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重组:馅饼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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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馅饼还是陷阱?
——某公司重组案例分析与启示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如何将投融资业务与企业生产经营融为一体,成为考验企业综合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指标。

因此,有些企业不仅开始重视投融资业务,而且还专门设立了部门与机构,以解决投融资业务与生产经营的配合。

然而,毕竟大多数企业对转型社会所具有的投融资业务的特征不太熟悉,特别是对如何配合生产经营来进行投融资业务的开展还不了解,因此,在实践中遇到了不少问题。

笔者在此根据某市发生的一项资产重组案例,剖析企业应如何做好投融资业务,为企业维持正常生产经营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案情简介
A公司是X公司旗下的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科研实力雄厚,近年来,凭借公司产品在市场中的领先地位及良好的声誉,公司取得了长足发展。

每年获利达2亿多元,现金流也比较稳定。

但A公司领导均为技术人员出身,对公司经营管理不太精通,而且缺乏资本运作的经验。

为此,经过X公司及A公司高层讨论,准备引入战略投资者,以提升公司管理水平和资本运作能力。

民营公司Y、Z(后发现为夫妇两人分别组建的两个公司)资本实力雄厚,愿意与X公司合作经营。

经过谈判,X公司与Y、Z公司分别投入资本,对A公司进行改制。

X 公司以投入原A公司资产评估作价1.5亿元,投入到新组建的A公司,X、Y和Z公司分别投入现金2.75亿元。

改组后的A公司,X、Y和Z公司所占股份分别为45%、55%。

在这一过程中,X公司取得了较大的溢价收益。

新A公司的副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Y、Z公司派出,董事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管人员由X公司派出。

董事会共七人,其中,六人由X公司担任,一人由Y、Z公司担任。

二、三笔业务起波澜
新A公司成立后,Y、Z公司说服董事会进行了如下交易:
1.Y、Z公司以委托理财的收益远高于银行存款收益为由,说服A公司将
2.5亿元银行存款委托给W证券公司购买国债委托理财(后查实W公司实为Y、Z公司控制),由于该笔资金运作主要有Y、Z公司提议,因此Y、Z公司承诺以自己在A公司55%的股权作为抵押担保。

2.以需要购买设备、土地使用权为由,A公司财务总监提出,质押Y、Z公司55%的股权向银行借款2亿元。

后来Y、Z公司称业务发展急需资金,2亿元借款又转到了Y、Z公司账户下长期被占用,成为A公司与Y、Z公司的往来款。

3.除了上述两笔交易外,Y、Z公司与H上市公司之间还发生了如下担保关系:H公司将2.35亿元委托W证券公司理财(购买国债),Y、Z公司已持有的A公司共55%的股权为上述业务进行担保。

虽然委托理财合同中明确规定,受托方W证券公司不得将国债融资套现,但W公司仍私自将A公司的2.5亿元和H公司的2.35亿元国债进行回购套现(采取国债回购方式)。

后因经营不善,W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无力偿还A公司和H公司的委托理财款。

Y、Z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大量资金转移后潜逃国外,Y、Z公司事实上已成为空壳。

H公司在闻知W公司陷入困境后,立即起诉W公司和担保人Y、Z公司,并在第一时间查封了Y、Z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要求Y、Z公司对2.35亿元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法院将A公司股权判给自己。

因Y、Z公司长期占款不还,A公司的2亿元银行借款到期后无力偿还,银行向法院起诉A公司及其担保人Y、Z公司,并查封A公司资产,请求法院将
Y、Z公司持有A公司的55%股权判给自己,股权拍卖不足偿还的部分继续由A公司偿还。

A公司就Y、Z公司担保的2。

5亿元委托理财也对Y、Z公司提起诉讼。

由于三桩官司都是由同一家法院审理,且都涉及同一标的——Y、Z公司持有的A公司股权,法院于是将三个按键合并审理,并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H公司主动抛“馅饼”
在调解过程中,H公司提出以下重组方案:H公司出2亿元现金帮助A偿还银行借款,前提是将Y、Z公司持有的A公司55%股权过户到H公司名下,A公司在以后两年内通过经营积累逐步偿还该笔借款,或者增资扩股募得资金归还借款。

