。 到期间最后一日的24 时。有业务时间的算至当日业务活动停止之时。最 后一日为星期六和其他法定假日的,以最后假日之 次日为期间最后一天。若星期六、星期日、其他法 定假日有变通的,以变通后的实际最后假日之次日 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当事人非以月、年的始日为起点,而以月、年规 定期间的,一月以30天计算,一年以365天计算。 关于期限的规定中有“以上”、“以下”、“以 内”用语的,均包括本数;有“不满”、”以外” 用语的,均不包括本数。
第九章 期日、期间 一、期日、期间的概念 期日,是指不可分割的特定时间点。如特定的某年 某月某日等。 期间,是指由某一时间点到另一时间点的特定时间 段。如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 二、期日、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日、期间 法定期日、期间,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期日、期 间。例如,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继承从 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
•
• 2.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变更和消灭。 • 民事法律关系及其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
都是以一定的期日、期问为时间界限的。任何民事法律事实都 是与特定的时间结合而发生法律后果的。 如,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时间,未成年子女成年、除斥期 间经过等都与特定期日、觌间有关。期日、期间就是确定法律 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得丧变更的依据。
• 三、期日、期间的民事法律意义 • 期日的到来、期间的届满是重要的民事法
律事实。它是决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 消灭的时间界限,离开了期日、期间,民事权 利义务的产生、变更、存续都无法从时间上加 以确定,民事法律关系就会出现混乱,因而其 意义十分重要。具体体现在: • 1.确定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资格。 • 民法确定民事法律关系秩序,首先要确定 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即主体的民事权利 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 行为能力的开始、终止都由期日、期间确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诉讼时效概述
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诉讼时效指权利⼈在法定期间内不⾏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的效⼒是,权利⼈的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如果起诉,虽然⼈民法院会受理,但⼀旦查明诉讼时效期间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但权利⼈的实体权利并没有消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愿履⾏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但如实体权利本⾝已消灭,则义务⼈可以不当得利为由请求反还。
在诉讼中,⼈民法院可依职权查明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并主动适⽤,⽽不论当事⼈是否对诉讼时效提出主张。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除斥期间指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经过所发⽣的法律后果是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为不变期间,没有中⽌、中断、延长的问题。
三、诉讼时效的适⽤范围诉讼时效主要适⽤于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未授权给公民、法⼈经营、管理的国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法律、法规对索赔时间和对产品质量等提出异议的时间有特殊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四、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普通诉讼时效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1.⾝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20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法是:1、附延缓条件的债权,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间,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2、附始期的债权,从始期到来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期限,则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3、未定履⾏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之时开始计算;4、定有履⾏期限的债权,从履⾏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5、⼈⾝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起算。
第7章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与期限时效制度概述:时效,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一种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限内具有的法律效力。
时效的实质是在于对民事权利的限制)。
时效应具备的两个条件:一是要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法律事实状态存在;二是一定的法律事实状态必须持续一定的时间,即不间断地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间。
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法律事实;2、时效是状态;3、时效具有强制性,民法对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不得由当事人以自由意志予以排除,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延长或者缩短,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当事人关于排除时效适用、变更时效期间或者预先抛弃时效利益的约定,依法当然无效。
但一旦时效期届满,义务人所取得的时效利益的就属于私人利益,按照私法自治原则,允许其抛弃。
时效利益一旦抛弃,应重新开始计算时效期限。
时效制度的作用:1、稳定法律秩序时效制度设置的作用之一在于稳定法律秩序。
原则上,民事权利的行使与否取决于权利人的意志,权利不会因不行使而消灭。
但是,如果权利人能行使而长期不行使其权利,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这就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导致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不一致。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时效制度的设置作用之二在于督促权利人行使权利,权利人如果不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就可能导致权力的丧失或不受法律保护或者是义务人获得权利。
3、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一种事实状态的发生,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导致该事实状态的模糊和不可再恢复,所以如果不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确定该事实状态的法律关系,将造成事后的举证困难。
时效的种类:时效可以分为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该项财产权的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没有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是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权利法律不受保护的时效。
诉讼时效除斥期间
一、期限的含义与分类
(一) 含义
民法上的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时间。
(二)分类
1.期日; 2.期间
:"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3.无因管理中产生的请求权
4.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5.债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六,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直接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些形成权的预定存续期间。
★除斥期间是形成权的存续期间。权利人在除斥期间未行使权利的,期间届满,其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
★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① 性质和后果不同。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人请求法律保护的法定期间。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丧失的仅是请求法律保护的权利。而除斥期间是权利存续的期间,届满后消灭的权利一般为形成权。而非请求权。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维护新的关系而否定原有的法律关系。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维护原有的法律关系。
④ 法律条文表述不同。诉讼时效条文直接表述为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律条文一般不表述为时效仅表述为某权力的存续期间为多长。
