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斥期间的种类
合同解除 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按照一定程序、
经过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终止原合同关系的行为。而除斥期间是
指在合同解除时,当事人在达成终止合同的意见后,约定的一种特殊
期间,即在解除合同的同时,双方约定的一段时间内,需对原合同的
约束力和责任进行调整和适应。本文将探讨合同解除中的除斥期间。
首先,除斥期间的设立是为了给予当事人充分的时间进行调整。
合同关系的终止可能会涉及到一系列的流程和事务,如财务的清算、
资源的划分、权益的转移等。除斥期间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在解除合同
后有足够的时间去处理这些事务,避免因合同解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
题和争议。
其次,除斥期间也是为了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合同解除可能会
给一方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不利影响,而除斥期间的设立可以为当事
人提供一个过渡期,使其能够有时间进行补救或寻找替代方案。同时,除斥期间还可以为解除合同的一方提供保护机会,以防止对方利用合
同解除来损害其利益。
除斥期限的长短应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判断。在合同解除之前,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内容、交易性质、行业惯例等因素来约定除
斥期限的具体长度。除斥期间可以是几天、几周甚至几个月,具体视
情况而定。
然而,除斥期间并不是无限制的延长原合同的时间。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需要按照约定进行相应的调整和适应,以确保解除合同后
的过渡期能够顺利进行。除斥期间内,双方应积极地履行解除合同时
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对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在除斥期间内,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协商和补充协议,以调
整原合同的内容和约束力。这意味着除斥期间并不是空耗时间,而是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
斥期间:
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来源:互联网日期:2012-01-05
《民法通则》、《合同法》、《破产法》共规定了三种类型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1、相对人的撤销权。民法通则规定的撤销权,是指意思表示有瑕疵的,表意人依法可以主张撤销其民事行为的权利。《民法通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了两种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即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增加了一种,即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撤销权提起的主体限制在发生民事行为的当事人之间,除斥期间为一年,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涉及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
2、债权人的撤销权。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属于债的保全的范围。一般来说,债权为相对权,其效力仅及于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不得依其债权对任何第三人主张权利,第三人也不得对债权进行干涉。但是债权人的撤销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使债权的效力得以扩张,属于债的保全范围。债权人的撤销权规定了两种除斥期间,一是一年的除斥期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是五年的除
斥期间,从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要同时满足两个除斥期间的要求。
3、破产撤销权。破产法规定的是破产撤销权,指破产管理人(包括财产接管人、重整执行人、清算人等)对债务人即破产人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于债务人财产从而损害人利益
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斥期间:
第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104 条第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6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
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除意指“排除”、斥指“斥去”,意味着过此期间,权利完全
消失之意。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
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扩展资料:
合同撤销权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享有的对意思表示不真实,但已经生效的合
同予以撤销,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权利。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存在因重大误解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
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
的情况下订立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
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行使期限是除斥期间,该期限不能中断、中止或者延长,权利人如果不及时行使,将丧失该项权利。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的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因特定原因要求撤销合同的权利。在我
国《合同法》中规定了合同撤销的条件和程序,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合同撤销权可能会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除斥期间是指在一定的时间内,当事人不能行使合同撤销权的期间。在我国
《合同法》中规定了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的稳定性和预期的合同履行。
除斥期间的设立是有其合理性和必要性的。首先,合同一旦成立,就会产生一
定的法律效力和约束力,如果当事人可以随意行使撤销权,将会给合同的稳定性带来不确定因素,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其次,除斥期间的设立也可以保护合同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滥用合同撤销权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在行使合同撤销权时,需要注意除斥期间的限制。一般
来说,当事人在发现合同存在瑕疵或者违法情形时,应当及时行使撤销权,而不是等到除斥期间结束后再行使。否则,一旦超过除斥期间,将会丧失合同撤销的权利,导致无法撤销合同。
除斥期间的设立既是对当事人行为的一种限制,也是对合同稳定性的一种维护。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了解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避免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而导致合同撤销权的丧失。同时,合同的履行也需要遵守合同法的规定,保障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什么叫除斥期间
什么叫除斥期间
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
一、民法有哪些除斥期间(一)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二)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三)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四)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五)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权利的5年期限。
(七)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异议权行使的2年期限。
(八)赠与人撤销权行使的1年期限。
(九)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权行使的0个月期限。
(十)受遗赠人接受遗赠权利行使的2个月期限。
(十一)较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第58条规定的,房屋典权关系中出典人回赎权行使的10年或30年的期限等等。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是什么(一)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主要适用于形成权,也可适用于请求权,如中国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2款规定之10年期间。
(二)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两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和权利继续不行使之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需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三)法律效力不同。诉讼时效并不使不行使权利本身消灭,而只是消灭附着于其上的胜诉权;而除斥期间则使权利本身消灭。
