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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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01•【字号】粤府函〔2020〕136号•【施行日期】2020.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化乡镇街道体制改革完善基层治理体系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将部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调整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以其自身名义行使,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现公告如下: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除专业性和技术性强、镇街无法承接,或者工作量较小、由县级集中行使成本更低的事项外,按照实际需要、宜放则放的原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调整由镇街实施:(一)重点调整实施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生态保护、市场监管、卫生健康、镇区和乡村治理、农业技术推广使用等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县域副中心、经济发达镇,以及经济特别发达、城镇化程度特别高的镇街,可以全面赋予县级行政处罚权。

公安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有明确规定实行非属地管理部门涉及的领域除外。

(三)行政处罚权调整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二、根据本公告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镇街名单以及相应的职权调整事项目录,由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事项目录要根据省政务服务事项目录管理系统记载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类权力事项制定。

三、镇街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起始时间,由各县级人民政府决定,并以政府公告形式公布。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31•【字号】粤府办[2005]9号•【施行日期】2005.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5]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三十一日广东省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精神和贯彻落实省政府确定要重点抓好十件大事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试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精神,调整职能,归并机构,精简人员,从体制上、源头上改革和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建设廉洁务实、业务精通、素质过硬的行政执法队伍。

试点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规范行政执法机构的设立,明确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机构编制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二)精简、统一、效能。

在转变政府职能基础上,整合行政执法职能,减少执法层次,调整和归并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在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总量减少的同时,提高执法效率,降低执法成本,提升执法综合效应。

(三)整体运作、协调推进。

将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有机结合起来,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电子政务建设密切衔接起来,省、市、县试点工作上下联动,发挥改革的整体效应。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

广东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0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法确认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明确行政执法职责、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等规范、监督行政执法活动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依法指导和监督下级人民政府相应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由其上级部门领导,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监察权。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实施本条例的具体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本部门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权责明确、公开公正、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范围。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所属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行政执法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主体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核准和公告本级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权、执法依据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核定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内容、方式、标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变更及时调整。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实行网上统一考试。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及省人民政府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考试。

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行政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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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说明:
1、单位名称需填写法定行政主体,单位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组
织和授权组织,职权来源分为依职权、依授权、依委托;有多个被委托单位的,需增加被委托表格栏逐一填写,并提供委托书和word电子文档。

2、法律依据需填写某某法律(法规)某条某款,无需提供法律文本;三定方案
需填写文件名与文件号,并提供纸质文本和word电子文档,纸质文本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含被委托单位三定方案)。

3、各级法制机构需认真核准申报单位性质、职权来源、法律依据与准予办证人
数,仔细校对各类纸质文本与word电子文档的一致性;准予办证人数不得大于执法岗位数,执法岗位数不得大于本单位编制人数。

4、该申请表格与各种纸质文本一式两份,一份报省法制办审批,一份各级地市
法制机构存档。

执法类别编码对应表(表四)。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7.06.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施行日期】1997.07.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1997年5月2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一九九七年六月九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证》是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法定授权组织或者行政委托组织以及行政执法队伍(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的身份证明。

第三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申领《行政执法证》的,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执法证件的名称、核发机关作出统一规定的,从其规定;由持证机关统一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其印制、申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人员只在其管辖的地域、执法时间以及职责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被管理人有权拒绝。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六条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本省《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和对《行政执法证》发放、使用的监督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行政执法证》发放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在编的行政执法人员,并能坚决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部门的业务知识;(三)秉公执法,不谋私利,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四)自觉接受执法监督和群众监督。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0.05.20•【字号】粤司办〔2020〕108号•【施行日期】2020.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粤司办〔2020〕10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省有关单位,广州铁路运输检察分院: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20年5月20日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行政执法监督衔接工作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协作配合,健全行政权力监督机制,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各司其职、相互配合,通过信息共享、案情通报、联合检查、案件线索移送等方式,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和政府层级监督有效衔接。

第三条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定期相互通报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监督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相互抄送相关案件的法律文书。

积极推进信息共享数字化建设工作。

省检察院牵头建设行政检察和行政执法信息衔接平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推动本地区行政执法数据向各级政务大数据中心归集,实现行政执法数据信息资源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共享。

