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
校学位字〔2009〕173号关于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 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通知各院、系、直属单位,机关各部、处、室:为适应新形势下学位授予工作,学校研究决定对《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已经校学位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施行。
原《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校学位字〔200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学位 授予 规章 通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9年7月28日印发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或学位类型授予硕士、博士学位。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三条 学术水平硕士生或具有同等学力人员,通过硕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一)掌握有关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四条 资格审查(一)硕士学位申请者的资格审查,由院(系)组织专人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的规定,结合其培养计划负责进行。
(二)硕士学位申请条件,由各学位分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培养模式自行制定。
(三)单考委培硕士生申请学位发表学术论文的要求,遵照同等学力硕士学位申请标准执行。
(四)对于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处分者,需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五)对于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需在解除留校察看期后,由本人申请、院(系)推荐、校学生工作部(处)审核认为确有显著进步表现,经校学位办全面资格审查后予以学位申请资格。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照《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经XX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学士学位按照教育部批准的专业授予。
硕士、博士学位按照XX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专业)、类别(领域)授予。
第三条凡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完成本人入学时所在学科(专业)、类别(领域)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课程和其它教学环节,成绩合格,学分修满,论文答辩通过,取得毕业证书,并满足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其他要求者,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同一学科(专业)、类别(领域)的学位申请。
第四条学位申请人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位:1.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又坚持不改者;2.在课程考试中作弊受处分未解除者或剽窃他人成果者;3.受留校察看纪律处分未解除者。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五条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本科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毕业答辩,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授予学士学位:1.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3.在全学程必修课程(包括实验、实践教学环节)、选定的专业方向课平均学分绩点2.0分(含2.0)以上者(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时,凡经过补考取得学分的课程均按60分计,经过重修取得学分的课程按实际所得分数计算);4.通过学校的外语水平考试(或相当水平的级外语考试)。
第六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1.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受理学士学位的申请。
2.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按照本细则第三条和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政治思想表现及课程学习、实践环节、外语水平考试、学位论文等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表决确定授予学士学位推荐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学位办)指定汇总部门——教务处审核。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教研厅[20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人事)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中共中央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印发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的规定和要求,为规范二级学科自主设置,优化学科结构,加快创新人才培养,特制订《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教育部办公厅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附件: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自主设置实施细则根据《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设置与管理办法》(学位…2009‟1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二级学科由学位授予单位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发布的一级学科目录,在一级学科学位授权权限内自主设置与调整。
为规范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以下简称二级学科)自主设置,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二级学科的自主设置与调整,应遵循学科发展规律,要有利于人才培养,有利于学科特色的形成,与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相适应。
二、二级学科设置的基本条件:(一)与所属一级学科下的其他二级学科有相近的理论基础,或是所属一级学科研究对象的不同方面。
(二)二级学科要具有相对独立的专业知识体系,已形成若干明确的研究方向。
(三)社会要对该二级学科有一定规模的人才需求。
(四)学位授予单位应具备设置该二级学科所必需的学科基础和人才培养条件,有一支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能开设培养研究生所需的系列课程。
三、学位授予单位可在本单位具有博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博士学位的二级学科;在具有硕士学位授权的一级学科下,自主设置与调整授予硕士学位的二级学科。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大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xx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我校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开展硕士、博士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一)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三年。
(二)设主席一人,由我校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长或者分管副校长担任;设副主席一至三人,由相关分管校领导担任;设秘书一人,由研究生院院长兼任。
(三)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包括学校分管领导、各相关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各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
委员会名单由研究生院提出,校长办公会议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若遇部门或学院(部)领导岗位调整,相关组成成员也作相应调整。
(四)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个相关学院设立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
分委员会由七至十五人组成,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者需占半数以上,任期三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二人,主席由学院院长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担任。
