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增值税政策业务培训(宣传)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新政策-抵扣有关规定 P68
(1)抵扣时间: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 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 (2)实际发生: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自制、改扩建、安装。 (3)抵扣方式: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改变原退税方式)其进项税额记 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4)进项转出:已抵扣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一)至(三)项情形 的,应在当月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不得抵扣的进项= 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收款方式 原条例及细则规定
P32-38
消费税
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调整对比表
新条例及细则规定 1、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 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 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 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 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 取销售额凭据,并将提 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网上南京国税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增值税新政策业务培训
概要
一、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政策调整 四、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调整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政策调整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原政策
征税政策 4%减半
(三)视同销售 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四)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定义 是指根据财会制度已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五)转让全部产权不征增值税 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案例)
国税函【2002】第420号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相同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收款方式 原条例及细则规定
P32-38
消费税
5、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调整对比表
新条例及细则规定
5 预收货款
货物发出的当天
1、货物发出的当天 2、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 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 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的当天;
[暂行条例规定的基本原则--新旧无变化]
P29-16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
[处理方法--发生变化] 旧实施细则 增加横向比较 新实施细则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一)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1、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 2、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 3、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 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货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 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相同 发出应税消费 品当天
委托加工
纳税人提货的 当天
6 委托代销
收到代销清单当天
7 视同销售 销售应 税劳务
物移送的当天 提供劳务同时收讫 销售额或取得索取 销售额凭据的当天
自产自用: 相同 移送使用 当天
8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6、增值税价外费用政策调整
价外费用定义: 新增两项内容
P28-12
条例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滞纳金、赔偿金…
2、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
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简易征收销售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票
-财税【2009】 9号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新政策-抵扣有关规定 P30-21/23
(1)固定资产定义: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规定
按性质不得抵扣
1、 不动产
2、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006
P30-21/25
按用途不得抵扣
第二十一条 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财税【2009】 9号


3、专票:不得开具
注意:未列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处理
-财税【2税政策调整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规定 P69
(二)按适用税率17%征收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2009年购入对方已使用过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对方是在2009年以前购入 的),该企业再使用后销售应如何征收增值税? 2、专票:可以开具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 (注意不含税销售换算) P2
1、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他物品,应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含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纳税人销售旧货规定 (适用全部纳税人)
1、 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处理方式
1、应当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2、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 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差 异 :无论是否分开核算,均由国地税分别纳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3、专用发票和红字专票政策明确
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P28-11
2、兼营销售行为政策调整
原《条例》及《细则》规定
P27-7
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新《条例》及《细则》规定
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1、混合销售行为政策调整
一般规定:
P27-5/6
维持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一般原则,即按照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特殊规定:
两种类型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国税发【2002】第117号 两个条件: 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新条例取消: 单位价值2000元以上,且使用年限超过两年。
(2)不动产定义: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
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 产在建工程。

-《增值税暂行条例》 网上南京国税
红字发票开具规定 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开票有误等情 形,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专票。未按规定开具的,增值税额不得从销项 税额中扣减。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4、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政策调整
出处:《中国税务杂志》2009年第1期 作者: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2009年1月1日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即存量固定资产,无论是否取得专票,均不得抵扣税款,包 括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但专票开具日期为2009年1月1日以后的购入固定资产。 只有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购进并且专票开具时间是2009年1月1日以后的固定资产,才允许抵扣 进项税金。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 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2、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固定资产。
1、不能抵扣:全部或单独用于-非应税、免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2、可以抵扣:前提-应税 前提-应税+非应税、免征、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规定
计算公式有瑕疵
已抵扣固定资产发生条例第十条:如非应税\免税\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
1 原则规定
2 直接收款
采取其他结算方 式的,为收讫销 售款或者取得索 取销售款凭据的 当天。
托收承付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 3 委托银行 续的当天 收款 赊销和分 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期收款 的当天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相同 发出应税消费品 并办妥托收手续 的当天
4
1、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2、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 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 的当天;
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金额: 不得抵扣金额=固定资产净值X适用税率
P69-5

2009年自建固定资产,耗材1000万,人工等费用500万,已抵扣1000万
X17%=170万,期限10年,无残值。 使用一年后转为专用于免税项目,固定资产净值为1350万,按公式应转出进项 1350X17%=229.5万 结果: 转出数229.5万>原抵扣数170万 网上南京国税
排除在价外费用外 新增两项内容
原代收代缴消费税、代垫运费、销项税金 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 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 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臵税、车辆牌照费。

概要
二、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网上南京国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细则调整
混合销售、兼营销售行为调整 专用发票和红字专票政策明确 纳税人销售价格偏低政策调整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调整 增值税价外费用政策调整 增值税非正常损失政策调整 增值税其他政策明确和调整
免税政策
(国内\进口)
2009固定资产新政策
征税政策
17% 4%减半 2%
取消全部免税政策
新增抵扣政策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固定资产规定 P2
(一)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 税额的固定资产。条例第十条规定
-财税【2008】 170号 网上南京国税

固定资产增值税政策调整
固定资产新政策-抵扣有关规定
如何理解:2009年1月1日以后(含)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扣税凭证。
-财税【2008】 170号

《增值税转型改革基本精神与内涵解读》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 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 (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三)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维持代开规定)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