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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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1993年6月24日国税发[1993]0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了加速流转税的改革,规范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以及适应新会计制度的变化,根据最近召开的增值税座谈会讨论的意见,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的计算和征收方法问题

1.从1993年7月1日起,取消“实耗扣税法”,一律按“购进扣税法”计算当期扣除税额。为了详细、完整的反映应扣税金、实际扣除税金的情况,纳税人必须建立和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

2.增值税的征收方法为:

(1)分期核实的征收方法。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逐期结算应纳税金。对当期计提的应扣税金,应在当期全部给予扣除,当期抵扣不完的,转入下期继续抵扣。

(2)定率预征,年终结算的征收方法。对因季节性采购或其他原因造成税款入库不均衡的企业,可根据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产品预征率,逐期计算纳税,年度终了进行结算。

(3)定期定率的征收方法。对符合增值税“定期定率”征收方法范围内的企业,不实行在购进环节计提应扣税金的办法,也不建立《增值税扣除税金登记簿》,仍按国税发(1992)076号通知的规定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用哪种征收方法,由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收方法确定后,在一个年度内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HNPR—2016—1600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2016〕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1.rar

附件2.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 3 —

附件1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湘建价〔2016〕160号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

〔2016〕160号)

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字体:大中小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及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

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

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

整补充:

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6日

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

附件

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湖南建筑业增值税计价规定解读修改

湖南建筑业增值税计价规定解读修改

53704.89 57851.44 28585.18 1369.51
序号 2.6 2.6.1 2.6.2 2.6.3 2.6.4 2.6.5 2.7 3 4 5 6
工程内容 规费 工程排污费 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 住房公积金 安全生产责任险 劳保基金 其他项目费 税前造价 应纳税额 附加税费 暂列金额 工程造价
计费基础说明 2.6.1+2.6.2+2.6.3+2.6.4+2.6.5
费率(%)
金额(元) 60743.88
备注
0.4 3.5 6 0.2 3.5
3543.60 8997.56 15424.38 1771.80 31006.54
1+2 3×税率 4×费率 3 12
946645.05 28399.35 3407.92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简易计税法)
标段:某公租房
计费基础说明 1.1+1.2+1.3
用途:
费率(%) 金额(元) 744390.14 257073.01 461555.66 25761.47
第 1 页共 1 页
备注
2.2+2.3+2.4+2.5+2.6+2.7
262998.80
200316.63
26.81 28.88 14.27 0.16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14]113 号)文中的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包含简单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其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是按照设 置围挡(围墙)、覆盖、洒水、车辆冲洗等措施考虑的。
如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采取喷雾系统,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要 求全部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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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三条第 2 点“市政大中修工程、背街 小巷提质改造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的 问题。
(1)新建工程、设置全断面封闭式围挡的改扩建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 耗量标准时,人工、机械不变;
(2)路幅宽度 10m 内的背街小巷改造工程(不论是否封闭施工)、未 采用全断面封闭施工的改建工程、城区管线迁改工程执行市政工程消耗量 标准时,人工、机械乘以系数 1.15;
(5)大型支撑下土方回填计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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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支撑下土方回填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乘以系 数 1.2。
2. 地基处理及基坑支护工程 (1)拉森钢板桩计价的问题。 按照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打拔槽形钢板桩相应子目执行,租赁费用另 行计算。 (2)高压喷射砼护坡计价的问题。 高压喷射砼护坡分次计算,单次超过 50mm 厚时,超出厚度部分工程量 执行 A2-57 子目,并根据实际厚度按比例调整。 (3)大型钢支撑计价的问题。 参照《长株潭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单位估价表》中相应子目执行(详见 表 1)。 3.综合管廊内砌筑工程计价问题。 综合管廊内砌筑工程按照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人工、 机械乘以系数 1.2。 4. 综合管廊内钢筋混凝土工程 (1)混凝土二次结构计价的问题。 混凝土二次结构按照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相应子目执行,人工、机械 乘以系数 1.2。 (2)竹胶合模板计价的问题。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28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信息价),现对信息价有关说明如下:

一、信息价是经过采集、调查、分析、测算、整理编制而成,包括了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反映了采集期时间段内批量采购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公式为:信息价=(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1+采购保管费率)。由于目前市场上建筑材料供应模式的发展变化,大部分建筑材料的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即到“工地价”,信息价的计算公式也可表述为:市场信息价格=到工地价×(1+采购保管费率)。采集的材料原价为现金交易的价格,采购保管费率统一按2%考虑。

二、为了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站发布了包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及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

解释汇编(二)