⑤ 适用条件不同。诉讼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仅消灭其请求权,实体权仍然存在。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时效的限制。且法院不能主动释明和适用诉讼时效期间。除斥期间,期间届满,权利人实体权力丧失。不论当事人是否主张,法院可依职权主动适用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司考民法: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概念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欺诈、胁迫) 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果(撤销权变更权除斥期间)。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指民事行为不完全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仍然暂时基于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同时赋予一方当事人以变更、撤销权,如果当事人行使此权利,则民事行为将变更其效力或归于无效。
如果当事人不行使此项权利,则民事行为原来的效力不变。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五种:(一)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国家司F考试网)(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三)因欺诈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四)因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五)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成立时,根据意思表示的内容发生法律效力,对民事行为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
但是,法律又赋予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当事人如果行使这种权利,就可以变更民事行为的内容并使之继续有效,或撤销该民事行为而使之溯及地归于无效。
经撤销后,其效力与无效民事行为相同。
(一)变更、撤销权。
撤销权是当事人溯及地撤销民事行为或变更其内容的民事权利。
它在民事行为成立时同时发生,但并非民事行为的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撤销权。
(二)变更、撤销权的行使。
(国家司F考试网)撤销权的行使,必须在诉讼或仲裁之中,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在裁判中确定。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撤销或变更。
(三)撤销权的消灭。
1、除斥期间经过。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2、撤销权人的放弃。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力
合同解除权⾏使的三个时间问题:除斥期间、解除时间和溯及⼒ 魏冬冬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审判研究ilawtalk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的情形之⼀,从作出意思表⽰的合同主体出发,合同解除可以分为协议解除和单⽅解除,其中单⽅解除是⼀⽅⾏使解除权,包括约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3条后半段)与法定解除权(《合同法》第94条)两种。
单⽅⾏使合同解除权的过程和结果涉及到三⼤时间问题:⼀是合同解除权应于什么期间内⾏使,即除斥期间问题;⼆是合同于什么时间解除的问题;三是合同解除后,已履⾏部分是否应恢复原状,也就是溯及⼒问题。
考察现⾏法律、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就上述第⼀、第三个问题尚有未予明确之处,理论和实践中也多有争议,本⽂结合相关理论和最⾼院裁判案例试作分析论证。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 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 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
• 甲于1996年3月1日借给乙1万元,约定1个 月后还钱。乙到期未还,后甲曾于1998年4 月1日请求乙的保证人丙还钱,未果;甲又 于4月1日起诉乙,未果;2001年4月1日, 乙的财产代管人丁向甲表示准备还钱。问 此事甲、乙之债的诉讼时效期间何日到期?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1. 除最长时效期间外,均适用延长的规定。 2.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 算。
• 六、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一)立法精神不同 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持的是新 秩序。 (二)适用范围不同 请求权;形成权。 (三)起算时间不同 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计算。 (四)期间的可变性不同 诉讼时效可变;除斥期间不可变。 (五)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
(二)时效制度的作用 1、稳定法律秩序 2、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 法律帮助勤勉人, 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睡眠人 3、避免诉讼上的举证困难
• 二、时效的种类 (一)取得时效(占有时效) 指占有他人财产,持续达到法定期限,即可依法 取得该项财产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 指因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 即依法发生权利不受法律保护的时效。 • 《民法通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未规定取得 实效。
• 四、诉讼时效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分类 (一)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与特征 指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 的法定期间。 的法定期间。 特征:( :(1) 特征:( )法定期间 (2)可变期间 ) 法定事由 (3)超过该期间,当事人的权利不 )超过该期间, 受人民法院保护。 受人民法院保护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依其适用范围和期间的长短 1、一般诉讼时效 2年 2、特别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L<2y (2)长期诉讼时效 2y< L <20y (3)最长诉讼时效 L=20y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时效和期间、期日
税务师考试《涉税相关法律》知识点:时效和期间、期日(全文完整)一、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即依法发生不受法律保护后果的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以权利人不行使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2怠于行使权利的状态连续地经过一定期间;3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权利人丧失胜诉权;提示:诉讼时效届满,实体权利不消灭。
4诉讼时效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提示: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时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除斥期间是一种对形成权的行使进行时间限制的期间。
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都是限制权利行使的期间,权利人在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在期间届满后均引起权利变动的后果。
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为:1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
2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表现为胜诉权之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表现为形成权的消灭。
3诉讼时效可能中止、中断甚至延长,而除斥期间固定不变。
4诉讼时效的抗辩权权利由民事主体行使,法官不能迳行适用诉讼时效,而除斥期间,法官可以依职权主动适用。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1.普通诉讼时效,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不足2年的诉讼时效。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下列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长期诉讼时效,时效期间在2年至20年之间的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最长时效适用于当事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情形。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1.人民法院不支持当事人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幼年时注射针头折断留在血管中,43年后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
“幼年时注射针头折断留在血管中,43年后起诉因超过诉讼时效被驳回诉讼请求”案【案情介绍】1962年出生的于某在2006年向法院起诉称:他1岁患病时到某医院治疗,静脉注射完毕时,输液的针头折断而留在腕部血管中。
该医院为于某实施了手术,但手术失败,针头没有取出来。
由于保护措施不当,针头顺血液流入肩部被卡住。
医院为他再次进行手术,针头突然随血液通过心脏流到肺部,手术再次失败。
当时医院承诺,今后终生为于某免费治疗。
于某认为,43年来针头一直留在他的肺部,给他和他的家属造成巨大精神压力。
由于手术造成于某颈部歪斜,给其生活及工作带来极大不便。
于某为此要求医院支付取针费10万元、残疾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在1963年,《民法通则》于1987年1月1日施行时,于某的民事权利被侵害已超过20年。
