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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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第五章 支付方式与国际货款结算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出票人而非付款人。 汇票是“信用货币” 汇票是“信用货币”
(2)背书(endorsement)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是一种流通工具(Negotiable Instrument),可以在票据市场上流通转让。
就是转让汇票权利的 一种法定手续,就是 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 的背面签上自己的名 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 名字,并把汇票交给 受让人的行为。
贴现汇票计算举例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 90天付款 8000 承兑,承兑日为4 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承兑,承兑日为4月1日,持票人要求于承兑当日贴现。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计算如下: 该行按贴现率6% p.a.计算如下: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贴现息=8000*90*0.06/360=120美元 =8000*90*0.06/360=120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汇票现值=8000-120=7880美元 =8000
案例 2 汇票的追索权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 甲交给乙一张经付款银行承兑的远期汇票,作为向乙 订货的预付款, 订货的预付款,乙在票据上背书后转让给丙以偿还原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 先欠丙的借款,丙于到期日向承兑银行提示取款,恰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 遇当地法院公告该行于当天起进行破产清理,因而被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 退票。丙随即向甲追索,甲以乙所交货物质次为由予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 以拒绝,并称10天前通知银行止付,止付通知及止付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 理由也同时通知了乙。在此情况下丙再向乙追索,乙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 以汇票系甲开立为由推委不理。丙遂向法院起诉,被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告为甲、乙与银行三方。你认为法院将如何依法判决? 理由何在? 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及答案

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

5%,其余降价1。

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该如何避免?2.中国A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B公司(卖方)于某年3月20日订立了5000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314美元/KG,CFR张家港,规格为型号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6月,我公司于5月3I 日开出信用证。

7月9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Safety,预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8月10日。

但直到8月18日Safety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7月20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16000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3.我外贸E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来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要求货运釜山,并在提单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4.某公司进口一批货物以FOB 条件成交。

国际货款支付案例综合

国际货款支付案例综合

买方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的争议案案例:中东某商人从西欧购买一项商品买卖双方约定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并明确分两批交货和分两批开立信用证。

第一张信用证开出后,已经顺利结汇。

第二张信用证开出后,买方因第一批货物质量有问题,向卖方索赔的事项尚未了结,便通知银行停止使用其开出的第二张信用证,但银行仍凭卖方第二批正确的票据付了款。

当银行通知买方对第二批货物付款赎单时,遭到买方拒绝,银行向法院起诉,结果银行胜诉。

请分析原因。

案例分析:本案合同规定按信用证付款方式成交,而信用证是独立于合同之外的一种自足的文件,在信用证付款条件下,银行处于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他对受益人承担独立的责任。

由于银行开出的是不可撤消信用证,而且按一般惯例规定,银行只管单证,不管货物,当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时,只要单证一致,作为开证申请人的买方就必须付款赎单。

本案合同项下的买方,以上一批交货质量有争议为由而拒绝向银行付款赎单,是毫无道理的。

因此,法院判决正确。

单证不符和信用证有效期已过而遭银行拒付案案例1:美国某商人按CFR纽约条件凭信用证付款方式向意大利某商人购买一批智利产的金鱼粉,买方通过美国银行开出一张不可撤消的信用证,其中规定:在议付单据中,提单必须是空白抬头并注明运费已付,品质证书必须证明含蛋白质不低于70%。

但议付时,受益人却提供不可转让的提单,且无“运费已付”字样,品质证书仅注明蛋白质为67%,发票的商品名称是鱼粉,而不是金鱼粉。

由于单证不符,遭开户行拒付。

后受益人又补交了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并遭到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案例分析:信用证项下的交易,单据十分重要。

卖方凭单据议付和买方付款赎单,都离不开单据。

单据——付款是对流的,银行处理信用证业务,实际上是从事单据的买卖,所以银行议付时必须贯彻单据与信用证“严格相符”的原则。

如发现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不相符,银行即有权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

