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号
0103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郑轨文〔2014〕131号
郑州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检查的标准化、规范化,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仅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对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检查。
第三条在按本标准检查时,工程建设施工现场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第四条本标准不作为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设计或设计变更的依据。
第二章安全管理第五条一般规定(一)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明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目标。
(二)施工单位必须设立项目安全管理机构,根据项目合同造价以及施工面积配备足够数量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施工面积要求: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按工程造价要求:合同造价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1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2人;1亿元以上的工程至少3人,应当设置安全总监,按土建、机电设备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任职资格。
(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承诺相一致。
项目经理、项目总工和安全总监必须按合同要求到位。
企业三类人员应具备安全考核合格证:A类:企业主要负责人。
B类:项目负责人。
C类: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必须切实履行监理合同。
应按照投标承诺的人数和资质配备安全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按合同要求到位,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变更必须经轨道公司批准。
(五)从事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施工单位应将分包单位资质等有关资料报监理单位审核,轨道公司备案。
总承包单位必须与分包单位签定合同。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保证地铁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铁工程,是指在城市中修建的地下有轨公共客运系统,包括与其相连接的地面、高架部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铁工程建设的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铁工程应当遵循安全第一、质量至上、经济合理、和谐建设的原则。
第五条地铁工程建设实施工程施工风险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承担工程施工风险监管与决策责任,其他参建单位承担合同中约定的风险管理责任。
地铁工程参建单位均应建立健全安全保证体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制定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在地铁工程施工各阶段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方案。
第六条鼓励在地铁工程中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推行绿色施工。
鼓励和推广地铁工程施工安全技术科技创新工作。
第七条地铁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遵循自主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安全保证体系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管相结合、监督执法与协调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参与地铁工程建设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九条地铁工程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理,严格落实施工监理制度,推行设计监理、勘察监理制度。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十条建设单位要加强地铁工程建设安全风险管理,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要成立专职安全监督机构,全面负责地铁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完成对参建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参建各方人员安全上岗资格的审查,及时掌握参建人员情况,督促施工、监理企业严格落实合同,牵头办理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备案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在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及施工作业中降低安全技术标准。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目的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各项目标落到实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范围第二条适用于公司管辖范围内所有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考核,各部门分类如下:运营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各部、置业公司、机电工程部、设备物资部为安全责任主体部门。
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办、合约法规部、造价中心、企业发展部、综合管理部、信息中心、纪监审计部、监事会办公室、工会、团委、政治部、资源经营管理事业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为安全服务保障部门第三章原则第三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奖惩相当、有奖有罚”的原则。
第四章考核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公司安委会是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工作的审批。
第五条质量安全监察部是公司日常安全生产考核机构,负责牵头组织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落实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结果的落实。
