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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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3.12.30•【文号】国税发[1993]150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10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确保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制度的顺利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国务院领导同志曾指示,要像对待钞票一样管好专用发票。

为此,各地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专用发票的使用管理工作,并应主动取得各级政府领导的支持及财政、银行、审计、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院等有关部门的协助,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按照专用发票的使用规定进行管理。

二、自1994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必须按规定开具专用发票。

对应开而未开,仍使用普通发票的,购货方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对一般纳税人收到的属于上一年度开出的普通发票,只限于1月31日之前作为扣税凭证使用,但不得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可按有关政策规定,调增期初存货分离出的进项税额。

三、凡违反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处罚的规定办理。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各地在贯彻执行中不得随意变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10.17•【文号】国税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本法规第六条中的“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税务事项实行容缺办理和进一步精简涉税费资料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自2023年2月1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月十七日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

湘建价〔2016〕160号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湘建价〔2016〕160号)编稿时间: 2016-09-20 来源:岳阳市住建局作者: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字体:大中小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规定,现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相关规定调整补充如下:一、鉴于劳保基金取消等政策调整,湘建价〔2014〕113号、湘建价〔2016〕72号文件所附的工程计价表格、工程费用标准全部作废,统一调整为本通知所附《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

二、对湘建价〔2016〕72号文件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补充: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3.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综合税率由按6%调整为按16.93%除税。