解释汇编(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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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中的沟槽、基坑仍按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取 费; (2)建筑工程或市政工程第一章中的机械土石方工程(沟槽、基坑除 外)及强夯地基按机械土石方工程取费; (3)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和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其他章节的土石方 工程并入相应章节按相应的费用标准取费。 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 防治费的通知》(湘建价[2015]63 号)是否适用于住宅以外其他工程的问 题。 非住宅工程,其设计、施工、检测和验收等同样按照《湖南省住宅工 程质量通病防治技术规程》实施的,可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 于计取湖南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防治费的通知》计取相关费用。 4.为推进城市生态文明建设,有效治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改善城市 空气质量和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了《建筑工地施工扬尘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建办督函[2017]169 号),其施工扬尘费用由谁承担 的问题。 《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 (湘建价[2014]113 号)文中的安全文明 施工措施费包含简单的扬尘控制措施费用,其施工场地扬尘控制是按照设 置围挡(围墙)、覆盖、洒水、车辆冲洗等措施考虑的。 如施工场地扬尘控制要求采取喷雾系统,裸露的场地和堆放的土方要 求全部覆盖、固化或绿化等防尘措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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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将施工扬尘治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及时足额 支付。 施工扬尘费用标准由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 据本地政府部门对施工扬尘治理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区的计费标准;还没 有制定计费标准的市州,在编制招投标文件时,其“施工扬尘治理费”按 照直接费的 1.0% 列入暂估价,在办理竣工结算时,按照实际支出的费用按 实签证进入工程总造价。 5.关于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的问题。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七、 1.条“……等对应子目人工乘以 0.9 系数,机械台班不变。”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三、1. 条 “人工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0.9, 机械台班不变。 ” 修改为 “每 m3 砂浆用量减少人工 0.382 工日, 消耗量标准中的现拌砂浆换算成预拌砂浆 (干混),机械台班不变。” 6.沟槽、基坑的划分是否应包括工作面的问题。 槽底宽度、坑底面积划分均不包括按规定应增加的工作面。例如建筑 工程沟槽、基坑增加工作面后,槽底宽度虽超过 3m,坑底面积虽超过 20m2, 仍套用沟槽、基坑相关定额。 7. 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槽、坑土方,槽坑凿石超深的问题。 (1)人工挖土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 6 点“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 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 加人工 ”,即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挖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13 子目。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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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20-72号文

湘建价2020-72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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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6—16007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

定》及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湘建价〔2016〕7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

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附件1.rar附件2.doc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9日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现将《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贯彻执行。

附件: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三年十二月二十八号

附件:

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征税范围

(一)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二)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

(四)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五)典当业的死当物品销售业务和寄售业代委托人销售寄售物品的业务,均应征收增值税。

(六)因转让著作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电影母片、录像带母带、录音磁带母带的业务,以及因转让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而发生的销售计算机软件的业务,不征收增值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8.05.21

•【字号】湘建价〔2018〕101号

•【施行日期】2018.06.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

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

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湘建价〔2018〕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

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材料综合税率作如下调整: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条例第一条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

条例第一条所称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业务。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是指有偿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不包括在内。

本细则所称有偿,是指从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五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

关于增值税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中材料

分类及其品种表

各类材料及其品种

1、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材料及其品种

2、材料原价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品种

长沙信息价部分材料价格汇总2016-2019 (2019.07.30日更新至2019年6月份信息价)

长沙信息价部分材料价格汇总2016-2019 (2019.07.30日更新至2019年6月份信息价)
竹模板 竹模板(双面覆膜) 木模板
改性沥青 汽油
柴油
花岗岩毛光板
240*190*115 200*190*115 240*115*90 MU10 240*190*90 MU7.5 240*190*115 MU7.5 240*105*53 MU7.5
5-10 10-20 20-40 60-90 最大粒径10mm 最大粒径20mm 最大粒径40mm 15-300kg内 15-300kg内 15-300kg内 10-20 15-22/22-26.5 6-15 一次筛分 6-15 径14 径16 径18-20 径14 径16 径18-20 长3m小头径25以上 长3m小头径30以上 2900*240*30 2900*200*30 2440*1220*10 2440*1220*15 2440*1220*12 2440*1220*15 SBS 90# 92# 95# 0# +5# -10# 厚20普通
综合税率 0.1693
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4 黑色及有色金属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按其他综合税率16.93%除税。
4、玻璃的综合税率均为0.1693。
5、木材的综合税率均为0.11。 6、Ⅲ螺纹钢18-25(18;20;25/22)表示两种情况,括号外表示该月直径18-25的三级钢 信息价相同。括号内表示直径18、20、25的三级钢信息价相同,但直径22的三级钢信息价单独定价。 当信息价格为xx时表示为括号外情况,信息价为xx/xx时,表示为括号内情况。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28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信息价),现对信息价有关说明如下:

一、信息价是经过采集、调查、分析、测算、整理编制而成,包括了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反映了采集期时间段内批量采购的平均价格水平。计算公式为:信息价=(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1+采购保管费率)。由于目前市场上建筑材料供应模式的发展变化,大部分建筑材料的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即到“工地价”,信息价的计算公式也可表述为:市场信息价格=到工地价×(1+采购保管费率)。采集的材料原价为现金交易的价格,采购保管费率统一按2%考虑。

二、为了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站发布了包含增值税

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及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

2016年营改增文件深入诠释

2016年营改增文件深入诠释

湘建价〔2016〕134号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 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 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 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 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 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 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 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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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

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

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

除税用综合税率标准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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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

砂 3.8%2

石子3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16.93%

2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4

黑色及有色金属5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

备注: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2.简易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简易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发布的材料含税价格使用,不进行除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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