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建成、陈卫东老师的一些论文
法学界权威人物
中国现在法学界的权威和领军人物♣法学理论张文显朱苏力贺卫方葛洪义舒国滢沈宗灵孙笑侠卓泽渊李步云刘作翔付子堂孙国华信春鹰郭道晖郝铁川吕世伦石泰峰王晨光朱景文李林李龙刘瀚谢晖法律史曾宪义张晋藩武树臣何勤华陈盛清范忠信邱远猷吴建璠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韩延龙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高恒蒲坚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周叶中许崇德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陈云生方世荣张庆福张树义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朱维究刑法学高铭暄马克昌赵秉志张明楷陈明华陈兴良曹子丹储槐植顾肖荣何秉松梁华仁罗大华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康树华张智辉周道鸾卢建平王作富何鹏姜伟孙谦民商法学江平梁慧星吴汉东王利明孙宪忠王卫国赵旭东郑成思魏振瀛崔建远刘春田刘凯湘石少侠司玉琢覃有土顾功耘郭明瑞龙翼飞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马俊驹沈四宝巫昌祯关怀范健尹田诉讼法学江伟陈光中徐静村樊崇义龙宗智陈瑞华陈卫东卞建林陈桂明顾培东景汉朝刘家兴沈达明宋英辉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谭兵李浩常怡严端崔敏经济法学杨紫烜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张守文种明钊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国际法学韩德培曾令良梁西余劲松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黄进李双元刘楠来饶戈平芮沐张乃根周忠海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世纪之交的中国法学家流派(一)红派所谓红派法学家,就是学术上走红,学术理论受到学术界的高度重视,政治上得到宽容,三十来岁就能当上博导的一批法学家。
主要代表人物有中国人民大学的王利明、赵秉志、陈兴良,北京大学的武树臣,武汉大学的黄进,等等。
(二)黄派所谓黄派法学家,就是能将法学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极有价值的改革建议,从而有力推动中国的政治、经济以及司法体制改革的的法学家。
他们善于联系实际,善于运用法学原理进行现实批判,关注民生,力主改革。
他们不仅著述丰富,而且分量沉重。
在他们的代表作中,往往以黄金般的语言来表达他们的主要观点和主要主张。
2013司法名师推荐秘籍
2013司法名师推荐秘籍佳乐考资按语:1、本文旨在当下混乱的司考市场下给大家拨开迷雾,笔者最近发现很多童鞋转载本文,转载请注明出处!很多童鞋转载了我的2012年版本(2012年2月17日版),由于本文的字数限制问题,本文根据每年情况变化会进行适时性的修改,13年根据本人了解总结出2013年版如下:2、一门科目,只要认准一个老师,最多两个,而且这两个要能互补或者补强的,当你选择好了之后,其他的就连看都不要看,除非你这门的体系已经非常了解,已经有足够的辨别力,我在后面介绍各科老师的时候,会尽量给出我的最终选择,推荐的教材,基本上是最详细的本版,牛X的老师都是走穴的,你懂的。
本人咨询QQ刑法刘凤科+柏浪涛首语:司法考试刑法现在考察德日新理论,不再考察前苏联理论,现在司考市场上的刑法教材混乱,请注意甄别,杨艳霞、袁登明、徐光华、阮齐林、陈永生、罗翔、刘逢校等等讲授内容徘徊于新旧理论的老师,建议果断放弃,同时,司考刑法部分新理论的考察,已经进入深水区,第四层考点的大面积涉及的趋势,已初步成形,刑法对新理论的考察,趋势是逐年深入。
张明楷、周光权、陈兴良这三位中国刑法界的刑法三剑客,正通过司法考试命题人这个舞台向中国法学界的青年人传递一个信息,知识不更新便会被淘汰。
同时,现在市场上讲授新理论的老师只有五位:刘凤科、柏浪涛、韩友谊、方鹏、王海军刘凤科——张明楷弟子,温和新理论。
柏浪涛——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
方鹏——陈兴良弟子王海军——张明楷弟子(在读)(新人,12年才知道张明楷还有这么个弟子,是弟子,这点没问题。
)韩友谊——张明楷《刑法学》的读者。
乐毅?乐哥也是讲新理论的???NO!刑法新理论这玩意,是讲血统的!不是你为了适应命题人的理论(或者说适应市场需求更贴切?)半路出家就可以讲得好的!貌似乐哥09、10年还在讲旧理论吧!?这一点,乐毅和韩友谊是一样的,新理论的半吊子,这个问题下面再说,只不过韩友谊出家得早一点!虽然他讲课很黄很搞笑!但是司考不是拿来给你讲相声的!1、柏浪涛,命题人周光权弟子,温和新理论,刑法异议区审核人之一,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试题解析汇编》刑法部分实际执笔人,你懂的。
2023年司法考试最新命题动态
司法考试最新命题动态作者:王朝勇到,我国进行了8次国家司法考试,共有20多万考生通过考试获得了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其中有六万多人通过司法考试,通过率为25%左右。
那么司法考试旳通过率会有多少呢?考题旳命题趋势怎样?这恐怕是考生近期比较关怀旳问题。
通过度析02—共8套(含四川缓考地区试卷)司法考试真题,我们可以对司法考试旳命题趋势进行预测。
预测,司法考试旳通过率会较再提高4%左右。
这对考生来说是一种莫大旳福音。
然而,考生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在提高旳通过率中,照顾地区会占绝大多数,因此不要依托提高旳通过率而侥幸通过旳想法,大家还是应当好好复习。
尚有人会有疑问司法考试会不会改革?我要告诉大家,肯定不会。
会不会改革?也许性较小。
什么时候会改革?也许是最佳旳时机。
目前是5月19日上午九点,大纲正式全面上市了,一切都在预料之中,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旳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纳入《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有关政法工作旳重大理论观点,重大指导原则内容单列为三大本教材卷一旳首编,由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付子堂专家编著。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阐明:考试科目和试卷构造没有变化。
我在此重点预测一下科学发展观,三个至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易出旳考点,透析司考命题方向。
从11月开始,在先前政法英杰全国旳每一场司考汇报会上我都提出司考一定要高度重视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等知识点。
将还会在卷四有所体现,特命出十一道题目,以此奉献广大学员在复习备考路上多加研习,愿能故意外旳收获。
1,运用:“党旳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旳精神实质及其内在关系,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旳角度分析和评价有关案例、实例。
(25分)2,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旳角度,谈一下法官在审理案件中,怎样处理好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之间旳关系。
(20分)3,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旳角度,谈一下民主法治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旳主线保障,(20分)4,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旳角度,谈一下民谚(民间谚语)在法院调解中旳运用。
花器官发育的ABC模型研究进展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形成萼片状、心皮状或花瓣状的器官代替心皮。 ! 类功能缺失则 "#$ 延伸表达,心皮代替萼片,雄 蕊代替花瓣。 根据在矮牵牛中的研究结果,!%& 模型被扩展
a类功能基因突变后ap2突变体ag就会在第类功能基因的表达不受影响这样在突变体中轮花器官只有c类功能基因作用发育为心皮花器官中的基因表达模式不变仍然发育成雄蕊和pi突变体轮花器官中只有ac类功能基因表达而分别发育成花萼和心皮同时第14轮花器官的发育不受影响分别发育形成花萼和心皮由此形成的花只有花萼和心皮结构
["]
面一轮是心皮,是雌性生殖器官,常常是几个心皮 结合,胚珠和种子在里面形成。尽管发育完全后萼 片、花瓣、雄蕊和心皮的结构和功能可能差异很 大,每个花器官都是由花分生组织的一些凸起(一 小团未分化细胞)开始发育的。在花原基发育过程 中每个细胞都必须获悉在花中的位置,相应地分化
[$] 成适当的细胞类型 。
[L] 的工作证实了这一点:在 6J>63 双突变体 +.K/64 中,第 *、< 轮花器官均转化成叶片(绿色,有托
究花发育的模式植物。两者有不同的优点,前者的 优点是有优良性状的移动因子短,植株体积小 。已经发现了它们已有大量的突
农业生物技术科学 中国农学通报
第 *L 卷
第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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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首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191位)-----2010年01月01日以姓氏汉语拼音为序刑事诉讼法学卞建林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光中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桂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老师已逝世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卫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程荣斌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先生已逝世。
