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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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合同协议书(5篇)

授权委托合同协议书(5篇)

授权委托合同协议书委托人(甲方):名称或姓名:法定代表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所:_____ 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受托人(乙方):名称或姓名:_____ 资格证书号: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住所:_____ 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 身份证号:_____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代理事项公司,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成立,由甲方经国有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_____。

甲方同意将所持有的公司100%股权转让,其中包括公司名下的亩土地使用权现状。

现委托乙方引进合作方。

第二条、合同标的营,甲方拥有该公司100%股权。

该公司目前拥有位于土地面积:土地性质:第三条、委托底价及代理费标准: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该块宗地的销售底价为人民币____万元/亩,乙方高于该委托底价成交的,其溢价部分为乙方的代理费。

如报价低于销售底价,甲方确认愿意成交的,乙方代理费用为该宗土地成交总价的%。

使用年限:土地用途:第四条、代理期限:1、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在本合同到期前的五天内,如甲乙双方均未提出反对意见,本合同代理期自动延长____个月。

合同到期后,如甲方或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按本合同中合同终止条款处理。

2、在本合同的有效期限内,除非甲方或乙方违约,双方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合同。

3、在本合同有效代理期内,甲方不得在海南地区指定其他代理商。

第五条、代理费结算方式:甲方及其股东与乙方引进的合作方只要签订合同,视为乙方工作已完成,甲方就应该按照与乙方引进的合作方签订合同的付款方式及比例当日同步支付居间费用给乙方。

居间费用转账账户由乙方指定。

第六条、甲方责任: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该块土地的土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甲方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原件(加盖公章),以及与该块土地相关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等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有效性。

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

0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1999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 2005年09月08日打印本页关闭本页 (1999年2月26日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违法建筑行为侵占了国家的土地资源,侵占了社会财富,侵犯了公共利益,严重地影响了我市建设现代化国际性城市目标的实现。

为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筑,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作如下决定:一、违法建筑,是指未经规划土地主管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许可证,擅自建筑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违法建筑包括:(一)占用已规划为公共场所、公共设施用地或公共绿化用地的建筑;(二)不按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的建筑;(三)擅自改建、加建的建筑;(四)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特区内城市化的居民委员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的非农业用地非法转让兴建的建筑;(五)农村经济组织的非农业用地或村民自用宅基地违反城市规划或超过市政府规定标准的建筑;(六)擅自改变工业厂房、住宅和其他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七)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八)违反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其它建筑。

二、市政府应坚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坚决依法清理、拆除违法建筑,惩罚违法行为,保证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有序进行。

(一)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应严肃查处。

在处罚未执行完毕以前,必须停止办理与违法行为人有关项目或事项的所有手续。

房屋租赁的主管部门不得给违法建筑的行为人发放《房屋租赁许可证》,坚决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二)禁止租用违法建筑的房屋从事生产经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给无合法有效房地产产权证明文件的生产经营者办理营业执照;有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的,经营期和临时房地产使用权证明文件有效期必须一致;发现生产经营者租用违法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应责令其立即停业,暂扣其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安全管理责任书2017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安全管理责任书2017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个人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

(四) 授权委托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房屋信息编码卡: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法规类别】房屋租赁借用房屋住宅建设【发文字号】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9.05.27【实施日期】2009.05.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市政府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释明并公布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为房屋出租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指导和服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19号《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2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六届一百五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如桂2019年3月24日深圳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安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建成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安全和建筑幕墙安全的管理及其监督活动。

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和电梯、燃气、供水、供电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和安全管理按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对军队、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团体等机构的房屋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体系和机制,协调和监督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保障房屋安全管理经费投入,加强执法力量,建立房屋安全网格化、常态化监管制度,健全房屋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第五条市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房屋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二)统筹和指导全市房屋安全管理工作;(三)对房屋安全检测鉴定市场进行监管;(四)组织开展房屋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五)法律、法规、规章及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市人民政府第五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厉有为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一日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其他用房”,是指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的临时性、简易性用房和室内停车场。

