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省直机关国有资产处置计划表
资产处置的范围是什么?【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资产处置的范围是什么?【2017-2018最新会计实务】 【2017-2018年最新会计实务经验总结,如对您有帮助请打赏!不胜感激!】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的 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那么资产处置的范围有哪些呢?资产处置的主要 方式又是什么呢秀获奖文档首发!
握。学习时应充分利用知识的关联性,通过分析实质,找出核心要点。要深入 钻研,过细咀嚼,独立思考,切忌囫囵吞枣,人云亦云,随波逐流,粗枝大 叶,浅尝辄止。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 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 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 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一、资产处置范围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 产; 二、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 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 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 式。 资产处置是指通过综合运用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手段和方法,对资产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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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价值变现和价值提升的活动。那么资产处置的范围有哪些呢?资产处置的主 要方式又是什么呢?接着往下看吧!
资产处置应逐级申报,分级审批: (一)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 20万元以下的资产,由各部门审批,报国管局 备案。 (二)一次性处置价值原值 20万元(含)以上的资产,需经资产使用单位 提出申请,报国管局审批。 (三)国有土地、房屋及建筑物、汽车的处置,均报国管局审批。 一、资产处置范围 资产处置的范围按资产形态可划分为:股权类资产、债权类资产和实物类资 产; 二、资产处置方式 资产处置的主要方式有:调拨、变卖、报损、报废以及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 经营性资产等。 资产处置方式按资产变现分为终极处置和阶段性处置。 终极处置主要包括破产清算、拍卖、招标、协议转让、折扣变现等方式; 阶段性处置主要包括债转股、债务重组、诉讼及诉讼保全、以资抵债、资产 置换、企业重组、实物资产再投资完善、实物资产出租、实物资产投资等方 式。 后语点评:会计学作为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每一笔会计业务处理和会计 方法的选择都离不开基本理论的指导。为此,要求我们首先要熟悉基本会计准 则,正确理解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并在每一会计业务处理时遵循一般原则的 要求。会计学的学习,必须力求总结和应用相关技巧,使之更加便于理解和掌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2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为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部反映。
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4年8月20日附件: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地方各级党的机关、政府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统称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核销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是地方政府负责资产处置工作的职能部门,承担制度建设、处置审批及监督检查等管理工作。
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资产处置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有关单位应当完成所交给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财政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的完成情况。
第二章管理规定第五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二)厉行勤俭节约;(三)公开、公平、公正;(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模板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模板为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总体、配置、使用、处置以及收益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截至2XX18年12月31日,已纳入XX资产报表编制范围的单位共XX户,独立编制机构数XX个,较上年度增长XX。
编制人数XX人,年末实有人数XX人,较上年度增长XX。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基本情况(一)总体情况截至2XX18年12月31日,我单位资产总计账面数(净值,下同)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经清查盘点后,资产总计实有数XX万元。
负债总计账面数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
净资产总计账面数XX万元,较上年增长XX%。
1.按单位性质资产情况。
我单位行政单位国有资产XX 万元,占XXXX%;事业单位国有资产XX万元,占XX%;民间非营利组织国有资产XX万元,占XX%。
2.资产构成情况。
流动资产XX万元,占4XX%;固定资产XX万元,占5XX.11%;在建工程XX万元,占XX%;长期投资XX万元,占XX%;无形资产XX万元,占XX%;其他资产XX万元,占XX%。
3.固定资产构成情况。
我单位固定资产期末账面数原值12XX.83万元,累计折旧78.39万元,净值42.43万元,其中:土地、房屋及构筑物XX万元,占固定资产的XX%;通用设备XX万元,占1XXXX%;专用设备XX万元,占XX%;文物和陈列品XX万元,占XX%;图书档案XX万元,占XX%;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XX万元,占XX%。
表 1: 固定资产构成情况表单位:万元(二)具体管理情况1.资产配置情况我单位新增固定资产XX万元。
从资产类别分析,新增土地、房屋及构筑物XX万元,占XX%;新增通用设备XX万元,占1XXXX%;新增专用设备XX万元,占XX%;新增文物和陈列品XX万元,占XX%;新增图书档案XX万元,占XX%;新增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XX万元,占XX%。
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
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背景随着中国国民经济逐渐的发展,国有经济成为了支撑国家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力量,同时也带来了国有资产的增加。
对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既可以有效地节省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可以为国家提供收益。
然而,在国有资产中,有一部分资产因为多种原因而处于闲置状态,不仅浪费了国家的财力和物力,也限制了国有资产的效益。
因此,制定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目标本次国有闲置资产处置实施方案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国有资产的处置程序,确保国有资产能够得到合理地利用并进一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方案一、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有闲置资产的管理责任,制定周全的管理计划和责任制度。
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项规定和要求,做好资产管理、监督和管理报告。
其中,必须按照程序鉴定、评估资产服务,同时还需评估并确定其资产转让方案和操作计划,确保资产转让程序顺利进行。
对于闲置资产,资产管理部门需督促其及时转移,防止资产滞留,避免造成损失。
二、资产评估的要求资产评估是国有闲置资产处置的关键环节,需要资产评估机构对闲置资产进行评估。
在评估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要求:1.评估机构必须是合法注册的资产评估机构;2.评估机构要有一定的资产评估经验;3.评估范围应当覆盖所有关键评估指标;4.评估结论必须公正、科学、准确。
三、资产处置的方法1.租赁对于房地产、设备等资产,可以考虑以租赁的方式进行处理。
租金收益可为国家带来长期的稳定收益,同时也能满足市场需求。
2.转让对于可转让的资产,可以考虑以公开竞标、拍卖等方式进行转让。
国有资产的转让需遵守法律程序,确保转让合法、公开、公平以及最终受益收益最大化。
3.其他对于无法进行直接的转让或租赁的资产,可以考虑进行其他方式的处置,如股权转让、合作开发等。