税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为不超过清单项目总造价的30%。

四、本通知自公布之日施行,与湘建价〔2016〕134号文件配套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9月6日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doc附件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表格及工程费用标准目录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 5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5A.2 招标控制价6A.3 投标总价7A.4 竣工结算书8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9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10B.1 招标工程量清单10B.2 招标控制价11B.3 投标总价12B.4 竣工结算总价13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14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15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16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16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17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18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19附录E 清单项目计价表20E.1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一般计税法)20E.2 单位工程工程量清单与造价表(简易计税法)21E.3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22E.4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23E.5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一般计税法)24E.6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综合单价表,简易计税法)25E.7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费表26附录F 其他项目计价表27F.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27F.2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28F.3 暂列金额明细表29F.4 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及调整表30F.5 专业工程暂估价及结算价表31F.6 计日工表32F.7 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33F.8 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34F.9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35F.10 现场签证表36附录G 工程计量申报(核准)表37附录H 合同价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8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39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40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41附录J 主要材料、设备一览表:42J.1 发包人提供材料与工程设备一览表42J.2 人工、主要材料(工程设备)、机械用量汇总与单价表 43附录K 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表44K.1 施工企业管理费及利润表44K.2 安全文明施工费表45K.3 规费表 46K.4 纳税标准及附加征收税费表47K.5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机械费)48K.6 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表(人工费)49附录A 工程计价文件封面A.1 招标工程量清单封面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2 招标控制价封面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3 投标总价封面工程投标总价投标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4 竣工结算书封面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人:(单位盖章)承包人:(单位盖章)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A.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封面工程编号:×××[2×××] ××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时间:年月日附录B 工程计价文件扉页B.1 招标工程量清单扉页工程招标工程量清单B.2 招标控制价扉页工程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小写):(大写):B.3 投标总价扉页投标总价招标人:工程名称:投标总价(小写):(大写):投标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编制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B.4 竣工结算总价扉页工程竣工结算总价签约合同价(小写):(大写):竣工结算价(小写):(大写):发包人:承包人:造价咨询人:(单位盖章)(单位盖章)(单位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或其授权人:(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或盖章)编制人:核对人:(造价人员签字盖专用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编制时间:年月日核对时间:年月日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扉页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造价咨询人:(盖单位章及资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造价工程师:(签字盖专用章)时间:年月日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总说明工程名称:第页共页附录D 工程计价汇总表D.1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标段: 第D.2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简易计税法)标段:第页D.3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一般计税法)工程名称:标段:单位工程名称:第页共页注:1.采用一般计税法时,材料、机械台班单价均执行除税单价。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实用文档HNPR—2016—16007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实用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3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 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湖南2014 定额解释汇编(二)_
14.钢筋工程量计算规则的问题。 计算弯起钢筋重量时,按外皮长度计算,不扣延伸率;计算板筋及箍筋 数量时,按长度除以间距,向上取整加 1。 15.模板工程中 A13-40 子目板带无钉子用量,如何计取铁钉费用的问 题。 A13-40 子目板带漏计铁钉用量,应按 34 kg/100m2 补充铁钉用量,材料 费与基价作相应调整。 16.飘窗上下板、侧板其混凝土与模板如何计价的问题。 飘窗上下板、侧板其混凝土与模板按悬挑板(阳台、雨篷)相应子目 执行。 17.建筑工程高支模工程如何计价的问题。 建筑工程高支模工程招投标时无经专家论证的详细施工方案,编制招 标控制价时,应依据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第十三章模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 则第二条的规定暂估砼满堂式钢管支架重量,套用 A13-57 砼满堂式钢管支
5.关于采用预拌砂浆(干混)的问题。 建筑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七、1.条“……等对应子目人工乘以 0.9 系数,机械台班不变。”与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总说明第十三、1. 条“人工消耗量按相应子目人工乘以系数 0.9,机械台班不变。”修改为“每 m3 砂浆用量减少人工 0.382 工日,消耗量标准中的现拌砂浆换算成预拌砂浆 (干混),机械台班不变。” 6.沟槽、基坑的划分是否应包括工作面的问题。 槽底宽度、坑底面积划分均不包括按规定应增加的工作面。例如建筑 工程沟槽、基坑增加工作面后,槽底宽度虽超过 3m,坑底面积虽超过 20m2, 仍套用沟槽、基坑相关定额。 7. 人工挖土方,人工挖槽、坑土方,槽坑凿石超深的问题。 (1)人工挖土方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第一章工程量计算规则第三条第 6 点“人工挖土方、槽坑凿石方深度超过消耗量标准子目规定深度的部分工 程量,按每米折合水平运距 7m 计算人工运输,按运距每增加 20m 的项目增 加人工 ”,即超深部分工程量执行挖土方子目后再套用 A1-13 子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2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6月2日国税函发〔1995〕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各地在新增值税制实行后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正确理解增值税规定,严格执行税法和履行纳税义务,国家税务总局决定编写《增值税问题解答》,现将《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印发给你们。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一、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运输费用和废旧物资准予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12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进项税额,其准予抵扣的运费金额的具体范围应如何掌握?答:(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据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二)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二、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能否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60号)中关于销售应税货物而支付的运输费用的规定,依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宣布失效

宣布失效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33 湘建价[2016]160号
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34
湘建建[2013]18号
关于修订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规定》等相关规定和 办法
35
湘建建[2013]282号
关于修订印发《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和《湖南省房屋建筑和 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12 湘建价[2014]113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标准》的通知
13 湘建价[2014]170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14 湘建建[2014]172号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15 湘建建[2015]24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
30
湘建价[2016]72号
关于印发《关于增产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选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 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
31 湘建价[2016]95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2 湘建价[2016]134号
43 湘建房[2012]58号
关于修订《湖南省房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44 湘建房[2013]126号
关于印发《湖南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45 湘建房[2014]1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地产市场提示、警示信用信息有关工作的通知
46 湘建房[2014]144号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

浙建站信﹝2016﹞25号关于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调整的通知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处、办),义乌市造价站:为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建建发〔2016〕144号)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市场实际情况,按照“价税分离”的原则,现对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信息发布工作如下调整:一、材料价格信息调整内容营改增后材料市场信息价发布内容调整为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不含进项税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两个部分。

(一)含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指由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综合了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和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含进项税额的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含税信息价计算公式:含税信息价=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含税材料采购保管费其中:1、含税供应价含税供应价按市场实际供应价格水平取定,包含了进货费、供销部门经营费和包装费等有关费用,不包含包装品押金,也不计减包装品残值。