于某在《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该诉讼时效依法应从1987年1月1日起计算,一年后诉讼时效期间完成。
原告提出诉讼主张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
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问题】1.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2.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和起算时间3.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和延长4.除斥期间【法理分析】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效力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在某种程度上丧失请求利益,义务人产生抗辩权的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事实。
设立诉讼时效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客观地促进权利关系安定,及时结束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状态,稳定法律秩序,降低社会交易成本。
诉讼时效的效力是指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第192条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义务人产生的是抗辩权,可以对抗权利人的请求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5.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五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第一节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基本原理㈠诉讼时效的性质和适用范围诉讼时效在性质上属于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任意约定,当事人任意约定的,约定无效。
《民法总则》第197条规定:“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诉讼时效原则上仅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①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②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③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④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另外《民法总则》第196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①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②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③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④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㈡时效经过的法律后果原债权变为自然之债我国对诉讼时效经过采取抗辩权发生说,法条依据《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⑴权利人起诉权不丧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不得裁定不予受理。
诉讼时效期间已经过的债权,其权利人不丧失起诉权。
⑵法院被动司法,不得主动释明:《民法总则》第19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⑶被告,主张与否自行决定:被告在审理过程中主张诉讼时效抗辩权,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主张,则不存在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⑷抗辩期限原则上只能一审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第10讲_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
第三部分诉讼时效制度考点1 诉讼时效的概念及种类★【学习提示】本考点虽然分值不算高,但所有内容均有考核可能性,也是《民法总则》中有变化的部分,需要完整的把握。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1.诉讼时效的概念:指请求权不行使达一定期间而失去国家强制力保护的制度。
【苏苏提示】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的效力:(1)对债权人的效力:①不丧失起诉权:诉讼时效期间的经过,不影响债权人提起诉讼,即不丧失起诉权。
②不丧失实体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对债务人的效力:产生抗辩权①效果:债权人起诉后,如果债务人主张诉讼时效的抗辩,法院在确认诉讼时效届满的情况下,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②提出时间:一审可以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可能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3)对法院的效力:被动适用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3.诉讼时效的性质: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1)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2)诉讼时效的具体内容,如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例题·单选题】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法律效力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权利人丧失胜诉权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本身归于消灭C.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D.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当事人自愿履行义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答案】B【解析】选项B: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二、除斥期间的概念【示例】1998年2月8日夜,赵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从背后击伤。
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
遇到保险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对《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解读和思考关键词: 《票据法》第十七条解读思考内容提要: 依《票据法》第17条的规定,票据时效为消灭时效,时效期间分2年、6个月、3个月不等,时效起算点有出票日、到期日和一定事实发生日三种。
出票人的票据责任重于其他票据债务人,但第十七条未规定持票人对付款人的权利时效问题,其关于追索权和再追索权时效起算点的规定是否都合理,有进一步研究的必要。
我国《票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
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第2款规定:“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票据法》第17条是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规定,其立法旨趣在于限制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但对于第17条如何理解,法律界的认识却很不一致。
因此,根据票据法理论、《票据法》的文义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解释》),结合对国外票据时效制度的考察,对第17条作出科学解读,对于促进《票据法》的正确实施,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意义重大。
一、对《票据法》第十七条关于票据时效性质的解读在传统的民商法理论中,时效有三种,即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和消灭时效。
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利人持续地占有他人财产达法定期限即可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权利;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如果不行使权利达法定期限即丧失了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实体权利。
此外,民法还有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所谓除斥期间,即某种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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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
一、陆个月:
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壹年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及低价、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因胁迫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三、两年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除斥期间: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
四、五年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
五、其他:一个月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法条链接:“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法条链接: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