四、处置后的监督国有资产转移后,需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国有资产的处置需有相应的监督机制,确保转移后资产的上缴方案合理,国家财政和资产收益合理,资产使用效益逐渐提升。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9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职责分工第三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四章土地、房屋资产管理第五章公务用车管理第六章办公设备设施与家具管理第七章共用设备设施管理第八章在建工程、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管理第九章资产收益和账务处理第十章权属登记和纠纷调处第十一章资产清查和资产评估第十二章资产报告和绩效评价第十三章监督检查第十四章责任追究第十五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直机关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根据《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关于深化湖南省省直党政机关和参公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
财物省级统管的省以下法院、检察院,以及省直机关单位所属垂直管理机构、派出机构的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直接管理、委托管理等方式实施统一管理。
2019年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
附件3-2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填报说明2018年省级部门预算录入表共28张,具体填报说明如下:一、部门预算支出汇总表1.基本支出由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公用支出组成。
2.项目支出申报项目支出预算需同时填报“项目支出基本情况表”、“项目资金拼盘情况表”,并根据具体项目属性相应填报“省本级项目支出细化情况表”、“补助市县转移支付支出细化预算表"、“政府采购(含购买服务)及资产购置预算表”、“财政支出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部门业务费绩效目标申报表”等相应报表内容。
3.财政拨款的支付方式:选择填列“国库工资统发”、“其他集中支付"、“财政实拨".4.是否政府采购:选择填列“是”或“否”。
填列“是"的项目,需同时编报“政府采购(含购买服务)及资产购置预算表”。
二、收入预算表由系统自动生成三、单位基本情况表1.单位预算代码:各单位按已确定的预算代码填报,新增单位由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新设代码。
2。
单位全称:按照编办批复的单位机构编制名称填列。
3.单位简称:按照预算单位日常使用简称填列。
4.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无组织机构代码或未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的单位默认为预算虚拟单位。
5。
上级主管单位预算代码:按已确定的预算代码填报.6.上级主管单位全称:按照编办批复的单位机构编制名称填列。
7。
上级主管单位组织机构代码:填列国家组织机构代码.8.是否虚拟单位:因基本支出或项目支出特殊管理需要相应增设的虚拟单位,如:同一单位内含有参公和普通事业人员,分别适用不同的工资政策的予以单位虚拟单位为:xxx单位(参公)、xxx单位(事业).虚拟单位不具有单位组织机构代码.本行填列“是"或“否”。
9。
行政事业单位级别:选择填列“省(部)级”、“副省(部)级”、“厅(局)级"、“副厅(局)级”、“处级”、“副处级”、“正科级”、“副科级”、“其他”。
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 保密、信访、督查、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对口接待、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本部门 推进依法行政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的消防、社会治 安综合治理、人民防空及交通安全等工作;指导和管理省直属机关婴幼儿园工作。
主要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机关事务工作的方针政策,拟订省直机关事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 实施,负责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工作。
(二)承担拟订省直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政策、制度的有关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后勤服务单位业务工作。
(三)按规定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 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
(四)制定省直机关房地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省直机关用地管理工作,承担省直机关行政办公 用房和办公区建设的规划编制、项目审核、建设监管、使用调配和维修审批及监督管理。
(五)负责省直机关及所属在蓉单位、中央在蓉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拟订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住房 保障办法和制度并组织实施,按规定负责省直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指导省直机关集中住宅区的建 设和物业管理工作。
(二)财务处(省直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负责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管理,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预决算管理工作;承担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管理有关工作,制定相关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等工作;负责 局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
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资产配置标准(试行)(豫财资[]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行为,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按照《河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第号令)和《河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豫政办[]号)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行为。
临时办公机构国有资产配置参照此标准执行。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资产主要是指办公用房、公务车辆、办公家具、办公自动化设备和空调设备等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办公需要配置的资产。
第四条本标准主要是根据省编办核定的内设机构数量和人员编制内实有人数,确定资产配置数量限额;按照办公自动化要求,确定办公自动化设备基本配置标准,并参照主流设备市场价格,综合确定资产配置价格限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关于资产折旧的相关规定和设备的实际使用年限,确定资产更新标准。
第五条本标准是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数量、面积、价格等上限标准,以及最低使用年限标准。
第六条因工作需要,确需超过本标准配置资产或者未达到更新标准需要更新资产的,按照从严控制的原则,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进行配置或者更新。
第二章办公用房装修第七条公用部分:包括大厅和公共走道。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天花板、水电管线、灯具等。
按照建筑面积,大厅装修费用不超过元㎡,公共走道不超过元㎡。
第八条会议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九条办公室。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电路管线、灯具、网络线路等。
按照建筑面积,装修费用不超过元㎡。
第十条卫生间、茶水间。
装修内容包括:地面、墙面、门窗、窗帘、天花板、水电路管线、灯具、卫生洁具等。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内容提要模板(单位版)
附件4: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参考格式注:正式分析报告内容可以包含,但不限于本参考格式中的内容。
各部门和单位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把握报告重点,认真起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
2018年度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分析报告内容提要(行政事业单位参考格式)为适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工作的要求,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现对我单位本年度资产占有、使用、变动以及管理情况等分析报告如下:一、单位基本情况说明单位性质、财务隶属关系、资产管理部门(岗位)设置情况、执行财务会计制度情况、单位人员情况、预算收支情况等基本情况。
二、资产情况分析(一)分析资产总量、分布、构成、变动情况。
其中,资产构成情况应包含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占资产总额比例情况,固定资产占比中应包含房屋、专用设备、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占固定资产总额比例等主要指标分析。
(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二)分析本单位主要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等情况。