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将执行申请书同时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跟踪了解案件办理情况,监督人民法院及时作出裁定、强制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23.03.31•【字号】•【施行日期】2023.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正文广东省司法厅关于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的报告2022年,省司法厅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系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

一、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法治建设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厅党委第一时间召开全系统学习动员部署会,印发通知和方案,组织举办专题读书班,重点围绕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关于法治建设和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部署,研究列出118 项贯彻落实任务清单。

厅主要负责同志带头撰写、发表学习研讨文章,带头深入各地市、各基层单位宣讲党的二十大精神,厅领导示范带动全系统各级党组织开展学习宣传活动。

厅机关率先通过开辟专栏、微信公众号和网络平台等学习载体,组织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持续推动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细落实。

厅党委切实把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列入党委会议“第一议题”、理论中心组学习安排和党的建设要点,印发年度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工作方案,落实司法部关于深化学习宣传研究阐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工作安排。

厅主要负责同志认真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主持召开专题会、推进会,制定有效举措推动落实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纳入党政主要负责人述法内容,融入司法警官职业教育和《广东法治研究》专刊理论研究。

全面对照落实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

制定《广东省法治建设“一规划两纲要”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举办“一规划两纲要”培训班,扎实办好2022年法治为民办实事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9•【文号】国办发〔2017〕14号•【施行日期】2017.01.1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已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7年1月19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重要改革任务,对于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现就开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基本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按照依法有序、科学规范、便捷高效的原则,紧密联系实际,突出问题导向,积极稳妥实施,探索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促进行政执法公开透明、合法规范,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

二、试点任务确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安徽省、甘肃省、国土资源部以及呼和浩特市等32个地方和部门开展试点(《试点地方、部门及试点任务表》附后)。

地方人民政府试点的,其所属的所有行政执法主体均为试点单位;国务院部门试点的,由其自行确定具体试点单位;地方人民政府部门试点的,该政府部门为试点单位。

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由广东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17年12月20日印发,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发布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总结推广我省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经验,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包括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追溯管理。

本办法所称文字记录,包括按照行政执法行为的种类、程序等规范制作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行政执法决定书、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包括利用现场执法记录设备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录音、录像等方式的同步记录。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为加强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各级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卫生、环保、食品药品安全、消防、交通等领域的行政执法活动。

二、公示方式(一)行政文件公开行政机关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等行政文件中明确公示内容和公示方式,并将其及时公开。

对于社会公众关注的案件,行政机关应在上述行政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行政机关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互联网平台上公开相关情况。

(二)公告公示行政机关应在行政执法时,采用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公示。

公告公示应明确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和联系方式,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天。

(三)现场公示行政机关在执法现场采取停业整顿、封停、查封等措施时,应及时制作现场公示牌,向公众公开情况。

现场公示牌应包括公示内容、公示时间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应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案由、涉及中央和省级部门的行政许可和审核事项的名称和内容等;2.行政处罚决定:罚款数额、责令改正期限、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资格证书、执照或者营业执照、吊销或者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等;3.公示期限、公示地点和联系方式。

(二)责令改正通知书公示应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案由等;2.责令改正决定:内容、期限;3.公示期限、公示地点和联系方式。

(三)查封、扣押决定书公示应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案由等;2.查封、扣押决定:查封或扣押财物名称、数量、存放地点和保存期限等;3.公示期限、公示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停业整顿决定书公示应包括:1.案件基本情况:案号、当事人、案由等;2.整顿内容:整顿期限、停业时间、营业场所、整顿要求等;3.公示期限、公示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公示结果(一)公示后,如有当事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以自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行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中说明异议理由、证据材料和要求。

广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广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附件3广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专门机构对该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不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其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法制审核机构应当与具体承担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分开设置。

第六条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以共同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法制审核机构依照各自单位职能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第八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配备和充实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法制审核人员,建立定期培训制度,提高法制审核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能力。

行政执法主体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3)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3)

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2013)【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12.31【实施日期】2014.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6号)《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2013年12月3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以下简称《行政执法证》)的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持有《行政执法证》或者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证件。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构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

第三条《行政执法证》的申领、核发、制作、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行政执法证》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加盖广东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件专用章;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执法证》的核发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执法证》的审核及使用的监督工作。