本案受益人第二次补交的单据虽符合信用证要求,但交单时信用证有效期已过,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开证银行再次拒受单据和拒付货款,也是有理有据的。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1.我方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上货物的名称为:“Apple Wine”,于是为了单证一致,所有单据上均用了“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被海关扣留罚款,因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结果外商要求我方赔偿其罚款损失——问我方对此有无责任?(1)我方对此承担一定的责任。

按照有关的法律和惯例,对成交商品的描述是构成商品说明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一项基本依据,它关系到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本案例中的“Cider”一词既有苹果酒也有苹果汁的意思,因此货到目的港后海关以货物与品名不符,对该货物扣留罚款我方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2)在贸易实践中如果出现此种情况,我方应在收到信用证后要求改证,即对信用证中的品名进行修改,这样既可以做到单证一致,收款有保障,同时又避免了实际货物与单据上的商品品名不符,从而遭受海关扣留罚款的不利损失。

2. “凤凰”自行车在我国可谓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可在90年代初,“凤凰”自行车参加了意大利米兰的国际自行车展览会。

展览会上,与国外五颜六色、灵巧轻便、多档变速的自行车放在一起,显得品种单调、款式陈旧。

尽管最后“凤凰”自行车只卖到欧美名牌自行车价格的1/10,可仍无人问津。

请分析,“凤凰”为何飞不起来呢?3. 我某出口公司有一批言明为降价品的罐头,英商看货后订货。

但货到英国3个月后,发现罐头变质,英商要求退货。

问:我方是否应该满足英商的退货要求?分析:我方不应退货,因为该笔交易是看货买卖,我方只需保证所交货物为买方看货时确定的商品。

4.我方某外贸公司向某外国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双方在签订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商品的规格、等级等品质标准。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含答案(第七章)问题1:本案例是涉及FOB价格术语下船货衔接的问题。

按照FOB术语成交的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这类合同中卖方的一项基本义务是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完成装运。

然而,由于FOB条件下是由买方负责安排租船订舱,所以,就存在一个船货衔接问题,处理不当,自然会影响到合同的顺利执行。

根据有关法律和惯例,如果买方未能按时派船,卖方有权拒绝交货,而且由此产生的各种损失均由买方负担,因此,在FOB术语下成交的合同,对于装运期和装运港要慎重规定,订约之后,有关备货和派船事宜,双方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保证船货衔接。

在此案例中,我方作为卖方尽到了自己的责任。

在装运期临近时,卖方电告催促买方派船接货,但买方仍没有及时派船接货。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卖方有解除合同之权利,并要求买方赔偿损失。

问题2:本案中我方公司据理力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做法是值得提倡的。

后来从有利于交易的角度出发,我方公司未行使解除合同之权而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也是适当的。

如果行情发生了变化或其他原因使合同给我方带来损失时,我方当然可断然行使解除合同之权。

[案例2]问题1:卖方完全有权利凭合同规定的单据要求买方付款,而买方无权拒付。

问题2:(1)CIF条件成交,是象征性交货,卖方交单就完成了交货责任,而无需保证到货。

(2)CIF条件成交,卖方承担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损害和灭失,越过船舷后的损坏和灭失属于买方的责任。

(3)CIF条件成交,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交了全套合格单据,买方就应该凭单付款。

所以,买方以货物已全部损失为由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是没有道理的。

第八章国际贸易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1)仲裁应裁定卖方赔偿买方600英磅;虽然合同中规定的品质以具体规格来表示,但卖方后又向对方寄送样品,并且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这样的做法使得卖方的交货变成了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交货,卖方交货必须既符合合同的规定,又与样品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

1.国内某公司以D/P付款交单方式出口,并委托国内甲银行将单证寄由第三国乙银行转给进口国丙银行托收。

后来得知丙银行破产收不到货款,该公司要求退回有关单证却毫无结果,请问托收银行应负什么责任?收银行不负任何责任,理由如下: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在托收方式下,银行只作为卖方的受托人行事,为实现委托人的指示,托收银行可选择委托人指定的银行或自行选择或由别的银行选择的银行作为代收行;单据和托收委托书可直接或间接通过别的银行寄给代收行。

