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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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急诊科关于死亡患者尸体解剖制度
一、在急诊科救治的患者,死亡原因不清楚,诊断不明确者,要主动动员其进行尸体解剖,以便明确诊断,为医学发展作贡献。
二、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家属对其死亡有疑议,应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以解除疑议。
三、在急诊科诊治死亡的患者,涉及他伤或意外伤害者要动员其家属签字尸体解剖。
四、尸体解剖时必须履行签字手续,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并上报医务处,通知病理科尸体解剖。
五、家属对本院尸体解剖持怀疑态度者,应建议其联系外院病理科做尸体解剖,同时报告医务处。
六、死者家属拒绝做尸体解剖者,也应签字明确表示不做尸体解剖,此签字应妥善保管,勿遗失。
七、尸体解剖签字应在24小时以内履行,否则病理检查将不准确,。
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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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病理解剖的规定
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天。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如死者近亲属不同意进行尸检也应签字。
二、在死者近亲属签字同意进行尸检后,所在科室应立即报告医教科。
后者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具有进行尸检资格的单位提出申请。
三、注释:
1、尸体冻存条件是指能够保持温度在零下20度至零下18度。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进行尸体冷冻保存:
(1)死者生前患有胰腺炎、肠炎等感染性疾病。
(2)死者生前做了开颅、开胸和剖腹探查手术的。
1。
尸体解剖的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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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尸体解剖工作的一般原则
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
尸体应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省卫生厅) 指定的尸检定关机构进行。(川卫发 2003.232号文件.自贡市一三四医院为首 批定点医院)
主检人员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的病理医师或病理教师
临床确认死亡2小时后方可进 行尸解。死亡未经冷冻不超 过48小时。冷冻条件下不超 过7天。
注意观察大体及切面的改变,并做好记 录
注意多选材、选好材、选够材 注意保护好大体标本
四、尸解组织切片的光学 显微镜检查和病理学诊断
光学显微镜检查
要求:认真仔细阅片,客观的 描述和记录各系统、器官的病 变特点,对具有诊断价值的病 理改变要作好标记,以便镜下 采图、摄片
病理学诊断
要求:每做出一个病理诊断, 都必须有充分的形态学依据, 这个依据来自于大体解剖的肉 眼检查和光学显微镜检查
病) 双肺肺水及肺出血(继发性病) 脑水肿,小脑扁桃体疝(继发性病) 胸腹主动脉粥样硬化(伴发性疾病)
五、死因分析、小结及结论
死因分析
死因分析是处理死亡事故中的 核心内容,要慎重,不能轻易 的下。必须在有大量资料的基 础上进行分析,归纳得出正确 的死因结论
什么是死因?
凡是致命性疾病,外伤或中毒等即 为死因。死因应该是一种具体的疾 病(如肝癌、肺癌、高血压性心脏 病、冠心病等)。外伤(如刀伤、 枪伤等)。中毒(如有机磷中毒、 药物、食物中毒、煤气中毒等)。 疾病的症状(如心肺功能不全)不 能作为死因。
如:
A2003—02死者黄发才男54岁2003年2 月9日晚进公园观灯时也保安争吵突然 晕倒,10分钟后死亡。尸解主要发现 双肺广泛性充血、水肿、心脏增大、 心室肥厚(左心室壁达2cm)主动脉冠 状动脉及分枝,脑基底动脉壁上见明 显粥样斑快,冠状动脉官腔变小(尤以 左冠状动脉为主)。
尸体解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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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制度
尸体解剖是研究死因、明确诊断、检查医疗效果、提高医疗质量,发展医学科学的重要方法之一。
1、住院或急诊病人死亡后,为明确死因需作尸解时,必须事先征得家属(家属代表或能
负全部责任者)的同意,并签署“尸体解剖同意书”。
在未征得家属同意前,不得在尸体上进行违规操作。
2、尸体解剖不能早于死亡后二小时内进行。
如因特殊情况必须在死亡后二小时内解剖
者,应由二名主治或以上医师诊断死亡,并负责签字证明。
3、决定进行尸体解剖时,原床位住院医师,应详细填写“尸体解剖申请单”,经主治医
师及死者家属签字后调换“尸体解剖通知单”,最后把“尸体解剖通知单”送病理科。
4、尸体解剖时,主要负责诊治的医师必须参加。