分委员会名单由各学院提出,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分委员会对以下职责进行初审推荐):(一)审定硕士、博士学位课程的考试科目、门数;(二)审批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硕士、博士学位申请人名单;(三)审核通过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四)审定申请硕士、博士学位人员名单,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决定;(五)审议并作出撤销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六)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七)审议通过遴选、聘任硕士、博士研究生导师;(八)审核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九)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十)审定申报增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审定自主设置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二级学科。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厦门大学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大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细则》和《厦门大学研究生学业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厦门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厦门大学的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现网上电子化管理,个别环节的纸质文件报批仍遵照国家规定。
第四条博士学位和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各二级学院共同负责,研究生院具体负责学位授予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研究生院应当按照国家、教育部和本校有关规定,制定年度博士和硕士学位授予计划,并向全校公布。
第六条研究生院应当建立完善的学位评定制度和工作流程,加强博士和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质量管理,保证学位授予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七条厦门大学应当尊重知识创新和学术规律,推进研究生的创新实践能力培养,提供良好的学术环境和研究条件,保障研究生完成学位论文所需的资源和条件。
第二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第八条审查学位申请材料(一)按年度博士学位授予计划,研究生院逐个审核申请学位的学生材料,检查博士生是否完成答辩并不具备学位授予条件。
(二)对申请学位的研究生,研究生院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其提交学位论文,并告知学位论文提交报送流程和要求。
(三)学术委员会对学位论文和发表学术论文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如有问题及时处理并告知研究生。
第九条学位论文审核(一)学位论文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如存在违反学术规范和科研伦理问题,应当及时处理。
(二)学术委员会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学位论文的评审,评审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学术委员会成员和研究生本人。
(三)学术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核学位论文的研究思路、学术创新、实验结果、结论推理、论证方法和语言表达等方面,并提出合理的修改建议和改进意见。
(四)学术委员会成员对学位论文评审结果一致的,学术委员会建议授予博士学位,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得出最终结论并报研究生院审批。
硕士学位授予细则
青岛科技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学科分门类分别授予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少数暂无授予权的学科需授予学位的,可向有权授予学位的高等院校的有关学科申请相应的学位,并按该校的规定办理申请手续。
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会一般由25—27人组成,任期2—3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委员会成员在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中遴选,由学院提名,报校学位办公室审核,由校长确定委员会名单,并报山东省学位办备案。
第四条学校按照学科、专业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9—11人组成,任期2—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
分委员会成员在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中遴选,其中高级以上职称的专家不少于2/3,分委员会的组成名单由学院提出,报研究生处学位办审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在校学位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整体审议并批准授予硕士学位名单;2、审议并作出是否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3、审议并作出授予名誉学位的决定;4、审批遴选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5、对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作出撤消决定;6、审查申报增列或调整博士、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点;7、批准博士、硕士学位培养方案和学位课课程;8、研究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9、评选和推荐全省优秀硕士、博士论文;10、检查、评估、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
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1、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2、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报请授予博士学位的决议,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3、组织硕士、博士学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4、确定硕士入学考试科目与范围,博士入学考试基础理论和专业课的考试范围;5、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代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某些职责。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位授予工作,加强学位管理,保证学位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管理。
第三条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由学校举办的教育机构授予。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的核心是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五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第六条学位授予应当与国家教育政策相适应,服务国家创新和发展需求。
第七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初级学位,是对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初步评价。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九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常规学士学位和优秀学士学位。
第十条常规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达到学校要求的毕业要求。
第十一条优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为:学生在常规学士学位的基础上,有突出的学术成果或创新项目。
第十二条硕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研究生学位,是对学生研究能力、创新能力的评价。
第十三条硕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
第十四条硕士学位的授予可分为学术硕士学位和专业硕士学位。
第十五条学术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硕士论文答辩。
第十六条专业硕士学位的授予条件为:学生修满规定的学分,完成规定的课程,通过专业实践项目。
第十七条博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最高学位,是对学生独立研究能力、科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最高评价。
第十八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包括课程学习、综合考试、学术报告和博士论文。
第十九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严格,对学生的科研工作和学术成果有较高的要求。
第二十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求还包括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博士学位的授予要依据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批。
第五章学位授予管理第二十二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学位授予的程序包括申请、评审、审批、公示和授予等环节。