第七条财务投资部是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公司安全生产考核资金兑现工作。
第五章考核资金第八条公司依据上级部门年度安全生产考核结果决定公司安全考核资金,安全考核资金由财务部门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公司安全考核资金分二部分使用,一部分作为公司年度和季度安全奖资金,另一部分作为公司年度安全生产评先资金。
第六章考核形式第十条按时间分日常考核、月度考核、季度考核、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按级别分- 2 -部门考核、公司考核、上级考核。
第十二条按类别分专项考核、综合考核。
第七章考核兑现周期第十三条运营分公司实行季度考核,并按季度进行兑现。
第十四条其它部门实行季度考核,按年度进行兑现。
第八章考核程序第十五条公司级的考核规定由质量安全监察部制订,质量安全监察部实施,公司主管安全领导审核,公司安委会批准。
第十六条部门级的考核规定由各部门制订,相关单位实施,各部门主管安全的人员审核,部门负责人批准,并报公司备案。
0303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考核实施细则(暂行)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履约考核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施工单位履约守信意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目标实现,依据合同文件及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履约考核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考核方式分为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
考核对象为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单位。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定期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组长:轨道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主管领导副组长: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经理组员:由公司综合管理部、财务投资部、合约法规部、质量安全监察部、企业管理部、纪监审计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二部(以下简称项管二部)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根据工程建设及相关部门工作实际情况,上述部门除项管二部必须参加外其他部门可选择性参加定期履约考核。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主任由分管副经理担任。
第五条日常履约考核小组组成如下:组长:项管二部经理副组长:项管二部副经理组员:由项管二部工程部、质量安全部等有关人员组成。
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项管二部工程部。
第六条履约考核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过程的协调、结果的汇总、汇报及存档等工作。
第三章履约考核方式、内容和程序第七条履约考核采取以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按照本细则附表所列的评价内容和标准进行。
第八条定期检查:定期履约考核小组每季度定期开展履约检查工作,定期检查时间一般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下旬进行。
根据检查情况编发检查通知及通报,按《附表二》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九条日常检查:日常履约考核小组负责日常检查工作(包括月度检查、周检查、巡视检查、专项检查),根据日常检查结果,按《附表一》中所列项目进行评分,每月汇总一次,取平均值作为日常检查的考核分数。
其中检查项目和分值可结合工程建设实际进展情况适当调整。
第十条定期检查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一)项目经理部向定期履约考核小组进行履约情况报告;(二)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对各个标段进行集中检查,包括现场查看、抽查工程实体、审阅相关文件资料和档案资料等;(三)定期履约考核小组依据评分表对标段检查情况打分;(四)定期履约考核小组办公室对各施工单位得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形成书面考核报告。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二篇)
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本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管理,监督规范施测队伍的作业行为,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建设目标,防止工程事故的发生,结合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监理监控量测(以下简称为监理监测)是指土建监理监督施工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对围岩、地表、支护结构及周边环境动态进行的现场巡视和量测工作。
第3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轨道交通的监理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测机构与职责第4条总监办是监理监测工作的主管部门,对监理监测进行指导和监督,协调和处理监理监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施工单位监测组织机构、人员、资质和仪器设备的审核、检查、评估等工作;负责施工监测方案的审批;负责施工监测工作的计量审批;制定监控量测监理实施细则,在施工过程中监督、督促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监测项目和相关措施的落实,必要时,进行复核,确保监测质量和效果。
第5条驻地办具体实施监理监测体系的运行,参与监控量测的检查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施工监测报告(日报、周报、月报)、落实施工监测的反馈信息;负责监督测点埋设的实施和质量验收工作;全过程监督施工单位监测数据的采集、分析、报送及信息反馈落实工作,及时将有关资料和信息上报监控信息平台和工程部。
第三章监测相关人员要求第6条总监办总监理工程师为监理监测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配备1名专职的监测工程师负责所监理合同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7条驻地办配备1名兼职的工程师,负责所监理标段的监测监理工作。
第四章监测方案的管理第8条监测方案须由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优化设计,施工单位根据优化方案和土建工点的施工监测设计方案制定施工监测实施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核。
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后的实施方案报项目管理中心工程部备案。
第9条监测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监测项目、监测方法、监测点布设、监测频率、监测时段、报警值、监测结果的分析及信息反馈系统等。