必要时可请有关领导参加,其他一切与
医疗、教学无关人员,一律不准参观。
5、凡有医疗纠纷需作尸体解剖者,应及时告知家属应在48小时内进行尸检,并由医务
处报分管领导,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尸体解剖申请书》。
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按卫生局规定送指定医学院校进行尸解。
6﹑尸体解剖后,如发现为烈性传染病、中毒、自杀、他杀时应于病理诊断确定后,12小时内报告当地卫生防疫站或公安机关。
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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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病理解剖规定
第一条尸体病理解剖由临床科室主任提出申请,经医务科报业务院长批准,病理科收到手续完备的申请单后具体实施。
第二条解剖尸体须经主管医师重新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尸体解剖。
第三条填写尸解申请单,必须认真负责,逐项填写,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住院号、死亡时间、病史摘要和临床经过等,以供解剖、分析死因和书写病理报告时参考。
第四条尸解一般在死后3~24小时内进行,不宜过迟,否则会因死后自溶和腐败而造成检查、诊断上的困难。
第五条尸检时要态度严肃,对死者尊重,严禁嘻笑、哄闹。
应尽量保持尸体的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条在施行病理解剖时,如涉及医疗事故问题,应请院长派人到场;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业务院长和当地卫生防疫部门。
第八条凡尸体病理解剖均按规定标准收费,对参加尸解的人员给予相应劳务保健补助。
第九条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常规要求"执行。
尸体解剖制度,申请尸体解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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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尸体解剖程序
1、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的暂行规 定》。
2、患者死亡,主管医师有责任主动告知 患者家属尸检,尤其医患双方当事人不 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应明确 告知进行尸检的必要性,尸检是查明死 因的一种医学手段,具有独特的无法替 代的作用。并将告知内容及家属是否同 意的意见以书面形式记录在病案中,并 请家属签字为证。
3、主管医师对不同意尸检的家属告知死 亡后的尸体应当立即移放太平间。死 者尸体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周;对申请 尸检的家属告知,在患者死亡48小时 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冷冻条件的, 可以延长至7天。拒绝或拖延尸检而影 响对死因的正确判定的,责任将由拒 绝或拖延的一方承担。
4、同意尸检的家属在病例中签署同意尸检 后,到医务处(总值班)填写尸检申请书 和同意书并与医疗机构共同填写尸检委 托书。
7、观察尸检过程中必须遵守尸检单位的 有关规定,应以科学的态度冷静观 察,不得干扰尸检工作正常进行,不 得拍照及摄像。
8、承担尸检任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严格遵 守尸检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尸 检操作规程,科学公正的填写尸检报告 书,报告书应客观阐述大体解剖及病理 所见,由参加尸检的主检人员填写并盖 尸检单位公章。尸检报告一般要在两个 月内做出。送交委托尸检的医疗机构。
4、需委托其它医疗机构进行尸检的,由 医务处、患者家属共同与被委托医疗机 构联系,并提供由家属签字的尸检同意 书和医院填写的尸检委托书。
5、其它医疗机构委托本院尸检的,我院应保 证尸检工作顺利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 绝,并应按委托方要求进行尸检,不得擅 自更改尸检内容。
6、双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 尸检。该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方可参加尸 检,如果双方当事人未请法医参加尸检 的,可各自委派一人观察尸检过程。观察 者应持有效身份证和委托书,在尸检单位 登记后方可观察尸检。
解剖尸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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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剖尸体规则
【法规类别】医务工作
【失效依据】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外事外经贸、工交城建、劳动人事和教科文卫法规的通知
【批准部门】国务院
【批准日期】1957.04.28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57.07.15
