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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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补贴需要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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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公租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

房租补贴是为解决住房问题而给予的补贴。财政补贴是在某一确定经济体制构造下,财政支付给企业和个人的,可以改变现有产品和消费要素相对价格,从而可以改变资源配置构造、供给构造和需求构造的无偿支出。下面是为大家杭州公租房补贴需要哪些材料的相关介绍,仅供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1、杭州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材料:《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原件;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或有效户籍证明原件;入杭户籍5年以上证明复印件、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未婚和丧偶的提供相关证明原件;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房产状况证明原件、低保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的.相关证明。

2、杭州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材料:除了以上的身份证明材料外,还需要近3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证明原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税务机关开具的1年以上完税证明原件;低困家庭,提供市区民政部门核发的相关证明复印件。

3、杭州创业人员申请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婚姻证明材料、在职证明原件或劳动合同复印件、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高级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年度可支配收入证明原件;近6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或社保险证明原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完税证明;其他所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发放对象调整为申请人本人,货币补贴按月发放至申请人银行账户。实际支付房租低于货币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支付房租发放货币补贴。

1、货币补贴保障期限为3年(获得廉租住房保障资格的家庭保障期限为一年),保障家庭应在保障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向辖区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提交相关材料进展资格续审申请。经区审核部门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按规定申领货币补贴;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货币补贴保障资格终止。

杭州公租房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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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领取表格

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下载《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相关表格,也可在日常工作时间到各区住建局受理窗口领取。

2、提交申请

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填写完好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好性进行审核;填写完好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区住建局,并将申请家庭信息按月反馈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以备公示。

3、单位〔街道社区〕公示

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填写《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家庭状况公示表》并加盖单位〔街道社区〕公章后,在用人单位〔街道社区〕张贴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群众监督。单位〔街道社区〕负责核实举报状况,并在《申请表》上签署看法并加盖公章。

4、单位〔街道社区〕交件

用人单位由指定经办人将申请材料和公示材料按户整理后,连同本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交至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住建局;街道社区将公示材料交所在区住建局。

5、区级审核

区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申请家庭基本信息录入业务审核系统,收件资料按户整理形成卷宗并准时交至市级审核机构;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缘由。

6、市级审核公示

市级审核机构对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状况进行复核,确定基本符合条件申请家庭,按月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公示〔公示期7天〕,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不符合条件的告知申请主体不符合的缘由。

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

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

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

第一篇:杭州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杭州住房保障和房产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办事须知

一、领取保障资格证

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申请家庭,经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公示后,申请人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保障资格证》(以下简称《保障资格证》),也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保障资格证》。

二、货币补贴标准

货币补贴保障面积标准为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补贴总建筑面积不低于36平方米,不高于60平方米,每平方米补贴12元/月。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按补贴金额标准的两倍发放。

三、申领货币补贴

1、提交申领材料。申请家庭持《保障资格证》、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备案证、房屋出租人银行卡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属本市低困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期内的低困证明),向辖区住建局受理窗口申领货币补贴(单次申领最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2、货币补贴审核。区住建局受理窗口实时将相关信息录入业务系统,经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与申请人签订《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合同》;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不予发放,并告知原因。

3、货币补贴发放。经区住建局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市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及时将货币补贴发放到指定银行账户。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城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管理办法

黑建规范〔202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完善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规范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和档案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切实提高全省公租房精准保障水平,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房源分配、使用管理、运营维护、租赁补贴发放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原农垦、森工(含大兴安岭地区,下同)系统公租房保障管理工作,按照行政管理职能移交的要求,纳入归属的市(地)、县(市)(以下均称市、县)统一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租房保障是指符合规定条件的保障对象,通过申请租住公租房或领取租赁补贴,满足基本居住需求。包括保障资格申请准入、租赁补贴发放、动态核查退出,以及实物配租公租房的轮候与分配。

本办法所称保障对象,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保及低保边缘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

本办法所称公租房,是指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保障对象、实行有期限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各地人民政府是公租房保障的责任主体。省级住建部门指导和监督全省公租房保障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公租房保障工作,公租房保障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财政、人社部门,拟定本地区城镇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和实施细则,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联合发文或政府文件形式公布实施并动态调整,具体牵头负责对申请保障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工作。

杭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杭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杭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杭州公租房的申请条件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具有本市市内六区、环城四区非农业户籍,取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以下简称三种补贴)资格且尚未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

1、申请人户籍登记地在本区,取得本市户籍满5年(家庭为单人的申请人,应当符合晚婚年龄;离异的,应当满3年)。

2、申请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连续一年低于580元。1人户家庭年收入低于6960元,2人户低于13920元(申请家庭每增加1人,按增加6960元计算)。

3、申请家庭总资产为1人户家庭低于15万元,2人户低于23万元,3人户低于30万元,4人户低于38万元,5人户及以上低于40万元。

4、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低于7、5平方米,且申请人和家庭成员5年内未出售或者转让过房产。