第10条监测所包括的监测项目、测点布置、监测要求及信息报送和反馈等内容须满足《北京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风险技术管理体系》和《地铁工程监控量测技术规程》(DB11/490-xx)之相关规定。
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制度
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证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工程建设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测量管理机构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机构设立在工程项目部,并由工程项目部领导任命专门的测量工程师负责管理测量工作。
三、测量管理制度1.测量前准备工作(1)测量前需编制详细的测量方案,包括测量范围、精度要求、测量方法等内容;(2)对测量设备进行检查、校正和定期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3)确定测量的基准点和控制点,保证测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4)与相关单位协调,确保测量工作的安全性和顺利进行。
2.测量过程管理(1)严格按照测量方案进行测量工作,保证测量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2)及时记录和保存测量数据,制作测量报告,确保数据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3)当发现测量数据异常时,应及时进行验证和纠正,并报告给项目部领导;(4)在测量过程中,应注意保护测量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5)测量过程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应及时向项目部领导汇报,并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处理。
3.测量成果管理(1)制作测量成果图,明确记录测量数据和结果,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核确认;(2)测量成果图应注明测量日期、测量人员、测量设备等信息,确保成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3)测量成果应及时归档,做好成果的保管和管理工作,保证成果的长期保存和利用。
四、监督管理1.由项目部领导对测量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测量工作的正常进行;2.定期召开测量工作会议,对测量工作进行总结和评估,及时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难点;3.对测量工程师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测量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工程项目部领导批准。
同时,本制度解释权归工程项目部所有。
结语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测量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通过本制度的规范管理,能够推动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完成。
0306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图纸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图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图纸发放程序,畅通图纸流动渠道,加强对变更图纸(指令)的管理,防止误用、错用图纸,保证图纸的管理工作处于受控状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土建工程及机电设备安装工程的图纸管理工作。
公司相关部室(分公司)及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须遵照执行。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以下简称总工办)负责设计单位的图纸接收、内部图纸的发放、回收及作废处理。
第四条公司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分管项目施工图纸的接收、发放、回收,监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的管理。
第五条工程竣工后,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将回收的施工图纸按站、区间、车辆段、停车场等整理齐全后交总工办,由总工办配套齐全后归档移交档案室。
第三章供、需图计划第六条施工单位根据总工期策划结合实际工程进度提出需图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批后,交公司项目管理部门汇总后报总工办。
第七条设计总体总包单位根据公司对项目关键节点工期要求及工程筹划制定项目总供图计划,各工点、系统设计单位根据总供图计划编制各自出图计划,汇总后报总工办。
总工办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需图计划,进行平衡调整,与各单位协商后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总工办负责监督设计单位按供图计划完成施工图纸设计。
第四章图纸的接收第八条各设计单位向总工办提供的正式施工图纸须图章齐全(包括设计单位项目部章与出图章、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章、总体总包部章、设计咨询章、施工图审查专用章),总工办查验六章齐全后予以接收,每册图纸需提供18份纸质图纸和1份电子文件(采用CAD软件刻录的光盘)。
第五章图纸的发放第九条总工办负责公司内部图纸发放,发放公司各部门的图纸由相应部门存放、管理,不得借出或丢失。
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向施工、监理单位发放图纸。
第十条总工办核查图纸数量及完整性后,在图纸上加盖公司图纸受控专用章并对图纸进行统一编号,以确保图纸发放渠道的唯一性。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办法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工作管理,明确相关单位在工程测量工作中的责任和要求,确保线路贯通质量及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准确就位,结合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管理目标是确保建成后的地铁平面、纵断面线形符合设计要求,隧道结构、建筑群体位置准确,不产生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引起质量事故。
第三条为了确保地铁测量精度,施工、监理、控制测量检测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配备测量力量,在工程建设期间测量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测量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
第四条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控制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测量费用由损坏单位支付。