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河南科技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校授予的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按经济学、法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艺术学和教育学等11个学科门类授予学位。
我校各学科、专业均可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博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授权的学科专业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分别按《河南科技普通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和《河南科技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两个文件执行。
第二章申请人资格审查第四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并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者均可申请相对应的学位,但申请者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申请授予硕士、博士学位者,必须提交《河南科技硕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或《河南科技博士学位申请及评定材料》、学位论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在学成果等材料。
第三章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第五条硕士学位申请人通过硕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硕士学位。
1.掌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理论;2.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3.能比较熟练地运用1门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撰写论文摘要和具有初步的听说能力;4.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内容有新见解;5.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6.申请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第六条博士学位申请人通过博士学位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取得规定学分,达到下述水平者,授予博士学位。
1.掌握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2.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3.精通一门外国语。
要求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和听说能力;4.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5.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6.申请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学术成果须满足学校、或学科的有关要求。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整体工作目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位授权机构的规定,落实学术委员会的职责,组织实施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
第二条工作职责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由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负责。
具体由招生教育质量办公室实施。
第三条工作原则1.以培养高层次人才为导向;2.以科研为基础,以学术为本;3.努力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4.依法开展学位授予工作。
第四条授予学位类别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授予研究生的学位类别:博士学位、硕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授予要求第五条硕士研究生1.硕士研究生修满课程规定,通过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2.须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评审;3.论文须发表或录用。
第六条博士研究生1.不少于两年制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各类基本课程成绩均达到规定的学术水平,英语水平达到规定标准;2.取得所修专业的硕士学位;3.发表或录取学术论文;4.完成论文研究和相关学术活动;5.在学术委员会指定的领域或者具有突出的、学术创造性的成果;6.须参加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通过评审。
第三章学位授予审批工作第七条学位授予程序学位授予程序:提交申请、评审、学位授予、获得证书。
第八条评审学术委员会成立专门的选题、答辩、评审等各种委员会。
第九条学位授予学校授予研究生学位的决定,须经过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十条获得证书经审核通过者,授予相应学位证书,并发放研究生学位证书。
第四章违规处理第十一条违规行为1.破坏学术诚信;2.造假成果,抄袭剽窃他人成果;3.学术道德与合法行为的严重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违规行为根据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学术处罚直至退学,甚至另案处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的意见解释权由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管理。
第十四条本细则解释权属于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有关干部教师、研究生、工作人员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疑问,请咨询闵行校区研究生院学术委员会办公室。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高校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授予学位,所授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第三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的学术与专业水平。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四条我校本科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达到下述水平准予毕业者,可申请学士学位: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各单位应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本细则第四条及有关规定的,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单位讨论通过,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第六条我校硕士研究生,或具有硕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人员,满足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要求,成绩合格,达到下述水平者,可申请硕士学位: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硕士学位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
要求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一门外国语。
要求比较熟练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有一般水平的听说和写作能力。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硕士学位论文应是研究生本人从事科学研究或社会实践而取得的成果,并以此为内容,在导师指导下独立撰写成学术论文、调查研究报告、实习实践报告、案例报告、工程设计、创造性的文学艺术作品等。
硕士学位论文应按照本学科专业规定的基本要求与书写格式撰写。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评阅硕士研究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审阅同意,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后,送同行专家评阅。
导师可提出评阅专家回避名单。
各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聘请专家评阅学位论文,论文评阅专家不少于两人。
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并对可否组织论文答辩提出明确的意见。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管理,进一步提高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学位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对本科、硕士、博士学位授予的管理。
第三条学位授予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证学位授予的科学性和严肃性。
第四条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学位授予工作应当坚持“质量为本、服务至上”的原则,不断提升教育教学质量,培养高素质人才。