樊崇义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培东四川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景汉朝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龙宗智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达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6年8月13日逝世沈德咏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一级大法官宋英辉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谭世贵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汪建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国枢1936年10月出生,吉林人。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敏远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静村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严端(女)1934年10月出生,江苏省南通市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国均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左卫民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事诉讼法学:杨荣馨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卫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常怡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崔敏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一级警监江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先生已逝世。
谭兵海南大学法学院终身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浩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家兴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平安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汤维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亚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理学(24人)付子堂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葛洪义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知识产权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公丕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郭道晖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郝铁川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联络办公室文体宣传部部长贺卫方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步云湖南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湖南大学法治与人权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李林西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李龙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2004年7月30日逝世刘作翔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吕世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宗灵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逝世石泰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央党校副校长舒国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国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孙笑侠复旦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晨光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谢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显明山东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信春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法律委员会委员、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张文显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朱景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卓泽渊西政、社科院,中央党校研究生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律史学陈盛清安徽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12月18日逝世范忠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文化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高恒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韩延龙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何勤华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怀效锋国家法官学院党委书记、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霍存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海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倪正茂上海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蒲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邱远猷首都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吴建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2004年7月8日逝世武树臣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一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永华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宪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晋藩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朱勇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方世荣湖北行政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大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建淼浙江工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胡锦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导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二级大法官姜明安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罗豪才中国人权研究会会长,中国和平统一促进会副会长,北大教授、博士生导师马怀德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浦增元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童之伟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名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8年11月6日逝世王叔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 ` 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2006年11月24日逝世吴家麟宁夏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肖蔚云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许崇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海坤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苏州大学东吴比较法研究所所长应松年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博士生导师袁曙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张光博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7年12月29日逝世张庆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树义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叶中武汉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比较宪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朱维究(女)国务院参事,中国政法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院长,台湾法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曹子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明华西安培华学院院长,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陈兴良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陈泽宪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储槐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高铭暄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名誉主任,