第五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除须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应执行以下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城市测量规范》(CJJ8—99);《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1999)(2003版);国家现行其他测量规范、强制性标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章施工测量主要内容第七条施工测量按服务性质分类可以分为施工控制测量、细部放样测量、竣工测量和其它测量等作业。
第八条施工控制测量的主要内容(一)地面控制测量:维护施工期间地面的各级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完整,维持其可靠、可用;为施工方便加密地面控制点并维持其可靠、可用。
(二)联系测量:地面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通过竖井、斜井、通道的定向测量和传递高程测量以及地下趋近导线测量、趋近水准测量。
(三)地下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导线(或中线)控制测量;明、暗挖工程地下主水准网控制测量;各分段贯通测量;平差地下平面、高程主控制网;各单位工程间的衔接测量;贯通后平差确定地下主控制网的坐标、高程。
地铁测量管理规定
目录施工测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测量工作贯穿工程施工的每一环节,测量成果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
为确保测量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施工测量管理水平,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根据项目部质量管理办法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项目部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第二章工作目标1、保证全线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安装按设计准确就位。
避免因施工控制测量、放样测量超差而造成重大设计变更或工程事故。
2、在任何贯通面上,地下测量控制网的贯通中误差,横向不超过±50mm,竖向不超过±25mm。
3、隧道衬砌不侵入建筑限界,设备不侵入设备限界。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测量任务划分1、组织机构项目部测量监测组在项目总工程师领导下组建,工程部下设测量监测组及现场施工测量人员。
测量监测组成员:现场测量人员:2、主要负责人职责1)项目总工项目总工程师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对项目技术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严格本项目施工测量的管理,加强对测量人员管理和对现场施工过程的控制。
组织推广应用新技术,加强文件和资料的控制及学习,制订和实施纠正及预防措施,严把“测量”关,对测量复测成果、方案及报告进行复核签认。
2)工程部长工程部长在项目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项目技术工作负责,落实项目领导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有关技术的任务,下发相应的测量技术交底,对测量复测成果、方案及报告进行复核签认,并对测量监测组有相应的领导权。
3)测量监测组负责人掌握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做好测量预控工作;编制工程测量方案,确定测量方法、测回数及精度等级,使测量精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负责工区控制点的测量复核及重要(关键)部位的复测工作;负责测量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并对所施测的测量成果的真实性负责;对项目部测量设备的管理;对现场测量人员进行监督及工作指导。
4)技术主管现场施工测量工作实行技术主管负责制,负责现场测量;对距离测量、角度测量、水准测量以及测量资料、放样计算、洞内导线、高程等负责;保证隧道掘进方向精确无误,控制洞内中线及结构物尺寸的测量检查工作;负责测量资料的整理上报工作,保证其完整性、准确性和规范性。
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1.总则1.0.1 为规范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协调业主、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中的相互关系,严格按设计技术要求确保线路贯通质量及建(构)筑物、设备、管线安装准确就位,特制定《XX市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管理办法》。
所有参建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1.0.2 施工测量应严格遵守设计标准及国家有关规范的技术要求。
轨道交通工程线路贯通测量技术标准见表1。
表1 线路贯通测量技术标准25 mm15 mm( 20mm)30mm50 mm15 mm 9 mm15mm25 mm( 20 mm)为竖井联系测量有趋近导线时采用值。
表列精度页脚内容1本表所列精度指标是各等级测量,包括首级GPS控制网、精密导线网、II等水准网、传递测量、地下导线测量及洞内外高程测量的设计依据,最终必须满足线路贯通误差的要求。
1.0.3 建(构)筑物、装修和设备、管线等安装定位误差满足《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2003)及其它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规定。
1.0.4 XX轨道交通工程施工测量主要参考(但不限于)以下规范执行:(1)《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2)《城市测量规范》(CJJ8—99);(3)《新建铁路工程测量规范》(TB10101—99);(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5)《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1)。
1.0.5 测量工作必须坚持复核制。
参与XX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第三方测量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都必须遵循复核制的基本规定,并认真执行。
2.施工测量内容2.1 施工控制测量2.1.1 地面施工控制测量:施工期间首级GPS控制、精密导线网、II等水准网应完整、准确、可靠,并能方便施工及进一步加密地面控制点;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三个平面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坐标和方位的联系测量依据,每个井(洞)口或车站附近布设不少于二个高程控制点并作为向隧道内传递高程的依据。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建设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三章监控量测管理职责第十条施工单位职责(一)按照合同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施工监测工作。