其中,资产配置情况应包含总资产增长率、固定资产增长率、无形资产增长率、人均占有办公室使用面积、人均占有大型设备数量、有土地证的土地面积占土地总面积比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使用情况应包含出租出借资产占资产总额比、对外投资占资产总额比等主要指标分析;资产处置情况应包含本期处置资产价值占资产总额比等主要指标分析。
(可用饼图、柱图、折线图和表格)(三)分析本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或处置国有资产取得的收益情况。
(四)分析本单位资产总体绩效情况。
包括单位资产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资产存量盘活和共享共用情况、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
三、资产管理工作的成效及经验(一)主要举措。
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工作举措,全面反映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取得的成效和亮点,包括在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环节、提高资产运行绩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创新举措。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甘肃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甘财资〔2009〕1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方式以及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处置管理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按照实用、高效、节约的原则,有权对行政事业单位超标配置、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主管部门按照处置权限负责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置换以及与其他单位联建、联营所形成的国有资产的处置,应委托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未经批准处置的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土地、房屋建筑物、车辆和仪器设备等国有资产,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的国有资产注册、过户、变更等手续。
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
附件2:2018年度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财政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照贯彻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制度,以管资本为主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相关要求,制订本套国有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一、填报范围本套报表适用于境内、境外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能够编制完整会计报表的所有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填报。
具体指各类国有企业(单位),以及供销合作社、二轻集体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民政福利企业、街道企业、校办企业等城镇集体企业、厂办大集体。
(一)国有控股企业是指国家或国有企业(单位)作为出资人之一,国有投资份额(包括国家资本和国有法人资本)占被投资企业实收资本50%以上(含50%),或者虽未拥有多数股权,但对被投资企业拥有实际控制力的企业。
具体包括:1.国有间接控制的企业,指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的企业。
2.国有直接与间接控制的企业,指母公司虽然只拥有其半数以下的权益性资本,但通过与子公司合计拥有其过半数以上国有权益性资本。
3.多方国有单位投资的、具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控制权指能够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二)境外企业是指以下三类企业(单位):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的国有境外企业集团(以下简称境外企业集团)及所属子公司。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投资设立企业或办事机构的境内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投资单位(以下简称境内投资单位)。
3.境内投资单位直接投资控股的境外企业。
(三)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和相关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报社、出版社等国有事业单位。
(四)厂办大集体是指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为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一些国有企业批准并资助兴办的劳动服务公司或其他形式工商登记注册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
国有资产报废管理办法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进一步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我们制定了《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局。
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管资〔2009〕16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行政经费在国务院系统的人民团体,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第六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不得处置。
第二章房屋资产处置第七条房屋资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拆除等。
第八条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
第九条房屋资产调配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总体情况,结合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系统内统一组织划转和调整。
第十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一条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须经审批同意。
国管局对拟转让的房屋资产可以优先调配使用。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 吉林省人民政府
吉财产[2010]596号关于明确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的通知省直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9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精神,省财政厅作为省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制定地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省直部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接受省财政厅的指导和监督。
为更好地理清职责,经省编委会同意,现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和职责通知如下:一、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范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包括:1、省委序列部门机关本级;2、省人大办公厅机关本级;3、省政府组成部门机关本级;4、省政协办公厅机关本级;5、省高法和省高检机关本级;6、民主党派机关本级;7、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机关本级;8、省政府直属机构机关本级;9、部分群团单位机关本级;上述行政单位机关本级包括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机关服务中心。
10、省直17个事业单位本级;11、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所属事业单位。
名单详见附件。
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管理职责根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43号),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在上述管理范围内,承担的具体职责包括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和调剂。
具体为:(一)产权界定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管理范围内单位与管理范围外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事项,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提出意见后,由省财政厅或上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及省直规定依法调处和界定。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