【实施日期】1957.07.1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解剖尸体规则
(1957年4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57年7月15日卫生部发布)
第一条为便利对人体构造、病理学教学及死因的研究,依据适合现社会风俗习惯的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及其它高等学校的生物系、体育系在研究人体构造及学生实习时施行。
(二)病理解剖:限于高、中级医学院、校的病理科、医学科学研究机构的病理研究室及经各省(市)卫生厅(局)批准有条件进行病理解剖的医疗预防机构作病理研究时施行。
(三)法医剖验:限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医学院附设的法医检验机构及受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委托的有条件进行法医剖验的医院作死因分析时施行。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一)生前有合法遗嘱愿供学术研究的尸体;
(二)无主(包括无亲友及机关认领者)承领的尸体;
(三)在国家医疗机构住院部内死亡,为了研究死因必须进行病理解剖的尸体;
(四)涉及刑事案件,必须经过剖验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
(五)有工业中毒死亡的嫌疑,必须解剖始能确定诊断的尸体。
第四条<。
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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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尸体解剖检查工作制度1. 凡临床死亡病例均应争取做尸检。
对死因不明、涉及医疗事故或纠纷者,更应做好死者家属的工作,争取尸检。
2. 临床科室需要做尸体剖检者,由主治医师填写《尸体剖检委托申请单》、《尸体剖检同意书》及《尸检知情同意书》,并由科主任及病人亲属同意并签字,医务处盖章后送至病理科。
传染病尸检,原则上不得进行。
遇有自杀、他杀以及其他涉及刑事案件者,应同时报告法律部门。
3. 尸检前,经治医师应主动与病理科医师联系,介绍病情,并提出要求。
经治医师、主治医师必须到场。
尸检现场应当庄重严肃、严禁死者家属和其他无关人员参加。
4. 进入解剖室必须穿隔离衣。
解剖前核对尸体姓名、性别、有无家属签字。
5. 尸检前,技术员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器械、隔离衣、手套、固定器皿及固定液等。
6. 尸检医师按解剖程序进行,技术员协助完成部分解剖工作。
7. 医师及技术员妥善保留固定的大体标本,编号,打包放入容器内长期保留。
8. 尸检后技术员认真清洗消毒解剖器械及解剖台,室。
消毒房屋、器械、台面、换隔离衣及处理废弃物。
9. 尸检结束后应三天内完成详细的解剖记录,写出初步诊断。
10. 标本固定7~14天后取材。
技术组应在两周内完成切片制片工作。
11. 初检医师于解剖后一月内完成组织标本检查及诊断,交上级医师复诊。
12. 尸检结果以病理报告为准,尸检报告必须经科主任或主任医师审签,并归病案中保存。
病理科不准向死者家属提供病理检查结果。
确需了解情况的,需经医务处同意后,由临床科室负责介绍。
13. 尸检结果一般在2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疑难病例3个月发出。
14. 普通尸检标本于签发病理诊断报告书之日起保存3个月,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按照尸检前有关各方签署的协议办理。
尸检规定——精选推荐
![尸检规定——精选推荐](https://img.taocdn.com/s3/m/2af88beb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45.png)
⼫检规定⼫检即⼫体解剖,是指对已经死亡的机体进⾏剖验以查明死亡原因的⼀种医学⼿段。
⼫检对于解决死因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发⽣的医疗事故争议具有其独特的⽆法替代的作⽤。
下⾯我们来看看⼫检规定。
根据《解剖⼫体规则》,⼫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检规定——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
下列⼫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1.死者⽣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2.⽆主认领的⼫体。
⼆、⼫检规定——法医解剖:限于各级⼈民法院、⼈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应进⾏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体和⽆名⼫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杀嫌疑者;3.因⼯、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体。
三、⼫检规定——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者应进⾏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体,⼀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机构做好家属⼯作。