杭州公租房申请条件具备下列情形之一:被拆迁;有特殊并重残人员;有60岁(含)以上人员;居住市政府确定的解危排险范围内房屋;申请楼房配租的家庭人口应当在二人以上。

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

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规定:根据杭州市最新出台的《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为帮助本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更详尽地了解杭州市公租房政策,杭州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同志对杭州

市公租房政策进行了解答。

杭州公租房买卖政策中,公共租赁住房是指人民政府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符合条件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供应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满足过渡性的基本住房需求。公共租赁住房在交付使用前,按照经济、适用原则进行装修,具备基本使用功能。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

杭州市房产租赁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杭州市房产租赁市场秩序,保护房产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房屋的租赁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租赁原则

房产租赁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租赁当事人

第四条出租人

出租人应当是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承租人

承租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六条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租赁合同

第七条租赁合同内容

租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 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设施状况;

3. 租赁期限、起止日期;

4. 租金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5. 押金数额、退还方式和期限;

6. 房屋维修责任;

7. 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承担方式;

8. 违约责任;

9. 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八条租赁合同登记备案

租赁合同签订后,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向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第四章租赁管理

第九条出租人义务

出租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 保证房屋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租赁房屋的安全、环保等要求;

2. 如实向承租人说明房屋的实际情况,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

3.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履行房屋维修、保养责任;

4. 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水、电、燃气、网络等费用;

杭州公住房申请条件

杭州公住房申请条件

杭州公住房申请条件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人口逐渐集中到城市中心,住房问题成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杭州市政府推出了公共租赁住房项目,为广大市民提供了一个住房保障的选择。本文将介绍杭州公住房申请条件,帮助大家了解如何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申请人条件

1. 家庭户籍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家庭成员全部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居住满1年以上。

2. 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12平方米。

3. 家庭无产权房、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4.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5.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6.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7.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8.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9.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10. 家庭无法在本市购买房屋的条件。

二、申请流程

1. 在杭州市住建委网站上下载《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 填写《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3. 经过审核后,住建委将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名单。

4. 中签家庭按规定时间到住建委签订租赁协议。

5. 租赁期满后,中签家庭可以选择续租或者退房。

三、申请材料

1. 申请人身份证明(包括配偶身份证明)。

2. 户口簿或者居住证明。

3. 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 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5.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注意事项

1. 中签家庭需按规定时间到住建委签订租赁协议。

2. 中签家庭需按规定时间缴纳租金和押金。

3. 租赁期满后,中签家庭需按规定时间退房。

4. 中签家庭需按规定时间缴纳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6.11.09

•【字号】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

•【施行日期】2007.0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32号)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已经2006年10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忠焕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杭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为房屋租赁。

将房屋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1.10.25

•【字号】杭政办[2011]20号

•【施行日期】2011.11.2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

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11〕2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住房困难家庭阶段性居住需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的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投资、建设、管理,或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其他各类主体投资建设、纳入政府统一管理,限定建设标准和

租金水平,租赁给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和创业人员的保障性住房。

二、各区、县(市),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级建设、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

杭州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杭州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杭州市房屋出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租赁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浙江省房屋租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包括住宅、工商业用房、办公用房、仓库及其他用房。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房屋交付给承租人用于居住、生产、经营、办公、仓储等,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出租人将房屋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合作、联营等名义不直接参与经营、不承担经营风险而获取收益的,视为房屋租赁。

将房屋有偿借给他人使用的,依照本规定管理。

第四条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的领导和协调,落实管理经费、组织与人员,做好本辖区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房屋租赁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管理资源共享。

公安机关负责房屋租赁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并负责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及房屋承租人的户籍管理工作。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的税收征管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房屋进行的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查处非法房产中介服务机构。

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区公安、房管、税务、工商、计划生育管理等职能部门实行联合办公制度,集中办理房屋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8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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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1〕5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1月26日

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

为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规范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建设和管理,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和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

(二)本办法适用于市区范围内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规划、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三)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实行政府主导、市

级统筹、统一规划、分级建设的基本原则。

(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五)市政府成立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规划和计划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负责指定市属国有企业作为市级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府份额的代持机构。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1.10.31

•【字号】杭房局[2011]198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杭房局〔2011〕198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9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特制定《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市政府法律审查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工作,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杭政办〔2011〕20号)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政府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其他各类社会主体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市住保房管部门统筹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编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需求年度计划;负责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调配、方案审核、受理公告发布、结果确认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机构)负责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审核、配租、后续管理等相关工作。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

一、总则

为规范杭州市区转租、借调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行为,加强自有住房、公租房租赁

管理,保护租赁者、出租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住房保障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法典》《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范围