行政执法机构负责本机构《行政执法证》的申领、下发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证》应当载明以下信息:(一)证件编号;(二)持证人的照片等基本信息及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名称;(三)执法区域;(四)证件有效期;(五)执法权来源。

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确定《行政执法证》的版式,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属于所在行政执法机构的在编在职人员;(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三)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四)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经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考试合格。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26•【字号】粤市监规字〔2019〕7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的通知省市场监督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审议通过,并经省司法厅审核。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2月26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试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行为,保证依法行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依据《行政处罚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上级行政机关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省局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第四条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一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尚未能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应当在省局网站公开。

第六条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格式化内容予以公开。

在省局网站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第七条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执法内容、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广东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近年来,广东省在行政执法公正、公开、透明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改革。

为了更好地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加强行政执法的公示和监督,2020年5月1日,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正式实施。

该办法将为广东省的行政执法工作带来新的发展机遇,并意味着行政执法公示的重要性进一步得到了强调。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旨在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新的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下,执法部门将会公布执行执法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事项等相关信息。

这将使公民和法人有机会了解和监督行政执法的过程,防止滥用职权和不当行为的发生。

此外,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还规定了公示的形式和内容。

执法部门必须以公告、通告等方式公示相关信息,并保证公示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执法过程中的重要决策、处罚结果等都必须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

这样的公示将使执法部门的行为更加合规,公民和法人能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另外,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还对公示结果的复核和申诉进行了明确规定。

如果公示结果与执法实际有出入,相关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核申请或申诉。

执法部门在接到申请或申诉后,要及时处理并公布复核结果或申诉处理结果。

这样的规定将有助于加强对行政执法结果的监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的实施将会在广东省行政执法工作中带来积极的影响。

首先,这将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减少不公正执法现象的发生。

其次,公示制度的建立将促进执法部门及执法人员依法办案,遵守职业道德,提高执法水平。

再者,公民和法人通过公示制度可以更好地了解和监督执法工作,为合法权益发声。

最重要的是,这有助于建立法治化的行政执法机制,推动广东省的法治进程。

然而,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之一是如何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

执法部门在公示信息时,必须谨慎核实,避免信息错误。

另外,如何提高公众对公示制度的关注和参与度也是一个问题。

权威发布!15件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15件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权威发布!15件⾏政执法典型案例⼴东省司法厅发布15件⾏政执法典型案例近年来,我省各地、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把⾏政执法⼯作摆在更加突出⽽重要的位置,全⼒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成效显著。

但2019年度法治⼴东考评、⾏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中还是发现⼀些⾏政执法存在不规范、不严格,甚⾄执法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需要引起⾼度重视。

为此,省司法厅梳理了相关典型案例,并进⾏点评,供各单位对照检查,举⼀反三加以整改,不断提⾼严格规范公正⽂明执法⽔平。

⼀、经营国内和⼊境旅游业务旅⾏社设⽴审批案【案件事实】申请⼈⽅XX、张XX、黄XX通过⾏政服务中⼼提交了申请设⽴旅⾏社材料,经营业务范围为:境内旅游业务、⼊境旅游业务。

⾏政服务中⼼当场向三⼈出具收件凭证。

该市旅游局以其名义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关于批准设⽴XX国际旅⾏社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三⼈设⽴旅⾏社的申请。

【存在问题】1.执法主体不适格。

根据省政府令第142号,该事项属于委托事项,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作出⾏政许可决定。

根据《旅⾏社条例》第七条“申请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治区、直辖市旅游⾏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东省⼈民政府第四轮⾏政审批事项调整⽬录》(⼴东省⼈民政府令第142号)“委托管理的⾏政审批事项27经营国内和⼊境旅游业务旅⾏社设⽴审批”由省旅游局委托给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实施。

即本案中,该市旅游局是受省⽂旅厅委托⾏使该职权,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四条第三款“受委托⾏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政机关名义实施⾏政许可”规定,该市旅游局应当以省⽂旅厅名义作出⾏政许可决定,⽽⾮以市旅游局名义作出⾏政许可决定。