(二)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履行审批手续,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
(三)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提出消警申请。
(四)对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风险进行巡视检查。
(五)出现预警时,及时响应、处置,具备消警条件后实施消警。
第四章监测工作的一般性要求第十一条监测方案应当根据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周边环境调查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及工程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第三方监测方案和施工监测方案应按本办法第十章的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当工程设计或施工有重大变更时,施工、第三方监测单位应及时调整监测方案,并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从地连墙施工开始,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就应当严格按照审批的监测方案、有关技术标准及监测管理要求开展工作,保证监测数据真实、连续、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须与施工监测同点位、同时段监测。
为便于管理,施工监测和第三方监测的监测项目编号应按照周边环境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一)、明(盖)挖法车站基坑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二)、盾构法区间隧道监测点号编制原则(附件三)统一。
第十六条监测过程中发现工程安全状况异常时应当按《1地铁建设工程安全风险预警、响应、消警管理办法》和《1地铁集团安全风险应急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发布预警信息、上报险情。
第十七条当出现工程事故、险情、预警或监测数据出现异常时,第三方监测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采取加密监测点、加大监测频率等措施。
当险情解除或变形趋于稳定时,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后可以停止加密监测工作。
第十八条第三方监测和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整理、分析施工监测数据和巡视信息,作出分析评价,编制监测报告,反馈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监测及施工单位。
第十九条监测成果不得涂改和撕毁,严禁伪造。
第二十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经监理单位和监控分中心同意可以停止监测工作。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
0107_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_郑轨文〔〕42号工程监控量测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和谐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按照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方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有关设计文件:《都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都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都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治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阻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把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固性进行评判;(三)按照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对施工阻碍范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和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邻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阻碍的程度作出评估和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运算和判定后进行推测和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和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推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大安全操纵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大建设单位的风险操纵。
0104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实施管理办法郑轨文〔2014〕131号
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郑州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平台”)的使用与管理,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处置与管控等相关要求,提高轨道交通工程风险信息化管理水平,增强工程参建单位安全风险意识,提高安全风险防范能力,使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降到最低,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安全、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各参建单位,包括建设单位(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及所属各部门,以下简称“轨道公司”)、施工单位(总承包单位及下属工区,下同)、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风险管理咨询单位、第三方监测单位等。
第二章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管理组织架构及各单位职责第三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风险管理系统的组织架构设置。
安全风险管理系统平台实行分层级管理,分别为领导决策层(主要为轨道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公司管理层(主要包括质量安全监察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及下属部门、总工程师办公室等)和现场实施层(由第三方监测单位、风险管理咨询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组成)。
第四条职责第三章信息报送管理第五条参建各单位信息报送内容及相关要求见下表。