但与托收有关的银行,对任何文电、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和丢失所引起的后果,或由于电报、电传、或电子通讯系统在传递中的延误、残缺和其它错误,以及由于不可抗力、暴动、内乱、战争或其它不能控制的任何其它原因致使业务中断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义务或责任。

所以,在本案例中,托收银行只要尽到“遵守信用,谨慎从事”的义务,对托收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非自身所能控制的差错,包括因代收行倒闭致使委托人货款无法收回且单据也无法收回,不负任何法律责任.托2.我某外贸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贸易公司洽商某商品的出口交易,我方提出付款条件为30%的定金,货物装运后凭单传真T/T付款,德国商人要求降价,否则付款条件应修改为D/P90天,并通过其指定的代收行代收方可接受。

请问: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的意图是什么?德国商人提出修改付款条件,将T/T改为D/P90天,其目的在于推迟付款,争取了90天的资金周转时间。

德国商人要求指定代收行,其目的在于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单,及早提货销售,达到利用我方资金的目的。

信托收据借单是代收行自己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代收行借出单据后,到期不能收到货款,则代收行应对委托人负全部责任。

因此,只有资信较好、实力较强的进口商、代收行才允许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如果出口商主动授权代收行借单给进口商,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与实务第十二章案例分析

开证行拒付不对。在受益人对信用证修改 通知表示接受前,原证仍有效;受益人可 凭所交的单据来表示是否接受修改。
案例8
• 我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商人于5月 18日签订了一份出口精纺棉织品的合同, 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付款,装 运期为10月份。由于双方的疏忽,合同中 未对信用证的种类予以规定。我方收到国 外客户开来的信用证后,发现该证也未规 定信用证的种类。 • 问:该证是否要经过修改才可适用?
我方应向法院出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要 求法院停止诉讼,因为一旦签订仲裁协议, 一般就排除法院对该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案例6
一份信用证规定5月20日前装运,卖方转船 后向银行交单,其中提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 15日,保险单的出单日期为5月16日。银行 拒绝接受单据,拒付货款。问:银行是否 有理由这样做?为什么?
我方应通过托收行责成代收行付款。根据 《URC522》的规定,代收行自行借单给进 口商,与出口人无关,日后收不回货款, 应由代收行负责。
案例4
中方某公司收到国外开来的不可撤消信用 证,由设在我国境内的某外资银行通知并 加以保兑。中方在货物装运后,正准备向 银行交单议付,忽接到该外资银行通知, 由于开证行已破产,该行不承担对该信用 证的议付或付款责任,但可接受我方委托 向买方直接发收取货款业务。中方应如何 处理?
案例7我某进出口公司与日商在11月按cif条件签订一份出口10万元棉布的合同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日商于第二年3月上旬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经审核与合同相符其中保险金额为发票金额加一成
信用证案例分析
案例1
A公司向B公司出口货物一批,B公司通过C 银行开给A公司一张不可撤消的即期信用证, 当A公司于货物装船后持全套货运单据向银 行办理议付时,B公司倒闭。问:C银行可 否以B公司倒闭为由拒绝付款?理由何在?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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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答案只是案例中问题的要点,可以根据要点扩充回答。

第一篇案例1-1XH县某出口公司曾与某港商订立了一项向香港出口大宗柑皮的合同。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规定:¡°XH种柑皮¡±,货物交收后,港商提出异议,称这些柑皮不是XH县当地产的,因为他已派人调查了全县所有产地,即使全县生产的柑子也无法剥出这么多皮。

我方出口公司解释,合同仅规定:¡°XH种柑皮¡±,只要是XH品种¡±的柑皮就符合合同规定。

对方认为,合同规定:¡°XH种柑皮¡±,必须是在XH县当地¡°种¡±植的柑皮才是符合合同要求的,双方各持己见,最终,还是中方为维持双方业务关系而赔偿港方了事。

答:合同条款必须要规定明确,有歧义、不明确的条款会导致争议。

案例1-2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物,合同价值约为USD20000.00,货物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要求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

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物生产完毕通知客户支付)。

客人随即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要求开始生产货物,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要求订做的货物不能完成,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