《解剖⼫体规则》第三条解剖⼫体必须经过医师进⾏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可进⾏。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条规定“凡发⽣医疗事故或事件、临床诊断不能明确死亡原因的,在有条件的地⽅必须进⾏⼫检。
⼫检应在死后48⼩时以内,由卫⽣⾏政部门指定医院病理解剖技术⼈员进⾏,有条件的应当请当地法医参加。
医疗单位或者病员家属拒绝进⾏⼫检,或者拖延⼫检时间超过48⼩时、影响对死因的判定的,由拒绝或拖延的⼀⽅负责”。
2002年9⽉1⽇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当事⼈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时内进⾏⼫检;具备⼫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7⽇。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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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 )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 )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 )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3 )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病死尸体解剖管理制度
![病死尸体解剖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120dc353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66e4b0b.png)
病死尸体解剖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内病死尸体解剖工作,保证解剖工作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提高医疗质量,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医院内对病死尸体进行解剖的全过程管理。
三、病死尸体解剖的目的与原则1.目的:通过病死尸体解剖,了解病因、发病机制及病理变动,为科学研究供应试验料子,提高医疗质量,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2.原则:科学性、规范性、安全性、保密性和敬重死者意愿。
四、病死尸体解剖的申请与批准1.医院内任何医务人员不能擅自进行病死尸体解剖,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和批准。
2.申请程序:–医务人员需填写病死尸体解剖申请表,注明解剖目的、尸体来源和解剖所需时间。
–申请表需提交给医疗质量管理部审批。
3.批准程序:–医疗质量管理部收到申请后,将布置专业医师审核申请,并进行实际情况调查。
–基于调查结果和实际需求,医疗质量管理部决议是否批准解剖,同时告知医务人员批准决议。
五、病死尸体解剖的操作流程1.解剖准备:–确保解剖器械的干净、齐全、消毒。
–对解剖室进行清洁和消毒。
–确定解剖工作所需的专业医师和助手,并保证其具备相关操作技能。
2.解剖过程:–解剖前,解剖医师应认真查看病历资料和相关影像学检查结果,了解解剖目的和患者病史。
–解剖医师应依照解剖计划进行解剖操作,准确推断解剖范围和方法。
–在解剖过程中,应注意解剖区域的清洁和标记,避开交叉感染和解剖错误。
3.解剖记录:–解剖医师应准确记录解剖过程中的发现、察看和描述。
–解剖记录应包含解剖学名称、位置、大小等具体信息,以及发现的异常情况和解剖结果。
–解剖记录需由解剖医师亲笔签名确认,并送交医疗质量管理部档案。
六、病死尸体解剖的后续处理1.对解剖后的尸体进行整理,恢复尸体原貌,尽量减少解剖痕迹。
2.尸体解剖完毕后,应及时进行尸体无害化处理,防止传染疾病的传播。
3.医院负责供应相应的器具和设备,确保尸体安全、卫生处理。
4.接受解剖的尸体,经亲属同意后,可依照其意愿进行火化或其他处理方式。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3篇)
![尸体解剖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b7a551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4bbdb01.png)
第1篇一、引言尸体解剖,又称尸检,是指对已故人体进行解剖检查,以查明死因、确定疾病诊断、研究医学问题或教学实践的一种医学行为。
尸体解剖对于医学研究和医学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但同时也涉及道德、法律和伦理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规范尸体解剖行为,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非法解剖尸体,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因非法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尸体解剖制度,保障尸体解剖的合法权益。
