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水利部关于现行有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5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现将截至2010年10月10日水利部现行有效的规章(含水利部参与制定的部门联合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一、现行有效规章(52件)

1.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1990年6月20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水财〔1990〕16号发布)

2.黄河下游浮桥建设管理办法(1990年8月31日水利部水政〔1990〕17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7号修正)

3.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1992年4月3日水利部、国家计委水政〔1992〕7号发布)

4.水文专业有偿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1994年6月27日水利部水财〔1994〕292号发布)

5.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1994年11月22日水利部、国家计委、国家环境保护局水保〔1994〕513号发布)

6.黄河下游引黄灌溉管理规定(1994年12月1日水利部水农水〔1994〕516号发布)

7.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发布)

8.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规定(1995年5月30日水利部令第5号发布,2005年7月8日水利部令第24号修正)

9.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1995年11月13日水利部、财政部、国家计委水政资〔1995〕457号发布)

10.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1995年12月28日水利部水管〔1995〕290号发布,1997年12月25日水利部水政资〔1997〕538号修正)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

•【公布日期】2021.12.24

•【文号】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

•【施行日期】2021.12.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利领域相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改农经规〔2021〕1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水利领域相关专项管理,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和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水安全保障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等2个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同时,各地可结合实际,进一步研究制定细化的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2021年12月24日国家水网骨干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国家水网骨干工程有关项目管理,保障工程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包括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重大水资源配置工程、重大骨干防洪减灾工程、重大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等,具体项目类型和支持范围可视情况作必要调整。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11年7月修订)汇总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与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

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

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

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14.01.29

•【文号】财综[2014]8号

•【施行日期】2014.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4年1月29日附件:

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促进水土流失防治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土保持补偿费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征收并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的资金。

第三条水土保持补偿费全额上缴国库,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对2007年印发的《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发改投资〔2007〕1686号)进行了修订。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2011年7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国发改投资〔2007〕1686号

国发改投资〔2007〕1686号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投资〔2007〕1686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各类水利投资安排实施的水土保持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全国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国家及流域或区域水土保持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突出重点的原则安排实施。近期以长江上中游、黄河中上游、东北黑土区、珠江上游南北盘江石灰岩等地区为重点,同时,兼顾其它水土流失严重地区。

工程建设要坚持以小流域为单元,采取综合措施,集中连片,规模治理。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群众共同承担。各地要足额落实地方投资,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同时,要制订优惠政策,完善建设管理机制,引导与调动社会其它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水土保持项目按属性分为地方项目和中央直属项目。对地方项目,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各地水利部门商有关部门做好

规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和审查等工作,具体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管理;流域机构商地方有关部门做好前期工作技术指导、在审核汇总区域规划的基础上编制流域规划、工程实施的监督检查等工作。

中央直属项目,由水利部有关流域机构和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三个阶段,上一阶段的批准文件是开展下一阶段工作的依据。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制度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制定本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制度。

二、管理体制

1.设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部门,定期制定水土保持工程计划,组织实施水土保持工程

措施。

2.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计划制定和实施;

(2)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研究和示范工作,促进水土保持工程技术的创新和进步;

(3)监督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施工质量和效果,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4)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民的水土保持意识。

三、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理

1.制定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计划,明确工程措施的具体内容、实施时间和责任单位。

2.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进行科学论证和技术设计,确保工程措施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3.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施工和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确保施工质量

和工程效果。

4.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5.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进行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的检查评估,及时

发现问题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四、技术指导与培训

1.组织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相关人员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管

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编制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推广手册和培训教材,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的宣传

和推广。

3.建立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交流平台,促进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技术的交流和合作,推动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生态化,减少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和地球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涉及各类开发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开发、矿区开采、公路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等。

第三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为主、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协调解决开发建设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和停产后可能引发的水土流失、水土污染等问题。