2、含税运杂费含税运杂费指材料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堆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包括装卸费、运输费、运输损耗及其他附加费等费用。

3、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采购保管费系指材料部门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过程中所需的各项费用。

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和工地保管、仓储损耗等内容。

含税采购保管费费率标准为1.5%。

含税采购保管费=(含税供应价+含税运杂费)×1.5%(二)除税信息价1、除税信息价是指按增值税下不含进项税额的价格,包括不含进项税额的材料供应价、运杂费和采购保管费。

2、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材料销售发票提供形式包括“一票制”和“两票制”。

其中“一票制”是指企业在购买材料或其他物资时,材料供应商就收取的材料或物资销售价款和运杂费合计金额向建筑业企业仅提供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关于调整我省现行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
的通知
造价〔2018〕11号
各市造价(定额)站、各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的规定,我省建设工程计价时,有关增值税税率计算调整如下:
一、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建设工程,增值税税率由11%调整为10%,建设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0%)。

二、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现行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造价〔2016〕11号)中,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850的材料,现调整为0.9091;原定额调整系数为0.8547的材料,现调整为0.8621。

三、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按财税〔2018〕32号文件要求,在材料价格信息发布时做好相关税率调整工作。

四、本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执行。

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2018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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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建价2020-72号文

湘建价2020-72号文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湖南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2.编制施工图预算文件(包括招标控制价)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一般计税法”的规定执行;2)单位工程的计价表格及计费程序按“附E新表3-1-1”、“附E新表3-1-2”、“附F新表1-1”、“附F新表2-1-1”、“附F新表2-2-1”、“附F新表2-3-1-1”、“附F新表2-3-1-2”、“附L新表4-1”执行。

二、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施工图预算(包括招标控制价)费用标准按“附M新表1”、“附M 新表2”、“附M新表3”、“附M新表4-1”、“附M新表4-2”中有关“简易计税法”的规定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湘建价〔2018〕101号•【施行日期】2018.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8〕10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的规定,现将我省建设工程销项税额税率和材料综合税率计费标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一、《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单位工程费用中的销项税额税率计费标准由11%调整为10%。

二、《<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附件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补充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湘建价〔2016〕160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园林苗木等综合税率和社会保险费计费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7〕134号)文件中相关材料综合税率作如下调整: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由3.8%调整为3.7%;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及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及设备的综合税率由16.93%调整为15.93%;3.园林苗木、自来水综合税率由11%调整为10%。

本通知自2018年6月12日起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8年5月21日。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

湘建价2016-72号文HNPR—2016—16007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满足建筑业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计价需要,我厅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以下简称“增值税计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增值税计价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2.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3 —附件1.rar附件2.doc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19日— 4 —附件1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现对《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中的“附录M建设工程项目组成及费用标准”和“工程计价表格”进行修订,对建设工程计费程序、计费标准、计价表格进行相关调整,内容详见附表《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

《增值税条件下建设工程费用标准、工程计价表格》与湘建价〔2014〕113号文配合使用,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时,建设工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应执行下列规定:1.编制概算文件时,单位工程计费程序与费用标准的规定:1)人工费和机械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 5 —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5”执行;2)人工费为计价基础时,单位工程概算费用计算程序及费率按“附M新表6”执行。

长沙信息价部分材料价格汇总2016-2019 (2019.07.30日更新至2019年6月份信息价)