第六条学位授予工作依法接受国家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条学位授予工作要加强与国内外高校和科研机构的交流与合作,为学位授予工作提供良好的外部支持。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确保学生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课程完成学业,通过必修课程考试和毕业设计、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第十条学位办公室负责统筹安排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时间,制定学位授予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位办公室应当加强对毕业设计、论文的质量把关,组织专家对学生论文进行评审,并及时公示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学生必须完成学业规定的必修课程并通过考试,同时需完成规定的选修课程和实践环节。
学位办公室需对学生的学业进展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和学业成绩进行综合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确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硕士学位授予管理第十四条硕士学位授予应当依据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学位授予标准,要求研究生在规定的时间和课程要求下完成学业,并通过各种形式的考核、学术论文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硕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学位办公室需监督和检查各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情况,并及时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培训。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
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_研究生入学考试_高等大连理工大学硕士和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概述为规范大连理工大学对研究生的学位授予工作,提高学位授予的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硕士学位授予工作2.1 硕士学位授予条件2.1.1 申请硕士学位者需为在职或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及相关学术论文。
2.1.2 硕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和专业课程,学期学分不少于18学分。
2.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2.2 硕士学位授予程序2.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2.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两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2.3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2.2.4 硕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硕士学位。
第三章博士学位授予工作3.1 博士学位授予条件3.1.1 申请博士学位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并完成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学位课程、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1.2 博士学位课程应包括学科基础、专业课程和研究生科研项目,学期学分不少于24学分。
3.1.3 学位课程修完后,需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并获得肯定的评价。
3.2 博士学位授予程序3.2.1 学位申请:学生在修完学位课程、完成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后,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交指导教师和相关负责人审核。
3.2.2 学位论文评审:学位论文需由三名教师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3.2.3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学生通过学术论文答辩,回答评委提问,并据此评定学位成绩。
3.2.4 博士学位授予:学生在完成学位授予程序后,由学校授予博士学位。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补充规定4.1 异动情况处理:若学生出现重大学术不端行为,或在学位授予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纪事件,学校有权中止或取消学位授予。
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doc - 长安大学.
长安大学硕士与博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批准有权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分别授予硕士和博士学位。
第二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第三条学校成立长安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由9至25人组成,任期3年。
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2至3人。
委员从教授、副教授中遴选,其中教授或具有相当职称的成员应占半数以上。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校长提出初选人员名单,校务会议审定后,报教育部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学位评定委员会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位办公室),负责处理有关学位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若干分委员会。
分委员会由7至15人组成,任期3年。
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
分委员会的组成由各学院提出名单,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做出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三、审批博士、硕士导师和审定博士、硕士学位授权点的设立和申报。
四、审批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第六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一、审查通过申请学位的人员名单,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以及可否重作论文,再答辩一次的决定。
三、提出撤销因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建议。
四、审查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长安大学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资助项目。
五、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工作中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六、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会议,主席可提议召开学位会议处理学位审核和授予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在审核学位及做出有关决议时采取不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
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XX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江苏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博士、硕士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公布的学科门类、专业学位类别授予。
第三条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体健康,并达到博士、硕士学位学术水平者,均可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博士学位第四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学术水平基本要求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通过博士学位的课程考试和论文答辩,达到下述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博士学位:(一)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二)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三)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第五条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考试课程和要求博士学位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三类。
要求完成我校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应专业的全部课程学习,成绩合格,学位课程成绩的平均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六条博士学位论文的基本要求(一)学位论文应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