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0.23•【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2019年10月23日)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国务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形成了《国务院关于2018年度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专项报告》,主要内容如下: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本情况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提高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规模不断壮大,管理能力不断增强,职能作用不断提升,保证了行政事业单位履职和事业发展需要。
截至2018年底,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33.5万亿元,负债总额9.9万亿元,净资产23.6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10.1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23.4万亿元。
中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4.7万亿元,负债总额1万亿元,净资产3.7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0.8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3.9万亿元。
地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总额28.8万亿元,负债总额8.9万亿元,净资产19.9万亿元。
其中,行政单位资产9.3万亿元,事业单位资产19.5万亿元。
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统计,截至2018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484.7万公里,全国内河航道通航里程12.7万公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4296处,文物藏品总计4960.4万件(套),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公共租赁住房1200多万套。
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情况(一)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
一是加强顶层管理制度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财政部制定出台《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管理制度,为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重要依据。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
黑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和《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一)闲置的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或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以及资产调剂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需要转让、核销或注销的商标、商誉、专利技术、科研成果、矿业权、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
(五)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六)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已达到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八)因城市规划改造需拆迁的房屋构筑物资产。
(九)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五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七条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事业单位提出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规定。
第八条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须事前报省政府批准。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
国有资产报损报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__《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__国资事发[1995]106号颁布时间:1995-9-5发文单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__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__(局):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国资事发[1995]17号),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
本办法已经财政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件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及注销产权的一种行为。
包括无偿调出、出售、报废、报损等。
(一)无偿调出。
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二)出售。
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
(三)报废。
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四)报损。
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帐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条审批权限(一)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仪器设备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家国有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审批。
规定标准以下的审批权限,由主管部门决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规定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第四条申报程序。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规定标准以上的国有资产,首先向主管部门申报,提出申请处置国有资产的报告,填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格式附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批。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八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制定并组织实施本部门行 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规定向本级 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第十四条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 安排使用。
第三章资产使用
第十五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满足本单位履行职能需要、保障事业发展和提供公共服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主要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等行为。公共基础 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国有资产使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应当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 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按照规定程序实施。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十二条应当依法合理选择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 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一)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转让、跨部门或者跨级次无偿划转和置换的;
(二)需要以省政府名义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注资到企业的;
(三)其他规定应当报省政府审批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
市、县级有关部门需报同级政府批准的事项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 ,应当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