第六条监测数据报送要求监控量测数据报送除依照《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外,尚应满足如下要求:(一)监测数据一定要按照监测时序及时上传系统平台。
(二)当天没有监测的点,不得填写前次数据。
(三)监测数据上传前,应完成内部校核、审核程序,确保上传数据准确、真实、有效,第三方监测单位和质量安全监察部负责定期、不定期抽查。
(四)若监测数据上传有误,必须通过质量安全监察部审批同意后由专人修改。
(五)若监测点被破坏,需重新布点,则重新按要求编号。
原测点作废,但原测点监测数据保留以供参考。
(六)累计变形值和变形速率的控制值由施工单位和第三方监测单位根据设计技术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后填写。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
地铁、隧道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使全局在建的地铁、隧道及深基坑项目施工过程中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保、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管理处于受控状态,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和周边环境安全。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局所有在建的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
第三条:监控量测方案制定各项目经理部在开工前必须针对地铁、隧道、深基坑及类似的地下工程项目的特点,制定详细的监控量测方案,上报监理、业主批准后方可实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章测量人员、仪器配置第四条:人员配备1.局工程管理中心及试验检测中心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监控量测管理工作。
2.各子(分)公司、工程指挥部(经理部)必须配备一名专职或兼职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监控量测管理工作,并建立监控—1—量测的项目台帐。
3.项目经理部必须成立监控量测小组,监控量测组长从事测量工作不得少于2年,且熟悉各种监测规范、标准、仪器的使用,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施工经验,监控量测小组成员根据监控量测内容配备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且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条:监控量测仪器配置1.各项目监控量测小组必须配置满足相关规范及设计文件精度要求的监控量测配套仪器设备。
2.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必须定期进行检校,满足精度要求后方能使用。
第三章监控量测、资料整理上报第六条:监控量测1.监测人员按既定方案进行监控量测,定人、定仪器、定时、定线路。
2.现场监控量测点位必须满足设计要求且设立明确的标识,采取稳妥的保护措施。
3.监测外业数据必须进行闭合测量,不合格的须立即进行重新测量,原始数据需保留,以备复查。
4.在外业观测时发现监测数据达到预(报)警值,应立即通知项目经理及项目总工,并及时对其采取措施和原因分析。
5.监测外业完成后及时进行内业数据录入,录入时须经两人—2—交替核对。
第七条:数据整理上报1.数据分析处理后,监控量测人员须当天上报项目总工和项目经理审核签字并签署意见,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严禁弄虚作假。
0201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郑轨文〔2016〕168号
郑轨文〔2016〕168号关于印发《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现将《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切实遵照执行。
2016年7月19日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各类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明确各方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负责建设的轨道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和装修装饰工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是指在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中,对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四条公司所有建设工程均须树立“质量第一,精细管理、科技创新,持续改进”的工程质量管理方针。
第五条公司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时,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六条公司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工程质量。
第二章质量管理目标第七条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工程设计安全、可靠、适用、经济、技术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工程施工符合国家和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和标准;工程总体质量优良、结构工程精品、安装工程精确,装饰工程精美。
第八条质量管理的具体目标是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建设工程总体质量合格。
工程设计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设计奖,工程施工争创省部级及以上优质工程(施工)奖。
第三章质量管理组织机构第九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科学组织,保证质量管理目标的实现,公司成立质量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副组长:分管工程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成员:轨道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总工程师办公室、设备物资部、机电工程部、合约法规部、人力资源部、财务投资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置业公司各建设项目负责人。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6.02•【字号】豫建建[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6.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通知(豫建建〔2009〕68号)郑州市建委:5月22日至24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第一督查组,对郑州市地铁建设的质量安全和市场主体行为情况进行了监督检查。
现将督查组领导和专家在反馈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建设程序,理顺质量安全监管体制督促建设单位尽快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完善后再开工建设新的施工段。