北师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顾肖荣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博士生导师何鹏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姜伟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康树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梁华仁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罗大华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马克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已去逝欧阳涛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曲新久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阮齐林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苏惠渔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谦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王作富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明楷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智辉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秉志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周道鸾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崔建远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范健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顾功耘华东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关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郭明瑞烟台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平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慧星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刘春田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龙翼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马俊驹清华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兼学术委员会主任,清华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四宝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院长、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少侠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司玉琢大连海事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孙宪忠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所,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覃有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王保树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主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家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副校长王卫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魏振瀛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巫昌祯(女)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汉东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吴焕宁(女)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夏吟兰(女)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徐学鹿北京工商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教授、硕士生导师杨大文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杨振山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2004年10月19日逝世尹田北京大学法学院民法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赵旭东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赵中孚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郑成思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及学部委员,逝世经济法学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刘隆亨北京联合大学经济法研究所所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文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漆多俊中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建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际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徐杰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杨紫烜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种明钊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湖北经济学院院长,农工民主党中央常委,教授、博士生导师国际法学曹建明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中国检察官协会会长,首席大检察官陈安厦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董立坤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龚刃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德培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09年5月29日逝世黄进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常委、校长李双元湖南师范大学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梁西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楠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人权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生`` 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饶戈平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 授、博士生导师芮沐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邵津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史久镛国际法院原院长万鄂湘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革中央副主席,最高人民`` 法院副院长,中国人权研究会副会长,二级大法官余劲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令良澳门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张乃根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周忠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军事法学丛文胜军事科学院军队建设研究部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顾德欣国防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李昂解放军西安政治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图们(蒙古族)中央军委法制局原局长,少将,2008年11月2日逝世张建田中央军委法制局正师职法制员,大校第二批"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名单(25位)(以姓氏笔画为序)马骧聪(人大外交系、列宁格勒大学法律系)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王人博(西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王立民(华师大、华政)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法律史学王振民(郑州大学、人大)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王晓晔(女,内蒙古师范大学、人大、德国汉堡大学)社科院法学所教授经济法学米健(兰州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民法学孙长永(安徽师范大学、西政)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学刘剑文(安徽财贸学院、法大、武大)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经济法学李昌道(人大)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诉讼法学李曙光(