第三条区房屋租赁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区主管机关)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派出机构,代表区主管机关实施房屋租赁的管理。

第四条《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是指:(一)具有正当理由尚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但能够证明其产权的红线图、《建筑许可证》;(二)已开具付清房款证明的购房合同及有关主管机关批准搭建临时性、简易性住房的批准文件。

第五条房屋所有人或权利人申领《房屋租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应按发证机关的规定如实填写《房屋出租申请书》并提交有关证件。

第六条房屋的境外所有人委托境内代管人申领《许可证》的,其所出具的委托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房屋的境外共有人出具的同意出租境内共有房屋的证明书必须依法律的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第七条区主管机关或其派出机构在管辖范围内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领《许可证》的文件后,应及时给申请人开具《收件回执》,并注明收件日期及加盖收文工作人员名章。

深圳住房建设局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住宅)

深圳住房建设局登记备案租赁合同(住宅)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制二〇一九年十一月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双方当事人签署时可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相应内容(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人才住房的租赁合同由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2.在签订合同前,出租人与承租人需按以下要求提供相应材料:(1)出租人应当向承租人出示证明其享有出租权的不动产权利证书、房屋买卖合同或者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同时:房屋受他人委托代管出租的,还需提供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房屋系转租的,转租人需向次承租人提供出租人同意转租的证明文件、材料。

(2)承租人应当向出租人提供承租人真实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

3.本合同文本□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内容以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时,应当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4.出租人与承租人可以针对本合同文本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根据具体情况在相关条款后的空白行中进行补充约定,也可在《补充条款》(附件一)中加以约定。

5.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合同原件的份数,并在签订合同时认真核对,以确保各份合同内容一致,各当事人应当至少持有一份合同原件。

6.本合同解除或本合同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租赁面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登记备案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7.本合同当事人在签署本合同时,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充分理解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并自愿按合同约定严格执行。

特别提示:出租人应当就合同重要事项对承租人尽到提示义务。

承租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请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风险。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甲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房屋信息编码卡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承租人(乙方):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居民身份证□护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证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稳定住房租赁价格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房屋租赁相关事宜协商一致,共同订立本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合同以实际签约为准

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合同以实际签约为准

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合同以实际签约为准房屋租赁合同(具体合同以实际签约为准)出租方(甲方):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房屋信息编码卡: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黄阁坑社区吉祥里小区(铭德大厦)c 座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房屋租赁用途:商业。

租赁房屋面积共计8580.98平方米。

房屋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深圳市黄阁坑股份合作公司新村分公司,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合法权属证明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

第二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或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

甲方应自合同签订起五日内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三条租赁房屋的租金按房屋出租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租金每三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 8% 。

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条乙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每季度第个月日前;□每半年第个月日前;□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当月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0号

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9)正文:----------------------------------------------------------------------------------------------------------------------------------------------------广东省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2012年5月31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十六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用于居住的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活动。

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治安管理活动适用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资源整合、互联互通的原则,推进租赁房屋治安管理信息化,实现政府职能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便民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集中办理租赁房屋相关业务。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租赁房屋集中的地区统筹规划、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及其信息资料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

第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租赁房屋信息管理网络系统,采集、查核租赁房屋信息;(二)建立健全租赁房屋信息登记制度等管理制度;(三)建立治安状况通报制度和租赁房屋治安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四)指导出租人和承租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督促其依法报送租赁房屋信息;(五)指导乡镇、街道负责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机构开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培训机构工作人员;(六)其他租赁房屋治安管理服务工作。

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

深圳市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第一条为加强深圳市(如下简称市)出租屋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出租屋,涉及住宅出租屋、工商业出租屋及其她出租屋。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是房屋租赁行政主管机关。

市政府房屋租赁管理部门依法对房屋租赁市场实行统一管理。

市、区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如下简称出租屋管理机构)负责出租屋管理旳综合协调、指引、检查和监督工作,采集流动人口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做好《深圳市居住证》和《深圳市临时居住证》(如下简称居住证)管理服务等有关工作。

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流动人口户政管理,指引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工作。