(四)期间起算点不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即权利人能行使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而除斥期间自权利成立之时起算。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我国《民法典》规定的20年期间,既非诉讼时效期间,又非除斥期间,而是权利的较长保护期限,自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权利预定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预定期间届满,即发生该项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在我们平时解决法律问题,总会听到律师之间谈论除斥期间,法院也会通知在除斥期间之内要做什么,许多人就是因为不知道除斥期间的含义,错过了解决法律问题的最佳时机,导致后来一系列问题的发生,那么今天的小编就为大家解答一下除斥期间是什么意思,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含义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的,主要有消灭时效(中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中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
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二、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有学者认为,除斥期间也适用于支配权和请求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70
年的期间就是除斥期间)。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例如《继承法》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的二个月内不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这里的二个月就是除斥期间。
特点:
1除斥期间则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则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这些形成权。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法定的权利固定存续期间,权利人在该期间不行使权利,该期间经过后即发生权利消灭的法律效果。除斥期间为固定的不变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因而,权利人如欲保全自己的权利,就必须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权利,否则,该期间经过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便发生消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灭。”该条规定的期间即为除斥期间。因而,保险事故发生后,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必须在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超过上述期间,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消灭,保险人不再负有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指什么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指什么
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3、除斥期间规定的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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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在法律上的意思是指,当时双方一发确定的权利的存在延续时间。所以合同解除权也适用于除斥期间。很多人对于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存在疑惑,不知道具体是多长。下面请看小编整理的有关▲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具体的规定。▲
▲一、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
合同法所约定的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该一年的期间为法定的期间,而非除斥期间,其后面规定的五年期间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二、司法解释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司法解释,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法律规定,《合同法》作为上位法,应优先于《民法通则意见》的适用。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
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是指在一方发生违约行为时,对另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时间限制。合同解除是指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情况时,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终止双方的合同关系。除斥期间是保护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使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考虑解决争议或采取其他救济措施。
在中国合同法中,对于合同解除的除斥期间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规定。一般来说,除斥期间会依据合同的性质、合同条款的约定以及法律的规定来确定。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情况下的除斥期间规定。
首先是劳动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或者严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的情况下解除合同。除斥期限为30日。这意味着当一方发生严重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必须在30日内行使合同解除权,否则将不能以此违约行为为依据解除合同。
其次是买卖合同。在买卖合同中,如果一方违反合同约定,未按时履行付款义务,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除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这是为了给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也是为了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另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除斥期限,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3条的规定,即一方未履行其义务的,给予对方合理期限,逾期仍未履行的,可以解除合同。
再次是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除斥期限一般为15日。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对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这是为了给予违约方一定的补救期限,让其有时间解决问题或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除斥期间的设定旨在平衡交易双方的权益,避免合同解除权的滥用。在除斥期限内,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否则将可能丧失解除权。另外,需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限并不等同于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追究违约责任或主张权益的法定时间限制,而除斥期限仅仅
合同无效的除斥期间
合同⽆效的除斥期间
我国是法治社会,我国⼀直坚持依法治国,⽽合同作为具有法律保障的信⽤⽂书,被⼴泛运⽤到我们社会⽣活的⽅⽅⾯⾯,因此,我国也针对合同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在我国的合同法规⾥⾯,合同⽆效的除斥期间是多久?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合同⽆效的除斥期间有多长
1、除斥期间是实体权利丧失的期间,超过法定的除斥期间,实体权利丧失,⽆法再向对⽅当事⼈提出权利主张,更谈不上向法院起诉的问题。
2、但是合同⽆效,⾃始⽆效。实践中对于合同⽆效是否受诉讼时效即你说的追诉期限有分歧,但是实践中法院在审理中⼤多认为不收诉讼时效的限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百五⼗五条【⽆效、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效】⽆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为⾃始没有法律约束⼒。
