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货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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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国际货运管理

《物流管理》知识点小条——第六章

第六章国际货运管理

1.按所跨区域,班轮航线可分为:沿海航线、近洋航线、远洋航线。沿海航线是指同一海域邻近国家之间或国内港口之间的海运航线;近洋航线是指不跨越大洋的海运航线;远洋航线则指跨越大洋的海运航线

2.按运输对象,班轮航线可分为:普通杂货航线、集装箱航线、客运航线。传统的班轮货运航线为普通杂货航线,随着集装箱运输的出现和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杂货航线被集装箱航线所取代3.按运行组织,班轮航线可分为:多港挂靠直达航线和干、支线结合分程运输航线。普通杂货航线通常采用多港挂靠结构,集装箱航线则以干、支线结合为主

4.按航行线路,班轮航线可分为:来回式航线和环状航线。来回式航线是指以始发港和目的港为两头来回穿梭运行的航线;环状航线则以某一环形线路为航行路线,沿途挂靠有关港口。环状航线又可分为环洋航线和环球航线两种

5.船公司在开辟航线之前,为保证航线在客观上具备船舶安全运行的可能性,应进行哪些航线范围内的自然条件和地理环境调查?

(1)航线吃水限制,包括航线途径运河的吃水限制及航线上各挂靠港口进出港航道的吃水限制。

(2)航线沿途港口情况,包括码头泊位技术尺度、装卸条件、避风锚地情况、燃物料供应情况、港口费收规定等。

(3)航线气候情况,包括风浪,港口雾、雨、雪天气的比例,是否有封冻港及封冻期长短等。

(4)航线潮汐情况,包括各港口的高潮、低潮时间及水位差

6.班轮公司制订并公布班轮船期的作用:首先是为了招揽航线途经港口的货载,既为满足货主的需要,又体现海运服务的质量;其次是有利于船舶、港口和货物及时衔接,使船舶有可能在挂靠港口的短暂时间内取得尽可能高的工作效率;最后是有利于提高船公司航线经营的计划质量

7.各公司公布船期表存在差异的原因:通常,近洋班轮航线因航程短且挂港少,船公司能较好地掌握航区和挂靠港的条件,以及港口装卸效率等实际状况,可以编制出时间准确的船期表,船舶可以严格按船期表规定的时间运行。远洋班轮航线由于航程长、挂港多、航区气象海况复杂,船公司难以掌握航区、挂靠港、船舶在航线上运行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在编制船期表时对船舶运行的时间必须留有余地。集装箱运输具有速度快、装卸效率高、码头作业基本上不受天气影响等优点,所以,集装箱班轮航线可以编制十分精确的船期表

8.班轮船期表的基本要求

(1)船舶的往返航次时间(班期)应是发船间隔的整倍数

(2)船舶到达和驶离港口的时间要恰当

(3)船期表要有一定的弹性

9.传统的货运单证和集装箱出口货运单证的异同点:与传统的货运单证相比,集装箱出口货运单证既有不同之处,也有相同之处。在集装箱货运中,取代传统运输的收货单(Mate’s Receipt)的是港站收据(Dock Receipt),这是两者的不同之处;然而这两者所使用的载货清单和载货运费清单,则不论作用、内容,甚至单证的名称都相差无几,这又是它们的相同之处

10.收货单以及作用:收货单又称大副收据,是指某一票货物装上船后,由船上大副签署给托运人的作为证明船方已收到该票货物并已装上船舶的凭证。托运人取得了大副签署的收货单后,即可凭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换取正本已装船提单。收货单是装货联单的第三联。它所记载的内容和格式与装货单完全一样,只是最后还有大副签署一栏,同时为了便于与装货、单相区别,还在收货单的左侧纵向增加一粗线条

11.提单的作用:提单是一张货物收据;提单是物权凭证;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

12.提单按收货人栏的填写方式划分为:

(1)记名提单(Straight B/L)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具体写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2)指示提单(Order B/L)。指示提单是指在提单上的收货人栏中只填写“凭指示”(To Ord er)或“凭某人指示”(Order of ×××)字样的提单

(3)不记名提单(Blank B/L or Open B /L or Bearer B/L)。不记名提单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栏内只填写“提单持有人”或将这一栏空出,不填写任何名称的提单

13.集装箱提单正面条款的主要内容:

(1)确认条款。这是承运人表示在集装箱外表状况良好的条件下接收集装箱,并同意承担按照提单上所列条款,将集装箱从起运地运往交货地,将货物交给收货人的责任的条款

(2)承诺条款。这是承运人承认提单是运输合同成立的证明,承诺按照提单条款的规定承担义务和享受权利,而且也要求托运人承诺接受该提单条款制约的条款

(3)签署条款。这是承运人表明提单由谁签发,以及签发正本提单的份数和各份正本提单具有相同效力的条款

14.集装箱提单的背面条款

(1)集装箱运输下的货物

(2)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限

(3)集装箱运输下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4)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5)危险品运输条款

(6)承运人的运价本

(7)运费与留置权条款

(8)索赔与诉讼

15.集装箱运输中,货主托运危险货物时应注意的事项:

(1)提供危险货物的详细情况

(2)提供运输时应注意的事项和预防危险的措施

(3)满足有关危险货物的运输、保管和装卸方面的特殊要求

(4)货物的包装外表应有清晰、永久性的标志

16.制约托运人的责任条款

(1)不知条款

(2)铅封完整交货条款

(3)货物检查权条款

(4)海关启封检查条款

(5)发货人对货物内容正确性负责条款

17.集装箱提单未明确运费支付方式的处理原则:一般说来,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应是运费支付方。但在某种情况下,既没规定又无注明运费支付方时,则应按下列原则办理:

(1)货物托运人首先应支付运费;

(2)通常收货人没有支付运费的义务,因为他不是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3)在交货之前,如提单已背书转让给其他人,即提单持有人,在货物托运人没有支付运费的情况下,提单持有人有责任支付运费

18.承运人行使留置权时应注意

(1)在货物交付之前有效

(2)只能对同一航程属于同一收货人的货物行使留置权,也就是说不得对不同航程、不同运输合同的货物实行留置权

(3)承运人同意交付货物后收取运费,留置权即告丧失,也就是说,留置权只能是承运人对货物有控制权的情况下行使

19.提单的签发日期应注意:提单的签发日期应与提单上所列货物实际装船完毕的日期,即收货单的签发日期一致。因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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