市、区税务、工商、筹划生育、文化、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城管等部门在各自旳职责范畴内对出租屋实行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旳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将出租屋和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畴。

各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应当加强出租屋和流动人口旳管理,协助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出租屋管理机构和区公安机关、筹划生育部门、税务部门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或者备案、流动人口信息采集、居住登记、居住证受理和发放、户口申报、筹划生育管理及税费征管等工作。

联合办公旳具体措施由区人民政府制定,联合办公旳经费由区财政核拨。

第六条住宅出租屋管理实行《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和《出租屋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制度。

住宅出租屋旳业主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出租屋管理机构、公安机关签订《出租屋综合管理责任书》,与筹划生育部门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筹划生育管理责任书》。

前款所称管理人涉及受业主委托出租或者管理出租屋旳机构、人员。

第七条严禁下列房屋出租:(一)被有关主管部门拟定为危险房屋不能使用旳;(二)已发布房屋拆迁公示旳;(三)无房屋权利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旳其她权属证明材料旳;(四)被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旳;(五)其她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政府规定不得出租旳。

精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精选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房屋租赁授权委托书委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受托人:性别:身份证号码:我与受托人系关系。

因个人日常工作繁忙原因,特全权委托人为合法代理人;代表委托人办理“”房屋出租事宜。

房屋所有权人为“”;建筑面积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房产证号“号”(房屋买卖合同编号:)。

具体委托办理“”房产事项如下:一、代为办理上述房产的租赁手续;二、代收上述房产出租的全额价款;三、凡与上述房产转让有关的一切事务等等均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四、凡与上述房产相关的其他一切事务等等亦全部委托受托人全权代办‘五、受托人代表委托人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委托人均予以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责任一概由委托人承担;本委托为不可撤消之委托。

本委托无论委托人发生婚变或其他意外等等情况,均长期有效;本委托经委托人签字并按手印后生效;本委托自上述所有事项全部办理完毕后自行失效。

委托人:委托日期:年月日附件:1、委托人房产证(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2、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3、委托人户口本复印件4、结婚证复印件5、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租方(甲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出租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住宅使用。

该建筑物共层。

产权人或合法使用人为,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的其他有效证件为。

出租房屋为 (套、间),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

甲方延迟交付出租房屋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额为每一延迟日人民币元(大写元)。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

深圳房屋租赁管理条例全文(2013修正)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一九号《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市政府提出的《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删除第十三条。

二、删除第十五条中“和区主管机关”的字样。

三、删除第十五条中“或者收取房屋租赁管理费”的字样。

四、删除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并追缴房屋租赁管理费和滞纳金”的字样。

五、删除第五十六条。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部分条文的序号根据本决定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2013修正)(1992年12月26日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7年12月1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4月2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04年4月16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房屋租赁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后将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行为。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
屋租赁条例》的决定(2013)
【法规类别】租赁经营租赁融资外汇
【发文字号】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9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3.02.28
【实施日期】2013.02.2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经济特区法规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一一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3年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3年2月28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3年2月25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修订草案)〉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三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11.12•【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施行日期】1998.11.12•【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治安管理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已于1998年9月18日经市政府二届1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子彬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屋治安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出租屋治安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出租屋,是指除旅馆业外以营利为目的向他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出租屋治安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公安机关是出租屋治安管理的主管部门,公安派出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的出租屋治安管理。

劳动、工商、税务、城管、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各物业管理公司、股份合作公司、居(村)民委员会必须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屋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出租屋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出租人、受委托管理人、承租人均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之日起10日内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五条出租屋应当悬挂由市公安局统一制作的出租屋标牌。

