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精学宝典背诵版(3-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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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
考点精学15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一、考点精读
1.立项:(1)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务院报请立项→国务院法制机构拟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2)列入计划的项目应当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适应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3)国务院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在执行中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2.起草:(1)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或由法制机构负责起草,重要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专业性较强的可以委托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2)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3)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经国务院决定不公布的除外;(4)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送审稿,联合起草的达成一致意见后联合报送行政法规送审稿首长均要签署。
3.报告:(1)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行政法规,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2)制定其他方面重大体制、政策调整的重要行政法规,应当将草案或涉及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党中央。
4.审查:(1)法制机构负责审查;(2)立法条件不成熟或争议较大的,法制机构可以采取缓办或退回;(3)涉及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进行论证咨询,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4)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将送审稿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5)审查同意的法制机构将草案建议送审,简单的直接传批。
5.决定:(1)决定程序按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办理,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法制机构或起草部门说明)或由国务院审批通过(简单);(2)审议通过后由法制机构形成草案修改稿,报请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及时在国务院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6.公布:公布30日后施行(紧急的可立即施行),公布30日内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7.解释:(1)条文含义(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必须国务院解释,解释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国务院部门和省级政府可以提出解释要求;国务院法制机构拟定草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国务院公布或授权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公布。(2)行政执法中具体应用问题国务院法制机构可以答复(重要的报国务院同意),但只具有指导效力,国务院部门法制机构和省级政府法制机构可提出解释要求。
8.调整:国务院可以决定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9.评估:国务院法制机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组织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行政法规的重要参考。
10.修改废止:对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公布。
11.授权性行政法规的制定范围:税收(税种、税率、征管)、征收私产等法律保留事项可以授权国务院先制定行政法规,但司法制度、犯罪刑罚、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和强制除外(不得授权)。
12.授权性行政法规的立法义务:(1)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权力;(2)权力不得转授;(3)立法须报授权规定机关备案(常委会)。
13.授权性行政法规的终止:授权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出现冲突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考点精学16行政规章与一般规范性文件
一、考点精读
1.立项起草:(1)部门规章可以由下一级内部机构报请立项和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2)地方规章可以由地方政府的工作部门或下一级政府报请立项和起草,或委托专家起草。
2.审查:草案送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审查,规章审议时法制机构或起草单位可以作说明。
3.决定:规章须审议决定,不得审批决定。部门规章由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决定,地方规章由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
4.公布:(1)部门规章在公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全国性报纸刊登;(2)地方规章在政府公报、中国政府法制网、本行政区域内的报纸上刊登。
5.备案:规章公布30日内由制定机关的法制机构报请备案。
6.规章立法程序:(1)由制定机关的下一级单位报请立项,制定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规章制定项目建议;(2)涉及多个过国务院部门职权的事项制定联合规章或行政法规;联合规章须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3)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将规章草案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起草单位应当进行论证咨询,涉及重大利益调整又有重大分歧,对公民权利义务有较大影响,普遍关注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听证时公民可以提问,听证记录作为参考;(4)法制机构审查时,可以将规章送审稿或者修改稿及其说明等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起草单位未听证的,法制机构经制定机关批准,可以听证;(5)名称一般使用“规定”、“办法”,不能
使用“条例”;
章还可向省政府提出审查建议;(7)同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规章,上级行政机关有权撤销或改变改变;(8)无上位法依据,地方规章(法律、法规依据)和部门规章(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依据)不得对公民限权利、加负担,部门规章还不得对本部门加权力、减义务;规章立法应当权责统一;(9)地级政府规章立法事项只限于城市建管、环保、历史文化保护;2015年《立法法》修改前已经立法的继续有效;(10)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件不成熟,可以由同级政府先制定(临时)地方规章,2年后政府需报请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11)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协商不一致的,应当上报送审稿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制机构认为立法条件不成熟或发生重大变化、争议较大且未经部门协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可以缓办或退回;(12)制定政治方面法律的配套规章,应当及时报告党中央或同级党委(党组)。制定重大经济社会方面的规章,应当及时报告同级党委(党组);(13)制定机关可以组织立法后评估,并把评估结果作为修改、废止有关规章的重要参考。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上位法规定的规章,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7.一般规范性文件:(1)可对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执行细化规定,但不得违背上位法:(2)行政复议可作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依据,行政诉讼法院只予以参考;(3)国务院的决定、命令与行政法规具有同等效力,必要时能够设定行政许可。
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考点精学17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考点精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