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推荐】(201X)松刑初字第406号-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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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松刑初字第406号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松刑初字第406号
p;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p; 被告人自报余某,男,1988年9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
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本案于201X年3月5日被抓获,3月14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p;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X)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
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X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
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向本院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邵怡、代理检察员吴燕,被告人余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p; 经审理查明,201X年3月16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在本区谷阳北路1066弄祥和小区西大门门口处,误认为被害人李某等人与其女友李某某等人发
生冲突,遂上前扭打李某等人,后被告人余某又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被害人
李某身上连刺数刀,致使被害人李某胸主动脉破裂、左下肺破裂、膀胱破裂等,后行手术修补,目前生命体征平稳,经法医鉴定已构成重伤。

p; 上述事实,被告人余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黄某、张某、金某、武某、殷某、张某的证言,医院检验
情况记录,鉴定书,发还物品清单,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p;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机关指控成立。

被告人余某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配合下,当庭赔偿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的经济
损失人民币5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和
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p; 被告人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p;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X年3月5日起至201X年3月4日止)。

p;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p;
审判长张燕
审判员刘长琴
二OO九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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