”5.《尸体解剖规则》《尸体解剖规则》是我国关于尸体解剖的具体规定,明确了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程序、要求等。
三、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1.查明死因当怀疑死因不明、死因有争议或者需要进一步确定死因时,可以进行尸体解剖。
2.确定疾病诊断对于生前未能明确诊断的疾病,可以通过尸体解剖确定疾病诊断。
3.研究医学问题在医学研究过程中,需要对人体进行解剖研究,以推动医学科学的发展。
4.教学实践在医学教育过程中,需要通过尸体解剖进行实践教学,提高医学生的医学技能。
四、尸体解剖的程序1.提出申请需要尸体解剖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有权进行尸体解剖的医疗机构提出申请。
2.审查批准医疗机构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尸体解剖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3.通知家属医疗机构应当及时通知死者家属,告知尸体解剖的相关事宜,并尊重家属的意见。
4.进行解剖在死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由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生进行尸体解剖。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ced95eab767f5acfa0c7cdb0.png)
医院尸体解剖制度
一、病人死亡须经本院医师正式鉴定,确认死亡并开具死亡证明或记录。
二、申请病理解剖,应办理正式的签字手续,由家属或单位负责人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上签字,科室上报医务科,经批准后由医院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尸检。
三、如死者生前有遗嘱,愿将遗体贡献给医学解剖,应将遗嘱复印件送医务科存档,经批准后医院委托相关机构安排解剖。
尸体解剖注意事项:
(一)手续不完备时,不得擅自解剖。
(二)遵守医德,自觉保守死亡尸解病人秘密(如姓名、单位、病情等)。
(三)解剖时应用毛巾或纱布遮盖死者面容,尽量保持外形,特别是面部完整。
如有损坏面部外形的必要时,应征得死者家属或生前所在单位的同意。
家属或单位不同意时,不得损坏。
(四)病理解剖应一个月内发出诊断报告,并将诊断结果通知死者家属或单位,如发现死因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立即报告医务科,不得延误。
(五)遇有疑难问题应及时和医务科取得联系。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74801e4650e52ea54189806.png)
病理科尸体解剖工作制度
一、所有尸检,须有有关行政部门的正式书面委托函、家属申请书、死亡证明以及详细的临床病历等,并按规定交足所需费用及签署知情同意书方能进行。
纠纷尸检只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不接受当事的任何一方委托。
所有手续完备后由病理科具体实施。
二、体解剖应在死亡后48小时内(冻存尸体7天之内)进行。
超过此时限,一般不予接受。
三、尸体解剖需要将病人的脏器全部或部分取出,且不能还纳,必须向死者家属和/或单位负责人说明,并在尸体解剖同意书中予以确认;
四、尸检时态度严肃,尊重死者,尽量保持尸体外形完整和清洁。
未经病理科允许,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参观。
对剖验过程及结果不得外传,必须严守秘密。
五、病理医师只承担临床常规的医学解剖。
涉及刑事案件或医疗纠纷的尸体解剖,应当到地行政或司法部门指定的医学院校、医院或法医部门进行;
六、在尸检中或尸检后,如发现有有涉及纠纷和刑事案件者应将标本移交相关部门保存,并有交接手续。
七、开展尸体解剖的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尸检档案;尸体病理解剖一般在50个工作日左右向委托单位发出诊断报告。
如发现死亡为烈性传染病者,应于确诊后12小时内报告医院主管单位和当地卫生
防疫部门。
尸体病理解剖的具体实施步骤按“尸解操作规程”执行。
解剖尸体规则汇总
![解剖尸体规则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4da054d0fab069dc502201fd.png)
解剖尸体规则第一条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似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属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答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使用。
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为认领,逾期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关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有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
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尸体解剖规则