第⼀百五⼗六条【民事法律⾏为部分⽆效】民事法律⾏为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百五⼗七条【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效⼒的法律后果】民事法律⾏为⽆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效⼒后,⾏为⼈因该⾏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就是我国与合同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对于合同⽆效的除斥期间的相关规定了,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合同具有法律效⼒,因此,我国的法律对其有着完整的规定,如果对于合同的其它问题还想了解的话,可以去找律师进⾏咨询。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民法除斥期间汇总
除斥期间
一、合同法上的下列期间为除
斥期间:
第 55 条的可变更、可撤销合
同中行使撤销权的期间(1 年);
第 75 条的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1年,5 年);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第 104 条第 2 款的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5 年)。
其他的除斥期间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1年)
注意,如果是占有被侵害的,占有人还可以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适用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
但是物权的物上请求权没有期间限制
二、对业主委员会决定的撤销期间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撤销之诉的除斥期间 1 年;
三、保证期间——除斥期间
(1)有约定从约定,但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之后;
(2)无约定的,一般为 6 个月;
(3)含有“直至本息为止的”话语的,2 年。(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胁迫的婚姻撤销——1 年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
年内向法院或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
四、民法上的其他期间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论除斥期间(一)
论除斥期间(一)
关键词:时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形成权
内容提要: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我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一、除斥期间理论的形成
除斥期间(德Ausschlussfristen),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①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②所谓形成权,依其发展至目前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除斥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除斥期间有哪些?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第二十五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否则视为放弃,两个月即为受遗赠权的除斥期间。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获得某一项权力时暂时不得行使这
一项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这就是除斥期间。有一些情况下需要除斥期间,这主要是为了维持社会的稳定,让民众安稳下来并且可以接受,但是大部分人还是不了解什么时候下会有除斥期,那么就来解答一下“除斥期间有哪些?”。
▲除斥期间有哪些?
中国民事立法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意见》
)第73条第2款规定,可撤销或可变更民事行为的撤销或变更权,自行为成立之日超过1年而消灭。对此问题,《合同法》第55条规定,对可撤销合同,具体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二者的文字表述存在明显的不同。笔者认为,由于《民法通则意见》是针对一般民事行为的撤销所作的规定,而《合同法》第55条是针对民事行为中的合同行为所作的特殊规定,《合同法》作为特别法,应优先于《民法通
则意见》的适用几。
(2)《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3)《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4)《合同法》第75条规定的债权人对侵害行为行使撤销权的1年和5年期限。
(5)《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其中,法律规定的期限,为法定除斥期间,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约定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
关键词: 时间/除斥期间/诉讼时效/形成权 内容提要: 除斥期间指民法对形成权行使的时间限制,其与诉讼时效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根本的不同,必须严格区别两者的界限。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尚有不少缺陷,有待完善。 在民法上,因时间的经过而影响权利的存续或行使者,主要有消灭时效(我国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关于诉讼时效,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特别法都有比较完整系统的规定,人们对此十分熟悉。而关于除斥期间,立法规定就相对较为分散了,加之其与诉讼时效存在诸多相似之处,司法实践中人们常常将除斥期间误认为是诉讼时效,而实际上,两者在立法宗旨、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一、除斥期间理论的形成 除斥期间(德Ausschlussfristen ),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①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SeckeD于1903年正式指出。②所谓形成权,依其发展至目前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形成权均设有预定期间的限制,一经届满,这些形成权即告消灭。但并非所有形成权都设有除斥期间限制,法律对形成权是否设定除斥期间以及期间的长短,通常以立法上的利益衡量而定。 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例如,我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二、除斥期间的价值功能 民法规定权利行使或存续的期间,主要目的在于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和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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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常用的几种除斥期间及其法律规定:
一、陆个月:
1、“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对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3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及最高法《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3、保证期间。
法条链接:《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
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二、壹年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签订合同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55条:“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192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
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3、债权人对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及低价、无偿转让财产的撤销权: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75条:“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4、因胁迫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撤销请求权:
法条链接:《婚姻法》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两年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通知除斥期间: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四、五年
领取提存物的权利
法条链接《合同法》第一百零四条:“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五、其他:一个月
1、《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法定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法条链接:“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合同法》第48条第2款规定的相对人催告后被代理人追认权行使的1个月期限。
法条链接: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
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