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经济法学陈甦(辽宁大学、社科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教授民商法学陈小君(女,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民商法学张军(吉大、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博士刑法学张中秋(华政、法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法学理论张希坡(人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律史学肖永平(西政、武大)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学范愉(女,陕西师范大、人大、名古屋大学)人大法学院教授法理学、比较法学季卫东(北大、日本京都大学)上海交大凯原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比较法学林来梵(日本立命馆大学)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法学理论、宪法学贾宇(西法大、武大)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黄风(法大)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刑法学曾华群(厦门大学)厦门大学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教授国际法学廉希圣(人大)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宪法学蔡守秋(武大化学系)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潘汉典(东吴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比较法学二、上述名录简析:(一)各名家目前在各院校的分布法大35名,人大29名,北大25名,中国社科院24名,清华10名,西政9 名,武大7名。
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
基金项目:本研究得到西南科技大学博士基金项目(2011年第2批)支持,系阶段性研究成果。
作者简介:蒋志如(1879-),男(汉),四川金堂人,西南科技大学法学博士,讲师;从事刑事诉讼、宪法、党的理论等领域的研究。
①这里的分析,主要是根据学术期刊网收集的数据作出的判断,一个是根据其中核心期刊的数量,另一个是根据所有期刊的数量,因为在2000年之前,中国学术学术论文还没有这么泛滥,它也不要求硕士生必须发论文,也不要求博士生发论文(对此的观点,请参阅张鸣.高校大跃进的困局与危局[EB/OL].法学创新网,/html/bwgs/094936.shtml ,最后登录时间2011年10月30日),因而对之前的论文,对其所有进行搜索。
②陈瑞华、左卫民、宋英辉、陈卫东、谢佑平、汪建成等(刑法学界有赵秉志、周光权等),当然还有很多年轻学人涉及其中。
不过,纵观这些论文,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学者都是“打一枪”凑个热闹,只有陈瑞华教授写出关于量刑程序的一系列论文,而且以此为基础出版一本专著《量刑程序中的理论问题》。
③关于这一问题的分析,请参见切萨雷·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 ].黄风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摘要】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对量刑程序的本质缺乏梳理。
当通过梳理,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不在于限制法官权力,而在于赋予权力以实现量刑个别化。
在今日,它之所以成为一个问题则主要是信息社会的结果,更在于它是司法独立的前提。
在中国语境下,由于司法不独立,量刑问题才成为一个真问题。
而解决之道,量刑程序的诉讼化构造不仅仅要指向刑罚个别化、限制法官权力,更在于限制检察官权力乃至更为宏观的权力;随着时间的推移中,进而实现司法独立。
舍此,我国的司法改革必然失败。
【关键词】量刑程序;司法独立;刑罚个别化;量刑模式;诉讼化构造【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173-05试论中国量刑程序的基本问题蒋志如(西南科技大学四川绵阳621010)■一、提出问题:对量刑程序的冷思考在2008年以前,量刑程序并没有引起中国学界的注意,至少没有引起刑事诉讼法学界的注意;进一步说关于量刑问题的研究主要放在刑法领域中思考,而且其重要性与定罪问题相比较也大打折扣。
诉讼法学专业博士研究应用生培养专项方案
诉讼法学专业(刑事诉讼法学方向)攻读博士学位硕士培养方案专业代码:030106一、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拥护党领导,为国家法治建设和创建社会主义友好社会服务,德、智、体全方面发展复合型高级专业人才。
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专业博士生经过读博期间学习、研究活动,应该含有扎实深厚理论基础和宽广专门知识及必需相关学科、专业知识,以适应独立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及法律实务工作。
具体要求:1.系统地掌握刑事诉讼法学、证据法学基础理论、基础原理和现行法律制度。
2.含有独立思索、逻辑思维和开拓创新研究能力和高质高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能力。
3.在撰写出优异学位论文基础上,发明出更多本学科及交叉学科科研结果。
4.熟练地掌握和利用第一门外语,对第二外语也应有初步阅读能力。
二、研究方向依据培养目标要求,本专业下设两个研究方向:1.中国刑事诉讼法学2.证据法学三、学习年限全日制博士生学制为三年,在职或兼读博学制为四年。
成绩尤其优异并撰写完成业论文者,可申请提前答辩和毕业,不过,假如因为条件限制也可合适延长,全日制硕士可延长至五年,在职或兼读博人员可延长至六年,在要求最长久限内仍不能完成全部学业,以结业论处。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博士硕士课程学习学分不得少于13学分,跨学科和以相同学力考取博士硕士不少于17学分。
具体分配以下:(一)学位公共课(不少于5学分)1.马克思主义和现代社会思潮54课时2学分2.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 144课时3学分第一外语为英语博士生,其第二外语为选修课,非英语考试入学者应修英语,于第二学期开设,周8课时。
(二)学位专业课(不少于4学分)1.集体指导课2.导师指导课(三)前沿讲座(2学分)为拓宽硕士视野,促进硕士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进展,博士硕士在学期间应听学术前沿讲座最少6次,计2学分,由导师负责考查。
(四)读书汇报(2学分)导师在指导博士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博士生提出读书要求,并组织博士生在本学科或学科方向做读书汇报4次,计2学分。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
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论文一览表陈卫东 27篇…………………… 1 中人大程荣斌 6篇…………………… 4 中人大崔敏 1篇…………………… 4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宋英辉 10篇…………………… 4 中政大樊崇义 14篇…………………… 5 中政大刘根菊 15篇…………………… 7 中政大曲新久 16篇…………………… 8 中政大左卫民 19篇…………………… 9 四川大学法学院陈瑞华 36篇……………………11 北大法学院卞建林 8篇……………………13 中政大陈光中 14篇……………………14 中政大刘家琛 5篇……………………15 高法洪道德 3篇 (15)龙宗智 47篇……………………16 四川大学法学院汪建成 10篇……………………19 北大法学院徐静村 8篇……………………20 西南政法大学谢佑平 8篇……………………21 西南政法大学孙长永 6篇……………………22 西南政法大学莫丹谊 2篇……………………23 西南政法大学孙宁华 1篇……………………23 西南政法大学王敏远 10篇……………………23 社科院法学所杨建广 3篇……………………23 中山大学法学院李学宽 5篇……………………24 安徽大学法学院陈永革 2篇……………………24 四川大学法学院朱苏力 2篇……………………25 北大法律学系陈兴良 8篇……………………25 北大法学院张文 8篇……………………26 北大法学院贺卫方 11篇……………………27 北大法学院司法研究中心李忠诚 32篇……………………27 高检刑事厅傅宽芝 12篇……………………29 社科院法学所柯葛壮 18篇……………………30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熊秋红 10篇……………………31 社科院法学所谭世贵 8篇……………………32 海南大学沈德咏 6篇……………………33 江西省纪委著名刑事诉讼法学者论文一览表陈卫东1. 篇名从国际法角度评欧共体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政策与实践关键词欧共体;;WTO争端解决机制;;政策;;实践中文摘要欧共体是WTO中经济规模最大的成员。
课程改革以来教师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课程改革以来教师文化研究的回顾与反思
程东亚
【期刊名称】《当代教育科学》
【年(卷),期】2013(000)018
【摘要】课程改革以来,教师文化研究进入了一个高峰,研究的价值开始彰显,研究的自觉性凸显.教师文化研究的勃兴对于我们认识和促进我国教师文化的发展是很有裨益的.但冷静地反思我国教师文化研究的历程,其存在的问题也是值得注意的.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对教师文化的分类和评判、研究的取向、研究的方法等方面.因此,客观评判不同类型的教师文化,注重对传统教师文化的继承与创新,加强对本土教师文化的探索,坚持以叙事研究为主的研究范式,对于促进我国教师文化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3页(P6-8)