![尸体解剖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08ee1c20508763231121240.png)
解剖尸体规则(卫生部1979年)第一条为便利教学,提高诊疗质量,促进医学科学事业的发展,参照我国社会风俗习惯,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尸体解剖分为下列三种。
一普通解剖限于医药院校和其他有关教学、科研单位的人体学科在教学和科学研究时施行。
下列尸体可收集作普通解剖之用:1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自愿供解剖者;2 无主认领的尸体。
二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 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 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 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三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 死因不清楚者;2 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 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 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第三条解剖尸体必须经过医师进行死亡鉴定,签署死亡证明后方可进行。
第四条供普通解剖使用的无主尸体,应保存一个月后方可使用。
在此一个月内,如发现姓名及通讯地点时应及时通知尸主,在限期内前来认领。
逾期不领者,在呈报主管机关或公安部门批准后,即可解剖。
第五条病理解剖科(室)只接受医疗、预防、科研、卫生行政机构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的委托进行尸体解剖。
第六条在实行病理解剖时,如发现有他杀或自杀可疑时,病理解剖单位应报请公安局派法医进行解剖或由法医与病理医师共同解剖。
第七条凡病理解剖或法医解剖的尸体,可以留取部分组织或器官作为诊断及研究之用。
但应以尽量保持外形完整为原则。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
![尸检中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65752ee34693daef5ef73df5.png)
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1ee57f7f302b3169a45177232f60ddccda38e605.png)
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尸体解剖的法律依据】尸体解剖共有以下几条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公安机关有权决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2、《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九条: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或者开棺检验,并且通知死者家属到场,并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不影响解剖或者开棺检验,但是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
对于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3、卫生部《解剖尸体规则》第二条:法医解剖:限于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以及医学院校附设的法医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法医解剖:(1).涉及刑事案,必须经过尸体解剖始能判明死因的尸体和无名尸体需查明死因及性质者;(2).急死或突然死亡,有他杀或自杀嫌疑者;(3).因工、农业中毒或烈性传染病死亡涉及法律问题的尸体。
第三条、病理解剖:限于教学、医疗、医学科学研究和医疗预防机构的病理科(室)施行。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应进行病理解剖:(1).死因不清楚者;(2).有科学研究价值者;(3).死者生前有遗嘱或家属愿供解剖者;(4).疑拟职业中毒、烈性传染病或集体中毒死亡者。
上述(1)、(2)项的尸体,一般应先取得家属或单位负责人的同意。
但对享受国家公费医疗或劳保医疗并在国家医疗卫生机构住院病死者,医疗卫生机构认为有必要明确死因和诊断时,原则上应当进行病理解剖,各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家属工作。
4、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公安部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台湾同胞在大陆死亡善后处理办法(1996年7月22日国台发[1996]10号)第三条尸体解剖正常死亡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
若死者家属提出书面要求作尸体解剖的,有关主管部门可同意。