论文的基本观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和实际价值。
(二)对所研究的课题有创造性的成果,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已经掌握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学位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要求。
(四)学位论文一般用中文撰写(特殊专业除外),自然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五万字,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学位论文一般不少于八万字。
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论文的形式、字数要求由校专业学位培养指导委员会根据各专业(领域)相应的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要求制定。
第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要求申请博士学位的研究生须满足学校和学院(系、室、所)对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取得科研成果的要求。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学校按教育部规定的学科门类以及专业学位类别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博士三级学位。
授予学位的学科专业,须为获得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根据《学位条例》的规定,凡遵守和法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践行核心价值观,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均可按本规范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其他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四条按照学科门类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的实际情况,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各学院分委员会,负责有关学科、专业的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申请人资格审查;提出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全体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达到或超过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讨论学位申请人的学位申请要求,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可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第二章学士学位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凡符合本规范第三条规定的本科生,在规定的年限内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符合下述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
(一)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七条毕业时仍在记过及以上处分期者,不授予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评定程序学校在每年6月、12月各进行一次学士学位评定授位工作。
毕业当年6月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于当年12月前按学校安排完成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向校位评定委员会再次申请授位。
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如下:(一)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规范审核本学院本科应届毕业生的有关材料,分别列出符合和不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学生名单,提出需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议定事项,并按期送交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二)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针对学院提供的名单和待议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复核、汇总,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汇总材料和事项进行审议评定,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四)对学士学位获得者,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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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化工大学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评定委员会1997年6月颁布的研究生专业目录,在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公民,均可按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第四条凡攻读本校硕士学位的研究生,获得硕士学位所要求的课程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并完成其它要求的各项环节,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条申请硕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课程不低于28学分,其中学位课不低于18学分,课程总GPA和学位课程GPA均达到2.50以上(含2.50)。
2、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中期检查等环节,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且硕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硕士学位论文应对所研究课题提出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在本门学科上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硕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硕士生应有1篇学术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其它一级学科硕士生的学术论文应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或被接受。
(2)申请1项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研究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研究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完成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3)综述文章应在国外刊物上发表,会议文章应被SCI、EI或ISTP收录。
(4)研究生发表学术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
(5)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可以根据所管学科的具体情况制定发表论文的要求,并在校学位办备案,但要求标准不得低于学校要求。
第六条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阅每篇硕士学位论文应当聘请至少两位与论文有关学科的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含一名外单位专家。
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三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可以都聘请校内专家做为评阅人,但必须有一名专家为正高职。
学位论文与评阅书必须在申请答辩前两周送达评阅人。
评阅人应当对学位论文写出详细评语,并明确是否同意该学位论文可作为硕士学位论文进行答辩。
第七条申请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生获得规定学分,成绩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要求,完成硕士论文撰写,并经两位评阅人同意答辩者,可向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硕士学位申请书2、硕士学位课程成绩单3、学术活动记录册4、实践环节考核表5、导师同意答辩意见书6、硕士学位论文(四份)7、知识产权协议书8、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9、已发表学术论文全文的复印件,论文录用通知、审稿人意见及经审阅的论文原稿全文的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第八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3人(含)以上组成,成员应是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
导师不进入答辩委员会。
答辩委员会中至少应有1名外单位专家。
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三个一级学科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可以都聘请校内专家,但必须有一个专家为正高职。
