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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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
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价人[2008]11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05.12
【实施日期】2008.05.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评选表彰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青价人〔2008〕112号)
各区、市物价局,有关单位:
今年5月1日是《价格法》实施十周年纪念日。

十年来,我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在《价格法》的引领下,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积极工作,开拓创新,取得了显著成绩,为深化价格改革,保持市场价格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维护群众利益,构建和谐社会作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为树立和宣传先进,鼓舞和激发士气,市人事局、市物价局决定开展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先进集体的评选范围:各区、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相关处(科)室;有关企事业单位;区、市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

先进个人的评选范围:上述单位的处级及以下从事价格相关工作二年以上的在职人员。

先进集体的评选表彰名额为50个,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名额为90个(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价格工作,各项制度保障和工作措施健全,坚持原则,开拓创新,有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价格工作成绩显著。

3、认真学习贯彻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和政策,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工作中心,保护群众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二)先进个人条件
1、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科学发展观,在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

2、热爱本职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

3、认真学习业务,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更新知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4、从事价格工作2年以上,在本单位的业务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

工作勤奋,作风扎实,具有大局意识和开拓创新精神,对价格工作有突出贡献。

三、评选办法
评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充分发扬民主,采取基层推选、领导集体研究的方式进行。

对推选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进行公示,确无问题后,由所在单位填写《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全市价格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16开纸双面打印)一式三份,于5月16日前报市物价局人事教育处(联系电话:85911395)。

四、表彰方式
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市人事局、市物价局联合表彰。

五、组织领导
评选表彰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是我市价格工作的一件大事。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好评选推荐,确保评选质量。

附件:1、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2、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审批表
3、全市价格工作先进个人审批表
二○○八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1:
全市价格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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