【作者】程东亚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师范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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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考研-法学院研究生导师简介-汪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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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关于“零口供”规则的思考》,《人民检察》2001 年第 5 期。 33、《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的再认识》,《法学》2001 年第 7 期。 34、《刑事证据制度之历史演变》,《烟台大学学报》1988 年第 1 期。 35、《论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烟台大学学报》1993 年第 1 期。 36、《我的诉讼观》,《烟台大学学报》1996 年第 4 期。 37、《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烟台大学学报》2000 年第 1 期。 38、《论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言论免责权》,《烟台大学学报》2002 年第 3 期。 39、《庭审前初步审查程序的几个问题》,《山东法学》(《法学论坛》前刊名)1993 年第 3 期。 40、《刑事诉讼溯源》,《法学论坛》2000 年第 1 期。 41、《海峡两岸假释制度之比较研究》,《法学论坛》2001 年第 3 期。 42、《刑事鉴定结论中的基本理论之再检讨》,《法学论坛》2002 年第 5 期。 43、《侦查权的法理分析》,《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 年第 3 期。 44、《我国未决羁押制度反思性重构》,《山东公安专科学报》2004 年第 1 期。 45、《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研究》,《法制日报》1999 年 12 月 5、12、19、2000 年 1 月 9 日理 论版连载。 46、《非法所得证据证明力之我见》,《法学与实践》1993 年第 1 期。 47、《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关系新解》,《诉讼法论丛》第 3 卷。 48、《漠视程序的代价——从“杜培武案件”引发的思考》,《诉讼法论丛》第 8 卷 49、《刑事证人制度之基本理论三论》,《诉讼法学研究》第 2 卷。 50、《中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出路——从再审程序的权利基础和功能定位角度观察》,《诉讼法 学研究》第 6 卷。 51、《犯罪控制与人权保护——论刑事诉讼的双重目的》,《刑事法评论》第 6 卷。 52、《自由心证新论——论自由心证之自由与不自由》,《证据学论坛》第 1 卷。 53、《“认证”之议,应当慎行》,《证据学论坛》第 4 卷。 54、《非法证据证明责任论》,《证据学论坛》第 5 卷。 55、《论诉讼证明中的四个标准》,《刑事法前沿》第 1 卷。 56、《诱惑侦查之立法规制》,《侦查论坛》第 2 卷。 57、《诱惑侦查新论》,《刑事法疑难问题研究》(赵秉志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 年。 58、《论我国辩护制度的改革》,《司法公正与辩护制度》(陈卫东主编),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 年。 59、《刑事诉讼法律渊源之历史演进》,《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年 5 月。 60、《论刑事诉讼程序的意义》,《刑事诉讼法学新解》,华龄出版社,2000 年 11 月。 61、《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面临的几个选择》,《中国法学》2006 年第 6 期。 62、《中国需要什么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环球法律评论》2006 年第 5 期。 63、《刑事诉讼法再修订过程中需要处理好的几组关系》,《法学家》2007 年第 5 期。 64、《刑事推定若干基本理论之研讨》,《法学》2008 年第 6 期。 65、《从逻辑理性到价值理性的转变——论无罪推定原则在中国的现实适应性》,《人民检察》 2005 年第 11 期。 66、《从现实到未来:死刑复核程序之改造》,载于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 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 2006 年。 67、《附条件改革述评》,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9 年第 4 期。 68、《论对抗式庭审模式下法官在证据运用中的角色》,载于《烟台大学学报》2008 年第 1
机密文件 他人勿动
2012年备考总攻略指南针导言:面对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司法考试成为法科学生的不二法门,司法考试虽然难,但是仍然有章发可循,在2011年司考备考第一阶段,指南针奉献给大家一桌“百鸡宴”,汇聚了历年来数位专家对于司考各科命题规律的研究成果,希望能够起到提纲挈领、纲举目张的效果。
在预测2011年司法考试命题趋势之前,应该先了解一下司法考试命题的依据和程序。
司法考试的命题依据是《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命题分为五个阶段:征题、审题、选题、定题、拼题。
司法考试命题分5个阶段征题,顾名思义就是征集司法考试试题,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以往的司法考试各科题库中抽取,一种是命题人或各高校、法律研究机构等出题。
征题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进行。
第二个阶段是审题,对征集来的题目进行审查,看看是不是符合规定。
审题一般在每年的7月中旬进行。
第三个阶段是选题,从通过审查符合规定的题目中选取试题,司法考试的真题基本上从这个阶段就有了雏形,通过选题就把当年司法考试的大体基调定下来。
没有被选为当年考试的试题会放在题库中作为今后司法考试的备选试题。
第四个阶段是定题,由司法部及命题专家对选好的试题做最后确定,不排除在这个阶段会换一些题。
在定题结束后,有司法考试标准试卷两倍的试题供拼题老师选择。
最后一个阶段就是拼题,把定好的试题按照司法考试的试卷结构进行“拼装”,一般会拼两套试卷,一卷作为考试正选试卷,另外的一套作为备用试卷,在出现状况的时候替代正式试卷使用。
从这个流程中看出,司法考试真题的侧重点在选题的时候就定下了基调,最终决定考试重点的就是拼题老师,故此我们可以从出题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到司法考试试题的考察趋势。
第一卷的命题趋势首先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09年新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篇,且考查分值达到25分之高。
需要考生注意的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篇在日后的司法考试中仍会占有一席之地,且考查的分值仍然可能保持25—35分左右。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将是卷四简答题的常客,而且从今年试题及司法部公布的参考答案来看,会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理学结合考查。
司考命题人
2013年司法考试司考命题人的总结张三太郎博主按语:本文非原创,本文也是根据主流的观点进行的命题人总结,还有一点,2002年之前被称为“律考时代”2002年之后才变更为“司法考试”,有一个时间节点在这里,博主根据12年了解到的情况进行了部分修改和批注。
附注:1、三大本的编写者不一定就是命题人,2、有时候命题人带的学生来出的题,也不排除这种可能。
一、司法考试卷一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2012年删去了潘长河,加入查庆九同志。
所以各位备战司法考试的童鞋,看看这位查老师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论述很有必要哦。
法理学公认的拼题老师是舒国滢老师(中国政法大学)、高其才老师(清华大学)和葛洪义老师(华南理工大学),从近几年司法考试法理学的命题特点可以看出,法理学的基本概念、理论和知识被案例化、实例化和应用化。
题目是一个一个的小案例,通过案例去考察考生对基本的知识、概念和理论的掌握情况。
法制史(中国法制史和外国法制史)的命题、拼题老师是赵晓耕老师(中国人民大学)。
法制史是从03年司法考试才开始新增的内容,其命题特点是用一些小典故去考察考生对知识的掌握。
宪法学的拼题老师是焦洪昌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和刘茂林老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此外韩大元老师(中国人民大学)。
经济法的命题和拼题老师和商法是一样的,刘凯湘老师(北京大学)和王卫国老师(中国政法大学)。
国际公法的拼题老师是秦晓程老师(外交学院)。
从近几年国际公法的命题特点来看,和法理学类似,把基本知识、基本理论转化成小案例,并和时事政治联系到一起,所以请大家要关注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国际法上的重要事件,尤其是中国对这些事件的观点和做法,以及国际上不同于中国观点和做法,当然考试要以中国的做法为正确做法。
国际经济法的命题老师一般是张丽英老师(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的特点是把重点放在国际贸易运输与保险、国际贸易术语上。
国际私法的命题人一般是黄进老师(中国政法大学)。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
2015年司法考试老师及教材推荐————卷一121群独享作者:@山阴会稽郎前言:说实话写老师推荐什么的最是如履薄冰,备战司考的人都不一样,众口难调。
写好了或许别人广为转载,写差了,过来喷你的肯定不带歇的。
故,一直踌躇着是否写一篇老师推荐,直到四个群里越来越多的人来询问老师的选择,真题的安排,感觉是有必要写一篇推荐,为当下正处于混乱的备考者们拨云散雾。
鉴于司考辅导界讲课老师如过江之鲫,本人不可能一一论述,所以凡是没有在本文述及的老师,或者是吾孤陋寡闻,未曾听过;或者网上流传推荐 张龙/陈璐琼张龙:讲义写的极其详尽,讲课能抓住重点,本人的卷一121法制史部分便是以张龙老师的讲义为蓝图编撰。
陈璐琼:上课会把法制史的考点串插着讲,经常编写一些小口诀把知识点串联起来。
特别提醒:淳于闻,授课方式上非常活跃,爆笑!经常编写一些小故事讲法制史的小故事来把知识点串联起来,听他的法制史就当听相声小品,笑笑吧。
对做司法考试题,帮助不大。
宪法推荐 白斌白 斌:宪法会让人感觉头疼,甚至选择放弃。
好在白斌的宪法让我改变了这一看法,首先白斌的宪法课特点是总结能力很强,口诀什么的随口就来,很适合备考者。
其次他知识点预测能力也比较强,讲话很搞笑听他的课很轻松。
最后讲义也是写的最为详细的。
宪法是他的必杀三国法推荐 杨帆(女)/殷敏杨帆(女):三国法女帝,所有部门法老师推荐中最没有争议的老师,讲义编写有点凌乱。
殷敏:实力和授课风格都不错,稍逊杨帆,但讲义写的比杨帆丰富,很多四级考点都有涉及。
适合听完杨帆老师的,再听殷敏老师的来做笔记补充。
特别提醒:王斌:三国法最好的男老师,只可惜,以前有杨帆,现在有殷敏,鸭梨山大啊,稍逊色于两位女老师李毅:授课过程中是一个几近严肃的人,上课不插科打诨,也不讲任何类别的笑话,他讲的全是考点,没有废话,讲得每句话都有含金量。
教室里通常是鸦雀无声都在认真听他讲,但也正因为如此90后考生通常无法接受。
祁欢:出题人弟子,讲课马马虎虎,最后她模拟题可以做做。
国内改性醇酸树脂研究进展_陈卫东
国内改性醇酸树脂研究进展陈卫东1,张鹏云2,陈艳丽1*,王崇国1,张学欢1,鲁峰1(1.甘肃有色冶金职业技术学院,甘肃金昌737100;2.甘肃省化工研究院,甘肃兰州730020)摘要:介绍了醇酸树脂的组成和合成工艺,综述了国内醇酸树脂的改性研究进展,其中包括采用酸酯、酸酐、环氧树脂、有机硅、纳米材料改性等。