对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公安机关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应尽可能通知死者家属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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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体解剖的受理和规则一、中华学会尸检受理规则1、必须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受理尸检;2、受理尸检范围包括①普通病理尸检;②涉及医、患争议的尸检(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尸检机构实施)。
3、受理尸检部门应是具备独立尸检能力的①医院病理科;②医学院校的病理学教研室;经医政部门注册的病理学诊断中心。
4、主持尸检(主检)人员应是接受过尸检训练、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的病理学医师或病理学教师,必要时,邀请法医参与尸检。
5、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包括①有关医院;②卫生行政部门;③司法机关;④死者的亲属或代理人;⑤被受理尸检方认可的其他申请或委托方。
6、申请或委托尸检方必须向受理尸检方递交有关资料。
(1)死者的死亡证明。
(2)有申请或委托主当事人签名、负责人签名和加盖委托单位公章的尸检申请书委托书。
(3)逐项认真填写的尸检申请书(包括死者的临床资料要点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7、互者亲属或代理人签署说明尸检有关事项的《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由受理尸检方制定),并确认以下事项。
(1)同意有关受理尸检机构对死者进行尸检。
(2)授权主持尸检人员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
(3)主持尸检人员负责遗传尸检后的体表切口缝合,不参与尸检后遗体的其它安置事项。
(4)明确新生儿和围生期胎儿尸检后的尸体处理方法。
(5)同意对尸检过程进行必要的摄影、录像,并确认是否同意教学示教。
(6)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可提供死者所患的主要疾病和死因;难以做出明确结论时,可仅提交病理描述性尸检报告。
(7)尸检病理学诊断报告书发送给委托尸检方。
(8)下列情况的尸检可不受理。
(1)委托尸检手续不完备者(包括未按规则交纳尸检费用者)。
(2)拒签《死者亲属或代理人委托尸检知情同意书》者《包括对于尸检的术式、范围、脏器或组织的取留及其处理方式等持有异议,从而影响尸检实施和尸检结论形成者》。
(3)委托尸检方与受理尸检方就涉及尸检的某些重要问题未能达到协议者。
(4)死者死亡超过48h未经冷冻或冷冻超过7d者。
(5)疑因或确因烈性传染病死亡的病例,尸检方不具备相应尸检设施条件者。
(6)因其他情况不能受理者[3]。
二、尸体解剖须知1,一般尸体解剖的病例由医生填写正规的尸体解剖申请单,并由家属签名同意解剖。
2,医教部加盖同意解剖公章。
3,医疗纠纷病例,必须有医疗单位和家属要求的尸体解剖委托书,委托书需签名或加盖公章。
4,医疗纠纷病例,必须经医教部同意并办妥一切必要的手续,如尸体处理,按规定交费。
5,必须提供详细的病历材料。
6,特殊情况去外单位、外地尸检时需由委托单位和个人支付交通、解剖人员过时餐费用。
三、尸体解剖的一般常规1,参加尸检的一切人员,都应态度严肃,保持尸体清洁,头部及外阴部须用纱布遮盖,参观者必须严守尸检室规则,未经许可,不得随意取用尸检器材及标本,在未得出正确结论前,对尸检所见不得随意外传。
2,尸检时剖检者应戴手套、口罩,着隔离衣及橡皮围裙等。
锯骨时应增戴纱手套。
尸检过程中应注意个人保护,手套被刺破应及时更换,皮肤被刺破应即时行创口清洗消毒处理。
操作时应注意保持清洁,手套、刀剪、器械及尸体表面有血染时,应随退即洗净,切勿将污水溅起或洒于地上。
3,尸体检时所见由尸检室技术人员或指定工作人员,按剖检者口述填写临时记录单,必要时摄影记录,做为书写尸检记录的基础。
4,一般尸检的程序可按体表,体腔(腹腔,胸腔)、心包腔,各内脏器官(胸腔器官、颈部器官、腹部器官、盆腔器官)及神经系统的顺序,进行检查,根据需要,可更动剖验程序。
5,必要时,采取心血,其它体液,分泌物或器官组织作细菌培养。
病毒性脑炎或疑有病毒性脑炎的病例,需采取脑组织上作病毒分离者,须在死后3小时内进行剖检,首先剖检脑部。
采取细菌培养或病毒分离标本的部位,应先消毒以免污染。
须采取电镜标本者,按有关操作进行。
6,中毒或疑有中毒的病例,或猝死不能明确诊断的病例,必要时应保留足量的胃内容物、粪、屎、心血、胃、肝,肾、心或脑组织送作毒物化学检查。
7,新生儿剖检时,应注意肺脏曾否呼吸,发现心、血管畸形时,应将心与肺一并取出,仔细检查心与肺循环的关系。
有颅内出血时,应检查大脑镰及小脑镰有无撕裂出血。
注意检查脐带,必要时做细菌培养。
8,与手术有关死亡病例的尸检,须有外科医生到场,其中至少要有一名参加该手术的医生,以便报告病史、手术经过、术后情况、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提出对尸检的要求。
尸检时切口最好不经手术切口,对创口内外,手术部缝合及周围情况应仔细观察,必要时摄影记录,若一时在原位不能弄清须解决的有关问题,则连同周围组织一并切下,以便仔细剖析。
9,各器官检查,应观察表面性状,(形状,色泽,硬度),再检查局部病变的特点,最后切开检查。
剖开脏器时,应一刀切开。
注意观察切面情况,勿立即用水冲洗。
