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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
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冀政办发[2016]29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9.27
【实施日期】2016.09.2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
(冀政办发〔2016〕2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政务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政务舆情回应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政务舆情回应工作
做好政务舆情回应是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重要内容,是提升政府现代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党和政府形象和公信力的重要抓手。政务舆情包括社会、媒体出现的有关政府及其部门在实施政务公开过程中的舆情信息和突发事件处置中的舆情信息。各级
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舆情意识,牢固树立有效回应政务舆情理念,进一步健全相关体制机制,严格落实回应责任,及时有效回应群众诉求,坚决避免出现反应迟缓、被动应对、回应不到位、回应效果不理想等问题,不断提高舆论引导能力。
二、切实履行好舆情回应第一主体责任
各级政府及相关涉事责任部门是政务舆情回应主体。政务舆情回应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负责谁说话”的原则。
发生特别重大的政务舆情,当地政府是第一回应主体,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涉及重大政策、重要决策部署的政务舆情,相关责任部门是第一回应主体,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当地