银行在借款清偿后同意解冻A 公司资产。

H公司认为该重组方案对各方均有利:第一、银行债务得到清偿,利益得到保障。

第二、解决了A公司的燃眉之急,可以尽快恢复正常经营。

第三、对H公司来说,因A公司声誉较好,是不错的投资对象,且通过重组,将自己在W公司委托理财损失变为股权投资,可避免上市公司监管机构的质询和处罚。

X公司作为A公司的主要股东之一,希望尽快走出困境,觉得上述方案是目前态势下一个不错的选择。

但为慎重起见,X公司管理层还是决定咨询财务专家。

四、馅饼还是陷阱?
专家认为,法院判决有可能出现三种结果。

一、H公司最早查封Y、Z公司的股权,为尽早摆脱A公司大股东空缺的局面,把Y、Z公司判给H公司,即按照H公司方案进行重组。

二、银行已经冻结A公司资产,为尽早使A公司恢复正常经营,把Y、Z公司的股权判给银行,然后资产解冻。

三、由于Y、Z公司最早把股权抵押给A公司,因此,把Y、Z公司的股权判给A公司。

若接受H公司方案,相当于H公司借给A公司2亿元用以偿还银行借款。

这样H公司取代银行,成为公司的债权人,A公司需用日后经营所得在两年内还本付息。

但H公司并非无偿,而是要求Y、Z公司合计55%的股权转至自己名下。

若按此方案执行,A公司2.5亿元委托理财款及Y、Z公司2亿元欠款均化为乌有,资产负债表中的不实资产高达4.5亿元,同时还需在将来偿还H公司的2亿元借款。

若把Y、Z公司的股权判给银行(简称“方案二”),而Y、Z公司因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而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

但由于Y、Z公司实质上已不存在,因此这笔债务已无需偿还,A 公司全部资产中只有2.5亿元的委托理财款为不实资产,且A公司对外不再有债务。

经过专家分析后,X公司管理层恍然大悟,原来H公司抛出的重组方案不仅不是馅饼,而且还是一个陷阱。

因此,X公司决定,不接受H公司方案,积极争取法院将股权判给银行。

专家认为不可草率行事,还应再做仔细论证。

五、柳暗花明——专家的建议
专家认为,将Y、Z公司的股权判给银行固然可以降低不实资产的比重、减少公司负债,但可能会给日后经营带来隐患。

银行通常不会参与企业经营,很有可能将持有股权转让变现。

这样后续接手的股东将成为A公司的控股股东,A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将完全超出X公司的控制范围。

因此专家提出,如果法院能将Y、Z公司的股权判给A公司,结果对X公司较为有利。

按照这一方案执行,相当于A公司用无法收回的2.5亿元委托理财款回购了Y、Z公司的股份。

由于Y、Z公司名存实亡,2亿元欠款将无法收回,A公司将有2亿元不实资产。

同时还需在日后偿还2亿元银行借款。

相对方案二,A公司需多承担2亿元的银行借款,但X公司
却重新取得了A公司的完全控制权。

经过此番讨论,X公司管理层决定采纳专家的意见,通过A公司积极争取Y、Z公司的股份。

由于Y、Z公司最早将自己的股权抵押给A公司用于担保,因此,法院最终将股权判给A公司。

由于A公司前景良好、产品领先,银行统一为A公司做债务展期。

至此,X公司在此案件中得到了相对满意的结果。

六、思考与启示
虽然X公司在此次重组风波中得到一个可以接受的结果,但我们得到的启示远远超出重组结果本身。

1.寻找合作伙伴须谨慎
最初改组A公司时,X、Y和Z公司分别拥有45%、55%的股权。

X公司认为自己仍是公司最大的股东,改组后仍能掌控A公司,但未想到Y、Z公司为一对夫妇分别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实为关联公司,已获得绝对控股地位。

这一前期背景调查过程中存在的失误,为后来企业发展留下了隐患。

选择合作伙伴须谨慎,必要时可聘请专门机构协助完成。

此外,企业不要轻易放弃控制权。

在中小股东利益保护机制不甚完善的情况下,一旦企业丧失控制权,后续经营就会陷入被动局面。

2.对重组方案的利弊得失应全面分析,避免落入貌似馅饼的陷阱
我国企业对资产重组运作经验比较欠缺。

从该案例看,三个重组方案对企业及其股东影响较大,若不是听取财务专家的建议,X公司将损失较重。

一些方案看似诱人的馅饼,实则深不可测的陷阱。

3.接受股权质押须认真做好查询工作
首先要清醒认识到股权质押存在的风险,这对专业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尤为重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股权变现时,其价值的实现取决于该权力对应的财产价值。

当股权价格下跌后,转让股权所得价款有可能不足以清偿债务。

我国企业须借鉴国外经验,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限制企业某些经营行为,以免股权价值虚化。

其次在接受股权质押时,须对该股权质押情况及质押成立条件进行充分了解。

企业一定要实际查看股东名册或向证券登记机构查询股权质押情况。

在本案中,Y、Z公司同一份股权先后质押三次,如果接受质押方(银行及H公司)能够认真做好查询
工作,所发生的损失原本可以减少或避免。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

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

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

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

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

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

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

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

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

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

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

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

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

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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