第六条出租人的义务:(一)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履行出租屋治安管理义务,落实各项治安防范措施;(二)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有效身份证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人员居住;(三)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或地区)、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服务处所、有效身份证件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于签订治安责任书时向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提交登记表;(四)向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宣传有关出租屋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督促其自觉遵守;(五)督促、协助承租人及其同住人及时到出租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办理暂住登记手续或申办有关暂住证件;(六)掌握出租屋的治安情况,并如实将治安隐患向公安派出机构报告,协助公安机关查处刑事、治安案件;(七)不得包庇、纵容承租人及其同住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中共深圳市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12.05•【字号】深发[2005]16号•【施行日期】2005.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的意见(2005年12月5日深发[2005]16号)为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加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力度,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促进全市人口信息和服务建设,现就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和谐深圳效益深圳和国际化城市的要求,把出租屋管理作为源头性、基础性、关键性工作抓好抓细抓活,以改革创新、攻坚克难的精神创新机制、强化管理,优化服务,加快发展,便民利民,防范和消除出租屋隐患,积极预防和打击犯罪,形成规范有序的房屋租赁市场,促进社会治安状况明显好转,为深圳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安定、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

工作目标:以出租屋和暂住人口情况明、底数清、控得住、管得严、服务好为总目标,要求到2006年底实现出租屋和暂住人口信息采集率达95%以上,暂住人口资料准确率达85%以上,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税费征管率达90%以上;出租屋发案得到有效控制,消防、安全隐患和各类非法经营行为得到有效治理。

二、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出租屋和暂住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意义重大,涉及面广。

各相关职能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执法,密切配合,强化责任,增强威力,努力做好相关工作。

维稳及综治部门负责对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统筹安排和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出租屋综合治理;建立出租屋管理工作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出租屋综合管理措施的落实。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屋人口和治安管理工作。

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

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

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1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受托人: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电话:兹委托受托人代理坐落地址为的房屋租赁事宜。

代理权限包括以下第项:1、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2、以受托人的名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收取房屋租金;3、领取出租屋编码卡;4、申请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5、领取房屋租赁凭证;6、申请办理房屋租赁合同注销或变更手续;7、代缴私房租赁相关税款;8、处理房屋租赁纠纷。

9、其他委托人确认:受托人在办理上述代理事宜过程中所签署的文件均代表委托人的意愿,提供的证件、资料均真实、合法、有效,委托人愿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本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委托人(签章):签署地:签署日期:年月日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2兹委托物业管理处代理本人出租以下物业,具体如下:物业位置小区期幢房(铺)( 房厅),建筑面积 M2 。

租期暂定为年,意向租金元/月,在执行过程中,租金若有变动,则双方协商,灵活确定。

室内装修情况为:普通装修豪华装修其它室内设施:其它服务1、是否要求代收租金是( ) 否( )是否要求代理签署《租赁合同》是( ) 否( )2、是否提供银行帐号是( ) 否( )姓名银行帐号3、其他服务要求本人声明:在租赁过程中,若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所造成室内物业损坏等事宜,由承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承担相关责任,物业公司免责本委托书一式两份,业主和物业公司各执1份,签字后产生同等效力。

委托人签名:日期:房屋租赁委托书范本3房屋授权委托书委托人:__x 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址:上海市__x区__x路__x弄__x号__x室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x受托人:__x 性别:男出生于年月日现住址:四川省__x县__x栋__x单元__x号身份证号码: ______________x本人____x购买成都市华盛事业蜀都花园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所售房屋____x 号房,因委托人在外地上班,无法亲自办理相关事宜,特委托王____x为代理人,代为办理如下事宜:一办理该房屋的领取钥匙,实测面积核算验收,办理产权事务(领取产权证),房屋日常管理,房屋装修等事宜。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

编号: ___________________ 可编辑可打印,也可以直接使用,欢迎您的下载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深圳市区,房屋(间)编码为的房屋(以下简称租赁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建筑物总层数 .租赁房屋权利人:_______________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及号码: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房屋的单位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计算,月租金总额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 元)第三条乙方应于年月日前交付首期租金,金额为人民币元(大写:_______________元)第四条乙方应于:_______________□每月日前;□每季度第个月日前;□每半年第个月日前;□每年第个月日前;向甲方交付租金;甲方收取租金时,应向乙方开具税务发票。

(上述四种方式双方应共同选择一项,并在所选项□内打“√”)第五条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前款约定之期限不得超过批准的土地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20年,超出部分无效。