第四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有效可行、经济合理、环境友好、人文关怀、社会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水土保持方案的管理与监管,建立健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核、批准、备案制度,确保水土保持工作规范有序。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严格执行水土保持措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二章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水土保持设计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严格落实水土保持方案审查批准制度。

第八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综合考虑开发建设项目的地理

环境、气候条件、土壤条件、地质条件、植被状况、地形地貌等因素,确保方案符合可行性要求和环境友好要求。

第九条水土保持方案应当按照“保护优先、预防为主、

治理结合”原则,通过改变地形、调节水流、采用植被措施等手段,控制土地的水土流失和水土污染。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的责任,确保方案编制过程中的科学性、合理性、工程性。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12.06.06

•【文号】发改农经[2012]1618号

•【施行日期】2012.06.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水利发展规

划(2011-2015年)的通知

(发改农经[2012]16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编制的《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已经国务院批准(国函[2012]26号),现予印发。请按照国务院批复要求和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以及发展重点,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完善政策措施,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附件

水利发展规划(2011-2015年)

(二〇一二年六月)

前言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水利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条件、基础支撑、重要保障,兴水利、除水害历来是治国安邦的大事。“十一五”时期,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水利投入持续增加,重点工程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水利基础设施体系不断完善,水利管理不断加强,完成了五年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历次五年计划、规划中水利投资规模最大、规划目标实现最好、人民群众直接受益最多的时期,有力地保障和促进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为今后的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水土保持法律法规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后附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

新修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7月2日修改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4)《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环保部,2016年6月12日发布)。

新修订的规范性文件

(1)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办水保[2016]65号);

(2)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办法》的通知(办水总[2016]132号);

(3)《水利部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程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水保[2016]245号);

(4)水利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59号);

(5)水利部关于强化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办水保[2016]21号);

供参考的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章节

2.2 编制依据

2.2.1 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25日修订,2011年3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7月2日修订公布,2016年7月2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国家进展改革委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方法

(发改农经〔2011〕17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大和规范中央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治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按照《国家进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点投资项目治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治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点建设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进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紧密配合,加大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治理的组织、指导和和谐,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打算、地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治理方法,进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稳、项目审批、投资打算审核下达和建设治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治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4.05.07

•【文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

•【施行日期】2014.05.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水利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4]8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规范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等规定,现就水土保持补偿费试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基本原则:

(一)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水土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

(二)考虑不同区域水土流失状况和不同行业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差异;

(三)与国家资源税改革及其他资源补偿类收费政策相衔接;

(四)与经济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充分考虑相关企业承受能力;

(五)考虑企业生产技术、管理水平、生态环境治理投入等方面的差异;

(六)在自然地理环境相似的地区,对中央和地方企业不得制定歧视性收费标准。

二、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中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2元,西部地区每平方米不超过2.5元。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

导意见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咨询服务费用计列的指导意见(水保监[2005]22号)

(水保监[2005]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护方案编制、监理、监测、评估、咨询等计费工作,促进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健康发展,结合《水土保持工程概(估)算编制规定和定额》(水利部水总[2003]67号)和《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令)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和水土保持技术文件技术咨询服务费计列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

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发布《的通知》(计价格[2002]10号)的规定,初步设计和施工图阶段的水土保持勘测设计费按该文件执行,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可参考表1标准计列。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修订建设监理与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5]632号),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将工同开展建设监理收费标准的制定工作,水土保持监理收费同应按新标准计列。新标准未颁布前,可参考主体工程现有标准执行。

三、水土保持监测费

根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2号令)和《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范》(SL277--2002)要求,水土保持监测费包括监测设施费和施工期监测费,其中,水土保持监测设施费在水土保持工程措施费中计列,施工期监测费可参考表2标准计列。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年实施方案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年实施方案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年实施方案

摘要:

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 年实施方案简介

二、2023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举例

三、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意义和目标

四、如何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

正文:

一、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 年实施方案简介

水利部近日印发了《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2021-2023 年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进一步加强我国水土保持工作,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方案》明确了未来三年我国水土保持重点工程的总体目标、主要任务和实施路径,为各地区开展水土保持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