关键词:醇酸树脂;改性;酸酯;酸酐;环氧树脂;有机硅;纳米材料中图分类号:TQ 323.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7432(2014)06-0056-04Domestic research progress in modification of alkyd resinCHEN Wei-dong 1,ZHANG Peng-yun 2,CHEN Yan-li 1*,WANG Chong-guo 1,ZHANG Xue-huan 1,LU Feng 1(1.Gansu Vocation Technical College of Nonferrous Metallurgy ,Jinchang 737100,China ;2.Gansu Research Institute of Chemical Industry ,Lanzhou 730020,China )Abstract :Thecompositionandsyntheticprocessofalkydresinswereintroductedandthedomesticresearchprogressinmodificationofalkydresinincludingmodificationbyester,anhydride,epoxyresin,siliconeandnano-materialswerereviewed.Key words :alkyd resin ;modification ;ester ;anhydride ;epoxy resin ;silicone ;nanomaterial【收稿日期】2013-11-11;【修回日期】2013-12-19【基金项目】甘肃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研支持项目(2013A-156);甘肃省科技厅“科技支撑计划”项目(0804GKCA019)资助。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
《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入的176位法学名家发表时间:2006-1-25 17:06:00 阅读数次: 658附一.按学科领域(同一学科领域法学家按姓氏汉语拼音字母排序)民商法学崔建远范健顾功耘关怀郭明瑞江平梁慧星刘春田刘凯湘龙翼飞马俊驹沈四宝石少侠司玉琢孙宪忠覃有土王利明王卫国魏振瀛巫昌祯吴汉东吴焕宁夏吟兰徐学鹿杨大文杨立新杨振山尹田赵旭东郑成思诉讼法学卞建林常怡陈光中陈桂明陈瑞华陈卫东崔敏樊崇义顾培东江伟景汉朝李浩刘家兴龙宗智沈达明宋英辉谭兵谭世贵汤维建田平安汪建成王国枢王亚新徐静村严端杨荣馨张卫平周国均左卫民刑法学曹子丹陈明华陈兴良储槐植高铭暄顾肖荣何秉松何鹏姜伟康树华梁华仁罗大华马克昌欧阳涛曲新久阮齐林苏惠渔孙谦王作富张明楷张智辉赵秉志周道鸾法学理论付子堂葛洪义郭道晖郝铁川贺卫方李步云李林李龙刘瀚刘作翔吕世伦沈宗灵石泰峰舒国滢孙国华孙笑侠王晨光谢晖信春鹰张文显朱景文卓泽渊经济法学李昌麒刘隆亨刘文华漆多俊邵建东史际春徐杰杨紫烜张守文种明钊法律史陈盛清范忠信高恒韩延龙何勤华怀效锋霍存福刘海年倪正茂蒲坚邱远猷吴建璠武树臣杨一凡杨永华俞荣根张晋藩朱勇宪法学与行政法学陈云生方世荣韩大元胡建淼胡锦光江必新姜明安罗豪才马怀德莫纪宏浦增元童之伟王名扬王叔文吴家麟肖蔚云许崇德杨海坤袁曙宏张光博张庆福张树义周叶中朱维究国际法学陈安董立坤龚韧刃韩德培黄进李双元梁西刘楠来饶戈平芮沐余劲松曾令良张乃根周忠海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吕忠梅军事法学丛文胜顾德欣李昂图们张建田07年名家名单上没有的法学家于安尤克介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叶林田思源刘俊海刘剑文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陈泽宪陈甦周光权郑胜利唐广良徐孟洲蔡守秋中国法律咨询中心专家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划为序)于安马怀德尤克介尹田王卫国王利明王灿发王明远王保树王家林冯军卢建平史际春叶林田思源龙翼飞刘春田刘俊海刘剑文刘隆亨孙宪忠朱慈蕴汤贡亮应松年张守文张明杰张新宝李明德李顺德杨建顺汪劲沈四宝陈卫东陈兴良陈泽宪陈桂明陈甦周光权郑胜利赵旭东赵秉志唐广良徐孟洲崔建远蔡守秋于安:法学博士。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及特点分析(二)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命题趋势及特点分析(二)第二卷司法考试第二卷考察的科目是刑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卷二的命题近些年有重理论化的趋势。
从2005年司法考试开始,刑法的考试就比较偏重理论化,使得当年很多考生的刑法部分丢掉很多分,当年年底发现刑法的命题人和拼题人由02年到04年的清华大学张明楷教授,变为注重刑法理论的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
陈兴良老师的命题特点是考察“常见、多发、疑难、复杂”的罪名,比如近年司法考试中出现过的关于盗窃与侵占的辨析问题。
正因为这个特点,就要求考生要对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有深刻的理解,更说明了解司法考试命题者观点的重要性,说白了谁出题谁是大爷!考生不能用批判的眼光做题,要用迎合命题人的观点去做题。
通过对近几年司法考试试题的归纳我们发现,考试中的一些案例出自《最高人民法院案例选》和《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以及陈兴良老师主编的《刑法案例教程》,建议大家有时间可以去看一看。
从2002年确立司法考试制度到现在,刑事诉讼法的命题老师比较多,包括陈卫东、陈瑞华、汪建成、顾永忠等。
因为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所以它是循序渐进的,要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不能前后颠倒。
这几年的考试的重点是越来越重视程序公正,所以刑事诉讼法上规定的刑事诉讼的各种程序的内容和流程一定要准确理解。
刑事诉讼法08年的考点还会集中在历年的常规考点,论述题从来没有涉及到过刑事诉讼法,这就提醒大家注意,作为大法的刑事诉讼法很可能会在论述题中涉及,如学界对修改《刑事诉讼法》中提到的被告人是否享有沉默权、是否享有保释权等等。
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2002年之前一直由张树义老师命题和拼题,2002之后的拼题人有马怀德、于安。
行政法是很多考生都很头疼的学科,因为它比较抽象,难以理解。
而且行政法的命题特点同法理学几乎一样,将行政法中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以案例的形式表现出来,本来很多人对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就没弄明白,就更别说去分析运用了。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与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之比较
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与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之比较北京大学法学硕士与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在学术实力与师资力量方面,在中国大陆名列前茅。
考北京高校法学硕士的学生经常向博联教育咨询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人民大学法学硕士的区别.因此,为了方便大家了解这两所名校,博联教育将两校的学术实力说明一下,方便考生将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和人民大学法学硕士进行对比。
北大法学院和人大法学院的博士生导师1.法理学:北大法学院:巩献田罗玉中周旺生朱苏力人大法学院:孙国华吕世伦朱景文朱力宇2.法制史:北大法学院:贺卫方武树臣张建国李贵连人大法学院:曾宪义郑定叶秋华赵晓耕3.宪法与行政法:北大法学院:罗豪才袁曙宏姜明安应松年人大法学院:许崇德韩大元胡锦光杨建顺4.刑法:北大法学院:陈兴良郭自力刘守芬王世洲张玉镶周振想储槐植人大法学院:高铭暄王作富韩玉胜黄京平谢望原何家弘田宏杰5.民商:北大法学院:刘凯湘钱明星尹田人大法学院:赵中孚杨大文王利明杨立新龙翼飞叶林6.知识产权:北大法学院:郑胜利人大法学院:刘春田郭禾7.诉讼法: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汪建成潘剑峰人大法学院:江伟程荣斌陈卫东王新清甄贞8.经济法:北大法学院:刘剑文刘瑞复张守文人大法学院:刘文华史际春徐孟洲吴宏伟9.国际法北大法学院:白贵梅龚刃韧饶戈平邵景春吴志攀人大法学院:董安生赵秀文郭寿康10.环境资源法北大法学院:金瑞林人大法学院:周珂评述:从博士生导师的分布情况上,可以看出人大法学院在民法与刑法上占据优势,高铭暄与王利明是代表性人物。
而北大在法理与宪法行政法,国际法上有一定的优势。
(仅代表博联教育秦老师个人意见)博联教育建议本科学校一般的学生,综合自身的专业功底和命题风格来选择报考人民大学法学硕士还是北京大学法学硕士。
人民大学法学硕士招生的统考生名额较多,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各个专业招收统考生的名额没有超过10人的。
博联教育从历年录取结果中观察到,北京大学法学硕士录取的学生多是名校生,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录取名单中有不少本科二三流学校毕业的。
优化教学孕育情感提高学生化学素质
优化教学孕育情感提高学生化学素质
陈卫东
【期刊名称】《中小学教学研究》
【年(卷),期】2012(000)008
【摘要】对于处在刚接触化学学科的初中学生来说,教师要根据学科的特点,结合学生自身的发展实际,有目的、有计划、有指导地精心组织各项教学活动,从观察、实验、思维、探究能力等方面培养和提高他们各方面的能力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教学成效
【总页数】2页(P24-25)
【作者】陈卫东
【作者单位】南通市如东县实验中学,江苏南通226400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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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化学素质教育中优化教学过程的若干方法 [J], 谢玉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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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对判例法的几点思考
汪建成
【期刊名称】《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0(013)001
【摘要】本文对判例法的概念、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判例法的优点和缺点,以及中国能否适用判例法等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渊源的独有表现;它是一种法律渊源,而不是一种适用法律的方法;判例法不等于判例.我国目前既不具备实行判例法的条件,也没有实行判例法的必要,但有必要借鉴德国的做法改革我们的司法解释制度.
