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社会学-第二版 (20)[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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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l=ay1+by2+……+k 在上式中,Fl表示某种法律现象,y代表不同的具体
法律行为,a和b分别表示不同行为变量的作用系数, k是一个常量。 行为主义范式的倡导者是布莱克(D Bl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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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功能主义范式
在法律与社会研究领域中,功能主义范式是基于结 构—功能社会观而建立起来的。功能主义理论核心在 于把社会看作是由各种要素构成的整体结构,社会中 的各种现象便是整体结构或系统的子系统和结构成分, 它们的存在和变化对社会系统都具有一定的功能。正 是结构要素所发挥的功能,社会系统才得以维持运行。
显性—潜在性维度是指法律与社会研究者的分析策略 的取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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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为主义范式
法社会学中的行为主义范式,在方法论上遵循或坚持 实证主义社会学的方法论传统,一方面强调经验性, 也就是通过经验来认识社会现象,当然包括法律现象 的本质和一般规律;另一方面强调验证和证实,即通 过一个个具体的经验事实,来证明那些反映现象本质 的一般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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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社会学的研究维度和范式 范式(paradigm)概念是由库恩(T Kuhn)首先提
出来的,是指一定时期内,科学研究共同体成员在进 行常规科学研究过程中所共同遵循的规范和理论与方 法论模式。
从学科史的角度看,法社会学的范式可以概括为四个 主要类型:行为主义、功能主义、冲突理论和建构主 义。
权力分析法主要从经济权力、政治权力、文化权力、意识 形态权力和暴力权力五个方面着手,分析现实社会中法律 制度和法律实践所包含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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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建构主义范式 建构主义是一种新的认识论思想,与传统反映论的认
识论立场不同,建构主义的基本观点是,认识活动不 是认识主体对客体的反映,而是与实践活动融为一体 的过程,强调认识即过程,而不是主客体反映的结果。
行为主义范式就是把各种法律行为看作是影响或导致 某种法律现象的变量,法社会学研究就是要测量这些 变量及其相互关系,用来验证和建立起具有解释性的 一般模型和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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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为主义范式中,法律行为是指个体在社会系统中 与立法、司法和执法相关联的各种具体行动。社会系 统中的法律现象本质上都是各种具体法律行为相互联 系和相互作用的结果,因此,不同的法律行为是法律 现象的变量。如果用公式来表达,行为主义范式的逻 辑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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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第二版)
主编朱景文 撰稿人(以姓氏笔画为序)
冉井富 朱景文 陆益龙 胡水君 郭晓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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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法社会学的概念、框架和方法论
第三章法社会学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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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法社会学范式
法社会学如果要发展成为一门相对独立的、具体的学科, 那么就需要在学科研究中不断形成、积累和拓展自己所 特有的知识、理论和方法,因为学科的发展是一些相对 稳定的逻辑范畴经过不断归纳和演绎而使该逻辑体系得 以完善和进步的过程。所以,作为一门具体学科,法社 会学并非是法学和社会学的简单交叉或跨学科的研究, 而是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研究领域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科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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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研究的逻辑过程 科学研究活动的本质就是在一定理性目标指导下,通
在法社会学研究中,建构主义范式的基本假设是:法 律的效力和意义并非外在于人们行为实践的工具,而 是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建构起来的;人们的实践过程, 既是制订、实施和遵循法律的过程,同时又是法律意 义建构的过程。
日常生活是建构主义范式分析法律与社会的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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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构主义的解释模式来看,法律与社会研究的目标 和任务并不是要给出一个固定的、一元的关于法律的 社会意义的解释,而是要揭示和阐释现实社会中法律 的真实意义,也就是行动者主体所理解和赋予法律的 意义。
在功能主义范式中,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有五种,它 们是:(1)社会整合功能(integration);(2)社 会控制功能(social control);(3)动员功能 (motivation);(4)简化功能(reduction);(5) 凝聚功能(petr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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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GIP模式,就是把法律作为社会系统中的一个子系 统,而且法律子系统中又包含四个功能子系统,他们 分别是行动调适(adjusting)、目标追求(goal)、 社会整合(integration)和模型维系(pattern)。所以, 功能分析关注的问题也主要有四个方面:
1 意义的?
2 3
律具有什么样的效力?
为了揭示和阐释社会主体赋予法律的意义,也就是法 律的真正的社会意义,建构主义所运用的方法主要包 括平常事件分析法(或叫生活史分析法)、叙述分析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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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法社会学研究过程
研究过程是指研究者从提出问题到分析问 题和提出研究结论的完整的科学活动过程, 包括研究的逻辑过程和具体研究的实施过 程两种。
这四个主要范式反映的是,不同的法社会学研究者在 研究法律与社会现象时遵循了不同的理论和方法论的 模式,其差异主要表现为两个相互对应的维度之上, 即:个体行为—社会结构、潜在性—显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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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个对应维度的相互交叉,便构成了四个主要范式 的特征。
个体行动—社会结构这一维度主要指研究者对法律与 社会关系本质的认识所具有的两种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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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冲突理论范式
法社会学中冲突理论范式的基本假设是:社会结构并不具 有一致性,系统的存在和维系依赖于冲突和威压的作用, 法律并不总是促进社会系统的整合,相反,它常常造成更 多的摩擦、对抗和冲突,因为社会中的法律是作为权力的 工具而存在的。
冲突理论的分析方法主要包括:阶级分析法、权力分析法。 阶级分析法的切入点是法律系统中的阶级不平等,如具体 法律法规中不同阶级的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法律资源配置 的阶级不平等、法律实践中所表现出的不平等结果等,根 据法律的阶级差别,逐步推导出法律所压制的社会矛盾以 及由此诱发出的其他社会矛盾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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