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限时办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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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限时办结制度
为规范局我局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行政效率和工作质量,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限时办结制度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当事人)到局办理事项时,对符合有关规定及手续齐全的事项,经办人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其所请求事项的制度。
二、所在科所队室(部门)负责人对实施限时办结制度负总责,经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三、局属各科所队室(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遵守相应的办理时限。
限时办结的时限以日计算,符合条件的,其办理时限从收到申请的次日起计算;文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文件、材料,其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文件、材料的次日起计算。
(一)即办事项。
材料齐全,办理程序简单,办理事项均符合规定,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即时办结;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从当事人补正材料后次日内办结。
(二)行政许可事项。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办结。
(三)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按照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制度规定办理。
(四)需要办理的文件。
紧急公文,根据领导批示的具体时限和要求办理。
要件和急电,应急送领导批示或有关部门阅办,其他要件一般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部门一般应当在1 0个工作日内办结。
已经领导签发的公文,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印制。
(五)行政复议事项。
按《行政复议法》要求办理。
(六)信访事项。
按《信访条例>)要求办理。
四、办理的事项应依法经过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鉴定或专家评审等程序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的时限内。
但应当将上述程序所需时间告知当事人。
经批准延期的应当在时限届满前告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和理由。
五、因自身责任,无正当理由超过承诺时限未能办结的,属于超时办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超时办结:
(一)无正当理由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受理:
(二)不按规定给申请人答复的;
(三)超过承诺办结时限才提出延期申请的;
(四)在承诺时限内不将办理结果交给当事人的:
六、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限办结或予以答复、需要延期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原因和理由,并同时告知办理时限。
七、当事人认为有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的,有权向纪检监
察部门或效能办投诉。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责任人员,将依照《局机关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九、本制度中所称时限,如遇公休或法定节假日,办理时限顺延。
十、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