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一直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

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物亦相继生产完毕。

A公司只好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

B公司要求取消所有的货物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的理由是,他要求订做的货物是十分重要的,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按时完成货物,错过他的商业机会。

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确实理亏,只好答应客户的要求,承担一切货物积压的损失。

答:卖方没有及时的交货,来样生产的情况下,要看自己的能力。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结算的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甲公司(位于我国某市)与乙公司(位于美国某州)签订了一份国际贸易合同,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口一批货物,总价为100万美元。

合同中约定,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及国际商会(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我国某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即我国《合同法》与美国某州法律在合同履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差异。

三、案件分析1. 法律适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2)适用与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3)适用国际惯例。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适用我国《合同法》及ICC制定的《国际贸易合同示范条款》,故应优先适用该约定。

2.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冲突(1)合同履行地: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①交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②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③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本案中,合同履行地为乙公司所在地。

(2)违约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而美国某州法律对违约责任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3)合同解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①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④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美国某州法律对合同解除的规定可能与我国《合同法》存在差异。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欺诈及其防范案例分析某外贸公司与香港公司达成了一笔1019公吨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金额约20万美元的交易。

支付条件为即期信用证,规定为2月和3月。

不久,中国银行广州分行很快开出了信用证,规定了商品的名称和规格、数量、重量和装运期等。

中国船运公司应托运人请求,向其发运了48个集装箱,供其装货和加封。

3月24日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3月25日,香港方寄单至中国银行,并且香港的中国船运公司"海星"号轮到达黄埔。

集装箱明显完好,封条未动。

但启封以后,发现箱内只有充满脏水的铁桶,没有镀锡铁皮和镀锌薄板。

3月30日,收货人立即将该欺诈行为通知了中国银行,并要求其通知指定的议付银行。

但中国银行收到一份香港银行打来的电传,说已根据提示汇票和单据支付了货款。

这时,外贸公司发现商业发票与提单两者不符:即信用证内的商品发票中要求规格为50厘米,而提单内规格为50毫米。

4月14日,我方提出,香港议付银行可以行使追索权,向出口商索回货款。

3天以后,中国银行又收到香港议付银行的电传,说中国银行提出偿还货款的要求超过了允许的合理时间,因此,要求中国银行(开证行)立即偿付。

中国银行无奈作了偿付。

来源:考试吧()2008年3月11日【考试吧:中国教育培训第一门户】一、买卖双方要做到的相关程序是:(一)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以即期跟单议付信用证方式支付付款。

(二)开证申请人(外贸公司)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三)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银行(中国银行)。

(四)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香港公司)。

(五)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六)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和计算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和计算

C组--CIP
CIP、CIF
不同点
运输方式 交货地点 风险划分 卖方责任
CIF
水上
装运港
船舷为界
装运港至目的港 的运输、水上保 险,支付其运
费、保险费
CIP
各种
视运输方式而定
货交承运人为界
交货地至目的地的 全程运输,不仅水 上运输,保险,不
仅水上保险
F组、C组总结
运输方式
风险转移 地点
C组--CFR
案例
某市一进出口公司按CFR贸易术语与法国马赛一进口商签 订一批抽纱台布出口合同,价值8万美元。货物于1月8日 上午装“昌盛轮”完毕,当天因经办该项业务的外销员工 作繁忙,待到9日上班时才想起给买方发装船通知。法商 收到我装船通知向当地保险公司申请投保时,该保险公司 已获悉“昌盛轮”已于9日凌晨在海上遇难而拒绝承担。 于是法商立即来电表示该批货物损失应由我进出口公司承 担并同时索赔8000美元,且拒不赎单。由于该法商是我 方老客户,经我方向其申述困难并表示歉意后也就不再坚 持索赔,但我方钱货两空的教训实值得吸取。
什么决定( )
A.收取520台
B. 拒收520台
C. 收取多交的10台
D. 拒收多交的20台
商品的数量
操作题
买卖合同中的数量条款规定“100M/T 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最多 和最少可交多少货物?多交部分如何作价?若双方未约定多 交部分如作价,但市场价格上涨时,卖方应该多交还是少 交?
F组-- FOB
案例
某司从美国进口瓷织品5000件,外商报价为每件 10美圆FOB Vessel New York,我方如期将金 额为50000美圆的不可撤消L/C开抵卖方,但美 商要求将L/C金额增加到50800美圆,否则,有 关的出口关税及签证费用将由我方另行电汇。问 美商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1、按CIF贸易术语出口,卖方按照合同的规定装运完毕取得包括提单在内的全套装运单据;但是,载货船舶在第二天就触礁沉没。