尽快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责任,依法监管。
二、进一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风险管理城市轨道工程建设技术难度大,建设周期长、情况复杂多变、施工风险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较高。
近期,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对湖南株洲“5.17”事故和天津“5.18”事故情况的通报》(建质电〔2009〕12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方责任主体要切实担负起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编制切实可行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严格执行,严防事故发生。
附件:1. 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2. 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附件1郑州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督查反馈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监督协调处处长王英姿大家上午好!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有关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部署,我部组织对全国18个城市在建轨道交通工程安全生产和市场主体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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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郑轨文〔〕号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结构、周边环境、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更好地协调各有关单位在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中的工作关系,根据有关规范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所有参与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的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三条各有关单位除应遵守本办法外,在技术方面还须遵守如下规范、规定及相关设计文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测量规范》(GB50308-2008)《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2009)《建筑变形测量规程》(JGJ8-2007)《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城市测量规范》(CJJ8-99)《国家一、二等水准测量规范》(GB12897-2006)《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其他各专业设计文件、施工及验收规范等。
2第四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目的:(一)监视分析工程施工周围土体在施工过程中的动态变化,明确工程施工对原始地层的影响程度及可能产生失稳的薄弱环节;(二)掌握支护体系的受力和变位状态,并对其安全稳定性进行评价;(三)根据地质条件和施工方法,对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地表沉降等监测项目预先进行估算和研究,并对隧道沿线附近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可能受到影响的程度作出评估和提出处理方案,确保它们在施工过程中处于安全状态;(四)通过现场监测信息反馈和施工中的地质调查,及时调整支护参数和采取相应的工程措施,优化施工工艺,达到工程优质、安全施工、经济合理、施工快捷的目的,并为今后类似工程提供借签;(五)通过监测数据经分析处理与必要的计算和判断后进行预测和信息反馈,以便为工程和环境安全提供可靠信息;(六)通过信息反馈进行安全预测及设计优化,在加强安全控制的同时减少投资,使工程始终处于安全可控状态,从更大程度上加强建设单位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轨道交通工程施工监控量测的主要内容:(一)建(构)筑物沉降、差异沉降、倾斜、裂缝观测及成因分析;(二)地下水位监测;(三)沿线重要设施的沉降和倾斜监测;(四)道路及地表沉降观测;(五)地下管线沉降及差异沉降监测;(六)车站基坑围护结构变形监测(含桩(墙、坡)顶水平位移、桩(墙、坡)顶竖向位移、桩(墙、坡)体水平位移);(七)矿山法施工隧道及车站拱顶下沉和收敛监测;(八)基坑支撑轴力及锚索拉力监测;(九)基坑立柱沉降监测(工程监测等级为一级时须监测立柱水平位移);(十)规范及设计单位要求的其它监测项目。
第二章责任及工作要求第六条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由第三方监测单位、监理、施工单位三个层次进行管理,各个管理层次的人员和仪器必须有绝对的保证和相对的稳定。
各管理层次各司其职,独立完成监测工作,并密切配合。
第七条施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须设专人负责监测工作,监测仪器设备的种类、精度和数量必须满足工程的需要,必4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进行检定。
监测人员和设备在施工期间保持相对稳定。
第八条施工、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的监测人员必须了解、掌握施工设计图纸中对监测的有关要求。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认真保管好所在区域内的监测点,谁损坏,谁负责,由此引起的费用由损坏单位承担。
第十条建设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监测单位,并组织开展工程监测工作;(二)负责轨道交通工程监测的全面管理,协调工程监测参与各方的工作关系;(三)按合同要求检查第三方监测单位的人员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四)审批第三方监测单位制订的监测规划、监测方案和方法等;(五)做好监测数据的收集、分析、总结,组织对相关风险进行评估;(六)建立工程监测的信息化平台,完善检测工作管理体系,提高监测工作效率。
第十一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按照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方案和监测合同中的内容进行监测。
(二)制订监测规划、监测方案和方法,统一全线监测作业标准制定,负责合同范围内的监测管理、监督工作及协调相关各方的监测关系。
(三)检查监测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仪器设备情况和监测方案、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及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周报、监测月报进行质量评定。
(五)监测频率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执行,未规定的至少按施工监测的30%进行。
(六)将自己监测数据异常的情况及时反馈建设单位。