长沙信息价部分材料价格汇总2016-2019 (2019.07.30日更新至2019年6月份信息价)
2016.5.1日起执行(湘建价72号文)
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砂
2 石子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
3 商品混凝土
0.038
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 1 制品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 2 其他混凝土
600级 600级 MU10 MU10 240*115*90 240*115*90 MU10 240*190*90 240*190*90
单位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吨 m3 m3 m3 m3 m3 m3 m3 m3 千块 千块 t kw.h m3 m3 块 块 m3 块 m3 块
综合税率 0.1295
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
4 黑色及有色金属
3)适用增值税税率9%的材料的综合税率
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
综合税率
1 园林苗木 2 自来水
0.09
4)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增值税综合税率按其他综合税率12.95%除税。
4、玻璃的综合税率均为0.1295。
5、木材的综合税率均为0.09。
长沙市建筑材料信息价(2019年)
2月 4277
3月 4380
4月 4574
5月 4576
6月 4563
4287
4390
4584
4586
4470
4639 4629 4588 4557 4546
4747 4737 4695 4664 4654
4932 4922 4880 4849 4839

2016年营改增文件深入诠释

2016年营改增文件深入诠释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 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安装专用) 单位工程工程量与造价表 清单项目直接费用预算表 清单项目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 清单项目费用计算表(安装专用) 单位工程人材机用量与单价表
D.3 取消 E.1 E.3 E.4 E.5 取消 J.2
160文的报表
A.1 招标工程量清单 A.2 招标控制价 A.3 投标总价 A.4 竣工结算书 A.4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B.1 招标工程量清单 B.2 招标控制价 B.3 投标总价 B.4 竣工结算总价 B.5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附录C 工程计价总说明 D.1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一般计税法) D.2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工程造价汇总表(简易计税法) D.3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一般计税法) D.4单位工程费用计算表(简易计税法) H.1 预付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H.2 工程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H.3 竣工结算款支付申请(核准)表 H.4 最终结算支付申请(核准)表
湘建价〔2016〕134号
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湘建价〔2016〕13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 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 〔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 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 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 的规费栏目中增列 “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 为基数计算。费率标准为3.18%。 3. “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 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 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

材料价格信息的编制和使用说明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第228号令)、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等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编制了海南省建设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信息价),现对信息价有关说明如下:一、信息价是经过采集、调查、分析、测算、整理编制而成,包括了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反映了采集期时间段内批量采购的平均价格水平。

计算公式为:信息价=(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1+采购保管费率)。

由于目前市场上建筑材料供应模式的发展变化,大部分建筑材料的销售价格已经包含了供应价、运杂费、运输损耗,即到“工地价”,信息价的计算公式也可表述为:市场信息价格=到工地价×(1+采购保管费率)。

采集的材料原价为现金交易的价格,采购保管费率统一按2%考虑。

二、为了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的需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站发布了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含税信息价”)及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市场信息价(以下简称“除税信息价”)。

含税信息价适用于符合财税〔2016〕36号文件中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要求的工程项目,除税信息价适用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工程项目。

我省除税信息价按“一票制”(是指材料原价和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保费合计金额为一张货物销售发票的形式)进行测定。

除税信息价计算公式为:除税信息价=含税信息价÷(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材料价格管理办法

材料价格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材料采购、周转料具租赁及施工机械租赁价格管理制度》的通知为适应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降低我公司工程成本,加强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确保材料购、管、用各环节得到有效控制,达到规范化管理的目标,帮助项目部更好地控制工程成本,使公司材料管理从操作型向监管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全公司材料采购价格照此执行.一、适用范围1。

1、公司所属项目部、分公司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

1.2、2007年以前未完工工程按原规定执行。

1.3、2007年及以后新开工工程按本规定执行。

二、实施原则:2.1、最高限价原则,即公司给定的各种限价均为最高限价,各单位材料采购价格不得高于最高限价,同时禁止直接以最高限价作为采购价格进行签约采购,必须经过询价、比价、招标、合理压价等多种手段降低采购价格。

2.2、公开透明的原则,即全部价格体系都公开,任何人均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2。

3、责任明确的原则,即材料价格管理只是公司履行成本管理职能防控价格失控的一种手段,各种价格管理的核心是最高限价的原则,限价从性质上讲并不等同于实际价格,所以限价管理不承担责任成本责任,项目部依然是责任成本的控制责任主体,项目部必须在公司限价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先进的管理方法努力降低采购价格,履行本项目部完成责任成本的职责。