三、术语

1.杭州市区:指杭州市萧山区、滨江区、拱墅区、上城区、下城区、余杭区、富阳区、妙莲镇、乔司镇、秦家镇、采湘镇、中流镇、泗阳镇、拱宸桥镇、朝晖街道等行政区域。

2.租赁行为:指为期满定出租和暂时出租等行为。

3.自有住房:指经房地产登记部门正式登记的住房,包括按规划适用的个人住宅、家

庭式公寓,以及出租房等。

4.公租房:指市场化建设和不可置出的政府安排转租的住房;

四、住房租赁的收取的租金

1.自有住房的租金,应根据市政府住房租赁工作相关规定,实行市场定价。租金不得

高于本市市场平均水平。

2.公租房的租金收取,严格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和文件执行,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最

高限额,不得低于社会参考租金标准,实行有偿使用和补偿制度。

3.区级民政部门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自有住房租金水平以及公租房最高限额,

按时公布并实施。

五、住房租赁的缴费方式

租赁住房的租金和其他费用应以现金,转账汇款或者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方式支付,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索要定金或者押金,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出租方责任。

六、住房租赁的信息发布和登记

1.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在当地住房租赁机构的公示牌或者宣传媒体上,做到

便捷、齐全。

2.出租方应将住房租赁信息在社会管理部门建立的住房租赁数据库中登记备案,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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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办事须知

一、优先保障

对符合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申请家庭,可予以优先保障:

1.申请家庭成员中有一至二级智力、精神、下肢、视力残疾人的;

2.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年满70周岁的;

3.申请家庭成员中有烈士遗属的;

4.申请家庭成员中有见义勇为人士的;

5.根据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应当予以优先保障的其他情形。

二、房源情况

2016年市本级计划推出公共租赁住房项目9个,房源基本情况如下表:

项目总套数非成套成套一居室成套二居室

土地等级预计入住日期套数套数套数

萍水人家770 350 420 \ 五级2016年12月塘北地块828 200 \ 628 五级2017年10月玲珑府105 \ 70 35 七级2016年12月晴好轩52 \ 29 23 八级2017年3月红郡公寓105 \ 69 36 六级2017年3月繁华里145 \ 93 52 六级2016年12月景运人家369 \ 267 102 四级2016年12月璞悦湾350 \ 200 150 六级2016年12月春江郦城321 \ 190 131 六级2016年12月合计3045 550 1338 1157 \ \

上述项目房源的座落、户型、面积等具体信息详见届时选房通告。

三、租金标准

按照《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规定执行,根据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非成套房源租金标准按照下调一个土地等级租金标准执行。

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杭州市困难家庭救助证》、《杭州市区级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租金减免。

四、选房顺序的确定及选房家庭的产生

市级审核机构按配租原则对基本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定期(每两个月)分类摇号并产生选房顺序号,按照可选房源数量与选房家庭数量1:1的比例确定选房家庭范围,未列入选房范围的家庭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摇号结果及选房通告将在《杭州日报》和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上发布。

五、受理登记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符合条件的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及创业人员,由用人单位指定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收件单》、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原申请地区住建局领取《受理单》。申请家庭也可在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官网(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专栏)自助打印《受理单》。

申请人或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受理登记均有效,受理登记的时间先后不影响选房顺序,请有序参加,防止拥挤排队现象的发生,保证受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公开选房

(一)参加选房。列入选房范围的申请人持《受理单》、本人身份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的选房现场参加选房。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相关配租手续的,视作放弃本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资格终止。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市、区两级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保障。

(二)配租原则。申请家庭配租人数与配租房源户型按下列原则进行对应:

1.单人户申请家庭可配非成套或成套一居室住房;

2.两人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一居室或二居室住房;

3.三人(含)以上户申请家庭可配成套二居室住房。

属同一单位工作且同性别的单人户可申请合租(须提交《杭州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合租申请书》)。

如选房家庭无对应户型房源可选时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

七、办理配租入住

(一)公开选房结束后,申请人有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用人单位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申请人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双方租赁合同。租赁合同需进行公证,除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免交公证费用外,其余承租人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共同承担公证费用。同时,承租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按时缴纳房屋押金和租金。承租人持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发的

《入住联系单》到所选房屋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并且不得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家庭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限为3年,租赁期满前须重新申请并经市级审核机构审核,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除城镇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承租人的承租期累计不得超过两个租赁期限(实物配租与货币补贴保障期限合并计算)。

八、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2.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3.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4.擅自将公共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5.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6.不再符合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7.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的行为记入相应的征

信系统;

2.将承租人相关违规信息在公共租赁住房现场进行通报,或在有关媒体上进行曝光;

3.如承租人属于监察对象的,应将其行为通报工作单位监察部门,并由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承租人有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租金;

2.对有第(一)款第2、3项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2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对有第(一)款其他规定情形的承租人,自取消其公共租赁住房资格之日起5年内,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其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

申请人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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