第六条租赁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

第七条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将租赁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

甲方迟于前款时间交付租赁房屋,乙方可要求将本合同有效期顺延,双方应书面签字确认并报本合同登记(备案)机关备案。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非住宅+责任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非住宅+责任书)

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住宅)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须知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需提交的资料:(一)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二)出租人、承租人身份证明或者法律资格证明,包括:1、个人大陆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港澳台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境外人士:护照(有居留许可或入境签证)。

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2、单位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部队证件、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提供原件并留复印件)。

境外企业合法开业证明须附中文译本,未经中国相关职能部门认证的,需经使领馆公证或认证。

(三) 共有房屋出租的,须提供所有共有人同意出租证明。

(四) 授权委托1.产权为个人:须出具委托人和委托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查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若无法取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的,须出具经委托人签字确认的身份证复印件。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2.产权为单位:经办人非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还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须在授权委托书上载明委托事项和签署地。

当事人在境外签署的委托书应按规定经过公证和认证。

(五)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甲方):房屋信息编码卡: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承租方(乙方):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证件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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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2009年06月15日 15时48分 17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
“房屋租赁”
“安全责任”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2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9年5月2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屋租赁安全责任的决定
(2009年5月21日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明确房屋租赁安全责任,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作如下决定: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性用房(包括各类商品市场及其档位、柜台)、办公用房、
住宅及其他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严格遵守房屋出租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关安全责任,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出租人出租房屋应当取得房屋权属证明或者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委托他人出租房屋的,业主应当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协议,约定各自的安全责任。

房屋转租人、其他有实际出租行为的人和房屋出借人应当承担出租人安全责任。

三、出租人应当保证用于出租的建筑物及其出入口、通道、消防、燃气、电力设施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有关行政部门规定的安全标准。

法律、法规规定需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市政府应当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整理、释明并公布出租房屋的安全标准,为房屋出租人履行安全责任提供指导和服务。

四、出租人应当对出租房屋的安全使用情况和使用性质进行查看,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因客观原因不能亲自查看的,应当委托他人查看。

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出租人应当要求承租人在开业前出示已办理消防手续的相关证明及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开业许可证书。

出租人应当将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出租人可以依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人、承租人应当协助和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

五、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使用房屋租赁合同和房屋出租委托代理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示范文本由市房屋租赁管理机构会同市安全生产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本决定通过之日起三个月内共同拟订并发布。

示范文本应当明确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责任。

出租人和承租人对合同示范文本的条款做出改变的,应当特别标注,并不得改变涉及房屋安全责任的条款。

六、承租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安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和使用性质。

承租人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通知出租人,并同时报告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

七、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和强化房屋租赁安全监管协调机制,必要时,指定有关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执法。

安全生产、房屋租赁、公安、消防、建设、环保、卫生、规划、工商、文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贸工、国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监督出租人、承租人等相关责任人履行各自的安全责任。

八、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报告登记制度,对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隐患情况和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情况的报告进行登记,并依法及时处理。

消防、安全生产、建设、规划、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接到报告或者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出租人或者承租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处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停止使用或者依法查封出租房屋,并依法处罚。

市政府应当根据需要依法另行规定处罚的具体标准和数额。

九、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出租人、承租人三方应当就出租房屋的安全管理签订责任书,明确出租人、承租人的安全责任和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的安全监督责任。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出租房屋开展安全巡查。

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出租房屋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安全意识。

十、供电、供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用户发放安全手册,进行安全用电、用气宣传;定期对出租房屋安全用电、用气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用户整改。

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依法采取停止供电、停止供气等安全保护措施。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出租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

十一、鼓励知情人向有关部门举报违反出租房屋安全管理的违法行为。

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

举报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十二、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依法履行安全责任,导致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出租人或者承租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处理安全事故垫付有关赔偿款项的,垫付人可以依法向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追偿。

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作为房屋出租人或者承租人,未履行安全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消防、安全生产、国土、建设、规划、工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出租屋综合管理机构等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对安全隐患情况处置不当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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