买方闻讯后提出拒付单据,拒付货款。

试问,卖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将保险单背书后随其他单据一起转移给买方,要求买方接受单据,支付货款,然后由买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

2、我某外贸公司以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由于该货季节性很强,到货的迟早会影响货物的价格,因此,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需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须于10月份自中国港口装运,并保证载货轮船不得迟于12月2日抵达目的港。

否则,买方有权取消合同,如货款已经收妥,则须退还买方。

”试问该合同的订法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请具体说明。

答:不妥当。

由于规定了到货时间,合同性质已经改变,不再是装运合同,卖方承担的风险加大了。

3、我方向一美商进棉花一批,合同价格规定为每公吨1450美元FOB New Y ork,我方受载货轮驶抵New Y ork港后,通知对方装货,但对方要求我方负担从纽约城内仓库至装上船的一切费用。

试问,我方应如何处理?为什么?答:我方不应承担这部分费用。

因为按照《2000通则》这部分费用应由卖方负担。

4、某进出口公司按CFR条件与一客户签约成交某出口商品一批,合同规定保险由买方自理。

我方于11月1日凌晨2点装船完毕,受载货轮于当日下午启航。

业务员因当天工作较忙忘记向客户发出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2日上午上班时才想起并发出装船通知。

客户收到我方装船通知后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时,该保险公司已获悉装载货物的船舶于2日凌晨4时遇难沉没,货物灭失,因而拒绝承保,客户随即致电我方出口公司,说明货物灭失,并且由于我方未能及时向其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他们未能及时办理保险,因此,一切损失应由我方承担。

试分析我方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答: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发出装船通知的时间、方式、内容,而我方未能做到,应由我方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随着全球化的进一步加深,国际贸易已经成为了越来越多企业的重要发展方向。

在进入国际贸易市场之前,了解一些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可以帮助企业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践方法,从而减少风险,提高效率。

下面,本文会通过介绍几个经典的国际贸易案例,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国际贸易的本质和实践经验。

一、沃尔玛在中国的挫败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在中国的经历被视作一个国际贸易案例。

在进入中国市场之后,沃尔玛曾经是中国市场上的领军企业之一,但是却在随后的几年中遭遇了失败。

其主要问题在于,沃尔玛没有真正地理解中国市场和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例如,在中国,消费者更喜欢在当地的超市和商场购买商品,而不是在像沃尔玛这样的大型零售店购买商品。

此外,沃尔玛在中国的供应链和库存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导致商品无法满足中国消费者的需求。

最终,沃尔玛在中国的业务一蹶不振,甚至被中国的本土零售巨头们所超越。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进入国际市场之前要充分了解当地的市场规则和消费习惯,同时还要为当地的供应链和库存管理等问题做好准备。

二、苹果公司的国际贸易策略苹果公司是一个国际化程度很高的企业,不仅在其本土市场上大获成功,而且在全球范围内都有着广泛的影响力。

苹果公司之所以能够在国际市场上取得成功,是因为它采用了一系列的国际贸易策略,例如全球统一的品牌形象和设计风格、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定制不同的营销策略和销售模式、本地化的产品开发和供应链管理等。

这些策略让苹果公司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构建了紧密的联系,同时也让它在全球市场上保持了一致的品牌形象和竞争力。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国际贸易不仅仅是开拓新市场,还需要采用一系列适应性强的策略,以适应当地的市场需求和文化差异。