2.4、互相监督的原则,各单位之间对采购价格互相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

5、审批制原则,即凡超出限价的必须经公司审批同意后方可签约采购。

三、物资材料采购限价领导小组。

组长:主管经理副组长:工程部部长副部长成员:工程部、审计部、财务部、成本部、法律合约部、预算部、技术部、安全监管部、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四、材料价格管理。

价格管理的主要形式有:限定价格管理、信息价格管理、审批价格管理、暂估价格管理、施工预算价格管理、核算成本价格管理:4。

1有关定义:4。

1.1、限定价格(限价):是指公司对某种材料(料具)的单价出具最高允许采购价,采购价格不得高于限定价格。

如何理解新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

如何理解新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

如何理解新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任己任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是在消耗量标准编制时,编制者特别给定的“价格”。

这个“价格”有指定的组成要素,只适用于使用该消耗量标准时对“材料价格”进行调整。

不同的消耗量标准以及不同时期编制的消耗量标准,其“价格”构成要素可能不同,在使用消耗量标准前,一定要先熟悉其“材料价格”的构成要素。

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有哪些特殊性?第一,材料=商品,但“材料价格”≠“商品价格”。

材料是相对工程实体而言的,特指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工程实体形成以及在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生产资料,是建筑产品这一特殊商品价值构成的重要元素之一。

它包括原材料、辅助材料、构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等。

其中,工程设备不是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工程实体形成以及在工程实体形成过程中周转使用的生产资料。

在财务管理上,单独列入固定资产账户。

商品是相对于市场交易而言的,特指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

任何商品价值都包括所消耗的生产资料的转移价值。

材料,从工程形成的角度来说是材料,从市场交易的角度来说是商品。

流通环节不同,用于指导销售的功能不同,商品价格的组成略有不同。

如出厂价、经销价、市场价、需求价、供货价、批发价等。

对于一些特殊产品,如小麦、粮食、大豆、高粱、蔬菜等农产品,还包括收购价、出库价等。

但有规律可循,均指不同环节或形态商品本身的价格,或离开销售场所时商品的价格。

在日常生活中,咱们常说的商品价格,一般是商品的供货价或拿货价,也就是商品买卖离开柜台时的交易价格。

第二,“材料价格”的组成内容>商品价格的组成内容。

商品价格=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价内税)和利润。

而消耗量标准中的“材料价格”,不仅包括材料(商品)价格构成的全部内容(材料原价),还包括确定购入某种材料后,从购入地点运至建筑工地指定堆放或码放地点的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等全部合理费用。

“材料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及保管费=生产成本+流通费用+税金(价内税)和利润+运杂费+运输损耗费+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仓储损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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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
为满足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湖南省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规定如下:
一、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发布规定
材料价格发布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规定采取含税价格。

二、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的使用规定
1.一般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根据增值税条件下工程计价要求,税前工程造价中材料应采取不含税价格,材料原价、运杂费等所含税金采取综合税率除税,公式如下:
材料除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材料含税预算价格(或市场价格)/(1+综合税率)
除税用综合税率标准规定如下:
—27—
—28—1)适用增值税税率3%的自产自销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
砂 3.8%2
石子3
水泥为原料的普通及轻骨料商品混凝土2)适用增值税税率17%的材料的综合税率序号
材料分类名称综合税率1
水泥、砖、瓦、灰及混凝土制品16.93%
2
沥青混凝土、特种混凝土等其他混凝土3
砂浆及其他配合比材料4
黑色及有色金属5其他未列明分类的材料
备注:1.混凝土、砂浆等配合比材料如为现场拌合,则按对应的材料分别除税。

2.园林苗木综合税率按12.76%除税。

2.简易计税办法的材料价格使用规定
简易计税办法条件下材料价格按照《湖南省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编制与管理办法》(湘建价〔2014〕170号)发布的材料含税价格使用,不进行除税。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2016年4月21日印发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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