2.未依法出具许可受理的书⾯凭证。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许可法》第三⼗⼆条第⼆款“⾏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政机关专⽤印章和注明⽇期的书⾯凭证”的规定,⾏政机关对申请⼈提出的许可申请应当出具书⾯凭证,该市旅游局未依法出具许可受理决定书。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07•【字号】粤府办〔2023〕21号•【施行日期】2023.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粤府办〔2023〕2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司法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7日广东省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实施计划(2023—2025年)为深入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升行政执法质量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全面提升我省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围绕省委“1310”具体部署,以贯彻实施《行动计划》为抓手,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以更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服务保障全省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行政执法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整治;2024年底,行政执法信息化、数字化水平全面提升,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2025年底,《行动计划》部署的各项重点任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显著提高,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大幅上升。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2019年1月9日

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粤司〔2019〕20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有关单位:根据《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要求,为了适应“互联网+政务服务”背景下加强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现将《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单位,请予执行。

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档案局2019年1月9日广东省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充分发挥档案工作在行政执法中的基础性、支撑性、服务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执法档案的形成与收集、整理与归档及其他管理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部委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档案,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反映执法活动情况、有保存价值的各种行政执法文书、证据等历史记录,包括通过行政执法信息系统形成的行政执法电子档案。

第三条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等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制度,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将行政执法活动纳入行政执法信息化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行政执法案件网上办理、行政执法档案存量数字化和增量电子化管理。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司法厅
•【公布日期】2020.08.20
•【字号】粤司函〔2020〕630号
•【施行日期】2020.08.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
本(2020年版)》的通知
粤司函〔2020〕630号省直有关单位、各地级市以上市司法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粤府〔2019〕36号),进一步规范完善我省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三类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我厅对2018年原省法制办印发的《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广东省行政执法流程和执法文书范本(2020年版)》,现印发你们,供参照执行。

已经实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地方,以及对有关行政执法行为的法律救济依法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情形的,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执法文书的救济途径告知部分作相应调整。

广东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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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国办发〔2017〕14号)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行政检查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主体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或者公示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本级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统一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

省人民政府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建设,归集全省行政执法主体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情况,作为各级人民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门户网站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范围
第七条行政执法事前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主体信息:执法主体名称、执法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号等。

(二)职责信息:单位职能、执法岗位责任等。

(三)依据信息:实施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委托执法协议等。

(四)程序信息:行政执法流程图以及行政执法程序。

包括行政处罚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强制的方式、条件、期限、程序等;行政征收的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行政征用的程序、补偿标准等;行政给付的条件、种类、标准、程序等;行政确认的事项、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行政检查的步骤、程序等;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五)清单信息:权力和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清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清单等。

(六)监督信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投诉举报的方式、途径、受理条件等。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前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八条行政执法事中环节应当公示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身份: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执法活动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主体,其行政执法人员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识。

(二)执法窗口岗位:在执法窗口明示当班工作人员信息。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依法告知当事人行政执法决定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执法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申请回避、救济途径等法定权利和依法配合执法等法定义务。

(四)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中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九条行政执法事后环节应当公开下列信息:
(一)行政执法结果:双随机抽查情况及抽查结果,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信息;
(二)上年度作出的行政执法数据和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数据;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事后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第十条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许可决定书、行政检查登记表等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的方式。

公开行政执法信息摘要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氏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结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当事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危及系列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执法案件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执法主体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开上年度行政执法数据。

行政执法数据公开的具体内容、标准和格式,由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加强行政执法公示后的舆情预判跟踪,主动引导,及时解疑释惑,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第三章公示管理
第十五条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内部审核和管理制度,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权力和责任清单公开的,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信息除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布外,还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公开:
(一)发布公告;
(二)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网站公布;
(三)办公场所设置的公示栏或者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办公场所放置的宣传册、公示卡公布;
(五)其他方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方式公布。

第十七条事前公开、事后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生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事前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时,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对已公开的信息进行调整更新。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者其他原因被变更、撤销或者被确认违法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及时将变更、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相关信息进行变更公示。

第二十条当事人认为与其自身相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主体应当进行核实。

对公示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广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令书面检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离岗培训或者暂扣行政执法证;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行政执法证;涉嫌违反行政纪律的,交由有权机关处理:
(一)行政执法应当公示而未公示的;
(二)行政执法公示弄虚作假的;
(三)未在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统一平台公开行政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予以公开的;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及时公开或者调整更新相关执法信息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组织的行政执法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公开行政执法相关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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