二、2023 年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举例

1.永靖县砂子沟项目区2023 年建设工程:该项目为2023 年中央水利发展资金项目,计划治理水土流失面积5.71 平方公里,其中营造水保林171 公顷,封禁治理400 公顷,新建浆砌石谷坊2 座、铅丝石笼固沙坎5 座。工程计划在今年7 月底全面完工。项目实施后,可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71 平方公里,年可拦蓄径流量3.68 万立方米,减轻土壤侵蚀量0.32 万吨。

2.科右中旗2023 年度德布特尔达巴小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该项目由国家信息中心主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指导,旨在加强科右中旗德布

特尔达巴小流域的水土保持工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土资源利用效率。

3.广河县2023 年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该项目由甘肃省经济研究院主办,旨在对广河县小流域进行综合治理,提高水土保持能力,减少水土流失,促进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黄土高原地区淤地

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04.02

•【文号】水保〔2022〕162号

•【施行日期】2022.04.0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土保持

正文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水保〔2022〕162号黄河水利委员会,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省(自治区)水利厅、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水利部、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了《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4月2日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纲要》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黄土高原地区淤地坝工程建设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充分发

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地方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和拦沙工程。中型、小型拦沙工程分别按照大型、中小型淤地坝工程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

其他投资渠道建设的淤地坝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淤地坝工程在山西、内蒙古、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七省(自治区)实施,以黄河中游多沙粗沙区为重点,兼顾水土流失严重的多沙区。

第四条各地应按照工程安全可靠、配套设施齐全、整体环境美观、运行管护到位、综合效益显著的要求,建设高标准淤地坝。

水工程管理制度

水工程管理制度

水工程管理制度

一、总则

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旨在规范水工程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有效利用。

2. 水工程包括水库、堤坝、渠道、泵站、水闸等水利设施,以及与之配套的监测、预警、

信息化等辅助系统。

3.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水工程及其管理活动。

二、管理机构与职责

1. 设立水工程管理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区域内的水工程管理工作。

2. 水工程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制度建设、监督检查、应

急响应等。

3. 各相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水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工作。

三、规划与建设

1. 水工程的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总体规划,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效益和社会

效益。

2. 新建、改建或扩建水工程,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估等。

3.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四、运行与维护

1. 水工程的运行应遵循安全、高效、经济的原则,确保工程安全和水资源的合理调配。

2. 定期对水工程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延长工程使用寿命。

3. 建立健全水工程运行档案,记录工程运行状况、维护保养情况等,为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五、监督与管理

1. 加强对水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2. 对违反管理制度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 鼓励公众参与水工程管理,接受社会监督,提高透明度。

六、应急管理

1. 制定水工程应急预案,明确应对突发事件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和操作流程。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改农经〔2011〕170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中央补助地方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投资[2009]124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地方水土保持工程项目。

第三条水土保持工程根据经批准的规划,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点、集中连片、规模治理、强化管护的原则,区分轻重缓急,统筹安排实施。

第四条水土保持工程建设投入由中央、地方和受益区群众共同承担。各地应按要求及时足额落实地方建设资金,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组织受益区群众投劳参与工程建设。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创新机制,广泛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工程建设。

第五条各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对水土保持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共同做好各项工作。

对中央补助地方点多、面广、单项资金少的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行中央切块下达投资规模计划、地方分解安排具体项目的管理办法,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衔接平衡、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综合监督等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牵头做好工程建设规划编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审查、工程建设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具体组织和指导项目实施,有关流域机构做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六条水土保持工程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实施,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七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主要包括小流域综合治理、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下同)前期工作一般分为规划和项目实施方案两个阶段,实施方案由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合并而成,达到初步设计深度;其中,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前期工作分为规划、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和单坝工程初步设计三个阶段。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组织编制全国水土保持规划,明确水土流失类型划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和措施等内容。各地根据全国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总体任务和要求,组织编制省级水土保持规划,重点明确近期建设任务、布局和措施等。并按规定报水利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备。