三、亚马逊的跨境电商业务亚马逊是全球最大的跨境电商企业之一,其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建立了庞大的物流和配送系统,为全球消费者提供了便捷和优质的购物体验。

为了打造这样一个全球化的电商平台,亚马逊采用了许多创新的技术和战略,例如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个性化推荐系统、全球化的供应链网络、跨境支付和结算系统等。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 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

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

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

第七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七讲  国际贸易支付法()

第七讲国际贸易支付法题目:国际贸易支付法(一):汇付一、汇付的概念Remittance)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货款汇交收款人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汇付的业务流程三、汇付的种类(汇款方式)1.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简称T/T)电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以电报或电传通知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2.信汇(Mail Transfer,简称M/T)信汇指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用邮寄信汇委托书授权汇入行向收款人解付汇款的汇付方式。

3.票汇(Demand Draft,简称D/D)票汇是汇出行受汇款人的委托,开立以汇入行为付款人的银行即期汇票,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凭以向汇入行提取汇款的汇付方式。

【案例分析】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月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始从邮局寄来银行汇票一纸,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汇票次日即将货物发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

1月后,接银行通知,因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

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单据提走。

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

对此损失,我方的主要教训是什么?题目:国际贸易支付法(二):托收一、托收的概念托收(Collection)是指卖方凭汇票或单据委托当地银行转托进口地银行向买方收款的一种结算方式。

二、托收的程序(业务流程)三、托收的国际惯例(银行的义务及免责)1995年国际商会公布了新修订的《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ICC Pubilcation No.522),简称URC522),1996年1月1日实施。

URC522分为七部分,共计26条。

(一)银行的义务依《托收统一规则》的规定,托收行对委托人、代收行对托收行负有下列具体代理行为的义务:1.银行应严格按托收指示履行责任。

一切托收单据必须附有托收指示书。

该托收指示必须完整明确。

做出托收指示的一方须确保交单的条件清楚、明确,否则银行对由此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国际贸易经典案例分析含答案

•案例:某出口公司向外商出售一级大米300吨,成交条件FOB上海。

装船时货物经检验符合合同要求,货物出运后,卖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

但是航运途中,因海浪过大,大米大半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于是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卖方不应该赔偿差价损失。

采用FOB条款,货物在越过船舷之后,风险和责任在买方。

•案例:我国某内陆出口公司于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吨甘草膏,每吨40箱共1200箱,每吨售价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证,装运期为2月25日之前,货物必须装集装箱。

该出口公司在天津设有办事处,于是在2月上旬便将货物运到天津,由天津办事处负责订箱装船,不料货物在天津存仓后的第二天,仓库午夜着火,抢救不及,1200箱甘草膏全部被焚,办事处立即通知内地公司总部并要求尽快补发30吨。

否则无法按期装船。

结果该出口公司因货源不济,只好要求日商将信用证的效期和装运期各延长15天。

试分析其中缘由。

•该出口公司所在地正处在铁路交通的干线上,外运公司和中远公司在该市都有集装箱中转站,既可接受拼箱托运也可接受整箱托运。

假如当初采用FCA(该市名称)对外成交,出口公司在当地将1200箱交中转站或自装自集后将整箱(集装箱)交中转站,不仅风险转移给买方,而且当地承运人(即中转站)签发的货运单据即可在当地银行办理议付结汇.该公司自担风险将货物运往天津,再集装箱出口,不仅加大了自身风险,而且推迟结汇。

•案例:我与越南某客商凭样品成交达成一笔出口镰刀的交易。

合同中规定复验有效期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的60天。

货物到目的港经越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

但事隔半年,越商来电称:镰刀全部生锈,只能降价出售,越商因此要求我方按成交价的40%赔偿其损失.我方接电后立即查看我方留存的复样,也发现类似情况•问我方应否同意对方的要求,为什么?•不同意,此案例中的买卖是凭买方样品买卖,即由提供样品由买方依样承制.在我方留存的复样中,也发现生锈,说明我方式按照买方提供的样品生产,生锈了的才是符合卖方要求的••案例:我国某公司同日本公司签订出口羊绒衫合同,供出口羊绒衫10000件,价值100万美元。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国际贸易业务案例MicrosoftWord 文档