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
答辩委员会名单须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批准。
申请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答辩,或者抽查评估的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的答辩委员会成员中,应至少有一名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参加。
第九条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程序1、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开始,宣布答辩委员会组成及秘书名单;2、指导教师介绍研究生的政治表现、课程考试成绩、论文工作及评阅意见等情况。
3、研究生报告论文的主要内容(一般不超过45分钟)。
4、答辩委员及参加答辩人员向研究生提出问题,研究生回答问题。
5、回答问题终止,休会。
答辩委员会举行会议,对论文水平及答辩情况进行讨论,进行不记名投票,做出决议。
6、复会,宣读答辩委员会决议。
7、答辩结束。
答辩时秘书要做好记录。
秘书应在答辩结束1周内将有关材料送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十条论文答辩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就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进行表决,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送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会议应当有记录。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合格的,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
如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均为博士生导师)认为申请人的论文已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除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建议外,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建议,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可直接申请博士学位。
该论文必须参加由研究生院(筹)组织的双盲评审。
申请程序见本细则博士学位部分中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硕士研究生在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后,除了上交第八条列出的材料外,答辩委员会秘书还应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以下材料:1、评阅人评议书2、答辩委员会决议3、表决票4、论文答辩会记录5、全国学位授予信息数据采集表(在研究生网站录入后打印)第十二条发表学术论文达不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可以申请硕士研究生毕业答辩。
通过答辩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若发表学术论文达到本细则第五条第三款要求,可以再申请硕士学位一次,申请程序与办法与在校硕士研究生相同。
第十三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定期(每年两次,六月、十二月)审议本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所辖学科范围内申请硕士学位人员材料,逐个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试成绩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议。
会议应当有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学位申请进行表决。
同意学位申请应当获得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将通过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同时将未通过的申请人名单及有关材料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表决不能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应当有记录。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名单时应连同会议中出现的问题与异议一同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上同意票没有超过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申请人,如系首次申请,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申请程序与正常申请相同。
如系二次申请,应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该决定将视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定。
未被授予硕士学位的申请人,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定期(每年两次,六月、十二月)审核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上报的拟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
会议应当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以不记名投票方式对是否同意学位申请进行表决。
同意学位申请应当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超过半数同意。
同意票没有超过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申请人,如系首次申请,可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改论文、重新申请答辩。
申请程序与正常申请相同。
如系二次申请,应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分委员会提出的问题、异议及申诉进行讨论。
如对分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提出异议,可按《北京化工大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与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程序,修改或修正分委员会的决议。
第三章博士学位第十六条凡攻读本校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其他要求的环节,通过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合格者,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申请博士学位的具体要求:1、学位课程不低于18学分,且成绩合格。
其中马克思主义理论课3学分,外语5学分,专业课不低于10学分。
第一外语为英语者,原则上不要求掌握第二外语;第一外语为其它语种者,原则上需选修英语作为第二外语。
2、提前攻博研究生必须通过博士资格考试。
3、按规定完成开题报告、实践环节、项目建议书等环节,并积极参加学术活动。
4、完成博士学位论文,且博士学位论文应达到如下学术水平:博士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博士学位论文应由研究生本人独立撰写。
合作研究的课题,应分别撰写论文,论文内容应基于本人的研究工作,与他人合作完成的研究内容应加以说明。
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所有学科的博士生,须有3篇与学位论文内容相符的研究论文在国内外核心刊物上发表。
(2)对于化学工程与技术、材料科学与工程、化学3个一级学科的博士生,至少须有1篇研究论文用外文撰写并发表在SCI-E或EI收录的外文期刊上。
(3)对于其它学科,若没有在SCI-E或EI收录的外文期刊上发表用外文撰写的研究论文,则须有2篇用中文撰写的研究论文发表在SCI-E期刊上,另外1篇发表在国内的核心期刊上;或者3篇用中文撰写的研究论文发表在E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按照投稿当年的收录情况统计)。
(4)在SCI-E收录的影响因子大于3的外文期刊上发表1篇研究论文,或者2篇研究论文的影响因子之和大于3,视同达到了发表研究论文的要求。
(5)以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博士生排名前五),视同用中文撰写的研究论文发表在E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
(6)申请发明专利得到申请号(博士生为第一发明人,或导师为第一发明人,博士生为第二发明人),视同在中文核心刊物上发表1篇学术论文,但不能视作SCI-E或EI收录的文章。
(7)在各种学术会议或会议论文集(预印集)上发表的论文,若被SCI-E、EI或ISTP收录,则按照用中文撰写的研究论文发表在EI收录的核心期刊上进行统计,其它所有会议论文不予统计。
(8)博士生发表研究论文的定义为以北京化工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博士生为第一作者,或以导师为第一作者、博士生为第二作者。
第十八条申请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获得规定学分,成绩合格,完成博士论文的博士研究生,在研究生有关网站上下载有关表格,在预定答辩时间前6周向校学位办公室申请学位论文答辩。
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1、博士学位申请表2、博士学位课程成绩单3、导师同意答辩意见书4、学术活动记录册5、实践环节记录表6、项目建议书7、博士学位论文(五份)8、知识产权协议书9、博士学位论文简况表10、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登记表11、学位论文保密申请表12、已发表学术论文全文的复印件,论文录用通知、审稿人意见及经审阅的论文原稿全文的复印件,获奖证书复印件,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