根据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可组织编制水土保持专项工程建设规划或总体方案。

第九条各地根据批准的水土保持规划或总体方案,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31号令)的有关要求,按项目区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或按坝系编制淤地坝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单坝工程初步设计。

项目前期工作文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

第十条水土保持工程项目区和淤地坝选择应符合以下原则:水土流失严重,亟待进行治理;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有保证;当地政府重视,群众积极性高,投劳有保障。其中,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应重点安排人地矛盾突出、坡度5~15度(东北黑土区3~10度)尚在耕种的缓坡耕地,严禁在退耕还林(草)地块实施坡改梯和陡坡开荒;淤地坝工程建设要合理布局,小流域治理程度低于30%且近期未纳入水土保持重点治理的,原则上不得在沟道安排淤地坝建设,新建大型淤地坝库容应控制在100万立方米以内并确保下游居民点、学校、工矿、交通等重要设施安全。

第十一条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权限和程序由各地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其中,对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的淤地坝工程,其

坝系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级水利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单坝工程初步设计由省级水利部门商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审批按现行建设程序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关项目申报单位在向项目审核审批机关报送项目实施方案或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报告时,应按规定附送项目区所在乡(镇)政府出具的群众投劳承诺,以及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的文件。

第十三条为促进落实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各地可按规定在水土保持工程省级建设投资中提取不超过工程总投资2%的项目管理经费,用于审查论证、技术推广、人员培训、检查评估、竣工验收等前期工作和管理支出,不足部分由各地另行安排。

第三章投资计划和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根据规划的建设任务、各项目前期工作情况和年度申报要求,各省级发展改革、水利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报送地方水土保持项目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资金申请报告,下同)。

第十五条各地应积极引入竞争立项、公开评选等方式遴选项目,列入年度中央补助投资建议计划的项目,应完成前期工作,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要加强审查,并对审查结果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对各省(区、市)提出的建议计划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后,分省(区、市)切块下达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土保持项目年度投资规模计划。

中央投资规模计划下达后,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要求及时会同省级水利部门分解落实具体投资计划,并将计划下达文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及相关流域机构审核备案。省有分解投资计划应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期限、建设地点、总投资、年度投资、资金来源及工作要求等事项,明确各级地方政府出资及其他资金来源责任,并确保纳入计划的项目已按规定履行完成各项建设管理程序。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将中央投资分解安排到具体项目的权限原则上不得下放。在中央下达建设总任务和补助投

资总规模内,各具体项目的政府投资补助额度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和水利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重大水土保持项目中央投资计划按项目申报和下达。

第十七条中央补助地方水土保持项目投资为定额补助性质,由地方按规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八条水土保持项目中央补助投资优先安排地方投资落实、建后管护到位、群众积极性高、由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的项目,并根据相关检查和考核评价结果实施奖惩。

第十九条水土保持工程年度中央投资项目计划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再调整。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省级水利部门作出调整决定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重大调整需要按程序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审核同意。

第二十条水土保持建设资金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工程建设内容和规模使用,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推广实行资金使用县级报账制,项目开工建设后,可向承建单位拨付一定比例的预付资金,其余资金根据工程建设进度与质量,经监理工程师审核签认和验收合格后分期拨付。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二十一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特点,水土保持工程可直接组织受益群众或选择专业化的项目建设单位实施。要健全和完善工程建设管理各项制度,创新建设管理机制,实行先建机制、后建工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水土保持工程由受益群众投工投劳实施属于以工代赈性质的部分,经批准可不进行施工招标;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经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二十二条工程建设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推行受益农户全过程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群众投劳承诺制、群众质量监督员制和工程建设公示制。

鼓励采取受益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建设管理模式,投资、任务、责任全部到村,由村民民主产生项目理事会作为项目建设主体组织村民自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和报账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