剖开的一般原则:a,显露器官的最大面积,一般从长轴剖开;b,将器官内导管一齐切开,显露其分布及关系。
10,若发现器官内有严重结核感染,如肺,肾,肠等,应将整个器官小心取出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同时用固定液注入器官的血管或导管内,待整个器官完全固定后,才切开检查。
11,尸检时应尽少破坏尸体的外形,检查完毕后,应吸去体腔内的血水,凡不需保留的器官,均应放回体腔内,并应以木屑或其它吸水物质填塞,逢合切口。
缝合时要尽量注意整副尸体外形,将体表洗净擦干,包裹或穿着妥善后放入尸箱内。
12,尸检时如发现法定传染病,应在确诊后及时报告卫勤领导机关,必要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
尸检时应按传染病隔离消毒常规执行。
13,烈性传染病尸检时尸检者、助手及参加人员(非尸检工作人员不得参观),都应穿隔离衣,尸检污水须经消毒后才能排出。
尸检服装,场所及各种污染用品均须用漂白粉液,过氧乙酸,甲酚皂溶液或福尔马林蒸气等彻底消毒,器械用高压蒸气灭菌事用碳酸氢钠水煮沸一小时以上,尸体应火葬。
留做检查的标本应彻底固定,然后检查。
14,尸检完毕后,各种器械、尸检台、手套、隔离衣等,应及时清洗消毒。
四,一般尸体解剖的主要步骤与要求(一)[体表检查]称体重,量体长,观察发育、营养状况,检查体表有无黄疸,发疳,出血点,疤痕,创口等,及其部位,大小;眼、耳、鼻、口腔等有无溃疡、分泌物或液体流出,外生殖器有病变,浅表淋巴结肿大否;有无尸冷、僵、腐败现象。
(二)[体腔检查](1)胸、腹壁皮肤切开及剥离:根据情况,选择Y形、T形或直线切口切开皮肤。
切开腹膜时,先切一小孔,插入两指,再从两指之间剪开,以免划破内脏。
剥离胸壁皮肤时,应注意将胸肌一并剥离,但勿损及肋间肌。
(2)腹腔检查:检查腹腔内有无积液和积气,腹膜情况,各器官的位置。
与关系,有无粘连,肝脾肿大否,其边缘在锁骨中线肋缘下及剑突下几厘米,检查左右横膈的高度。
(三)[胸腔检查](1)必要时在胸腔未切开前检查有无气胸。
可有注射器吸水后,在第一肋间处自胸壁刺入,观察有无气体自水面下上升。
(2)在肋骨软骨联接线内侧约0.5cm处,将第二肋骨到肋弓的软骨切断,紧沿胸骨后壁将横及纵隔割离,注意勿损及心包及大血管,然后检查胸腔有无积液,其量及性质,必要时涂片检查与细菌培养。
(3)切断第一肋骨,分离胸锁关节,将胸骨及肋骨取下,观察各器官的位置,两肺表面情况,胸腺是否已经脂肪化。
锯开胸骨,看骨髓造血情况。
(4)自心尖部向上,作人形剪开心包,检查腔内液量,心包膜内壁情况,必要时取心血作细菌培养。
(5)疑有空气体栓塞时,将心包剪开一小口,用镊子拉紧切口两侧心包膜,心包腔内注满水,然后,在水上剪开右心房及肺动脉,观察有无气泡逸出,或者先结扎进出心脏的大血管,取出心脏,淹没于水下剪开右心,观察有无气泡逸出。
(四)[各脏器的取出]各器官取出前,应仔细检查周围情况及与其他器官的关系,检查有困难时,一时不能明确者,可与其它器官一并取出,然后再仔细检查。
检查各器官前,应称其重量,量大小。
(1)心脏的取出与检查,在体内剖开右心,检查肺动脉有无栓塞后,将心脏提起,从根部或心包膜内壁分别剪断上、下腔静脉,(于距瓣膜2cm处)肺静脉和主动脉(于距瓣膜5cm处),取出心脏,(若有心、血管畸形,则应将心脏连同肺脏一并取出)。
检查心脏增大否,外膜光滑度,有无渗出物等,心脏按血流方向剖开,测量各瓣膜的周径及左右心室的厚度。
A:右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右心从上、下静脉入口处直线剖开,如欲避免破坏窦房结,从下腔静脉向上,剖至房室间沟上1cm处,向右心耳剪开,保持上腔静脉口完整,上腔静脉至少保留1cm。
第二步,从此线中点沿心脏右缘剖至心尖部,检查三尖瓣,并用手指检查动脉有无血栓或狭窄。
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剖至肺动脉,检查肺动脉瓣。
B:左心剖开法:第一步,用刀或剪将左心房从左、右静脉入口之间作直线剖开,以手指检查二尖瓣是否狭窄。
第二步,从此线的左端沿心脏左缘剖开至心尖剖。
第三步,从心尖部沿心室中隔,避开肺动脉剖开肺动脉剖开主动脉,检查二尖瓣与主动脉瓣。
剖开有瓣膜病变的心脏时,应注意避免破坏有病变的瓣膜。
心脏剖开后,检查心肌厚度、硬度、色泽、心内膜光滑度,瓣膜周围有无增厚,及赘生物,有无狭窄或关闭不全,检查冠状动脉开口情况。
(2)肺脏的取出:可由肺根部将主支气管和血管切断取出,或与颈部器官一并取出。
如两层胸膜间有粘连,需细心分离,勿损及肺,如粘连牢固,可连同胸膜壁层一并剥离,取出肺脏。
取出后检查其表面情况。
切开检查肺切面的改变,有无病灶、气肿、萎陷等,肺门淋巴结肿大否,切面情况。
(3)颈部器官的取出:A,充分分离颈部皮肤与软组织,用长刀刺入割断舌下系带,紧沿下颌骨内面向左、右尽量地将下颌与舌间的软组织分离。
B,将舌拉下,自硬腭后缘割离软腭,注意应将两侧扁桃体完全取下。
C,将舌、咽、喉头、气管、食管、肺拉下于横膈上将食管、下腔静脉及主动脉切断,连同胸腔器官一并取出。
(4)腹腔及盆腔器官的取出:一般先将脾脏摘出,继之取出小肠、肾上腺、肝、胆囊、胃、十二指肠、胰,最后取出肾及盆腔器官。
①将脾脏提至腹腔前方,割断脾门部血管,取出脾脏。
检查其大小,重量,硬度,表面色泽。
切面有无外翻;有无糊状物刮下,脾门血管及脾小体、脾小梁的情况等。
②小肠与大肠的取出前,应检查肠系膜淋巴结及血管,找出空肠的起端,切断,自肠系膜附着处将肠割下,直至直肠处将其切断取出,肠的断端应钳紧或结扎,以免粪便污染腹腔。
待其他器官检查完毕后再检查肠。
先量其长度,在肠系膜附着处沿纵轴剪开肠腔,检查粘膜有无病变,腔内有无寄生虫等,必要时可保持肠与肠系膜的关系,并将其一并取出。
③十二指肠在原位从前面剪开,用手挤压胆囊:看胆道通畅否。
沿胃大弯剪开胃,检查粘膜病变,将胃及十二指肠从后壁分离,与胰脏一并取出,在检查胰脏前,注意观察脾静脉有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