案例1:我方按CIFL条件对外出口,并按规定提交了全套符合要求的单据,货轮在航行中触礁沉没,货物全部灭失,买方闻讯以“卖方需将货物运到目的港并卸到岸上才算完成交货任务”为由拒绝付款。

请分析买方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处理?案例2:2000年8月。

某公司从巴基斯坦购买棉纱。

其中三马牌40棉纱300包,金鱼牌20支棉纱200包,合计金额9.35万美元,价格条件CIF香港。

货物装船后,卖方向买方提交全套有效单据。

同年12月,进口商提货时,发现部分棉纱已被污损,经检验公证,共计损失2932.68美元。

于是买方要求卖方如数赔偿。

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买方向法院起诉,问法院应如何判决?案例3:我国广东某公司按照CIF价格向德国出口啤酒花一批,货物装运时,由中国商检局出具了质量和重量检验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买方开包检验,发现有严重的质量问题,认为是运输中的损坏,电告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后因保险公司迟迟未于赔偿,买方便向卖方提出赔偿要求。

你认为卖方是否应该赔偿?案例1:某公司向美国某贸易商出口工艺品一批,我方于周一上午10时,以自动电传向美商发盘。

公司原定价为每单位500美元CIF纽约,但我方工作人员由于疏忽而误报为每单位500元人民币CIF纽约。

问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应如何处理较为妥当:(1)如果是当天下午发现问题,应如何处理?•(2)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尚未接受,应如何处理?•(3)如果是第二天上午9点发现,客户已经接受,应如何处理?案例2:我出口企业根据某法商询盘,发盘销售某货物,限对方5日复到有效。