【总页数】6页(P29-34)
【作者】汪建成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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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和数值模拟技术在焊接中的应用
专题综述收稿日期:2001-09-25作者简介:汪建华(1939-),男,安徽歙县人,教授,博士导师,长期从事计算机和数值模拟技术在焊接中的应用研究工作,在国内外发表学术论文120余篇。
计算机和数值模拟技术在焊接中的应用汪建华,马 继(上海交通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上海200030)摘要:介绍国内外计算机在焊接工程中应用的发展,以及近年来在焊接数值模拟领域的研究成果及其在工程中的应用实例。
关键词:焊接;计算机应用;数值模拟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1-2303(2001)12-0003-07Application of computer and numerical simulation for weldingW ANG Jian Hua,MA Ji(School of Materials Science and Engineering,Shanghai Jiao Tong University,Shanghai 200030,China)Abstract:The developments and application of computer and numerical simulation for welding are introduced.Some research results of welding numerical simulation and their applications in the engineeri ng are introduced also in thi s paper.Key w ords:welding ;computer application;numerical si mulation前言计算机、信息、网络等技术的飞跃发展,给人类的生活环境、文化氛围带来了深刻的变化。
这种深刻的变化必然反映到原来的制造业乃至焊接工程中来。
计算机心脏 中央处理器(CPU),其性能18个月就翻一翻,而价格却成倍下降,已具备进入家庭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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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法视野下的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改造汪建成随着我国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向纵深方向推进,现有的庭前审查程序日益成为制约刑事审判乃至整个刑事诉讼制度科学化的“瓶颈”。
96年刑事诉讼法对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进行的实质性修改,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庭前预断、庭审走过场的弊端,但从刑事诉讼纵向结构上考察,就会发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既缺乏抑制公诉、服务审判的功能,又无法实现其过滤、分流的独立价值,从而导致了刑事诉讼实践中新型对抗制审判方式异化,被追诉方的基本诉讼权利和审判程序的效率都难以得到保障。
为此,国内某些地方法院在现行立法范围内,也着手改革审判流程的管理,试图从根本上解决庭前审查形式化、简易化所带来的一系列难题。
这种现状迫切需要对庭前审查程序重新进行合理的定位,并从理论上对庭前审查的制度加以检讨。
正是基于这一认识,本文在比较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总结出庭前审查程序的一般规律,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造我国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若干构想。
一、刑事庭前审查程序之比较研究刑事庭前审查又称为“预审听证”,在我国习惯被表述为“公诉审查”,它是法院正式审判之前,在对案件进行的初步审查基础上,决定是否将刑事被追诉人交付法庭审判的诉讼活动,是衔接公诉与审判的重要环节。
在此,笔者拟从比较法的角度,对两大法系各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庭前审查程序加以透视,以期把握其内在的规律性。
(一)关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刑事诉讼的控、辩、审三方,均是诉讼活动的主要参与者,它们同时都有可能作为庭前审查程序的启动者。
但是囿于法律文化背景、诉讼传统的不同,各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实践根据各个诉讼主体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不同的诉讼地位及作用,采用了各不相同的启动模式,归纳起来,大致有以下三种:(1)控辩双方启动模式。
在这种启动模式中,控辩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启动庭前审查程序的权利,同时他们也有权放弃。
在美国,“预审权利尽管没有宪法性的保障,但它是联邦和各州司法程序中的制定法上的权利。
”“预审权利有时虽然被被告人放弃,但在许多司法管辖区,控方也可能为了某种利益或方便而坚持要求进行。
”(注:See Marvine Zalman & Larry Siegel:Criminal Procedure Constitution and Society,1991by West Publishing Company. P620.)意大利《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被告人可以放弃参加初步庭审的权利,并且可以通过向文书室提交声明要求立即审判……”。
葡萄牙《刑事诉讼法》中,公诉人有权介入预审程序,被告人有权利针对控诉内容要求进行预审(Instruction)。
(注:See Mirelle Delmas-Marty,The Criminal Process and Human Rights Toward a European Consciousness.1995by Martinus Nihoff Publishers,P55.)(2)法官依职权启动模式。
德国是这种启动模式的典型。
在德国刑事程序中,如果侦查程序的结果非刑事追诉之中止时,则一般而言即进入中间程序,此时法院需对其应否开启审判程序作出裁判。
(注:[德]: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31页。
)这种模式类似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3)混合启动模式。
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有英、法两国,英国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明确规定,法官可以根据公诉人或被告人(如果被告人超过一人,根据任何人的申请)或者根据法官自动的动议签发预审的命令。
(注:[英]迈克·麦康维尔著:《英国刑事诉讼法(选编)》,岳礼玲选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45-646页。
)从这三种启动模式中可以看出,在现代刑事诉讼中,控辩双方享有程序的动议权,而法官则对程序的运转拥有管理权,他们各自均可依据法律赋予的权能对诉讼活动施加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对预审启动权的不同分配方式都不无一定的道理。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可以发现,强化对被追诉方的保护,赋予其与控方平等的预审启动权,几乎是各国共同的趋势。