编制和向相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
(七)第三方监测工作范围内的现场安全巡视及安全风险咨询管理服务。
(八)合同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监理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岗位证书及监测仪器设备和相关的检定证书,检查施工单位专职监测人员的数量、技术水平和测量仪器设备,要求其满足施工监测的需要;6(二)按有关规范及本办法的要求,督促施工单位认真做好监测工作,按自己的职责范围认真、及时对施工单位的监测报告进行检测及质量评定;(三)审批施工单位上报的监测方案,并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
编写所监理的施工监控量测监理细则;(四)对施工单位的监测工作进行检测;(五)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做好监测工作;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责任和工作要求:(一)施工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监测质量负全责,完成所承包工程项目需要的一切施工监测工作;(二)施工单位的监测队应由监测工程师或有工程监测经验的工程师主管,技术人员、测量技师、技工等人员配备须满足工作要求;(三)工程开工前,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及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监测方案,在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报第三方监测单位复审,最后经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四)保证有资格的监测人员上岗作业,监测仪器应有相关计量部门鉴定的有效证书,保证监测仪器的精度指标及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可靠;(五)施工单位应按监测监理工程师的指令编制本工程的监测计划,并获得审定批准后,按监测计划进行操作,并切实保护好现场监测桩点及标志。
(六)及时向监测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监测单位报告监测结果,编制并向有关单位发送监测周报和月报;(七)接受和配合监测监理工程师或第三方监测单位对监测工作的管理,接受和配合第三方监测单位定期抽查;(八)工程完工后,必须移交足够数量的合格监测控制点,以便后续工序继续监测使用,并做好竣工资料的收集、归档工作。
第三章监测频率第十四条施工单位监测频率应满足设计图要求(设计图须满足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第三方监测单位监测频率除设计文件和建设单位有特殊要求外,按第三方监测合同要求执行。
第四章监测工作程序第十六条施工监测单位必须在施工单位围护结构桩(墙)施工前一周完成施工监测方案的报审工作(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见附件1)。
施工监测方案应先报监理、第三方监测单位审查(报审时附带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完毕后,监理单位组织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设计代表、第三方监测项目技术负责人等进行内部8评审。
施工监测方案应进行专家评审,根据专家意见完善后形成最终版,如施工图设计文件有较大变更则需重新进行报审。
第十七条施工监测单位应按专家评审后的施工监测实施方案进行测点埋设。
测点埋设完毕后,施工单位应注意现场测点的保护。
监测点位如有占压或破坏,必须在24小时之内恢复完毕。
测点破坏达到30%或者关键测点被破坏,以致于无法满足监测要求,监理单位须组织各方召开现场分析会。
围护结构测斜管埋设技术要求详见附件2。
基准点应布设在施工影响范围以外的稳定区域,且每个监测工程的竖向位移观测的基准点不应少于3个,水平位移观测的基准点不应少于4个。
监测点埋设方法依据《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
管线沉降监测点埋设时应结合施工单位进场时对周边管线的探测情况和管线改移后的情况进行埋设,准确调查核实管线位置,确保测点能够准确反映管线变形,采用钻孔埋设方式测点埋设前应探明有无其它管线,确保埋设安全。
第十八条测点埋设完成后应请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测点验收工作(包含工作基点和监测点)及初始值报验工作。
验收工作内容包括测点数量、位置、点号、形式、埋设过程、标识等,并形成书面检查结果签字存档。
测点标识须清晰明确,必须用事先预制的点号标识牌进行统一挂牌作业。
测点埋设及验收应根据施工进度分批进行,盾构区间测点应先于盾构掘进100m开展埋设工作,基坑拟开挖段条件验收时,监测布点提前50m开展埋设工作。
测点验收合格后施工监测与第三方监测单位同时采集初始值(施工影响前进行三次独立观测,取平均值作为初始值),施工监测单位按要求向监理及第三方监测单位报验初始值成果(监测统一用表详见附件3)。
其中,平面(高程)控制点报验表中应包含该工点使用的平面(高程)基准点(控制测量单位提供的,施工单位盖章)的坐标和高程,以及施工监测单位根据现场情况布设的平面(高程)工作基点的坐标和高程,并且附着控制点点位图(所有基准点和工作基点所处位置)。
沉降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监测点标高;桩(墙)顶水平位移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监测点坐标;桩(墙)体水平位移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测斜孔深度,水位监测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水位初始深度和孔口标高;支撑轴力或锚索拉力类初始值报验表中应包含所用测试元器件出厂合格证的复印件(含编号、初始频率、系数)及实测初始频率。
10外业监测数据采集:工作基点使用前进行检核,现场原始记录的基本信息和人员签字必须齐全,电子仪器的原始记录文件也需要打印、填基本信息、签字。
现场监测数据及巡查信息的报送,预警、响应、消警程序详见《郑州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第十九条监测工作流程见下图第五章罚则第二十条对因监测原因造成工程损失的,依据合同相关要求,追查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况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的监测、检测均不减轻或免除施工单位对工程监测质量的责任。
但由于疏忽或不负责任而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第三方监测单位和监理负有相应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轨道交通工程监控量测管理办法(试行)》(郑轨文〔2009〕14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郑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质量安全监察部。
附件:1.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2.测斜管埋设要求3.监测统一用表12附件1施工监测方案编写细则一、编写依据施工监测方案应结合施工设计蓝图中的监测图、《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911-2013)等进行编制。
若设计文件中的监测图的内容与规范有冲突,建议施工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与设计代表沟通,并由设计单位出具澄清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