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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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油安〔2012〕54号
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一二年二月十五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控(参)股子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作业的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并满足所在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三条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包括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贮存、运输和使用,以及人员与场所监测、放射性废物贮存与处
置、辐射事故应急等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集团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归口管理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组织制定集团公司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规章制度;
(二)指导和监督专业分公司、所属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
(三)组织较大及以上辐射事故的调查。
第五条集团公司总部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放射性污染防治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专业分公司负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业务归口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二)负责督促业务归口企业落实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放射防护措施投资,监督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执行情况以及隐患整改情况;
(三)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
(四)根据专业管理需要制定事故报告管理程序,建立辐射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五)组织业务归口企业一般辐射事故调查。
第七条所属企业是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执行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放射性污染防治管理实施办法;
(二)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许可、采购、贮存、运输、使用、报废等环节实施全过程管理,并对放射性废物进行合法处置与管理;
(三)负责对辐射工作人员及场所开展监测;
(四)负责落实辐射安全隐患整改;
(五)负责组织放射性污染防治培训,配备放射性防护用品,组织辐射工作人员的专项体检;
(六)负责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
(七)负责辐射事故的报告及现场应急处置,配合辐射事故调查。
第三章许可管理
第八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
和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
第九条所属企业在申请办理许可证前,应当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条所属企业改变所从事放射活动的种类、范围或新改扩建放射防护设施、贮存场所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许可证;部分终止或者全部终止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活动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或者注销许可证。
第十一条禁止将许可证转借其他企业和个人使用,禁止超出许可证规定的范围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第十二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采购、转移、报废处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有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审批与备案手续。
第四章贮存管理
第十三条所属企业应当设置并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含源射线装置专用贮存库(以下简称源库)及无源射线装置专用设备间(以下简称设备间),确保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处于指定位置,具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源库选址应当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要求,并与居民区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新建、改建、扩建源库及设备间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配套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源库及设备间的设计与使用应当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对于源库:
(一)为独立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四周设围墙;
(二)内设放射源贮存坑,并满足所贮放射源的辐射防护要求;
(三)入口处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和入库安全告知牌;
(四)安装防盗报警系统和监视系统;
(五)不得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并采取防火、防水等安全措施。
对于设备间:
(一)建筑物设计与建造满足相应辐射屏蔽标准要求;
(二)有足够的使用空间,保持良好通风;
(三)门外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
(四)确保辐射屏蔽设施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所属企业应当建立源库及设备间管理制度,对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贮存、出入库、辐射防护、监视测量、安全保卫、安全告知等环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八条所属企业在异地进行放射作业时,应当设置移动
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移动源库和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必须符合防护屏蔽设计要求,确保周围环境安全。
(二)对于陆地放射作业,移动源库或放射源临时存放点应当设在生产作业区域,远离生活区和人口稠密点,设置放射性标志,并指定专人实时监护。
(三)对于海上放射作业,放射源应当存放在专用释放架上或指定区域,并设置放射性标志。临时存放点应当远离食宿区及其他任何危险物品,且不妨碍人员进入紧急集结点、救生船及直升机场。
第五章运输管理
第十九条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含源射线装置的运输安全管理,保障从业人员健康,保护环境。
第二十条所属企业自行运输放射性物品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使用专用运输车辆,悬挂警示标志,配备押运人员监管放射性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