法商于4日发电报表示接受。

由于电报局投递延误,该电报通知于6日上午送到我公司。

此时,我方鉴于市场价格上升,当即回电拒绝。

但法商认为接受通知迟到不是他的责任,坚持合同有效,而我方不同意达成交易,于是诉讼法院。

你认为法官应如何判决?案例3:北京一家公司向巴黎一家公司发盘,规定有效期到3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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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本案损失应当由谁承担?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 本案例中,我进出口公司经办人员在《海 运出口货物托运单》上遗漏买方的详细地 址,且买方曾经通知过我进出口公司其往 来银行为W银行,但我进出口公司有关业 务人员不知其有何用处和意义所在,所以 未将其通知单证人员按照要求在托收时以 W银行为代收行。
• 经研究,托收行立即电告DK银行关于付款 人的详细地址,或将有关手续转交给W银 行向付款人提示。但9月15日我方接到代收 行的拒付通知。由于单据的延误,未按时 提取货物,货因雨淋受潮,而且货物被存 入费用较高的海关仓库,付款人故拒绝承 兑付款。我进出扣公司与买方几次洽商交 涉未果。最后委托我驻外机构在目的港就 地低价处理了货物,损失惨重。
托收方式下托收指示不明确 造成货损案
• 案情
• 我某土产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大麻籽,总 价值为85万美元。合同规定付款条件为: “卖方开具见票后30天付款的跟单汇票, 买方应于提示时承兑,承兑时即可交出运 输单据,到期后立即付款。”我进出口公 司依照合同规定按时将货物装运完毕,有 关单据备齐备后于7月15日向托收行办理 D/A30天到期的托收手续。托收行即选择 DK银行为代收行向其寄单并委托收款。
国际贸易支付与结算案例
路漫漫其悠远
少壮不努力,老大徒悲伤
一、代收行未收款即放单导致损失
• 案情:
• 国内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付款人A)与W国供应商 (以下简称委托人B)谈妥,准备以托收方式进口一批原 材料,并规定了交单条件为见单即期付款(D/P AT SIGHT),托收金额为233万美元。2000年2月,国内某 银行(以下简称代收行C)收到W国某银行(以下简称托 收行D)快递邮寄来的全套正本托收单据。托收行D在委 托书上注明:“按照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 规则》(以下简称URC522)办理”,并列名了赎单条件: 在到期日2000年2月22日前实行付款交单。(please deliver documents to drawer against payment maturity:Feb.22nd,2000)。
• 但代收行在付款人还未付款的情况下,已先行放单给了付 款人。
• 尽管代收行多次向付款人催付,但是付款人由于 早已凭单提货,不但对代收行的催付命令迟迟不
复,相反,在未给代收行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擅 自在2月25日、28日和3月1日分三批以T/T方式向 外支付该托收项下款项总数达200万美元。3月3 日,托收行来电提出要求支付金额33万美元,并 限定最后付款期限为3月4日,否则要求退回全套 正本单据。之后,托收行又分别于3月6日、7日 和8日连续三天来电催促,并在其8日的电文种警
•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第b款第3项规 定:托收指示书内容必须包括“付款人的
详细情况,包括全称、邮政地址或办理提
示所在地,如有的话还包括收指示书应载明付款人或提示行所在地
的完整地址,如果该地址不完整或者不准
确,代收行在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的前 提下尽力查明其确切地址。2.代收行对于因 所提供地址不完整或者不准确所引起的任 何延误不承担责任。”
• 8月25日买方来电:“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 的大麻籽,据你7月14日装运通知电文,我 经与船方代理联系,货物已到港多日,但 至今未接到有关该货的托收单据,希速查 何日办理托收手续。”
• 我进出口公司于8月28日即复电:“你25日 电悉。关于第某号合同项下的大麻籽托收 事宜,经我查确实于7月15日委托我C银行 为托收行办妥D/A30天托收手续,我托收行 已经于7月16日寄出单据,请查收。”
• 托收行与代收行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 其法律文件主要是托收行向代收行签发的 托收委托书。
•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载明了银行的义务和责任仅限于:第一, 善意和合理谨慎行事;第二,核实单据与 托收指示之间的表面相符和真实。
• 本案中代收行擅自放单,违反了托收委托 书指示,最终不得不自行承担付款义务。
告代收行若再不付款将与该行总行联系。后代收 行经再次与付款人联系,才得知T/T汇款付款之事。 因此,代收行于3月11日发电至托收行要求只支 付33万美元的余款。3月14日,托收行来电确认 了支付的余款。代收行将余额于3月22日汇给托 收行。
• 问题 • 代收行的行为有何不当?
参考结论和分析
• 本案涉及的见票即付( D/P AT SIGHT ) 托收属于跟单托收的一种,即单据寄交到 买方所在地的代收行,由代收行向买方提 示汇票和单据,在买方审核无误后,买方 立即付款赎回单据,这样票款和单据即可 两清。由于这种方式具有确保交易安全的 作用,因而常为实务所采用。
• 我进出口公司经过查对留底文件,单据以 及托收指示书的付款人确实只有城市名,
无道路门牌号,系有关经办人员在通知储
运部门及单证人员的有关文件上遗漏付款 人的地址所致。托收行对照买方30日电文 又发现付款人的往来银行系W银行,本应 委托该W银行为代收行。由于我进出口公 司办理托收时未指定代收行,所以托收行 选择DK银行为代收行,而又因付款人地址 不详,DK银行没能找到该付款人。
•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托收统一规则》 第1条b款规定:“银行收到托收或任何托 收指示或随后的有关指示,并无必须办理 的义务。”银行有权决断是否提供代收服 务,但一旦决定提供服务,代收行处理单 据就必须根据托收行的托收指示行事,正 如《托收统一规则》第4条a款规定:“银 行只被允许根据托收指示中的条款和本规 则行事。”
• 8月30日又接到买方来电:“你28日电收悉。经 再三查询我往来行W银行,根本无该项托收手续。 请通过你托收行径向代收行追查。”
• 我进出口公司接买方上述电文后,立即持电文与 托收行联系。同时托收行也接到代收行DK银行电: “第某号托收单据以及托收指示均已收到。但因 单据及托收指示书上的付款人地址不详(只有地 名,无道路名和门牌号),经我多方努力查询无 果,速告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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