从庭前审查程序适用范围的角度看,各国大都面临着这样一个悖论:如果过广的将庭前审查程序适用于各类案件,势必会造成诉讼程序的膨胀和诉讼资源的浪费;反之,庭前审查程序使用范围过窄,又有对被追诉人诉讼权利保护不力的嫌疑。
为了调和这一两难的矛盾,各国大多遵循“案件与程序相适应”的原则,只将其适用于重罪案件。
英国对于“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注:英国将犯罪按照对审判方式的影响划分为三类:简易罪(Summary offences)、可诉罪(Indictable offences)和可以选择审判法院的罪行(Offences triable either way)三种。
),一般须经治安法院法官审查,但根据1987年《刑事审判法》,对于重大、复杂、明显没有必要进行审查的欺诈案件以及针对儿童的严重伤害或性侵犯案件,为了避免无谓拖延,也可不经预审,直接将案件移送刑事法院进行审判。
美国也只有重罪案件才允许大陪审团审查起诉或经过预审程序。
法国具有典型意义上的预审程序是二级预审(即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所进行的预审),它对于重罪案件的适用是强制性的,而对其他轻罪、违警罪案件则只能根据检察院、被审查人、民事当事人的上诉进行。
在德国,只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才可以不经预审,直接进入审判程序。
(二)关于刑事庭前审查程序的运行1.庭前审查程序的审查内容。
庭前审查程序虽然不是预先解决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但是要确定对被告人的指控是否存在适当的理由或者合理的根据,必须对与案件相关的证据事实、法律问题进行审查。
这种审查在各国不仅仅限于对起诉书、证人名单、证据目录等进行程序性审查,还包括对证据的相关性、合法性以及证人的适格性和法律适用等实体问题进行审查。
在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的法国、德国,这种实体性审查体现得较为明显。
在法国的二级预审中,起诉审查庭可以传唤当事人到庭接受讯问,并提出物证后,对犯罪的基本事实和情节及定性进行评议,最后就被告人的指控有无充足理由作出裁定。
在德国的中间程序,检察官必须向管辖法院提交起诉书和移送卷宗,法院还可依职权或依申请而为补充侦查,在此基础上,法院最终决定是否开启审判程序。
即使在英美法系国家中,预审法官在被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及证据材料的基础上,作出的是否具结移送(bind over)审判的裁决,也必然涉及到一定程度上的实体性审查。
除此之外,各国庭前审查内容中还包括追诉机关对被追诉人的强制措施决定,这一点常常被国内学者们所忽视。
在英国,治安法院的预审法官在决定将案件移送起诉、交付审判时,必须考虑对被告人是保释还是羁押。
如果予以保释,必须加以考虑的因素包括强迫接受的各项条件;如果不在押的,应签发逮捕令状,予以羁押。
(注:欧阳涛等著:《英美刑法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216页。
)《德国刑事诉讼法》也规定:法院在开启审判程序时,需对羁押命令或继续等作一裁定;在拒绝开启审判程序或确定中止诉讼程序时,法院也需立即撤销羁押或观察收容之命令。
(注:[德]Claus Roxin著:《德国刑事诉讼法》,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437页)法国、俄罗斯等国对预审中强制措施决定合法性的审查,也采用了类似的做法。
从上述介绍中不难发现,各国庭前审查范围具有以下两个特征:其一,为了实现庭前审查的过滤、分流案件的目的,审查范围一般不限于程序审,还在不同程度上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实体性的审查;其二,发挥法院的司法控制机能,以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免受公权力的不合理侵犯,对涉及限制被追诉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也是各国庭前审查范围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2.庭前审查的运作模式。
在全球范围内人权保障、诉讼民主化浪潮的席卷下,两大法系的诉讼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这一点突出体现在各国的刑事审判过程中,但是,在刑事庭前审查或者预审阶段上也表现出了各不相同的特色。
法国和德国的庭前审查依然固守职权主义的模式,法官积极主动,而控辩双方参与程度较低。
《法国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在上诉法院起诉审查庭进行二级预审的过程中,首先由一名法官报告案情,检察长和当事人的律师就案件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简要意见;如果有必要,起诉审查庭庭长可以命令当事人到庭接受讯问,并提出物证,且庭审的辩论在评议室内进行,一般不得公开。
德国法院的中间程序一般由职业法官主持进行,而且不公开;法院在接到检察官提交公诉的案件后,由首席法官指定一名职业法官阅卷,同时就该起诉书通告被告人,告知其有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声明,表明在裁判起诉书之前他是否需要申请调取一定证据、或者是否要对开始审判程序提出异议;被起诉人的申请及异议,均由法院裁定。
如果有必要时,法院还可以为被告指定一名强制辩护人。
在中间程序中,为了查明案情,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命令收集证据。
(注:《德国刑事诉讼法典》,李昌珂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88-91页。
)与法国和德国模式恰恰相反,美国的预审(注:当然,美国刑事诉讼中还有大陪审团的审查起诉,它在一定程度上也对检察官的起诉起到了制约作用,但与预审显著不同的是其一般秘密进行,有少数州也赋予了当事人在大陪审团起诉后要求启动预审的权利。
)(提审以及审前动议也可以看作是广义预审的组成部分)则表现出较强的对抗性、公开化趋势。
预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均应出庭,辩护律师也可以到庭,被告人不仅可以对控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还有权出示相关证据,但出示证据并非被告人的义务,在实践中,被告人也往往很少出示证据,他们仅仅通过预审程序,了解控方的证据,为庭审辩护作好准备。
预审法官在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的基础之上,作出将案件移送审判或者撤销起诉的决定。
值得一提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Press Enterprise诉Superior Court(1986)(注:Press Enterprise v.Superior Court,478U.S.1,106 s.ct.2735,92 L.Ed.2d1(1986).)一案中,强调预审必须公开,该案裁决中,前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Burger)明确指出,预审的公开可以阻止腐败的滋生,防止检察官过分的指控以及法官产生偏见乃至做出荒唐的裁决。
(注:在科尔曼诉阿拉巴马州(Coleman v.Alabama)一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还明确指出,预审听证对保护贫困的被指控者反对错误或不正当的诉讼非常重要。
第一,律师对证人有技巧地审查可能暴露州一方案件致命的薄弱点,而可能使司法官拒绝对被指控者具结审判;第二,无论如何,一个有经验的律师询问州证人时运用,或采集审判不出庭的证人对被指控者有利的证人证言;第三,经过训练的律师能更有效地揭露州反对其当事人的案件和可能为这个案件的审判作适当的辩护准备;第四,预审听证时律师对比如早期精神检查或保释金等这些事项进行有效的辩论也具有很大的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